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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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2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信贷
分类号: F830.5
页数: 13
页码: 239-251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景德镇市信贷包括基本建设信贷、工商信贷、 农业信贷、信贷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信贷 工商信贷 景德镇市

内容

第一节 基本建设信贷
  市建设银行从1956年成立起,到1985年止,先后发放各种贷款余额为10683万元,通过贷款有力地支持全市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促使全市经济的振兴。
  1956年,市建设银行成立就办理施工企业流动资金放款29万元。1957年办理职工住宅长期放款16万元。1962年发放特种还欠放款197万元。1965年开始发放出口工业品放款51.97万元和小型技术设施放款55.15万元。1979年发放地方建材工业品放款28.39万元。1980年开始发放基本建设放款(拨改贷放款)33.21万元,设修储备税款59.29万元。1981年发放挖潜更新改造放款19.40万元,信托放款226.79万元。1982年发放其他放款50万元。1985年发放住宅商品房放款150万元。这年中央要求基本建设全面实行拨款改贷款,年末贷款余额为6403万元,贷款改拨款4331万元。
  市建设银行对陶瓷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是大力支持,在原料方面,从矿山开采,原料粉碎、粗精制工艺方面的多次技改;在成型方面,由手工辘轿车改机械制作的流水线生产,坯原靠自然干燥和土法烘房改箱式烘房、全热蒸气烘房等;在烧炼方面,改柴窑为煤窑,煤窑改隧道窑(煤烧、油烧、气烧、电烧)。烧炼烤花方面,原靠弹子滚体锦烤烧木炭的落后方式改为轨道窑后又改为辐底窑。
  从1956〜1985年期间,技改项目完成投资达9285.67万元,其中贷款3179.73万元(不包括其他行业)。
  第二节 工商信贷
  个体工商户贷款1950年3月以前,景德镇市市场物价不稳,投机现象严重,加上银行资金不足,因此贷款是小额多、期限长,资金分散,且都局限在少数的“老户头”,有的甚至发生严重的滥发及呆账。同年6月以后,市人民银行对私人贷款采取“深入联系、大出大进、公私两利”的方针,为5000多户私营企业办理放款业务。
  1953年,配合国营加工订货,办理对私人放款工作,全年放款额中瓷业生产占29.6%,运销占44.1%,一般商业占23%,手工业占3.3%。
  1956年,全市私营企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个体贷款也基本消失。“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但向银行借款的不多。
  1979~1985年,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的发展,但其贷款额只占贷款总额的百分之零点几。1985年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内拨出40万元用于支持个体经营者的资金需要,先后对83户发放金额达35万元,支持个体经营的行业有陶瓷、土杂、小百货、服装、照相、修理加工等。
  国营工业贷款 1949年5月~1950年,景德镇的国营工业贷款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其特点,一是量小额小,二是政策比较优惠。1951年上半年贷二次生产贷款,共10万元。第一次是2月份开工贷款4万元,并提前2个月使瓷业工人得到就业;第二次是6月份发放扶持瓷厂生产的6万元贷款,帮助瓷厂渡过6月淡季难关。下半年首次发放自土改以来的瓷土和窑柴(土改前都为地主经营)贷款。与此同时,第一次对政府组织的大小匣钵厂贷款3千元,使匣钵的耐烘次数增加一半。1952年“三反”开始,银行以景德镇为中心的城市业务近乎停顿,7月间根据中央大力恢复市场经济,发动工商、手工业经营,对放款工作要求:既要放得快、又要放得好,而且还要达到稳定的目的。首次采取以手工业为主,先解决原料和工资的困难,进而推动全市整个工业的发展。
  1953年第一季度,景德镇市首次发放地方工业贷款37万元,5月以后又增加了对瓷业公司近4倍的贷款。
  1954年第三季度,全市首次出现国营企业贷款超过私人贷款的局面,到年底,国营企业贷款占全市贷款额的80.5%。
  1955年的重点放款单位是建国瓷厂和试验瓷厂,银行对两厂的积压产品全部给予贷款收购推销。
  1956年工业及副食品的供应单位,生产单位采取按计划供应的作法,保证企业在商品流通中的合理资金需要,积极支持企业扩大生产。
  1958~1965年,贯彻工农业生产并举的方针,工业经过调整有了很大的发展,贷款额达7.800万元,重点是陶瓷、电力,较1957年增长3倍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信贷受到严重的干扰,市内老厂、大厂的资金大部分被抽掉建小厂、分厂,银行贷款也被用来建小厂、分厂,造成资金渠道混乱,信贷失控。
  1976年以后,银行为了支持工业生产,帮助企业挖掘资金潜力,深入厂(矿)开展清仓查库近千万元,1982年首次推行贷款计划管理,1985年与当地财政部门办理301户国营企业16392万元的流动资金交接工作,同时抓紧清理106户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与资金工作,其中工交企业清理出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30644万元,逾期贷款1958.3万元,至年底,市属国营企业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的比例较1984年下降3.85%,国营陶瓷工业下降12.2%%,接着又对57户集体工业开展两清工作,清理出有问题资金889万元,有问题物资190.8万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占用。同年7月,市工商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非机电产品报废净值714.7万元,检查鉴定批准报废409.9万元,收回残值为2.6万元。
  1985年末景德镇市发放工业企业各种贷款总额29000余万元,使工业总产值达115000余万元,市属59户预算工业企业实现产值29000余万元,利润3236万。其中:对陶瓷工业发放的技改贷款1075万元,流动资金贷款3737万元,实现利润2179万元,较1984年增长1120万元。
  国营商业贷款 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国营商业只有三家,贷款按其进货的实际需要金额给予支持。1955年初,取消全额信贷,改变了财务扎差,包干贷款的作法。从9月开始首次对专卖公司及花纱布公司实行新商业放款试点工作。即商业贷款分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三种。
  1956年,银行对商业贷款供应办法是:1.按实际需要贷款,如粮、棉、油采购;2.按进货总额贷给;3.按季节计划余额;4.按周转需要;5.按特殊用途,如棉、粮、生猪预购定金。
  1957年10月,商业贷款首次取消结算贷款。
  1958年向商业部门贷款12.5万元,支持商业部门办起25个工厂,其中,有生产资料的水泥、耐火砖、砖瓦、煤炭等工厂6个,有生产日用品与副食品加工的文具、肉类、机械、糕点等19个。
  1961~1966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商业购销逐步趋于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信贷受到严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所有信贷员,几乎全部下放,信贷管理基本放任自流。银行贷款业务随着商业机构的变动穷于应付,信贷规章制度也随着社会上宣扬的所谓“砸烂条条框框,批判管、卡、压”而无法实施。
  1976年以后,信贷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1979年以后,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得到了全面的恢复,信贷干部得到充实,1983年对商业企业进行全面的流动资金“两清”工作,对多年的老欠以及呆滞物质等分别进行处理,帮助商业企业卸包袱,加强内部管理。1984年,银行试办小额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为新产品不断开辟销路,对200多个消费者发放贷款10.4989万元,销售各种牌号电视机110台、收录机68台、洗衣机4台、自行车8辆,减少销售部门商品积压。1985年再次帮助商业企业清理资金368万元,与此同时在网点设施建设上,针对景德镇市商业网点少,店面陈旧的情况,及时发放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改建80多家店面,增加近百家新网点,截止年底,景德镇市有商业企业192户,放贷余额近9000万元。
  外汇贷款
  外贸贷款 中国银行设立之初,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外贸贷款,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江西省陶瓷分公司和外贸局所属工矿、化工、粮油、土畜产公司收购出口商品资金的需要,1979~1985年,中行累计供应外贸部门资金59606万元,其中陶瓷收购资金46177万元,收购出口瓷63893万件;外贸局所属各公司收购资金13429万元(内含收购瓷砖资金2558万元,收购瓷砖288万平方米,出口创汇585万美元)。陶瓷出口61090万件,创汇15788万美元。
  短期外汇贷款 1977年开办以来,在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开立借贷帐户,支行只办理具体业务,7年中共办理外汇贷款11笔,批准金额262.15万美元,引进先进设备75台套,汽车14辆,钢材5848吨,铜材100吨。尤其是练泥机、丝网印刷机,高压柱水泵等先进设备的引进,为提高陶瓷产量和质量起到一定作用。1984~1985年对六0二所、陶瓷工业公司、黎明制药厂等3家实行优惠利率外汇贷款46.8万美元。
  1982年,还配合协助南昌分行办理一笔买方信贷业务,金额100万美元,支持景陶瓷厂引进一条面砖生产线,投产后每年可增加瓷砖产量90万平方米,产值848万元,利润173.4万元,税金973万元,年出口创汇176万美元。
  出口商品生产中短期设备贷款配套人民币贷款中国银行自1982年试办以来,深受企业欢迎。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资金指标情况,截至1985年底共办理中短期设备贷款19笔,金额584.76万元,1983~1985年,先后向瓷用化工厂、昌江电瓷厂、宇宙瓷厂等3家企业,办理配套人民币贷款3笔,金额65万元,用于购置配套设备。
  外事企业贷款 中国银行为了支持外贸增加贷源,扩大出口,多创外汇,而新办的一种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主要对象为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企业,该项目开办以来,先后和50多个企业建立借贷关系,累计发放贷款额4567万元,支持工业出口产品的生产。
  特种外汇贷款 1984年开始试办的一种贷款,分甲、乙两类。特种甲类外汇贷款是对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需使用人民币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借款单位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特种乙类贷款是对没有外汇来源但具有人民币偿还能力而使用外汇还人民币。到1985年底共办理11笔,共计419.8万美元。其中:特种甲类外汇贷款3笔,共计196.8万美元;乙类贷款8笔,共计223万美元。两类贷款中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有6笔,甲类贷款3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其中两笔是支持黎明制药厂扩建新明璜车间和新点改造。
  第三节 农业信贷
  一般农业贷款 一般的农业贷款是农村信贷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用以帮助农民和社队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贷款。
  1949年5月,市农村开展反霸斗争,进行土地改革,银行发放各项贷款支持生产。同年8月首次发放小型的贫农贷款。1950年3月,开始发放农业信贷,进一步把金融工作推向农村。这一年还动员100多人的农贷工作队下乡,深入农村,全面地了解灾情,发放口粮、种子贷款,计稻谷480万斤。秋冬两季的小麦、渔业、茶叶、耕牛、水利贷款21亿元(旧人民币),1951年、1952年的贷款回收率均为99%。
  1952年,开辟农村信用工作,到年底,共组织信用合作社27个,参加社员达68460人,认购股金2.6270万元,实收股金1.9744万元,对社员放款达2.0688万元,吸收存款1.877万元。
  1955年,全市出现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9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业社,这一年放款余额最高时达12.1万元,比上年增加1.4倍,其中设备性贷款4万元,生产贷款1万元,合作基金贷款1.6万元,生活贷款5.5万元。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贷工作主要是贯彻收了再放,放了再收,保持合理周转,并与积极动员群众的资金相结合的方针。
  1961年5月,中共市委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1961年农村信贷资金分配和安排的意见报告》,指出各地必须按照管放农贷资金的政策界限,做到专款专用,把钱用到急需的地方。同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凡是违背等价交换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抽调或者占用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其他财物的都必须彻底清算退赔。对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后,以前平调生产队和个人物资,进行清理退赔,全市共清理退赔款近百万元。
  1964年,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赊销款,预付款和预付定金的办法批示”。市人民银行贯彻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合理清理,区别对待,该归还的归还,该豁免的豁免,到年底共豁免60多万元。
  1974年,农贷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两个总方针。帮助全市95%以上的生产队安排落实了生产资金。
  1978年后,对农贷制度进行改革,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贷款大幅度增加,是年发放贷款达451.4万元,1979年又发放贷款555.8万元,有力地支援了农村现代化建设。1980年元月,农贷发放全部委托给市农行办理。
  1982~1985年农村出现了更多的承包户、重点户、专业户以及个体工商户都是一般贷款支持的对象。1985年农业一般贷款达到3000多万元。一般农业贷款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分为水利、耕牛、农具、种子、口粮等10多种。1954年后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农业社贷款,此项主要是用于解决农村集体购买生产资料资金不足的困难;二是社员个人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社员生活及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资金不足;三是支持信用社贷款,是专门用于帮助信用社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随着国营农业企业的建立,从1953年起,首次开办国营农业企业贷款。1956年在办理农垦企业贷款的同时,增办劳改系统农场和拖拉机站的贷款,并帮助各地农林场解决种畜、种子、种苗、肥料所需资金问题,支援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生产。
  1961年省分行“关于试行国营农业超定额放款办法的通知”,市支行决定从第二季度开始在全市国营农业企业中全面试行。为了严格划清定额资金和超定额资金,从1962年1月起实行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即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由财政拨款解决,后再通过银行贷款,超定额资金划由银行发放超定额贷款。
  1964年省农垦厅,农业银行省分行“关于下达油茶山垦复无息贷款的使用办法”,确定贷款范围的使用原则,每亩最高不超过3元,自发放后的三年起开始分年归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把国营农业信贷工作放到了较高的位置上来,并全力支持国营农场走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国营农业企业的信贷也因此成倍增长,1985年贷款余额为982万元,比初创时期增加10多倍。
  国营农业贷款种类一般有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两种。
  社队乡镇企业贷款 社队乡镇企业贷款,是1958年出现的全民集资办工业的热潮时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曾一度徘徊。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队乡镇企业要有一个很大的发展”。市农行首次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1981年,对乡镇企业贷款采取了“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原则,致使乡镇企业发展比较有计划,有目标地发展。
  预购定金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是国家为了对一部分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有计划的购销,而发生的一种商业信用。
  预购定金的发放,是由采购部门按照国家计划,向银行承借,通过合同方式,无息预付给农民,当年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款中扣回,然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偿还银行,并支付借款利息。
  预购定金的回收每年都在95%,到1985年底止尚有5.8万元预购定金余额。
  农村信用社放款 发放贷款是信用社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占领农村借贷阵地,打击高利贷剥削;支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其放款对象,首先是社员个人,其次是社队企业、集体。1985年信用社发放社员个人贷款计1585万元,比1981年增加近30倍;积极推行“三参一定”的农贷合同制,即深入社队,参与制订生产计划;参与制订财务收支计划;参与制订收益分配计划;确定全年各项贷款计划。
  与此同时,信用社还办理委托业务,主要有各种农业贷款发放,收回与监督使用,兑付公债,兑换旧人民币,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的财政拨款、粮油、棉各项预购定金的发放与收回。
  第四节 信贷管理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管理
  拨款依据 1950年基建程序办法规定所有建设单位必须编报计划任务,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详图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务预算和季度计划。1953年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技术设计所附工程预算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一览表,流动资金定额计划表,基本建设劳动计划,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验工月报(即2号表),送交拨款的专业银行。1955年财政部颁发拨款实施细则103条。1956年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对拨款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同年,景德镇建行成立后便开始审查概(预)算工作,首先是从一般基建工程开始到部份和电工工程。从编制材料单价费用标准到工程分析工程数量,再到统计资金合理性、可行性。审查方法主要是依靠施工单位、设计部门,建设单位联合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看所建项目,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性经济发展布局,是否符合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是否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建设项目是否要,投资方向是否对头,有无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等,看项目建设是否经济合理,投产后经济效益如何。1979年11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建委联合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表,施工图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送建设银行作为拨款依据。建设银行在基本建设拨款限额内办理拨款。工程还应收工程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付款。建筑安装工程又应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帐单送建行审查。还要求建设单位把设备订货清单和订货合同、会计、统计、报表交建行,加强了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拨款原则 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景德镇建行从开始按照计划拨款发展到参与计划安排落实计划投资,严格控制基建规划规模、保证概算、计划、预算矛盾的统一和保证计划年度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防止计划超概算,预算超计划、决算超预算、投资留缺口;按照基建程序拨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发挥投资效果;按照财政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确定的预算拨款指标范围内供应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预算支出指标。1965年省、地、市属项目实行分发。市建行在上级下达的总限额范围内,由市各主管部门分配用款下拨限额,年度终了由建行编制年度支出决算,反映基建预算执行结果;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在国家计划预算范围内根据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市建行为审查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由单独审改为与单位共同审改,主要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是否是概(预)算范围内,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数量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已完工程价值是否按施工图预算和规定计算等等。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首先在开工前按合同预拨付备料款,随后按工程进度付已完工程价款,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造价95%,留5%尾款待完工程结算付清。
  设备投资拨款管理 设备投资是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重要组成部分。1958年以前约占总投资33%左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1965年约占40%。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规定要审查原始凭证,按计划对号入座,手续繁锁;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以事先审查订货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办法,后又改为托收货到即可付款。1963年国家规定,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制设备订货计划、签订订货合同,建设银行必须审查建设单位的设备订货计划和订货合同,防止盲目订货积压浪费,计划外订购的设备不得拨款,对于按扩大初步设计或按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未经批准前,大型专用设备可以分次付款外一律不准预付定金。对于大型专用设备制造期超过6个月的给予分次付款外,其余所有设备一律不得预付款。
  技改贷款管理 我国的基本建设主要是采取扣款的办法。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决定基本建设扣款将逐步改为贷款,并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相应地颁发《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同年12月,建设银行总行根据条例规定颁发《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1985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市从1980年起开始试行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1980年中央级基建贷款348.79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92.91万元。1981年中央级基建贷款591.82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248.73万元。1982年中央级基建贷款778.98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77.26万元,信托贷款1168.31万元,地方级贷款86.61万元,信托基建(财政委托)贷款5165.76万元,地方级贷款2718.99万元。1985年中央级基建贷款5568.58万元,地方基建贷款10372.98万元。1985年是全面实行拨款改贷款的一年,全市基建单位都由扣款改为贷款。
  挖潜更新改造资金拨款管理 1967年以前,是收支两条线的清理办法,1978年1月30日,国务院12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改造资金管理的报告》,随即国家计委、财政部于3月制定《国家财政集中一部份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具体规定》,明确国家拨给企业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地方扣款部份),由建设银行按照批准的计划监督扣款。5月29日,国务院102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扣款管理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指示“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的扣款企业全面管起来。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支持基本建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促进企业挖潜、革新、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果”。9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更新改造扣款管理的几项规定》。景德镇建行从1979年起开始管理挖潜改造更新资金。是年更新改造拨款支出1653.85万元,1980年为3417.12万元,1981年为2096.38万元,1982年为2776.23万元,1983年为1301.92万元,1984年为3469.83万元,1985年为5345.15万元。这部份资金一般都采取限额管理办法,组织有汇入资金的单位必须把挖潜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送交建行作为扣款依据。有关合同概(预)算均需送交经办行据以掌握拨款,防止不按计划使用和随意变更项目并按季编报会计报表,大中型项目竣工后还应编制竣工决算。
  投资包干 1958年全市实行投资大包干,9月21日,江西省建设银行在市召开全省基本建设扣款工作现场跃进会,总结推广景德镇市柴窑改煤窑的投资包干经验。在柴窑改煤窑实施过程中,建了第一批园窑即两窑一间共四组,每组原设计要6万元,经试验修改设计,每组只要3.2万元。原来造一组窑至少要半年到一年,实行投资包干后,3个月就可完成。现场会后向全市推广了瓷业系统柴窑改煤窑,投资包干的经验。1959年,全市投资包干由小到大,由单项工程包干发展到整个建设项目包干,有投资包干、经费包干、造价包干、定额包干等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投资大包干流于形式。
  1976年皖赣铁路第一期土建工程实行投资包干。4支建筑队伍开展竞赛,每支队伍建一栋住宅计2380平方米包干,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为“十·一”通车创造了条件。景德镇火车站站房工程,景德镇陶瓷厂宿舍按概算包干,后来各瓷厂烤花窑炉建设中,每座按24万元包干。人民瓷厂、玉风瓷厂成型干燥线等9条作业线120万元也按预算大包干,结余归已超支不补。还有一批项目是按审查后的预算造价加系数包干,如陈湾瓷石矿综合楼工程,陶瓷阶梯教室工程,市妇联宿舍工程等。全市住宅建设实行按平方米包干,由于实行投资大包干,引起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有的自动降低费率降低造价,因而起到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降低建筑工程成本,扩大了生产能力,发挥了应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82年建行恢复后,进一步地探索投资包干的问题,在一些建设单位搞试点,景德镇发电厂工程,中央和省主管部门都有实行投资包干要求,电厂工程成立由甲乙双方、市建委、设计部门、银行等单位组成的指挥部,全部工程要求按概算包干,国家包给电厂工程指挥部,指挥部将任务分别包给各单位,如小铁路概算为650万元由铁路管理处大包干。土建则由省建一公司三工区承包,概算经省建委审定后基本上都按概算包了下来,景德镇电厂项目概算投资为6286.40万元,没有突破概算,投资还略有结余。
  国营工业贷款管理 解放初期的贷款管理是按照资金的定额,由财政拨给80%,银行贷款参与20%,这种办法持续到1957年。1958年按照产值物资率,全面核定定额流动资金,按当时办法规定,国营工业在核算定额以内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定70%的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30%,但是为时不久新的贷款办法规定,定额以内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人民银行只发行临时或季节性的超定额贷款。
  1959年实行全额贷款,国营工业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财政原拨流动资金全部转作信贷资金,银行把定额和超定额贷款合并,为生产储备贷款,另外开办结算贷款,以解决发出商品的结算在途中资金需要。
  1961年1月1日,开始取消全额信贷,改革现行流动资金供应办法:一、没有核定定额金的企业,银行不贷款,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银行不直接贷款;二、在定额内所需流动资金财政拨80%,银行贷20%,超额定额储备由银行贷款;三、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四、贷款分为定额,超定额,结算贷款3种。
  1972年,国营工业实行全面清户核算,按照产值资金率计算,取消定额内的贷款,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和银行超定额贷款,定额内所需资金除定额负债外,全部由财政拨上,并增设大修理贷款。
  1979年,景德镇市实行新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一、贷款对象,凡经县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都可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二、贷款种类增设物资供销贷款,银行按规定的流动资金计划40%比例供应贷款。当年,国营工业实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按照产值资金率计算。于1980年7月核定各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和占总额70%的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由财政拨足,由于财政资金困难,一时无力拨足部分,银行用新增设的“定额贷款”暂时垫补,占总额30%是银行超定额贷款。这一年还提出“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销定贷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1983年,景德镇市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由市人民银行管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实行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和核定的计划占用额掌握,发放生产周转和其他专项贷款。
  国营商业贷款管理 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只有贸易公司、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3家国营商业。其商品流转资金实行条条垂直管理,所需流动资金由上级公司拨给,银行不贷款。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取消原来由主管部门供应资金的办法,实行定额信贷,从此国营商业开始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银行按流通计划和财务计划发放贷款,原上级拨给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信贷基金。
  1955年初,取消全额信贷改变了财务扎差,包干贷款的作法,实行新的商业贷款办法,分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新办法。1957年10月取消结算贷款。供销社贷款,采取按计划商品周转期,确定总的商品储备额,核定自有流动资金和贷款,基层社按季节核定商品流转贷款和农产品采购贷款。粮食系统按商品流转计划,农产品收购计划和财务计划按季节定贷款总额,基层粮管所、站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下贷上转”或由市局拨铺底资金的办法供应资金,粮油收购旺季贷款指标不足可以边贷边报。
  1959年,修订贷款办法,按照不同经济用途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预购定金贷款、特种贷款,并对企业开立的存款与放款帐户实行“存贷为一”。
  1966年9月,商业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贷款指标的核定与调整采取由银行与商品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共同审批。
  1979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及“以销定贷”等原则,1982年起,按照销凭资金率和资金周转加速要求,年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贷款计划管理。
  农业贷款管理 1981年3月,农业银行省分行关于《农村信贷差额包干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农村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的办法,对贷款计划指标管理改为存贷扎差,进行差额管理,在保证“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的条件下,多存可以多贷,多收可以多放。同年6月,市农行组织工作组在三龙公社进行1978年以前的农贷积欠清理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试点于当月22日结束,9月市革委会景革管(81)第098号文批转支行“关于清理落实社队农业贷款债务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执行,特别是双包责任制的实行,一些社队的农业贷款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农村各社(场)地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落实农贷债务工作抓紧抓好,这对于保障债权关系,搞活农贷资金,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都有着重要意义。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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