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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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9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0.756
页数: 18
页码: 162-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财政体制、预决算管理、 财务管理、财政监督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财政管理 财政体制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财政机构 清代,财政由中央统一掌管,各级财政机构由中央直接派设。民国时期,景德镇曾先后成立公款局、财政局、财委会、会计室、田粮管理处等地方财政管理机构。
  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0年(1931),各县原设有财政局,掌握县款收交事宜,受政府之监督,省财政厅之管辖。21年,为整理地方财政,省颁发了整理地方财政章程,浮梁县奉令遵章成立财务委员会。凡属县之教育、国防自治、慈善各款以及其他一切之公款公产,均属财务委员会管理。29年,浮梁县财务委员长改为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2人。同年,浮梁县田粮管理处设有处长1人(县长兼任)、副处长1人、科长2人、会计主任1人、技士1人、督征2人、科员6人。各乡办事处设有主任、股长、稽征员、管理员、粮警、库丁等职。35年,县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财务委员会就各县党部执监委员中指定一人兼任,受省财务委员会之指挥,其职责:执行上级财务机关之命令;筹划本县党部党务经费自给自足之办法;管理本县党营事业之财务;掌握本县党务基金筹募保管之用;负责县财务计划之拟订及党务机关经费之审核。 1950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和浮梁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财政科,科内分审计、保管、现金会计等,各项业务指定专人负责。1953年,市、县成为一级财政后,财政科原设审计、会计合并为预算,并设有财政监察员。1955年4月,市、县财政科改称为财政局。1959年,浮梁县并入景德镇市,原县财政局业务全部移交市财政局。局内设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科、企业财务科、预算科、基建财务科(对外称建设银行)、秘书科等科室。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6人。1960年10月,市财政局与市税务局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1961年7月,市财政税务局分设为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局内增设财政监察科。1968年,市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成立市财税管理处,内设预算组、秘书组、税征组等科室。1970年1月,市财税管理处和市人民银行合并成立市财政金融局,下设综合组、企业信贷管理组、农村金融组、政工组、保卫组等。1972年4月,市财政金融局分设市财政金融局和市税务局。1973年3月,市财政金融局又分设为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1983年12月,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对内部职能科室设置重新作了调整,设有人事秘书科、预算科、企业财务科、农业财务科、文教行政财务科、会计事务管理科、省级企业监交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沿至1985年未变。
  市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一切课税由中央政权总揽,所有地方经费开支,按朝廷规定在税收项下拨留支用。
  1950年,党中央、政务院作出统一全国财经的决策,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景德镇市的一切财政收入均须上缴浮梁专署,财政支出均由专署按月下拨,年终节余全部上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财政机关负责领导各自所辖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督促检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汇总编制预算决算工作。同年2月,中央规定县(市)征收农业税的超计划部分和随正税征收的附加,均作为“地方粮”,由县(市)掌握用于地方性开支。同年7月又规定,县(市)地方财政收入除地方粮外,还增加中央批准的工商营业税10%(中南改按各项税收超收部分提拨40%)、城市房地产税30%(夏季改为20%)和各种任务超额提成。地方性开支的范围,除乡(镇)保证征收经费和文教经费外,增列了城市建设、社会救济、县立学校、医院以及不属于国家供给的开支。1951年,市、县财政仍包括在省财政内,县以上乡(镇)村地方粮,由县单独编造收支计划,不列入省预算,市县级地方收支范围有所变更。财政收入包括下面9项:地方税附加收入;公产收入;规费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公安及司法罚没收入;农业税收入;杂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度结余。财政支出包括11项:建设事业费;卫生事业费;教育事业费;文化事业费;社会支出费;企业投资;代表会议费;基层行政费;警政经费;财务费;生产奖励费。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52年。
  从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采取“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及省税收和县(市)预算收入两大类,地方收大于支的上缴,收小于支的由上级给予补助”的管理办法。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属于收小于支单位。乡(镇)预算一律列入县财政内,由市、县统一支拨。市、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印花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屠宰税收入;牲畜交易税收入;城市房地产税收入;契税收入;文化娱乐税收入;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土地证照税收入;企业利润收入;企业提缴基本折旧。至1955年,省将农业税附加收入划为市(县)级财政收入,其他收支项目与1953年相同。1956年,省将县(市)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固定收入有:地方各税,国营企业及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债款收入。财政支出除上级拨款外,其余凡在市、县的一切财政开支,均由市、县预算安排。1957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由市、县自行安排,用来解决城市维护和消防清洁费用。
  1958年,市、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一是固定收入,包括市、县的企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省划归市、县管理的企业;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除特殊性开支外,其余按隶属关系由市、县预算安排,年终结余全部留用。但由于1958年经济工作中,过多扩大了地方的财政,缩小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不利于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因此,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执行了一年。
  1959年,省对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按收支计划实行包干,从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进行坐支,年终收入大于支出部分按12%上解省财政,收不敷支由省财政定额补助,上解金额或比例扣除金额一年一定。各项附加收入一律列入预算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由市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1961年,在继续实行这一财政体制时,省适当地扩大了市级财政管理权,规定景德镇市财政超收部分按50%分成,并从省财政预备费中划出5万元给市掌握使用。1967年,省规定留成比例为20%(按收入总数计算),房地产税全部留归市。1970年,省规定市级预算收入按收入40%留成。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即年初由省核定收支计划,收大于支部分上交省财政,财政超收留成按50%留归市级财政,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73年止。
  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2%留给市财政,作为市机动财力,支出包干,超支不补,如有结余留归市使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总收入85%以上划省金库,市级财政支出由省按核定计划上下拨(扣除留归市级的15%部分)。1975年继续执行这一财政体制。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支指标核定后,按收入的支出总额确定留成比例,多收可多分,少收就要少支,自求平衡,遇有特殊情况,自求平衡确有困难时,经上级批准,酌减收入指标或者给予补助。这一财政体制执行到1978年。
  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增收部分按35%提成归市,其中5种地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按总收入的60%提成,作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按经济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市属财政收入的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为市财政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市;市商业、供销和教工收入作为省和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其中80%归省财政,20%归市财政;工商税作为省和市的调剂收入,其中82%上交省,18%留归市财政,该项目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按5∶5比例分成。市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参照1979年决算清理期数字计算。按照收支范围和计算基数的原则,首先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平衡支出,收大支的,多全部从固定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上交财政,不足部分从调剂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留给市,为了调动组织工商税收入的积极性,省对景德镇市当年的工商税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增长部分,给予50%的照顾(包括调剂收入的留给市的比例)。收入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至1983年,除年度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外,均无其他变动。
  1984年,省委、省政府为推动本省城市改革,把景德镇市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财政方面,实行总额分成,一定四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年交省比例为42%,留市比例为58%。
  1985年,省政府决定从当年起,对各地、市、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但对经省批准1984年已经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景德镇市等7个市、县继续实行1984年确定的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收支基数和上解数额,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按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的通知规定收支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及企事业隶属改变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省核定景德镇市1985年递增上交数为290万元,收入留成比例为58%,收入上解比例为42%。
  县(区)财政体制 民国初期,浮梁县设有专门机构管理财政收支,财政管理体制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一切税捐收入全额上缴,支出按预算下拨。民国23年(1934)6月,议定了《划分省县收支原则五项》,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10月,浮梁县奉省令建立一级财政,县地方收入款项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当附加、屠宰税、学业收入、公产收入、留县营业税、杂项收入、省库补助费等。同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从民国30年1月1日起,将省财政划入国家财政系统,另以县为单位成立自治财政系统,使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制。县级自治财政建立后,县财源虽有增加,可是支出也日益扩大,特别是战时军事负担纷繁,苛捐杂税增多。36年(1947),浮梁县地方财政收入有:课税收入(包括营业税、土地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孳息收入;规费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造产收入;补助收入;特别课税收入;县级公粮收入;罚款及赔偿收入;其他收入。这体制一直延续到1949年4月。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景德镇市对乐平县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具体算法是:以1983年的财政收入、支出为基数,按照县各项收入总额,实行市、县分成,确定分成比例为上交市财政42%,县留成58%。至1985年,仍实行这种财政体制。
  1984年,景德镇市辖四个区建立了区级财政,设立区财政局。市对区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根据各个区的经济条件及其各项事业的开支情况,由市划分区级财政收支范围,并核定收入和支出基数,区财政按照市划分的范围,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超收部分市、区按比例分成,完不成任务的,要相应缩减开支,自求平衡。
  1985年,市对区进一步完善了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适当调整收支包干基数,确定对超收部分,市、区两级按2∶8分成,对没有达到收入基数而影响短支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乡(镇)财政体制 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将省级财政改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但乡(镇)收支还是由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实际上只是县财政的基层工作部分。29年,江西省政府颁布《江西省各县、乡(镇)地方预算规则》,规定了乡(镇)地方收支范围,乡(镇)一切财政收入、支出,应由乡(镇)公所统收统支,并编报预算、呈县政府核定。
  建国初期,景德镇市乡(镇)一级财政没有建立,只是市、县财政的一个报帐单位。1958年,浮梁县开始试办乡(镇)财政,制定了《乡村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各乡人民政府应设有专人负责(即乡村财政会计),办理全乡一切财政收支事宜,并明确乡村财政收支范围。乡财政收入项目有:乡村公有林、土改留田、学田、路田、桥田,公渡田等收入;乡自筹粮。财政支出项目有:乡小学所必须的校舍修缮费与添置必须的教学设备费用;乡人民政府的修补费用;在本乡范围内或乡与乡之间联合举办修筑或修补之道路,桥梁所必需的材料费用;乡村公渡经费;乡村民校识字班,冬学及读报组的补助费。同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开始大办公社一级财政,市、县人民公社实行财政预算包干,采取统一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包干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任务采取以收抵支,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则为人民公社保证完成上交的财政收入包干数,收入超过包干任务的,由县社按比例分成。实行这一财政体制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财政权过多,导致公社财力过大,县级财政分散。从1959年下半年起,改变了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对人民公社的财政收支不再实行收入包干以收抵支的办法。重新采取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市下拨的管理办法。
  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将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移交给农业部门管理,各乡配备的财政办事员只办理公社财政预算收支。至此以后,景德镇市乡(镇)级财政被取消,乡(镇)财政收入不再成立年度预算,一律按单位预算进行管理。
  1979年,在古城公社试办了乡(镇)级财政,原则上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责是:抓好本公社范围的农业税征收,管好公社行政经费;扶持社队企业发展等。1980年继续在古城公社试办,至1981年停办。
  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预算编制 民国1~16年(1912~1927),浮梁县部分年度编造了地方财政收支预算,但是无编造预算的规章制度,无收支的明确划分,仅依惯例安排一些经常必要的费用。17年11月,国民政府颁行《国、地收支标准案》,作为国家和地方编制预算的依据。1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开始有了一个预算制度的初步规范。预算编制采用跨年制,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各机关所编机关的岁入、岁出预算为一级预算,各机关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经常门类,不是逐年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临时门类。21年11月,将会计年度改为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26年4月,立法院修正公布《预算法》,将岁入岁出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与特殊门。各级政府每一年度各就其岁入岁出全部所编的预算为总预算;财务机关有法定预算数为单位预算;单位按收支类别编制的预算为分预算。28年,江西省制定《各县政府会计规则》,各县政府关于经费之岁计会计事务,由会计室为之,会计室应于规定期限,根据县长所拟定的数额,编制该县政府之经费概算,并于预算核定半个月内,编造分月行政预算,呈由县长核定后,转呈省政府审核委员会审核即遵照办理。35年7月,改订财政收支系统,恢复中央、省、县三级制。同时就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分类,重新作出规定,作为各级财政编造预算的依据。37年5月,国民政府再行公布了《预算法》,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预算法》终未执行。
  1949年4月,景德镇、浮梁县解放,当年八个月的财政收支未编预算,但根据开辟财源,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了财政工作计划,用以指导财政工作。1950年,执行政务院的《关于编造1950年度行政收支预算的指示》,这一年预算收支以大米为单位,以市两折合货币反映。景德镇市和浮梁县的行政经费及县立中小学等事业经费款项,由省拨交专署再转拨给市、县开支。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造具收支预算一次,报请专署支拨。市、县在批准数内拟定具体开支计划,月终向专署报帐。1951年,改以货币为单位,县(市)预算为省单位预算。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预算管理。市、县成立总预算后,区、乡(镇)的支出列为市、县总预算内,为市、县单位预算。预算的编制是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留有后备和收支平衡的指导思想上,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编制执行的。预算编制的方法是根据市、县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结合各单位的预算和市、县财政的可能进行安排。1956年,编制预算总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增产节约的方针,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把收入打足,在保证国民经济各项建设事业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把支出打紧。并作出几项规定,在收入方面,省将事业收入和公债收入划归管理,列入市、县预算;支出方面除个别特殊情况是上级直接拨款外(如公安、司法、检察业务费等),其余凡在市县的一切开支,均列入市县级预算。1980年,市财政预算本着收支挂钩、总收总支,超级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1979年财政实际收支的基础上,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当年预算。
  1981年,预算编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市预算收入,计算出地方可用财力,并且预留出中央向地方借用的资金,然后本着首先保证人员工资等个人经费部分和必要的事业发展经费,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地方财力可能,量入为出,做到收入短收,要相应压缩支出,确保财政的收支平衡,并要按支出预算的3%左右设置必要的预备费。这一预算原则,持续到1985年。
  决算编制 清末,浮梁县没有编报决算的意见。民国26年(1937),省政府为整理各县财政,制定了各县编制预算、决算办法:每届年终,各县县长,应将上年度地方收支各款,编造决算送核。造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各县编造决算应根据实收实支数目,无论与预算有无出入,均应编入;县长对于地方财政,负责监督,自不容有一丝一毫略涉浮滥,若遇会计年度未满,新旧交替,前任应将本年度地方收支各类,造册送审核对,预算稽查无讹,始得卸除责任。如交卸在年度终了后一月内,上年度决算仍由前任负责造送。
  1950年1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算制度指出:依照《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决定“所有军队、政府、公立学校及受国家经费补助的团体,均需每年向中央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决算报告。……决算之后,凡在预算后所余的款项,均需交回国库。实行决算制度是国家的法令,不得违抗。”1951年和1952年,由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均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办理决算,报清帐目。财政科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汇总后上报专署财政科报销。财政科每月向专署作收支库存报告表及决算,年终编造全年收支决算及库存对照表逐级上报。1953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设立(县)市总预算后,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直接进行决算管理。
  景德镇市财政决算的编制,是从执行单位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基础数字来自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其中,基本建设决算,1979年前由财政部门编制,1980年起改由建设银行编制;公社财政管理基本上是执行报告制的,其决算由总预算会计直接办理,其它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也要编制决算。这一决算编制办法到1985年均无大的改变。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适应逐步建立综合财政计划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财政部决定从1983年起,将从现行国家财政总决算编制内容中预算外资金部分划出,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决算。
  景德镇市财政总决算,主要有4个内容:总决算说明;收支决算。主要反映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数字,包括决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资金活动情况表等;各项事业行政经费基本数字表;附表。包括上下级财政决算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财政决算往来款项明细表。财政决算编制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自建国以来,均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财政年度,并依照预算科目的款、项目编制。
  预算外资金管理 50年代初期,预算外资金来源较少,只有机关生产收入和农村的乡自筹经费。根据自收自支的原则,前者主要用于机关补充不足,后者主要用于农村、文教、卫生、乡政权经费和其他零星开支。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规定》,统一规定了各种附加的开征项目和附加比例。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征收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有:税收附加、公产收入、规费收入、杂项收入、公安和司法罚没收入等。支出主要有:教育、卫生、城镇建设事业费、警政经费、市地方财务费、市代表会议费、生产奖励、企业投资、农村公益事业等。1952年,继续执行上年办法。是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分别成立一级总预算后,将一部分工商税附加和机关生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使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浮梁县乡村自筹经费仍由县自行管理,该项自筹收入以乡为单位筹集,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收支管理,年终编造决算报告。景德镇市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公益事业附加,支出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和地方教育、文化事业。
  1957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特种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建立和健全了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的一些必要制度。1958年,对地方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一律由地方自行管理,不列入预算。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动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交纳上述各税时,统一按所应交纳税款的1%向地方财政交纳工商税附加。从此,景镇镇市的预算外资金开始逐步走向正常轨道。预算外资金的规模日益增大。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项目为5种:地方自筹收入;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代管资金和机关特种资金;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整顿:对预算外资金项目,数字作了全面调查;将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3户国营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对预算外单位分别采取收支集中,自收自支,差额补助3种不同的管理办法,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以前预算外资金存在的范围偏宽,数额偏大,管理偏松的现象。1962年,财政部规定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纳入预算后,仍然是地方的机动财力,但是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年平衡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并要逐级汇总上报。这项规定一直沿用至1985年。1963年,财政部在《关于预算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补充规定:育林费、中小学杂费、园林收入、机关特种资金等,仍由各单位单独管理,自收自支,不列预算;不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不得扩大地方附加项目或提高附加比例。同年11月又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投资,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由计划部门负责审批工程项目,报送省人委批准后纳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景德镇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景德镇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属差额补助单位,定额补助单位和收支数额不大,距离市区较远的单位,经市财政局同意均可实行计划管理办法。除此以外,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系统归口逐级上交市财政局集中分户管理,预算外所需支出则由单位根据批准的季度分月财务计划,按归口系统逐级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做到先存后用,收支平衡。
  “文化大革命”中,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项目、乱收费、乱摊派,划预算内为预算外的现象极为严重,各项报表有的也无形中断。这一期间,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数额有了较大增长,致使财政收入显著下降。
  1977年下半年,随着拨乱反正的全面开展,对预算外资管理着手整顿和加强,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国家预算以外的财政收支,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和预算外企业的收入,都要按规定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随同单位财政决算上报。1978年,省财政局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其要点:(1)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预算外资金,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种集中基本折旧基金,由财政部门或会同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金库设立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户管理;(2)资金所有权归主管部门,按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的资金,包括养路费、码头费、育林基金、水费、小水电收入费,这些资金除养路费、育林基金按规定由收纳单位逐级上交省财政外,其他各项收入均按隶属关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银行“89”科目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户进行管理;(3)收入编制计划,资金自收自支,包括停车场收入、检疫收入、水利工程管理费、电影队收入、广播站收入、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考生报名费收入、体育场(所)及展览馆门票收入等;(4)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这部分资金包括市场管理收支、民间运输收支等,这些资金应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在抵顶当年支出以后,多余部分,应全部以其他收入科目缴入金库。各机关单位房租、水电收支、交通车收支、计量检验收支、礼堂租金收支等全部冲减当年预算支出;(5)资金列作差额单位进行管理,这部分资金包括苗圃收入、园林事业费、行政机关保育院收支等,财政部门应根据这些单位实际收支情况,对其差额部分拨付。景德镇市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上,贯彻执行这一具体办法。
  1983年,景德镇市财政局配备了专职预算外资金管理干部,并从1983年起,单独编报预算外资金报表,比较完整地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景德镇市从1962年4月份起,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全面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管理办法。将省分配的控制指标,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基层单位。各单位对于物品的购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属非买不可的,必须按月编造购物计划,详细开列品种、数量、金额和理由,经单位行政领导人签字,送市财政局逐项审查批准。对不符购物计划的物品,财政部门不拨款,银行不付款,商品不供应。并决定在今后三年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准用公款购买非生产设备和各种高级物品。是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比1961年下降22.25%,其中:企业下降23.94%,事业单位下降29.13%,行政单位下降13.73%。
  1966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不再每年分配下达,改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按制度规定,本着节约的精神,自行控制掌握,取消凭购物证和凭专用发票报销的现行商品供应管理办法。各单位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时,商业部门应当按照正常办法供应。对国务院规定的控制购买的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消费物品,必须报经批准才能购买。其审批权限是:凡是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呢绒绸缎8种商品,逐级报送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凡是购买电影机、电风扇、收音机、计算机和一般家具,由市人民委员会审批。同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曾一度停止控购制度。1972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原来的22种包括: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式高级乐器、铁制和木制桌椅床柜。新增8种是:高级针织品、大型式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品。1973年,中央重申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其中规定: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购买的商品审批权限,除沙发、地毯、小汽车等10种高级消费商品,由省控购办公室审批外,其余由地(市)控购办公室审批;凡属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都要编制年度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的支出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总额。各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定在核定支出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同年,商业部、财政部通知,电视机不列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次年,台式电子计算机、扩大机、多用机、高低音喇叭亦不再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商品。1976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财政局直接批审的品种包括: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照相机(单价在800元以上)、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大型非生产性设备。由地、市代省审批的品种包括:自行车、录音机、电唱机、收音机、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下),体育设备、保险箱(柜)、钟表、电风扇、手提喊话筒、呢绒、绸缎、电器、一般家具等非生产性设备。1977年,恢复凭社会集团购买物证供应商品的办法,各单位购买各种非生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供应商品。社会集团购物证由商业局制发,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额指标由市财政局核定。
  1980年,成立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日常事务工作。1981年,取消了凭证购买、定点供应等控制措施,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业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每年根据国民经济的要求和市场平衡状况,核定社会集团购买指标,规定压缩或增长的幅度,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项内容,下达执行;各使用单位要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对专供商品,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需购买时,应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 套购。至1984年10月,取消控制指标,解除了19种专业商品的控制,下放了大部分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
  1985年,全国控购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如下控制措施:编制压缩计划,落实压缩任务,制定专控商品的压缩指标,迅速恢复指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专业商品的审批,对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和照相机6种紧俏商品,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今年不批准购买;严格小汽车审批。除生产、科研、经营需要的车辆,报废的车辆以及新成立单位等特殊情况外,当年一般不批准购买。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52年,未设立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只是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清理家底,建立有关财务制度,并通过资金的拨付和审核管理,促进生产的恢复发展。
  1953年市级财政建立后,正式开展了财务管理工作。1953~1957年市企业财务工作按照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原则,逐步组织和推动市属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度,把企业的经营成果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审编工作,并通过进行清产核资,初步建立产品成本核算和计划报审等一套财务管理制度。1956年,《江西省、县、市地方国营工业、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内容为五项: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以及有关财政纪律;生产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销售的利润计划完成情况;财政任务上缴的完成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1958~1961年,企业实行“表代帐”和“无帐会计”,造成企业家底不清,财产不明,核算不细,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等问题。1962年,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财务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纠正了赊销商品,预付定金等相互拖欠、占用资金的错误做法。同年,本着全面、彻底、统一、合理的原则,对市区29户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理出物资达2610万元,处理积压物资939.3万元,报废、调整价差损失达684.7万元,并对29户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为1.45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规章制度无法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相当混乱,致使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亏损严重。
  1977~1979年上半年,景德镇市在企业财务管理上制定了扭亏增盈计划,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企业经济效益仍不理想,工业企业仍未摆脱亏损局面。1979年下半年,景德镇市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搞好企业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同时,还根据国务院(1 979)94号文件精神,从1 0月份起,针对工业企业经营不善、资产不清、库存产品积压的严重问题,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直到次年底才结束。 1980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体制进行改革,试行多种财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同年,主要对9户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利润上交办法,对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光明瓷厂、黎明制药厂、艺术瓷厂、瓷用化工厂、印刷机械厂采取利润留成办法;对东风瓷厂、景陶瓷厂采取基数超额利润增长分成办法。即超过基数利润50%以下,按3∶7分成,企业留30%,上缴财政70%,超过基数利润50%,按5∶5分成,企业、财政各得一半;对三六无线电厂试行利润包干办法。次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陶瓷系统实行全行业利润包干办法。1983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景德镇市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预算内国营企业有47户,其中:工业企业34户(大中型企业26户,小型企业8户)对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核定调节税率为16.6%;对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核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47%,核定税后利润定额上交14万元。交通企业1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率为20%;物资企业6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核定固定上交比例为5%;供销企业4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核定上交比例为15%;城市公用企业2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核定调节税率为20%。1984年10月开始对全市58户预算内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1985年,景德镇市还根据上级的要求,分别核定全市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总的原则是: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不得超过20%,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30%,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五项基金比例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业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农业事业财务管理和支农资金财务管理三大部分。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 1953~1957年,景德镇市(含浮梁县)的农业各项事业经费,计划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下达,市、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在上级分配的农业支出预算总额内,只有视其业务情况进行留用、调剂之权。各主管部门领拨经费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按进度拨付。1963年,对市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全面整顿,制定了《关于农、林、水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全额管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法。1964年,景德镇市根据中央5个《关于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对农业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补充规定,主要有:农业机械管理站、植物保护站、林业工作站、勘探设计队、林业科学研究所、水技站、鱼种站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的办法;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试验林场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家禽家畜繁殖场、水稻良种场、良种公司、机电排灌站等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办法。不论采取何种管理形式的单位,一律要编制月、季、年度计划和决算报表,并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和事业效果随同上报财政部门。1981年,根据省财政厅《农业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要求,对市农业各部门,包括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水利、茶叶等所属的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对没有收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支出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方法进行管理;对有正常收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上交),增收节支费用,短支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包干数,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开支标准或经费定额,参照上年执行的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这一预算包干办法沿用到1985年。
  农垦企业财务管理 1962年以前,垦殖场的财务由农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对全市5户农垦企业、1户水产养殖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农垦企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每年的主要财务指标由市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确定下达,各企业应按上级核定的主要财务指标,编制年度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于年前20天内,上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季度计划应在每季前10天编报。各企业还应分月、季编报财务收支完成情况表,按季向财政部门上缴(拨补)利润(亏损)。年终编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上报省。这一办法一直沿用至1978年。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情况,对市农垦殖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管理办法。1981年,又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财务包干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后,财政部门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农垦企业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度安排使用。这一财务包干办法沿用到1985年。
  支农资金管理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国家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支援农业生产。此项投资用于扶持经济困难的社队,发展社队企业;扶持穷队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添置必须的小型农机具和牲畜等。此项支农资金由财政拨款,无偿地支援农村人民公社,国家不收回,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1963年,对支农投资的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作了改进:在分配投资指标时,切实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深入了解穷队的经济情况,按困难程度进行排队,区别轻重缓急,保证把资金用到最困难的生产队;穷队投资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生产资金特别困难,而又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生产队,用于集体经济的生产性开支,一律不得发给非基本核算单位和个人;支援穷队投资的使用范围限于添置耕畜、排灌机械和其他生产性基本建设开支和购买化肥、农药及其他生产费用的周转金。1973年,财政部、农业部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的使用明确规定:支农资金应当有重点地分期分批使用,不要平均分配,社队使用这笔资金购买物资时,一般应按实购物资进行转帐结算,不付现金。1977年,景德镇市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采取指标到社,钱物结合,凭发票审查,财政直接分项拨付的管理办法。1979年,景德镇市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颁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的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全部无偿投资的办法,改为无偿投资和有偿投资相结合的办法。无偿投资主要用于扶助穷队补助和多种经营等。有偿投资主要用于扶助乡镇企业等。使用有偿投资时,必须由财政部门和被扶持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定期归还,不计利息。1979年以来,实行有偿投资的周转金占整个支农资金的比重逐年增长。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50年,全国实行供给财政制,由国家统收统支。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各部门、各单位的一切收入都要上缴国库,一切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供给。这种管理方式持续到1952年。由于执行供给财政制,因此,偏重了行政经费的管理,忽略了事业费的管理,存在着管钱不管事的倾向。1953年,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后,景德镇市财政部门配备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人员,开始注重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并且要求各单位按预算制度办事,无预算不拨款;严格执行编制定额,超编不报销;坚持按标准用款,超标准不核销;定期报送支出报表和统计资料。
  1955年,景德镇市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强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定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保证既定事业的资金供应前提下,尽量节约开支。1957年,为了逐步压缩国家行政机关的开支,市财政局分别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励行节约的六项具体措施》、《行政机关固定资产清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市直各机关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据统计,1957年各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实际执行定额比1956年平均降低19.7%。1959年,根据各项事业的不同性质、特点和政策界限,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并对各事业主管部门逐步推行总额控制、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61年,进一步完善经费包干的办法。经费包干的原则是: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在保证既定事业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有权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事业开支;经费包干以后,如没有完成原定事业计划或因国家重大经济措施和开支标准制度的影响,即应相应减少包干经费指标;经费包干结余的处理,不得用于超过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以外的开支,不得随便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不得用于非生产性设备购置和浪费性开支,不得搞计划外基本建设。1963年,在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小钱柜”,共清理出“小钱柜”122个,总金额365.9万元,总支出202.3万元,结余163.3万元(其中上交财政82.6万元)。1965年,按照中央提出的节约行政、事业费3~5%的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6条带有普遍性的节约措施,对减少财政开支起到一定作用。1973年,景德镇市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市财政局逐户核定公用经费定额,在定额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掌握使用。对人员经费仍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
  1977年,财务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978年,根据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定额的报告》,进一步完善了公用经费、定额管理的办法。按照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每年初,对各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部分,核定全年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使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80年,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使用。这个办法一直执行至1985年。
  第四节 财政监督
  财政监察 1951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的财政部门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次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财政大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18.68万元,其中:景德镇市6.17万元,浮梁县12.51万元。1953年,市、县配合财政中心工作,在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进行多次财政大检查,共查出违反财政纪律金额2.3万元。1954年,根据全省财政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景德镇市对企业部门的财务计划,行政、事业部门的预算收支进行财政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浮梁县以事业管理和乡村财政为检查中心,先后对农业、社会、卫生、乡村财政等方面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4.65万元。1955年,财政监察专职人员增加到3人。当年,配合市监察局、工业局重点检查了景德镇电厂、匣钵厂、南河瓷土制造厂、建国瓷厂、赣华瓷厂在1954年财政纪律执行情况;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对当年市公费医疗超支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提出了改进措施。1956年,浮梁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部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查违反财经纪律案件25起,违反财政纪律金额1.68万元。1958年,贯彻执行两放、三统、一包政策,财权下放,强调群众监督。原配备的专职财政监察员改行,有关财政监督业务交由各业务部门结合本身工作进行。1961年,市财政监督工作恢复,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当年重点检查企业单位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坐支财政收入等情况,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65万元。1963年,市行政、事业单位,县以上预算内企业,农业企业及农村人民公社等单位,开展清理“小钱柜”工作,共清理出“小钱柜”275个,收入金额265.2万元、,其中已支出资金177.1万元,对结余资金88.1万元,上交市财政集中冻结。
  1966~1977年,财政监察业务没有专职人员抓,基本上处于瘫痪状况。
  1978年,财政部、省财政厅恢复监察机构,要求各地、市、县设立监察机构,配备适当人员,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次年,市财政局增设财政监察科,核定编制4人,重新开展财政监察工作。1983年9月,成立景德镇市审计局,由其负责全面监督,检查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执行情况,同时,市财政局内设的财政监察科取消。
  财税大检查 自1980~1985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每年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财税大检查。为了保证财税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市成立财税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在市财政局设立财税大检查办公室。财税大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派工作组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通过检查查出:1981年,偷漏税款110万元,预算内工业企业应交未交利润64.2万元;1982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802万元;1983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356.5万元;1984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555万元;1985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215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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