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间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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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1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间金融
分类号: F832.756
页数: 3
页码: 225-227
摘要: 本节记述的景德镇市民间金融包括银号、钱庄、典当 、信用合作社 等情况。
关键词: 银号 钱庄 信用社

内容

银号 钱庄 清代,景德镇曾有由湖北人易大尊主管一家江西地方性的官银号,它除经营金银业务外,还放款给瓷商、钱庄。发放官钱票,票面为一串钱。现款与期票同时使用,在市面上流通。后由于人们起而效仿,逐渐使一部分专门经营金银业务的银号(又称银楼)开业,到民国37年(1948)止,镇区经营金银业的银号有李三太、同源永、新凤祥、祥华、宝华、正祥、久和、凤祥、李仁发、同丰、乾泰永、老凤祥、同泰永、源泰永、泰丰、余金源、王祥源、福成、森太、谢永成、罗宝源、李正兴、老久凤、胡福祥、胡万兴、胡万年、永和、康日昇、同太祥共29家。1951年,各银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中心支行登记、监督、检查。
  另外,还有专营存、放、汇、兑的钱庄。清光绪年间,镇区有恒和源、舒志成、泰亨、大有恒、恒兴等5家。民国5年至6年(1916~1917),是钱庄发展最盛时期,全镇区有80余家。
  景德镇钱庄根据资本大小,业务范围和经营状况,划分为“福、禄、寿”3个字号,代表3个等级。
  “福”字的钱庄有隆元、元兴昌、永贞、宝康、恒太、永丰、裕大、大有恒、永生、广裕安、元顺、和裕、怡和昌、舒志成等17家;“禄”字的钱庄有久昌、久昶、广有、元兴祥、利顺、同丰、丰盛恒、瑞丰恒、泰亨等10家;“寿”字的钱庄有骏大顺、同余、恒余、时丰、坤和、立昌等8家。这些钱庄的业务范围较大,与上海、汉口、九江等地的钱庄建立关系,互相通汇。
  还有称为补水钱店,比三个字号小些,有贸昌、胡元昌、盈昌原、大成、永泰、鼎新等家,主要经营贴现补水生意,也有做存放、但属于补助性质,没有出期票权。
  此外,还有钱摊,一种是地址较固定,设有摊位;一种是携带银两、银元、铜元等金属币的流通钱贩、上门串户。这种钱摊和钱贩,以兑换银两等金属币,谋取差额利润维持生计。
  民国24年(1935),实行银两改元、白银国有政策,明令取缔期票,这以后,银行业务有了迅速发展,以期票而赖以生存的钱庄,不得不歇业和转业。
  典当 景德镇的典当业,是在清政府提出招商设典、籍以灵活城乡金融、便利平民百姓,于清末创立。初期仅有朱大和一家,其后又有庆怡、庆泰两家开业。
  典当铺内部分工管理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店员都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理掌握全典当铺大权,组织人员分工,开展业务。还设有外缺,即柜台营业员,按典当业务情况分设头、二、三柜,分管各种业务,办理各种典押物品的收典和赎取,营业员具有善于识别当物的优劣,价值的高低;内缺,分设帐房、钱房,分别办理日常的典押取赎物品的进出与现金的收付,并分别记载有关帐册,明确钱帐分管的责任,做到钱帐相符,互相监督的作用;中缺,即管楼管库人员,专司开票,卷包及各种典物的分门别类,并将典产的姓名、入典日期挂牌编号于各种典物上,分类存放,分产登记保管,便于取赎和处理。贵重物品储存内库,名贵书画及古董等存放于楼房;跑街,上街或去外地了解市场情况。典物到期不赎,也不办理延期手续属死当的物品,即联系有关行业兜售。贵重物,则去外地销售。此外还有学徒及勤杂工等。
  可以典当的物品有名贵古董、书画、金银首饰、珍珠宝石、玛瑙、翡翠、衣裤、丝绸、绵、衣服被褥等。
  典当折扣。估计典物的原价,决定现行市场价值,5折押贷,俗称当半。也有压低至3~5折。黄金作押,按最高99成色也只能当5.5~6折。当期一般为6个月至1年,也有1年半~2年,最长为3年。利息分为3、4、5分三档,低当物品、利息最低,反之则高。赎取规定,典户备款取赎时,如未到预约典期,不满1个月的,按月计息。期满不赎的,超过3~5天,即作死当看待,当铺可随时处理典户的典产。
  景德镇的典当铺经营至民国18年(1929年)前后,因故歇业关闭。
  信用合作社 民国34年(1945年),浮梁县区域的信用合作社是在成立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由于救济款的贷款方式,必须通过信用预备社方式才能贷款,所以一定要组织和发展信用合作社。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合作社的控制和管理,信用合作社由农民银行领导和管理。由农民银行在浮梁县组建的信用合作社19个,入社社员27223人,入股股金2722.3万元,设在景德镇、里仁乡、寿安乡、南安乡、新平乡、墩口乡、三龙乡、天宝乡、东埠乡、瑶里乡、南安乡、兴福乡、新政乡、乐农乡。当时信用合作社除农民银行组建并直接领导管理外,还有农业局,但农业局主管农村金融业务不长,后来全交农民银行,尚有供销、运输等合作社,也兼营信用业务。
  1951年5月,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决定,全面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以促进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浮梁县根据“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在农村普遍组织金融委员会。按乡建立农村金融委员会,组织信用互助组,推动群众之间的自由借贷,协助国家银行宣传和组织农村储蓄、保险、催收银行贷款、评定牛价、代收耕牛保险费等。
  1952年2月,在青塘、旧城、里村、三闾庙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同年冬,土地改革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农民对资金互助的要求日益迫切,中共江西省委发布组织信用社“自觉自愿、民主管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结合生产、服务生产”的原则,为普遍建立信用社明确方向,以乡为单位建立信用合作社共27个,参加社员达68460人,认购股金2.627万元,达到乡乡有社。到1954年底停办。
  195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颁发《关于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部的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部,实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的“三合一”,信用部是农业社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农业社的领导。信用部吸收社员存款、解决农业社资金和社员借款的需要,统一计算盈亏。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为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根据全国财贸会议“两放、三统、一包”的精神,将银行营业所下放到人民公社,与农业信用社合并成立公社银行。公社银行是人民公社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人民公社统一领导和经营管理;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受上级行的业务领导。
  196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生产大队或几个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信用站,普及信用网,到1964年底,农村建立信用站85个。1985年,全市有788个信用站。办理社员个人储蓄存款、发放社员贷款。根据业务计算手续费的办法给予报酬。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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