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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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10.756
页数: 5
页码: 174-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企业财务管理、农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

内容

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52年,未设立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只是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清理家底,建立有关财务制度,并通过资金的拨付和审核管理,促进生产的恢复发展。
  1953年市级财政建立后,正式开展了财务管理工作。1953~1957年市企业财务工作按照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原则,逐步组织和推动市属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度,把企业的经营成果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审编工作,并通过进行清产核资,初步建立产品成本核算和计划报审等一套财务管理制度。1956年,《江西省、县、市地方国营工业、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内容为五项: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以及有关财政纪律;生产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销售的利润计划完成情况;财政任务上缴的完成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1958~1961年,企业实行“表代帐”和“无帐会计”,造成企业家底不清,财产不明,核算不细,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等问题。1962年,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财务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纠正了赊销商品,预付定金等相互拖欠、占用资金的错误做法。同年,本着全面、彻底、统一、合理的原则,对市区29户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理出物资达2610万元,处理积压物资939.3万元,报废、调整价差损失达684.7万元,并对29户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为1.45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规章制度无法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相当混乱,致使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亏损严重。
  1977~1979年上半年,景德镇市在企业财务管理上制定了扭亏增盈计划,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企业经济效益仍不理想,工业企业仍未摆脱亏损局面。1979年下半年,景德镇市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搞好企业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同时,还根据国务院(1 979)94号文件精神,从1 0月份起,针对工业企业经营不善、资产不清、库存产品积压的严重问题,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直到次年底才结束。 1980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体制进行改革,试行多种财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同年,主要对9户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利润上交办法,对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光明瓷厂、黎明制药厂、艺术瓷厂、瓷用化工厂、印刷机械厂采取利润留成办法;对东风瓷厂、景陶瓷厂采取基数超额利润增长分成办法。即超过基数利润50%以下,按3∶7分成,企业留30%,上缴财政70%,超过基数利润50%,按5∶5分成,企业、财政各得一半;对三六无线电厂试行利润包干办法。次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陶瓷系统实行全行业利润包干办法。1983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景德镇市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预算内国营企业有47户,其中:工业企业34户(大中型企业26户,小型企业8户)对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核定调节税率为16.6%;对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核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47%,核定税后利润定额上交14万元。交通企业1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率为20%;物资企业6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核定固定上交比例为5%;供销企业4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核定上交比例为15%;城市公用企业2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核定调节税率为20%。1984年10月开始对全市58户预算内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1985年,景德镇市还根据上级的要求,分别核定全市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总的原则是: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不得超过20%,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30%,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五项基金比例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业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农业事业财务管理和支农资金财务管理三大部分。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 1953~1957年,景德镇市(含浮梁县)的农业各项事业经费,计划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下达,市、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在上级分配的农业支出预算总额内,只有视其业务情况进行留用、调剂之权。各主管部门领拨经费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按进度拨付。1963年,对市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全面整顿,制定了《关于农、林、水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全额管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法。1964年,景德镇市根据中央5个《关于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对农业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补充规定,主要有:农业机械管理站、植物保护站、林业工作站、勘探设计队、林业科学研究所、水技站、鱼种站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的办法;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试验林场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家禽家畜繁殖场、水稻良种场、良种公司、机电排灌站等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办法。不论采取何种管理形式的单位,一律要编制月、季、年度计划和决算报表,并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和事业效果随同上报财政部门。1981年,根据省财政厅《农业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要求,对市农业各部门,包括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水利、茶叶等所属的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对没有收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支出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方法进行管理;对有正常收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上交),增收节支费用,短支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包干数,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开支标准或经费定额,参照上年执行的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这一预算包干办法沿用到1985年。
  农垦企业财务管理 1962年以前,垦殖场的财务由农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对全市5户农垦企业、1户水产养殖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农垦企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每年的主要财务指标由市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确定下达,各企业应按上级核定的主要财务指标,编制年度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于年前20天内,上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季度计划应在每季前10天编报。各企业还应分月、季编报财务收支完成情况表,按季向财政部门上缴(拨补)利润(亏损)。年终编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上报省。这一办法一直沿用至1978年。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情况,对市农垦殖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管理办法。1981年,又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财务包干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后,财政部门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农垦企业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度安排使用。这一财务包干办法沿用到1985年。
  支农资金管理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国家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支援农业生产。此项投资用于扶持经济困难的社队,发展社队企业;扶持穷队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添置必须的小型农机具和牲畜等。此项支农资金由财政拨款,无偿地支援农村人民公社,国家不收回,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1963年,对支农投资的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作了改进:在分配投资指标时,切实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深入了解穷队的经济情况,按困难程度进行排队,区别轻重缓急,保证把资金用到最困难的生产队;穷队投资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生产资金特别困难,而又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生产队,用于集体经济的生产性开支,一律不得发给非基本核算单位和个人;支援穷队投资的使用范围限于添置耕畜、排灌机械和其他生产性基本建设开支和购买化肥、农药及其他生产费用的周转金。1973年,财政部、农业部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的使用明确规定:支农资金应当有重点地分期分批使用,不要平均分配,社队使用这笔资金购买物资时,一般应按实购物资进行转帐结算,不付现金。1977年,景德镇市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采取指标到社,钱物结合,凭发票审查,财政直接分项拨付的管理办法。1979年,景德镇市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颁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的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全部无偿投资的办法,改为无偿投资和有偿投资相结合的办法。无偿投资主要用于扶助穷队补助和多种经营等。有偿投资主要用于扶助乡镇企业等。使用有偿投资时,必须由财政部门和被扶持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定期归还,不计利息。1979年以来,实行有偿投资的周转金占整个支农资金的比重逐年增长。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50年,全国实行供给财政制,由国家统收统支。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各部门、各单位的一切收入都要上缴国库,一切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供给。这种管理方式持续到1952年。由于执行供给财政制,因此,偏重了行政经费的管理,忽略了事业费的管理,存在着管钱不管事的倾向。1953年,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后,景德镇市财政部门配备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人员,开始注重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并且要求各单位按预算制度办事,无预算不拨款;严格执行编制定额,超编不报销;坚持按标准用款,超标准不核销;定期报送支出报表和统计资料。
  1955年,景德镇市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强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定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保证既定事业的资金供应前提下,尽量节约开支。1957年,为了逐步压缩国家行政机关的开支,市财政局分别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励行节约的六项具体措施》、《行政机关固定资产清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市直各机关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据统计,1957年各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实际执行定额比1956年平均降低19.7%。1959年,根据各项事业的不同性质、特点和政策界限,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并对各事业主管部门逐步推行总额控制、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61年,进一步完善经费包干的办法。经费包干的原则是: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在保证既定事业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有权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事业开支;经费包干以后,如没有完成原定事业计划或因国家重大经济措施和开支标准制度的影响,即应相应减少包干经费指标;经费包干结余的处理,不得用于超过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以外的开支,不得随便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不得用于非生产性设备购置和浪费性开支,不得搞计划外基本建设。1963年,在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小钱柜”,共清理出“小钱柜”122个,总金额365.9万元,总支出202.3万元,结余163.3万元(其中上交财政82.6万元)。1965年,按照中央提出的节约行政、事业费3~5%的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6条带有普遍性的节约措施,对减少财政开支起到一定作用。1973年,景德镇市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市财政局逐户核定公用经费定额,在定额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掌握使用。对人员经费仍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
  1977年,财务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978年,根据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定额的报告》,进一步完善了公用经费、定额管理的办法。按照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每年初,对各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部分,核定全年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使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80年,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使用。这个办法一直执行至1985年。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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