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集贸市场流动税收征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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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0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集贸市场流动税收征管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2
页码: 216-2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集贸市场流动税收征管情况。其中包括集贸税收、屠宰税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集贸市场 税收

内容

集贸税收 1950年,对行商控制货物入境具保,销货填开临商发票,持发票申报纳税、销保。
  1951年,改为指定行栈落货,销货后由行栈代扣代缴临商税。规定行栈必须建立统一的帐簿、发票和报税单,以便检查监督,防止流弊。后改为凭行商证免予具保,无证自由取保,证保均无,则指定行栈落货,先卖后税。
  1952年,市内行商已登记管理,外埠行商控制入境向税务所申报查验登记,凭运销单或行商证免予取保,销货后纳税。
  1953~1972年,对流动商贩的控制,从分兵把口,过渡到内部控制,撤销检查所、站,增设代征网点,委托代征。
  1973~1974年,为配合全市打击投机倒把,加强集市税收管理,恢复车站、码头的税务检查和市场、街头巷尾的巡回检查制度,建立货物入市报验制度,对无证商贩采取定额征税,对外来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在市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建立相应的征管制度。对集市税收分别采取市场征收,报验征收、定额征收、查实征收、缉私征收等5种征收方法。农村税源零散,主要是增设代征网点委托代征,除税务所所在地外,生产大队、分场一级的单位和驻农村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代征点代征税收。
  1975年配合加强砂石市场和运输市场管理,市政府发布通告,严格控制专业发票,砂石、运输流动税收,分别委托市砂石管理办公室和市民间运输管理所代征。
  1983年,发布《加强集市贸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开展宣传,进行检查整顿,建立群众护税协税网组。对个体户税收实行“五抓”“四建”和“三种征收方法”。“五抓”是抓个体户的税务登记、抓个体户的进货登记,抓个体户的发票管理,抓好重点税源户和税负典型户的管理,抓好群众护税协税。“四建”是建立与健全个体户外销商品(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建立征税底册销号制度;建立单定、双定征前审核制度;建立与健全减免税报批制度。“三种征收方法”是单定、双定和查实征收3种。
  1984~1985年,先后采取加强集市税收征管措施:(1)对集市流动经营业户,分别采取不同情况,实行按天、按次、按月征收方法;(2)建立集贸税收代征点,委托代征;(3)加强旅店、贸易货栈、交易所的管理;(4)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5)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凭证入市制度,凭“税务登记证”经营;(6)入市经营向各市场税务驻征组办理申报登记,并收取一定数量的物资或现金作保证;(7)充分利用报纸、广播、会议、宣传栏,加强税政宣传;(8)为方便群众纳税,市场驻征组做到节假日轮流值班,早市有人收税;(9)上市收税人员一律佩带胸章,执行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的办法。
  屠宰税 1950年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对“三自”(自养、自宰、自食)免税。
  1951年,市区、河西、里村、旧城、经公桥、鹅湖改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局派员驻屠宰场(农村集镇指定屠店集中屠宰)征收,负责过秤、征税、牲肉加盖验印。农村则按标准重量,委托区、乡政府代征。为平衡税负,调整标准重量,猪每头80斤调为100斤,牛每头由250斤调为300斤。“三自”继续免税。
  1952年,取消代征机构,改为征收单位自征。根据市农村屠宰旺、淡季节和税源的具体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仅对重点地区抽配干部自征。从10月份以后撤销重点自征,仍委托代征。 1953年,修订屠宰税,将屠商应纳税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内征收,调整税率,市区为14.5,农村为13%;农村“三自”免税,城市及商方不能享受。管理方面,按实际重量征收地区,仍采取驻屠宰场征收管理。农村代征整顿代征网点,整顿后对8个区和25个乡设立代征机构,同时健全代征制度,从9月起全面实行先完税后杀猪,加强屠手、牙纪的管理,控制偷漏。
  1954年,鉴于市区猪肉销售,全部为国营掌握,按照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从11月15日起对国营屠宰的牲畜,改由食品公司自行检验,屠宰税依帐面销售数量,按旬结算申报纳税。农村“三自”免税,由按标准重量定额扣除,改为按实际重量征收,加强控制,核实征免。
  1955年,猪内脏计税数量,统一规定按猪外壳重量的10%计算,农村宰猪全面实行“农民吃多少免多少,卖多少征多少”。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整顿宰杀申报、过秤查验和代征等制度,堵塞漏洞。
  1956年,对国、合企业屠宰税,查帐计征,进一步简化手续,实行企业“自行核算、自行纳库”的办法,取消评价核税。农村取消“三自”免税,“三自”一律征税。
  1958年以后,简化屠宰税征管,对国、合经营屠宰业务,查帐计征。“三自纳税”,农村社员屠宰税,按标准重量或按头定额征税,委托代征,坚持先税后宰,屠手验票杀猪等管理办法。对集市个体屠商,控制入市报验、纳税和牲肉验印等管理方法。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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