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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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0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191-1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1143年以来的农业税情况。农业税自古称田赋,民国16年改为地方税,1961年以后进行调减,之后一直稳定到1978年基本未变。
关键词: 景德镇 农业税 税收

内容

宋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实行“经界法”,浮梁县经“按图核实”丈量田地山塘,全县分别课税共计苗米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九石四斗七升,税钱一万九百四二七贯一百二十二文。
  元代,浮梁县年征稻米一万四千零三石二斗五升五合,稻谷四百五十二石五斗一升八合,麦准米二百一十五石三斗五升。税丝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四斤三两、役钞中统钞三十六锭一十六两六分。
  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浮梁县征夏税三千四百零六石九斗五升,秋粮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五石,芝麻折米八十九石,豆折米一百一十石六斗、桑丝四十九斤折绢三十九疋三丈,茶课米一百七十二石八斗。 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浮梁县有官民田地山塘五千七百六十一顷三十六亩,征夏粮四千零七十七石三斗三升;秋粮二万零四百九十二石三斗八升;丝五十斤二两折绢四十疋四尺。
  隆庆二年(公元1568年),江西首先推行“一条鞭法”(含各项税役为一、征银)。
  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浮梁县清丈田地,奉行新制,将田地山塘分为“则(即等级)。田分上中下三则,地山塘各为一则,按则征收。上田计一千四百三十八顷七十九亩,官民上田每亩米五升五合,夏税八百零五石七斗二升;秋粮八千零二十八石四斗五升。中田计一千三百零四顷四十九亩,每亩米五升一合,夏税六百六十五石二斗八升;秋粮六千七百四十四石二斗一升。下田计八百七十三顷七十八亩、每亩米四升五合,夏税三百九十三石二斗;秋粮三千九百四十石七斗八升。地计一千四百五十五顷,每亩米八合,夏税二千四百六十六石五斗四升;秋粮一千二百零七石六斗五升。山计一千二百二十六顷五十五亩,每亩米五合五勺,秋粮六百七十四石六斗六合。塘计一十八顷八十亩二分,每亩米二升八合,秋粮五十三石二斗二升。以上田地山圹共征夏税四千三百三十石七斗二升;秋粮二万零六百四十八石九斗一升六合。
  漕米正米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六石七斗九升,副米五千五百四十一石七斗六升,耗米七百四十一石七斗,总共一万八千六百一十石二斗五升。由于浮梁山多、米少,每石征价银五钱,共征银九千三百零五两,到外地买米赴兑。起运折色共银七千九百三十五两。
  明末,每亩田赋加征辽饷、剿饷、练饷共银七厘,兵工二部各加征一厘,每亩田地共加征银九厘。
  清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浮梁实有人丁二万六百五十六丁,妇女二万五千七百九十三口,永为定额。核定浮梁每年征丁口银二千八百五十三两四钱;官民田地共六千三百一十七顷四十三亩,征银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二两。共征银二万二千二百一十五两四钱,遇闰加银二百二十七两。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江西所属丁银摊入田亩完纳,每年匀摊一次。浮梁减征丁银七百八十四两,实征银二千六十九两。
  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停止编审人丁,于是丁总以地,统称“地丁”。漕米仍依例照征,地丁银和漕米数总额仍照前数。
  自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太平天国军下九江,漕船、粮食毁于兵火,逐停漕运,每石米折银一两三钱解部。嗣后为应付军需,各州县截留加派,浮收日益增多,至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丁漕两项一律折制钱,每地丁一两,连加耗羡折收足钱二千四百文;漕米一石折收足钱三千文。
  同治七年(公元1868年),漕米改收银一两九钱。同治十二年(1973),地丁每两加征钱二百文,核计征收,不得再浮溢。
  光绪年间(公元1875~1908年),浮梁原额官民田地山圹共六千三百一十七顷四十三亩,编起存各款并九厘,地亩银共一万九千三百五十六两、加节年开垦新增成熟田地,实征银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二两,带征丁银二千七十二两,匠班改归地粮编征正脚银一百六十二两,杂办课钞、兵粮耗费银、共额征起存正杂等银二万一千七百五十一两七钱,遇闰加银二百二十七两。原额漕南正副耗米一万八千六百一十二石二斗八升,除提留改折正副米四千五百六十四石二斗三升,实征米一万四千四十九石八斗。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筹解赔款,每地丁一两加亩捐钱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亩捐钱三百文。
  民国16年(1927年)中央与地方税源划分后,田赋改为地方税。同年8月,省财政厅拟具划地丁、米折价“化零为整”案,经省政府批准,将附加并入正税,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21年,浮梁有田36.178万亩,按肥脊分一、二、三则征税,丁额征银22533两,米额征数12751石,丁米折合银元118604元。
  民国30年(1941年)江西省田赋改征实物,规定田赋实征收入归中央、地方带征省、县附加。是年浮梁县实征配额39710石,实际征收数36777石。
  民国31年(1942年)按田赋征实随赋带征购,具体为征三购七。江西省政府分配浮梁县征实征购稻谷总数19.86万石,其中征实5.958万石;征购13.9020万石(征购粮价低于市场价一半),规定征购粮款的兑付,以四成为法币,六成为节约储蓄券(又称粮食库券)付给交粮者。
  民国32年(1943年)田赋税规分九等则,是年配额17.5105万石,其中征实70042石,征购10.5063万石。
  民国33年(1944年)江西省改征购为征借,规定征四借六,实行征实带附加(附加省、县公粮,原在征实内以四分之一拨充)。从本年起单列附加征收,浮梁县征借配额19.86万石,其中征实59580石;征借10.923万石,带征省县公粮29790石。
  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田赋免征一年。
  民国35年(1946年)以后,田赋继续增加。36年,分配浮梁县田赋征借额6952.1万斤(按全县36.6万亩田地计算、平均每亩负担189.9斤),其中征实3208.8499万斤;征借2138.9996万斤;省、县公粮1604.2498万斤。实际完成征收征借额2138.9996万斤,滞纳加罚15.1076万斤。征实征借直到景德镇解放前夕。
  1949年4月,景德镇市解放,当年度的农业税,由市人民政府接管的原浮梁县政府留下的承粮户和承粮田地等有关册籍,计有农户2.67万户,农业人口8.94万人,土地37.6万亩。依据这些资料,采用自报公议的办法征收。
  1951年,结合土改复查工作征收当年农业税,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实行有免征点的金额累进税制。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稻俗150市斤(不含150市斤)以上,税等为20级,税率自6~25%。
  1952年,遵照《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的规定,贯彻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税、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方针,全面进行查田定产工作。查田定产前全市共有耕地35.88万亩,计税常年产量为10118.37万斤。查田定产后,实有耕地35.99万亩,增加0.31%,计税常年产量为10091.29万斤,降低了0.27%,消除了农业税负担上畸轻畸重的现象。同年,对有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户,按当地农林特产批发价折合主粮,每户收入在800斤以上者,以8%的单计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全市征收农林特产税收入折稻谷16.26万斤。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56年。
  1953年,全市核定农业税征收常年产量为10207.13万斤,实际征收1829.74万斤,人均负担167.66斤。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市实征农业税2112.85万斤,人均负担192.82斤,比上年增长15.01%。
  1957年农林特产税,按照当年的实际收入,以当地收购牌价折合稻谷作为计税收入,高级农业社以社为单位,全社每户平均计税收入在180斤以上,初级农业社和个体农民以户为单位,每户计税收入在180斤以上,均按其计税收入的7%计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全市征收农林特产税收入稻谷82.11万斤。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原来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人民公社,公社以下设大队、生产队、计征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对全市1034个生产队调整了产量,按调整后常年产量以社计征,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按各社的实际经济情况分别确定税率。全市平均税率为17.58%,最低为11%,最高为20%。对个体农户,除按就近人民公社的统一税率计征外,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经过调整,全市耕地部分的常年产量比1957年调减170万斤,依率计税额调减30万斤。
  1959年,对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作了变动,按照个体农户所在地生产队的税率对其征收农业税,不再加成征收。国营农场,垦殖场耕作原来负担农业税的土地,按照11%的税率以农场、垦殖场为单位计征。同年,景德镇市开征林业税,属于农林特产部分,全年实征林业税正税1.5万元。
  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对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进行调减。以1957年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基础,减除三年来兴修水利和其他基本建设占用的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减除社员自留地中原来负担农业税的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加上开荒已满免税年限新评定的常年产量,并对原定常年产量偏高偏低的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作为1961年计征农业税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调整后,全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33.82万亩,比1957年减少3.77万亩,降低10.03%;常年产量为9736.23万斤,比1957年降低4.83%;全市税率为11.65%,比1957年降低5.92%,农林特产税率为4%,比1957降低3%。景德镇市的农业税负担自1961年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到1978年基本未变。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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