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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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20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制演变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6
页码: 186-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从1143年起的农业税、工商税改革演变过程。
关键词: 景德镇 税制 演变

内容

农业税 古时称田赋,即官田、民田之赋。宋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实行“经界法”,“按图核实”丈量田地山塘,分别课税,以纠正有田不纳税,无田反纳税之弊。明初实行赋役法,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赋。丁是指十六岁以上,六十岁未满之男者而言,未满十六岁及六十岁以上者免股役。洪武八年(1375年)规定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于每年农隙时赴京役三十日;有田不及顷者,以他田补足之,称均工夫,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以资其用,并非纳税。洪武十四年(1381年)定赋役法,丈量全国土地,编里、甲,创立“准黄册”,户丁赋役清册十年一定。十户为甲,有甲首;一百十户为里,有里长。洪武二十年(1387年),为以防止人民脱税为主要目的,而编纂“鱼鳞册”。“鱼鳞册”以田为经,以人户为纬,册之目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按田亩和人丁课征赋税。官田亩征米五升三合;民田亩征米三升三合;每一男丁编银一钱二分六厘;妇女六分三厘。明代赋役以此为标准,成为基础。田赋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纳,逾期加罚。税粮交纳可粮可钱,称“钱粮”。规定折征:米一石折银一两或钱上千文,钞十贯。明隆庆二年(1568年),推行“一条鞭法”(含各项税役为一,征银)。自明万历九年(1581年)丁役则取消了。
  万历十一年(1583年)浮梁县清丈田地,奉行新制,将田地山塘分为“则”(即等级),田分上、中、下三则,地山塘各为一则,按则征收。官民上则田每亩米五升五合;中则田每亩米五升一合;下则田每亩米四升五合;地每亩米八合;山每亩米五合五勺;塘每亩米二升八合。
  清代按人丁所课之赋称丁赋,按人丁所课之役称差役。清初规定丁赋以贫富与上、中、下三等课丁银,征收数额沿明制。
  顺治元年(1644年)7月,宣布取消正额以外一切加派“三饷”即辽饷、剿饷、练饷。不久恢复加征九厘地亩税。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
  雍正二年(1724年),以地赋与丁赋合并为地丁,此后,百姓除纳地丁以外,以不服力役为原则。官必需力役时,给予工资,应募就役。
  雍正五年(1727年),所属丁银摊入田亩完纳,每年匀摊一次,然后五年将增或减各数。
  民国元年(1912年),所有亩捐串费等诸多名目概行取消,凡隶于地丁者统称地丁;隶于漕米者统称米折,尽征尽解。每地丁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米折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易银解兑。3年,以银贵钱贱仍将地丁改征银元二元二角、附加税银元一角四分,另征手续费银元七分,逾期加征滞纳金;米折一石征银元二元九角,附加税银元二角二分,另征手续费银元六汾。以后数年加增中央专款等附加名目,税额逐渐增多。6年,将遇闰加征办法一律取消。
  民国16年(1927年),中央与地方税源划分后,田赋改为地方税。同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拟具划地丁,米折“化零为整”案,将附加并入正税,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改征银元4元。所有附加税,串费,兵加、兵折等一律取消,但应地方附加税,限在正税15%内。 民国24年(1935年),将地丁、米折合并统称田赋,废除原来的银两,米石,改以法币为计算单位,原地丁一两,折法币3元,米一石,折法币4元,折合田赋共征法币7元。
  民国30年(1941年),江西省田赋改征实物,规定田赋实收入征归中央。地方带征省、县附加。31年,按田赋征实随赋带征购,具体为征三购七。32年,田赋税划分九等则。33年,改征购为征借,规定征四借六。实行征实带附加(附加省、县公粮)。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1949年度的农业税由人民政府接管原浮梁县政府留下的承粮户数和承粮田地等有关册籍,计有农户2.67万户、农业人口8.94万人、土地37.6万亩,依据这些资料,采用自报公议的办法征收。1950年,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的《中南新解放区1950年夏征公粮实施办法》征收夏季农业税,依照累进计税办法向有夏季农业收入的农户征收,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颂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江西省1950年施行细则》,以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税。
  1951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土改区与未土改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结合土改复查工作征收当年农业税。以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实行有免征点的全额累进税制。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稻谷150市斤(不含150斤)以上,税等为20级,税率自6~25%。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税计税人口,人均收入金额累进计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其佃耕收入部分,按该社平均税率计征,由社缴纳。1955年以后,全市实行了农业生产合作化,为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配合合作化运动,进一步贯彻公平合理的负担政策,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了两种计征办法:一种是采用单一比例税制,以社计征,由社统一缴纳的办法。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律以原定的常年产量,统一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另一种仍采用累进税制计算缴纳。由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仍保有一定比例的土地报酬,因而对其农业税仍采用累进税制,按照规定的税率,以户为单位计算,由社统一代缴,在社员应分得的收入中扣回。全社的公有土地和佃耕收入部分,按各社的平均税率计征,由社缴纳。对个体农户的农业税,按1951年办法,以户为单位计征。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原来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公社下设大队、生产队,计征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比例税制,为巩固人民公社,扩大集体积累,改善农民生活,平衡农业税负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对全市1034个生产队,调整了产量。按调整后常年产量以社计征,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按各社的实际经济情况分别确定税率。全市平均税率为17.58%,最低为11%;最高为20%。对个体农户,除按就近人民公社的统一税率计征外,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1959年,对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作了变动,按照个体农户所在地生产大队的税率对其征收农业税,不再加成征收。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对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进行了调减。全市的农业税负担,自1961年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到1978年基本未变。由于10多年来的土地面积变动和农业产量的提高,使原有农业税负担出现了不均衡现象。为了平衡农业税负担,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1979年全市执行起征点农业税征收办法,凡人均口粮在稻谷400市斤以下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人均口粮的计算以各生产队自1976~1978年3年的平均产量扣除种籽、必要的饲料粮和农田基本建设补助粮作为计算基数。
  1981年,由于全市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的征收亦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分配任务,按照合理负担原则,生产队将农业税任务调整落实到组、户。全市实行“队交队结,户交队结”两种结算方式,征缴当年农业税。1982年,全市普遍推行“户交户接”农业税征收结算办法计征农业税。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5年。
  1983年,为了平衡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征收办法。对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后核减的农业税额,全部恢复征收。
  工商税 工商税收自古有制。“秦赋盐铁之税,二十倍于古”,春秋战国,有盐铁之征,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始税商贾及车船,其税率为什一(十分之一),汉除盐铁之外,从元封元年(前110年)实施均输制度,元狩四年(前119年)始课税于缗钱,商人之得利者重课,缗钱二千而一算;手作者轻课,缗钱四千一算。还有家畜税,其他货物出产税等。此后有产则有税,税种税目,日益增多。
  明代开征矿税,同时创设市肆门摊税、钞关税、工关税。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令全国重要都市之商铺,依其营业种类课税,以钞纳之。钞关税,凡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少及远近纳钞,每船百料纳钞百贯。工关税乃课税于竹木之一种竹木税。明代无国税地方税之区别,其税为中央派遣布政使监督之下所征收,布政使系地方行政长官、规定由其征收额中扣除地方经费,以其余额解送中央、解送额岁有一定。明初设河泊所征收鱼课,其率可视为依据商税三十而取一之原则,其征收以米、钞为本色、亦许其他折色,酒税有时则色含于商税之中征收之,明代之商税,即古之所谓关市之征,乃货物通过关及鬻于市所课于货物之税总称。商税规定“商税俱三十分之税一”,“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之二大原则,但买卖田宅头匹时,规定立契,于正课外,征收契纸铜元四十文。商税之中有用特别之税者,即门税、过坝税、塌房税。清初创设当税、牙税、契税,均较以具有税之形体。咸丰三年创设厘金税,税率为1%为原则,后增至3~5%,厘金额愈形增加,其税目亦渐增、甚致只鸡、尺布亦行课税,几至无物不课税,所以称百货厘金。课税不仅一次,每过局卡均征收,故货物运至远地,往往与货物原价数倍。厘金于正税之外,有种种附加税,其征收额比正税为多,其名目各地不同。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厘金称为统捐,限于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纳税一次,通过其税局只行检查、而不征税。民国初期的税捐仍袭清制征收,民国元年11月,中央政府公布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因中央政府仍乏权力,实行国家、地方两税极为困难,故民国3年6月,政府取消此种划分。民国4年,将国地两税制度与解款制度折衷而设立“专款制度”,规定以印花税菸酒税(附加税)、菸酒牌照税,验契税、契税(附加税)5种为专款。民国5年加以屠宰税、牲畜税、田赋附加税,增加厘金,改名为中央专款。民国6年,加以整理,而以菸酒税、菸酒附加税、菸酒牌照税、契税、牙税、矿税六种,定为中央专款。民国12年12月,公布宪法,其中规定实行税制划一,国税与地方税划分。国税以关税、盐税、印花税、菸酒税、其他消费税,全国税率划一。田赋契税、其他省税为地方税。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民国17年11月,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国家收入为盐税、海关及内地税、常关税、菸酒税、卷菸税、煤油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之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国家财政收入,国有营业收入、中央行政收入,后增加所得税、遗产税、特种织物消费税、麦粉丝出厂税,地方收入为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地方财政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其地归地方性质之现有收入、后增加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附加税(附特种消费税特种出厂税)。国税、地方税划分之后不得添设附加税、唯所得税得征收附加税,但不得超过正税20%。民国20年,废止厘金,实施征收营业税、原有的特种营业税、如牙税、当税、屠宰税之类,依照原有税率改征营业税。课税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者,其征收2~10‰,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者征收其4~20‰,以营业纯收益为标准者,其税率为征收纯收益额2~10%。营业者每年1月呈报其营业资本额或全年营业总收额。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基本者,所有固定流动资本及公积金,均须加入计算;其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税基本者,按照上年份全年营业收入总数及税率,决定全年应征收税额。应征税额每年分四季缴纳,每季缴纳四分之一。民国时期除国税、地方税外,县地方还巧立名目,苛征其他杂捐,名目繁多,田赋附加税,地方附加中有保安附加、保甲附加、食盐附加;房铺捐、米谷捐、人丁、户口、人口捐、土产货物捐、契纸捐、屠宰税附加、消费通过捐、烟赌捐、人力车捐、除上述杂税杂捐外,县地方为敛款便利起见,均滥於附加……
  人民税收制度从1949~1985年间,大体经历以下五个阶段:
  一、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后,为了支援前线,尽快恢复征税,采取“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的办法”,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5月7日,发布《废除自卫特捐照旧征税的布告》。8日,全市开始征税,征收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瓷税、屠宰税等5种。1949年10月后,遵照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共征收5种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税种14种,后修订为11种。景德镇根据中央先后颁布的税收条例和实际税源,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并试行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8种税。税源比较大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当时,工商业税收制度是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表现为对工商企业流通转额的征收上,同一个商品的流转额要缴纳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等几种税。同时某些商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中还要重复征税,是为适应当时的5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客观情况而采取这种复税制。1950年7月,调整货物税税目、税率。停征木机棉布、毛巾、纱袜及石灰等品目的货物税。
  1951年1月,经批准重点征收米、黄豆、芝麻、花生、瓜子、棉花、麻等7种土产税。2月开征交易税。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并对公私营企业中的棉纱、棉布存货进行补税。6月停征屠宰税附加。8、9月,根据修订特种消费行为税条例,调整娱乐税率为15%,并于9月1日开征筵席税,指定各酒家饭馆代扣。11月将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1952年调整临时商业税税率,其中棉花、粮食、药材为6%,其他货物为8%。
  二、税制修正。
  从1953年起,我国开始进入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经济日益繁荣。根据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新情况,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1953年1月,中央对税制作了若干修订,主要内容是:(1)对部分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纳税后行销全国各地不再交其税和附加;(2)简化货物税、工商业税。将原规定产制商、座商、行商、屠商等销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分别并入货物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和屠宰税征收;(3)调整税率。将原所得税、房地产税等附加,分别并入正税征收;(4)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将原筵席税并入营业税。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原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动税。
  经过修订全国工商税收12种,景德镇市从1953年1月起征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0种。
  1958年5月,景德镇市按规定对临时商业税税率调整为10%。8月起根据财政部和省税务局通知,曾试行酒、茶叶、砖瓦、纸、原木等物产品税制改革试点,至9月底,全市征收的税种仍然维持1953年的10种。
  三、改革工商税制。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内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从1958年10月起,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进行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主要内容是:(1)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确立工商所得税税种;(3)简化征税办法;(4)调整税目税率。税制改革后,全国征收税收10种,景德镇市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市局根据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到1972年止,全市征税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市局根据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到1972年止,全市征税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种。
  四、试行工商税。
  1973年1月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这是税制上的又一次较大改革。主要内容是:(1)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2)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108个减并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上税率只有16个。景德镇市贯彻执行工商税,全市企业适用税率只有11个,84%的企业简化到只用一个税率征税。经过试行工商税、全国征税8种。市区征税5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1979年停征车船牌照税。实际征税只有4种。
  五、利改税。
  利改税,即以税代利,就是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税法所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金。1983年6月初,景德镇市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符合征收范围的国营企业117户(其中省属企业23户、市属工交企业63户、市属商企业31户)。属大中企业按55%税率征税有69户,属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32户,属其他类型征税的16户。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按1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改革主要内容是:(1)把原工商税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在产品税、增值税中、把税目划细,税率适当调整;(2)对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3)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4)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仍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国营小型企业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还要征收调节税;(6)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1985年,全市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城市房地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等12种。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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