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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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3
页码: 183-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工商征管机构、农业税征管机构的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税务 管理

内容

清末以前,赋税无中央、地方之分,概由地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向中央解款。根据税源大小和分布状况,由县衙内钱谷师爷综合掌管。
  民国初期(1912~1927年),沿袭清旧税制,根据各种税源和税种情况,增设机构专办或兼办。
  工商征管机构 民国17年(1928年),南京政府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县地方税,省、县共享税三类,分别设立机构征管。县地方税捐,归浮梁县政府所属经征处负责征管;中央和省县共享税,由财政部江西烟酒事务局第一区第六分局征管。浮梁县设有烟酒牌照税征收处,专办烟酒牌照税。同时,浮梁县设有烟酒税附捐征收分处,专办附征市政捐事宜。另设有江西浮梁统税征收局、江西省浮梁县屠宰税征收支局、江西省浮梁牲畜征收局。18年,设立江西瓷类特税总局、负责瓷类特税的征管。盐税设大塔铺盐巡分驻所和缉私分队,负责盐务及盐税缉私事宜。19~20年,烟酒税机构改组成立财政部江西印花烟酒税局浮梁烟酒稽征分局。分局下设浮梁北乡烟酒稽征所,浮梁东南乡烟酒稽征所,西瓜洲烟酒卡。财政部江西印花烟酒税局浮梁烟酒牌照稽征所,设有江西第八区印花税局浮梁征收支局。地方捐税增设江西清“匪”善后捐景德镇稽征所和西瓜洲、箭楼下两个捐卡。21~23年,整顿地方捐税,凡捐税与营业税性质相同的,一律改为营业税。由县长督饬县财务会兼办,所收税款全部留县使用。次年省财政厅将各县营业税收归省办,在景德镇设江西营业税总局第八区征收分局浮(梁)婺(源)分征所。25年,原设印花烟酒税、统税等机构合并改组成为财政部湘赣区税务局赣北乐(平)浮(梁)德(兴)婺(源)税务所。同年7月以后,又把营业税、屠宰税、善后捐等征收机构合并改组为江西税务局浮梁税务分局,办理营业税和屠宰税(善后捐已改为营业税)业务。26年,开办所得税,增设江西所得税办事处浮梁区分处,办理所得税事宜。
  民国27年(1938年),开办战时特种消费税,增设江西省战时卷烟管理处浮梁查验所和特种营业税浮梁稽征所。同年改组成立财政部江西区税务局乐平分局浮梁税务所。
  民国28~31年(1939~1942年),原设所得税机构改为江西直接税局浮梁分局,辖婺源、德兴、都昌3个查征所,兼收中央营业税下拨县三成税额。32年,江西直接税局与江西区税务局合并改组后,设江西税务管理局浮梁征收局,辖婺源、德兴2个查征所。盐务机构改设财政部江西区浮梁盐务支局和财政部江西缉私处浮梁查缉处,辖鄱阳、乐平、都昌3个分所。关税新设上饶海关浮梁分关。
  民国33~34年(1944~1945年),撤销江西税务管理局浮梁税务征收局,成立财政部粤赣区货物税局乐平分局浮梁办事处,办理货物稽征管理业务;财政部粤赣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办理直接税征管业务,分局下设乐平、鄱阳、婺源、都昌、万年、余干6个查征所。
  民国35年(1946年),粤赣税务机构分开,原设货物税和直接税征收机构,改为财政部江西区货物税务局乐平分局浮梁办事处和财政部江西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浮梁分局下设乐平、鄱阳、婺源、都昌4个所。同年地方税捐征收机构浮梁县经征处,扩充升级为浮梁县税务稽征处,由县长兼任处长,处内设2个组,一组办理省税,另一组办理县税。次年调整货物税收机构,原乐平分局迁鄱阳改为鄱阳分局、原设货物税机构改为财政部江西区货物局鄱阳分局浮梁办事处。原财政部江西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扩充机构人员,下设鄱阳,乐平、余干3个查征所和婺源、万年、余江、东乡4个查征处。
  民国37年(1948年),浮梁县税捐稽征处,增设观音阁、马鞍山、西瓜洲、十八渡、河西等检查站。货物税与直接税合并成立国税局后,成立财政部江西区国税局鄱阳稽征局浮梁稽征所。原设国税和地方税捐机构一直维持至景德镇解放前夕止。
  1949年5~9月,市城区设有景德镇市税务局,当时属军管期间,局内设行政、业务两个股,下设观音阁、西瓜洲、河西、马鞍山4个税务稽征所;农村成立浮梁县税务局,局内设税政、会票两个股,下设里村、鹅湖、旧城、经公桥4个所。同年12月,乐平专区税务局撤销,改称浮梁专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与其合署办公,局内设秘书、税务、会审3个股,下设税务机构未变。农村税务机构设置未变。
  1950年第二季度,精简机构,局内设税政、总务2个股,下设河西、西瓜洲、观音阁3个税务所。撤销浮梁县税务局,设浮梁县中心税务所和二区、三四区、五区3个税务分所。同年,市、县税务机构分设,市局设秘书股(分人事、管理两个组)、直接税股(分工商税、地方税两个组),间接税股(分业务、稽查两个组),会票股(分会计、开票两个组),下设西瓜洲检查站;河西、里村、观音阁3个税务所。浮梁县局设税政、会票两个股,下设鹅湖、经公桥2个税务所。
  1951年,市局增设检查股;浮梁县局增设秘书股、计检股和旧城税务所。
  1953年6月,景德镇市批准为省辖市后,7月市局内的检查股改组为监察股。下设河西、西瓜洲、韦陀桥、马鞍山4个税务所。后将西瓜洲、河西、韦陀桥3个税务所改为检查站,马鞍山税务所改为郊区税务所。
  1956年,浮梁县税务局撤销湘湖街税务站和旧城税务所,设立莲花塘税务所(次年撤销)。
  1959年,浮梁县制撤销,县税务局并入景德镇市税务局。局内设人秘、会计、税政一、税政二等4个科;市区设城区税务所,西瓜洲和河西两个检查站;农村设经公桥、湘湖、鹅湖、旧城等4个税务所。
  1960年12月,市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企业财务、公社财务、预算等5个科;下设城区、里村、旧城、经公桥、鹅湖等5个财税所。次年8月,财税机构分设,恢复市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会计3个科;下设珠山、昌江、经公桥、鹅湖、三龙、里村6个税务所。10月局内增设农村稽收征管科,增设蛟潭税务所和御史亭、吕蒙渡、河西、十八渡、曹家岭5个检查站。
  1965~1967年,市局内设政治处和秘书、税政、会计、监交、农管、监察等6个科,下设6个税务所。
  1968年11月,市税务局与财政局再次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处,处内设政工组、计划组收入和支出两条线。原设6个税务所改为财税所。
  1970年1月,市财政税务处又和市人民银行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财政金融局,局内设政工、保卫、办事、金融、财政5个组;下设农村各税务所与银行营业所合并改称财金所;市区设第一、二财税所。同年12月,撤销财政、金融2个组,市区第一财税所;设立城市业务、农村业务、综合业务3个组,将原市区第二财税所改为市区财税所。税收工作分别城市、农村、综合3个业务组分管。
  1972年10月,恢复税务机构,建立景德镇市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会计、农管4个科。税政科设商业、陶瓷、工业、手工业4个专管小组负责市区工商业户税务征管。集市和居民税收,由景南和景北两个税务所分管。农村设里村、三龙、经公桥、鹅湖4个税务所。1975年增设峙滩税务所。
  1980年,局机构将原税政科分为税政、征收、集财3个科。税政科与农管科合署办公,负责税收政策执行和调查研究工作;征收科负责市区国营企业税收征管:集财科负责城市集体企业(街道企业除外)的财务、税收统管。城市的景南、景北2个税务所改为昌江、珠山2个税务所。农村机构不变。1981年增设黄泥头税务所。
  1982年11月,为进一步健全税务机构,加强征收管理,局机构人秘科分为秘书、人事监察2个科,税政、集财、会计3个科不变,撤销征收、征管2个科和昌江、珠山两个税务所。市区改设3个分局:一分局负责全市国营企业税收征管;二分局负责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三分局负责城市房产税、个体户、外来业户、集贸税收征管和违章缉私工作。农村6个税务所不变。
  1984年增设四分局,管理农村各税务所。市行政区划调整后,鱼山税务所划归四分局领导。
  1985年,为适应工作需要,将原四个分局撤销,新建直属分局、珠山、昌江、蛟潭、鹅湖等4个分局,基层税务所调整为竟成、黄泥头、鹅湖、经公桥、峙滩、鱼山、三龙7个所,接行政区划分别归有关分局管辖。同时为配合加强竹木市场管理,成立箕山下、桃墅、分水岭、三龙、吕蒙、高沙6个税务检查站,分别与竹木检查站合署办公,共同执行竹木检查验证任务。
  农业税征管机构 农业税征收,民国初期为县经征局管理,由县知事任局长。民国17年后改由县财政局征收,由县长兼任局长,在县署内设柜征。民国30年10月,县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归并县政府,设粮政科,乡镇设粮政干事,民国32年改组成立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乡镇设办事处,负责粮食征实征购任务。
  解放后,农业税征收、减免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农业税征解支拨业务手续,由财粮科具体负责办理。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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