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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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9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756
页数: 5
页码: 162-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财政机构、市财政体制、县(区)财政体制、,乡(镇)财政体制。
关键词: 景德镇 财政体制 财政机构

内容

财政机构 清代,财政由中央统一掌管,各级财政机构由中央直接派设。民国时期,景德镇曾先后成立公款局、财政局、财委会、会计室、田粮管理处等地方财政管理机构。
  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0年(1931),各县原设有财政局,掌握县款收交事宜,受政府之监督,省财政厅之管辖。21年,为整理地方财政,省颁发了整理地方财政章程,浮梁县奉令遵章成立财务委员会。凡属县之教育、国防自治、慈善各款以及其他一切之公款公产,均属财务委员会管理。29年,浮梁县财务委员长改为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2人。同年,浮梁县田粮管理处设有处长1人(县长兼任)、副处长1人、科长2人、会计主任1人、技士1人、督征2人、科员6人。各乡办事处设有主任、股长、稽征员、管理员、粮警、库丁等职。35年,县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财务委员会就各县党部执监委员中指定一人兼任,受省财务委员会之指挥,其职责:执行上级财务机关之命令;筹划本县党部党务经费自给自足之办法;管理本县党营事业之财务;掌握本县党务基金筹募保管之用;负责县财务计划之拟订及党务机关经费之审核。 1950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和浮梁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财政科,科内分审计、保管、现金会计等,各项业务指定专人负责。1953年,市、县成为一级财政后,财政科原设审计、会计合并为预算,并设有财政监察员。1955年4月,市、县财政科改称为财政局。1959年,浮梁县并入景德镇市,原县财政局业务全部移交市财政局。局内设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科、企业财务科、预算科、基建财务科(对外称建设银行)、秘书科等科室。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6人。1960年10月,市财政局与市税务局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1961年7月,市财政税务局分设为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局内增设财政监察科。1968年,市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成立市财税管理处,内设预算组、秘书组、税征组等科室。1970年1月,市财税管理处和市人民银行合并成立市财政金融局,下设综合组、企业信贷管理组、农村金融组、政工组、保卫组等。1972年4月,市财政金融局分设市财政金融局和市税务局。1973年3月,市财政金融局又分设为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1983年12月,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对内部职能科室设置重新作了调整,设有人事秘书科、预算科、企业财务科、农业财务科、文教行政财务科、会计事务管理科、省级企业监交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沿至1985年未变。
  市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一切课税由中央政权总揽,所有地方经费开支,按朝廷规定在税收项下拨留支用。
  1950年,党中央、政务院作出统一全国财经的决策,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景德镇市的一切财政收入均须上缴浮梁专署,财政支出均由专署按月下拨,年终节余全部上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财政机关负责领导各自所辖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督促检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汇总编制预算决算工作。同年2月,中央规定县(市)征收农业税的超计划部分和随正税征收的附加,均作为“地方粮”,由县(市)掌握用于地方性开支。同年7月又规定,县(市)地方财政收入除地方粮外,还增加中央批准的工商营业税10%(中南改按各项税收超收部分提拨40%)、城市房地产税30%(夏季改为20%)和各种任务超额提成。地方性开支的范围,除乡(镇)保证征收经费和文教经费外,增列了城市建设、社会救济、县立学校、医院以及不属于国家供给的开支。1951年,市、县财政仍包括在省财政内,县以上乡(镇)村地方粮,由县单独编造收支计划,不列入省预算,市县级地方收支范围有所变更。财政收入包括下面9项:地方税附加收入;公产收入;规费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公安及司法罚没收入;农业税收入;杂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度结余。财政支出包括11项:建设事业费;卫生事业费;教育事业费;文化事业费;社会支出费;企业投资;代表会议费;基层行政费;警政经费;财务费;生产奖励费。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52年。
  从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采取“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及省税收和县(市)预算收入两大类,地方收大于支的上缴,收小于支的由上级给予补助”的管理办法。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属于收小于支单位。乡(镇)预算一律列入县财政内,由市、县统一支拨。市、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印花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屠宰税收入;牲畜交易税收入;城市房地产税收入;契税收入;文化娱乐税收入;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土地证照税收入;企业利润收入;企业提缴基本折旧。至1955年,省将农业税附加收入划为市(县)级财政收入,其他收支项目与1953年相同。1956年,省将县(市)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固定收入有:地方各税,国营企业及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债款收入。财政支出除上级拨款外,其余凡在市、县的一切财政开支,均由市、县预算安排。1957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由市、县自行安排,用来解决城市维护和消防清洁费用。
  1958年,市、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一是固定收入,包括市、县的企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省划归市、县管理的企业;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除特殊性开支外,其余按隶属关系由市、县预算安排,年终结余全部留用。但由于1958年经济工作中,过多扩大了地方的财政,缩小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不利于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因此,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执行了一年。
  1959年,省对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按收支计划实行包干,从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进行坐支,年终收入大于支出部分按12%上解省财政,收不敷支由省财政定额补助,上解金额或比例扣除金额一年一定。各项附加收入一律列入预算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由市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1961年,在继续实行这一财政体制时,省适当地扩大了市级财政管理权,规定景德镇市财政超收部分按50%分成,并从省财政预备费中划出5万元给市掌握使用。1967年,省规定留成比例为20%(按收入总数计算),房地产税全部留归市。1970年,省规定市级预算收入按收入40%留成。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即年初由省核定收支计划,收大于支部分上交省财政,财政超收留成按50%留归市级财政,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73年止。
  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2%留给市财政,作为市机动财力,支出包干,超支不补,如有结余留归市使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总收入85%以上划省金库,市级财政支出由省按核定计划上下拨(扣除留归市级的15%部分)。1975年继续执行这一财政体制。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支指标核定后,按收入的支出总额确定留成比例,多收可多分,少收就要少支,自求平衡,遇有特殊情况,自求平衡确有困难时,经上级批准,酌减收入指标或者给予补助。这一财政体制执行到1978年。
  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增收部分按35%提成归市,其中5种地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按总收入的60%提成,作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按经济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市属财政收入的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为市财政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市;市商业、供销和教工收入作为省和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其中80%归省财政,20%归市财政;工商税作为省和市的调剂收入,其中82%上交省,18%留归市财政,该项目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按5∶5比例分成。市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参照1979年决算清理期数字计算。按照收支范围和计算基数的原则,首先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平衡支出,收大支的,多全部从固定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上交财政,不足部分从调剂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留给市,为了调动组织工商税收入的积极性,省对景德镇市当年的工商税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增长部分,给予50%的照顾(包括调剂收入的留给市的比例)。收入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至1983年,除年度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外,均无其他变动。
  1984年,省委、省政府为推动本省城市改革,把景德镇市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财政方面,实行总额分成,一定四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年交省比例为42%,留市比例为58%。
  1985年,省政府决定从当年起,对各地、市、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但对经省批准1984年已经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景德镇市等7个市、县继续实行1984年确定的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收支基数和上解数额,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按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的通知规定收支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及企事业隶属改变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省核定景德镇市1985年递增上交数为290万元,收入留成比例为58%,收入上解比例为42%。
  县(区)财政体制 民国初期,浮梁县设有专门机构管理财政收支,财政管理体制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一切税捐收入全额上缴,支出按预算下拨。民国23年(1934)6月,议定了《划分省县收支原则五项》,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10月,浮梁县奉省令建立一级财政,县地方收入款项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当附加、屠宰税、学业收入、公产收入、留县营业税、杂项收入、省库补助费等。同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从民国30年1月1日起,将省财政划入国家财政系统,另以县为单位成立自治财政系统,使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制。县级自治财政建立后,县财源虽有增加,可是支出也日益扩大,特别是战时军事负担纷繁,苛捐杂税增多。36年(1947),浮梁县地方财政收入有:课税收入(包括营业税、土地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孳息收入;规费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造产收入;补助收入;特别课税收入;县级公粮收入;罚款及赔偿收入;其他收入。这体制一直延续到1949年4月。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景德镇市对乐平县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具体算法是:以1983年的财政收入、支出为基数,按照县各项收入总额,实行市、县分成,确定分成比例为上交市财政42%,县留成58%。至1985年,仍实行这种财政体制。
  1984年,景德镇市辖四个区建立了区级财政,设立区财政局。市对区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根据各个区的经济条件及其各项事业的开支情况,由市划分区级财政收支范围,并核定收入和支出基数,区财政按照市划分的范围,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超收部分市、区按比例分成,完不成任务的,要相应缩减开支,自求平衡。
  1985年,市对区进一步完善了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适当调整收支包干基数,确定对超收部分,市、区两级按2∶8分成,对没有达到收入基数而影响短支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乡(镇)财政体制 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将省级财政改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但乡(镇)收支还是由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实际上只是县财政的基层工作部分。29年,江西省政府颁布《江西省各县、乡(镇)地方预算规则》,规定了乡(镇)地方收支范围,乡(镇)一切财政收入、支出,应由乡(镇)公所统收统支,并编报预算、呈县政府核定。
  建国初期,景德镇市乡(镇)一级财政没有建立,只是市、县财政的一个报帐单位。1958年,浮梁县开始试办乡(镇)财政,制定了《乡村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各乡人民政府应设有专人负责(即乡村财政会计),办理全乡一切财政收支事宜,并明确乡村财政收支范围。乡财政收入项目有:乡村公有林、土改留田、学田、路田、桥田,公渡田等收入;乡自筹粮。财政支出项目有:乡小学所必须的校舍修缮费与添置必须的教学设备费用;乡人民政府的修补费用;在本乡范围内或乡与乡之间联合举办修筑或修补之道路,桥梁所必需的材料费用;乡村公渡经费;乡村民校识字班,冬学及读报组的补助费。同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开始大办公社一级财政,市、县人民公社实行财政预算包干,采取统一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包干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任务采取以收抵支,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则为人民公社保证完成上交的财政收入包干数,收入超过包干任务的,由县社按比例分成。实行这一财政体制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财政权过多,导致公社财力过大,县级财政分散。从1959年下半年起,改变了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对人民公社的财政收支不再实行收入包干以收抵支的办法。重新采取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市下拨的管理办法。
  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将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移交给农业部门管理,各乡配备的财政办事员只办理公社财政预算收支。至此以后,景德镇市乡(镇)级财政被取消,乡(镇)财政收入不再成立年度预算,一律按单位预算进行管理。
  1979年,在古城公社试办了乡(镇)级财政,原则上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责是:抓好本公社范围的农业税征收,管好公社行政经费;扶持社队企业发展等。1980年继续在古城公社试办,至1981年停办。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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