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建设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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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9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建设费
分类号: F810.756
页数: 16
页码: 142-1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各项经济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其他经济建设费。
关键词: 景德镇 事业经费 支出

内容

经济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科学技术3项费用、流动资金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12个类级科目。解放以来,经济建设费在市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1950〜1952年占财政支出的36.72%;1953〜1957年占财政支出的43.19%;1958〜1962年占财政支出的77.67%;1963~1965年占财政支出47.32%;1966~1970年,增加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等拨款项目,占财政支出的45.39%;1971〜1975年,由于增加县办“五小”企业补助,占财政支出的53.7%;1976~1980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行,国民经济结构得到调整,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5.90%;1981〜1985年经济建设规模扩大,国家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全市相应压缩了经济建设支出,加上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下降到54.19%。
  基本建设投资 1950〜1952年,受制于战时供给财政状态,基本建设投资较少。1953〜1957年,国家开始计划经济建设,战时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从满足战时需要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五年内,市财政承付的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达518.01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71.15%,财政支出的30.73%。这一时期的农业基建投资重点用于建设国营农垦企业及兴修水利;工业基建投资用于陶瓷业的厂矿基本建设,重点是扩建建国瓷厂;市政建设基建投资主要用于新修市区马路;文教、卫生事业基建投资主要用于陶瓷艺校等教学单位的校舍建设。1958〜1962年,基本建设投资激增。特别是1958~1960年,基本建设投资达3636.24万元,基本建设规模超出了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使基本建设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因此,1961年开始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至1962年,两年内压缩了主要基建项目9个,核减基建投资290余万元。为保证经济建设按计划顺利进行,这两年市财政预算未安排基建投资。1963〜1965年,基本建设投资由重工轻农转为农、轻、重三业之间协调发展。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农业方面的投资上升到63.86%,全部用于兴修农田水利。1966~1970年,基本建设投资为791.3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9.51%,财政支出的17.93%。这一时期未分款的基本建设投资达520.54万元,主要用于朱溪铜矿、电视台等项目的建设。1971〜1975年,基本建设投资1713.57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6.43%,财政支出的21.17%。由于基建投资增长过快,造成建材供应短缺,基建战线拉长,工期延长,延缓了经济建设速度。1976~1980年,基本建设投资为751.78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9.71%,财政支出的5.43%。这一时期,工业基建投资比“四五”时期减少1040.33万元,“四五”时期过长的基建战线得到压缩。1981~1985年,基本建设支出达2330.86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了2倍多,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15.42%,财政支出的8.36%。这一时期,文教卫生、行政等部门非生产性的基建投资明显上升。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景德镇市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自1955年起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企业需要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5~1965年期间,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费用含在基本建设拨款之内。1966年,市财政预算拨付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3.68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公用企业的设备更新。1968年,开始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其资金来源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市财政预算拨款。1971年开始,市财政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即县办小水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冶炼厂)给以投资性的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五小企业投资”类级和款级科目。1972年改称“对县办五小企业的补助”。1973年又改称“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一直沿用到1975年。1976年1月1日起,市财政执行对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直至1977年。1978年1月1日起,水产企业和劳动农场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计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商业、粮食、文化和供销系统所属商业企业、服务企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农机供销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所属工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新建企业包括大型联合企业的分厂和独立车间,从建成投产月份开始,三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三年后,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必需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的原则。当年,市财政用于企业挖潜改造方面的资金达111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33.98%。1979年以后,对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集中的范围和比例作了一些变动,对企业更新的资金加强了管理。1982年,又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作了五条补充规定:(一)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二)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三)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应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仍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四)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处贷款合用的,按以前管理办法归谁管理仍由谁管理;(五)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1983~1985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办法按1982年的办法实行。三年内,市财政共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4496.8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2.89%。其中:工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占97.16%,企业上交基本折旧基金收入为334万元。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1953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了国营企业技术组织措施费的开支。同年10月,规定国营企业的三项费用为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基本建设支出。1957年11月,增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连同原有的三项费用称为四项费用。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四项费用由企业从利润留成资金内自行开支,不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这种办法实行到1961年底。1962~1964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除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这一办法,企业所需要的四项费用改由国家财政拨款。1965年,增加中间试验费。1967年1月,四项费用和中间试验费中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改为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不再实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1968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费,1969〜1972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费。从1973年开始,国家财政预算正式设置“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并设置了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三个款级支出科目。1976〜1978年,科技三项费用复称新产品试制费,仍实行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1979~1985年,又恢复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继续实行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
  流动资金 1950~1951年,市财政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拨款是根据企业当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以往的工作经验计算核定的。其应增加的流动资金,在超计划利润中抵拨,或在各企业间调剂解决。1952年,对地方国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除银行信贷资金部分外,如有不足,由财政拨款解决;企业多余的流动资金则上交财政。当年,企业缴回多余流动资金收入为6.04万元。1953~1954年,国营企业应增加的流动资金,除20〜30%由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外,一般均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从超计划利润应缴回的多余流动资金中抵拨,财政预算流动资金拨款的对象是新办的企业和个别不能抵拨的企业。1955年,取消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中的定额信贷资金部分,改由地方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8年,地方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恢复为由财政、银行分别供应的制度。1959年.国营工交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都以银行贷款方式供应。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银行,再由银行供应企业。当年,市财政预算拨给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市人民银行,作为市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自1962年起,国营工交企业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实行由银行参与20%定额信贷资金的企业一律按1961年底“定额借款”的帐面数额(限于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20%的范围内)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62年的定额流动资金增加额由财政拨足,企业多余的定额流动资金则缴回国家财政。同时,商业和卫生系统所属的商业企业、亦先后停止了全额信贷的办法,其流动资金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作自有资金,另一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66年对国营工交企业仍实行在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计划的范围内,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的办法。各部门的流动资金供应比例,由财政和银行共同协商确定。1972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调整流动资金的管理办法,对国营工业、交通、农业、文教卫生、城市公用企业及商业、外贸、物资部门所属工业企业,其定额流动资金的供应,除企业现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企业为完成国家计划,由于生产中季节 性、临时性及超产原因所需要的超定额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外贸、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计划供应,除现有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79年,对国营工业、交通、森工、城市公用、文教卫生及物资企业(不包括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供销企业)再一次清产核资。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审批。财政核拨流动资金的对象和办法,仍执行1972年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10月1日起,实行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按照上年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自有资金不足部分,首先在企业之间实行余缺调剂,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依照控制指标额度,从企业原有的超定额贷款中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贷款。完成核资工作的企业,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文教企业)从当年1。月1日起,按流动资金定额的0.21%向市财政部门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物资、供销以及其他应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企业,从1981年1月1日起,按同样的比率向市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此办法一直延用至1983年6月。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内、夕卜)的流动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各专业银行按原来分工分别管理和供应,市财政预算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已拨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留给企业,市财政不予收回。从此时至1985年,市财政预算无流动资金拨款支出;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也只交到1982年12月底,自1983年起,市财政预算无此项收入。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按照历年来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的支出途径,大致可分为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类。个人经费主要是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和退休人员经费、独生子女补助费,约占支出总数的60%;公用经费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单位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约占支出总额的20%;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的业务费、专项补助费、科研、实验、示范场所的差额补助费,约占支出总额的20%。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是国家用于扶持农村集体各种经济组织(包括农户)各项生产经营的专项财政资金。1959年,市财政预算开始安排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属于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类,至1983年市财政预算才设置支援农村社队生产支出类薮科目,1985年改称“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级科目,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项目。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中主要的款级科目之一,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补助费、抗旱经费、小水电站补助费等项目。1960年,市财政预算设有公社农田水利补助费支出项目,但属于水利支出款中,1962年改称农田水利事业费,1963年改称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966年改称小型农田水利经费,1973年小型电力事业费中有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出,1981年正式称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款。1983年开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列入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但仅限于反映国家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土保持措施的补助支出。1985年开始,改称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960~1985年,市财政预算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方面的支出为979.0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71%,年平均支出37.66万元。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是国家安排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户)发展生产经营的财政专项资金。1959~1984年称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1985年称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二五”时期,市财政预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出57.64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支出4.2万元;“三五”时期支出14.6万元;“四五”时期支出240.76万元;“五五”时期支出572.65万元;“六五”时期支出573.89万元。历年来,在该项资金支出中,扶持乡镇企业投资占总支出的40%,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占60%。1979~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安排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1 18.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农资金的10.37%。其中:扶助乡镇企业支出占40%,扶持农村水产养殖支出占8%,扶持种植业占5%,扶持小水电站支出占5%,扶持茶叶生产占35%。
  一平二调退赔支出 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大炼钢铁,大搞水利等基本建设,无偿调用了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和农民个人的粮食、木材及其他生活、生产资料,拆毁或占用了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的房屋等建筑。对此,从1961年开始,市人民政府采取退赔措施,由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分期分批退赔给社队集体和农民个人,以补偿他们的部分经济损失。1961~1962年称此为退赔公社平调支出,从1963年开始称为农村退赔期票支出。根据谁平调谁退赔的原则,除退回实物部分的折价外,景德镇市应由国家退赔的金额为73万元。1961年,市财政预算安排退赔平调款支出66万元,其中省专项拨款61万元,发行退赔期票7万元。1965年开始,发行的退赔期票开始陆续兑付。
  农村开荒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为扩大耕地面积有计划有组织地开荒造田的财政资金。1979年起该项支出称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1985年改称为农村开荒补助费。1979~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开荒补助费17万元,增加耕地面积3000亩。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各种经济组织植树造林的专项财政资金。1976~1982年属于林业事业费支出范围,1983年改称社队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985年改称为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976~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付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52.77万元,补助造林9万亩。
  农村水产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商品鱼基地水产养殖的专项财政资金。1981年起列入水产事业费中开支,1984年从水产事业费中划出,称为社队水产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水产补助费。5年内,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水产补助费31.7万元。
  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技术推广和植物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1983年起称为社队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3年内,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22.03万元,其中农村技术推广补助费占60%,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占40%。
  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1983年起称社队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3年内,市财政预算支出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14.05万元。
  其他经济建设费
  城市维护费 1950年,市财政预算设有市政补助资金支出款,包括城市地籍整理费、城市消防费、城市环境卫生费和其他市政建设费四项。1951~1955年称市政建设支出,1956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包括下水道建设费、公共工程建设费、绿化及园林管理费、公共工程维护费四项。1957年增设勘探设计费、消防及交通设施费两项。1958年增设市政规划费、公共卫生费两项。1959~1961年期间又简称为公共工程建设费,公用事业及维护费两项。1962年,城市公用事业支出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列入经济建设费类,所含内容与1961年相同。1964年增设其他城市维护费一项。1965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支出。1969年取消经济费类,设置城市维护费类级科目,未分款。1973年和人民防空费合并为一类,称为城市维护费和人民防空费类,1976年又恢复为城市维护费类,下含城市维护费一款,1982年增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款。1984年又增设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款,1985年仅设城市维护费一款,主要包括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公共卫生、城市房屋、规划勘探,中、小学校舍维修及其他城市事业维护开支等项目。建国以来,全市城市维护费的支出随着市政建设的发展不断增加。“一五”时期,市财政预算支出城市维护费16.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六五”时期支出达3378.9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2.11%。
  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 1955~1958年设有地方工业事业费,建筑工程事业费,勘察设计费,交通事业费,邮电事业费,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项目。1959~1967年,除按冶金、化学、机械等11个系统设款外,每款又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干部训练等项目。1968~1972年没有分款统计数字。1973~1975年设置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计量事业费、中专和技工学校经费,其他事业费五款。从1976年开始,按30个部门设款进行详细反映。1982年,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分为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和商业部门事业费两类。1955~1985年,市财政预算支出的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直线上升。1982年支出仅45.5万元,1985年支出达222.18万元,比1982年提高3.9倍。
  城镇青年就业费 1960年称为上山下乡人员经费,当年支出1.95万元。1961~1963年停支。1964年恢复经费支出,称为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出。1968年,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出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列入经济建设费类,次年升为类级支出科目,下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一款。1973年取消该款,改设知识青年安置费,城镇居民安置费,集体所有制下放人员建房补助费三款。1974年改设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类,下设知识青年下乡补助费,城镇居民下乡补助费两款。1979年增设知青工作业务费一款,1980年取消该款,增设城市劳动服务公司补助款。1982年改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类,下设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两款。1983年又增设城市待业青年义务劳动周转金一款。1984年和1985年仅设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一款,下设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义务费、其他费用五项。1960~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1684.6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3%,年均支出(剔除1961~1963年)64.79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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