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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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9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分类号: F810.756
页数: 6
页码: 157-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1951年以来的抚恤事业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和其他支出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救济费 社会福利

内容

1951~1970年,市财政支出设有抚恤事业费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两款,1971年增设自然灾害救济款。1982年单独设立离休费款级科目。1985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这项支出随着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同步增长。1951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2.09万元,1985年为194.43万元,增长93倍。
  抚恤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分为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其他抚恤事业费6个项目,退伍军人安置费是1981年新增的项目,其余5项都是历年来经常性的支出项目,由于抚恤事业费是较为固定和经常性的支出,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比重在20~30%之间。
  牺牲、病故抚恤费 解放初期,该费开支只几十元。1956年,牺牲病故抚恤人数达151人,加上抚恤金标准提高,支出2.88万元,比上年增长7.2倍,以后此项支出逐年有所降低。1960~1967年,抚恤人数很少,共计支出(1964年无此支出)0.52万元。1968~1975年没有分项支出统计。此后,这项支出逐年有所增加,1976年支出0.14万元,受抚恤人数5人,1985年支出3.51万元。
  残废抚恤费 自1951年列支以来,支出稳定上升,变动幅度也不大。1982年残废抚恤人数增加到246人,抚恤金标准调整,费用支出相应提高,当年支出3.59万元。1985年支出7.59万元,占当年抚恤支出的25%。
  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 此项经费是发给军属、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分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两种。1956~1958年,定期定量和各种临时补助费支出都在2万元左右。1967年,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人数城镇144人,农村871人,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572人,当年支出3.76万元。1967~1975年没有分项统计。1980年,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人数已达3206人次。1981年支出17.10万元,比上年多支10.3万元,增长1.69倍,占当年抚恤支出的98%。1985年支出14.30万元,比上年增长43%。
  退伍军人安置费 这项经费从1981年开始支出,主要发给无住房,确有困难无法克服的当年退伍回乡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费。1982年,一次补助支出2.25万元,占抚恤费的8.1%,其他几年支出较小。
  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是用于民政部门举办教养院、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属养老院)等以及抚恤事业费开支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全市只有6年支出数,共计5.85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4.5万元,占抚恤事业费的14.5%。
  其他抚恤事业费 主要是优抚工作模范和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会议的开支;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来访人员执行处理费用的开支;优抚证件和烈士史料印刷费用的开支;优抚事业主管单位和业务费用的开支等。1981年支出最高达6.1万元,占当年抚恤事业费的24.25%。1985年支出只有1万元,占当年抚恤费的3.2%。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火葬场事业费、其他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6个项目。
  农村社会救济费 解放初期即有此项目,主要用于对农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废、老弱、孤儿、幼婴和家庭劳动力长期患病生活极为困难的群众生活救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救济;农村社员困难中的临时补助等。1953年和1959年农村会救济费和城镇社会救济费支出合并在一起,统称社会救济支出。1960年以后,此项支出有所增加。1963年,农村定期定量救济人数为1282人,其中孤儿22人,当年支出6.04万元。此后,逐年经费有所下降。1976年以后,此项支出稳定下来,当年支出6.78万元,占救济费的12%。1985年支出12万元,占当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14.8%。
  城镇社会救济费 主要是用于对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费。1952年,城镇救济费支出10.45万元,占本款支出的85%。1953年,城市贫民救济人数达4927人,失业工人及知识分子救济人数458人。1954年后,此项支出逐年上升,到1958年支出达13.79万元,占当年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的90.4%,比重达到最高。此后,由于救济人数减少,此项经费有所降低,1976年以后,此项支出渐趋稳定。1976〜1985年,总计支出121.3万元,年平均支出12.13万元。
  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1963年,民政部门始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支出。1965年6月,对精减或退职的老职工救济,放宽了救济面和提高了救济标准,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的人数增加到772人。1985年,享受救济的老职工达456人,开支经费12.9万元,全年共支22.8万元,占当年社会救济费的28%。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主要是民政部门举办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教养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收容管理所(又称精神病院)、游民改造农场经费,盲人聋哑人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1955年,景德镇市设有生产教养机构1所,工作人员6人,教养人员总数120人。1956年增设游民改造农场1所,增加职工17人,生产人员198人,其基本生活费2.47万元,全年共支11.8万元。1963年,增设流动人口收容遣送所1所,工作人员2人;社会敬老院2个,养老人数28人,工作人员4人。这些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有的全部靠国家财政拨款,有的实行差额补助。至1983年,有光荣敬老院1个,社会敬老院7个,麻疯病院1个,残老儿童福利教养院1个,全年共支21.8万元。1985年共支17.55万元,占同期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的21.6%。
  其他支出
  自然灾害救济费是用于遭受水、旱、风雪、霜冻、病、虫、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的救济费。历年支出变化情况很大。1954年由于遭受水灾,全年开支1.61万元。1959年开支4万元,1960年开支4.3万元,1964年开支2.54万元,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各种灾荒,发放救济口粮,恢复农业生产。1971年单独设款以来,支出逐年增加。1979年支出最高,达30.24万元,自然灾害救济人数达3.4万人次。1985年开支23.1万元,占当年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11.9%。
  退休、离休费 退休费是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按照规定开支的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1957年,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1人,全年开支583元。1958年,退休人员14人,开支0.35万元。1959年开支0.30万元。1962年共支0.86万元。1963年退休人员增加到23人,支出0.96万元,1968~1975年无分项分目资料。1976年支出14.96万元,领取退休金人数353人,占当年抚恤支出的65.3%,1980年,民政部门管理发放退休人数达697人,全年共支37.08万元,较上年支出增长59.1%。1981年单独设款。1985年,退休人员509人,退职人数4人,全年实支41.77万元,比上年增加12.9%。离休费是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包括民政部门交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离休金和离休人员其他费用。1983~1985年,景德镇市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年支出平均为4.2万元,其中1985年有军队离休干部6人,地方离休干部6人,全年离休费开支5.67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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