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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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1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货币
分类号: F822.756
页数: 5
页码: 230-234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景德镇市货币包括通用货币、货币流通、货币管理情况。
关键词: 货币 货币管理 景德镇市

内容

第一节 通用货币
  铜币 铜钱 俗称“皮钱”、“麻钱”又称“制钱”。以200文(枚)为1吊,作计算单位。铜钱均为园形方孔造型。明清有“嘉靖’’、“隆庆”、“万历”、“天启”、“崇祯’’和“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以帝号命名的铜钱。
  铜元 又称“铜板”。清光绪年间,以铜钱加重升值,改变外形,取消方孔。一枚大铜元(重4钱)可兑换20枚铜钱;一枚小铜元(重2钱)可兑换10枚铜钱。100枚铜元为1吊;240~320枚铜元可兑换l枚银元。铜元种类有“光绪元宝”、“大清”、民国初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以及各省自铸的铜元、面值有十文、廿文,壹佰文等。
  清末民初,市面仍流通铜钱与铜元,清铸铜元与民国铸铜元通用。民国25年国民政府陆续发行“壹分”、“半分”的铜辅币和“廿分”、“伍分”、“拾分”、“半圆’’的镍币、铝币后,铜元在市面上逐渐消失。
   银币 银两 明至清同治年间,景德镇流通货币为白银,主要有银锭、银两之分。比较大的通称元宝,也有方砖块,规格有50两,成色都为98%;小元宝规格为10两。细银又叫马蹄银,也称小锭,规格自1.2~3.5两不等,最小的只有二钱,成色比较复杂,含银为80~90%不等。在市场上流通为了便于找零。自钱币发行后,白银在市场上流通就逐渐稀少了。
  银元清末民初,景德镇流通货币主要为银元。银元又称“大洋”、“花边”。每枚银元重量有7.3钱、7.2钱.1两之分,以7.2钱居多。民国3年(1914年),银元作为本位国币广泛使用,规定1元等于100分、1分等于10厘。银元种类以“光绪元宝”、大清“龙洋”、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等流通居多。16年,发行铸有袁世凯和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大头”、“小头”,相继在市场上大量流通。市场上流通的“鹰洋”有假造的,外国银元逐渐减少。
  银毫 银毫作为辅币在市场上流通,银辅币有光绪元宝,重量规格为7.2分、1.44钱两种,面值壹毫银币;中华民国13年制,浙江省铸造的2分银币、中华民国元年、11年、12年、13年在广东铸造的2分银币、每5枚当壹圆。此外,还有一种叫银角的银辅币,在景德镇流通按照角面值85折使用。 纸币 铜元票 俗称钞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南银行、实业银行、四明银行等都在江西省发行过壹元、伍元、拾元的钞票,但在景德镇流通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发行的壹元、伍元、拾元钞票较普遍。景德镇还流通使用过江西裕民银行、建设银行发行的拾枚、伍拾枚、壹佰枚铜元票,但数量不多。
  银角票 钞票替代银元,角票替代银角,角票多能维护其面值,而银角则否,因此角票比银角更受欢迎。景德镇较为普遍通用的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拾角票,江西裕民银行发行的伍角票。此外,四省农民银行发行的拾角票,湖北、安徽等省的银行发行壹角、贰角、叁角等钞票。还有少量的闽浙赣省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的壹角、伍角的纸币。
  法币 民国18年(1929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通令自即日,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发行的票面为壹元、伍元、拾元及壹角、贰角、伍角的法币。其他银行禁止发行钞票。在景德镇流通的廿分、拾分、伍分的镍币、壹分、半分铜币都为法币。、
  关金券 民国20年(1931年)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以关金券壹元抵法币贰拾元的比价,与法币在市场上同时流通。36年发行伍拾万、壹佰万元的大面额关金券,使市场的物价飞涨。
  金元券 民国37年(1948年)8月,国民政府再一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以壹元折算法币300万元的比价在市场上流通。开始使用时,以2比1的比价兑换银元壹元。当时的面额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等8种。由于货币贬值,又发行壹佰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拾万元、伍拾万元、壹佰万元的大额券,由于金元券发行无限制,币值直线下降。后市场交易,则加价30~50%。金元券发行不到10个月,兑换银元为5亿比1,贬为原值的2亿5千万分之一。
  保商票 民国12~17年(1923~1928年),景德镇总商会经江西省政府当局批准,先后两次发行保商票,为地方临时流通券,票面为壹元、贰元、伍元。至民国19年,保商票在市场上与银元以及银行钞票同样流通,通过钱庄转贷或直接贷给各行业应用,息金充作商会经费收入。 本票 民国34年(1945年),交通银行浮梁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浮梁办事处在景德镇同时发行五百元和一千元的本票两种。在市场上商贾贸易交往中流通。
  人民币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后,人民币作为市场流通的法定货币。面额有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等12种。1955年3月,发行新人民币,面额有拾元、伍元、叁元、贰元、壹元等5种为主币,伍角、贰角、壹角、伍分、贰分、壹分等6种为辅币。新旧人民币以1:1万的比值进行兑换,旧版人民币在市场上停止流动。
  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同年12月1日发行壹分、贰分、伍分等3种金属分币,与纸币通用。1963年,按国家规定,1955年发行的由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的叁元、伍元、拾元面额钞票由银行兑换,市场上停止使用。
  1980年4月发行壹元、伍角、贰角、壹角等4种铜镍合金硬币,在市场上与纸币同值流通。
  1984年10月1日起,发行建国三十五周年纪念币,有3种图案,面额均为壹元的金属硬币与同值纸币相等,可在市场上流通,景德镇市发行量少、流通使用甚微。
  第二节 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是货币在交换过程中同商品不断换位的运动,是同商品流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民国22年(1933年)以前,景德镇地区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金属硬币。民国22年法币流通后,纸币流通越来越盛行。到民国38年(1949年)初,由于通货膨胀严重,纸币在景德镇几乎没有地位,“满街银元、铜板叮响,米条满天飞”。这就是解放前景德镇货币流通的真实写照。
  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下,将货币流通划分为转帐结算和现金两个领域。对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基本上采取由银行转帐结算的方式,现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国家同集体经济或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结算的起点为30元,3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允许使用现金。截止1985年底,景德镇地区的货币流通90%以上是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的。 现金投放现金投放是支付职工工资和对个人的其他支付,占现金投放总额的50%左右。单位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各单位的管理和事务费用,也包括购置零星物资的支出;采购支出,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或个人采购农副产品的支出,以及对工矿产品,手工业和废旧物资收购等的支出;信用支出,包括储蓄存款户到期取现和信用社对个体劳动者,农民发放贷款,商业部门对专业承包户支付预购定金等;财政支出,主要指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拨,以及对农村的抗灾,救济拨款,还有国家券到期对持有者的还本付息等。现金回笼 现金回笼是从社会上的现金回到银行,主要从商品销售收入,又称“商品回笼”。这是指国家和集体商业、企业出售商品所得的现金收入。回笼的现金占收入总额的70%;服务事业收入亦称“服务回笼”。主要包括车船运输、文化教育、公用事业、房租、邮电和饮食服务等劳务方面的现金收入,这是非商品性回笼;信用收入又称“信用回笼”。主要是城乡居民交存银行、信用社储蓄,农村集体经济和城乡个体劳动者向银行、信用社归还贷款等现金收入;财政收入亦称“财政回笼”。主要指财政税务机关向个体户或个人征收各种税款、规定费以及发行国库券等现金收入,现金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甚小。
  非现金流通非现金流通是国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及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由于生产资料购销活动而形成的货币流通,是货币在国营经济内部的运转;国营工业同商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内部各环节之间消费资料的购销活动所形成的货币流通,也是国营企业内部的货币运转;国营企业与城市集体经济之间相互提供商品和劳务而形成的货币流通;国营企业、供销社及农村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由于商品购销而产生的货币流通。
  此外,财政预算收支,单位资金调拨和解缴,以及信贷收支单位。
  在货币流通总量中,非现金部分约占90%,现金部分仅占5%左右,在现金流通总量中约有80%掌握在城乡居民手里,20%掌握在单位中。
  第三节 货币管理
  金银收兑和配售管理 人民币是新中国唯一的统一法币,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流通,一切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采集或回收都应按国家牌价交售银行收购。科研和工矿企业单位需用的金银,应向银行申请,按计划配售,价格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执行,从1958年开始向瓷用化工厂等单位配售黄金。
  外币收兑 外币在中国境内禁止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卖买。景德镇市经中央批准,正式对外开放,外国朋友来市参观、旅游者日益增多,为适应非贸易外汇业务的需要,中国银行景德镇支行办理外币收兑工作,承办美元、日元、新加坡元、英镑、西德马克、澳大利亚元等18种外汇兑换券。从1979~1985年中,外币收兑共计2854笔,兑换人民币金额173.7743万元。
  现金管理 1950年,市人民银行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共有86个单位接受管理。
  1954年,由于采取进一步检查与修订库存限额,推行计划定额管理,加强结算与现金管理工作,使当时原料公司收款与管理得以改善,库存数由经常性的7~8千万元降至100万元(旧人民币)以内,一般的单位如法院、市中医院等全部收支执行情况良好,整个现金管理工作达成92%。
  1961年,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减少货币投入,使分散在各单位的巨额现金及时收回,归行金额达到十几万元。市人行组织了二次规模较大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各单位财务部门(包括财务、总务、食堂、工会、互助会、劳保费等)都必须在银行开户(不能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单位之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帐,凡金额在10元以上的一律用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同城异地托收起点为30元)通过银行办理转帐,不得使用现金。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当天的销售款必须在当天下午银行营业时间内和次日上午11时以前送存银行,单位按用现金范围所需资金不得使用业务收入现金。经银行同意,坐支(指购销兼营业采购用现从其销货收入现金中支付的部分)的单位应在同意额度内按使用项目开支出具体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同时办理收付,以便银行分别收支进行监督,但工资不得坐支现金,新成立的单位,未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应与银行联系核定。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向外地采购物资,其价款应通过银行办理异地托收,不得携带现金。
  1965年,根据国家《关于对集体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景德镇市所有集体企业实行了现金管理。
  1978年,《现金管理实施办法》首次在景德镇市实施。
  1979~1983年,现金管理严格按《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984~1985年,景德镇市银行对现金管理紧紧围绕紧缩银根,稳定货币,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来进行,尤其是1985年12月对490个单位的规定收支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整和重新核定了409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压缩了不合理库存现金占用26.5416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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