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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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1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金融业
分类号: F832.756
页数: 6
页码: 225-230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景德镇市金融业包括民间金融、银号、钱庄、典当、信用合作社,银行、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浮梁办事处 、交通银行景德镇办事处、江西省银行景德镇分行等情况。
关键词: 金融业 民间金融 银行

内容

第一节 民间金融
  银号 钱庄 清代,景德镇曾有由湖北人易大尊主管一家江西地方性的官银号,它除经营金银业务外,还放款给瓷商、钱庄。发放官钱票,票面为一串钱。现款与期票同时使用,在市面上流通。后由于人们起而效仿,逐渐使一部分专门经营金银业务的银号(又称银楼)开业,到民国37年(1948)止,镇区经营金银业的银号有李三太、同源永、新凤祥、祥华、宝华、正祥、久和、凤祥、李仁发、同丰、乾泰永、老凤祥、同泰永、源泰永、泰丰、余金源、王祥源、福成、森太、谢永成、罗宝源、李正兴、老久凤、胡福祥、胡万兴、胡万年、永和、康日昇、同太祥共29家。1951年,各银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中心支行登记、监督、检查。
  另外,还有专营存、放、汇、兑的钱庄。清光绪年间,镇区有恒和源、舒志成、泰亨、大有恒、恒兴等5家。民国5年至6年(1916~1917),是钱庄发展最盛时期,全镇区有80余家。
  景德镇钱庄根据资本大小,业务范围和经营状况,划分为“福、禄、寿”3个字号,代表3个等级。
  “福”字的钱庄有隆元、元兴昌、永贞、宝康、恒太、永丰、裕大、大有恒、永生、广裕安、元顺、和裕、怡和昌、舒志成等17家;“禄”字的钱庄有久昌、久昶、广有、元兴祥、利顺、同丰、丰盛恒、瑞丰恒、泰亨等10家;“寿”字的钱庄有骏大顺、同余、恒余、时丰、坤和、立昌等8家。这些钱庄的业务范围较大,与上海、汉口、九江等地的钱庄建立关系,互相通汇。
  还有称为补水钱店,比三个字号小些,有贸昌、胡元昌、盈昌原、大成、永泰、鼎新等家,主要经营贴现补水生意,也有做存放、但属于补助性质,没有出期票权。
  此外,还有钱摊,一种是地址较固定,设有摊位;一种是携带银两、银元、铜元等金属币的流通钱贩、上门串户。这种钱摊和钱贩,以兑换银两等金属币,谋取差额利润维持生计。
  民国24年(1935),实行银两改元、白银国有政策,明令取缔期票,这以后,银行业务有了迅速发展,以期票而赖以生存的钱庄,不得不歇业和转业。
  典当 景德镇的典当业,是在清政府提出招商设典、籍以灵活城乡金融、便利平民百姓,于清末创立。初期仅有朱大和一家,其后又有庆怡、庆泰两家开业。
  典当铺内部分工管理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店员都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理掌握全典当铺大权,组织人员分工,开展业务。还设有外缺,即柜台营业员,按典当业务情况分设头、二、三柜,分管各种业务,办理各种典押物品的收典和赎取,营业员具有善于识别当物的优劣,价值的高低;内缺,分设帐房、钱房,分别办理日常的典押取赎物品的进出与现金的收付,并分别记载有关帐册,明确钱帐分管的责任,做到钱帐相符,互相监督的作用;中缺,即管楼管库人员,专司开票,卷包及各种典物的分门别类,并将典产的姓名、入典日期挂牌编号于各种典物上,分类存放,分产登记保管,便于取赎和处理。贵重物品储存内库,名贵书画及古董等存放于楼房;跑街,上街或去外地了解市场情况。典物到期不赎,也不办理延期手续属死当的物品,即联系有关行业兜售。贵重物,则去外地销售。此外还有学徒及勤杂工等。
  可以典当的物品有名贵古董、书画、金银首饰、珍珠宝石、玛瑙、翡翠、衣裤、丝绸、绵、衣服被褥等。
  典当折扣。估计典物的原价,决定现行市场价值,5折押贷,俗称当半。也有压低至3~5折。黄金作押,按最高99成色也只能当5.5~6折。当期一般为6个月至1年,也有1年半~2年,最长为3年。利息分为3、4、5分三档,低当物品、利息最低,反之则高。赎取规定,典户备款取赎时,如未到预约典期,不满1个月的,按月计息。期满不赎的,超过3~5天,即作死当看待,当铺可随时处理典户的典产。
  景德镇的典当铺经营至民国18年(1929年)前后,因故歇业关闭。
  信用合作社 民国34年(1945年),浮梁县区域的信用合作社是在成立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由于救济款的贷款方式,必须通过信用预备社方式才能贷款,所以一定要组织和发展信用合作社。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合作社的控制和管理,信用合作社由农民银行领导和管理。由农民银行在浮梁县组建的信用合作社19个,入社社员27223人,入股股金2722.3万元,设在景德镇、里仁乡、寿安乡、南安乡、新平乡、墩口乡、三龙乡、天宝乡、东埠乡、瑶里乡、南安乡、兴福乡、新政乡、乐农乡。当时信用合作社除农民银行组建并直接领导管理外,还有农业局,但农业局主管农村金融业务不长,后来全交农民银行,尚有供销、运输等合作社,也兼营信用业务。
  1951年5月,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决定,全面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以促进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浮梁县根据“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在农村普遍组织金融委员会。按乡建立农村金融委员会,组织信用互助组,推动群众之间的自由借贷,协助国家银行宣传和组织农村储蓄、保险、催收银行贷款、评定牛价、代收耕牛保险费等。
  1952年2月,在青塘、旧城、里村、三闾庙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同年冬,土地改革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农民对资金互助的要求日益迫切,中共江西省委发布组织信用社“自觉自愿、民主管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结合生产、服务生产”的原则,为普遍建立信用社明确方向,以乡为单位建立信用合作社共27个,参加社员达68460人,认购股金2.627万元,达到乡乡有社。到1954年底停办。
  195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颁发《关于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部的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部,实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的“三合一”,信用部是农业社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农业社的领导。信用部吸收社员存款、解决农业社资金和社员借款的需要,统一计算盈亏。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为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根据全国财贸会议“两放、三统、一包”的精神,将银行营业所下放到人民公社,与农业信用社合并成立公社银行。公社银行是人民公社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人民公社统一领导和经营管理;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受上级行的业务领导。
  196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生产大队或几个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信用站,普及信用网,到1964年底,农村建立信用站85个。1985年,全市有788个信用站。办理社员个人储蓄存款、发放社员贷款。根据业务计算手续费的办法给予报酬。
  第二节 银行
  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 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于民国21年(1932年)成立,由浔(九江)支行管辖,民国25年(1936年),改为赣(南昌)支行管辖。浮梁办事处内部的组织是根据管辖行的规定,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工作,除主任、副主任、会计员系由管辖行逐级呈报总管理处,由董事长,总经理派任外,其余专职人员的设置,由主任报经管辖行同意后任用,并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民国30年(1941年)11月,经管辖行申请批准,先后在乐平、婺源、鄱阳三县建立分理处。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还设置无线电台,以加速异地资金的划拨结算,有利于工商企业资金的及时周转,加快外埠各地信息的传递与业务决策。并建立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办理工商企业各种押品的进仓堆码登记,出仓凭单提贷等制度,所有各种押品又由保险代办员按商品价值,一律投保火险。
  中国农民银行浮梁办事处 中国农民银行南昌分行于民国34年(1945年)6月9日在景德镇设立浮梁办事处,并正式开业。接办原由中国银行办理的农贷全部业务。民国35年,在乐平县设立农业银行通讯组,隶属农行浮梁办事处管辖。银行内部设有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农贷等5个专业部门。主要业务是放款。存款由于开户面不大,户数不多,在货币不断贴值的过程中,存款余额有限。农业贷款是放款的重点,城市工商业放款,主要采取财产抵押与信用保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择对象比其他各银行都慎重。汇兑业务户数较少,一般是汇入多,汇出少,总额头寸由南昌分行调运接济。
  交通银行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34年(1945年)开业,经营存款、放款及汇兑业务。同年6月,为适应市场需要,发行五百元及一千元本票两种,与现钞同样行使。由于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民国35年升格为交通银行景德镇支行。
  江西省银行景德镇分行 民国26年(1937年)7月,江西省裕民银行景德镇办事处成立。29年,升格为江西省银行景德镇分行。35年9月,更名为江西省银行浮梁分行。其业务有存款、放款、汇款、代理县金库。存款只有工商厂、店的活期存款(凭存折、支票,以凭支票的居多),以及瓷商和驻镇单位汇入汇出款的临时存户;放款业务办理瓷商和关系户的瓷器和其他商品的押款及信用放款,外销茶叶贷款,外埠票据贴现,承兑票据贴现;汇兑业务应解汇款比较多、汇出汇款略少、抗战初期曾办理各省银行之间的相互汇款协议、业务很少;办理过电报汇款。代理县金库,专营浮梁县政府的出纳工作,交款单位为县经征处,用款时凭县政府开出支付命令。发给各机关经费,金库存款余额很少。同时兼营保险业务,抗战初期,中国茶叶公司驻景采运浮红、祁红时在裕民银行景德镇办事处签发保险单,只办了一年,后因故未加办理。
  安徽省银行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31年(1942年),安徽省银行在景德镇设办事处。全处仅7人。主要是办理汇款业务,其次经办存款和储蓄,业务量很少。汇总方面,与安徽省银行所辖分、支行处知汇、汇出是皖南一带,以屯溪、歙县、黟县、南陵、宁国等县为主,汇入以屯溪为多数。
  南昌商业银行浮梁汇兑处 民国30年(1941年)12月,江西省实行银行浮梁汇兑处成立,后因浙广战局关系,旋被撤销。民国36年,江西省实业银行改为南昌商业银行,在景德镇恢复汇兑处。后因故停办。
  源源长银行浮梁办事处民国32年(1943年),南昌二职银行改名为源源长银行以后,在景德镇成立浮梁办事处。全处人员13名,业务较为兴隆,其业务经营至景德镇解放时止。
  邮政储金汇业局浮梁办事处 民国34年(1945年)5月,赣州储汇分局浮梁办事处成立,为邮政局的一部分。办理储蓄和汇兑业务。同年年底,被裁撤。
  中央合作金库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27年(1938年),江西省金库在南昌设立,之后景德镇办事处成立。经办汇兑、存、放款业务。资金来源,由南昌分库统筹。1949年4月30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
  浮梁县立银行 民国33年(1944年),国民政府为建立基层力量,公布设立县、市银行法律,并规定县、市银行代理县、市金库。34年冬,浮梁县长与浮梁县商会理事长负责筹办银行。股金总额1200万元(法币),折食米2000担。几经筹措,县政府在地方预算拨给120万元,实共筹集股金720万元,绝大数股金是向中、小商人筹措来的,于35年4月4日正式开业。36年秋,进行一次筹集600万元增资,同时,县银行发行本票400万元,解决银行内资金不足,但情况依然没有好转。36年开出本票达到4000万元(本票为镇区通用)。37年又进行2次筹集资金计800万元增资。由于县银行的3次筹集增资和大量发行本票,使银行赚得50多两黄金和600多担瓷器,库存20多亿金元券。
  县立银行以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存款只有一些小商户的部分零星钱款,大商户却没有存款;放款时,对中小商户限制极严,对“自己人”的放款,则宽松。还用种种方法套取现金,利用法币贬值机会,用十还一的办法,大捞一把。如县立银行董事长,理事向银行内陆续借出、占用全行资金三分之二以上。民国38年(1949年)初,县立银行的黄金50多两,被董事长强行提走,瓷器作偿还存款抵押外,仅剩金元券20多亿元,解放前夕,形同废纸,全部卖出仅换回银元1元。
  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1949年4月29日,景德镇解放。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成立,并接管镇区内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建设银行、裕民银行、源源长银行、南昌商业银行等财产、账表及档案等,宣布对外营业,开始新的金融业务。9月,改称浮梁专区支行,同时成立景德镇支行隶属浮梁专区支行领导。
  1950年4月,浮梁专区支行改称为景德镇支行,并成立浮梁专区督导办事处。1951年两单位合并,改称为景德镇中心支行。行内设营业部、金融工作组、中山路分理处、干部训练班、发行库、保险公司景德镇支公司及下辖浮梁专区所属鄱阳、乐平、余干、婺源、万年、德兴、浮梁等县的支行和保险公司代理处。1952年9月,浮梁专区与上饶专区合并,景德镇支行隶属上饶中心支行管辖,原浮梁专区所辖各县支行划归上饶专区领导。1953年6月,景德镇市为省直辖市后,浮梁县支行重又划归景德镇支行领导,浮梁县支行为市支行农村金融科。
  1969年12月29日,景德镇市支行和财政局、税务局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财政金融局。1973年4月,分设为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1980年中国银行市支行从人民银行市支行分设出来。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支公司单独设立。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成立。人民银行成为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市人民银行先后将农村营业所移交市农业银行管理;城市银行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移交市工商银行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1984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正式成立,原由市人民银行经营的城镇金融业务,除货币发行、金银收兑、财政税收等业务外,全部归市工商银行办理。
  市工商银行设有计划统计、工业信贷、商业信贷、技改信贷、储蓄部、会计、出纳稽核、信托公司、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劳动人事、保卫、宣传教育等科室,并管辖乐平县支行及中山路、斗富弄、新厂3个办事处,丁家洲、兴溪桥、樟树坑、浮南矿、兴田、昌河机械厂等6个分理处。储蓄部为扩大资金来源,发展储蓄代办组298个,同时在太白园、曙光路、汽车站、沿河路、东一路、东二路等处设立储蓄所。
  1985年底,全行职工553人,建立城市及市郊的金融网络,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
  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市支行于1964年1月1日成立。6月,在经公桥、江村、蛟潭、三龙、兴田、瑶里、鹅湖、臧湾、南安、新平、罗家、寿安等社(场)设立营业所。次年12月,市农行并入市人行,原农行下设的营业所全部划归市人民银行管辖。1979年12月,市农业银行恢复。1985年设6科1室,下辖乐平县支行、昌江、鹅湖、蛟潭3个办事处,全行有职工379人。管理全市51个信用社,职工有228人。
  中国银行景德镇支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国外业务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于1978年8月30日以(78)景革发第111号文件批准,成立中国银行景德镇办事处,归景德镇市人民银行领导,对内为国外业务科,并于1979年1月1日挂牌营业,办理外币兑换,侨汇解付,外贸信贷等业务。由于业务发展较快,中国银行总行于1980年7月11日以(80)中财字第303号文件批准将景德镇办事处升格为支行(市属局级机构),隶属中国银行南昌分行。1983年11月,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银行南昌分行批准设立人事秘书科、计划信贷科、会计出纳科、国际贸易结算科。从1979年初到1985年底,各项外汇业务有了很大发展,可办理外币存款,国际汇兑,华侨汇款,外汇信贷,外贸信贷,以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人民币旅行支票,银行信用证,信用卡兑换贸易,国际结算以及信托咨询等业务。全行有职工29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中心支行 195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支行成立,受省财政厅和省建设银行及中共市委、市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1958年,市建设银行并到市财政局,属财政局一个科室(对外仍保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支行)。1962年7月与市财政局分开,恢复建行景德镇支行,设秘书、会计、拨款3个科。1965年在景德镇瓷厂设立驻厂工作组,方便建设单位用款。1968年9月,合并于市人民银行,人员大部分下放农村。1972年5月,省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成立基建服务部,与人民银行分开核算。7月,成立基建服务部。8月24日,省革委以赣革发(1972年)74号文件批转省财政局“关于恢复全省建设银行机构的报告”,10月1日,正式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市支行。1983年乐平县划归景德镇市管辖,支行易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1985年,行内设有拨贷、会计、建经、综合、计划、保卫等7个科室,有职工48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 195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成立,属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的一个办事机构。1951年,在景德镇、浮梁地区所属浮梁、乐平、万年、婺源、鄱阳、德兴、余干等县陆续建立保险代理处。1953年1月,根据行政区域的变更,景德镇保险公司划归江西省保险公司管辖,单独展业,设秘书、财会、业务、防理、农保等科室。1958年下半年停办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撤销。
  1979年10月,开始筹备恢复保险机构工作,其办公经费,由保险总公司下拨,同年11月1日,正式对外开展业务。1984年,市保险支公司与市人民银行分设,受江西省保险公司的领导。1985年5月,增设农村业务科,人身保险科,全公司实有职工37人。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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