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8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其他收入
分类号: F275.4
页数: 2
页码: 124-1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建国后的公产收入、规费收入、罚没赃款赃物及什项收入。
关键词: 景德镇 公产收入 规费收入

内容

公产收入 建国后的公产,大致可分两大部分:一是田地、山林;二是城镇的公有房地产,即祠堂、会馆、寺庙以及没收的反革命分子、恶霸的房地产等。对公有房地产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委托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丈量登记,制定租金标准和管理规则。凡是公有房地产,不论是接管、没收的,也不论是何单位作何用途,一律属于国家财产。对私有房产按规定超过使用面积者,则予以改造。即每户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即属改造对象。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1985年,公产共收入44.6万元。
  规费收入 规费是一项比较经常性的收入,种类繁多,变化很大。计有民政、公安、工商、交通、房地产、卫生、司法、城建、物价9大类。1982年以后,各种规费收入项目增加。如离婚登记费、轻便摩托车牌照费、摩托车驾驶证费,机动车驾驶员考核证费、往来港澳通行证费、国营和集体企业登记费、国营和集体企业变更登记费等等。从1950〜1985年,规费收入共计人民币74.6万元。
  罚没赃款赃物及什项收入 罚没收入,主要有公安、司法、工商、森林、交通、卫生、城建、城市管理等方面罚没收入。1978年以来,此项收入有所增加,共计81.4万元(不含单位留成部分)。赃款赃物变价收入,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案件,依法处理追回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收入。1950-1985年共收入130.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抄家的资财也曾列入此项,嗣后,随着落实党的政策,先后均退还其本人。其他什项收入,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无主货物变价收入;挖掘地财(金银)以及清理捐献、存款、公债尾欠、公用事业附加等收入。建国至今什项收入共计1093.4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