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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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8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分类号: F810.5
页数: 2
页码: 126-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建国后发行的公债国库券,其中包括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国库券。
关键词: 景德镇 公债 国库券

内容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规定:本公债之筹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之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每分实物之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每分公债应折的金额,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日公布一次。公债票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按发行额自1951年起,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第一次抽还总额10%,第二次15%,第三次20%,第四次25%,其余30%于第五次还清。公债利率定为年息五厘,也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本公债均已按计划分期偿还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在这5年中先后推销公债417.1万元。公债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都是规定以本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为发行时期,自10月1日起计息。在发行期间缴款者,为照顾其利益起见,采取贴息办法:凡在1月份缴款者,贴给全年利息十二分之八;2月份缴款者十二分之七;3月份缴款者十二分之六;以下类推,9月份缴款者不再贴息。在本公债起息后缴款者,其应补缴利息。12月起停收债款。五年公债利率,都定为年息4厘,自发行的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五年公债本金的偿还期限,1954年发行的,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10%;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的15%;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20%。1955〜1958年发行的,都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发行的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五、六、七次起各抽还总额的10%,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15%,其余总额的20%,第十次全部还清。上述各年推销的公债,均已按期照章偿还本息。
  国库券 国库券是一种政府债券。是国家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建设事业的一种方式。1981〜1983年,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券票面额:1981年实际印刷发行的面额为1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万5种;1982年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1000元6种;1983年分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三种国库券均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但个人认购的交款期限,可于9月30日结束。国库券的利率:1981年发行的定为年息4厘;1982年和1983年发行的,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计息时间一律从当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所有利息在偿还本金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其本金偿还:1981年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1982~1985年的国库券,均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还本付息。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国库券的发行对象:1981年,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配认购: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富裕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则是自愿认购,不分配任务。1982年以后,向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国库券数额比上年调减了一半左右,推销对象扩大到城乡人民。为了防止购买国库券的单位遭受损失,特规定1981年国库券中的1000元、1万元和10万元三种面额,只发行给单位,不发行给个人,并且券面上加印“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帐”字样,对于10元和100元两种国库券原则上只发行给个人,但对单位购买如有千元以下的零数时,也可发行给单位。这两种小额国库券,还本付息时,对个人购买的,可以兑付现金,如有单位购买,亦应办理转帐支付。国库券到期兑付本息,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购买的,都可以凭券在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指定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其他银行,按中签还本的年份兑取。但是,属于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采取银行转帐方式或偿还本金和利息,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办理兑付本息手续。1981〜1985年,共推销国库券2395.44万元,超额2.24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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