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分类号: F810.756
页数: 9
页码: 166-1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预算编制、决算编制、预算外资金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关键词: 景德镇 预决算 管理

内容

预算编制 民国1~16年(1912~1927),浮梁县部分年度编造了地方财政收支预算,但是无编造预算的规章制度,无收支的明确划分,仅依惯例安排一些经常必要的费用。17年11月,国民政府颁行《国、地收支标准案》,作为国家和地方编制预算的依据。1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开始有了一个预算制度的初步规范。预算编制采用跨年制,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各机关所编机关的岁入、岁出预算为一级预算,各机关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经常门类,不是逐年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临时门类。21年11月,将会计年度改为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26年4月,立法院修正公布《预算法》,将岁入岁出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与特殊门。各级政府每一年度各就其岁入岁出全部所编的预算为总预算;财务机关有法定预算数为单位预算;单位按收支类别编制的预算为分预算。28年,江西省制定《各县政府会计规则》,各县政府关于经费之岁计会计事务,由会计室为之,会计室应于规定期限,根据县长所拟定的数额,编制该县政府之经费概算,并于预算核定半个月内,编造分月行政预算,呈由县长核定后,转呈省政府审核委员会审核即遵照办理。35年7月,改订财政收支系统,恢复中央、省、县三级制。同时就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分类,重新作出规定,作为各级财政编造预算的依据。37年5月,国民政府再行公布了《预算法》,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预算法》终未执行。
  1949年4月,景德镇、浮梁县解放,当年八个月的财政收支未编预算,但根据开辟财源,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了财政工作计划,用以指导财政工作。1950年,执行政务院的《关于编造1950年度行政收支预算的指示》,这一年预算收支以大米为单位,以市两折合货币反映。景德镇市和浮梁县的行政经费及县立中小学等事业经费款项,由省拨交专署再转拨给市、县开支。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造具收支预算一次,报请专署支拨。市、县在批准数内拟定具体开支计划,月终向专署报帐。1951年,改以货币为单位,县(市)预算为省单位预算。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预算管理。市、县成立总预算后,区、乡(镇)的支出列为市、县总预算内,为市、县单位预算。预算的编制是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留有后备和收支平衡的指导思想上,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编制执行的。预算编制的方法是根据市、县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结合各单位的预算和市、县财政的可能进行安排。1956年,编制预算总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增产节约的方针,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把收入打足,在保证国民经济各项建设事业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把支出打紧。并作出几项规定,在收入方面,省将事业收入和公债收入划归管理,列入市、县预算;支出方面除个别特殊情况是上级直接拨款外(如公安、司法、检察业务费等),其余凡在市县的一切开支,均列入市县级预算。1980年,市财政预算本着收支挂钩、总收总支,超级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1979年财政实际收支的基础上,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当年预算。
  1981年,预算编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市预算收入,计算出地方可用财力,并且预留出中央向地方借用的资金,然后本着首先保证人员工资等个人经费部分和必要的事业发展经费,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地方财力可能,量入为出,做到收入短收,要相应压缩支出,确保财政的收支平衡,并要按支出预算的3%左右设置必要的预备费。这一预算原则,持续到1985年。
  决算编制 清末,浮梁县没有编报决算的意见。民国26年(1937),省政府为整理各县财政,制定了各县编制预算、决算办法:每届年终,各县县长,应将上年度地方收支各款,编造决算送核。造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各县编造决算应根据实收实支数目,无论与预算有无出入,均应编入;县长对于地方财政,负责监督,自不容有一丝一毫略涉浮滥,若遇会计年度未满,新旧交替,前任应将本年度地方收支各类,造册送审核对,预算稽查无讹,始得卸除责任。如交卸在年度终了后一月内,上年度决算仍由前任负责造送。
  1950年1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算制度指出:依照《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决定“所有军队、政府、公立学校及受国家经费补助的团体,均需每年向中央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决算报告。……决算之后,凡在预算后所余的款项,均需交回国库。实行决算制度是国家的法令,不得违抗。”1951年和1952年,由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均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办理决算,报清帐目。财政科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汇总后上报专署财政科报销。财政科每月向专署作收支库存报告表及决算,年终编造全年收支决算及库存对照表逐级上报。1953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设立(县)市总预算后,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直接进行决算管理。
  景德镇市财政决算的编制,是从执行单位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基础数字来自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其中,基本建设决算,1979年前由财政部门编制,1980年起改由建设银行编制;公社财政管理基本上是执行报告制的,其决算由总预算会计直接办理,其它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也要编制决算。这一决算编制办法到1985年均无大的改变。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适应逐步建立综合财政计划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财政部决定从1983年起,将从现行国家财政总决算编制内容中预算外资金部分划出,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决算。
  景德镇市财政总决算,主要有4个内容:总决算说明;收支决算。主要反映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数字,包括决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资金活动情况表等;各项事业行政经费基本数字表;附表。包括上下级财政决算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财政决算往来款项明细表。财政决算编制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自建国以来,均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财政年度,并依照预算科目的款、项目编制。
  预算外资金管理 50年代初期,预算外资金来源较少,只有机关生产收入和农村的乡自筹经费。根据自收自支的原则,前者主要用于机关补充不足,后者主要用于农村、文教、卫生、乡政权经费和其他零星开支。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规定》,统一规定了各种附加的开征项目和附加比例。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征收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有:税收附加、公产收入、规费收入、杂项收入、公安和司法罚没收入等。支出主要有:教育、卫生、城镇建设事业费、警政经费、市地方财务费、市代表会议费、生产奖励、企业投资、农村公益事业等。1952年,继续执行上年办法。是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分别成立一级总预算后,将一部分工商税附加和机关生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使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浮梁县乡村自筹经费仍由县自行管理,该项自筹收入以乡为单位筹集,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收支管理,年终编造决算报告。景德镇市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公益事业附加,支出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和地方教育、文化事业。
  1957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特种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建立和健全了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的一些必要制度。1958年,对地方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一律由地方自行管理,不列入预算。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动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交纳上述各税时,统一按所应交纳税款的1%向地方财政交纳工商税附加。从此,景镇镇市的预算外资金开始逐步走向正常轨道。预算外资金的规模日益增大。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项目为5种:地方自筹收入;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代管资金和机关特种资金;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整顿:对预算外资金项目,数字作了全面调查;将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3户国营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对预算外单位分别采取收支集中,自收自支,差额补助3种不同的管理办法,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以前预算外资金存在的范围偏宽,数额偏大,管理偏松的现象。1962年,财政部规定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纳入预算后,仍然是地方的机动财力,但是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年平衡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并要逐级汇总上报。这项规定一直沿用至1985年。1963年,财政部在《关于预算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补充规定:育林费、中小学杂费、园林收入、机关特种资金等,仍由各单位单独管理,自收自支,不列预算;不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不得扩大地方附加项目或提高附加比例。同年11月又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投资,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由计划部门负责审批工程项目,报送省人委批准后纳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景德镇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景德镇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属差额补助单位,定额补助单位和收支数额不大,距离市区较远的单位,经市财政局同意均可实行计划管理办法。除此以外,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系统归口逐级上交市财政局集中分户管理,预算外所需支出则由单位根据批准的季度分月财务计划,按归口系统逐级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做到先存后用,收支平衡。
  “文化大革命”中,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项目、乱收费、乱摊派,划预算内为预算外的现象极为严重,各项报表有的也无形中断。这一期间,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数额有了较大增长,致使财政收入显著下降。
  1977年下半年,随着拨乱反正的全面开展,对预算外资管理着手整顿和加强,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国家预算以外的财政收支,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和预算外企业的收入,都要按规定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随同单位财政决算上报。1978年,省财政局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其要点:(1)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预算外资金,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种集中基本折旧基金,由财政部门或会同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金库设立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户管理;(2)资金所有权归主管部门,按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的资金,包括养路费、码头费、育林基金、水费、小水电收入费,这些资金除养路费、育林基金按规定由收纳单位逐级上交省财政外,其他各项收入均按隶属关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银行“89”科目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户进行管理;(3)收入编制计划,资金自收自支,包括停车场收入、检疫收入、水利工程管理费、电影队收入、广播站收入、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考生报名费收入、体育场(所)及展览馆门票收入等;(4)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这部分资金包括市场管理收支、民间运输收支等,这些资金应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在抵顶当年支出以后,多余部分,应全部以其他收入科目缴入金库。各机关单位房租、水电收支、交通车收支、计量检验收支、礼堂租金收支等全部冲减当年预算支出;(5)资金列作差额单位进行管理,这部分资金包括苗圃收入、园林事业费、行政机关保育院收支等,财政部门应根据这些单位实际收支情况,对其差额部分拨付。景德镇市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上,贯彻执行这一具体办法。
  1983年,景德镇市财政局配备了专职预算外资金管理干部,并从1983年起,单独编报预算外资金报表,比较完整地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景德镇市从1962年4月份起,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全面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管理办法。将省分配的控制指标,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基层单位。各单位对于物品的购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属非买不可的,必须按月编造购物计划,详细开列品种、数量、金额和理由,经单位行政领导人签字,送市财政局逐项审查批准。对不符购物计划的物品,财政部门不拨款,银行不付款,商品不供应。并决定在今后三年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准用公款购买非生产设备和各种高级物品。是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比1961年下降22.25%,其中:企业下降23.94%,事业单位下降29.13%,行政单位下降13.73%。
  1966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不再每年分配下达,改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按制度规定,本着节约的精神,自行控制掌握,取消凭购物证和凭专用发票报销的现行商品供应管理办法。各单位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时,商业部门应当按照正常办法供应。对国务院规定的控制购买的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消费物品,必须报经批准才能购买。其审批权限是:凡是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呢绒绸缎8种商品,逐级报送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凡是购买电影机、电风扇、收音机、计算机和一般家具,由市人民委员会审批。同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曾一度停止控购制度。1972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原来的22种包括: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式高级乐器、铁制和木制桌椅床柜。新增8种是:高级针织品、大型式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品。1973年,中央重申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其中规定: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购买的商品审批权限,除沙发、地毯、小汽车等10种高级消费商品,由省控购办公室审批外,其余由地(市)控购办公室审批;凡属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都要编制年度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的支出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总额。各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定在核定支出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同年,商业部、财政部通知,电视机不列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次年,台式电子计算机、扩大机、多用机、高低音喇叭亦不再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商品。1976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财政局直接批审的品种包括: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照相机(单价在800元以上)、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大型非生产性设备。由地、市代省审批的品种包括:自行车、录音机、电唱机、收音机、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下),体育设备、保险箱(柜)、钟表、电风扇、手提喊话筒、呢绒、绸缎、电器、一般家具等非生产性设备。1977年,恢复凭社会集团购买物证供应商品的办法,各单位购买各种非生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供应商品。社会集团购物证由商业局制发,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额指标由市财政局核定。
  1980年,成立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日常事务工作。1981年,取消了凭证购买、定点供应等控制措施,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业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每年根据国民经济的要求和市场平衡状况,核定社会集团购买指标,规定压缩或增长的幅度,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项内容,下达执行;各使用单位要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对专供商品,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需购买时,应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 套购。至1984年10月,取消控制指标,解除了19种专业商品的控制,下放了大部分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
  1985年,全国控购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如下控制措施:编制压缩计划,落实压缩任务,制定专控商品的压缩指标,迅速恢复指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专业商品的审批,对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和照相机6种紧俏商品,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今年不批准购买;严格小汽车审批。除生产、科研、经营需要的车辆,报废的车辆以及新成立单位等特殊情况外,当年一般不批准购买。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