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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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0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税收减免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5
页码: 207-2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税收减免情况,包括城市工商业税减免、乡镇企业工商税减免、农业税减免。
关键词: 景德镇 减免 税收

内容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优惠性规定,是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的税政措施。能够使税收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景德镇市按减、免税的规定,根据市情对城市和农村中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行减免税收。
  城市工商业税减免 为使瓷业有一定资金力量,扩大再生产,在所得税征收上按照规定给予照顾。1949年四季度~1950年度免征瓷业生产单位的所得税。1951年起减征10%,至1957年止,所得税一项减免税额33.69万元。
  1956年由于瓷业生产受原材料、燃料供应和资金不足的影响,成本上升,瓷厂亏损,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亏损的瓷厂免征两个月的营业税22万元,同时对经营窑柴的商业免征营业税30万元。
  为了促进瓷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新成立的手工业社的营业税减征20%一年,所得税减征50%两年的照顾。1956~1957年共减免税收为26.78万元。
  1954~1958年8月,根据国家过渡时期税收要更多地积累建设资金,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税制有所修订。为巩固农村信用社,1954年继续执行免征工商业税照顾。1955年10月,为配合对私改造,按规定对私营商业接受国、合委托代购、代销、代批的商品,改按所得手续费征收7%的营业税、每月收益不满30元者免税。同年11月,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按规定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1956年5月,市按规定对戏剧、话剧、歌剧、音乐、曲艺、杂技、舞蹈等7个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2年。同年8月,对公私合营工业、商业批发单位,合作商店(组)、自负盈亏的小商贩优惠减免工商业税。
  1961年对运输合作组织征收税作了调整,对经营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1962年4月,对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的所得税执行21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手工业部门归口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仍执行上缴利润的方法,不征所得税。
  1965年,全市先后执行对机器、机械协作生产和试制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
  1979年对安置待业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104户,其中减免工商税一年的26户,减免所得税的97户次。1980年,对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单位减征所得税、同年,进一步减免税收。
  乡镇企业工商税减免 1956年下半年,为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放宽对农副产品征免税的尺度。规定11种大宗农副产销售免征营业税,不属于免税产品范围的销售,从低按3%、征收工商业税。
  1957年为支援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规定对农业生产社社内的公用,分配社员和社员之间的相互调剂,以及农民自产自销的应税产品,不纳税。其余产品持乡政府或农业社的自产自销证明也不纳税。
  1965年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征收办法和供销合作社征税规定,对国、合企业经营生猪和农民宰猪,一律执行减半征收屠宰税。
  1966~1972年期间,贯彻全国税务会议精神,执行放宽农村税收决定为:(1)社队分给社员自食的油、糖免税;(2)对农民出售小量应税产品金额在5元以下者免税,社队出售这部分产品,给予8折照顾;(3)社队出售几个公社联合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所使用的应税产品免税;(4)集体经济购买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5)集市交易税暂不征收;(6)不属城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不征房地产税;(7)农村的车船不征使用牌照税。
  1974年,为支援农机生产、对农机、农具产品给予减免税:对县以下农机厂在开办的初期,暂时亏损的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对利用废旧农机产品为原料,生产修复的农机具及配件,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也给予减免税照顾。1978年,对农村社队办五小企业免征的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对新产品和农机协作配件部分给予免税。
  1979年,贯彻执行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的政策,对全市11个社办企业和22个社队企业减免税收10万余元。对社队历年欠税,确难收回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共减免19万余元。对农村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75个、共减免税收20余万元。对毛茶加工精茶,供销社零售农膜、饲料、议价粮酿酒等都分别给予减免税照顾。
  农业税减免 农业税减免是指给予有一定农业收入的农业税课征对象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收的优待。它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各种不同情况的农业税减免,体现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优越性。
  景德镇市遵照中央和江西省的有关规定,主要执行3种农业税减免政策。
  生产减免。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鼓励农村各级经济组织充分发掘利用土地资源,规定对纳税对象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1~3年的优待;对有计划的移民依法垦荒扩大的耕地面积,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5年的优待;对纳税对象在山地新垦殖或新垦复的茶园、桑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7年的优待、对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对生产用的牲畜、减征一定的农业税。
  灾情减免。在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雪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减产时,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政策,按受灾程度、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优待。
  社会减免。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因缴纳农业税后,在生产、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优待。农业税社会减免的范围主要包括:(1)对于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及其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有困难的农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2)对于生产、生活上尚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在保证贯彻减免政策和完成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对由于国家基建占地,兴修水利影响收入的生产队,给予减征农业税的照顾。
  1950年,根据中南财委会的指示,景德镇市农业税的灾情减免为:收获量不足3成者免征,收获量3成以上不足4成者,减征70%;收获量4成以上不足5成者,减征50%;收获量5成以上不足6成者,减征30%;收获量6成以上不足7成者,减征15%;收获量达7成者不减。佃户自动报出钿耕地主黑田,其报出黑田部分,佃户应缴的农业税予以豁免。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江西省1950年施行细则》的规定,以农户为单位计算人均全年平均农业收入稻谷150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对军、工、烈属、老、弱、寡、残疾特别贫困者,在不影响全市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减免农业税的照顾。
  1951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南区的规定,农业税的灾情减免为: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税额的20%;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税额的40%;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税额的60%;歉收6成以上不到7成者,减征税额80%;歉收7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2成以下者,不予减免。连续受灾2年,歉收平均达4成以上者,减免税额的50%。连续受灾3年以上,歉收平均达4成以上者,减免税额的60%,根据《江西省土地改革地区1951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以农户为单位,人均全年农业的收入稻谷150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凡实际参加生产的耕畜,每头扣除税额稻谷15市斤,新分地户分得的田地,为照顾其生产,按其新分地的收入,减5%计征。
  1952~1953年,根据《中南区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的规定》,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20%;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30%;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40%;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60%;歉收6成以上不到7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80%;歉收7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不足2成者,不予免征。
  1952年,对有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户,收入在折合主粮800斤以下的农户和田边、地边取得收入农林特产农户实行免征。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农作物因水、旱、风、雪、病、虫及其他灾害而歉收的农户,依该户全年全部农作物歉收成数,按以下规定减免到户,歉收6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7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5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3成半;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应缴纳税额的2成半;歉收不到2成者,不予减免。具体做法是: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由乡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调查属实后,造具减免清册,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在编册前一次减免之。当年,全市分配给村的减免指标,由各区、乡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程度实行减免,减免农业税58.58万斤,占当年应征税额的2.8%。
  1955年,农业税的减免基本按照1954年的办法实行,对烈、军、工属中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和老、弱、孤、寡、残疾的贫苦农户缴税确有困难者,减征其应缴税额的20%,特殊困难者多减或全免。革命老区尚未恢复生产的贫苦农民,以户为单位,减征应缴税额的20%。个别特困户,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可多减或全免;复员建设军人及经政府组织动员之移民,新安家立业从事农业生产确有困难者,减征其应缴税额的20%,特殊困难户,酌情多减。
  1956年由于遭受较重的灾害,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及个体农户实行不同的农业税灾情减免办法。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算歉收成数。歉收在1成以上不到2成者,按其实际歉收成数减征;歉收2成以上者,按照1955年的减免办法办理;歉收虽在1成以下,但歉收在6成以上的大块土地,占全社总耕地面积2%以上者,免征农业税。在社会减免方面,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社内贫苦的烈、军、工属户、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贫苦户、移民户和“五保”户,户数的多少及本社的经济情况,参照1955年实际减免总数,以社为单位进行减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减免额由社负责处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户的农业税减免比照1955年的办法处理。
  1957年和1958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减免比照1956年的办法办理。初级农业社和个体农户以户为单位计算歉收成数进行减免。歉收不到2成者不予减免。歉收在2成以上者及其社会减免,比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办法办理。1957年对饲养小牛的农场,农业社和个体农民,在征收农业税时,每头小牛扣除应缴税额稻谷22市斤。
  1959~1961年,农业税的减免,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按照常年产量和灾后的实际产量对比,计算歉收成数。歉收1成以上不到2成者,按其歉收成数减征;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2成半;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3成半;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5成;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7成;歉收6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歉收虽在1成以下,但有部分耕田受灾集中、灾情严重、基本上没有收成的,酌情予以减征。对革命老区生产尚未恢复的生产大队、外来移民组成的生产大队及由于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农场、垦殖场、劳改农场和其他纳税单位,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征收农业税时给予适当照顾。饲养两周岁以下小牛的纳税单位.在征收农业税时,每头小牛扣除应纳税额22市斤。对在山地种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5~7年;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3~5年。油茶林免征农业税。
  1962年,农业税的减免基本按照前三年的办法办理。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抗灾能力普遍加强,规定歉收2成以下者不予减征。但若有部分耕地受灾集中、灾情严重、基本上没有收成的,酌情减征农业税。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77年基本未变。这期间,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多次强调农业税减免款必须全部按照政策,认真落实到纳税单位,禁止截留挪用。社会减免要重点照顾穷队,禁止平均分配。
  1978年,全市减免机动数被省财政厅按统一部署收回40%,以解决全省范围的重大灾歉问题,其余60%仍留归市财政所有,解决全市范围的一般灾歉和社会减免等问题。同年,对农业税的灾歉减免作了调整。由于以往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是以1952年查田定产时的产量为基础的,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常年产量占农业实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如按纳税单位的常年产量和灾后实际产量的对比来计算减免农业税的歉收成数,纳税单位实际上很难得到减免。为了更好地体现农业税减免政策,从当年起,参照纳税单位(1971~1975年)时期平均农业实际产量和灾区实际产量的对比来计算歉收成数,按原来规定核减农业税灾歉免额。
  1979年开始,实行起征点征收办法。对人均口粮在稻谷400斤以下的生产队,全部免征农业税。当年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有371个,占生产队总数的21.11%,免征税额为150万斤。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对进行独立核算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队)自当年开始至1985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社会减免,全部免征农业税。当年,全市知青场(队)减免农业税额5.6万斤。
  农业税恢复起征点减免办法后,对起征点以上和不实行起征点办法的纳税单位,因自然灾害而减产的,仍按照原来的规定进行减免。
  1980年,为了照顾老区生产队发展生产,将老区生产队的起征点提高到人均口粮450斤。当年,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有174个,占生产队总数的7.2%,免征税额为138万斤。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2年。1983年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了平衡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停止执行起征点减免办法,以往核减的农业税额全部恢复征收。
  1981年,全市普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业税的减免,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核定。农业税分户缴纳的,农业税额免额必须全部落实到户,重点照顾缴税有困难的重灾户。社会减免和幼牛减免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这一办理一直实行到1985年。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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