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13
颗粒名称: 金融志
分类号: F832.756
页数: 36
页码: 223-258
摘要: 明末清初,景德镇民间的高利贷就很活跃,镇区的帐帮、典当也有所萌芽。由于瓷业的繁荣,各地商贾云集,商业贸易异常活跃,助饷、丁漕拆银解京送省,官私汇兑增加,致使充当结算、担保等业务的工商行号应运而生,典当、票号、钱庄也同时产生。在民国元年~16年(1912~1927年)钱庄盛极一时,镇区多达近百家。直至抗日战争时期,帐帮、典当、钱庄方销声匿迹。民国21年(1932年),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开设。嗣后,有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江西裕民银行在景德镇设办事处,此外还有南昌建设银行、南昌源源长银行、安徽省地方银行在景德镇分设机构。35年(1946年)4月,浮梁县立银行开业。各家银行均在景德镇开办存、放、汇兑等金融业务。景德镇解放后,1949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成立,接管旧银行的帐表、档案、财产等,同时对外营业,开办新的金融业务。1951年易名景德镇中心支行,并管辖浮梁专区所辖的鄱阳、乐平、余干、婺源、万年、德兴、浮梁等县支行和保险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各县保险公司代理处。1953年6月,景德镇市为省直辖市后,易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受省分行和市政府双重领导。1978年以后,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到1985年止,景德镇市已形成以市人民银行为中心,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中国银行、市人民保险公司等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体系,有职工达千百人。
关键词: 金融志 经济 景德镇市

内容

第一章 金融业
  第一节 民间金融
  银号 钱庄 清代,景德镇曾有由湖北人易大尊主管一家江西地方性的官银号,它除经营金银业务外,还放款给瓷商、钱庄。发放官钱票,票面为一串钱。现款与期票同时使用,在市面上流通。后由于人们起而效仿,逐渐使一部分专门经营金银业务的银号(又称银楼)开业,到民国37年(1948)止,镇区经营金银业的银号有李三太、同源永、新凤祥、祥华、宝华、正祥、久和、凤祥、李仁发、同丰、乾泰永、老凤祥、同泰永、源泰永、泰丰、余金源、王祥源、福成、森太、谢永成、罗宝源、李正兴、老久凤、胡福祥、胡万兴、胡万年、永和、康日昇、同太祥共29家。1951年,各银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中心支行登记、监督、检查。
  另外,还有专营存、放、汇、兑的钱庄。清光绪年间,镇区有恒和源、舒志成、泰亨、大有恒、恒兴等5家。民国5年至6年(1916~1917),是钱庄发展最盛时期,全镇区有80余家。
  景德镇钱庄根据资本大小,业务范围和经营状况,划分为“福、禄、寿”3个字号,代表3个等级。
  “福”字的钱庄有隆元、元兴昌、永贞、宝康、恒太、永丰、裕大、大有恒、永生、广裕安、元顺、和裕、怡和昌、舒志成等17家;“禄”字的钱庄有久昌、久昶、广有、元兴祥、利顺、同丰、丰盛恒、瑞丰恒、泰亨等10家;“寿”字的钱庄有骏大顺、同余、恒余、时丰、坤和、立昌等8家。这些钱庄的业务范围较大,与上海、汉口、九江等地的钱庄建立关系,互相通汇。
  还有称为补水钱店,比三个字号小些,有贸昌、胡元昌、盈昌原、大成、永泰、鼎新等家,主要经营贴现补水生意,也有做存放、但属于补助性质,没有出期票权。
  此外,还有钱摊,一种是地址较固定,设有摊位;一种是携带银两、银元、铜元等金属币的流通钱贩、上门串户。这种钱摊和钱贩,以兑换银两等金属币,谋取差额利润维持生计。
  民国24年(1935),实行银两改元、白银国有政策,明令取缔期票,这以后,银行业务有了迅速发展,以期票而赖以生存的钱庄,不得不歇业和转业。
  典当 景德镇的典当业,是在清政府提出招商设典、籍以灵活城乡金融、便利平民百姓,于清末创立。初期仅有朱大和一家,其后又有庆怡、庆泰两家开业。
  典当铺内部分工管理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店员都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理掌握全典当铺大权,组织人员分工,开展业务。还设有外缺,即柜台营业员,按典当业务情况分设头、二、三柜,分管各种业务,办理各种典押物品的收典和赎取,营业员具有善于识别当物的优劣,价值的高低;内缺,分设帐房、钱房,分别办理日常的典押取赎物品的进出与现金的收付,并分别记载有关帐册,明确钱帐分管的责任,做到钱帐相符,互相监督的作用;中缺,即管楼管库人员,专司开票,卷包及各种典物的分门别类,并将典产的姓名、入典日期挂牌编号于各种典物上,分类存放,分产登记保管,便于取赎和处理。贵重物品储存内库,名贵书画及古董等存放于楼房;跑街,上街或去外地了解市场情况。典物到期不赎,也不办理延期手续属死当的物品,即联系有关行业兜售。贵重物,则去外地销售。此外还有学徒及勤杂工等。
  可以典当的物品有名贵古董、书画、金银首饰、珍珠宝石、玛瑙、翡翠、衣裤、丝绸、绵、衣服被褥等。
  典当折扣。估计典物的原价,决定现行市场价值,5折押贷,俗称当半。也有压低至3~5折。黄金作押,按最高99成色也只能当5.5~6折。当期一般为6个月至1年,也有1年半~2年,最长为3年。利息分为3、4、5分三档,低当物品、利息最低,反之则高。赎取规定,典户备款取赎时,如未到预约典期,不满1个月的,按月计息。期满不赎的,超过3~5天,即作死当看待,当铺可随时处理典户的典产。
  景德镇的典当铺经营至民国18年(1929年)前后,因故歇业关闭。
  信用合作社 民国34年(1945年),浮梁县区域的信用合作社是在成立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由于救济款的贷款方式,必须通过信用预备社方式才能贷款,所以一定要组织和发展信用合作社。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合作社的控制和管理,信用合作社由农民银行领导和管理。由农民银行在浮梁县组建的信用合作社19个,入社社员27223人,入股股金2722.3万元,设在景德镇、里仁乡、寿安乡、南安乡、新平乡、墩口乡、三龙乡、天宝乡、东埠乡、瑶里乡、南安乡、兴福乡、新政乡、乐农乡。当时信用合作社除农民银行组建并直接领导管理外,还有农业局,但农业局主管农村金融业务不长,后来全交农民银行,尚有供销、运输等合作社,也兼营信用业务。
  1951年5月,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决定,全面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以促进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浮梁县根据“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在农村普遍组织金融委员会。按乡建立农村金融委员会,组织信用互助组,推动群众之间的自由借贷,协助国家银行宣传和组织农村储蓄、保险、催收银行贷款、评定牛价、代收耕牛保险费等。
  1952年2月,在青塘、旧城、里村、三闾庙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同年冬,土地改革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农民对资金互助的要求日益迫切,中共江西省委发布组织信用社“自觉自愿、民主管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结合生产、服务生产”的原则,为普遍建立信用社明确方向,以乡为单位建立信用合作社共27个,参加社员达68460人,认购股金2.627万元,达到乡乡有社。到1954年底停办。
  195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颁发《关于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部的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部,实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的“三合一”,信用部是农业社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农业社的领导。信用部吸收社员存款、解决农业社资金和社员借款的需要,统一计算盈亏。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为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根据全国财贸会议“两放、三统、一包”的精神,将银行营业所下放到人民公社,与农业信用社合并成立公社银行。公社银行是人民公社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人民公社统一领导和经营管理;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受上级行的业务领导。
  196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生产大队或几个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信用站,普及信用网,到1964年底,农村建立信用站85个。1985年,全市有788个信用站。办理社员个人储蓄存款、发放社员贷款。根据业务计算手续费的办法给予报酬。
  第二节 银行
  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 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于民国21年(1932年)成立,由浔(九江)支行管辖,民国25年(1936年),改为赣(南昌)支行管辖。浮梁办事处内部的组织是根据管辖行的规定,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工作,除主任、副主任、会计员系由管辖行逐级呈报总管理处,由董事长,总经理派任外,其余专职人员的设置,由主任报经管辖行同意后任用,并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民国30年(1941年)11月,经管辖行申请批准,先后在乐平、婺源、鄱阳三县建立分理处。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还设置无线电台,以加速异地资金的划拨结算,有利于工商企业资金的及时周转,加快外埠各地信息的传递与业务决策。并建立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办理工商企业各种押品的进仓堆码登记,出仓凭单提贷等制度,所有各种押品又由保险代办员按商品价值,一律投保火险。
  中国农民银行浮梁办事处 中国农民银行南昌分行于民国34年(1945年)6月9日在景德镇设立浮梁办事处,并正式开业。接办原由中国银行办理的农贷全部业务。民国35年,在乐平县设立农业银行通讯组,隶属农行浮梁办事处管辖。银行内部设有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农贷等5个专业部门。主要业务是放款。存款由于开户面不大,户数不多,在货币不断贴值的过程中,存款余额有限。农业贷款是放款的重点,城市工商业放款,主要采取财产抵押与信用保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择对象比其他各银行都慎重。汇兑业务户数较少,一般是汇入多,汇出少,总额头寸由南昌分行调运接济。
  交通银行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34年(1945年)开业,经营存款、放款及汇兑业务。同年6月,为适应市场需要,发行五百元及一千元本票两种,与现钞同样行使。由于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民国35年升格为交通银行景德镇支行。
  江西省银行景德镇分行 民国26年(1937年)7月,江西省裕民银行景德镇办事处成立。29年,升格为江西省银行景德镇分行。35年9月,更名为江西省银行浮梁分行。其业务有存款、放款、汇款、代理县金库。存款只有工商厂、店的活期存款(凭存折、支票,以凭支票的居多),以及瓷商和驻镇单位汇入汇出款的临时存户;放款业务办理瓷商和关系户的瓷器和其他商品的押款及信用放款,外销茶叶贷款,外埠票据贴现,承兑票据贴现;汇兑业务应解汇款比较多、汇出汇款略少、抗战初期曾办理各省银行之间的相互汇款协议、业务很少;办理过电报汇款。代理县金库,专营浮梁县政府的出纳工作,交款单位为县经征处,用款时凭县政府开出支付命令。发给各机关经费,金库存款余额很少。同时兼营保险业务,抗战初期,中国茶叶公司驻景采运浮红、祁红时在裕民银行景德镇办事处签发保险单,只办了一年,后因故未加办理。
  安徽省银行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31年(1942年),安徽省银行在景德镇设办事处。全处仅7人。主要是办理汇款业务,其次经办存款和储蓄,业务量很少。汇总方面,与安徽省银行所辖分、支行处知汇、汇出是皖南一带,以屯溪、歙县、黟县、南陵、宁国等县为主,汇入以屯溪为多数。
  南昌商业银行浮梁汇兑处 民国30年(1941年)12月,江西省实行银行浮梁汇兑处成立,后因浙广战局关系,旋被撤销。民国36年,江西省实业银行改为南昌商业银行,在景德镇恢复汇兑处。后因故停办。
  源源长银行浮梁办事处民国32年(1943年),南昌二职银行改名为源源长银行以后,在景德镇成立浮梁办事处。全处人员13名,业务较为兴隆,其业务经营至景德镇解放时止。
  邮政储金汇业局浮梁办事处 民国34年(1945年)5月,赣州储汇分局浮梁办事处成立,为邮政局的一部分。办理储蓄和汇兑业务。同年年底,被裁撤。
  中央合作金库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27年(1938年),江西省金库在南昌设立,之后景德镇办事处成立。经办汇兑、存、放款业务。资金来源,由南昌分库统筹。1949年4月30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
  浮梁县立银行 民国33年(1944年),国民政府为建立基层力量,公布设立县、市银行法律,并规定县、市银行代理县、市金库。34年冬,浮梁县长与浮梁县商会理事长负责筹办银行。股金总额1200万元(法币),折食米2000担。几经筹措,县政府在地方预算拨给120万元,实共筹集股金720万元,绝大数股金是向中、小商人筹措来的,于35年4月4日正式开业。36年秋,进行一次筹集600万元增资,同时,县银行发行本票400万元,解决银行内资金不足,但情况依然没有好转。36年开出本票达到4000万元(本票为镇区通用)。37年又进行2次筹集资金计800万元增资。由于县银行的3次筹集增资和大量发行本票,使银行赚得50多两黄金和600多担瓷器,库存20多亿金元券。
  县立银行以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存款只有一些小商户的部分零星钱款,大商户却没有存款;放款时,对中小商户限制极严,对“自己人”的放款,则宽松。还用种种方法套取现金,利用法币贬值机会,用十还一的办法,大捞一把。如县立银行董事长,理事向银行内陆续借出、占用全行资金三分之二以上。民国38年(1949年)初,县立银行的黄金50多两,被董事长强行提走,瓷器作偿还存款抵押外,仅剩金元券20多亿元,解放前夕,形同废纸,全部卖出仅换回银元1元。
  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1949年4月29日,景德镇解放。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成立,并接管镇区内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建设银行、裕民银行、源源长银行、南昌商业银行等财产、账表及档案等,宣布对外营业,开始新的金融业务。9月,改称浮梁专区支行,同时成立景德镇支行隶属浮梁专区支行领导。
  1950年4月,浮梁专区支行改称为景德镇支行,并成立浮梁专区督导办事处。1951年两单位合并,改称为景德镇中心支行。行内设营业部、金融工作组、中山路分理处、干部训练班、发行库、保险公司景德镇支公司及下辖浮梁专区所属鄱阳、乐平、余干、婺源、万年、德兴、浮梁等县的支行和保险公司代理处。1952年9月,浮梁专区与上饶专区合并,景德镇支行隶属上饶中心支行管辖,原浮梁专区所辖各县支行划归上饶专区领导。1953年6月,景德镇市为省直辖市后,浮梁县支行重又划归景德镇支行领导,浮梁县支行为市支行农村金融科。
  1969年12月29日,景德镇市支行和财政局、税务局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财政金融局。1973年4月,分设为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1980年中国银行市支行从人民银行市支行分设出来。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支公司单独设立。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成立。人民银行成为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市人民银行先后将农村营业所移交市农业银行管理;城市银行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移交市工商银行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1984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正式成立,原由市人民银行经营的城镇金融业务,除货币发行、金银收兑、财政税收等业务外,全部归市工商银行办理。
  市工商银行设有计划统计、工业信贷、商业信贷、技改信贷、储蓄部、会计、出纳稽核、信托公司、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劳动人事、保卫、宣传教育等科室,并管辖乐平县支行及中山路、斗富弄、新厂3个办事处,丁家洲、兴溪桥、樟树坑、浮南矿、兴田、昌河机械厂等6个分理处。储蓄部为扩大资金来源,发展储蓄代办组298个,同时在太白园、曙光路、汽车站、沿河路、东一路、东二路等处设立储蓄所。
  1985年底,全行职工553人,建立城市及市郊的金融网络,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
  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市支行于1964年1月1日成立。6月,在经公桥、江村、蛟潭、三龙、兴田、瑶里、鹅湖、臧湾、南安、新平、罗家、寿安等社(场)设立营业所。次年12月,市农行并入市人行,原农行下设的营业所全部划归市人民银行管辖。1979年12月,市农业银行恢复。1985年设6科1室,下辖乐平县支行、昌江、鹅湖、蛟潭3个办事处,全行有职工379人。管理全市51个信用社,职工有228人。
  中国银行景德镇支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国外业务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于1978年8月30日以(78)景革发第111号文件批准,成立中国银行景德镇办事处,归景德镇市人民银行领导,对内为国外业务科,并于1979年1月1日挂牌营业,办理外币兑换,侨汇解付,外贸信贷等业务。由于业务发展较快,中国银行总行于1980年7月11日以(80)中财字第303号文件批准将景德镇办事处升格为支行(市属局级机构),隶属中国银行南昌分行。1983年11月,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银行南昌分行批准设立人事秘书科、计划信贷科、会计出纳科、国际贸易结算科。从1979年初到1985年底,各项外汇业务有了很大发展,可办理外币存款,国际汇兑,华侨汇款,外汇信贷,外贸信贷,以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人民币旅行支票,银行信用证,信用卡兑换贸易,国际结算以及信托咨询等业务。全行有职工29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中心支行 195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支行成立,受省财政厅和省建设银行及中共市委、市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1958年,市建设银行并到市财政局,属财政局一个科室(对外仍保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支行)。1962年7月与市财政局分开,恢复建行景德镇支行,设秘书、会计、拨款3个科。1965年在景德镇瓷厂设立驻厂工作组,方便建设单位用款。1968年9月,合并于市人民银行,人员大部分下放农村。1972年5月,省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成立基建服务部,与人民银行分开核算。7月,成立基建服务部。8月24日,省革委以赣革发(1972年)74号文件批转省财政局“关于恢复全省建设银行机构的报告”,10月1日,正式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市支行。1983年乐平县划归景德镇市管辖,支行易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1985年,行内设有拨贷、会计、建经、综合、计划、保卫等7个科室,有职工48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 195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成立,属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的一个办事机构。1951年,在景德镇、浮梁地区所属浮梁、乐平、万年、婺源、鄱阳、德兴、余干等县陆续建立保险代理处。1953年1月,根据行政区域的变更,景德镇保险公司划归江西省保险公司管辖,单独展业,设秘书、财会、业务、防理、农保等科室。1958年下半年停办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撤销。
  1979年10月,开始筹备恢复保险机构工作,其办公经费,由保险总公司下拨,同年11月1日,正式对外开展业务。1984年,市保险支公司与市人民银行分设,受江西省保险公司的领导。1985年5月,增设农村业务科,人身保险科,全公司实有职工37人。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通用货币
  铜币
  铜钱 俗称“皮钱”、“麻钱”又称“制钱”。以200文(枚)为1吊,作计算单位。铜钱均为园形方孔造型。明清有“嘉靖’’、“隆庆”、“万历”、“天启”、“崇祯’’和“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以帝号命名的铜钱。
  铜元 又称“铜板”。清光绪年间,以铜钱加重升值,改变外形,取消方孔。一枚大铜元(重4钱)可兑换20枚铜钱;一枚小铜元(重2钱)可兑换10枚铜钱。100枚铜元为1吊;240~320枚铜元可兑换l枚银元。铜元种类有“光绪元宝”、“大清”、民国初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以及各省自铸的铜元、面值有十文、廿文,壹佰文等。
  清末民初,市面仍流通铜钱与铜元,清铸铜元与民国铸铜元通用。民国25年国民政府陆续发行“壹分”、“半分”的铜辅币和“廿分”、“伍分”、“拾分”、“半圆’’的镍币、铝币后,铜元在市面上逐渐消失。
   银币
  银两 明至清同治年间,景德镇流通货币为白银,主要有银锭、银两之分。比较大的通称元宝,也有方砖块,规格有50两,成色都为98%;小元宝规格为10两。细银又叫马蹄银,也称小锭,规格自1.2~3.5两不等,最小的只有二钱,成色比较复杂,含银为80~90%不等。在市场上流通为了便于找零。自钱币发行后,白银在市场上流通就逐渐稀少了。
  银元清末民初,景德镇流通货币主要为银元。银元又称“大洋”、“花边”。每枚银元重量有7.3钱、7.2钱.1两之分,以7.2钱居多。民国3年(1914年),银元作为本位国币广泛使用,规定1元等于100分、1分等于10厘。银元种类以“光绪元宝”、大清“龙洋”、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等流通居多。16年,发行铸有袁世凯和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大头”、“小头”,相继在市场上大量流通。市场上流通的“鹰洋”有假造的,外国银元逐渐减少。
  银毫 银毫作为辅币在市场上流通,银辅币有光绪元宝,重量规格为7.2分、1.44钱两种,面值壹毫银币;中华民国13年制,浙江省铸造的2分银币、中华民国元年、11年、12年、13年在广东铸造的2分银币、每5枚当壹圆。此外,还有一种叫银角的银辅币,在景德镇流通按照角面值85折使用。 纸币 铜元票 俗称钞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南银行、实业银行、四明银行等都在江西省发行过壹元、伍元、拾元的钞票,但在景德镇流通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发行的壹元、伍元、拾元钞票较普遍。景德镇还流通使用过江西裕民银行、建设银行发行的拾枚、伍拾枚、壹佰枚铜元票,但数量不多。
  银角票 钞票替代银元,角票替代银角,角票多能维护其面值,而银角则否,因此角票比银角更受欢迎。景德镇较为普遍通用的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拾角票,江西裕民银行发行的伍角票。此外,四省农民银行发行的拾角票,湖北、安徽等省的银行发行壹角、贰角、叁角等钞票。还有少量的闽浙赣省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的壹角、伍角的纸币。
  法币 民国18年(1929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通令自即日,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发行的票面为壹元、伍元、拾元及壹角、贰角、伍角的法币。其他银行禁止发行钞票。在景德镇流通的廿分、拾分、伍分的镍币、壹分、半分铜币都为法币。、
  关金券 民国20年(1931年)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以关金券壹元抵法币贰拾元的比价,与法币在市场上同时流通。36年发行伍拾万、壹佰万元的大面额关金券,使市场的物价飞涨。
  金元券 民国37年(1948年)8月,国民政府再一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以壹元折算法币300万元的比价在市场上流通。开始使用时,以2比1的比价兑换银元壹元。当时的面额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等8种。由于货币贬值,又发行壹佰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拾万元、伍拾万元、壹佰万元的大额券,由于金元券发行无限制,币值直线下降。后市场交易,则加价30~50%。金元券发行不到10个月,兑换银元为5亿比1,贬为原值的2亿5千万分之一。
  保商票 民国12~17年(1923~1928年),景德镇总商会经江西省政府当局批准,先后两次发行保商票,为地方临时流通券,票面为壹元、贰元、伍元。至民国19年,保商票在市场上与银元以及银行钞票同样流通,通过钱庄转贷或直接贷给各行业应用,息金充作商会经费收入。 本票 民国34年(1945年),交通银行浮梁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浮梁办事处在景德镇同时发行五百元和一千元的本票两种。在市场上商贾贸易交往中流通。
  人民币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后,人民币作为市场流通的法定货币。面额有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等12种。1955年3月,发行新人民币,面额有拾元、伍元、叁元、贰元、壹元等5种为主币,伍角、贰角、壹角、伍分、贰分、壹分等6种为辅币。新旧人民币以1:1万的比值进行兑换,旧版人民币在市场上停止流动。
  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同年12月1日发行壹分、贰分、伍分等3种金属分币,与纸币通用。1963年,按国家规定,1955年发行的由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的叁元、伍元、拾元面额钞票由银行兑换,市场上停止使用。
  1980年4月发行壹元、伍角、贰角、壹角等4种铜镍合金硬币,在市场上与纸币同值流通。
  1984年10月1日起,发行建国三十五周年纪念币,有3种图案,面额均为壹元的金属硬币与同值纸币相等,可在市场上流通,景德镇市发行量少、流通使用甚微。
  第二节 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是货币在交换过程中同商品不断换位的运动,是同商品流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民国22年(1933年)以前,景德镇地区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金属硬币。民国22年法币流通后,纸币流通越来越盛行。到民国38年(1949年)初,由于通货膨胀严重,纸币在景德镇几乎没有地位,“满街银元、铜板叮响,米条满天飞”。这就是解放前景德镇货币流通的真实写照。
  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下,将货币流通划分为转帐结算和现金两个领域。对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基本上采取由银行转帐结算的方式,现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国家同集体经济或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结算的起点为30元,3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允许使用现金。截止1985年底,景德镇地区的货币流通90%以上是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的。 现金投放现金投放是支付职工工资和对个人的其他支付,占现金投放总额的50%左右。单位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各单位的管理和事务费用,也包括购置零星物资的支出;采购支出,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或个人采购农副产品的支出,以及对工矿产品,手工业和废旧物资收购等的支出;信用支出,包括储蓄存款户到期取现和信用社对个体劳动者,农民发放贷款,商业部门对专业承包户支付预购定金等;财政支出,主要指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拨,以及对农村的抗灾,救济拨款,还有国家券到期对持有者的还本付息等。现金回笼 现金回笼是从社会上的现金回到银行,主要从商品销售收入,又称“商品回笼”。这是指国家和集体商业、企业出售商品所得的现金收入。回笼的现金占收入总额的70%;服务事业收入亦称“服务回笼”。主要包括车船运输、文化教育、公用事业、房租、邮电和饮食服务等劳务方面的现金收入,这是非商品性回笼;信用收入又称“信用回笼”。主要是城乡居民交存银行、信用社储蓄,农村集体经济和城乡个体劳动者向银行、信用社归还贷款等现金收入;财政收入亦称“财政回笼”。主要指财政税务机关向个体户或个人征收各种税款、规定费以及发行国库券等现金收入,现金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甚小。
  非现金流通非现金流通是国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及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由于生产资料购销活动而形成的货币流通,是货币在国营经济内部的运转;国营工业同商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内部各环节之间消费资料的购销活动所形成的货币流通,也是国营企业内部的货币运转;国营企业与城市集体经济之间相互提供商品和劳务而形成的货币流通;国营企业、供销社及农村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由于商品购销而产生的货币流通。
  此外,财政预算收支,单位资金调拨和解缴,以及信贷收支单位。
  在货币流通总量中,非现金部分约占90%,现金部分仅占5%左右,在现金流通总量中约有80%掌握在城乡居民手里,20%掌握在单位中。
  第三节 货币管理
  金银收兑和配售管理 人民币是新中国唯一的统一法币,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流通,一切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采集或回收都应按国家牌价交售银行收购。科研和工矿企业单位需用的金银,应向银行申请,按计划配售,价格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执行,从1958年开始向瓷用化工厂等单位配售黄金。
  外币收兑 外币在中国境内禁止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卖买。景德镇市经中央批准,正式对外开放,外国朋友来市参观、旅游者日益增多,为适应非贸易外汇业务的需要,中国银行景德镇支行办理外币收兑工作,承办美元、日元、新加坡元、英镑、西德马克、澳大利亚元等18种外汇兑换券。从1979~1985年中,外币收兑共计2854笔,兑换人民币金额173.7743万元。
  现金管理 1950年,市人民银行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共有86个单位接受管理。
  1954年,由于采取进一步检查与修订库存限额,推行计划定额管理,加强结算与现金管理工作,使当时原料公司收款与管理得以改善,库存数由经常性的7~8千万元降至100万元(旧人民币)以内,一般的单位如法院、市中医院等全部收支执行情况良好,整个现金管理工作达成92%。
  1961年,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减少货币投入,使分散在各单位的巨额现金及时收回,归行金额达到十几万元。市人行组织了二次规模较大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各单位财务部门(包括财务、总务、食堂、工会、互助会、劳保费等)都必须在银行开户(不能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单位之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帐,凡金额在10元以上的一律用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同城异地托收起点为30元)通过银行办理转帐,不得使用现金。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当天的销售款必须在当天下午银行营业时间内和次日上午11时以前送存银行,单位按用现金范围所需资金不得使用业务收入现金。经银行同意,坐支(指购销兼营业采购用现从其销货收入现金中支付的部分)的单位应在同意额度内按使用项目开支出具体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同时办理收付,以便银行分别收支进行监督,但工资不得坐支现金,新成立的单位,未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应与银行联系核定。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向外地采购物资,其价款应通过银行办理异地托收,不得携带现金。
  1965年,根据国家《关于对集体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景德镇市所有集体企业实行了现金管理。
  1978年,《现金管理实施办法》首次在景德镇市实施。
  1979~1983年,现金管理严格按《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984~1985年,景德镇市银行对现金管理紧紧围绕紧缩银根,稳定货币,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来进行,尤其是1985年12月对490个单位的规定收支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整和重新核定了409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压缩了不合理库存现金占用26.5416万元。
  第三章 储蓄 存款
  第一节 储蓄
  网点
  城镇储蓄所 1950年,江西省储保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市人民银行才开展储蓄工作,为便于群众储蓄、扩大储蓄业务,1951年,设立中华路分理处兼办储蓄业务。1954年7~9月分别成立圣节巷、支行直属、南门头等3个储蓄所。从1951~1956年,储蓄所平均每年增加1个。1956年,市人民银行抽派32名干部充实到基层,加强储蓄工作的领导,同时增设狮子弄储蓄所,人员发展到80多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所一度受到削减,最少时只有5个,人员还不到30人。
  1976年,储蓄工作开始恢复和发展,到1981年止,先后成立广场、太平巷、昌河新村等4个储蓄所,至1984年末,有11个储蓄所,到1985年末,储蓄所发展到19个,人员近百人。
  1984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正式成立,原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的储蓄业务归市工商银行办理。1985年储蓄部门为扩大资金来源,先后在太白园、曙光路、汽车站、沿河路、东一路、东二路等处设立储蓄所。
  储蓄代办所(站) 储蓄代办所是银行利用社会力量宣传储蓄、动员群众参加储蓄的一种形式,也是弥补银行储蓄网点不足的一个重要手段。景德镇市的储蓄代办所于1954年开始设立,从1955年的4个发展到1956年的30个,人员增加近5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代办所一度被取消。1977年后,才慢慢恢复储蓄代办所,到1985年末只有5个。单一代办站,由1984年末的1032个发展到1985年1321个。
  1984年11月,市工商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后,到1985年先后在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发展储蓄代办组织298个。市农业银行管理全市农村51个信用社和788个信用站,办理社员和个人储蓄。
  互助储金会 互助储金会是职工发扬互助友受、解决生活中临时性遇到困难的组织。1954年市人民银行结合揽储工作,委托储蓄所、代办所协助瓷厂工人、店员、搬运、包装、建筑、合作社等单位,先后组织50多个互助储金会。参加储金会的职工每月交纳基金1元或2元,期限一年。职工生活中发生临时困难,可向互助储金会借款,分期归还,职工调离可退回交纳基金,深受职工群众的欢迎。到1985年底,各机关、团体都设有储金会。工厂还以车间、班组等组成互储会,参加人员占在职职工的90%。
  储蓄种类 景德镇市开办储蓄时,只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活期储蓄等3种。以后陆续开办各种有奖储蓄,1958年,在中共市委集资千万,兴办工业的号召下,银行开办三年、五年长期储蓄,市政建设长期储蓄、活期有奖储蓄、同城通存通兑新储蓄、定期定额和定额有奖储蓄。“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种类单调,只有零存整取、整存整取等几种。1976年以后,储蓄业务比较活跃,种类比较多,到1985年又开办三年、五年的零整储蓄,举办五期为一年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二期定期定额住房有奖储蓄,“三八”实物有奖储蓄、“六一”实物有奖储蓄。
  储蓄业务 1951年开办储蓄业务时,只有几千元,后银行储蓄部门结合“三八”妇女节及红五月期间,开展储蓄活动,同时与居委会结合动员居民储蓄,以及银行收兑金银结合收储等工作,使储蓄业务量上升快,1952年比1951年增加9.18倍,1953年增加17倍。1954年由于群众对储蓄有所认识,崇高的节约风气,使储蓄发展条件极为有利和成熟,同时各企业和合作社大力广泛宣传和揽储工作的开展,在工厂、机关、公私企业建立149个储蓄点,聘请储蓄推销员393人,从而使储蓄比去年同期(年末)增长43.79%。并有18个单位与银行签订储贷合同,额度为6350万元。1956年,城市储蓄余额达122万元。开户达15868户。到1957年,平均每年约6240元递增。1958年,银行配合中共市委提出“集资千万、兴办工业”的号召,开办三、五年长期储蓄,收储金达8万元,开户达1.1万户。同年城镇储蓄工作结合人民公社化,开展勤劳节约爱国储蓄运动,举办多种有奖储蓄和新办新储种,使储蓄额增长特别快,1958~1960期间,平均每年约4074千元的储蓄额。
  1961~1970年期间,储蓄业务是徘徊时期,原因一是国民经济比较困难;二是“文化大革命”初期动乱,致使储蓄平均每年在2~3千元。
  1971~1974年,储蓄业务稳步发展,平均每年约增100万元,从1975~1985年是飞速发展时,尤其是1979年以后,每年以400~600万元的储蓄增长。1985年城镇储蓄拥有2636.9万元。
  农村社员储蓄由市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办理,1980年末全市农村社员储蓄余额达355.15万元,比上年末增加143万元,人平均16.43元,1981年,市农村储蓄余额达720万元(含集镇储蓄144万元),比上年增加140万元,人均31.44元,比全国人平25.85元多5.79元,比全省人均16.64元多24.80元,农村储蓄工作名列全省6地市第一名,1982年,农村储蓄额达2066万元,以后逐年增长,1985年农村储蓄额达4964万元。储蓄利率194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办理折实存款办法储存,此项存款以货币折实或以金银按银行牌价折实存款,折实以“铉”为计算单位。一个“侬”包括2斤米、1两油、1两盐、1方尺白布、1斤半木炭等5种定量的中等市价为标准。每5日计算“侬”1次,由银行挂牌,不论存、取,按“侬”价计算。利率规定:以“钛”计算定期存款1个月以上至6个月,利率为1.5〜3厘;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为4~7厘。
  自1951年开办储蓄业务以来到1982年止,调整储蓄利率共20次。
  第二节 存款
  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业务划分为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其他存款等5项,企业存款存取频繁,但它的数额大,是信贷资金的一项补充力量。财政性存款数额虽然不大,但它较为稳固。
  1950年,景德镇市银行就开办存款业务,当年就达100多万元,其中95%为公营企业存款,同时,市人民银行还与私人签订存汇协议书,采用封包收款,优待汇兑等方式,采取存款户,到1967年存款余额高达2800.9万元。由于各单位的支持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景德镇市的存款余额每年以近千万元的速度增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存款速度增长更快,1985年,银行存款余额达46981.1万元,是1978年的6.9倍。
  农村信用社对社队集体和个人办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信用社通过吸收存款,不断壮大支持生产资金力量,融通农村资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生活收入逐步提高,信用建的存款业务又重新活跃起来,使存款年年不断上升,到1985年底存款余额达3425万元,比1981年增加4.75倍。
  第四章 信贷
  第一节 基本建设信贷
  市建设银行从1956年成立起,到1985年止,先后发放各种贷款余额为10683万元,通过贷款有力地支持全市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促使全市经济的振兴。
  1956年,市建设银行成立就办理施工企业流动资金放款29万元。1957年办理职工住宅长期放款16万元。1962年发放特种还欠放款197万元。1965年开始发放出口工业品放款51.97万元和小型技术设施放款55.15万元。1979年发放地方建材工业品放款28.39万元。1980年开始发放基本建设放款(拨改贷放款)33.21万元,设修储备税款59.29万元。1981年发放挖潜更新改造放款19.40万元,信托放款226.79万元。1982年发放其他放款50万元。1985年发放住宅商品房放款150万元。这年中央要求基本建设全面实行拨款改贷款,年末贷款余额为6403万元,贷款改拨款4331万元。
  市建设银行对陶瓷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是大力支持,在原料方面,从矿山开采,原料粉碎、粗精制工艺方面的多次技改;在成型方面,由手工辘轿车改机械制作的流水线生产,坯原靠自然干燥和土法烘房改箱式烘房、全热蒸气烘房等;在烧炼方面,改柴窑为煤窑,煤窑改隧道窑(煤烧、油烧、气烧、电烧)。烧炼烤花方面,原靠弹子滚体锦烤烧木炭的落后方式改为轨道窑后又改为辐底窑。
  从1956〜1985年期间,技改项目完成投资达9285.67万元,其中贷款3179.73万元(不包括其他行业)。
  第二节 工商信贷
  个体工商户贷款1950年3月以前,景德镇市市场物价不稳,投机现象严重,加上银行资金不足,因此贷款是小额多、期限长,资金分散,且都局限在少数的“老户头”,有的甚至发生严重的滥发及呆账。同年6月以后,市人民银行对私人贷款采取“深入联系、大出大进、公私两利”的方针,为5000多户私营企业办理放款业务。
  1953年,配合国营加工订货,办理对私人放款工作,全年放款额中瓷业生产占29.6%,运销占44.1%,一般商业占23%,手工业占3.3%。
  1956年,全市私营企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个体贷款也基本消失。“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但向银行借款的不多。
  1979~1985年,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的发展,但其贷款额只占贷款总额的百分之零点几。1985年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内拨出40万元用于支持个体经营者的资金需要,先后对83户发放金额达35万元,支持个体经营的行业有陶瓷、土杂、小百货、服装、照相、修理加工等。
  国营工业贷款 1949年5月~1950年,景德镇的国营工业贷款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其特点,一是量小额小,二是政策比较优惠。1951年上半年贷二次生产贷款,共10万元。第一次是2月份开工贷款4万元,并提前2个月使瓷业工人得到就业;第二次是6月份发放扶持瓷厂生产的6万元贷款,帮助瓷厂渡过6月淡季难关。下半年首次发放自土改以来的瓷土和窑柴(土改前都为地主经营)贷款。与此同时,第一次对政府组织的大小匣钵厂贷款3千元,使匣钵的耐烘次数增加一半。1952年“三反”开始,银行以景德镇为中心的城市业务近乎停顿,7月间根据中央大力恢复市场经济,发动工商、手工业经营,对放款工作要求:既要放得快、又要放得好,而且还要达到稳定的目的。首次采取以手工业为主,先解决原料和工资的困难,进而推动全市整个工业的发展。
  1953年第一季度,景德镇市首次发放地方工业贷款37万元,5月以后又增加了对瓷业公司近4倍的贷款。
  1954年第三季度,全市首次出现国营企业贷款超过私人贷款的局面,到年底,国营企业贷款占全市贷款额的80.5%。
  1955年的重点放款单位是建国瓷厂和试验瓷厂,银行对两厂的积压产品全部给予贷款收购推销。
  1956年工业及副食品的供应单位,生产单位采取按计划供应的作法,保证企业在商品流通中的合理资金需要,积极支持企业扩大生产。
  1958~1965年,贯彻工农业生产并举的方针,工业经过调整有了很大的发展,贷款额达7.800万元,重点是陶瓷、电力,较1957年增长3倍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信贷受到严重的干扰,市内老厂、大厂的资金大部分被抽掉建小厂、分厂,银行贷款也被用来建小厂、分厂,造成资金渠道混乱,信贷失控。
  1976年以后,银行为了支持工业生产,帮助企业挖掘资金潜力,深入厂(矿)开展清仓查库近千万元,1982年首次推行贷款计划管理,1985年与当地财政部门办理301户国营企业16392万元的流动资金交接工作,同时抓紧清理106户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与资金工作,其中工交企业清理出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30644万元,逾期贷款1958.3万元,至年底,市属国营企业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的比例较1984年下降3.85%,国营陶瓷工业下降12.2%%,接着又对57户集体工业开展两清工作,清理出有问题资金889万元,有问题物资190.8万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占用。同年7月,市工商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非机电产品报废净值714.7万元,检查鉴定批准报废409.9万元,收回残值为2.6万元。
  1985年末景德镇市发放工业企业各种贷款总额29000余万元,使工业总产值达115000余万元,市属59户预算工业企业实现产值29000余万元,利润3236万。其中:对陶瓷工业发放的技改贷款1075万元,流动资金贷款3737万元,实现利润2179万元,较1984年增长1120万元。
  国营商业贷款 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国营商业只有三家,贷款按其进货的实际需要金额给予支持。1955年初,取消全额信贷,改变了财务扎差,包干贷款的作法。从9月开始首次对专卖公司及花纱布公司实行新商业放款试点工作。即商业贷款分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三种。
  1956年,银行对商业贷款供应办法是:1.按实际需要贷款,如粮、棉、油采购;2.按进货总额贷给;3.按季节计划余额;4.按周转需要;5.按特殊用途,如棉、粮、生猪预购定金。
  1957年10月,商业贷款首次取消结算贷款。
  1958年向商业部门贷款12.5万元,支持商业部门办起25个工厂,其中,有生产资料的水泥、耐火砖、砖瓦、煤炭等工厂6个,有生产日用品与副食品加工的文具、肉类、机械、糕点等19个。
  1961~1966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商业购销逐步趋于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信贷受到严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所有信贷员,几乎全部下放,信贷管理基本放任自流。银行贷款业务随着商业机构的变动穷于应付,信贷规章制度也随着社会上宣扬的所谓“砸烂条条框框,批判管、卡、压”而无法实施。
  1976年以后,信贷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1979年以后,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得到了全面的恢复,信贷干部得到充实,1983年对商业企业进行全面的流动资金“两清”工作,对多年的老欠以及呆滞物质等分别进行处理,帮助商业企业卸包袱,加强内部管理。1984年,银行试办小额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为新产品不断开辟销路,对200多个消费者发放贷款10.4989万元,销售各种牌号电视机110台、收录机68台、洗衣机4台、自行车8辆,减少销售部门商品积压。1985年再次帮助商业企业清理资金368万元,与此同时在网点设施建设上,针对景德镇市商业网点少,店面陈旧的情况,及时发放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改建80多家店面,增加近百家新网点,截止年底,景德镇市有商业企业192户,放贷余额近9000万元。
  外汇贷款
  外贸贷款 中国银行设立之初,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外贸贷款,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江西省陶瓷分公司和外贸局所属工矿、化工、粮油、土畜产公司收购出口商品资金的需要,1979~1985年,中行累计供应外贸部门资金59606万元,其中陶瓷收购资金46177万元,收购出口瓷63893万件;外贸局所属各公司收购资金13429万元(内含收购瓷砖资金2558万元,收购瓷砖288万平方米,出口创汇585万美元)。陶瓷出口61090万件,创汇15788万美元。
  短期外汇贷款 1977年开办以来,在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开立借贷帐户,支行只办理具体业务,7年中共办理外汇贷款11笔,批准金额262.15万美元,引进先进设备75台套,汽车14辆,钢材5848吨,铜材100吨。尤其是练泥机、丝网印刷机,高压柱水泵等先进设备的引进,为提高陶瓷产量和质量起到一定作用。1984~1985年对六0二所、陶瓷工业公司、黎明制药厂等3家实行优惠利率外汇贷款46.8万美元。
  1982年,还配合协助南昌分行办理一笔买方信贷业务,金额100万美元,支持景陶瓷厂引进一条面砖生产线,投产后每年可增加瓷砖产量90万平方米,产值848万元,利润173.4万元,税金973万元,年出口创汇176万美元。
  出口商品生产中短期设备贷款配套人民币贷款中国银行自1982年试办以来,深受企业欢迎。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资金指标情况,截至1985年底共办理中短期设备贷款19笔,金额584.76万元,1983~1985年,先后向瓷用化工厂、昌江电瓷厂、宇宙瓷厂等3家企业,办理配套人民币贷款3笔,金额65万元,用于购置配套设备。
  外事企业贷款 中国银行为了支持外贸增加贷源,扩大出口,多创外汇,而新办的一种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主要对象为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企业,该项目开办以来,先后和50多个企业建立借贷关系,累计发放贷款额4567万元,支持工业出口产品的生产。
  特种外汇贷款 1984年开始试办的一种贷款,分甲、乙两类。特种甲类外汇贷款是对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需使用人民币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借款单位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特种乙类贷款是对没有外汇来源但具有人民币偿还能力而使用外汇还人民币。到1985年底共办理11笔,共计419.8万美元。其中:特种甲类外汇贷款3笔,共计196.8万美元;乙类贷款8笔,共计223万美元。两类贷款中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有6笔,甲类贷款3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其中两笔是支持黎明制药厂扩建新明璜车间和新点改造。
  第三节 农业信贷
  一般农业贷款 一般的农业贷款是农村信贷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用以帮助农民和社队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贷款。
  1949年5月,市农村开展反霸斗争,进行土地改革,银行发放各项贷款支持生产。同年8月首次发放小型的贫农贷款。1950年3月,开始发放农业信贷,进一步把金融工作推向农村。这一年还动员100多人的农贷工作队下乡,深入农村,全面地了解灾情,发放口粮、种子贷款,计稻谷480万斤。秋冬两季的小麦、渔业、茶叶、耕牛、水利贷款21亿元(旧人民币),1951年、1952年的贷款回收率均为99%。
  1952年,开辟农村信用工作,到年底,共组织信用合作社27个,参加社员达68460人,认购股金2.6270万元,实收股金1.9744万元,对社员放款达2.0688万元,吸收存款1.877万元。
  1955年,全市出现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9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业社,这一年放款余额最高时达12.1万元,比上年增加1.4倍,其中设备性贷款4万元,生产贷款1万元,合作基金贷款1.6万元,生活贷款5.5万元。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贷工作主要是贯彻收了再放,放了再收,保持合理周转,并与积极动员群众的资金相结合的方针。
  1961年5月,中共市委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1961年农村信贷资金分配和安排的意见报告》,指出各地必须按照管放农贷资金的政策界限,做到专款专用,把钱用到急需的地方。同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凡是违背等价交换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抽调或者占用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其他财物的都必须彻底清算退赔。对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后,以前平调生产队和个人物资,进行清理退赔,全市共清理退赔款近百万元。
  1964年,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赊销款,预付款和预付定金的办法批示”。市人民银行贯彻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合理清理,区别对待,该归还的归还,该豁免的豁免,到年底共豁免60多万元。
  1974年,农贷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两个总方针。帮助全市95%以上的生产队安排落实了生产资金。
  1978年后,对农贷制度进行改革,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贷款大幅度增加,是年发放贷款达451.4万元,1979年又发放贷款555.8万元,有力地支援了农村现代化建设。1980年元月,农贷发放全部委托给市农行办理。
  1982~1985年农村出现了更多的承包户、重点户、专业户以及个体工商户都是一般贷款支持的对象。1985年农业一般贷款达到3000多万元。一般农业贷款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分为水利、耕牛、农具、种子、口粮等10多种。1954年后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农业社贷款,此项主要是用于解决农村集体购买生产资料资金不足的困难;二是社员个人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社员生活及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资金不足;三是支持信用社贷款,是专门用于帮助信用社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随着国营农业企业的建立,从1953年起,首次开办国营农业企业贷款。1956年在办理农垦企业贷款的同时,增办劳改系统农场和拖拉机站的贷款,并帮助各地农林场解决种畜、种子、种苗、肥料所需资金问题,支援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生产。
  1961年省分行“关于试行国营农业超定额放款办法的通知”,市支行决定从第二季度开始在全市国营农业企业中全面试行。为了严格划清定额资金和超定额资金,从1962年1月起实行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即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由财政拨款解决,后再通过银行贷款,超定额资金划由银行发放超定额贷款。
  1964年省农垦厅,农业银行省分行“关于下达油茶山垦复无息贷款的使用办法”,确定贷款范围的使用原则,每亩最高不超过3元,自发放后的三年起开始分年归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把国营农业信贷工作放到了较高的位置上来,并全力支持国营农场走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国营农业企业的信贷也因此成倍增长,1985年贷款余额为982万元,比初创时期增加10多倍。
  国营农业贷款种类一般有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两种。
  社队乡镇企业贷款 社队乡镇企业贷款,是1958年出现的全民集资办工业的热潮时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曾一度徘徊。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队乡镇企业要有一个很大的发展”。市农行首次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1981年,对乡镇企业贷款采取了“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原则,致使乡镇企业发展比较有计划,有目标地发展。
  预购定金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是国家为了对一部分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有计划的购销,而发生的一种商业信用。
  预购定金的发放,是由采购部门按照国家计划,向银行承借,通过合同方式,无息预付给农民,当年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款中扣回,然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偿还银行,并支付借款利息。
  预购定金的回收每年都在95%,到1985年底止尚有5.8万元预购定金余额。
  农村信用社放款 发放贷款是信用社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占领农村借贷阵地,打击高利贷剥削;支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其放款对象,首先是社员个人,其次是社队企业、集体。1985年信用社发放社员个人贷款计1585万元,比1981年增加近30倍;积极推行“三参一定”的农贷合同制,即深入社队,参与制订生产计划;参与制订财务收支计划;参与制订收益分配计划;确定全年各项贷款计划。
  与此同时,信用社还办理委托业务,主要有各种农业贷款发放,收回与监督使用,兑付公债,兑换旧人民币,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的财政拨款、粮油、棉各项预购定金的发放与收回。
  第四节 信贷管理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管理
  拨款依据 1950年基建程序办法规定所有建设单位必须编报计划任务,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详图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务预算和季度计划。1953年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技术设计所附工程预算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一览表,流动资金定额计划表,基本建设劳动计划,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验工月报(即2号表),送交拨款的专业银行。1955年财政部颁发拨款实施细则103条。1956年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对拨款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同年,景德镇建行成立后便开始审查概(预)算工作,首先是从一般基建工程开始到部份和电工工程。从编制材料单价费用标准到工程分析工程数量,再到统计资金合理性、可行性。审查方法主要是依靠施工单位、设计部门,建设单位联合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看所建项目,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性经济发展布局,是否符合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是否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建设项目是否要,投资方向是否对头,有无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等,看项目建设是否经济合理,投产后经济效益如何。1979年11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建委联合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表,施工图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送建设银行作为拨款依据。建设银行在基本建设拨款限额内办理拨款。工程还应收工程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付款。建筑安装工程又应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帐单送建行审查。还要求建设单位把设备订货清单和订货合同、会计、统计、报表交建行,加强了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拨款原则 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景德镇建行从开始按照计划拨款发展到参与计划安排落实计划投资,严格控制基建规划规模、保证概算、计划、预算矛盾的统一和保证计划年度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防止计划超概算,预算超计划、决算超预算、投资留缺口;按照基建程序拨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发挥投资效果;按照财政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确定的预算拨款指标范围内供应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预算支出指标。1965年省、地、市属项目实行分发。市建行在上级下达的总限额范围内,由市各主管部门分配用款下拨限额,年度终了由建行编制年度支出决算,反映基建预算执行结果;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在国家计划预算范围内根据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市建行为审查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由单独审改为与单位共同审改,主要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是否是概(预)算范围内,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数量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已完工程价值是否按施工图预算和规定计算等等。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首先在开工前按合同预拨付备料款,随后按工程进度付已完工程价款,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造价95%,留5%尾款待完工程结算付清。
  设备投资拨款管理 设备投资是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重要组成部分。1958年以前约占总投资33%左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1965年约占40%。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规定要审查原始凭证,按计划对号入座,手续繁锁;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以事先审查订货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办法,后又改为托收货到即可付款。1963年国家规定,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制设备订货计划、签订订货合同,建设银行必须审查建设单位的设备订货计划和订货合同,防止盲目订货积压浪费,计划外订购的设备不得拨款,对于按扩大初步设计或按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未经批准前,大型专用设备可以分次付款外一律不准预付定金。对于大型专用设备制造期超过6个月的给予分次付款外,其余所有设备一律不得预付款。
  技改贷款管理 我国的基本建设主要是采取扣款的办法。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决定基本建设扣款将逐步改为贷款,并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相应地颁发《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同年12月,建设银行总行根据条例规定颁发《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1985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市从1980年起开始试行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1980年中央级基建贷款348.79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92.91万元。1981年中央级基建贷款591.82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248.73万元。1982年中央级基建贷款778.98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77.26万元,信托贷款1168.31万元,地方级贷款86.61万元,信托基建(财政委托)贷款5165.76万元,地方级贷款2718.99万元。1985年中央级基建贷款5568.58万元,地方基建贷款10372.98万元。1985年是全面实行拨款改贷款的一年,全市基建单位都由扣款改为贷款。
  挖潜更新改造资金拨款管理 1967年以前,是收支两条线的清理办法,1978年1月30日,国务院12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改造资金管理的报告》,随即国家计委、财政部于3月制定《国家财政集中一部份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具体规定》,明确国家拨给企业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地方扣款部份),由建设银行按照批准的计划监督扣款。5月29日,国务院102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扣款管理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指示“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的扣款企业全面管起来。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支持基本建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促进企业挖潜、革新、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果”。9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更新改造扣款管理的几项规定》。景德镇建行从1979年起开始管理挖潜改造更新资金。是年更新改造拨款支出1653.85万元,1980年为3417.12万元,1981年为2096.38万元,1982年为2776.23万元,1983年为1301.92万元,1984年为3469.83万元,1985年为5345.15万元。这部份资金一般都采取限额管理办法,组织有汇入资金的单位必须把挖潜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送交建行作为扣款依据。有关合同概(预)算均需送交经办行据以掌握拨款,防止不按计划使用和随意变更项目并按季编报会计报表,大中型项目竣工后还应编制竣工决算。
  投资包干 1958年全市实行投资大包干,9月21日,江西省建设银行在市召开全省基本建设扣款工作现场跃进会,总结推广景德镇市柴窑改煤窑的投资包干经验。在柴窑改煤窑实施过程中,建了第一批园窑即两窑一间共四组,每组原设计要6万元,经试验修改设计,每组只要3.2万元。原来造一组窑至少要半年到一年,实行投资包干后,3个月就可完成。现场会后向全市推广了瓷业系统柴窑改煤窑,投资包干的经验。1959年,全市投资包干由小到大,由单项工程包干发展到整个建设项目包干,有投资包干、经费包干、造价包干、定额包干等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投资大包干流于形式。
  1976年皖赣铁路第一期土建工程实行投资包干。4支建筑队伍开展竞赛,每支队伍建一栋住宅计2380平方米包干,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为“十·一”通车创造了条件。景德镇火车站站房工程,景德镇陶瓷厂宿舍按概算包干,后来各瓷厂烤花窑炉建设中,每座按24万元包干。人民瓷厂、玉风瓷厂成型干燥线等9条作业线120万元也按预算大包干,结余归已超支不补。还有一批项目是按审查后的预算造价加系数包干,如陈湾瓷石矿综合楼工程,陶瓷阶梯教室工程,市妇联宿舍工程等。全市住宅建设实行按平方米包干,由于实行投资大包干,引起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有的自动降低费率降低造价,因而起到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降低建筑工程成本,扩大了生产能力,发挥了应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82年建行恢复后,进一步地探索投资包干的问题,在一些建设单位搞试点,景德镇发电厂工程,中央和省主管部门都有实行投资包干要求,电厂工程成立由甲乙双方、市建委、设计部门、银行等单位组成的指挥部,全部工程要求按概算包干,国家包给电厂工程指挥部,指挥部将任务分别包给各单位,如小铁路概算为650万元由铁路管理处大包干。土建则由省建一公司三工区承包,概算经省建委审定后基本上都按概算包了下来,景德镇电厂项目概算投资为6286.40万元,没有突破概算,投资还略有结余。
  国营工业贷款管理 解放初期的贷款管理是按照资金的定额,由财政拨给80%,银行贷款参与20%,这种办法持续到1957年。1958年按照产值物资率,全面核定定额流动资金,按当时办法规定,国营工业在核算定额以内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定70%的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30%,但是为时不久新的贷款办法规定,定额以内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人民银行只发行临时或季节性的超定额贷款。
  1959年实行全额贷款,国营工业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财政原拨流动资金全部转作信贷资金,银行把定额和超定额贷款合并,为生产储备贷款,另外开办结算贷款,以解决发出商品的结算在途中资金需要。
  1961年1月1日,开始取消全额信贷,改革现行流动资金供应办法:一、没有核定定额金的企业,银行不贷款,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银行不直接贷款;二、在定额内所需流动资金财政拨80%,银行贷20%,超额定额储备由银行贷款;三、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四、贷款分为定额,超定额,结算贷款3种。
  1972年,国营工业实行全面清户核算,按照产值资金率计算,取消定额内的贷款,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和银行超定额贷款,定额内所需资金除定额负债外,全部由财政拨上,并增设大修理贷款。
  1979年,景德镇市实行新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一、贷款对象,凡经县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都可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二、贷款种类增设物资供销贷款,银行按规定的流动资金计划40%比例供应贷款。当年,国营工业实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按照产值资金率计算。于1980年7月核定各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和占总额70%的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由财政拨足,由于财政资金困难,一时无力拨足部分,银行用新增设的“定额贷款”暂时垫补,占总额30%是银行超定额贷款。这一年还提出“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销定贷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1983年,景德镇市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由市人民银行管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实行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和核定的计划占用额掌握,发放生产周转和其他专项贷款。
  国营商业贷款管理 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只有贸易公司、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3家国营商业。其商品流转资金实行条条垂直管理,所需流动资金由上级公司拨给,银行不贷款。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取消原来由主管部门供应资金的办法,实行定额信贷,从此国营商业开始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银行按流通计划和财务计划发放贷款,原上级拨给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信贷基金。
  1955年初,取消全额信贷改变了财务扎差,包干贷款的作法,实行新的商业贷款办法,分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新办法。1957年10月取消结算贷款。供销社贷款,采取按计划商品周转期,确定总的商品储备额,核定自有流动资金和贷款,基层社按季节核定商品流转贷款和农产品采购贷款。粮食系统按商品流转计划,农产品收购计划和财务计划按季节定贷款总额,基层粮管所、站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下贷上转”或由市局拨铺底资金的办法供应资金,粮油收购旺季贷款指标不足可以边贷边报。
  1959年,修订贷款办法,按照不同经济用途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预购定金贷款、特种贷款,并对企业开立的存款与放款帐户实行“存贷为一”。
  1966年9月,商业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贷款指标的核定与调整采取由银行与商品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共同审批。
  1979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及“以销定贷”等原则,1982年起,按照销凭资金率和资金周转加速要求,年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贷款计划管理。
  农业贷款管理 1981年3月,农业银行省分行关于《农村信贷差额包干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农村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的办法,对贷款计划指标管理改为存贷扎差,进行差额管理,在保证“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的条件下,多存可以多贷,多收可以多放。同年6月,市农行组织工作组在三龙公社进行1978年以前的农贷积欠清理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试点于当月22日结束,9月市革委会景革管(81)第098号文批转支行“关于清理落实社队农业贷款债务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执行,特别是双包责任制的实行,一些社队的农业贷款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农村各社(场)地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落实农贷债务工作抓紧抓好,这对于保障债权关系,搞活农贷资金,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都有着重要意义。
  第五章 结算
  第一节 转帐结算
  国家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活动,除现金结算按现金管理办法外,一切交易往来的资金,大部分是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其管理办法分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农村结算三个方面。
  同城结算 解放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开办存款结算,私营工商业和个人的汇兑业务。1950年,市人民银行实行现金管理,减少货币投放,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全市各部门经济往来使用转帐支票,有86个单位在商品交易中,采用转帐支票支付,由付款单位对其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划帐付款。1953年,统一办理支票结算、票汇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同城转帐结算。1961年,市人民银行要求各单位财务部门(包括财务、总务、堂食、互助会、劳保费等)都必须在银行开户(不能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单位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凡金额在10元以上一律用支票,通过银行办理转帐。其手续简便,使用方便。
  1984年初,对同城票据清算,有新的规定:票据交换由市人民银行管理,工商银行主办,各专业银行同城及近郊的行、部、处、所参加。同年11月,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正式分设,改由市人民银行主办,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及各行办事处,营业部参加。交换同城结算凭证和异地结算凭证,每天上、下午各交换1次。专业银行之间的往来票据填制划改或划付凭证,通过人民银行往来帐户进行资金清算;专业银行系统内办事处之间的往来票据,直接在本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1985年,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凡是经过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承包的单位,允许在银行开立支票帐户和办理转帐结算。
  异地结算 亦称“埠际结算”。即结算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办理的转帐结算。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有汇兑(包括信汇、电汇)、银行汇票、委托收款结算。1953年,市人民银行统一办理异地承付结算,电汇邮汇结算,并在汇兑结算上办理县辖汇兑、并与全省80多县(市)办理省辖汇兑、并通汇全国。1973年1月起,各单位在银行办理异地委托承付,汇兑结算,实行收取手续费,电报费或邮费。
  从1973~1984年期间,先后4次改变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部分内容。1980年10月,市人民银行增办邮电异地委托收款。1983年10月恢复曾一度停办的省内票汇结算,嗣后恢复全国票汇结算。
  农村结算 社队(乡、村)与社队(乡、村)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社队(乡、村)之间相互经济往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的一种非现金结算。对社队(乡村)实行非现金结算时,应按照社队(乡、村)的要求全部或部分转帐。对社员个人一律不实行转帐。社队和社队企业在办理转帐时,信用社必须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谁的钱由谁支配,不准任何单位要求而划拨给其他单位。银行和信用社不能扣款,也不能代其他单位扣收任何款项。社队欠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只能通过帮助安排财务,经过协商收回到期的贷款,不能利用转帐和硬性扣款。农村结算主要有3种方式: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收购单位与社队开户的信用社在同一银行营业所开户的,收购单位将收购资金存入银行开立结算户,收购社队农副产品时,签发四联农村委托付款凭证,除第四联留底和第三联送交银行营业所办理付款结算外,将第一、二联交社队凭以到开户的信用社进帐,信用社将这些凭证转向开户银行营业所进帐,经核对无误,按凭证结算金额从收购单位结算户内划转信用社帐户。如跨地区收购,社队开户的信用社与收购单位不在同一银行营业所开户,则使用“辖区处所往来”科目,主动划收购单位开户营业所,完成整个结算过程。 农村限额结算。社队或社队企业向商业部门购买货物时,可持存折向信用社换取信用社签发限额凭证,社队持限额结算凭证到本地市、县城镇或其他单位在用款限额内购买货物。信用社在签发限额结算凭证时,必须在申请的社队存款户内划减同额存款转入“限额结算专户”,因故未用完或未用完的部分再转回生产存款户内、完成结算。
  汇总结算。社队如需到外县市采购生产资料时,可持存折向开户的信用社换签发的信汇委托书凭以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办理汇款手续,然后去外地采购货物。
  贸易外汇结算 景德镇瓷器品种花色繁多,远销世界各国,每年为国家收取不少外汇。新中国成立后,陶瓷出口都是通过江西省工艺品公司经营,结汇工作在上海、南昌办理。直到1980年1月,省陶瓷出口公司与江西省工艺品公司业务分开后,由市自营出口。根据中共市委、市革命委员会和外贸部门要求,中国银行景德镇市支行于1980年11月开始办理对港澳地区14家联行陶瓷出口的贸易外汇结算。至12月,短短两个月就办理出口议付250笔,金额204万美元,从而填补景德镇市有史以来陶瓷出口不能就地结算的一项空白。
  1980年11月到1985年12月,随着国际贸易外汇、汇率的变化,全市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数量和余额总的来说是发展的,但不平衡。
  第二节 帐户管理
  帐户设置规定 市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营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
  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机关和建设、工商、农业银行、军队单位;农村人民公社单位都需要设置帐户。
  帐户的使用与管理 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投机取巧活动。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帐户管理:1.把好开户头。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要集中管理,必须按规定的开户条件,经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建立开、销登记制度。2.检查帐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个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3.及时与单位对帐,及时做到帐帐相符。
  第六章 保险信托
  第一节 保险
  保险业务 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开始办理押款、火险业务。1950年12月景德镇保险公司成立后,分别办理城市和农村的保险业务。
  在城市。开始以火险、运输险、简易人身险为主。1951年2月,市人民政府以政计(51)字第401号文转发《关于执行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全市共有85个单位为强保对象,其中机关、团体38个,企业、合作社33个,学校14个。首先在建国瓷厂搞试点,合计财产总数额204.517万元,在10万元以下不列入资产,作消费品。同年4月9日,市保险公司配合市消防队对81个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对85个单位进行财产物资调查。6月初,市人民银行召开企业、合作社、机关、学校、保险座谈会,签出固定财产保险证115张,保险金额105.3589万元,当季保费1.0002万元;物资流动保险凭证7张,保险192.0767万元。
  在农村。1951年,市保险公司办理原属浮梁县地区的浮梁、乐平、万年、婺源、鄱阳、德兴、余干等县的农业保险业务,以耕牛保险为主,贯彻自愿投保、自由退保的原则。在全区所辖各县全面开展,共完成投保5万头耕牛。1952年,办理棉花、养猪保险业务。
  1958年上半年,撤销保险机构,停办保险业务。
  1979年,保险业务得到恢复,保险种类日益增加,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逐渐扩大。
  保险种类发展到25种:即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家庭盗窃险、家庭财产安全险、自行车盗窃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排筏险、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法定保险;乘客安全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人身险、简易人身险、旅客游览意外伤害险、汽车司机意外伤害险、人寿险、学生团体平安险;耕牛、生猪保险;养鸡、养鸭保险;山区森林保险、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等。
  保险业务,以企业财产保险为主,以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为两个拳头险种,工作量大,保费收入占整个险种的比例较大。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国内保险业务的第一大险种,是国内保险业务的主体。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企业财产强制保险。从1979年恢复市保险公司后就贯彻自愿原则,积极开展上门承保,主动协助转划保费,使企业感到参加保险不麻烦,允许分期缴纳保险费,避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使企业感到参加保险没负担;经常配合消防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帮助提出改进意见,使企业生产经营认识在帮助;及时准确地处理赔款,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必要时应视付赔款,实行无赔款,续保时给以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等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观点。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又扩大了保险责任。如扩大了“海啸”、“天空飞行物体或陨石坠落所致的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费效降低33%。1982年新增加“雪灾”、“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等责任,并增加“因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必须造成房屋的主要结构发生倒塌才予负责的规定,改为即使建筑物的主要结构未发生倒塌也责任赔款。把原条款“天空飞行物体陨石坠落所致的损失”改为“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也负赔款责任。从单一的火险,逐步扩大到负责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使企业尝到了赔款甜头。
  1979年11月,市保险公司在光明瓷厂进行为时20天的保险试点工作,使该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和职工的家庭财产保险。市保险公司签发全国第一张保险单。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柒百叁拾伍万叁千柒百伍拾贰元梁角伍分整。
  保险费率每千元贰元。保险费人民币壹万肆千梁百零柒元伍角壹分。
  保险期限:12个月,自1979年12月1日零时起至1980年11月30日24时整。签单:涂德贤,复核:金光明,登记:会计陈庭芳。1979年11月30日。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法定保险 自1980年下半年开始办理,其做法:(一)依靠车管部门是做好业务的有效途径;公安交通监视部门是管理车辆的权力机关,依靠他们配合代为办理承保业务。通过每年一次的车辆集中审检,避免承保技术状况不佳的车辆,使承保质量得到保证。有利于共同进行危险管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促进行车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家庭财产保险 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但中间停办了20余年。1979年开始恢复企业财产保险的同时,开办家庭财产保险。1981年增设家庭财产盗窃险。
  为了适应群众需要,扩大服务领域,采取“多渠道、广代办”的展业方法,把保险引向深入,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家庭财产保险代办站107个。
  国内货物运输 保险50年代以水运保险为主。自恢复货物运输保险以来,主要抓住陶瓷出口运输为主,在销售部门建立代办站,与陶销公司储运科,景陶瓷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签订代办合约。每年在陶瓷公司召开的全国订购日用瓷会议上,与各省、市签订运输保险合同,大批瓷器运往全国各地,得到了运输保障。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每年保持高速上升。人身保险种类多,有团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国内旅游游览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船)驾驶员意外伤害险,学生团体平安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险,团体人寿险等。各种性质的人身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从而带动人们对安全保障观念的更新。人身保险最初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最早办理的业务是定期死亡保险,逐渐扩展到伤残、生命、老、病保障。
  人身保险收入:1982年为2106元。1983年为3528元。1984年为1.457万元,1985年为53.2391万元。
  自行车盗窃险 1984年开展此项业务。自行车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面广、量大,城区平均每户都有自行车,一般的家庭有1辆,人口多的有2至3辆,自行车盗窃严重,开展该项业务,深受群众欢迎,而保险费只不过是自行车价值的2%。
  农村保险业务于1983年恢复,开始以南安乡耕牛保险为试点,后在各乡镇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定保险,水稻保险,养鸡、鸭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森林火灾害保险等。保险覆盖面从乡镇集体经济,扩大到各类经济联合体,专业户、个体户。由于各乡镇建立了农保业务代办点,业务逐步扩大。1982年保费1585元,赔1422元,1983年保费3662元,赔11756元。1984年保费1886元,赔17274元。1985年保费1088元,赔2947元。
  理赔 理赔是损失及灾害发生后经济补偿。市保险公司深入细致的调查,实事求是,避免不应该发生的补差。
  1951~1952年,市保险支公司在浮梁地区所辖各县办理的农业保险中,耕牛保险是开办最早的保险业务。1951年5月,在鄱阳县进行耕牛保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下半年全区承保耕牛10万头,突破全省分配的任务。全年的耕牛保险业务收入16.1818万元,一年赔款耕牛3617头,使7234户农民和72340亩耕地的生产得到补偿。
  1952年在余干、乐平、鄱阳等县试办棉花保险。上半年承保149013亩,保额控制数平均亩产鄱阳县为86~89斤;乐平县为84~90斤;余干县为78~85斤。总保额为310.053万斤,保费为15.5057万元。10月进入清产理赔,处理各县初评理赔籽棉4.4846万斤。同年,市保险支公司在乐平县、余干县、德兴县、景德镇市郊区等4个地方试办养猪保险,全年承保猪555头,保费收入为987元。理赔猪费37头,金额470元,占保费的赔付率47%。
  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后,市保险公司对参加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的各种保险,每年都要支付一定的数额赔款,对社会给予必要的补偿。1980~1985年各险种赔付金额共达333.3963万元。
  第二节 信托
  1985年初,市工商银行为进一步搞活经济,增加市场金融活力,在金融改革中,成立景德镇市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各种金融信托业务。
  市信托公司成立后,根据市场情况,开展信托存款、委托存款、信托放款、委托放款,金融租赁等业务。公司根据紧中有活,运用灵活多样的信用工具与手段为工商企业和社会各阶层服务,在积极组织存款的同时,先后发放技术改造贷款、知青就业信托、个人住房贷款,有价证券转押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金融租赁等放款计54户,总金额达1164万元。金融信托事业促进了经济发展。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