第四节 信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2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信贷管理
分类号: F830.5
页数: 5
页码: 247-251
摘要: 本节记述的景德镇市信贷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管理、国营工业贷款管理、国营商业贷款管理 、农业贷款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信贷管理 货款管理 贷款管理

内容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管理
  拨款依据 1950年基建程序办法规定所有建设单位必须编报计划任务,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详图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务预算和季度计划。1953年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技术设计所附工程预算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一览表,流动资金定额计划表,基本建设劳动计划,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验工月报(即2号表),送交拨款的专业银行。1955年财政部颁发拨款实施细则103条。1956年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对拨款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同年,景德镇建行成立后便开始审查概(预)算工作,首先是从一般基建工程开始到部份和电工工程。从编制材料单价费用标准到工程分析工程数量,再到统计资金合理性、可行性。审查方法主要是依靠施工单位、设计部门,建设单位联合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看所建项目,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性经济发展布局,是否符合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是否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建设项目是否要,投资方向是否对头,有无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等,看项目建设是否经济合理,投产后经济效益如何。1979年11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建委联合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表,施工图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送建设银行作为拨款依据。建设银行在基本建设拨款限额内办理拨款。工程还应收工程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付款。建筑安装工程又应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帐单送建行审查。还要求建设单位把设备订货清单和订货合同、会计、统计、报表交建行,加强了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拨款原则 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景德镇建行从开始按照计划拨款发展到参与计划安排落实计划投资,严格控制基建规划规模、保证概算、计划、预算矛盾的统一和保证计划年度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防止计划超概算,预算超计划、决算超预算、投资留缺口;按照基建程序拨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发挥投资效果;按照财政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确定的预算拨款指标范围内供应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预算支出指标。1965年省、地、市属项目实行分发。市建行在上级下达的总限额范围内,由市各主管部门分配用款下拨限额,年度终了由建行编制年度支出决算,反映基建预算执行结果;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在国家计划预算范围内根据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市建行为审查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由单独审改为与单位共同审改,主要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是否是概(预)算范围内,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数量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已完工程价值是否按施工图预算和规定计算等等。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首先在开工前按合同预拨付备料款,随后按工程进度付已完工程价款,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造价95%,留5%尾款待完工程结算付清。
  设备投资拨款管理 设备投资是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重要组成部分。1958年以前约占总投资33%左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1965年约占40%。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规定要审查原始凭证,按计划对号入座,手续繁锁;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以事先审查订货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办法,后又改为托收货到即可付款。1963年国家规定,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制设备订货计划、签订订货合同,建设银行必须审查建设单位的设备订货计划和订货合同,防止盲目订货积压浪费,计划外订购的设备不得拨款,对于按扩大初步设计或按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未经批准前,大型专用设备可以分次付款外一律不准预付定金。对于大型专用设备制造期超过6个月的给予分次付款外,其余所有设备一律不得预付款。
  技改贷款管理 我国的基本建设主要是采取扣款的办法。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决定基本建设扣款将逐步改为贷款,并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相应地颁发《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同年12月,建设银行总行根据条例规定颁发《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1985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市从1980年起开始试行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1980年中央级基建贷款348.79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92.91万元。1981年中央级基建贷款591.82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248.73万元。1982年中央级基建贷款778.98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77.26万元,信托贷款1168.31万元,地方级贷款86.61万元,信托基建(财政委托)贷款5165.76万元,地方级贷款2718.99万元。1985年中央级基建贷款5568.58万元,地方基建贷款10372.98万元。1985年是全面实行拨款改贷款的一年,全市基建单位都由扣款改为贷款。
  挖潜更新改造资金拨款管理 1967年以前,是收支两条线的清理办法,1978年1月30日,国务院12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改造资金管理的报告》,随即国家计委、财政部于3月制定《国家财政集中一部份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具体规定》,明确国家拨给企业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地方扣款部份),由建设银行按照批准的计划监督扣款。5月29日,国务院102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扣款管理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指示“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的扣款企业全面管起来。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支持基本建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促进企业挖潜、革新、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果”。9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更新改造扣款管理的几项规定》。景德镇建行从1979年起开始管理挖潜改造更新资金。是年更新改造拨款支出1653.85万元,1980年为3417.12万元,1981年为2096.38万元,1982年为2776.23万元,1983年为1301.92万元,1984年为3469.83万元,1985年为5345.15万元。这部份资金一般都采取限额管理办法,组织有汇入资金的单位必须把挖潜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送交建行作为扣款依据。有关合同概(预)算均需送交经办行据以掌握拨款,防止不按计划使用和随意变更项目并按季编报会计报表,大中型项目竣工后还应编制竣工决算。
  投资包干 1958年全市实行投资大包干,9月21日,江西省建设银行在市召开全省基本建设扣款工作现场跃进会,总结推广景德镇市柴窑改煤窑的投资包干经验。在柴窑改煤窑实施过程中,建了第一批园窑即两窑一间共四组,每组原设计要6万元,经试验修改设计,每组只要3.2万元。原来造一组窑至少要半年到一年,实行投资包干后,3个月就可完成。现场会后向全市推广了瓷业系统柴窑改煤窑,投资包干的经验。1959年,全市投资包干由小到大,由单项工程包干发展到整个建设项目包干,有投资包干、经费包干、造价包干、定额包干等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投资大包干流于形式。
  1976年皖赣铁路第一期土建工程实行投资包干。4支建筑队伍开展竞赛,每支队伍建一栋住宅计2380平方米包干,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为“十·一”通车创造了条件。景德镇火车站站房工程,景德镇陶瓷厂宿舍按概算包干,后来各瓷厂烤花窑炉建设中,每座按24万元包干。人民瓷厂、玉风瓷厂成型干燥线等9条作业线120万元也按预算大包干,结余归已超支不补。还有一批项目是按审查后的预算造价加系数包干,如陈湾瓷石矿综合楼工程,陶瓷阶梯教室工程,市妇联宿舍工程等。全市住宅建设实行按平方米包干,由于实行投资大包干,引起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有的自动降低费率降低造价,因而起到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降低建筑工程成本,扩大了生产能力,发挥了应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82年建行恢复后,进一步地探索投资包干的问题,在一些建设单位搞试点,景德镇发电厂工程,中央和省主管部门都有实行投资包干要求,电厂工程成立由甲乙双方、市建委、设计部门、银行等单位组成的指挥部,全部工程要求按概算包干,国家包给电厂工程指挥部,指挥部将任务分别包给各单位,如小铁路概算为650万元由铁路管理处大包干。土建则由省建一公司三工区承包,概算经省建委审定后基本上都按概算包了下来,景德镇电厂项目概算投资为6286.40万元,没有突破概算,投资还略有结余。
  国营工业贷款管理 解放初期的贷款管理是按照资金的定额,由财政拨给80%,银行贷款参与20%,这种办法持续到1957年。1958年按照产值物资率,全面核定定额流动资金,按当时办法规定,国营工业在核算定额以内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定70%的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30%,但是为时不久新的贷款办法规定,定额以内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人民银行只发行临时或季节性的超定额贷款。
  1959年实行全额贷款,国营工业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财政原拨流动资金全部转作信贷资金,银行把定额和超定额贷款合并,为生产储备贷款,另外开办结算贷款,以解决发出商品的结算在途中资金需要。
  1961年1月1日,开始取消全额信贷,改革现行流动资金供应办法:一、没有核定定额金的企业,银行不贷款,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银行不直接贷款;二、在定额内所需流动资金财政拨80%,银行贷20%,超额定额储备由银行贷款;三、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四、贷款分为定额,超定额,结算贷款3种。
  1972年,国营工业实行全面清户核算,按照产值资金率计算,取消定额内的贷款,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和银行超定额贷款,定额内所需资金除定额负债外,全部由财政拨上,并增设大修理贷款。
  1979年,景德镇市实行新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一、贷款对象,凡经县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都可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二、贷款种类增设物资供销贷款,银行按规定的流动资金计划40%比例供应贷款。当年,国营工业实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按照产值资金率计算。于1980年7月核定各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和占总额70%的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由财政拨足,由于财政资金困难,一时无力拨足部分,银行用新增设的“定额贷款”暂时垫补,占总额30%是银行超定额贷款。这一年还提出“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销定贷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1983年,景德镇市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由市人民银行管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实行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和核定的计划占用额掌握,发放生产周转和其他专项贷款。
  国营商业贷款管理 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只有贸易公司、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3家国营商业。其商品流转资金实行条条垂直管理,所需流动资金由上级公司拨给,银行不贷款。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取消原来由主管部门供应资金的办法,实行定额信贷,从此国营商业开始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银行按流通计划和财务计划发放贷款,原上级拨给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信贷基金。
  1955年初,取消全额信贷改变了财务扎差,包干贷款的作法,实行新的商业贷款办法,分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新办法。1957年10月取消结算贷款。供销社贷款,采取按计划商品周转期,确定总的商品储备额,核定自有流动资金和贷款,基层社按季节核定商品流转贷款和农产品采购贷款。粮食系统按商品流转计划,农产品收购计划和财务计划按季节定贷款总额,基层粮管所、站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下贷上转”或由市局拨铺底资金的办法供应资金,粮油收购旺季贷款指标不足可以边贷边报。
  1959年,修订贷款办法,按照不同经济用途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预购定金贷款、特种贷款,并对企业开立的存款与放款帐户实行“存贷为一”。
  1966年9月,商业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贷款指标的核定与调整采取由银行与商品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共同审批。
  1979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及“以销定贷”等原则,1982年起,按照销凭资金率和资金周转加速要求,年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贷款计划管理。
  农业贷款管理 1981年3月,农业银行省分行关于《农村信贷差额包干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农村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的办法,对贷款计划指标管理改为存贷扎差,进行差额管理,在保证“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的条件下,多存可以多贷,多收可以多放。同年6月,市农行组织工作组在三龙公社进行1978年以前的农贷积欠清理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试点于当月22日结束,9月市革委会景革管(81)第098号文批转支行“关于清理落实社队农业贷款债务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执行,特别是双包责任制的实行,一些社队的农业贷款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农村各社(场)地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落实农贷债务工作抓紧抓好,这对于保障债权关系,搞活农贷资金,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都有着重要意义。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