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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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8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财政支出
分类号: F810.756
页数: 35
页码: 128-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财政支出情况,分别是行政管理费、事业经费、经济建设费、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关键词: 景德镇 财政 支出

内容

第一节 行政管理费
  行政支出范围 行政支出是行政管理费主要部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各级党政机关经费,民主党派和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经费,以及由国家预算开支的乡、镇(人民公社)行政干部经费。
  1962年以前,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税务机关机构经费属行政支出,从1962年1月起,银行系统的基层单位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改为企业编制,其经费由银行的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将基层税务干部经费列入其他支出费类的税务费中,“文革”前期,又将基层税务机构经费开支并入行政支出。从1979年1月起,再将基层税务机关经费转到其他部门事业费类。
  1977年以前,地方外事费均属行政支出范围,列入行政业务费或单独设项设款。从1977年1月起地方外事费从行政支出中划出,列入其他支出类。
  档案馆经费原属行政支出范围,1978~1980年期间,单独在行政支出款下设项,从1981年起,从行政支出中划出,转列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的科学事业费中。
  1951~1952年,在市财政自收自支部分,干部训练费在行政管理费类中单独设款或设项列支,1953~1962年划归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的干部训练费。从1963年起,均属行政支出范围,1982年1月又从行政支出中划出,列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中的党校事业费,至1985年改为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
  从1962年起,农村人民公社按规定配备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其工资和福利费从军队的国防费内列支。1971年,人民公社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费统一改由地方负责供给,列入行政经费内开支。
  市工会组织(总工会)经费,原来亦属行政支出范围,1980年起划出,由工会垂直管理,不再列入行政支出。
  市武装警察中队的经费原由军队从国防费开支,从1977年起列入地方预算,属行政支出范围;1981年转列为公安支出。1982年单独设立武装警察部队经费,1983年1月起归列中央财政预算,由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归口管理。
  行政支出款项 1950年行政管理费不分项分目,概称为行政费支出;1951年,上级拨款分行政经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补助费两款,地方行政经费分市基层行政费、警政经费、市地方财务费、市代表会议费。1952年分设行政机关管理费、干部训练费、政治业务费、民兵事业费、财务费、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费、公安及司法检察七个款级科目,1953年开始设置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的目级科目。1954年分行政管理费、政治业务费、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公安和司法检察费。1956年增设外交支出。1960~1962年行政支出分国家机构经费、人民代表大会经费、公社行政经费、外宾招待费、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其他行政费等六项。1963年把干部训练费从社会文教科学费中划归行政支出。1964~1967年期间,行政支出分为国家机关经费、党派人民团体补助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经费。1968~1972年行政支出无分项支出和分目支出,只有一个总的银行支出数。1973~1975年支出设有分项,但有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分目的支出。1976~1977年行政支出分为国家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四个项级科目。1978年增设档案馆经费,1981年取消。1984年,行政支出分为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自1983年起,固定为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其他行政费三个项级科目。
  行政支出内容 包括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
  个人经费有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等。工资是个人经费的主要部分,平均占82.09%,建国以来,随着工资标准的提高,行政人员的增加,除个别年度外,工资支出稳步提高,至1985年,全市工资开支近200万元,比1953年增加154.9万元,增长3.43倍。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也增加得很快,建国以来,全市共支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分别为347.86万元和189.08万元(缺1968~1972年),平均年支12.42万元和6.75万元。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公务费是公用经费的主要部分,开支范围很广,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会议费自1973年以来逐年增加,开支很大。1968~1971年公用经费无分目资料,1972年分目不完全。
  行政管理费增减 1956年,实行全面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值制和物价津贴制,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通过这次工资改革,景德镇市行政系统平均年支工资585.8万元,较1955年工资制人员年均工资增加109.9万元,增长23.1%。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增加2.5万元。公用经费也大幅度上升,其中公务费增加4.19万元,设备购置费增加1.7万元,业务费增加1.73万元。
  1958年,由于整风“反右”,行政系统的干部比上年减少,其他经费略有降低,故工资支出减少10.5万元,行政支出比上年下降12.88万元,行政管理费比上年下降10.55万元,下降9.93%。1962年,国家财政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当年全市精简干部1475人,行政支出中工资比上年减少13.7万元,差额补助费减少3.8万元,公务费减少6.8万元,设备购置费减支2.9万元,因而当年行政支出大幅度下降,1962年减少支出23.4万元,下降20.2%。
  1963和1964年,行政机关经费公用部分和工资增加,有些开支提高,使行政支出大幅度上升。1968年,会议费开支较多,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理费支出比较多,搞专案外调的差旅费开支较多,使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14.2万元,增长12.5%。1971年,增加职工271人以及召开多次大型会议,使行政支出为180.15万元,比上年增加45.52万元,大大超过省下达的预算167.1万元。1972年,人员继续增加,差旅费不断增多,使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21.1万元。
  1973年,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36.95万元,行政费超支的主要原因是人员逐年增多,其中,因体制改变而划到市行政费开支的有工商行政人员、总工会人员、基层税务人员、专职武装干部和保卫部门的退伍老战士共178人,此外,净增加478人。超支的另一个原因是公用经费开支较大,平均每人开支583.06元。在公用经费中,房屋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增长最大,平均每人107元。1975年,行政人员、设备购置费增多,新购8辆小汽车;成立了几个新机构,增加了费用开支,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20万元。
  1977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支出比上年节 约18.63万元。但是会议费开支很大,当年共支21.9万元,比上年8.1万元增加13.8万元。
  1978年,行政支出更加大幅度上升,比1977年多支66万元,增长26%,比省预算230万元超支89.5万元。其中个人部分超支6.6万元,公用部分超支82.9万元。当年工资调整追加9.6万元。大幅度超支的原因是人数的增加和开支标准的提高以及设备购置费增长幅度很大,当年开支22.2万元,比上年增加17.1万元,增加3倍多。1980年,职工人数增加132人,公用经费开支大,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超支很多,行政支出比上年增长17.7%。
  1981〜1985年,虽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但由于人数增加幅度很大,各项开支标准逐年提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增长幅度很大,公用经费开支标准也有所提高。
  第二节 事业经费
  1951〜1985年,景德镇市共计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15389.7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4%。1985年支出达1896.64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7.9%。从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看,最小的是二五时期,占财政支出的16.37%。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7年(1979〜1985年),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该费类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4.7%。
  教育事业费 1951年以来,教育事业迅速发展,至1985年,由财政拨款在教育费中列支的各级各类学校共计491所。其中:高等学校1所,中等专业学校1所,职业学校4所,中学38所,小学439所,其他教育机构8所。职工总人数达4363人,全所费用支出913万元,比1951年增长了138.3倍。
  高等学校经费支出始于1958年。是年,为新创办的3所高等学校追加经费,还包括共大分校经费,高等业余教育经费等项费用,共计支出27.94万元。据1958〜1985年的统计(缺1968〜1971年),全市共计支出526.83万元,平均年支21.95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43.5万元,比1958年增长55.7%。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指中等师范以及各种专业学校经费。1953年,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13.57万元,其中主要是师范学校的开支。1954年,师范开支的工资总额为3.72万元。1957年增设陶瓷技术专业学校1所,学生人数210人,教职工人数39人,因而经费比上年增加13.58万元。1958~1973年,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在3万元左右。1974年支出16.1万元。以后支出逐年增加,至1985年实支38万元,占教育费的4.16%。
  中学经费 是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经费,占教育费的比重最大。历年来变化较大的有这样几年:1953年有中等学校2所,学生1234人,比上年增加170人。中学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64.73%。1959年,各级中学增加到5所,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增加到471人,经费比上年增长23.8%。1964年各级中学发展到7所,人员经费增加3.2万元,增加修缮费3.9万元,增加设备购置费2.2万元,中学经费比上年增长53.9%。1971~1977年支出比较平稳,平均每年增长约3万元。1978年,各级中学已发展到35所,学生41983人,教职工1077人,工资较上年增加6.8万元,补助工资增加2.6万元,助学金增加1.5万元,公务费增加2.2万元,修缮费增加19.7万元。1979年有中学39所,学生和教职工也相应增加,因而工资开支增加11.2万元,补助工资增加9.5万元,公务费增加2.5万元,设备购置费增加3.7万元。1980年工资比上年增加12.9万元,补助工资增加17.3万元,修缮费增加17.8万元。1980年以后,中学经费迅速增加,每年都有20万元到30万元的增长额。到1985年,中学经费支出达334万元,占教育费的比重比1953年增长32.6倍。
  小学经费 1951年,初等教育费中含小学经费和幼儿教育费,1953年单独设小学教育事业费。1952~1967年期间,小学教育事业费占教育经费的比重为29.9%,1968~1979年占教育事业费的比重高达38.2%,1980~1985年期间,为了解决小学住房条件,大幅度增加修缮费用,5年共计支出75.5万元。因而小学经费大幅度增加,至1985年,全年经费支出265万元,小学经费占教育费的比重达29%,仅次于中学经费。
  幼儿教育经费 1959年,此项经费与小学经费合并,改为初等教育经费,次年又重新单独设此项经费。1968~1971年无此项支出数目。1971~1979年的历年决算,将此项经费并入其他教育事业费内,直至1980年才恢复。景德镇幼儿教育事业费,自1953~1985年中,单独列支经费的仅有20年,共计支出60.5万元,平均年支3.03万元,占同期教育支出总数的2.2%。1985年开支5万元,占当年教育支出的0.55%。
  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 包括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师资培训班及其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等经费。1952年在文教卫生费类中单独设干部训练费一款,当年支出0.53万元。1968~1978年没有单项列支,并入其他教育事业费。据有单项列支的年度统计,全市共计支出39.28万元,平均年支2.07万元。
  业余教育经费 主要包括教育部门举办的业余文化学校,以及扫盲事业开支的经费。1951年设立工农业余教育费,1953年增设扫盲事业费,1956年改为业余文化学校及扫盲教育经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并入其他教育事业费类。1976年恢复设置业余教育经费。1981年将此项经费分列普通业余教育经费和高等业余教育经费两项。
  民办教师补助费 这是国家对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等民办教师的补助费。1963年以前单项列支或者并支其他教育事业费。1963年后,支出逐渐增大,单独设项作为常年支出。1963年支出2.68万元,1985年,民办教职工人数已达1373人,支出达47万元,占当年教育支出的5.2%。
  其他教育事业费 这项经费包括教育部门直接开支的教学业务指导费、招生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还含有历年支出甚少的科学研究费、职工教育费、盲哑学校经费、部队干部转业文化学校经费、劳动部门技工学校经费、精减人员经费、半工半读学校经费等其他教育事业费。历年科目变动频繁,支出幅度变化较大。
  文化事业费 1952年,分设文艺事业费(包括艺术表演团体经费)、社会文化事业费(群众文化经费),音乐事业费、美术事业费和图书馆经费。1953年后设有文化馆、文化站经费,为了统一口径,将其并入群众文化经费。1968-1975年决算没有分项,1976年以后才逐渐恢复分项支出。据统计,1951-1985年(缺1968年、1969年),全市文化事业费共支出1138.47万元,平均年支34.5万元,占同期文教卫生事业费的7.62%。
  文化事业费部分年分变化情况较大:1953年,群众文化经费增加5.6万元,文化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加4.01万元。1955年增设图书馆1所,工作人员10人,增加图书馆经费2.52万元。1957年,电影院、电影放映队、剧场经费增加2.51万元,文化馆经费增加1.1万元,文化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加4.38万元,增长85.9%。1958年,文艺机构人员经费增加1.58万元,文化馆(站)经费增加1.35万元。使文化事业费大幅度增加,当年支出达12.12万元,比上年增加2.6万元。1960年,艺术表演团体经费增加2.13万元,图书馆经费增加9.62万元,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增加2.93万元。比上年支出增加17.54万元,增长1.41倍。1961年文化支出较上年减少6.71万元,主要原因是图书馆经费比上年减少7.16万元。1962年精减职工,人员经费大幅度降低,文化支出比上年减少9.76万元,下降41.8%。1964年,剧团工作人员比上年增加308人,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12.7万元,比上年支出增加10.54万元,增长77.7%。1967年,文化站比上年增加10所,工作人员增加319人,增加文化经费2.37万元,专业剧团增加1所,因而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7.25万元,比上年增加支出16.5万元,增长61.3%。1970〜1975年文化事业费没有分项统计,支出波动幅度不大,平均年支出在31.3万元左右。1978年比上年多支7.29万元,其中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8.93万元,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增加4.5万元。1980年文化支出比上年增加25.06万元,主要是因为文艺机构人员增加,工资标准提高以及增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因而增加人员经费7.45万元,修缮费7.53万元,其他文化事业费11.79万元。至1985年,文化事业机构已达11个,职工人数446人,经费支出已达97.3万元,支出增长15.8倍。
  卫生事业费
  医院经费 主要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城市综合医院,独立门诊部、各科专科医院、疗养院、县医院的补助经费。1951年,新办卫生事业不多,卫生事业费支出仅6.81万元。1955年有综合医院1所,病床150张,医务人员110人,经费开支74.49万元,比上年增长70.86%。1960年,医院工作人员工资全部由国家预算开支,增加了差额补助费,比上年增加29.07万元。1962年减少了差额补助费6.4万元,比上年支出减少10.46万元。1974年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增加23人,增加病床70张,因而增加差额补助费19.15万元。1977年城市医院较上年增加差额单位开支人员66人,病床84张,因而增加差额补助费18.63万元,支出比上年增长42.37%,1978年以后,由于城市医院增加,规模扩大,人员工资标准提高,因而医院经费增长迅速。至1985年,医院经费支出已达205万元,占当年卫生支出的53.4%。
  农村卫生院补助费 主要是公社卫生院和集体所有制公社卫生院补助费。历年来,由 于农村卫生系统的不断变革和发展,预算科目变化也较多。1972年以前,没有单独设农 村卫生院补助费款,有些年度设有卫生所建设及辅助费。医疗保健机构经费,有些年度 则在城市医院经费合并支出,没有单列。自1972年起,才分设区、公社卫生院经费,1983 年改为农村公社卫生院补助费。1972〜1985年共支出355.11万元,平均年支25.36万 元。在这14年中,除1979年略有递减外,共余都有较大的增长,1985年年支50.5万元。1951~1985年(缺1968~1970年),共计支出533.63万元,占相应年度卫生费支出的32.45%,仅次于卫生经费。
  药品检验机构经费 指卫生部门所属的各级药品检验所经费。此项经费多数年度并在其他卫生事业费类,在1951~1985年期间,只有7年单独设项列支,共计支出24.12万元,平均年支3.45万元。1985年,景德镇市设有药品检验机构1个,职工15人,全年支出12.8万元。
  妇幼保健经费 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经费,业务费和妇幼医疗减免等费用。1952年在卫生事业费中设项列支,1961~1963年以及1968~1975年期间,并入其他卫生事业费内。妇幼保健经费支出历年很小,19年中,共计支出20.39万元,平均年支1.07万元。1985年,全市有妇幼保健站2个,职工以工资目开支人数17人,经费开支1.9万元,占当年卫生费支出的0.5%。
  科研机构经费 1967年以前,科研机构经费开支很少,只有1966年突破1万元。1973年以后,支出逐渐增加,1978年增加了科研机构的设备购置费,支出11.43万元,达最高纪录。1985年,景德镇卫生部门有独立的科研机构1所,职工25人,全年支出4.5万元,占卫生事业费的1.2%。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1952~1959年划归教育事业费中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1960年有中等专业学校2所,在校学生人数78人,年末职工人数13人。当年支出2.51万元,占当年卫生事业费的4.4%。1962年精简了人员,压缩了经费开支,支出减少1.63万元。在1966~1977年期间,经费支出回升。1968~1972年,项目并入其他卫生事业费用内。1980年,增加学生153人,职工增加9人,相应增加人员经费6.12万元,又增加修缮费、设备费和业务费2.1万元,比上年支出共增加11.75万元,增长96.54%。据1960~1985年(缺1965年、1968~1972年)的统计,共计支出180.96万元,平均年支9.05万元。
  其他卫生事业费 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开支的各种医疗减免经费、爱国卫生运动业务费、红十字会和其他医药学术团体补助费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之业务费等。自1951年起设置其他卫生事业费,由于经费支出项目变化较频繁,因而变动幅度较大。1985年实支51.7万元,占卫生支出的13.5%。
  公费医疗经费 1950年,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医药费预算标准,每人每月大米8斤折款计算。1952年上半年改为每人每月1.5元,由财政部门统一掌握开支,或拨交医疗部门掌握使用。同年7月,决定将公费医疗办法分期推广,凡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均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除私立中学及乡村小学、乡干部暂缓执行外,均已全面执行。1953年2月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经医师处方的药费、及妇女干部、职工生育住院所需的医药、房间、手术等费用。1965年以后,又包括因病所需的材料费,X光透视照片费、化验费、输血费、结扎费、接生费、产前检查费、补牙费以及医生根据病情处方,在规定医院供应的一切医药品(包括滋补药品在内)费用;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健康检查和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规定检查项目所需的健康检查费等。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人员不断增多,公费医疗开支范围不断扩大,公费医疗经费的支出增长较快。据统计,1953~1985年(缺1968~1970年),共计支出792万元,其中1979~1985年共计支出484.58万元,平均年支69.23万元。1985年支出125.47万元,比1953年增长341.5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达18427人,比1953年增长12.5倍,每人年平均支出69元。
  其他事业费支出
  科学事业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协事业费、社会科学研究费,自然科学研究费、档案事业费、其他科学事业费等项。1960年,在科学事业费款下设科学研究费、干部训练费两项,当年支出13.18万元。1962年以后支出逐年递增,至1985年,有科学机构11个,其中档案馆2个,职工总人数57人,科协系统的协会45个,社会科学学会2个,全年开支71.24万元。据1958~1985年统计(缺1958年、1959年、1971年),共计支出356.11万元,平均年支15.48万元。
  体育事业费 1953年,单独设置体育事业费款。1960年,设有体育竞赛费、体育场所经费、体育训练费和其他体育事业费。1963年又增设国防体育活动费。1985年,体育事业经费含体育竞赛费、体育训练费、体育场馆补助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体育事业费。当年有各种体育机构9个,职工89人,支出达43.4万元。1951~1985年(缺1968~1969年)共计支出382.48万元,平均年支11.59万元,占同期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的2.56%。
  文物事业费 包括博物馆经费、文物事业机构经费、文物保护费、其他文物事业费。1952~1962年在文化事业费中设有博物馆支出数字,1963~1965年在文化事业费款单独设文物事业费项,以后多年又未单独列支,到1976年才在文教卫生事业费类单独设款,1976年和1977年文物事业费款支出主要是博物馆经费。1980年,将图书馆经费从文物事业费内划出,并增设文物保护费一项。1983年增设文物事业机构经费。自1976年起文物事业费支出的增长速度较快,到1985年共计支出207.21万元,平均年支20.72万元,1985年有博物馆1个,在工资目开支的职工人数50人,全年开支36.3万元。
  广播电视事业费 1952年在新闻支出款内设广播事业费项支出。1953年,单设通讯及广播支出,1959年无此项支出数字,1960年起通讯和广播支出款内分设通讯和广播事业拨款、通讯事业费、广播事业费3项。1979年起,按广播电台经费,电视台经费、县广播站经费、科学研究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广播事业费六项范围分别统计。到1982年,才改称广播电视事业费。据1952~1985年(缺1959年、1968~1969年)的统计,共支出382.48万元,占同期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的2.58%。
  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范围包括手术减免费、避孕药具经费、科学研究费、其他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1964年开始设置计划生育事业费款,1968~1970年财政决算无分款决算数字和支出情况,1971~1973年,国家预算科目取消计划生育事业费款,改在卫生支出款内设项列支。从1974年起,计划生育经费从卫生事业费中划出,单独分设款。1976年后,按经费使用性质分项列支。景德镇市计划生育事业费自1964年单独列支以来,据16年的统计共支出272.1万元,平均年支17万元,其中:1983年比上年增加支出46.6万元,1985年比上年增加29.6万元,增长72.35%。
  地震事业费 分为地震机构经费,群测群防费。景德镇市1977年始有地震事业费支出,当年支出业务费0.15万元,以后逐年发展,在1977~1985年期间,地震事业费共计支出6.08万元,平均年支0.67万元。
  党政群干部训练费 1951~1962年,该费类中设有类似的干部训练费一款。1963〜1981年期间在行政支出内列报。自1982年起,从行政事业支出中划出,设置党校事业费,1985年改为党政群干部训练费。当年,全年支出2.6万元,比上年增长15.8%。
  第三节 经济建设费
  经济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科学技术3项费用、流动资金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12个类级科目。解放以来,经济建设费在市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1950〜1952年占财政支出的36.72%;1953〜1957年占财政支出的43.19%;1958〜1962年占财政支出的77.67%;1963~1965年占财政支出47.32%;1966~1970年,增加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等拨款项目,占财政支出的45.39%;1971〜1975年,由于增加县办“五小”企业补助,占财政支出的53.7%;1976~1980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行,国民经济结构得到调整,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5.90%;1981〜1985年经济建设规模扩大,国家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全市相应压缩了经济建设支出,加上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下降到54.19%。
  基本建设投资 1950〜1952年,受制于战时供给财政状态,基本建设投资较少。1953〜1957年,国家开始计划经济建设,战时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从满足战时需要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五年内,市财政承付的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达518.01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71.15%,财政支出的30.73%。这一时期的农业基建投资重点用于建设国营农垦企业及兴修水利;工业基建投资用于陶瓷业的厂矿基本建设,重点是扩建建国瓷厂;市政建设基建投资主要用于新修市区马路;文教、卫生事业基建投资主要用于陶瓷艺校等教学单位的校舍建设。1958〜1962年,基本建设投资激增。特别是1958~1960年,基本建设投资达3636.24万元,基本建设规模超出了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使基本建设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因此,1961年开始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至1962年,两年内压缩了主要基建项目9个,核减基建投资290余万元。为保证经济建设按计划顺利进行,这两年市财政预算未安排基建投资。1963〜1965年,基本建设投资由重工轻农转为农、轻、重三业之间协调发展。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农业方面的投资上升到63.86%,全部用于兴修农田水利。1966~1970年,基本建设投资为791.3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9.51%,财政支出的17.93%。这一时期未分款的基本建设投资达520.54万元,主要用于朱溪铜矿、电视台等项目的建设。1971〜1975年,基本建设投资1713.57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6.43%,财政支出的21.17%。由于基建投资增长过快,造成建材供应短缺,基建战线拉长,工期延长,延缓了经济建设速度。1976~1980年,基本建设投资为751.78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9.71%,财政支出的5.43%。这一时期,工业基建投资比“四五”时期减少1040.33万元,“四五”时期过长的基建战线得到压缩。1981~1985年,基本建设支出达2330.86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了2倍多,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15.42%,财政支出的8.36%。这一时期,文教卫生、行政等部门非生产性的基建投资明显上升。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景德镇市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自1955年起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企业需要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5~1965年期间,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费用含在基本建设拨款之内。1966年,市财政预算拨付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3.68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公用企业的设备更新。1968年,开始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其资金来源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市财政预算拨款。1971年开始,市财政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即县办小水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冶炼厂)给以投资性的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五小企业投资”类级和款级科目。1972年改称“对县办五小企业的补助”。1973年又改称“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一直沿用到1975年。1976年1月1日起,市财政执行对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直至1977年。1978年1月1日起,水产企业和劳动农场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计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商业、粮食、文化和供销系统所属商业企业、服务企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农机供销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所属工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新建企业包括大型联合企业的分厂和独立车间,从建成投产月份开始,三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三年后,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必需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的原则。当年,市财政用于企业挖潜改造方面的资金达111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33.98%。1979年以后,对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集中的范围和比例作了一些变动,对企业更新的资金加强了管理。1982年,又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作了五条补充规定:(一)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二)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三)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应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仍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四)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处贷款合用的,按以前管理办法归谁管理仍由谁管理;(五)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1983~1985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办法按1982年的办法实行。三年内,市财政共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4496.8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2.89%。其中:工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占97.16%,企业上交基本折旧基金收入为334万元。
  景德镇市1966〜1985年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1953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了国营企业技术组织措施费的开支。同年10月,规定国营企业的三项费用为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基本建设支出。1957年11月,增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连同原有的三项费用称为四项费用。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四项费用由企业从利润留成资金内自行开支,不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这种办法实行到1961年底。1962~1964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除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这一办法,企业所需要的四项费用改由国家财政拨款。1965年,增加中间试验费。1967年1月,四项费用和中间试验费中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改为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不再实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1968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费,1969〜1972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费。从1973年开始,国家财政预算正式设置“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并设置了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三个款级支出科目。1976〜1978年,科技三项费用复称新产品试制费,仍实行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1979~1985年,又恢复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继续实行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
  流动资金 1950~1951年,市财政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拨款是根据企业当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以往的工作经验计算核定的。其应增加的流动资金,在超计划利润中抵拨,或在各企业间调剂解决。1952年,对地方国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除银行信贷资金部分外,如有不足,由财政拨款解决;企业多余的流动资金则上交财政。当年,企业缴回多余流动资金收入为6.04万元。1953~1954年,国营企业应增加的流动资金,除20〜30%由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外,一般均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从超计划利润应缴回的多余流动资金中抵拨,财政预算流动资金拨款的对象是新办的企业和个别不能抵拨的企业。1955年,取消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中的定额信贷资金部分,改由地方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8年,地方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恢复为由财政、银行分别供应的制度。1959年.国营工交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都以银行贷款方式供应。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银行,再由银行供应企业。当年,市财政预算拨给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市人民银行,作为市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自1962年起,国营工交企业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实行由银行参与20%定额信贷资金的企业一律按1961年底“定额借款”的帐面数额(限于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20%的范围内)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62年的定额流动资金增加额由财政拨足,企业多余的定额流动资金则缴回国家财政。同时,商业和卫生系统所属的商业企业、亦先后停止了全额信贷的办法,其流动资金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作自有资金,另一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66年对国营工交企业仍实行在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计划的范围内,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的办法。各部门的流动资金供应比例,由财政和银行共同协商确定。1972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调整流动资金的管理办法,对国营工业、交通、农业、文教卫生、城市公用企业及商业、外贸、物资部门所属工业企业,其定额流动资金的供应,除企业现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企业为完成国家计划,由于生产中季节 性、临时性及超产原因所需要的超定额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外贸、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计划供应,除现有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79年,对国营工业、交通、森工、城市公用、文教卫生及物资企业(不包括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供销企业)再一次清产核资。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审批。财政核拨流动资金的对象和办法,仍执行1972年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10月1日起,实行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按照上年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自有资金不足部分,首先在企业之间实行余缺调剂,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依照控制指标额度,从企业原有的超定额贷款中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贷款。完成核资工作的企业,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文教企业)从当年1。月1日起,按流动资金定额的0.21%向市财政部门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物资、供销以及其他应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企业,从1981年1月1日起,按同样的比率向市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此办法一直延用至1983年6月。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内、夕卜)的流动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各专业银行按原来分工分别管理和供应,市财政预算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已拨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留给企业,市财政不予收回。从此时至1985年,市财政预算无流动资金拨款支出;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也只交到1982年12月底,自1983年起,市财政预算无此项收入。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按照历年来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的支出途径,大致可分为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类。个人经费主要是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和退休人员经费、独生子女补助费,约占支出总数的60%;公用经费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单位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约占支出总额的20%;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的业务费、专项补助费、科研、实验、示范场所的差额补助费,约占支出总额的20%。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是国家用于扶持农村集体各种经济组织(包括农户)各项生产经营的专项财政资金。1959年,市财政预算开始安排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属于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类,至1983年市财政预算才设置支援农村社队生产支出类薮科目,1985年改称“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级科目,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项目。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中主要的款级科目之一,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补助费、抗旱经费、小水电站补助费等项目。1960年,市财政预算设有公社农田水利补助费支出项目,但属于水利支出款中,1962年改称农田水利事业费,1963年改称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966年改称小型农田水利经费,1973年小型电力事业费中有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出,1981年正式称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款。1983年开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列入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但仅限于反映国家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土保持措施的补助支出。1985年开始,改称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960~1985年,市财政预算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方面的支出为979.0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71%,年平均支出37.66万元。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是国家安排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户)发展生产经营的财政专项资金。1959~1984年称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1985年称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二五”时期,市财政预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出57.64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支出4.2万元;“三五”时期支出14.6万元;“四五”时期支出240.76万元;“五五”时期支出572.65万元;“六五”时期支出573.89万元。历年来,在该项资金支出中,扶持乡镇企业投资占总支出的40%,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占60%。1979~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安排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1 18.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农资金的10.37%。其中:扶助乡镇企业支出占40%,扶持农村水产养殖支出占8%,扶持种植业占5%,扶持小水电站支出占5%,扶持茶叶生产占35%。
  一平二调退赔支出 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大炼钢铁,大搞水利等基本建设,无偿调用了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和农民个人的粮食、木材及其他生活、生产资料,拆毁或占用了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的房屋等建筑。对此,从1961年开始,市人民政府采取退赔措施,由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分期分批退赔给社队集体和农民个人,以补偿他们的部分经济损失。1961~1962年称此为退赔公社平调支出,从1963年开始称为农村退赔期票支出。根据谁平调谁退赔的原则,除退回实物部分的折价外,景德镇市应由国家退赔的金额为73万元。1961年,市财政预算安排退赔平调款支出66万元,其中省专项拨款61万元,发行退赔期票7万元。1965年开始,发行的退赔期票开始陆续兑付。
  农村开荒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为扩大耕地面积有计划有组织地开荒造田的财政资金。1979年起该项支出称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1985年改称为农村开荒补助费。1979~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开荒补助费17万元,增加耕地面积3000亩。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各种经济组织植树造林的专项财政资金。1976~1982年属于林业事业费支出范围,1983年改称社队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985年改称为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976~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付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52.77万元,补助造林9万亩。
  农村水产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商品鱼基地水产养殖的专项财政资金。1981年起列入水产事业费中开支,1984年从水产事业费中划出,称为社队水产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水产补助费。5年内,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水产补助费31.7万元。
  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技术推广和植物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1983年起称为社队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3年内,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22.03万元,其中农村技术推广补助费占60%,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占40%。
  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1983年起称社队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3年内,市财政预算支出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14.05万元。
  其他经济建设费
  城市维护费 1950年,市财政预算设有市政补助资金支出款,包括城市地籍整理费、城市消防费、城市环境卫生费和其他市政建设费四项。1951~1955年称市政建设支出,1956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包括下水道建设费、公共工程建设费、绿化及园林管理费、公共工程维护费四项。1957年增设勘探设计费、消防及交通设施费两项。1958年增设市政规划费、公共卫生费两项。1959~1961年期间又简称为公共工程建设费,公用事业及维护费两项。1962年,城市公用事业支出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列入经济建设费类,所含内容与1961年相同。1964年增设其他城市维护费一项。1965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支出。1969年取消经济费类,设置城市维护费类级科目,未分款。1973年和人民防空费合并为一类,称为城市维护费和人民防空费类,1976年又恢复为城市维护费类,下含城市维护费一款,1982年增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款。1984年又增设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款,1985年仅设城市维护费一款,主要包括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公共卫生、城市房屋、规划勘探,中、小学校舍维修及其他城市事业维护开支等项目。建国以来,全市城市维护费的支出随着市政建设的发展不断增加。“一五”时期,市财政预算支出城市维护费16.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六五”时期支出达3378.9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2.11%。
  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 1955~1958年设有地方工业事业费,建筑工程事业费,勘察设计费,交通事业费,邮电事业费,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项目。1959~1967年,除按冶金、化学、机械等11个系统设款外,每款又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干部训练等项目。1968~1972年没有分款统计数字。1973~1975年设置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计量事业费、中专和技工学校经费,其他事业费五款。从1976年开始,按30个部门设款进行详细反映。1982年,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分为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和商业部门事业费两类。1955~1985年,市财政预算支出的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直线上升。1982年支出仅45.5万元,1985年支出达222.18万元,比1982年提高3.9倍。
  城镇青年就业费 1960年称为上山下乡人员经费,当年支出1.95万元。1961~1963年停支。1964年恢复经费支出,称为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出。1968年,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出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列入经济建设费类,次年升为类级支出科目,下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一款。1973年取消该款,改设知识青年安置费,城镇居民安置费,集体所有制下放人员建房补助费三款。1974年改设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类,下设知识青年下乡补助费,城镇居民下乡补助费两款。1979年增设知青工作业务费一款,1980年取消该款,增设城市劳动服务公司补助款。1982年改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类,下设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两款。1983年又增设城市待业青年义务劳动周转金一款。1984年和1985年仅设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一款,下设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义务费、其他费用五项。1960~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1684.6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3%,年均支出(剔除1961~1963年)64.79万元。
  第四节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1951~1970年,市财政支出设有抚恤事业费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两款,1971年增设自然灾害救济款。1982年单独设立离休费款级科目。1985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这项支出随着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同步增长。1951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2.09万元,1985年为194.43万元,增长93倍。
  抚恤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分为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其他抚恤事业费6个项目,退伍军人安置费是1981年新增的项目,其余5项都是历年来经常性的支出项目,由于抚恤事业费是较为固定和经常性的支出,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比重在20~30%之间。
  牺牲、病故抚恤费 解放初期,该费开支只几十元。1956年,牺牲病故抚恤人数达151人,加上抚恤金标准提高,支出2.88万元,比上年增长7.2倍,以后此项支出逐年有所降低。1960~1967年,抚恤人数很少,共计支出(1964年无此支出)0.52万元。1968~1975年没有分项支出统计。此后,这项支出逐年有所增加,1976年支出0.14万元,受抚恤人数5人,1985年支出3.51万元。
  残废抚恤费 自1951年列支以来,支出稳定上升,变动幅度也不大。1982年残废抚恤人数增加到246人,抚恤金标准调整,费用支出相应提高,当年支出3.59万元。1985年支出7.59万元,占当年抚恤支出的25%。
  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 此项经费是发给军属、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分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两种。1956~1958年,定期定量和各种临时补助费支出都在2万元左右。1967年,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人数城镇144人,农村871人,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572人,当年支出3.76万元。1967~1975年没有分项统计。1980年,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人数已达3206人次。1981年支出17.10万元,比上年多支10.3万元,增长1.69倍,占当年抚恤支出的98%。1985年支出14.30万元,比上年增长43%。
  退伍军人安置费 这项经费从1981年开始支出,主要发给无住房,确有困难无法克服的当年退伍回乡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费。1982年,一次补助支出2.25万元,占抚恤费的8.1%,其他几年支出较小。
  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是用于民政部门举办教养院、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属养老院)等以及抚恤事业费开支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全市只有6年支出数,共计5.85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4.5万元,占抚恤事业费的14.5%。
  其他抚恤事业费 主要是优抚工作模范和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会议的开支;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来访人员执行处理费用的开支;优抚证件和烈士史料印刷费用的开支;优抚事业主管单位和业务费用的开支等。1981年支出最高达6.1万元,占当年抚恤事业费的24.25%。1985年支出只有1万元,占当年抚恤费的3.2%。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火葬场事业费、其他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6个项目。
  农村社会救济费 解放初期即有此项目,主要用于对农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废、老弱、孤儿、幼婴和家庭劳动力长期患病生活极为困难的群众生活救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救济;农村社员困难中的临时补助等。1953年和1959年农村会救济费和城镇社会救济费支出合并在一起,统称社会救济支出。1960年以后,此项支出有所增加。1963年,农村定期定量救济人数为1282人,其中孤儿22人,当年支出6.04万元。此后,逐年经费有所下降。1976年以后,此项支出稳定下来,当年支出6.78万元,占救济费的12%。1985年支出12万元,占当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14.8%。
  城镇社会救济费 主要是用于对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费。1952年,城镇救济费支出10.45万元,占本款支出的85%。1953年,城市贫民救济人数达4927人,失业工人及知识分子救济人数458人。1954年后,此项支出逐年上升,到1958年支出达13.79万元,占当年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的90.4%,比重达到最高。此后,由于救济人数减少,此项经费有所降低,1976年以后,此项支出渐趋稳定。1976〜1985年,总计支出121.3万元,年平均支出12.13万元。
  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1963年,民政部门始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支出。1965年6月,对精减或退职的老职工救济,放宽了救济面和提高了救济标准,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的人数增加到772人。1985年,享受救济的老职工达456人,开支经费12.9万元,全年共支22.8万元,占当年社会救济费的28%。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主要是民政部门举办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教养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收容管理所(又称精神病院)、游民改造农场经费,盲人聋哑人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1955年,景德镇市设有生产教养机构1所,工作人员6人,教养人员总数120人。1956年增设游民改造农场1所,增加职工17人,生产人员198人,其基本生活费2.47万元,全年共支11.8万元。1963年,增设流动人口收容遣送所1所,工作人员2人;社会敬老院2个,养老人数28人,工作人员4人。这些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有的全部靠国家财政拨款,有的实行差额补助。至1983年,有光荣敬老院1个,社会敬老院7个,麻疯病院1个,残老儿童福利教养院1个,全年共支21.8万元。1985年共支17.55万元,占同期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的21.6%。
  其他支出
  自然灾害救济费是用于遭受水、旱、风雪、霜冻、病、虫、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的救济费。历年支出变化情况很大。1954年由于遭受水灾,全年开支1.61万元。1959年开支4万元,1960年开支4.3万元,1964年开支2.54万元,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各种灾荒,发放救济口粮,恢复农业生产。1971年单独设款以来,支出逐年增加。1979年支出最高,达30.24万元,自然灾害救济人数达3.4万人次。1985年开支23.1万元,占当年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11.9%。
  退休、离休费 退休费是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按照规定开支的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1957年,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1人,全年开支583元。1958年,退休人员14人,开支0.35万元。1959年开支0.30万元。1962年共支0.86万元。1963年退休人员增加到23人,支出0.96万元,1968~1975年无分项分目资料。1976年支出14.96万元,领取退休金人数353人,占当年抚恤支出的65.3%,1980年,民政部门管理发放退休人数达697人,全年共支37.08万元,较上年支出增长59.1%。1981年单独设款。1985年,退休人员509人,退职人数4人,全年实支41.77万元,比上年增加12.9%。离休费是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包括民政部门交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离休金和离休人员其他费用。1983~1985年,景德镇市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年支出平均为4.2万元,其中1985年有军队离休干部6人,地方离休干部6人,全年离休费开支5.67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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