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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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0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征收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11
页码: 211-2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产品税征管、工商户税收征管、集贸市场流动税收征管、发票管理、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农业税征管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减免 税收

内容

第一节 产品税征管
  景德镇市重点应税产品有陶瓷、土烟丝、土烧酒、植物油、茶叶、竹木等,根据这些产品的产销特点,分别采取控制收购、起运和查定三种征收方法,实行征管合一。1958年以后,税源逐步集中到国营、集体,征税环节改在生产、销售和收购,征管逐渐规模。
   陶瓷 陶瓷行业在社会主义改造前,瓷器大都是手工分散生产,由私商集中到收购外运。50年代初,瓷业生产户占全市工商业总户数的40%。根据陶瓷产销具体情况,采取控制收购起运征税。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按粗、细瓷质料重量折算计税单位,由税务部门分别评价核税。瓷器本来不属于货照同行的货物,为了加强运销管理,1951年起实行划区货照同行,即纳税后核发完纳税照,持以运销。1954年配合对私营改造,对不属于国营瓷业公司收购包销的瓷器,改由瓷业公司按批发牌价计算纳税,对国营瓷业公司收购范围的下脚瓷,仍由产商参照国营瓷业公司的进批差率,换算计税价格计算纳税。鉴于当时瓷器大部分归国营收购运销、纳税,货照同行已无必要。从1954年11月20日起,取消划区货照同行,改为凭税务机关查验盖戳的发票运行。1956年取消评价核税,改按实际价格计税。1958年及1973年简化税制后,陶瓷改由生产单位在产品销售环节、依照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按期结算申报缴库。对国营、合作社企业实行“三自纳税”,即由企业自行核算、自行填票、自行缴库的简便方法。
  土烟丝、土烧酒、植物油 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前,采取源泉控制、查定征收,评价核税,货照同行。如土丝,控制榨打捆,点捆过秤,查定征收。土烧酒控制酿坊的酿酒缸,量缸贴证,酿坊开酿需经区政府批准,税务机关查验,点缸定产,查定征收。植物油生产分散,原则上重点控制生产工具,掌握生产时间,结合油料出油率等多方面的资料,查定征收。1955年对国、合企业运销应税商品,简化照证,取消货照同行。1956年,对国、合企业生产、收购的应税产品,采取查帐征收,定期结算,不再评价核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随着经济税源的新变化,简并税种,简化征管办法,改为查帐结合查实征收。
  茶叶、原木 建国初期这两种产品均为农民生产,行栈或商贩收购,当时采取控制收购单位征收,税务部门评价核税,货照同行,对于茶厂生产的精茶,派员驻厂征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这两项产品为国家收购物资,仍在收购环节征税,取消评价核税和货照同行,改由收购单位按实际收购价计算纳税,凭国、合企业单证运行。1973年实行工商税,原木列为森林采伐工业,国营森工部门收购农村的木材,改在销售环节纳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原木改征产品税,控制收购、启运、和销售环节,并实施产地启运征收,设站检查运销竹木,以防漏洞。
  第二节 工商户税收征管
  对固定工商业户税收的征管,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前,采取查帐计征、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等3种征收方法,以民主评议为主。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扩大查帐计征,取消民主评议,改为核实征收,对小型商业户和个体商贩,分别采用单定(定税率)或双定(定期定额)征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护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征收方法 1950年,对国营、合作社查帐计征,企业按月自报先缴,季终查实清理纳库。对私营业户主要用民评、双定两种方法征收。民评方法曾经几次改进:营业税1950年上半年评任务(即评分按任务计算分值),税负畸重畸轻;下半年改为初步评议,亦未达到应负税额。所得税仅对大中行业按估征率(1%~1.5%)估征。1951年春季,营业税改为业户自报、初评(小组)、复评(行业)、税局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再评加、任务完成较好。夏季营业税改变方法,发动店员工人护税,组织职工协税委员会,并选择资方积极分子,组成检查组,经常检查监督。评议前税局组织普查,根据税务局、协税委员会和检查组三方面的材料研究评议,实评实征,掌握材料较多,评议较扎实。原来摊贩业营业税曾按资本额课征,后也列入民评,所得税按评议核实的营业额和调查协定的标准纯益率计算征收。对私营中一些帐制较健全的业户,批准为查帐计征户。1952年营业税评征,进一步依靠职工护税,派专人驻市总工会联系,评议改为自报(业户)、初评(小组)、复评(行业)、职工审查、税局核定。所得税采取分行业、分类型选择典型户,按进销差率、单位成本调查确定不同类型的标准纯益计算征收,反映合理,同时审批扩大私营查帐户。1953年以后,营业税评征,采用大会动员、分业酝酿补报、评议小组初评、职工复查、大会通过、税局核定等步骤。适当运用工商界的上层分子,组成市评议委员会及各评议小组,协同搞好评议工作。所得税对民评户采用标准毛利率计算,费用核实到户;对查帐户采取分户核实营业额,结算征收。1955年,加强调查研究,两次营业税评征前,调查典型户547户,三次所得税查征前,调查典型利润材料525份。1954年所得税汇缴,调查典型户数占参加汇缴户数的21.3%。由于调查材料充分,评议工作主动,税负更为合理。同时建立了资料审核制度,成立资料审查组,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既保证了资料质量,也有利于提高专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为了认真贯彻区别对待政策,凡私营转为各种类型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只要帐证条件较好,都优先批准查帐计征;暂时未转,但与国营联系较深、帐票基础较好,职工护税积极的业户,实行按月自报缴营业税,从4月份起即未评议。1956年废除民主评议,改为核实征收。小型业户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定或双定征收,执行归口部门安排计划与税务部门核定征税一致和定后不单独变更营业额的原则,既简化了手续,也减轻了税负。执行后,全市小商小贩税负降低37.49%。固定工商企业的征收方法,也作了调整,调整后各种征收方法的户面和营业额比重如下:
  征收方法 户面% 营业额比重%
  查帐征收 14.96 66.87
  核实征收 52.07 29.36
  单定或双定 32.97 3.77
  1958年以后,对国营、集体企业大都采用查帐计征;企业财会制度健全、纳税积极、办税认真负责的、实行“三自纳税”,专管员加强督促检查。
  1982年,根据国务院强化税收法制的精神,企业税收改为“三自纳税”与“申报纳税”相结合,凡具备纳税好资金充裕、财务核算健全等条件者,继续“三自纳税”,不具备条件者,改为“申报纳税”。农村分散税收改为税于巡回征收与群众代征相结合,建立290个代征点,屠宰税全部委托大队、分场代征;零散流动的工商税90%是由大队、分场代征,税务专管员平日加强对纳税户和代征单位的辅导检查监督,把专业管理与群众护税有机地结合起来。
  管理形式 1950年城市和较大集镇、工商业户集中,实行分行业编组管理;农村业户分散,按地区划片,各税统管。1951年市区曾实行划区段管理,成立瓷联和商联两个中心段,因干部业务跟不上,区段管理流于形式,实际上仍是业段兼管。1952年取消区段管理,改为分区、分业管理(即瓷业分区、商业分业),以后又改为分户管理和管业的办法。为扩大查帐计征,在私营企业中,开始建帐,统一会计科目和帐簿。
  1954年推行税务专责管理。市区首先调整了专管组织,确定按征收方法编组,成立国合专管组、民评专管组、小型专管组,组以下分业定人专管。私营工商业以查帐、民评户为管理的重点,小型户管好典型,兼顾一般。市区查帐户31户,由2人分管;民评户916户,9人分管;小型户2653户,由11人分管;摊贩户1161户,由2人分管;国合企业2人分管。其次,划类选点,实行重点管理,共选择重点户485户,占工商业总户数的11.8%,占总营业额的31.4%。选择重点行业11个,占总营业额的48.3%,占总税额的63%。主要是从类型中找典型,从一般中寻重点,由面集中到点,有目标的管好重点,点面结合,掌握一般。再次是改进管理方法,健全必要的制度。如建立制造和加工登记簿,原材料耗用登记簿,陶瓷生产登记簿及开窑折,对陶瓷彩绘加工,实行分组集中填开发票办法。加强源泉控制管理,农村采取“按地区划片,结合征收方法,照顾行业”进行分工,税务所所在地按行业或地段划分编组,其他乡村以工商管理小组为纳税小组,查帐户、民评户和较大的小型户为管理的重点。
  1955年,贯彻区别对待政策,不仅公私区别对待,就是公营企业之间,也要根据经营业务繁简,分支机构的多少,在申报纳税期限上区别对待。对私营企业则按照与国合联系的深浅不同,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并在市建帐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整顿原建帐证,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修改为简易日记帐,建立原始凭证贴存簿。试行凭册购货办法。
  1956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改造胜利的新形势,税收征管作了相应的调整与改进:对国营、合作社的税收,主要是加强辅导检查和税企联系。分别建立按季检查制度和税企联系制度。对各行业归口改造的业户。改按归口部门对口管理,从国营、合作社到公私合营和摊贩,实行一条鞭的管理,并与归口部门建立联管制度,明确联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经常督促管理业户进货凭购货手册,销货填开统一发票,存货按期盘点,现金按时存款,帐簿送税务局登记验印,并经常检查发票使用情况。
  1957年,对全市固定工商企业分户作了纳税鉴定,建立座商外销、纳税竞赛、税款代征和税务资料积累等制度。并先后接办森工、食品工业、商业、城市服务、卫生5个系统企业和省重、轻工业厅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监交监汇工作。实行税利统管。
  1958年,税制简并,征管简化。为把征管工作放在支农促工,生财聚财上,进一步简化了征纳手续,依靠群众办税护税。
  1959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促产增收活动,加强税务资料积累,以便通过资料反馈,对专业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先后建立统一的税务专管手册、专管资料袋和专管员工作报告制度。
  1960~1963年,在征管上着重抓三点:(1)健全征管制度,重新修订工商税收稽征管理工作意见,广泛建立群众协税网组的意见,代征管理办法,纳税检查和违章处理制度。手工业社组下放农村后,统一农村手工业税务稽征管理工作意见。根据全市小商小贩的发展情况,制订小商小贩税务稽管工作意见。(2)经过三次审查修订,汇编国营工业、国营商业、供销社、手工业社(组)、国营农垦殖场,社办企业、生产队和粮食系统8个综合纳税鉴定。(3)规范专管手册,统一记录内容,建立经常积累和定期分析制度。
  1964年,健全专管职责,建立以“定、管、查、征”为中心的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定”是定人、定户、定任务、定制度;“管”是管严、管细、管深、管透;“查”是查政策执行、查制度贯彻,查收入漏洞;“征”是征足、征齐、不错不漏。要求专管员每月下户20天,片管员每月下乡24天。
  1965~1972年,对农村纳税户加强辅导,采取文字与表式相结合,制发国营工业、国营商店、食品站、竹木经营所、粮管所、国营农垦殖场、供销社、农村社队及社员、半工(农)半读学校、合作商店、个体户、无证户等12个纳税鉴定。
  1973年,实行工商税,税务机构恢复不久,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建立健全各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并对市区工商企业全面进行登记发证,以便更好地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
  1974~1978年,严肃纳税纪律,逐步取消“三自纳税”,实行“申报纳税”,严格执行逾期纳税加收滞纳金制度,对拖欠税款不交者,通知银行扣缴入库。
  1979年,着重抓征管基础工作:(1)抓支农促工,用好支农周转金,培养财源;(2)抓税款按期入库两个95%;(3)抓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规定;(4)抓纳税检查;(5)抓资料积累、整理分析;(6)抓经济税源检查;(7)抓好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和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评比。
  1980~1981年,对内开展征管质量单项竞赛和考核评比;对外抓纳税大检查,拟订工商企业清理偷漏欠税自查参考提纲,并转发税务总局印发“什么叫偷税、抗税、漏税和欠税”等问题解答稿的通知,进行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198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税收法制的通知精神,对严肃纳税纪律作出3条决定:(1)从6月1日起对固定工商企业逾期纳税,除局领导批准延期者外,其他科、所和专管员都无权批准延期,一律加收滞纳金;(2)整顿“三自纳税”,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三自纳税”,改为“申报纳税”;(3)成立3个分局,加强城市税收征管。
  1983年,抓重点户管理,把管、查、征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每个专管员都按确定的重点户,加强管理,做到平时多下户,了解情况,摸索经验。规定重点户按季检查一次,一般户每半年检查一次,把检查与征管结合起来进行,并作为衡量征管的尺度,改变平时忙征收,突击搞检查的做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微杜渐。同时把专管员岗位责任制作为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落脚点,明确规定专管员贯彻政策,完成任务,税款按期入库达到两个95%,每月下乡上户20天,严格执行计会统制度,确保票款安全等8项岗位责任制,建立考评奖惩制度,按期考核记分评比。
  1984~1985年,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作了补充修订,明确规定:(1)必须在管字上下功夫,提高征管质量,专管员日常活动概括起来是管、查、征,管是基础,查是手段,征是目的,因此必须在管字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征管质量;(2)做好征管工作8点:认真贯彻税务人员守则;落实专管员岗位责任制;管好重点户和典型户,做好经济税源分析;搞好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加强财政监督;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和个体户税收管理;认真管好发票,堵塞漏洞;做好代征单位的辅导结报工作,充分发挥护税协税的作用;做好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的征收管理;(3)试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权、责、利相结合的“五定一奖”的奖惩办法,“五定”是定任务、定人员、定地点、定户数、定质量。“一奖”是从6个方面考核记分: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各项征管制度,征管资料无缺;税款按期入库达到两个95%;执行计会统制度,票款安全无事故;积极压缩欠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产增收成效者。
  第三节 集贸市场流动税收征管
  集贸税收 1950年,对行商控制货物入境具保,销货填开临商发票,持发票申报纳税、销保。
  1951年,改为指定行栈落货,销货后由行栈代扣代缴临商税。规定行栈必须建立统一的帐簿、发票和报税单,以便检查监督,防止流弊。后改为凭行商证免予具保,无证自由取保,证保均无,则指定行栈落货,先卖后税。
  1952年,市内行商已登记管理,外埠行商控制入境向税务所申报查验登记,凭运销单或行商证免予取保,销货后纳税。
  1953~1972年,对流动商贩的控制,从分兵把口,过渡到内部控制,撤销检查所、站,增设代征网点,委托代征。
  1973~1974年,为配合全市打击投机倒把,加强集市税收管理,恢复车站、码头的税务检查和市场、街头巷尾的巡回检查制度,建立货物入市报验制度,对无证商贩采取定额征税,对外来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在市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建立相应的征管制度。对集市税收分别采取市场征收,报验征收、定额征收、查实征收、缉私征收等5种征收方法。农村税源零散,主要是增设代征网点委托代征,除税务所所在地外,生产大队、分场一级的单位和驻农村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代征点代征税收。
  1975年配合加强砂石市场和运输市场管理,市政府发布通告,严格控制专业发票,砂石、运输流动税收,分别委托市砂石管理办公室和市民间运输管理所代征。
  1983年,发布《加强集市贸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开展宣传,进行检查整顿,建立群众护税协税网组。对个体户税收实行“五抓”“四建”和“三种征收方法”。“五抓”是抓个体户的税务登记、抓个体户的进货登记,抓个体户的发票管理,抓好重点税源户和税负典型户的管理,抓好群众护税协税。“四建”是建立与健全个体户外销商品(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建立征税底册销号制度;建立单定、双定征前审核制度;建立与健全减免税报批制度。“三种征收方法”是单定、双定和查实征收3种。
  1984~1985年,先后采取加强集市税收征管措施:(1)对集市流动经营业户,分别采取不同情况,实行按天、按次、按月征收方法;(2)建立集贸税收代征点,委托代征;(3)加强旅店、贸易货栈、交易所的管理;(4)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5)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凭证入市制度,凭“税务登记证”经营;(6)入市经营向各市场税务驻征组办理申报登记,并收取一定数量的物资或现金作保证;(7)充分利用报纸、广播、会议、宣传栏,加强税政宣传;(8)为方便群众纳税,市场驻征组做到节假日轮流值班,早市有人收税;(9)上市收税人员一律佩带胸章,执行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的办法。
  屠宰税 1950年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对“三自”(自养、自宰、自食)免税。
  1951年,市区、河西、里村、旧城、经公桥、鹅湖改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局派员驻屠宰场(农村集镇指定屠店集中屠宰)征收,负责过秤、征税、牲肉加盖验印。农村则按标准重量,委托区、乡政府代征。为平衡税负,调整标准重量,猪每头80斤调为100斤,牛每头由250斤调为300斤。“三自”继续免税。
  1952年,取消代征机构,改为征收单位自征。根据市农村屠宰旺、淡季节和税源的具体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仅对重点地区抽配干部自征。从10月份以后撤销重点自征,仍委托代征。 1953年,修订屠宰税,将屠商应纳税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内征收,调整税率,市区为14.5,农村为13%;农村“三自”免税,城市及商方不能享受。管理方面,按实际重量征收地区,仍采取驻屠宰场征收管理。农村代征整顿代征网点,整顿后对8个区和25个乡设立代征机构,同时健全代征制度,从9月起全面实行先完税后杀猪,加强屠手、牙纪的管理,控制偷漏。
  1954年,鉴于市区猪肉销售,全部为国营掌握,按照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从11月15日起对国营屠宰的牲畜,改由食品公司自行检验,屠宰税依帐面销售数量,按旬结算申报纳税。农村“三自”免税,由按标准重量定额扣除,改为按实际重量征收,加强控制,核实征免。
  1955年,猪内脏计税数量,统一规定按猪外壳重量的10%计算,农村宰猪全面实行“农民吃多少免多少,卖多少征多少”。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整顿宰杀申报、过秤查验和代征等制度,堵塞漏洞。
  1956年,对国、合企业屠宰税,查帐计征,进一步简化手续,实行企业“自行核算、自行纳库”的办法,取消评价核税。农村取消“三自”免税,“三自”一律征税。
  1958年以后,简化屠宰税征管,对国、合经营屠宰业务,查帐计征。“三自纳税”,农村社员屠宰税,按标准重量或按头定额征税,委托代征,坚持先税后宰,屠手验票杀猪等管理办法。对集市个体屠商,控制入市报验、纳税和牲肉验印等管理方法。
  第四节 发票管理
  市税务部门从1950年开始管理发票,曾经历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由部门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当年仅统一销货发票格式为:座商、行商、座商外销3种。由工商联印制,凭税务部门证明发售。税务局从中掌握发售总数量和分户实际购领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规定业户销货额在人民币三千元(旧币)以上,都必须填开发票。
  1951年,结合三建(建帐、建票、建制)整顿发票,统一销货发票改为单一、复式、较小单式3种。为防止伪造,便于识别监督,在新发票上套印有市税务局查验章。业户需用发票,向行业申报数量,由各行业汇总造册备款,向税务局请领介绍信向指定单位购买。以后随着发票在经济领域里的地位、作用的提高,发票管理相应地改变,由管理私营业户的发票,逐步发展管理全市各种经济企业的发票;由通用发票,逐步演变为行业专用发票;由对发票格式和使用的管理,逐步发展对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检查、监督全面管理,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方面。1975年,加强发票管理,严格规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等制度和办法,凡企业自印发票,须先报经税务局审查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套印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对于不具备自印发票条件的凭介绍信向税务局领取发票购买手册,每次购买均需经管户的专管员审查核准买发票种类、数量,并应将原已使用的发票报查联交税务局审查。不论自印或购领的发票,都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发票人员名单报税务局备查。为了控制发票的代开、借用、买卖等弊端,缩小通用发票,实行行业专用发票,企业购领通用发票时,也印在发票上加盖行业章,固定使用范围,防止非法活动。除了外部管理加强以外,在税务部门内部也加强控制,严格规定税务干部填开临商发票时,必须连同税票存查,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以防止利用发票谋私利。1982年,贯彻国务院37号文件,强化税收法制以后,对全市各种发票进行了全面检查整顿,修订改进发票管理办法:一是扩大企业印发票范围,二是对某些专业性收付款凭证,不再套印税务查验印,企业可以自印,以利于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
  第五节 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集体企业蓬勃兴起,根据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各级税务部门管理的通知》,经市革委研究,全市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范围是:(1)制定集体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2)审查集体企业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3)加强集体企业的资金、财产、成本、费用的管理;(4)筹集和管理生产发展基金;(5)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工作总方针,促进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6)会同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单位,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税务局在加强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中主要是围绕筹集生产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进行以下工作;
  采取三种渠道,为集体企业筹备资金。1.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尽可能地给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照顾,从政策上让企业得到一定的资金来源。鉴于集体企业都是白手起家,艰苦创业新办起来的,按照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给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照顾。据不完全统计,至1983年2月止,对270多户(次)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款510万元。2.开辟“扶植集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为了扶植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开辟筹集生产发展基金的新渠道,提出把每年工商所得税收入超过1979年入库基数250万元的部分,作为“扶植生产周转金”,由税务局掌握无息贷给企业,有借有还,既灵活,又有针对性。从1980年起到1985年止,全市筹集“扶植生产周转金”达193万元。3.积极协助企业取得各种专项设备贷款。1980年以后,各银行相继建立了10多种专项设备贷款,用于企业挖、革、改、平衡和扩大生产能力,按照规定集体企业借用设备贷款,在还款时都涉及用部分工商税和所得税归还,对全市税收任务完成会有影响,但从长远利益看来,培养税源有利于税收的增长。全市集体企业共借涉税贷款653万元,及时解决集体企业发展生产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
  帮助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发挥较大效益。把各项减免税所得的资金,控制起来,在企业核算上增设“国家扶植资金”科目,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抽调或分配这笔资金,发挥较大效益主要从5个方面入手:1.扩大再生产,安置更多的待业青年。市面砖厂原是景陶厂家属厂,1978年改为园艺瓷厂,生产日用陶瓷。1981年为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安排了一批待业青年,改为面砖厂。生产面砖有发展前途,又能更多的安置待业青年,经报省财政厅批准给免工商税50余万元,使该厂购置成套设备,已形成年产面砖8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安排待业青年700多人。全厂已初具规模,产销两旺,成为税源大户。2.加强新产品投产,增加花色品种。青花文具瓷厂原为新村街道办的小陶瓷厂,只有30多名职工,生产陶瓷缸、钵、年产值几千元,难以维持。1979年底,厂试制青花文具瓷新产品成功,1980年销路畅开,而厂里苦于资金缺乏,没有瓷窑和主要生产设备,税务部门及时贷给“生产周转金”6万元,并减免产品税收共10万余元,建造园窑一座,窑房一栋,解决烧炼问题。连续两年又通过以税归贷,解决资金20万元,使厂生产能力不断扩大,成为市获利水平最好的新办集体企业,1985年产值184.5万元,产品由原单一生产文具瓷,发展为大小瓷器60多个品种。3.扭亏增盈,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市电瓷电器公司所属昌化瓷厂,1981年前,年年亏损,处境十分困难,为了促进厂转产,报经上级批准辖免历年欠税。同时,税务部门贷给“周转金”5万元,并协助厂通过银行贷款5万元,使厂迅速转产适销对路产品,当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4.4万元,产值达110余万元。并新增闸刀开关等产品,满足市场需要。4.扩大出口生产,增加创汇收入。市服装一厂在珠山西路新建厂房,因资金不足,配套工程上不去,内部设备不完备,1982年同外商订货时,对方提出要看厂容厂貌,然后再签定合同。经多方配合,积极支持,由厂向建行贷款10万元,解决了厂房设备问题。后来同外商签订加工业务合同,收入117万元,获利12万元,较1981年增加一倍半,为国家赚回了外汇。5、积极支持“低铅”瓷试验,提高瓷器质量。珠山彩绘瓷厂是一家单一粉彩加工瓷厂,外商对粉彩瓷含铅较高,危害健康,订货后瓷器不合质量标准拒绝验收。1982年为支持厂进行“低铅”试验,税务部门贷给“周转金”2万元,致使“低铅”瓷试验成功,提高了瓷质,销售良好,实现盈利1.9万元。
  努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集体企业财务上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管理经验,财务力量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税务部门协助抓财务会计队伍的建设,举办以传授会计核算知识为主的会计培训班3期,对200多名财务人员,进行经济理论、会计原理、记帐方法和税收知识的培训。大部分人员已成为企业领导搞好经营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推行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会制度,设计制订一套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统一核算科目和会计报表,使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逐步走上了正轨。
  为促进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1982年首次开展了编审年度财务利润和奖金计划的工作。通过对集体企业的逐年度利润和奖金计划的审定,把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挂勾,调动了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把经济搞活,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
  第六节 农业税征管
  1949年,全市农业税的征收,以自然村为单位,各农户将应缴的“公粮”按规定日期送往指定地点,粮库验收后,开给收据交村公所,由村公所到区政府换取收粮证书,粮库第二联随库存旬报送交市政府财粮科。全市的农业税征收由市政府财政科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农业税征解支拨业务手续,由财粮科粮秣会计具体负责办理,实行夏秋两季征收,全年任务一次结算。这一办法至1985年未变。
  1950年,“公粮”征收以村为单位集合,以乡为单位缴粮。为便于群众纳税,简化入库手续,已经缴粮或纳折征品,均到粮库征收组直接领取或换取正式公粮收据,代业主缴粮或受雇缴粮,与自交粮分开报解结算。农业税的征收结算,由市政府财政科负责。
  1951年,根据《中南区征收农业税报解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当年夏征开始,按任务大小向各区派2名财政驻库员,负责办理换据,签发检斤表和登记造册工作。各区驻库员每月与仓库会计结算当日帐目,填开农业税收据,逐笔登记在农业税征解分户登记册上。每乡立一帐户,每日一小计,5日一合计,编制农业税征解及报表和农业税征收粮食等实物品类月报表,按乡装订成册,每册附上农业税收据清单,送区政府盖章后,呈交市政府财政科。财政科汇总后每5日向省政财局报送一次。从当年夏征起,中央粮和地方粮的保管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在报解上,中央粮由市政府粮食科注帐,地方粮由市政府财政科注帐。
  1952年,根据《中南区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暂行征解统一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财政科为全市农业税征收机关,财政科将征收的实物解缴商业部门或粮食部门时,视同入库。以中等稻谷为全市农业税征的帐面本位。粮食以市斤为单位,有特殊记帐单位的实物依其规定的单位记帐。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农业税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夏征以9月30日入库为终期,逾期作为秋征。秋征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终期,逾期作为下年度收入,以“上年尾欠”科目列帐。从当年起,景德镇市初步建立健全了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
  1956年,农业税的结算制度相应作了变更。“公粮”入库以农业社为单位。农业税征收年度自当年起改为历年制。在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的农业税作为本年度农业税收入,逾期作为尾欠。同时取消了旬报制度,在征收结束后编造决算表报解到省。公粮价款采取10天一结算,就地入库的办法,代金由乡汇解到市金库。上缴给省的“公粮”与附加分别报解,由财政科将价款汇省。
  1958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征购粮统一入库、依质论价、分别结算”的办法。全年征购分作“预送预售”和“秋征秋购”两期入库,农业税款也分作两期扣缴。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进行结算。在秋征入库前,乡人民委员会将分配给纳税单位的全年应缴税款,造具清册,通知粮库扣缴,并与粮库共同签章,上报市财政局和粮食局。
  1959年,全市农业税结算办法,根据省财政厅的规定,采用历年制,分为三个阶段,自1月1日至2日底为上年收入结算期;自3月1日起至9日底止为预送期,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秋征期。各基本核算单位,将粮库(站)所开的“商品入库凭单”和缴给银行营业所的现金收据,到公社进行结算后,由公社填制农业税征收清册,作为纳税凭证。市财政局在每月终了5日内,根据经粮食局、市金库核对签章的“农业税对帐单”编制农业税征解月报表3份,并附对帐单,自留一份、报省财政厅2份。省、市农业税附加随同“公粮”一并入库,列入农业税征解月报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0年基本未变。
  景德镇市农业税的征收品种,主要是稻谷、茶叶、竹木等。自建国以来,坚决贯彻“先征后购,先送公粮、后送购粮、分别结算”的原则,保证全市按时完成国家分配的征收任务。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农业合作社以前以户为单位、合作化后以农业社为单位,人民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单位。
  1981年,农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后,全市的结算单位由原来的1000多个猛增到5万多户。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有两种:户缴队结。即粮库(站)收到各户缴纳的粮食后,将入库单自存联交户主,结算联交乡财粮员,由财粮员将入库单集中后对生产队统一结算农业税;户缴户结。由乡财粮员根据农户缴纳农业税的结算单直接向户主结算农业税。或者由乡财粮员上门征缴结算农业税。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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