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发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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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1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发票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2
页码: 217-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1950年以来税务部门的发票管理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发票 管理

内容

市税务部门从1950年开始管理发票,曾经历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由部门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当年仅统一销货发票格式为:座商、行商、座商外销3种。由工商联印制,凭税务部门证明发售。税务局从中掌握发售总数量和分户实际购领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规定业户销货额在人民币三千元(旧币)以上,都必须填开发票。
  1951年,结合三建(建帐、建票、建制)整顿发票,统一销货发票改为单一、复式、较小单式3种。为防止伪造,便于识别监督,在新发票上套印有市税务局查验章。业户需用发票,向行业申报数量,由各行业汇总造册备款,向税务局请领介绍信向指定单位购买。以后随着发票在经济领域里的地位、作用的提高,发票管理相应地改变,由管理私营业户的发票,逐步发展管理全市各种经济企业的发票;由通用发票,逐步演变为行业专用发票;由对发票格式和使用的管理,逐步发展对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检查、监督全面管理,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方面。1975年,加强发票管理,严格规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等制度和办法,凡企业自印发票,须先报经税务局审查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套印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对于不具备自印发票条件的凭介绍信向税务局领取发票购买手册,每次购买均需经管户的专管员审查核准买发票种类、数量,并应将原已使用的发票报查联交税务局审查。不论自印或购领的发票,都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发票人员名单报税务局备查。为了控制发票的代开、借用、买卖等弊端,缩小通用发票,实行行业专用发票,企业购领通用发票时,也印在发票上加盖行业章,固定使用范围,防止非法活动。除了外部管理加强以外,在税务部门内部也加强控制,严格规定税务干部填开临商发票时,必须连同税票存查,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以防止利用发票谋私利。1982年,贯彻国务院37号文件,强化税收法制以后,对全市各种发票进行了全面检查整顿,修订改进发票管理办法:一是扩大企业印发票范围,二是对某些专业性收付款凭证,不再套印税务查验印,企业可以自印,以利于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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