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货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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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2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货币管理
分类号: F820.3
页数: 2
页码: 233-234
摘要: 本节记述的景德镇市货币管理包括金银收兑和配售管理 、外币收兑 、现金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货币管理 现金管理 外币收兑

内容

金银收兑和配售管理 人民币是新中国唯一的统一法币,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流通,一切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采集或回收都应按国家牌价交售银行收购。科研和工矿企业单位需用的金银,应向银行申请,按计划配售,价格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执行,从1958年开始向瓷用化工厂等单位配售黄金。
  外币收兑 外币在中国境内禁止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卖买。景德镇市经中央批准,正式对外开放,外国朋友来市参观、旅游者日益增多,为适应非贸易外汇业务的需要,中国银行景德镇支行办理外币收兑工作,承办美元、日元、新加坡元、英镑、西德马克、澳大利亚元等18种外汇兑换券。从1979~1985年中,外币收兑共计2854笔,兑换人民币金额173.7743万元。
  现金管理 1950年,市人民银行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共有86个单位接受管理。
  1954年,由于采取进一步检查与修订库存限额,推行计划定额管理,加强结算与现金管理工作,使当时原料公司收款与管理得以改善,库存数由经常性的7~8千万元降至100万元(旧人民币)以内,一般的单位如法院、市中医院等全部收支执行情况良好,整个现金管理工作达成92%。
  1961年,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减少货币投入,使分散在各单位的巨额现金及时收回,归行金额达到十几万元。市人行组织了二次规模较大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各单位财务部门(包括财务、总务、食堂、工会、互助会、劳保费等)都必须在银行开户(不能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单位之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帐,凡金额在10元以上的一律用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同城异地托收起点为30元)通过银行办理转帐,不得使用现金。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当天的销售款必须在当天下午银行营业时间内和次日上午11时以前送存银行,单位按用现金范围所需资金不得使用业务收入现金。经银行同意,坐支(指购销兼营业采购用现从其销货收入现金中支付的部分)的单位应在同意额度内按使用项目开支出具体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同时办理收付,以便银行分别收支进行监督,但工资不得坐支现金,新成立的单位,未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应与银行联系核定。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向外地采购物资,其价款应通过银行办理异地托收,不得携带现金。
  1965年,根据国家《关于对集体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景德镇市所有集体企业实行了现金管理。
  1978年,《现金管理实施办法》首次在景德镇市实施。
  1979~1983年,现金管理严格按《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984~1985年,景德镇市银行对现金管理紧紧围绕紧缩银根,稳定货币,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来进行,尤其是1985年12月对490个单位的规定收支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整和重新核定了409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压缩了不合理库存现金占用26.5416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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