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捐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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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0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其他捐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06-2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田赋附加税、食盐附加捐、土产货物捐、屠宰税附加、房铺捐、米谷捐、消费通过捐、人力车捐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附加税 税收

内容

田赋附加税 民国16年前,除县附加外,有省附加与中央附加。3年,中央专款于兵米项下,丁每两征附税3角,米每石增附税5角。16年,田赋划归地方税时,附加税目繁杂,乃有增高正税率,将附加税并入,化零为整,县附加仍征收。25年,浮梁田赋附加税征收89343元(法币),其中地方附加30150元(按正税每元带征3角)、保安附加39585元(按正税每元带征4角)、保甲附加19608元(按正税每元带征2角)。
  人丁、户口、人口捐:三者的性质颇相类似,而为一种重复课税。征收标准,人丁以成年之男子为标准;人口捐又按人即征,无所区别于男女老幼;户口当以户论。派征按人或按户并无一定之规律,而为一种临时应急之用途,故其派征既无定额,又无定时,人丁、户口捐,各区乡亦有各异,而收入甚大,故其征收者较为普遍。
  食盐附加捐 除国税每担抽收3元4角6分外,而附加捐4元3角,筑路费1元5角,地方复重迭累积,更于盐斤征收附加捐。
  土产货物捐 土产货物是农村的大宗收入,除省政府征收清“匪”善后产销税外,县对输出得几无物不税,而征收机关混乱,税率无定,又甚于以前之厘金。浮梁的水果捐以价抽2%,鱼捐每千斤抽1元5角。
  契纸捐契纸附加税,浮梁按买卖契价每元带征2分,典契价每元带征1分。民国25年,契税附加共征收404元。
  屠宰税附加 浮梁县除田赋附加税之外,屠宰税附加税为最。民国25年屠宰税附加税(宰猪每头带征4角)共收12096元。
  房铺捐 征收房铺捐,以营业铺房者最为普遍,仅城镇实施,以租金为标准、浮梁县城按租金4%,景德镇按租金2%,由县财委会征收。
  米谷捐 县地方抽收米谷捐,抽收机关大都为地方团队,取以直接供其经费,其税率无定。但防碍米谷自由流通,加重米谷成本。
  消费通过捐 除土产货物出境纳捐税外,外货入境及消费,亦复有捐税。
  烟赌捐县地方作为取财之源。
  人力车捐 人力车除纳牌照使用税外,还得缴纳人力车捐,每辆月2角5分。 除上述杂税杂捐外,县地方为敛款便利起见,均滥于附加,诸如牙当附加、营业附加、油捐、酱油捐、杂货捐、店捐、戏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屠捐、夫行捐、船捐、壮丁捐、盐捐、烟酒捐、救国捐、冬防费、慰劳费、修路费等,这些杂捐费都摊到老百姓头上。民国时期除国税、地方税外,县地方还巧立名目苛征其他杂捐,名目繁多,使商民交困。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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