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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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97
颗粒名称: 税务志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1
页码: 181-221
摘要: 赋税起源很早,奴隶社会因田制赋的“贡、助、彻”,系早期单一农业土地收益税制的雏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市场经济的逐步扩大,赋税结构由原来单一的农业赋税制,发展到对工商征税的复税制。春秋战国时期,有盐铁之征。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始税商贾及车船。唐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浮梁县出茶700万驮,税金15万余贯。数千年来,税赋制度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历经变革。解放后,人民税收制度,为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多次进行调整和变革。1958年农业税废除原来的累进税制,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在国营企业推行两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全税制,使税收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杠杆。1985年,市内开征的工商税种有12种,实现工商税收共计7715.25万元。
关键词: 景德镇 税务 管理

内容

第一章 税务体制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末以前,赋税无中央、地方之分,概由地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向中央解款。根据税源大小和分布状况,由县衙内钱谷师爷综合掌管。
  民国初期(1912~1927年),沿袭清旧税制,根据各种税源和税种情况,增设机构专办或兼办。
  工商征管机构 民国17年(1928年),南京政府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县地方税,省、县共享税三类,分别设立机构征管。县地方税捐,归浮梁县政府所属经征处负责征管;中央和省县共享税,由财政部江西烟酒事务局第一区第六分局征管。浮梁县设有烟酒牌照税征收处,专办烟酒牌照税。同时,浮梁县设有烟酒税附捐征收分处,专办附征市政捐事宜。另设有江西浮梁统税征收局、江西省浮梁县屠宰税征收支局、江西省浮梁牲畜征收局。18年,设立江西瓷类特税总局、负责瓷类特税的征管。盐税设大塔铺盐巡分驻所和缉私分队,负责盐务及盐税缉私事宜。19~20年,烟酒税机构改组成立财政部江西印花烟酒税局浮梁烟酒稽征分局。分局下设浮梁北乡烟酒稽征所,浮梁东南乡烟酒稽征所,西瓜洲烟酒卡。财政部江西印花烟酒税局浮梁烟酒牌照稽征所,设有江西第八区印花税局浮梁征收支局。地方捐税增设江西清“匪”善后捐景德镇稽征所和西瓜洲、箭楼下两个捐卡。21~23年,整顿地方捐税,凡捐税与营业税性质相同的,一律改为营业税。由县长督饬县财务会兼办,所收税款全部留县使用。次年省财政厅将各县营业税收归省办,在景德镇设江西营业税总局第八区征收分局浮(梁)婺(源)分征所。25年,原设印花烟酒税、统税等机构合并改组成为财政部湘赣区税务局赣北乐(平)浮(梁)德(兴)婺(源)税务所。同年7月以后,又把营业税、屠宰税、善后捐等征收机构合并改组为江西税务局浮梁税务分局,办理营业税和屠宰税(善后捐已改为营业税)业务。26年,开办所得税,增设江西所得税办事处浮梁区分处,办理所得税事宜。
  民国27年(1938年),开办战时特种消费税,增设江西省战时卷烟管理处浮梁查验所和特种营业税浮梁稽征所。同年改组成立财政部江西区税务局乐平分局浮梁税务所。
  民国28~31年(1939~1942年),原设所得税机构改为江西直接税局浮梁分局,辖婺源、德兴、都昌3个查征所,兼收中央营业税下拨县三成税额。32年,江西直接税局与江西区税务局合并改组后,设江西税务管理局浮梁征收局,辖婺源、德兴2个查征所。盐务机构改设财政部江西区浮梁盐务支局和财政部江西缉私处浮梁查缉处,辖鄱阳、乐平、都昌3个分所。关税新设上饶海关浮梁分关。
  民国33~34年(1944~1945年),撤销江西税务管理局浮梁税务征收局,成立财政部粤赣区货物税局乐平分局浮梁办事处,办理货物稽征管理业务;财政部粤赣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办理直接税征管业务,分局下设乐平、鄱阳、婺源、都昌、万年、余干6个查征所。
  民国35年(1946年),粤赣税务机构分开,原设货物税和直接税征收机构,改为财政部江西区货物税务局乐平分局浮梁办事处和财政部江西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浮梁分局下设乐平、鄱阳、婺源、都昌4个所。同年地方税捐征收机构浮梁县经征处,扩充升级为浮梁县税务稽征处,由县长兼任处长,处内设2个组,一组办理省税,另一组办理县税。次年调整货物税收机构,原乐平分局迁鄱阳改为鄱阳分局、原设货物税机构改为财政部江西区货物局鄱阳分局浮梁办事处。原财政部江西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扩充机构人员,下设鄱阳,乐平、余干3个查征所和婺源、万年、余江、东乡4个查征处。
  民国37年(1948年),浮梁县税捐稽征处,增设观音阁、马鞍山、西瓜洲、十八渡、河西等检查站。货物税与直接税合并成立国税局后,成立财政部江西区国税局鄱阳稽征局浮梁稽征所。原设国税和地方税捐机构一直维持至景德镇解放前夕止。
  1949年5~9月,市城区设有景德镇市税务局,当时属军管期间,局内设行政、业务两个股,下设观音阁、西瓜洲、河西、马鞍山4个税务稽征所;农村成立浮梁县税务局,局内设税政、会票两个股,下设里村、鹅湖、旧城、经公桥4个所。同年12月,乐平专区税务局撤销,改称浮梁专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与其合署办公,局内设秘书、税务、会审3个股,下设税务机构未变。农村税务机构设置未变。
  1950年第二季度,精简机构,局内设税政、总务2个股,下设河西、西瓜洲、观音阁3个税务所。撤销浮梁县税务局,设浮梁县中心税务所和二区、三四区、五区3个税务分所。同年,市、县税务机构分设,市局设秘书股(分人事、管理两个组)、直接税股(分工商税、地方税两个组),间接税股(分业务、稽查两个组),会票股(分会计、开票两个组),下设西瓜洲检查站;河西、里村、观音阁3个税务所。浮梁县局设税政、会票两个股,下设鹅湖、经公桥2个税务所。
  1951年,市局增设检查股;浮梁县局增设秘书股、计检股和旧城税务所。
  1953年6月,景德镇市批准为省辖市后,7月市局内的检查股改组为监察股。下设河西、西瓜洲、韦陀桥、马鞍山4个税务所。后将西瓜洲、河西、韦陀桥3个税务所改为检查站,马鞍山税务所改为郊区税务所。
  1956年,浮梁县税务局撤销湘湖街税务站和旧城税务所,设立莲花塘税务所(次年撤销)。
  1959年,浮梁县制撤销,县税务局并入景德镇市税务局。局内设人秘、会计、税政一、税政二等4个科;市区设城区税务所,西瓜洲和河西两个检查站;农村设经公桥、湘湖、鹅湖、旧城等4个税务所。
  1960年12月,市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企业财务、公社财务、预算等5个科;下设城区、里村、旧城、经公桥、鹅湖等5个财税所。次年8月,财税机构分设,恢复市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会计3个科;下设珠山、昌江、经公桥、鹅湖、三龙、里村6个税务所。10月局内增设农村稽收征管科,增设蛟潭税务所和御史亭、吕蒙渡、河西、十八渡、曹家岭5个检查站。
  1965~1967年,市局内设政治处和秘书、税政、会计、监交、农管、监察等6个科,下设6个税务所。
  1968年11月,市税务局与财政局再次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处,处内设政工组、计划组收入和支出两条线。原设6个税务所改为财税所。
  1970年1月,市财政税务处又和市人民银行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财政金融局,局内设政工、保卫、办事、金融、财政5个组;下设农村各税务所与银行营业所合并改称财金所;市区设第一、二财税所。同年12月,撤销财政、金融2个组,市区第一财税所;设立城市业务、农村业务、综合业务3个组,将原市区第二财税所改为市区财税所。税收工作分别城市、农村、综合3个业务组分管。
  1972年10月,恢复税务机构,建立景德镇市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会计、农管4个科。税政科设商业、陶瓷、工业、手工业4个专管小组负责市区工商业户税务征管。集市和居民税收,由景南和景北两个税务所分管。农村设里村、三龙、经公桥、鹅湖4个税务所。1975年增设峙滩税务所。
  1980年,局机构将原税政科分为税政、征收、集财3个科。税政科与农管科合署办公,负责税收政策执行和调查研究工作;征收科负责市区国营企业税收征管:集财科负责城市集体企业(街道企业除外)的财务、税收统管。城市的景南、景北2个税务所改为昌江、珠山2个税务所。农村机构不变。1981年增设黄泥头税务所。
  1982年11月,为进一步健全税务机构,加强征收管理,局机构人秘科分为秘书、人事监察2个科,税政、集财、会计3个科不变,撤销征收、征管2个科和昌江、珠山两个税务所。市区改设3个分局:一分局负责全市国营企业税收征管;二分局负责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三分局负责城市房产税、个体户、外来业户、集贸税收征管和违章缉私工作。农村6个税务所不变。
  1984年增设四分局,管理农村各税务所。市行政区划调整后,鱼山税务所划归四分局领导。
  1985年,为适应工作需要,将原四个分局撤销,新建直属分局、珠山、昌江、蛟潭、鹅湖等4个分局,基层税务所调整为竟成、黄泥头、鹅湖、经公桥、峙滩、鱼山、三龙7个所,接行政区划分别归有关分局管辖。同时为配合加强竹木市场管理,成立箕山下、桃墅、分水岭、三龙、吕蒙、高沙6个税务检查站,分别与竹木检查站合署办公,共同执行竹木检查验证任务。
  农业税征管机构 农业税征收,民国初期为县经征局管理,由县知事任局长。民国17年后改由县财政局征收,由县长兼任局长,在县署内设柜征。民国30年10月,县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归并县政府,设粮政科,乡镇设粮政干事,民国32年改组成立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乡镇设办事处,负责粮食征实征购任务。
  解放后,农业税征收、减免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农业税征解支拨业务手续,由财粮科具体负责办理。
  第二节 税制演变
  农业税 古时称田赋,即官田、民田之赋。宋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实行“经界法”,“按图核实”丈量田地山塘,分别课税,以纠正有田不纳税,无田反纳税之弊。明初实行赋役法,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赋。丁是指十六岁以上,六十岁未满之男者而言,未满十六岁及六十岁以上者免股役。洪武八年(1375年)规定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于每年农隙时赴京役三十日;有田不及顷者,以他田补足之,称均工夫,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以资其用,并非纳税。洪武十四年(1381年)定赋役法,丈量全国土地,编里、甲,创立“准黄册”,户丁赋役清册十年一定。十户为甲,有甲首;一百十户为里,有里长。洪武二十年(1387年),为以防止人民脱税为主要目的,而编纂“鱼鳞册”。“鱼鳞册”以田为经,以人户为纬,册之目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按田亩和人丁课征赋税。官田亩征米五升三合;民田亩征米三升三合;每一男丁编银一钱二分六厘;妇女六分三厘。明代赋役以此为标准,成为基础。田赋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纳,逾期加罚。税粮交纳可粮可钱,称“钱粮”。规定折征:米一石折银一两或钱上千文,钞十贯。明隆庆二年(1568年),推行“一条鞭法”(含各项税役为一,征银)。自明万历九年(1581年)丁役则取消了。
  万历十一年(1583年)浮梁县清丈田地,奉行新制,将田地山塘分为“则”(即等级),田分上、中、下三则,地山塘各为一则,按则征收。官民上则田每亩米五升五合;中则田每亩米五升一合;下则田每亩米四升五合;地每亩米八合;山每亩米五合五勺;塘每亩米二升八合。
  清代按人丁所课之赋称丁赋,按人丁所课之役称差役。清初规定丁赋以贫富与上、中、下三等课丁银,征收数额沿明制。
  顺治元年(1644年)7月,宣布取消正额以外一切加派“三饷”即辽饷、剿饷、练饷。不久恢复加征九厘地亩税。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
  雍正二年(1724年),以地赋与丁赋合并为地丁,此后,百姓除纳地丁以外,以不服力役为原则。官必需力役时,给予工资,应募就役。
  雍正五年(1727年),所属丁银摊入田亩完纳,每年匀摊一次,然后五年将增或减各数。
  民国元年(1912年),所有亩捐串费等诸多名目概行取消,凡隶于地丁者统称地丁;隶于漕米者统称米折,尽征尽解。每地丁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米折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易银解兑。3年,以银贵钱贱仍将地丁改征银元二元二角、附加税银元一角四分,另征手续费银元七分,逾期加征滞纳金;米折一石征银元二元九角,附加税银元二角二分,另征手续费银元六汾。以后数年加增中央专款等附加名目,税额逐渐增多。6年,将遇闰加征办法一律取消。
  民国16年(1927年),中央与地方税源划分后,田赋改为地方税。同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拟具划地丁,米折“化零为整”案,将附加并入正税,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改征银元4元。所有附加税,串费,兵加、兵折等一律取消,但应地方附加税,限在正税15%内。 民国24年(1935年),将地丁、米折合并统称田赋,废除原来的银两,米石,改以法币为计算单位,原地丁一两,折法币3元,米一石,折法币4元,折合田赋共征法币7元。
  民国30年(1941年),江西省田赋改征实物,规定田赋实收入征归中央。地方带征省、县附加。31年,按田赋征实随赋带征购,具体为征三购七。32年,田赋税划分九等则。33年,改征购为征借,规定征四借六。实行征实带附加(附加省、县公粮)。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1949年度的农业税由人民政府接管原浮梁县政府留下的承粮户数和承粮田地等有关册籍,计有农户2.67万户、农业人口8.94万人、土地37.6万亩,依据这些资料,采用自报公议的办法征收。1950年,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的《中南新解放区1950年夏征公粮实施办法》征收夏季农业税,依照累进计税办法向有夏季农业收入的农户征收,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颂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江西省1950年施行细则》,以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税。
  1951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土改区与未土改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结合土改复查工作征收当年农业税。以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实行有免征点的全额累进税制。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稻谷150市斤(不含150斤)以上,税等为20级,税率自6~25%。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税计税人口,人均收入金额累进计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其佃耕收入部分,按该社平均税率计征,由社缴纳。1955年以后,全市实行了农业生产合作化,为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配合合作化运动,进一步贯彻公平合理的负担政策,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了两种计征办法:一种是采用单一比例税制,以社计征,由社统一缴纳的办法。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律以原定的常年产量,统一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另一种仍采用累进税制计算缴纳。由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仍保有一定比例的土地报酬,因而对其农业税仍采用累进税制,按照规定的税率,以户为单位计算,由社统一代缴,在社员应分得的收入中扣回。全社的公有土地和佃耕收入部分,按各社的平均税率计征,由社缴纳。对个体农户的农业税,按1951年办法,以户为单位计征。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原来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公社下设大队、生产队,计征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比例税制,为巩固人民公社,扩大集体积累,改善农民生活,平衡农业税负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对全市1034个生产队,调整了产量。按调整后常年产量以社计征,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按各社的实际经济情况分别确定税率。全市平均税率为17.58%,最低为11%;最高为20%。对个体农户,除按就近人民公社的统一税率计征外,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1959年,对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作了变动,按照个体农户所在地生产大队的税率对其征收农业税,不再加成征收。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对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进行了调减。全市的农业税负担,自1961年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到1978年基本未变。由于10多年来的土地面积变动和农业产量的提高,使原有农业税负担出现了不均衡现象。为了平衡农业税负担,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1979年全市执行起征点农业税征收办法,凡人均口粮在稻谷400市斤以下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人均口粮的计算以各生产队自1976~1978年3年的平均产量扣除种籽、必要的饲料粮和农田基本建设补助粮作为计算基数。
  1981年,由于全市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的征收亦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分配任务,按照合理负担原则,生产队将农业税任务调整落实到组、户。全市实行“队交队结,户交队结”两种结算方式,征缴当年农业税。1982年,全市普遍推行“户交户接”农业税征收结算办法计征农业税。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5年。
  1983年,为了平衡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征收办法。对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后核减的农业税额,全部恢复征收。
  工商税 工商税收自古有制。“秦赋盐铁之税,二十倍于古”,春秋战国,有盐铁之征,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始税商贾及车船,其税率为什一(十分之一),汉除盐铁之外,从元封元年(前110年)实施均输制度,元狩四年(前119年)始课税于缗钱,商人之得利者重课,缗钱二千而一算;手作者轻课,缗钱四千一算。还有家畜税,其他货物出产税等。此后有产则有税,税种税目,日益增多。
  明代开征矿税,同时创设市肆门摊税、钞关税、工关税。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令全国重要都市之商铺,依其营业种类课税,以钞纳之。钞关税,凡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少及远近纳钞,每船百料纳钞百贯。工关税乃课税于竹木之一种竹木税。明代无国税地方税之区别,其税为中央派遣布政使监督之下所征收,布政使系地方行政长官、规定由其征收额中扣除地方经费,以其余额解送中央、解送额岁有一定。明初设河泊所征收鱼课,其率可视为依据商税三十而取一之原则,其征收以米、钞为本色、亦许其他折色,酒税有时则色含于商税之中征收之,明代之商税,即古之所谓关市之征,乃货物通过关及鬻于市所课于货物之税总称。商税规定“商税俱三十分之税一”,“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之二大原则,但买卖田宅头匹时,规定立契,于正课外,征收契纸铜元四十文。商税之中有用特别之税者,即门税、过坝税、塌房税。清初创设当税、牙税、契税,均较以具有税之形体。咸丰三年创设厘金税,税率为1%为原则,后增至3~5%,厘金额愈形增加,其税目亦渐增、甚致只鸡、尺布亦行课税,几至无物不课税,所以称百货厘金。课税不仅一次,每过局卡均征收,故货物运至远地,往往与货物原价数倍。厘金于正税之外,有种种附加税,其征收额比正税为多,其名目各地不同。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厘金称为统捐,限于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纳税一次,通过其税局只行检查、而不征税。民国初期的税捐仍袭清制征收,民国元年11月,中央政府公布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因中央政府仍乏权力,实行国家、地方两税极为困难,故民国3年6月,政府取消此种划分。民国4年,将国地两税制度与解款制度折衷而设立“专款制度”,规定以印花税菸酒税(附加税)、菸酒牌照税,验契税、契税(附加税)5种为专款。民国5年加以屠宰税、牲畜税、田赋附加税,增加厘金,改名为中央专款。民国6年,加以整理,而以菸酒税、菸酒附加税、菸酒牌照税、契税、牙税、矿税六种,定为中央专款。民国12年12月,公布宪法,其中规定实行税制划一,国税与地方税划分。国税以关税、盐税、印花税、菸酒税、其他消费税,全国税率划一。田赋契税、其他省税为地方税。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民国17年11月,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国家收入为盐税、海关及内地税、常关税、菸酒税、卷菸税、煤油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之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国家财政收入,国有营业收入、中央行政收入,后增加所得税、遗产税、特种织物消费税、麦粉丝出厂税,地方收入为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地方财政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其地归地方性质之现有收入、后增加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附加税(附特种消费税特种出厂税)。国税、地方税划分之后不得添设附加税、唯所得税得征收附加税,但不得超过正税20%。民国20年,废止厘金,实施征收营业税、原有的特种营业税、如牙税、当税、屠宰税之类,依照原有税率改征营业税。课税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者,其征收2~10‰,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者征收其4~20‰,以营业纯收益为标准者,其税率为征收纯收益额2~10%。营业者每年1月呈报其营业资本额或全年营业总收额。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基本者,所有固定流动资本及公积金,均须加入计算;其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税基本者,按照上年份全年营业收入总数及税率,决定全年应征收税额。应征税额每年分四季缴纳,每季缴纳四分之一。民国时期除国税、地方税外,县地方还巧立名目,苛征其他杂捐,名目繁多,田赋附加税,地方附加中有保安附加、保甲附加、食盐附加;房铺捐、米谷捐、人丁、户口、人口捐、土产货物捐、契纸捐、屠宰税附加、消费通过捐、烟赌捐、人力车捐、除上述杂税杂捐外,县地方为敛款便利起见,均滥於附加……
  人民税收制度从1949~1985年间,大体经历以下五个阶段:
  一、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后,为了支援前线,尽快恢复征税,采取“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的办法”,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5月7日,发布《废除自卫特捐照旧征税的布告》。8日,全市开始征税,征收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瓷税、屠宰税等5种。1949年10月后,遵照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共征收5种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税种14种,后修订为11种。景德镇根据中央先后颁布的税收条例和实际税源,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并试行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8种税。税源比较大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当时,工商业税收制度是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表现为对工商企业流通转额的征收上,同一个商品的流转额要缴纳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等几种税。同时某些商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中还要重复征税,是为适应当时的5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客观情况而采取这种复税制。1950年7月,调整货物税税目、税率。停征木机棉布、毛巾、纱袜及石灰等品目的货物税。
  1951年1月,经批准重点征收米、黄豆、芝麻、花生、瓜子、棉花、麻等7种土产税。2月开征交易税。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并对公私营企业中的棉纱、棉布存货进行补税。6月停征屠宰税附加。8、9月,根据修订特种消费行为税条例,调整娱乐税率为15%,并于9月1日开征筵席税,指定各酒家饭馆代扣。11月将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1952年调整临时商业税税率,其中棉花、粮食、药材为6%,其他货物为8%。
  二、税制修正。
  从1953年起,我国开始进入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经济日益繁荣。根据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新情况,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1953年1月,中央对税制作了若干修订,主要内容是:(1)对部分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纳税后行销全国各地不再交其税和附加;(2)简化货物税、工商业税。将原规定产制商、座商、行商、屠商等销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分别并入货物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和屠宰税征收;(3)调整税率。将原所得税、房地产税等附加,分别并入正税征收;(4)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将原筵席税并入营业税。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原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动税。
  经过修订全国工商税收12种,景德镇市从1953年1月起征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0种。
  1958年5月,景德镇市按规定对临时商业税税率调整为10%。8月起根据财政部和省税务局通知,曾试行酒、茶叶、砖瓦、纸、原木等物产品税制改革试点,至9月底,全市征收的税种仍然维持1953年的10种。
  三、改革工商税制。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内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从1958年10月起,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进行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主要内容是:(1)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确立工商所得税税种;(3)简化征税办法;(4)调整税目税率。税制改革后,全国征收税收10种,景德镇市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市局根据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到1972年止,全市征税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市局根据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到1972年止,全市征税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种。
  四、试行工商税。
  1973年1月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这是税制上的又一次较大改革。主要内容是:(1)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2)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108个减并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上税率只有16个。景德镇市贯彻执行工商税,全市企业适用税率只有11个,84%的企业简化到只用一个税率征税。经过试行工商税、全国征税8种。市区征税5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1979年停征车船牌照税。实际征税只有4种。
  五、利改税。
  利改税,即以税代利,就是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税法所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金。1983年6月初,景德镇市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符合征收范围的国营企业117户(其中省属企业23户、市属工交企业63户、市属商企业31户)。属大中企业按55%税率征税有69户,属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32户,属其他类型征税的16户。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按1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改革主要内容是:(1)把原工商税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在产品税、增值税中、把税目划细,税率适当调整;(2)对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3)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4)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仍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国营小型企业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还要征收调节税;(6)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1985年,全市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城市房地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等12种。
  第二章 税种税收
  第一节 农业税
  宋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实行“经界法”,浮梁县经“按图核实”丈量田地山塘,全县分别课税共计苗米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九石四斗七升,税钱一万九百四二七贯一百二十二文。
  元代,浮梁县年征稻米一万四千零三石二斗五升五合,稻谷四百五十二石五斗一升八合,麦准米二百一十五石三斗五升。税丝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四斤三两、役钞中统钞三十六锭一十六两六分。
  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浮梁县征夏税三千四百零六石九斗五升,秋粮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五石,芝麻折米八十九石,豆折米一百一十石六斗、桑丝四十九斤折绢三十九疋三丈,茶课米一百七十二石八斗。 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浮梁县有官民田地山塘五千七百六十一顷三十六亩,征夏粮四千零七十七石三斗三升;秋粮二万零四百九十二石三斗八升;丝五十斤二两折绢四十疋四尺。
  隆庆二年(公元1568年),江西首先推行“一条鞭法”(含各项税役为一、征银)。
  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浮梁县清丈田地,奉行新制,将田地山塘分为“则(即等级)。田分上中下三则,地山塘各为一则,按则征收。上田计一千四百三十八顷七十九亩,官民上田每亩米五升五合,夏税八百零五石七斗二升;秋粮八千零二十八石四斗五升。中田计一千三百零四顷四十九亩,每亩米五升一合,夏税六百六十五石二斗八升;秋粮六千七百四十四石二斗一升。下田计八百七十三顷七十八亩、每亩米四升五合,夏税三百九十三石二斗;秋粮三千九百四十石七斗八升。地计一千四百五十五顷,每亩米八合,夏税二千四百六十六石五斗四升;秋粮一千二百零七石六斗五升。山计一千二百二十六顷五十五亩,每亩米五合五勺,秋粮六百七十四石六斗六合。塘计一十八顷八十亩二分,每亩米二升八合,秋粮五十三石二斗二升。以上田地山圹共征夏税四千三百三十石七斗二升;秋粮二万零六百四十八石九斗一升六合。
  漕米正米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六石七斗九升,副米五千五百四十一石七斗六升,耗米七百四十一石七斗,总共一万八千六百一十石二斗五升。由于浮梁山多、米少,每石征价银五钱,共征银九千三百零五两,到外地买米赴兑。起运折色共银七千九百三十五两。
  明末,每亩田赋加征辽饷、剿饷、练饷共银七厘,兵工二部各加征一厘,每亩田地共加征银九厘。
  清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浮梁实有人丁二万六百五十六丁,妇女二万五千七百九十三口,永为定额。核定浮梁每年征丁口银二千八百五十三两四钱;官民田地共六千三百一十七顷四十三亩,征银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二两。共征银二万二千二百一十五两四钱,遇闰加银二百二十七两。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江西所属丁银摊入田亩完纳,每年匀摊一次。浮梁减征丁银七百八十四两,实征银二千六十九两。
  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停止编审人丁,于是丁总以地,统称“地丁”。漕米仍依例照征,地丁银和漕米数总额仍照前数。
  自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太平天国军下九江,漕船、粮食毁于兵火,逐停漕运,每石米折银一两三钱解部。嗣后为应付军需,各州县截留加派,浮收日益增多,至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丁漕两项一律折制钱,每地丁一两,连加耗羡折收足钱二千四百文;漕米一石折收足钱三千文。
  同治七年(公元1868年),漕米改收银一两九钱。同治十二年(1973),地丁每两加征钱二百文,核计征收,不得再浮溢。
  光绪年间(公元1875~1908年),浮梁原额官民田地山圹共六千三百一十七顷四十三亩,编起存各款并九厘,地亩银共一万九千三百五十六两、加节年开垦新增成熟田地,实征银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二两,带征丁银二千七十二两,匠班改归地粮编征正脚银一百六十二两,杂办课钞、兵粮耗费银、共额征起存正杂等银二万一千七百五十一两七钱,遇闰加银二百二十七两。原额漕南正副耗米一万八千六百一十二石二斗八升,除提留改折正副米四千五百六十四石二斗三升,实征米一万四千四十九石八斗。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筹解赔款,每地丁一两加亩捐钱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亩捐钱三百文。
  民国16年(1927年)中央与地方税源划分后,田赋改为地方税。同年8月,省财政厅拟具划地丁、米折价“化零为整”案,经省政府批准,将附加并入正税,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21年,浮梁有田36.178万亩,按肥脊分一、二、三则征税,丁额征银22533两,米额征数12751石,丁米折合银元118604元。
  民国30年(1941年)江西省田赋改征实物,规定田赋实征收入归中央、地方带征省、县附加。是年浮梁县实征配额39710石,实际征收数36777石。
  民国31年(1942年)按田赋征实随赋带征购,具体为征三购七。江西省政府分配浮梁县征实征购稻谷总数19.86万石,其中征实5.958万石;征购13.9020万石(征购粮价低于市场价一半),规定征购粮款的兑付,以四成为法币,六成为节约储蓄券(又称粮食库券)付给交粮者。
  民国32年(1943年)田赋税规分九等则,是年配额17.5105万石,其中征实70042石,征购10.5063万石。
  民国33年(1944年)江西省改征购为征借,规定征四借六,实行征实带附加(附加省、县公粮,原在征实内以四分之一拨充)。从本年起单列附加征收,浮梁县征借配额19.86万石,其中征实59580石;征借10.923万石,带征省县公粮29790石。
  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田赋免征一年。
  民国35年(1946年)以后,田赋继续增加。36年,分配浮梁县田赋征借额6952.1万斤(按全县36.6万亩田地计算、平均每亩负担189.9斤),其中征实3208.8499万斤;征借2138.9996万斤;省、县公粮1604.2498万斤。实际完成征收征借额2138.9996万斤,滞纳加罚15.1076万斤。征实征借直到景德镇解放前夕。
  1949年4月,景德镇市解放,当年度的农业税,由市人民政府接管的原浮梁县政府留下的承粮户和承粮田地等有关册籍,计有农户2.67万户,农业人口8.94万人,土地37.6万亩。依据这些资料,采用自报公议的办法征收。
  1951年,结合土改复查工作征收当年农业税,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实行有免征点的金额累进税制。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稻俗150市斤(不含150市斤)以上,税等为20级,税率自6~25%。
  1952年,遵照《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的规定,贯彻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税、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方针,全面进行查田定产工作。查田定产前全市共有耕地35.88万亩,计税常年产量为10118.37万斤。查田定产后,实有耕地35.99万亩,增加0.31%,计税常年产量为10091.29万斤,降低了0.27%,消除了农业税负担上畸轻畸重的现象。同年,对有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户,按当地农林特产批发价折合主粮,每户收入在800斤以上者,以8%的单计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全市征收农林特产税收入折稻谷16.26万斤。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56年。
  1953年,全市核定农业税征收常年产量为10207.13万斤,实际征收1829.74万斤,人均负担167.66斤。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市实征农业税2112.85万斤,人均负担192.82斤,比上年增长15.01%。
  1957年农林特产税,按照当年的实际收入,以当地收购牌价折合稻谷作为计税收入,高级农业社以社为单位,全社每户平均计税收入在180斤以上,初级农业社和个体农民以户为单位,每户计税收入在180斤以上,均按其计税收入的7%计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全市征收农林特产税收入稻谷82.11万斤。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原来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人民公社,公社以下设大队、生产队、计征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对全市1034个生产队调整了产量,按调整后常年产量以社计征,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按各社的实际经济情况分别确定税率。全市平均税率为17.58%,最低为11%,最高为20%。对个体农户,除按就近人民公社的统一税率计征外,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经过调整,全市耕地部分的常年产量比1957年调减170万斤,依率计税额调减30万斤。
  1959年,对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作了变动,按照个体农户所在地生产队的税率对其征收农业税,不再加成征收。国营农场,垦殖场耕作原来负担农业税的土地,按照11%的税率以农场、垦殖场为单位计征。同年,景德镇市开征林业税,属于农林特产部分,全年实征林业税正税1.5万元。
  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对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进行调减。以1957年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基础,减除三年来兴修水利和其他基本建设占用的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减除社员自留地中原来负担农业税的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加上开荒已满免税年限新评定的常年产量,并对原定常年产量偏高偏低的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作为1961年计征农业税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调整后,全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33.82万亩,比1957年减少3.77万亩,降低10.03%;常年产量为9736.23万斤,比1957年降低4.83%;全市税率为11.65%,比1957年降低5.92%,农林特产税率为4%,比1957降低3%。景德镇市的农业税负担自1961年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到1978年基本未变。
  第二节 工商税
  关市税 行者贡货,每千钱课税二十,谓之过税。而对于居者市鬻,课以住税,其税率算三十。宋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景德镇全年的商税共计三千三百三十七贯九百五十七文。
  盐税 宋代,景德镇盐税年收入额一万三千四百九十四贯三十一文;浮梁县为三万四千一百六十贯四百八十九文。清初以明万历年间之旧额为标准,用引法征收盐课,税率并课税单位引之斤数。顺治年间,淮北盐一引(二百斤)税率为五钱五分;淮南盐一引六钱七分五厘四毫。到清未光绪年间,淮北盐一引(四百斤)税率八钱;淮南盐一引一两一钱七分。除正税外,还有附加税、其名目繁多,有入境税、落地税、出境税,当时盐每过一卡一包(一百斤)征制钱五百文。以制钱五百文与银四钱之比换算、每引(四百斤)一两五钱,故附加税相当于正税二倍以上。民国2年(1913年)规定盐每百斤纳税二元五角;20年,每百斤课税五元。
  茶税 唐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浮梁出茶七百万驮,税金十五余万贯。宋初,茶之生产悉收买于官,后公卖于商。景祐年间,官征收租钱于园户,又征收税金于茶商,茶商与园户之交易任其自由。明代,茶课采用引法,洪武初年发布茶引条例规定,官给茶引,由于产茶的府、州、县、凡商人购茶,先赴当地官府具造数目、纳茶引钱,茶引一道纳铜线一千文,照茶一百斤;茶由一道纳铜线六百文,照茶六十斤。纳钱给引,凭引运销茶叶后,向官府缴回引由。清代沿袭茶引法课税,咸丰年间创办厘金后,茶叶除产地课征茶税外,在运销过程中还要征茶厘,每过一卡,抽厘一次,茶厘率,江西省规定境内运茶每百斤抽茶厘银二钱,出省抽出境茶厘银一钱五分。茶叶除交纳茶税,茶厘以外,还有茶捐、由产茶户或茶庄每百斤茶叶捐银一两二钱至二两四钱,为茶厘的六倍至七倍,捐税深重。
  关税 明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创设,对外贸易不征关税,仅在内地水运要道设钞关,对过往船舶按运载货物的多少,运输途程远近,征收钞关税、每船百料,纳钞百贯。设工关,对竹木、薪炭征收工关税。税率:芳草、稻草等为三十而取一,杉木、软篾、藤类为三十而取二,松木、杉板、杂木、竹、木炭等为十而取二。清初沿袭明制征收钞关税、工关税,自乾隆年间起,不仅水路要道设关,在陆路要道也设关征税。自对外贸易开征海关税后,对内地水陆要道所设的关改为常关,凡通过常关的货物改为征常关税,征收范围分衣物、食物、用物、杂货四大类,雍正、乾隆年间,税率从价5%,同时地方附加苛杂繁多,征税不仅一次,货物每过局卡,均征收之,故货物运至远地,往往有的数倍于正税。
  厘金 清咸丰年间,各地因战乱而常关多关闭,清廷苦于军费不足,为筹措军费,创设厘金专以充用军费之目的而征收。甚致只鸡、尺布亦行课税,厘金本征1%即一厘,故称厘金。税率增至3~5%。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江西之厘金,称为统捐,限于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纳税一次,通过其他税卡、只行检查而不征税。民国二十年全国一律废止厘金。
  酒税 明代及清初,禁止酿酒、酒无统一的税则,国无酒税收入,唯地方征收,时征时废。自清雍正、乾隆以后,对酒征收营业税。咸丰年间始对烧酿户征税,征收数额甚微,浮梁征酒税仅银十五两七钱七分二厘三毫六丝。酒厘亦以1%为标准而课税于酒。
  契税 亦称田房契税,乃买卖典押土地房屋登录于官府时应纳之税。清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买价格每两纳税银三分。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契税每两银三分外加一分。其后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清宣统三年(1911年),买契为9%,其中3.6%为中央收入;典契为6%,其中4.5%,为中央收入。民国2年(1913年),江西省官契纸买卖契价格一两征税银七分,折收足钱一百四十文;典当契价一两征税银四分,折收足钱八十文。16年5月,国民政府财政会议决定契税正税以卖六典三为限度,附加以正税半数为原则。17年,国民政府把契税作为地方重要税源之一,22年,浮梁县实征契税3444.46元。民国时期,多有隐瞒契税或匿报户价等情况,故契税有时递减,26年,实征2504元。27年,实征385元。31年,卖契税按契价10%;典契税按典契价6%征收。
  屠宰税 清初,凡卖买牲畜,征收其价格3%,乾隆、嘉庆以后征收此税,唯屠宰牲畜尚未征税。清末政费不足,开始征收屠宰税。民国4年(1915年),江西实行屠宰猪每头征税3角、牛1元、羊2角。民国6年免屠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由县代征解库。民国21年8月起,每宰猪一头带征农村合作附捐8分。民国23年11月起,农村合作附捐取消,每宰猪一头,不分正附税,共征税5角。次年3月起,每头加征2角,共计7角。民国26年,浮梁县实征屠宰税17904元。民国27年屠宰税取消包办制,是年实征屠宰税8646元。民国30年规定猪牛羊按牲肉时价征2~6%的屠宰税。民国35年11月起调整屠宰税,猪的标准量150斤调为200斤。
  牙税当税 对牙行、当铺征收的特种营业税,创设于清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处于供需者之间,代客买卖货物交互说合,以抽取用费,称之牙行。营业者必须向户部或地方官府领取行帖,名牙帖,每年缴纳牙帖税银为牙税。牙税户定额征收。光绪年间,牙税分上中下三等定税银;上户三两,中户二两,下户一两。牙帖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经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纳银百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当税按分户定额,按年交纳。清顺治九年(1652年)制定典铺税例,各当铺每年纳税银五两;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当铺征税则,依等级每年征收税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等;其后永为当税之标准。雍正六年(1728年)始制定当帖规则,给当帖于当铺,改纳当捐,其后产生种种附加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纳五两者增至十两。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每户每年竟增达五十两。
  民国元年(1912年),将牙、当税改为登录税、营业经征税、登录经征税、营业税4种。牙行在领帖时缴纳,依营业之大小分为3等,其税率登录税;甲等300元,乙等200元,丙等100元。营业税:甲等40元,乙等30元,丙等20元。登录经征税:甲等7元、乙等5元、丙等3元;营业经征税:甲等0.80元、乙等0.60元、丙等0.30元。盐牙在民国24年(1935年)其登录税不分等则,每户征收40元,营业税每户10元,后于请帖时缴纳长短期帖,登录税经费已修改为正税,征收3%,营业经征费2%。当税,当商应纳之税分三类:1.登录税,领帖或换帖时一次缴纳;2.营业税,按年缴纳;3.经征税随正税缴纳。登录税及营业税又依所在地之繁简分为五等级;甲等登录税300元,营业税80元;乙等登录税240元、营业税50元。登录经征税不分等则,每户征收7元,营业经征税分繁区征1元,简区征8角。
  营业税 民国元年(1912年)营业税仅有牙税与当税,以后新设菸酒特许牌照税、特种营业执照税,普通商业牌照税。17年议裁厘以后,各省举办营业税,以补足省市收入。20年1月,全国一律废止厘金,江西自21年4月开征营业税,征税标准及税率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者征收其2‰~10‰;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者,征收其4~20‰,以营业纯收益为标准及税率有:1.纯收益额不满资本额15%者,征收纯收益额2%~不满5%;2.纯收益额合资本额15%以上,不满25%者,征收纯收益额5%~不满7.5%;3.纯收益额合资本额25%以上者,征收纯收益额7.5~10%。以营业总收入者,按其上年份全年营业收入总数及税率定全年应缴纳税额;以营业资本额者,所有固定流动资金及公积金均须加入计算。应征税额,每年分四季缴纳,每季缴纳四分之。民国26年,浮梁县营业税实征38762元。民国27年全县实征税额13724元。
  印花税 清末公布的印花税则未见实施。民国2年首次开征印花税,民国16年,国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共九条,税额分为四类。民国23年修订印花税法。征收范围包括商事凭证、产权凭证、各种身份证,婚姻证书以及讼愿书等。缴纳印花税时,即按税法的应纳税额,购买粘贴相同的印花税票、凭以完税、手续简。印花税票原委海关监督、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报局、商会发卖,后设印花税处发卖,因行销不易,经用招商包销办法,则改由邮政局发卖。印花税票票额分为1分、2分、1角、2角、5角、1元等6种。民国20年(1931)景德镇开征印花税、民国35年修订公布印花税法及基施行细则,调整税券证为35种,税率改按票券金额的千分之三和价值的万分之三征收。浮梁县共征收印花税额3751.85万元。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年)8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草案》,所得税分为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等3类。景德镇于民国25年10月1日起,启征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按月平均所得额30元~800元10级超累进税率5%~200%计征。每月所得超过额不满5元者,其超过部分免税,5元以上者以10元计算;次年1月1日起开征公司债、股票之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计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于民国26年1月1日起启征。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属于一时营利之所得,均应纳营利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额占资本额比例5%~25%定5级金额累进税率3%~10%计征。不能计算所得税占资本额比例的,按所得额100~500元定5级金额累进率3%~20%计征。民国32年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条例》,景德镇镇区查定纳税户3户,查定税额为3520元。
  利得税 民国27年(1938年)10月公布《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条例》规定:“在抗日战争时期,除依《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所得税外,加收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其营利所得超过资本20%者,财产租赁的利得超过财产价额15%,除征收所得税外,征收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民国36年公布《特种过份利得税法》,规定征税对象是买卖业、金融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等其利得超过资本60%者,除交纳所得税外,还应按规定交纳特种过份利得税。 遗产税民国28年(1939年)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对遗产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及一切财产价值进行征税,按遗产总额计征,凡遗产总额在5万元以下者、征收1%,超过5万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按级计算交纳,最高为50%。镇区于民国31年开征,是年征收遗产税为0.22万元,民国35年达到234.29万元。
  房产税 民国30年(1941年),国民政府确定房捐为县的地方捐税,并把税名定为“土地改良物税”。《土地改良物税条例》公布后,于31年开征此税,征收税率是营业出租者、从租征20%;营业自用者,从价征2%;住家自用者,从价征1%;住家出租者,从租征10%。
  烟酒牌照税 民国3年(1914年)7月,江西开办烟酒牌照税,颁发贩卖烟酒特许营业牌照条例。同年景德镇区开征烟酒特许营业牌照税,分整卖零卖,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整卖营业以烟草或酒类大宗批发者,每期纳税20元;零卖营业者,甲种每期纳费8元,乙种4元、丙种2元。民国17年4月改为四季换照整卖营业甲种每季纳费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季纳12元、乙种8元、丙种4元、丁种2元、戍种5角。民国18年6月,换照改为整卖营业甲等每季纳费8元、乙等4元、丙等2元、丁等5角。
  土地税 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地价税按现时地价或平均地价向业主征收,税率为1%;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的实数额计算,税率采用累进制。
  瓷类特种营业税 民国21年(1932年),经省政府核准景德镇瓷器改征瓷类特种营业税,取消瓷类清“匪”善后捐。在景德镇设立江西省瓷类特种营业税局。是年征收税额14.58万元。民国32年公布新税条例规定瓷器税率为10%。民国33年,征收瓷类税额45.95元。
  战时消费税 民国31年(1942年),公布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国内运销货物均应征税,按货物性质用途分四档设计税率:普通日用品5%、非必需日用品10%;非奢侈品15%、奢侈品25%。同年4月15日,景德镇开征战时消费税,当年征收税额共计28.35万元。
  货物出厂税(统税) 民国31〜34年(1942〜1945年),先后公布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统税暂行条例,开征竹木、皮毛、陶瓷、纸箔产品统税,规定税率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景德镇先后开征有茶叶、竹木、陶瓷、糖类、棉纱、卷菸等统税。31年,统税征收共计28.53万元,其中茶叶2.91万元、糖类21.70万元、棉纱3.92万元。32年,统税征收共计130.42万元。其中茶叶81.39万元、陶瓷45.95万元、竹木1.95万元、皮毛0.05万元、纸箔1.08万元。
  筵席娱乐税民国31年 (1942年),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征收筵席税和电影、戏剧及其他娱乐税。税额由顾客负担,以营业人为义务代交,从价计征。筵席税不超过原价的10%;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戏剧院及其他娱乐场之娱乐税,不超过原价的30%,日常饮食免税。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5月开始征税,税种有货物税、印花税、瓷税、屠宰税。10月,税种有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
  1950~1952年,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土产税(米、黄豆、芝麻、花生、瓜子、棉花、麻)等。
  1953~1958年,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9~1972年,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
  1973~1981年,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1982~1985年,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牲畜交易税。
  货物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货物共分烟酒、鞭炮及迷信品、货妆品、饮食品、纤维毛皮、用品、工业品、矿产品、竹木等8类、48个税目、1136个品目。按照规定实行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从价计征。纳税人为应税货物的产制人和购运人,完税后,发完税照证,凭运销查验,行销全国不再重复征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对货物税进行修订,将部分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把工厂原来应纳的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并将计税价格一律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无国营批发牌价者,采取当地市场批发价核税)。
  景德镇市的瓷器、茶叶、原木为货物税的主要品种。对瓷器征收货物税,税率5%。陶瓷大都是分散手工生产,由中间瓷商购白胎瓷委托加工细彩后转售运商,在瓷器出厂时不能确定其价值。因此,建国初期瓷器货物税控制起运征收。1952年,改为产制商纳税。1953年,仍改为起运征收。1954年,配合对私改造,凡经国营瓷业公司收购包销的瓷器,一律由瓷业公司纳税。1950年7月以前,瓷器计税沿用以前的不分质料,仅按数量计算税额,形成“粗瓷偏重、细瓷偏轻”的税负失平。同年8月起,改按质料重量为计算单位,将瓷器按其质料、性质、用途划分等级,每等级确定标准产品,按市价评定价格核算税收。1952年由产制商纳税改按实际价格计税。1953年,陶瓷税收额114.68万元。1954年改按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计税;私营瓷商参照国营瓷业公司进价,以进批差率25%计算征税。1958年瓷器货物税较1953年增长3.58倍。1958年10月~1972年底,试行工商统一税期间,瓷器改征工商统一税,税率由原来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组成为11%,计税价格改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税。对加彩瓷、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处理,按5%征工商统一税,对新产品试制初期亏损的都按规定给予减免税。1972年全市征收陶瓷工商统一税1027.46万元,较1958年增长95.67%。1973~1983年试行工商税,瓷器改征工商税,税率为12%,陶瓷彩绘单位购进已税白胎瓷器加彩出售,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于销售后,按销售金额依5%的税率征税,对专业彩绘瓷厂购进已税白胎瓷加彩销售,仅就加彩后增值部分金额计征12%的工商税。1984年全市征收瓷器工商税2051.8万元,较1972年翻了一番。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瓷器改征产品税,税目、税率由原来1个分为5个税目、2个税率:即美术陶瓷、建筑陶瓷、工业陶瓷、其他陶瓷,税率为12%,日用陶瓷税率降为5%,总的税负较原来有所下降。由于陶瓷产品降低税率、总税负降低20%以上,1985年,陶瓷税收实征税额为1788.9万元。
  茶叶课征毛茶货物税,税率为20%,税款控制在收购环节征税。1958年,征收茶叶货物税44.78万元,较1953年征收12.78万元,增长2.5倍,1958年10月~1972年底,茶叶改征工商统一税,税率由原来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组成为40%。1972年征收茶叶工商统一税73.88万元,较1958年增长64.98%。1980年4月起,对农村社、队、国营农、垦场办的精制茶厂,用自产鲜叶,连续生产精茶,其毛茶阶段应纳的工商税,改按精茶销售额,依换算率20%计征。1984年,征收茶叶工商税80万元,比1972年增长8.28%。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茶叶征收产品税,税目税率分设3个:毛茶25%,精制茶15%,边销茶10%,1985年征收茶叶产品税92.8万元。
  原木征税,先后经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和产品税5个阶段。1950~1952年,原木征收货物税、税率5%,采取评价核税,控制收购起运征收。1953~1958年9月,原木改征商品流通税,将原征货物税及其附加、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合并,税率10%,征收流通税后,除纳所得税外,不再征其他税。1958年全市征收原木商品流通税17.35万元,较1953年增长52.59%。1958年10月~1972年底,原木改征工商统一税,税率仍为10%。1972年,征收原木工商统一税为22.78万元,比1958年增长31.3%。1973~1984年9月,试行工商税,原木工商税税率仍为10%。随着林业生产的发展与砍伐量的增加,1984年征收原木工商税85.9万元,较1972年增长2.77倍。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原木改征产品税,税率仍为10%。1985年竹木市场放开,原木产品税猛增至166.9万元,比1984年增长94.3%。同时,全市设立6个检查站,对木材运销,实施税务检查,共查补原木产品税7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1958年,国家实施一个税种。它是选择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22种应税商品按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把原来的22种商品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以及在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合并为一种税,实行一次课征制。从1953~1957年9月,全市征收货物税及商品流通税共计金额1831.54万元。
  营业税 凡在国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和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58年,营业税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一起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将营业税从工商税种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税率3%、5%、10%、15%等。1950~1957年营业税收入共1557.82万元,1984~1985年收入共1751.32万元。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972年,国家实施的一个主要税种。是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是由1958年税制改革前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而成。实行两次课征制,在工业生产或农产品收购和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税。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108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最低为1.5%,最高为66%。1958年征收税额为1039.15万元,1972年征收税额为2012.83万元,1958~1972年共征收税额为19480.16万元。1973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税。
  工商业税 1950~1958年9月实施的一个主要税种。是对工商营利事业按其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营业牌照税。1958年10月,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1953年营业税收入额为62.53万元,工商所得税收入额为0.67万元。1957年营业税收入额为295.28万元,工商所得税收入为159.01万元。
  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地方税的一个税种。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开征印花税。1953年1月,将印花税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中征收,经过这次修改的印花税目、由原来的25个减为16个。1956年1月对印花税条例再次修订、税目由16个减为9个,缩小征收范围,减少税目。税率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薄、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率为1‰、5‰、3‰、0.5‰。其他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5元。从1950~1957年全市共征收印花税81.48万元。
  屠宰税 是对税法规定几种应税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之一。1949年5月开始征收,1950年按规定税率为10%,税务部门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地区、得按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猪每头100斤,牛每头250斤),从价计征。1953年1月,屠商销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中征收。1955年后,改为按实际重量征收。同年12月起,贯彻保护耕牛政策,限制宰杀,提高牛的屠宰税率。1957年随后按规定对猪、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调整为8%。景德镇市的屠宰税以征收宰猪为主,宰牛次之(但须经检疫部门查验无耕作能力的老残牛)。
  交易税 分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两种。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于196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征收范围包括家禽、家畜、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类。1966年3月财政部发出通知,集市交易税暂不征收、保留税种。1962~1966年3月,全市集市交易税收入共计16.12万元(1966年为0.03万元);牲畜交易税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14个税种,其中列有交易税,对牲畜征税包括在交易税税种之中。税率为5%,起征点一头。1953年7月,经中央决定,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从1950~1971年征收税额共计13.26万元(其中1951年征收为5.16万元、1971年为0.04万元),1973年征收税额为0.07万元,1974年为0.01万元。1977年牲畜交易税下放地方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在农村各项经济政策和各种生产责任的贯彻落实,农村中饲养牲畜的数量增长很快,牲畜交易量也迅速增加,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景德镇市牲畜交易税的征税以猪和牛二种牲畜,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后的1985年征收税额为0.01万元。
  产品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是从原工商税中分出的一个独立税种。产品税共有24个类别,270个税目。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景德镇市开征的重点产品有陶瓷、茶叶、原木、原煤、电力、水泥、饮料酒、机械工业、砖瓦等。1985年全市征收产品税额合计5150.80万元。其中重点产品陶瓷税额1788.90万元、茶叶税额92.80万元、原木税额166.90万元、原煤税额93万元、电力发售共计税额733.90万元、水泥41.60万元、饮料酒税额59.20万元、机械工业税额370.10万元,砖瓦税额68.60万元。
  车船使用税 是对拥有并使用应税车船者征收的一种税。是一个自古以来有传统性质的税种。计税标准为乘人汽车、摩托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均按辆计税:载货汽车、机动船等按净吨位计税;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税。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车船可免纳车船使用税。新中国成立后,景德镇市主要纳税的车船是人力车、木帆船和少数汽车行。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单位的营业性车船并入工商税内征收。1978年对私人车辆使用牌照税暂停征收(保留税种),办理牌照手续移公安局交通队管理。1984年10月,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同时考虑到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切,在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后来把“牌照”两字删去,改为车船使用税。市税务部门从1950~1978年共征收税额199.36万元(其中1978年征收为2.90万元)。
  利息所得税 是新中国建国初期对利息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即开征利息所得税,以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之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及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利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实行5%的比例税率。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缴义务人。从1953~1958年,全市利息所得税征收额共计1.94万元。在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证券及垫款利息所得已经消失,利息所得税自1959年起停征。
  特种消费行为税 主要是影剧院、舞场、筵席、冷饮、旅馆等经营收入进行征税。1949~1952年景德镇城区旅馆、筵席的收入甚微,主要是对电影院、剧院征税。1953年税制修正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把冷饮、旅馆等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影剧院等改为文化娱乐税。1950~1966年全市征收文化娱乐税额共67.78万元。1967年停征娱乐税。
  工商所得税 1950年政务院公布《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利润所得征税,其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1 958年改革税制,将工商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解出来,成为一种单独税种,主要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为纳税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对个人所得、国营企业所得相继开始征税。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从1983年实行“利改税”以后开始征收的,税率分两种情况:(1)一律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缴纳。包括:大中型国营企业以及不区分大、中、小型的文教系统的出版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易货栈、友谊商店、侨汇商店、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食品购销站和物资企业以及供销企业。(2)小型国营企业以及不区分大、中、小型企业、单位,一律按照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条例》规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实行合理批、零差价、并实行利改税试点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城市粮店;商业农牧企业;预算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集体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业以及其他行业中独立核算的城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依据1985年1月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规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50年工商所得税征收额为0.67万元,1958年征收税额为146.25万元,1984年征收税额为405.40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税额为0.10万元。1985年征收税额为528.07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征税范围包括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建筑安装、农牧、林业、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外贸、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部队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按年计征,1984年开征。1985年7月修订,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纳税,后发奖金。1985年全市共征收奖金税额51.18万元。
  增值税 以企业生产经营中实现的新增价值额为对象而课征的税。1982年对机器机械、农机器械等产品进行征收增值税试点,全市共征收额计1.72万元。1982年12月,财政部在总结试行经验基础上,制定公布《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83年1月起对机器机械、农机机具、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产品在工业环节缴纳的工商税、一律改征增值税。当年全市征收增值税共计112.98万元。198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目扩大到50个,是年征收税额139.10万元。1985年征收税额600.31万元。应纳税额采取“扣税和扣额”的办法计算。
  契税 在房屋土地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契税暂行条例》中,保留买卖、典当、交换、赠与4个税目。税率定为买卖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当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当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取消一切附加杂税。1951年12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财政科专设契税股,办理契税工作。到1954年全市共申请核发新契者9020件,内自契5733件,审核完竣填发新契7736件,先后共收契税额198290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解放前的老契,换发契纸工作基本结束。契税工作转入经常性的业务工作。1956年共办理契纸438件,发出315件,收入契税共计5088.30元,完成全年契税收入任务的84%。1957年11月25日止,收各契纸287件,发出契纸251件,共收契税3905.10元。1958年,私房改造后,房地产买卖变得更稀少了。1964年仅收契纸(房产买卖)15件,收契税348.08元(含罚金)。1966年收契纸14件,收契税801.42元(含罚金)。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中断。从1980年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后,房地产权转移时均按产价7%收取交易费,买卖双方各半负担,不另收契税。交易所按每年交易费总额的6%上缴市财政局。
  城市房地产税 是城市的房屋和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到工商税中: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时、确定为一个单独的税种,但未开征。长期以来,对非农业土地基本是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办法。景德镇市于1950年根据上级通知开征房地产税,当时是采取划区定标准租值计征,地产税未征收。1951年根据房屋种类、坐落地区、建筑形式划分3等9级,确定标准租值计征房地产税。1952年改按房地标准产价计税。当时,产价与租金存在一定距离,产价征税与实际租金比较、税负高的达租金的70%,低的为5%,一般为13%,较混合租金税率18%,普遍偏轻。是年征收税额计14.03万元。1955年经请示上级同意,改按标准房地产混合租价计征,按房屋租金结合房屋坐落地段、面积大小,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等分类分级,以方丈为单位评定混合租价。全年共查征税额20.1695万元(其中公产征税3.0855万元,私产征税17.0840万元)。1956年又调整房地产混合租价,全市划分地段,由6个增为7个,计税基点由2方丈降低为1方丈,30方丈以上的房地产租价不再折减,同时对个别实际租金与标准租金出入较大的房地产税负,作适当的调整,对国、合企业房地产仍按帐面计征。经过调整后,全年实征房地产税19.58万元。以后随着市房地产的更新改造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地产税不断增加。为了简化手续,培养纳税户有计划纳税习惯,1958年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预储税款小组,组织集体纳税,从而减少滞纳欠税,保持税款按期交纳,是年征收税款29.77万元。1980年8月开始,对居民房地产进行4个月的调查丈量,对城市房地产税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与改进,主要是(1)扩大征税地区,对符合征税条件兴建的居民住宅区、开征房地产税;(2)简化征税等级,对房地产税等级由原划6段36级216个租价,简化为6段20级120个租价,即每取消原有两级,保留甲级和乙级。其中一、二段不再划营房和住房,一律按营房征税,负税提高59.69%,其他地段负税普遍降低;(3)恢复楼层征税,改变过去楼房只按底层面积征税的办法;(4)调整标准租价,调高营房标准租价15~20%,调低住房标准租价15~20%,经过调整,全市私产4490户,每期应纳税额23102元,比原税额增加1.68%,而剔除增加房产面不可比因素,实际税负降低6.74%,1981年,征收税额37.24万元,1985年征收税额为40.54万元。
  盐税 以盐为征税对象按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大类的一种。盐税是我国历史上较为古老的税种之一。1973年税制改革把盐税纳入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景德镇市当年征收税额17.47万元。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又将盐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从工商税中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1985年,全市征收盐税计31.34万元。
  建筑税 是对建设单位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设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投资而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一般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按税率20%征收。1983年开征,是年征收额18.39万元,1984年征收额71.60万元,1985年征收额275.7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国家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划区分别规定适用税率,向缴纳这3种税中的任何一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城镇的为1%。1985年征收税额共346.60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在其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国家核定的合理留利部分中所征收的一种税。由市财政局核定,在第二步利改税过程中,1984年8月,国务院以《国营企业调节 税征收办法》,10月1日起试行。1985年全市征收调节 税391.2万元。
  景德镇市的工商各税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长。
  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1952年实收税款336.98万元比1950年实收增长140.05%,平均每年递增54.93%。
  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1957年实收税款1003.88万元,比1953年实收增长102.51%,平均年递增19.29%。
  国民经济建设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1962年实收税款1258.16万元,比1958年实收增长0.8%,平均每年递增0.2%。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1965年实收税款1382.87万元,比1963年实收增长1.59%,平均每年递增0.79%。
  国民经济建设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1970年实收税款1685.82万元,比1966年实收增长32.92%,平均每年递增7.37%。1966~1968年期间,税务工作混乱,出现有税无人收,有人不收税,纳税法律、纪律松散,偷税、漏税、欠税严重,1968年工商税收只完成969.09万元,比1965年下降29.92%。
  国民经济建设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1975年实收税款2243.69万元,比1971年实收增长16.85%,平均每年递增3.97%。
  国民经济建设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1980年实收税款4092.04万元,比1976年实收增长86.28%,平均每年递增16.83%。
  国民经济建设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1985年实收税款7715.25万元(不含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等利转税因素)。比1980年实收增长65.22%,平均每年递增13.38%。
  第三节 其他捐税
  田赋附加税 民国16年前,除县附加外,有省附加与中央附加。3年,中央专款于兵米项下,丁每两征附税3角,米每石增附税5角。16年,田赋划归地方税时,附加税目繁杂,乃有增高正税率,将附加税并入,化零为整,县附加仍征收。25年,浮梁田赋附加税征收89343元(法币),其中地方附加30150元(按正税每元带征3角)、保安附加39585元(按正税每元带征4角)、保甲附加19608元(按正税每元带征2角)。
  人丁、户口、人口捐:三者的性质颇相类似,而为一种重复课税。征收标准,人丁以成年之男子为标准;人口捐又按人即征,无所区别于男女老幼;户口当以户论。派征按人或按户并无一定之规律,而为一种临时应急之用途,故其派征既无定额,又无定时,人丁、户口捐,各区乡亦有各异,而收入甚大,故其征收者较为普遍。
  食盐附加捐 除国税每担抽收3元4角6分外,而附加捐4元3角,筑路费1元5角,地方复重迭累积,更于盐斤征收附加捐。
  土产货物捐 土产货物是农村的大宗收入,除省政府征收清“匪”善后产销税外,县对输出得几无物不税,而征收机关混乱,税率无定,又甚于以前之厘金。浮梁的水果捐以价抽2%,鱼捐每千斤抽1元5角。
  契纸捐契纸附加税,浮梁按买卖契价每元带征2分,典契价每元带征1分。民国25年,契税附加共征收404元。
  屠宰税附加 浮梁县除田赋附加税之外,屠宰税附加税为最。民国25年屠宰税附加税(宰猪每头带征4角)共收12096元。
  房铺捐 征收房铺捐,以营业铺房者最为普遍,仅城镇实施,以租金为标准、浮梁县城按租金4%,景德镇按租金2%,由县财委会征收。
  米谷捐 县地方抽收米谷捐,抽收机关大都为地方团队,取以直接供其经费,其税率无定。但防碍米谷自由流通,加重米谷成本。
  消费通过捐 除土产货物出境纳捐税外,外货入境及消费,亦复有捐税。
  烟赌捐县地方作为取财之源。
  人力车捐 人力车除纳牌照使用税外,还得缴纳人力车捐,每辆月2角5分。 除上述杂税杂捐外,县地方为敛款便利起见,均滥于附加,诸如牙当附加、营业附加、油捐、酱油捐、杂货捐、店捐、戏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屠捐、夫行捐、船捐、壮丁捐、盐捐、烟酒捐、救国捐、冬防费、慰劳费、修路费等,这些杂捐费都摊到老百姓头上。民国时期除国税、地方税外,县地方还巧立名目苛征其他杂捐,名目繁多,使商民交困。
  第四节 税收减免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优惠性规定,是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的税政措施。能够使税收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景德镇市按减、免税的规定,根据市情对城市和农村中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行减免税收。
  城市工商业税减免 为使瓷业有一定资金力量,扩大再生产,在所得税征收上按照规定给予照顾。1949年四季度~1950年度免征瓷业生产单位的所得税。1951年起减征10%,至1957年止,所得税一项减免税额33.69万元。
  1956年由于瓷业生产受原材料、燃料供应和资金不足的影响,成本上升,瓷厂亏损,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亏损的瓷厂免征两个月的营业税22万元,同时对经营窑柴的商业免征营业税30万元。
  为了促进瓷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新成立的手工业社的营业税减征20%一年,所得税减征50%两年的照顾。1956~1957年共减免税收为26.78万元。
  1954~1958年8月,根据国家过渡时期税收要更多地积累建设资金,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税制有所修订。为巩固农村信用社,1954年继续执行免征工商业税照顾。1955年10月,为配合对私改造,按规定对私营商业接受国、合委托代购、代销、代批的商品,改按所得手续费征收7%的营业税、每月收益不满30元者免税。同年11月,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按规定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1956年5月,市按规定对戏剧、话剧、歌剧、音乐、曲艺、杂技、舞蹈等7个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2年。同年8月,对公私合营工业、商业批发单位,合作商店(组)、自负盈亏的小商贩优惠减免工商业税。
  1961年对运输合作组织征收税作了调整,对经营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1962年4月,对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的所得税执行21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手工业部门归口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仍执行上缴利润的方法,不征所得税。
  1965年,全市先后执行对机器、机械协作生产和试制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
  1979年对安置待业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104户,其中减免工商税一年的26户,减免所得税的97户次。1980年,对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单位减征所得税、同年,进一步减免税收。
  乡镇企业工商税减免 1956年下半年,为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放宽对农副产品征免税的尺度。规定11种大宗农副产销售免征营业税,不属于免税产品范围的销售,从低按3%、征收工商业税。
  1957年为支援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规定对农业生产社社内的公用,分配社员和社员之间的相互调剂,以及农民自产自销的应税产品,不纳税。其余产品持乡政府或农业社的自产自销证明也不纳税。
  1965年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征收办法和供销合作社征税规定,对国、合企业经营生猪和农民宰猪,一律执行减半征收屠宰税。
  1966~1972年期间,贯彻全国税务会议精神,执行放宽农村税收决定为:(1)社队分给社员自食的油、糖免税;(2)对农民出售小量应税产品金额在5元以下者免税,社队出售这部分产品,给予8折照顾;(3)社队出售几个公社联合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所使用的应税产品免税;(4)集体经济购买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5)集市交易税暂不征收;(6)不属城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不征房地产税;(7)农村的车船不征使用牌照税。
  1974年,为支援农机生产、对农机、农具产品给予减免税:对县以下农机厂在开办的初期,暂时亏损的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对利用废旧农机产品为原料,生产修复的农机具及配件,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也给予减免税照顾。1978年,对农村社队办五小企业免征的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对新产品和农机协作配件部分给予免税。
  1979年,贯彻执行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的政策,对全市11个社办企业和22个社队企业减免税收10万余元。对社队历年欠税,确难收回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共减免19万余元。对农村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75个、共减免税收20余万元。对毛茶加工精茶,供销社零售农膜、饲料、议价粮酿酒等都分别给予减免税照顾。
  农业税减免 农业税减免是指给予有一定农业收入的农业税课征对象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收的优待。它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各种不同情况的农业税减免,体现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优越性。
  景德镇市遵照中央和江西省的有关规定,主要执行3种农业税减免政策。
  生产减免。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鼓励农村各级经济组织充分发掘利用土地资源,规定对纳税对象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1~3年的优待;对有计划的移民依法垦荒扩大的耕地面积,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5年的优待;对纳税对象在山地新垦殖或新垦复的茶园、桑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7年的优待、对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对生产用的牲畜、减征一定的农业税。
  灾情减免。在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雪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减产时,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政策,按受灾程度、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优待。
  社会减免。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因缴纳农业税后,在生产、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优待。农业税社会减免的范围主要包括:(1)对于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及其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有困难的农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2)对于生产、生活上尚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在保证贯彻减免政策和完成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对由于国家基建占地,兴修水利影响收入的生产队,给予减征农业税的照顾。
  1950年,根据中南财委会的指示,景德镇市农业税的灾情减免为:收获量不足3成者免征,收获量3成以上不足4成者,减征70%;收获量4成以上不足5成者,减征50%;收获量5成以上不足6成者,减征30%;收获量6成以上不足7成者,减征15%;收获量达7成者不减。佃户自动报出钿耕地主黑田,其报出黑田部分,佃户应缴的农业税予以豁免。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江西省1950年施行细则》的规定,以农户为单位计算人均全年平均农业收入稻谷150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对军、工、烈属、老、弱、寡、残疾特别贫困者,在不影响全市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减免农业税的照顾。
  1951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南区的规定,农业税的灾情减免为: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税额的20%;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税额的40%;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税额的60%;歉收6成以上不到7成者,减征税额80%;歉收7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2成以下者,不予减免。连续受灾2年,歉收平均达4成以上者,减免税额的50%。连续受灾3年以上,歉收平均达4成以上者,减免税额的60%,根据《江西省土地改革地区1951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以农户为单位,人均全年农业的收入稻谷150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凡实际参加生产的耕畜,每头扣除税额稻谷15市斤,新分地户分得的田地,为照顾其生产,按其新分地的收入,减5%计征。
  1952~1953年,根据《中南区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的规定》,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20%;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30%;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40%;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60%;歉收6成以上不到7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80%;歉收7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不足2成者,不予免征。
  1952年,对有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户,收入在折合主粮800斤以下的农户和田边、地边取得收入农林特产农户实行免征。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农作物因水、旱、风、雪、病、虫及其他灾害而歉收的农户,依该户全年全部农作物歉收成数,按以下规定减免到户,歉收6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7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5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3成半;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应缴纳税额的2成半;歉收不到2成者,不予减免。具体做法是: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由乡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调查属实后,造具减免清册,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在编册前一次减免之。当年,全市分配给村的减免指标,由各区、乡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程度实行减免,减免农业税58.58万斤,占当年应征税额的2.8%。
  1955年,农业税的减免基本按照1954年的办法实行,对烈、军、工属中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和老、弱、孤、寡、残疾的贫苦农户缴税确有困难者,减征其应缴税额的20%,特殊困难者多减或全免。革命老区尚未恢复生产的贫苦农民,以户为单位,减征应缴税额的20%。个别特困户,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可多减或全免;复员建设军人及经政府组织动员之移民,新安家立业从事农业生产确有困难者,减征其应缴税额的20%,特殊困难户,酌情多减。
  1956年由于遭受较重的灾害,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及个体农户实行不同的农业税灾情减免办法。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算歉收成数。歉收在1成以上不到2成者,按其实际歉收成数减征;歉收2成以上者,按照1955年的减免办法办理;歉收虽在1成以下,但歉收在6成以上的大块土地,占全社总耕地面积2%以上者,免征农业税。在社会减免方面,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社内贫苦的烈、军、工属户、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贫苦户、移民户和“五保”户,户数的多少及本社的经济情况,参照1955年实际减免总数,以社为单位进行减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减免额由社负责处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户的农业税减免比照1955年的办法处理。
  1957年和1958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减免比照1956年的办法办理。初级农业社和个体农户以户为单位计算歉收成数进行减免。歉收不到2成者不予减免。歉收在2成以上者及其社会减免,比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办法办理。1957年对饲养小牛的农场,农业社和个体农民,在征收农业税时,每头小牛扣除应缴税额稻谷22市斤。
  1959~1961年,农业税的减免,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按照常年产量和灾后的实际产量对比,计算歉收成数。歉收1成以上不到2成者,按其歉收成数减征;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2成半;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3成半;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5成;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7成;歉收6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歉收虽在1成以下,但有部分耕田受灾集中、灾情严重、基本上没有收成的,酌情予以减征。对革命老区生产尚未恢复的生产大队、外来移民组成的生产大队及由于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农场、垦殖场、劳改农场和其他纳税单位,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征收农业税时给予适当照顾。饲养两周岁以下小牛的纳税单位.在征收农业税时,每头小牛扣除应纳税额22市斤。对在山地种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5~7年;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3~5年。油茶林免征农业税。
  1962年,农业税的减免基本按照前三年的办法办理。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抗灾能力普遍加强,规定歉收2成以下者不予减征。但若有部分耕地受灾集中、灾情严重、基本上没有收成的,酌情减征农业税。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77年基本未变。这期间,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多次强调农业税减免款必须全部按照政策,认真落实到纳税单位,禁止截留挪用。社会减免要重点照顾穷队,禁止平均分配。
  1978年,全市减免机动数被省财政厅按统一部署收回40%,以解决全省范围的重大灾歉问题,其余60%仍留归市财政所有,解决全市范围的一般灾歉和社会减免等问题。同年,对农业税的灾歉减免作了调整。由于以往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是以1952年查田定产时的产量为基础的,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常年产量占农业实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如按纳税单位的常年产量和灾后实际产量的对比来计算减免农业税的歉收成数,纳税单位实际上很难得到减免。为了更好地体现农业税减免政策,从当年起,参照纳税单位(1971~1975年)时期平均农业实际产量和灾区实际产量的对比来计算歉收成数,按原来规定核减农业税灾歉免额。
  1979年开始,实行起征点征收办法。对人均口粮在稻谷400斤以下的生产队,全部免征农业税。当年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有371个,占生产队总数的21.11%,免征税额为150万斤。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对进行独立核算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队)自当年开始至1985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社会减免,全部免征农业税。当年,全市知青场(队)减免农业税额5.6万斤。
  农业税恢复起征点减免办法后,对起征点以上和不实行起征点办法的纳税单位,因自然灾害而减产的,仍按照原来的规定进行减免。
  1980年,为了照顾老区生产队发展生产,将老区生产队的起征点提高到人均口粮450斤。当年,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有174个,占生产队总数的7.2%,免征税额为138万斤。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2年。1983年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了平衡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停止执行起征点减免办法,以往核减的农业税额全部恢复征收。
  1981年,全市普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业税的减免,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核定。农业税分户缴纳的,农业税额免额必须全部落实到户,重点照顾缴税有困难的重灾户。社会减免和幼牛减免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这一办理一直实行到1985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一节 产品税征管
  景德镇市重点应税产品有陶瓷、土烟丝、土烧酒、植物油、茶叶、竹木等,根据这些产品的产销特点,分别采取控制收购、起运和查定三种征收方法,实行征管合一。1958年以后,税源逐步集中到国营、集体,征税环节改在生产、销售和收购,征管逐渐规模。
   陶瓷 陶瓷行业在社会主义改造前,瓷器大都是手工分散生产,由私商集中到收购外运。50年代初,瓷业生产户占全市工商业总户数的40%。根据陶瓷产销具体情况,采取控制收购起运征税。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按粗、细瓷质料重量折算计税单位,由税务部门分别评价核税。瓷器本来不属于货照同行的货物,为了加强运销管理,1951年起实行划区货照同行,即纳税后核发完纳税照,持以运销。1954年配合对私营改造,对不属于国营瓷业公司收购包销的瓷器,改由瓷业公司按批发牌价计算纳税,对国营瓷业公司收购范围的下脚瓷,仍由产商参照国营瓷业公司的进批差率,换算计税价格计算纳税。鉴于当时瓷器大部分归国营收购运销、纳税,货照同行已无必要。从1954年11月20日起,取消划区货照同行,改为凭税务机关查验盖戳的发票运行。1956年取消评价核税,改按实际价格计税。1958年及1973年简化税制后,陶瓷改由生产单位在产品销售环节、依照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按期结算申报缴库。对国营、合作社企业实行“三自纳税”,即由企业自行核算、自行填票、自行缴库的简便方法。
  土烟丝、土烧酒、植物油 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前,采取源泉控制、查定征收,评价核税,货照同行。如土丝,控制榨打捆,点捆过秤,查定征收。土烧酒控制酿坊的酿酒缸,量缸贴证,酿坊开酿需经区政府批准,税务机关查验,点缸定产,查定征收。植物油生产分散,原则上重点控制生产工具,掌握生产时间,结合油料出油率等多方面的资料,查定征收。1955年对国、合企业运销应税商品,简化照证,取消货照同行。1956年,对国、合企业生产、收购的应税产品,采取查帐征收,定期结算,不再评价核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随着经济税源的新变化,简并税种,简化征管办法,改为查帐结合查实征收。
  茶叶、原木 建国初期这两种产品均为农民生产,行栈或商贩收购,当时采取控制收购单位征收,税务部门评价核税,货照同行,对于茶厂生产的精茶,派员驻厂征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这两项产品为国家收购物资,仍在收购环节征税,取消评价核税和货照同行,改由收购单位按实际收购价计算纳税,凭国、合企业单证运行。1973年实行工商税,原木列为森林采伐工业,国营森工部门收购农村的木材,改在销售环节纳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原木改征产品税,控制收购、启运、和销售环节,并实施产地启运征收,设站检查运销竹木,以防漏洞。
  第二节 工商户税收征管
  对固定工商业户税收的征管,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前,采取查帐计征、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等3种征收方法,以民主评议为主。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扩大查帐计征,取消民主评议,改为核实征收,对小型商业户和个体商贩,分别采用单定(定税率)或双定(定期定额)征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护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征收方法 1950年,对国营、合作社查帐计征,企业按月自报先缴,季终查实清理纳库。对私营业户主要用民评、双定两种方法征收。民评方法曾经几次改进:营业税1950年上半年评任务(即评分按任务计算分值),税负畸重畸轻;下半年改为初步评议,亦未达到应负税额。所得税仅对大中行业按估征率(1%~1.5%)估征。1951年春季,营业税改为业户自报、初评(小组)、复评(行业)、税局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再评加、任务完成较好。夏季营业税改变方法,发动店员工人护税,组织职工协税委员会,并选择资方积极分子,组成检查组,经常检查监督。评议前税局组织普查,根据税务局、协税委员会和检查组三方面的材料研究评议,实评实征,掌握材料较多,评议较扎实。原来摊贩业营业税曾按资本额课征,后也列入民评,所得税按评议核实的营业额和调查协定的标准纯益率计算征收。对私营中一些帐制较健全的业户,批准为查帐计征户。1952年营业税评征,进一步依靠职工护税,派专人驻市总工会联系,评议改为自报(业户)、初评(小组)、复评(行业)、职工审查、税局核定。所得税采取分行业、分类型选择典型户,按进销差率、单位成本调查确定不同类型的标准纯益计算征收,反映合理,同时审批扩大私营查帐户。1953年以后,营业税评征,采用大会动员、分业酝酿补报、评议小组初评、职工复查、大会通过、税局核定等步骤。适当运用工商界的上层分子,组成市评议委员会及各评议小组,协同搞好评议工作。所得税对民评户采用标准毛利率计算,费用核实到户;对查帐户采取分户核实营业额,结算征收。1955年,加强调查研究,两次营业税评征前,调查典型户547户,三次所得税查征前,调查典型利润材料525份。1954年所得税汇缴,调查典型户数占参加汇缴户数的21.3%。由于调查材料充分,评议工作主动,税负更为合理。同时建立了资料审核制度,成立资料审查组,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既保证了资料质量,也有利于提高专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为了认真贯彻区别对待政策,凡私营转为各种类型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只要帐证条件较好,都优先批准查帐计征;暂时未转,但与国营联系较深、帐票基础较好,职工护税积极的业户,实行按月自报缴营业税,从4月份起即未评议。1956年废除民主评议,改为核实征收。小型业户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定或双定征收,执行归口部门安排计划与税务部门核定征税一致和定后不单独变更营业额的原则,既简化了手续,也减轻了税负。执行后,全市小商小贩税负降低37.49%。固定工商企业的征收方法,也作了调整,调整后各种征收方法的户面和营业额比重如下:
  征收方法 户面% 营业额比重%
  查帐征收 14.96 66.87
  核实征收 52.07 29.36
  单定或双定 32.97 3.77
  1958年以后,对国营、集体企业大都采用查帐计征;企业财会制度健全、纳税积极、办税认真负责的、实行“三自纳税”,专管员加强督促检查。
  1982年,根据国务院强化税收法制的精神,企业税收改为“三自纳税”与“申报纳税”相结合,凡具备纳税好资金充裕、财务核算健全等条件者,继续“三自纳税”,不具备条件者,改为“申报纳税”。农村分散税收改为税于巡回征收与群众代征相结合,建立290个代征点,屠宰税全部委托大队、分场代征;零散流动的工商税90%是由大队、分场代征,税务专管员平日加强对纳税户和代征单位的辅导检查监督,把专业管理与群众护税有机地结合起来。
  管理形式 1950年城市和较大集镇、工商业户集中,实行分行业编组管理;农村业户分散,按地区划片,各税统管。1951年市区曾实行划区段管理,成立瓷联和商联两个中心段,因干部业务跟不上,区段管理流于形式,实际上仍是业段兼管。1952年取消区段管理,改为分区、分业管理(即瓷业分区、商业分业),以后又改为分户管理和管业的办法。为扩大查帐计征,在私营企业中,开始建帐,统一会计科目和帐簿。
  1954年推行税务专责管理。市区首先调整了专管组织,确定按征收方法编组,成立国合专管组、民评专管组、小型专管组,组以下分业定人专管。私营工商业以查帐、民评户为管理的重点,小型户管好典型,兼顾一般。市区查帐户31户,由2人分管;民评户916户,9人分管;小型户2653户,由11人分管;摊贩户1161户,由2人分管;国合企业2人分管。其次,划类选点,实行重点管理,共选择重点户485户,占工商业总户数的11.8%,占总营业额的31.4%。选择重点行业11个,占总营业额的48.3%,占总税额的63%。主要是从类型中找典型,从一般中寻重点,由面集中到点,有目标的管好重点,点面结合,掌握一般。再次是改进管理方法,健全必要的制度。如建立制造和加工登记簿,原材料耗用登记簿,陶瓷生产登记簿及开窑折,对陶瓷彩绘加工,实行分组集中填开发票办法。加强源泉控制管理,农村采取“按地区划片,结合征收方法,照顾行业”进行分工,税务所所在地按行业或地段划分编组,其他乡村以工商管理小组为纳税小组,查帐户、民评户和较大的小型户为管理的重点。
  1955年,贯彻区别对待政策,不仅公私区别对待,就是公营企业之间,也要根据经营业务繁简,分支机构的多少,在申报纳税期限上区别对待。对私营企业则按照与国合联系的深浅不同,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并在市建帐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整顿原建帐证,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修改为简易日记帐,建立原始凭证贴存簿。试行凭册购货办法。
  1956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改造胜利的新形势,税收征管作了相应的调整与改进:对国营、合作社的税收,主要是加强辅导检查和税企联系。分别建立按季检查制度和税企联系制度。对各行业归口改造的业户。改按归口部门对口管理,从国营、合作社到公私合营和摊贩,实行一条鞭的管理,并与归口部门建立联管制度,明确联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经常督促管理业户进货凭购货手册,销货填开统一发票,存货按期盘点,现金按时存款,帐簿送税务局登记验印,并经常检查发票使用情况。
  1957年,对全市固定工商企业分户作了纳税鉴定,建立座商外销、纳税竞赛、税款代征和税务资料积累等制度。并先后接办森工、食品工业、商业、城市服务、卫生5个系统企业和省重、轻工业厅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监交监汇工作。实行税利统管。
  1958年,税制简并,征管简化。为把征管工作放在支农促工,生财聚财上,进一步简化了征纳手续,依靠群众办税护税。
  1959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促产增收活动,加强税务资料积累,以便通过资料反馈,对专业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先后建立统一的税务专管手册、专管资料袋和专管员工作报告制度。
  1960~1963年,在征管上着重抓三点:(1)健全征管制度,重新修订工商税收稽征管理工作意见,广泛建立群众协税网组的意见,代征管理办法,纳税检查和违章处理制度。手工业社组下放农村后,统一农村手工业税务稽征管理工作意见。根据全市小商小贩的发展情况,制订小商小贩税务稽管工作意见。(2)经过三次审查修订,汇编国营工业、国营商业、供销社、手工业社(组)、国营农垦殖场,社办企业、生产队和粮食系统8个综合纳税鉴定。(3)规范专管手册,统一记录内容,建立经常积累和定期分析制度。
  1964年,健全专管职责,建立以“定、管、查、征”为中心的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定”是定人、定户、定任务、定制度;“管”是管严、管细、管深、管透;“查”是查政策执行、查制度贯彻,查收入漏洞;“征”是征足、征齐、不错不漏。要求专管员每月下户20天,片管员每月下乡24天。
  1965~1972年,对农村纳税户加强辅导,采取文字与表式相结合,制发国营工业、国营商店、食品站、竹木经营所、粮管所、国营农垦殖场、供销社、农村社队及社员、半工(农)半读学校、合作商店、个体户、无证户等12个纳税鉴定。
  1973年,实行工商税,税务机构恢复不久,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建立健全各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并对市区工商企业全面进行登记发证,以便更好地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
  1974~1978年,严肃纳税纪律,逐步取消“三自纳税”,实行“申报纳税”,严格执行逾期纳税加收滞纳金制度,对拖欠税款不交者,通知银行扣缴入库。
  1979年,着重抓征管基础工作:(1)抓支农促工,用好支农周转金,培养财源;(2)抓税款按期入库两个95%;(3)抓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规定;(4)抓纳税检查;(5)抓资料积累、整理分析;(6)抓经济税源检查;(7)抓好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和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评比。
  1980~1981年,对内开展征管质量单项竞赛和考核评比;对外抓纳税大检查,拟订工商企业清理偷漏欠税自查参考提纲,并转发税务总局印发“什么叫偷税、抗税、漏税和欠税”等问题解答稿的通知,进行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198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税收法制的通知精神,对严肃纳税纪律作出3条决定:(1)从6月1日起对固定工商企业逾期纳税,除局领导批准延期者外,其他科、所和专管员都无权批准延期,一律加收滞纳金;(2)整顿“三自纳税”,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三自纳税”,改为“申报纳税”;(3)成立3个分局,加强城市税收征管。
  1983年,抓重点户管理,把管、查、征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每个专管员都按确定的重点户,加强管理,做到平时多下户,了解情况,摸索经验。规定重点户按季检查一次,一般户每半年检查一次,把检查与征管结合起来进行,并作为衡量征管的尺度,改变平时忙征收,突击搞检查的做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微杜渐。同时把专管员岗位责任制作为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落脚点,明确规定专管员贯彻政策,完成任务,税款按期入库达到两个95%,每月下乡上户20天,严格执行计会统制度,确保票款安全等8项岗位责任制,建立考评奖惩制度,按期考核记分评比。
  1984~1985年,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作了补充修订,明确规定:(1)必须在管字上下功夫,提高征管质量,专管员日常活动概括起来是管、查、征,管是基础,查是手段,征是目的,因此必须在管字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征管质量;(2)做好征管工作8点:认真贯彻税务人员守则;落实专管员岗位责任制;管好重点户和典型户,做好经济税源分析;搞好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加强财政监督;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和个体户税收管理;认真管好发票,堵塞漏洞;做好代征单位的辅导结报工作,充分发挥护税协税的作用;做好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的征收管理;(3)试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权、责、利相结合的“五定一奖”的奖惩办法,“五定”是定任务、定人员、定地点、定户数、定质量。“一奖”是从6个方面考核记分: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各项征管制度,征管资料无缺;税款按期入库达到两个95%;执行计会统制度,票款安全无事故;积极压缩欠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产增收成效者。
  第三节 集贸市场流动税收征管
  集贸税收 1950年,对行商控制货物入境具保,销货填开临商发票,持发票申报纳税、销保。
  1951年,改为指定行栈落货,销货后由行栈代扣代缴临商税。规定行栈必须建立统一的帐簿、发票和报税单,以便检查监督,防止流弊。后改为凭行商证免予具保,无证自由取保,证保均无,则指定行栈落货,先卖后税。
  1952年,市内行商已登记管理,外埠行商控制入境向税务所申报查验登记,凭运销单或行商证免予取保,销货后纳税。
  1953~1972年,对流动商贩的控制,从分兵把口,过渡到内部控制,撤销检查所、站,增设代征网点,委托代征。
  1973~1974年,为配合全市打击投机倒把,加强集市税收管理,恢复车站、码头的税务检查和市场、街头巷尾的巡回检查制度,建立货物入市报验制度,对无证商贩采取定额征税,对外来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在市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建立相应的征管制度。对集市税收分别采取市场征收,报验征收、定额征收、查实征收、缉私征收等5种征收方法。农村税源零散,主要是增设代征网点委托代征,除税务所所在地外,生产大队、分场一级的单位和驻农村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代征点代征税收。
  1975年配合加强砂石市场和运输市场管理,市政府发布通告,严格控制专业发票,砂石、运输流动税收,分别委托市砂石管理办公室和市民间运输管理所代征。
  1983年,发布《加强集市贸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开展宣传,进行检查整顿,建立群众护税协税网组。对个体户税收实行“五抓”“四建”和“三种征收方法”。“五抓”是抓个体户的税务登记、抓个体户的进货登记,抓个体户的发票管理,抓好重点税源户和税负典型户的管理,抓好群众护税协税。“四建”是建立与健全个体户外销商品(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建立征税底册销号制度;建立单定、双定征前审核制度;建立与健全减免税报批制度。“三种征收方法”是单定、双定和查实征收3种。
  1984~1985年,先后采取加强集市税收征管措施:(1)对集市流动经营业户,分别采取不同情况,实行按天、按次、按月征收方法;(2)建立集贸税收代征点,委托代征;(3)加强旅店、贸易货栈、交易所的管理;(4)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5)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凭证入市制度,凭“税务登记证”经营;(6)入市经营向各市场税务驻征组办理申报登记,并收取一定数量的物资或现金作保证;(7)充分利用报纸、广播、会议、宣传栏,加强税政宣传;(8)为方便群众纳税,市场驻征组做到节假日轮流值班,早市有人收税;(9)上市收税人员一律佩带胸章,执行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的办法。
  屠宰税 1950年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对“三自”(自养、自宰、自食)免税。
  1951年,市区、河西、里村、旧城、经公桥、鹅湖改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局派员驻屠宰场(农村集镇指定屠店集中屠宰)征收,负责过秤、征税、牲肉加盖验印。农村则按标准重量,委托区、乡政府代征。为平衡税负,调整标准重量,猪每头80斤调为100斤,牛每头由250斤调为300斤。“三自”继续免税。
  1952年,取消代征机构,改为征收单位自征。根据市农村屠宰旺、淡季节和税源的具体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仅对重点地区抽配干部自征。从10月份以后撤销重点自征,仍委托代征。 1953年,修订屠宰税,将屠商应纳税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内征收,调整税率,市区为14.5,农村为13%;农村“三自”免税,城市及商方不能享受。管理方面,按实际重量征收地区,仍采取驻屠宰场征收管理。农村代征整顿代征网点,整顿后对8个区和25个乡设立代征机构,同时健全代征制度,从9月起全面实行先完税后杀猪,加强屠手、牙纪的管理,控制偷漏。
  1954年,鉴于市区猪肉销售,全部为国营掌握,按照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从11月15日起对国营屠宰的牲畜,改由食品公司自行检验,屠宰税依帐面销售数量,按旬结算申报纳税。农村“三自”免税,由按标准重量定额扣除,改为按实际重量征收,加强控制,核实征免。
  1955年,猪内脏计税数量,统一规定按猪外壳重量的10%计算,农村宰猪全面实行“农民吃多少免多少,卖多少征多少”。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整顿宰杀申报、过秤查验和代征等制度,堵塞漏洞。
  1956年,对国、合企业屠宰税,查帐计征,进一步简化手续,实行企业“自行核算、自行纳库”的办法,取消评价核税。农村取消“三自”免税,“三自”一律征税。
  1958年以后,简化屠宰税征管,对国、合经营屠宰业务,查帐计征。“三自纳税”,农村社员屠宰税,按标准重量或按头定额征税,委托代征,坚持先税后宰,屠手验票杀猪等管理办法。对集市个体屠商,控制入市报验、纳税和牲肉验印等管理方法。
  第四节 发票管理
  市税务部门从1950年开始管理发票,曾经历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由部门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当年仅统一销货发票格式为:座商、行商、座商外销3种。由工商联印制,凭税务部门证明发售。税务局从中掌握发售总数量和分户实际购领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规定业户销货额在人民币三千元(旧币)以上,都必须填开发票。
  1951年,结合三建(建帐、建票、建制)整顿发票,统一销货发票改为单一、复式、较小单式3种。为防止伪造,便于识别监督,在新发票上套印有市税务局查验章。业户需用发票,向行业申报数量,由各行业汇总造册备款,向税务局请领介绍信向指定单位购买。以后随着发票在经济领域里的地位、作用的提高,发票管理相应地改变,由管理私营业户的发票,逐步发展管理全市各种经济企业的发票;由通用发票,逐步演变为行业专用发票;由对发票格式和使用的管理,逐步发展对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检查、监督全面管理,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方面。1975年,加强发票管理,严格规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等制度和办法,凡企业自印发票,须先报经税务局审查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套印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对于不具备自印发票条件的凭介绍信向税务局领取发票购买手册,每次购买均需经管户的专管员审查核准买发票种类、数量,并应将原已使用的发票报查联交税务局审查。不论自印或购领的发票,都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发票人员名单报税务局备查。为了控制发票的代开、借用、买卖等弊端,缩小通用发票,实行行业专用发票,企业购领通用发票时,也印在发票上加盖行业章,固定使用范围,防止非法活动。除了外部管理加强以外,在税务部门内部也加强控制,严格规定税务干部填开临商发票时,必须连同税票存查,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以防止利用发票谋私利。1982年,贯彻国务院37号文件,强化税收法制以后,对全市各种发票进行了全面检查整顿,修订改进发票管理办法:一是扩大企业印发票范围,二是对某些专业性收付款凭证,不再套印税务查验印,企业可以自印,以利于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
  第五节 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集体企业蓬勃兴起,根据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各级税务部门管理的通知》,经市革委研究,全市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范围是:(1)制定集体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2)审查集体企业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3)加强集体企业的资金、财产、成本、费用的管理;(4)筹集和管理生产发展基金;(5)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工作总方针,促进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6)会同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单位,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税务局在加强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中主要是围绕筹集生产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进行以下工作;
  采取三种渠道,为集体企业筹备资金。1.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尽可能地给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照顾,从政策上让企业得到一定的资金来源。鉴于集体企业都是白手起家,艰苦创业新办起来的,按照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给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照顾。据不完全统计,至1983年2月止,对270多户(次)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款510万元。2.开辟“扶植集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为了扶植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开辟筹集生产发展基金的新渠道,提出把每年工商所得税收入超过1979年入库基数250万元的部分,作为“扶植生产周转金”,由税务局掌握无息贷给企业,有借有还,既灵活,又有针对性。从1980年起到1985年止,全市筹集“扶植生产周转金”达193万元。3.积极协助企业取得各种专项设备贷款。1980年以后,各银行相继建立了10多种专项设备贷款,用于企业挖、革、改、平衡和扩大生产能力,按照规定集体企业借用设备贷款,在还款时都涉及用部分工商税和所得税归还,对全市税收任务完成会有影响,但从长远利益看来,培养税源有利于税收的增长。全市集体企业共借涉税贷款653万元,及时解决集体企业发展生产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
  帮助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发挥较大效益。把各项减免税所得的资金,控制起来,在企业核算上增设“国家扶植资金”科目,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抽调或分配这笔资金,发挥较大效益主要从5个方面入手:1.扩大再生产,安置更多的待业青年。市面砖厂原是景陶厂家属厂,1978年改为园艺瓷厂,生产日用陶瓷。1981年为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安排了一批待业青年,改为面砖厂。生产面砖有发展前途,又能更多的安置待业青年,经报省财政厅批准给免工商税50余万元,使该厂购置成套设备,已形成年产面砖8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安排待业青年700多人。全厂已初具规模,产销两旺,成为税源大户。2.加强新产品投产,增加花色品种。青花文具瓷厂原为新村街道办的小陶瓷厂,只有30多名职工,生产陶瓷缸、钵、年产值几千元,难以维持。1979年底,厂试制青花文具瓷新产品成功,1980年销路畅开,而厂里苦于资金缺乏,没有瓷窑和主要生产设备,税务部门及时贷给“生产周转金”6万元,并减免产品税收共10万余元,建造园窑一座,窑房一栋,解决烧炼问题。连续两年又通过以税归贷,解决资金20万元,使厂生产能力不断扩大,成为市获利水平最好的新办集体企业,1985年产值184.5万元,产品由原单一生产文具瓷,发展为大小瓷器60多个品种。3.扭亏增盈,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市电瓷电器公司所属昌化瓷厂,1981年前,年年亏损,处境十分困难,为了促进厂转产,报经上级批准辖免历年欠税。同时,税务部门贷给“周转金”5万元,并协助厂通过银行贷款5万元,使厂迅速转产适销对路产品,当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4.4万元,产值达110余万元。并新增闸刀开关等产品,满足市场需要。4.扩大出口生产,增加创汇收入。市服装一厂在珠山西路新建厂房,因资金不足,配套工程上不去,内部设备不完备,1982年同外商订货时,对方提出要看厂容厂貌,然后再签定合同。经多方配合,积极支持,由厂向建行贷款10万元,解决了厂房设备问题。后来同外商签订加工业务合同,收入117万元,获利12万元,较1981年增加一倍半,为国家赚回了外汇。5、积极支持“低铅”瓷试验,提高瓷器质量。珠山彩绘瓷厂是一家单一粉彩加工瓷厂,外商对粉彩瓷含铅较高,危害健康,订货后瓷器不合质量标准拒绝验收。1982年为支持厂进行“低铅”试验,税务部门贷给“周转金”2万元,致使“低铅”瓷试验成功,提高了瓷质,销售良好,实现盈利1.9万元。
  努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集体企业财务上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管理经验,财务力量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税务部门协助抓财务会计队伍的建设,举办以传授会计核算知识为主的会计培训班3期,对200多名财务人员,进行经济理论、会计原理、记帐方法和税收知识的培训。大部分人员已成为企业领导搞好经营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推行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会制度,设计制订一套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统一核算科目和会计报表,使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逐步走上了正轨。
  为促进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1982年首次开展了编审年度财务利润和奖金计划的工作。通过对集体企业的逐年度利润和奖金计划的审定,把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挂勾,调动了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把经济搞活,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
  第六节 农业税征管
  1949年,全市农业税的征收,以自然村为单位,各农户将应缴的“公粮”按规定日期送往指定地点,粮库验收后,开给收据交村公所,由村公所到区政府换取收粮证书,粮库第二联随库存旬报送交市政府财粮科。全市的农业税征收由市政府财政科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农业税征解支拨业务手续,由财粮科粮秣会计具体负责办理,实行夏秋两季征收,全年任务一次结算。这一办法至1985年未变。
  1950年,“公粮”征收以村为单位集合,以乡为单位缴粮。为便于群众纳税,简化入库手续,已经缴粮或纳折征品,均到粮库征收组直接领取或换取正式公粮收据,代业主缴粮或受雇缴粮,与自交粮分开报解结算。农业税的征收结算,由市政府财政科负责。
  1951年,根据《中南区征收农业税报解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当年夏征开始,按任务大小向各区派2名财政驻库员,负责办理换据,签发检斤表和登记造册工作。各区驻库员每月与仓库会计结算当日帐目,填开农业税收据,逐笔登记在农业税征解分户登记册上。每乡立一帐户,每日一小计,5日一合计,编制农业税征解及报表和农业税征收粮食等实物品类月报表,按乡装订成册,每册附上农业税收据清单,送区政府盖章后,呈交市政府财政科。财政科汇总后每5日向省政财局报送一次。从当年夏征起,中央粮和地方粮的保管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在报解上,中央粮由市政府粮食科注帐,地方粮由市政府财政科注帐。
  1952年,根据《中南区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暂行征解统一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财政科为全市农业税征收机关,财政科将征收的实物解缴商业部门或粮食部门时,视同入库。以中等稻谷为全市农业税征的帐面本位。粮食以市斤为单位,有特殊记帐单位的实物依其规定的单位记帐。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农业税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夏征以9月30日入库为终期,逾期作为秋征。秋征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终期,逾期作为下年度收入,以“上年尾欠”科目列帐。从当年起,景德镇市初步建立健全了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
  1956年,农业税的结算制度相应作了变更。“公粮”入库以农业社为单位。农业税征收年度自当年起改为历年制。在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的农业税作为本年度农业税收入,逾期作为尾欠。同时取消了旬报制度,在征收结束后编造决算表报解到省。公粮价款采取10天一结算,就地入库的办法,代金由乡汇解到市金库。上缴给省的“公粮”与附加分别报解,由财政科将价款汇省。
  1958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征购粮统一入库、依质论价、分别结算”的办法。全年征购分作“预送预售”和“秋征秋购”两期入库,农业税款也分作两期扣缴。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进行结算。在秋征入库前,乡人民委员会将分配给纳税单位的全年应缴税款,造具清册,通知粮库扣缴,并与粮库共同签章,上报市财政局和粮食局。
  1959年,全市农业税结算办法,根据省财政厅的规定,采用历年制,分为三个阶段,自1月1日至2日底为上年收入结算期;自3月1日起至9日底止为预送期,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秋征期。各基本核算单位,将粮库(站)所开的“商品入库凭单”和缴给银行营业所的现金收据,到公社进行结算后,由公社填制农业税征收清册,作为纳税凭证。市财政局在每月终了5日内,根据经粮食局、市金库核对签章的“农业税对帐单”编制农业税征解月报表3份,并附对帐单,自留一份、报省财政厅2份。省、市农业税附加随同“公粮”一并入库,列入农业税征解月报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0年基本未变。
  景德镇市农业税的征收品种,主要是稻谷、茶叶、竹木等。自建国以来,坚决贯彻“先征后购,先送公粮、后送购粮、分别结算”的原则,保证全市按时完成国家分配的征收任务。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农业合作社以前以户为单位、合作化后以农业社为单位,人民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单位。
  1981年,农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后,全市的结算单位由原来的1000多个猛增到5万多户。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有两种:户缴队结。即粮库(站)收到各户缴纳的粮食后,将入库单自存联交户主,结算联交乡财粮员,由财粮员将入库单集中后对生产队统一结算农业税;户缴户结。由乡财粮员根据农户缴纳农业税的结算单直接向户主结算农业税。或者由乡财粮员上门征缴结算农业税。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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