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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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信贷
分类号: F830.58
页数: 3
页码: 245-247
摘要: 本节记述的景德镇市农业信贷包括一般农业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社队乡镇企业贷款 、预购定金贷款 、农村信用社放款 等情况。
关键词: 农业信贷 农业贷款 企业贷款

内容

一般农业贷款
  一般的农业贷款是农村信贷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用以帮助农民和社队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贷款。
  1949年5月,市农村开展反霸斗争,进行土地改革,银行发放各项贷款支持生产。同年8月首次发放小型的贫农贷款。1950年3月,开始发放农业信贷,进一步把金融工作推向农村。这一年还动员100多人的农贷工作队下乡,深入农村,全面地了解灾情,发放口粮、种子贷款,计稻谷480万斤。秋冬两季的小麦、渔业、茶叶、耕牛、水利贷款21亿元(旧人民币),1951年、1952年的贷款回收率均为99%。
  1952年,开辟农村信用工作,到年底,共组织信用合作社27个,参加社员达68460人,认购股金2.6270万元,实收股金1.9744万元,对社员放款达2.0688万元,吸收存款1.877万元。
  1955年,全市出现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9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业社,这一年放款余额最高时达12.1万元,比上年增加1.4倍,其中设备性贷款4万元,生产贷款1万元,合作基金贷款1.6万元,生活贷款5.5万元。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贷工作主要是贯彻收了再放,放了再收,保持合理周转,并与积极动员群众的资金相结合的方针。
  1961年5月,中共市委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1961年农村信贷资金分配和安排的意见报告》,指出各地必须按照管放农贷资金的政策界限,做到专款专用,把钱用到急需的地方。同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凡是违背等价交换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抽调或者占用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其他财物的都必须彻底清算退赔。对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后,以前平调生产队和个人物资,进行清理退赔,全市共清理退赔款近百万元。
  1964年,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赊销款,预付款和预付定金的办法批示”。市人民银行贯彻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合理清理,区别对待,该归还的归还,该豁免的豁免,到年底共豁免60多万元。
  1974年,农贷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两个总方针。帮助全市95%以上的生产队安排落实了生产资金。
  1978年后,对农贷制度进行改革,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贷款大幅度增加,是年发放贷款达451.4万元,1979年又发放贷款555.8万元,有力地支援了农村现代化建设。1980年元月,农贷发放全部委托给市农行办理。
  1982~1985年农村出现了更多的承包户、重点户、专业户以及个体工商户都是一般贷款支持的对象。1985年农业一般贷款达到3000多万元。一般农业贷款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分为水利、耕牛、农具、种子、口粮等10多种。1954年后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农业社贷款,此项主要是用于解决农村集体购买生产资料资金不足的困难;二是社员个人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社员生活及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资金不足;三是支持信用社贷款,是专门用于帮助信用社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随着国营农业企业的建立,从1953年起,首次开办国营农业企业贷款。1956年在办理农垦企业贷款的同时,增办劳改系统农场和拖拉机站的贷款,并帮助各地农林场解决种畜、种子、种苗、肥料所需资金问题,支援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生产。
  1961年省分行“关于试行国营农业超定额放款办法的通知”,市支行决定从第二季度开始在全市国营农业企业中全面试行。为了严格划清定额资金和超定额资金,从1962年1月起实行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即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由财政拨款解决,后再通过银行贷款,超定额资金划由银行发放超定额贷款。
  1964年省农垦厅,农业银行省分行“关于下达油茶山垦复无息贷款的使用办法”,确定贷款范围的使用原则,每亩最高不超过3元,自发放后的三年起开始分年归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把国营农业信贷工作放到了较高的位置上来,并全力支持国营农场走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国营农业企业的信贷也因此成倍增长,1985年贷款余额为982万元,比初创时期增加10多倍。
  国营农业贷款种类一般有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两种。
  社队乡镇企业贷款
  社队乡镇企业贷款,是1958年出现的全民集资办工业的热潮时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曾一度徘徊。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队乡镇企业要有一个很大的发展”。市农行首次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1981年,对乡镇企业贷款采取了“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原则,致使乡镇企业发展比较有计划,有目标地发展。
  预购定金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是国家为了对一部分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有计划的购销,而发生的一种商业信用。
  预购定金的发放,是由采购部门按照国家计划,向银行承借,通过合同方式,无息预付给农民,当年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款中扣回,然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偿还银行,并支付借款利息。
  预购定金的回收每年都在95%,到1985年底止尚有5.8万元预购定金余额。
  农村信用社放款
  发放贷款是信用社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占领农村借贷阵地,打击高利贷剥削;支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其放款对象,首先是社员个人,其次是社队企业、集体。1985年信用社发放社员个人贷款计1585万元,比1981年增加近30倍;积极推行“三参一定”的农贷合同制,即深入社队,参与制订生产计划;参与制订财务收支计划;参与制订收益分配计划;确定全年各项贷款计划。
  与此同时,信用社还办理委托业务,主要有各种农业贷款发放,收回与监督使用,兑付公债,兑换旧人民币,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的财政拨款、粮油、棉各项预购定金的发放与收回。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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