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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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8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务收入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117-1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建国以来的税务收入情况。其中包括了农业税收、工业税收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税务 收入

内容

农业税收 明代,田赋为赋税中枢,是主要的财政收入。洪武初,制定赋役法,按丁、田征税,田租分为夏税和秋粮。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有成熟田地山塘233308亩,征收夏税3407石,秋粮14655石。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清文田地,有成熟田地山塘634214亩,征收夏税4331石,秋粮20649石;有基地2471亩,征收基地钞3152贯645文。至明末,征收数额大致未变。清初沿袭明末税制,以后渐次变化,但田赋仍为主要财政收入。顺治年间,成熟田地山塘6300余亩。年征收地亩银19000余两,丁口银2700~2800余两。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编审丁口46449人,编银2878两。五十二年,开始以五十年的丁口数为定额,以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将丁口银拨入地亩屯粮完纳,每年均摊一次。共摊派丁口银2853两,实际摊派丁口银2032两。是年,共征各款地丁银22506两。这个地丁银征收额至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基本无变化。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征地丁等款(括闰月加银)共银23007两。
  民国初年,财税征收采取尽征尽解方法,每地丁一两,征钱2700文,每漕米一石,征钱3600文。其时官票滥发,银贵钱贱,田赋易银解兑。后修改征收章程,地丁一两,改征银元2元2角,另征手续费银元7分;米折一石,改征银元2元9角,又另征手续费银元6分。十六年(1927年),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改征银元4元。21年,浮梁县有田地361780亩,征收地丁银23533两,米12751石,丁米共折合银元286045元,每亩平均税额3.278元。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由省配定,但实际征获数低于预算数。24年,田赋地价税正税预算数为71161元,征获数为106402元;25年预算数为100500元,征获数为95593元;26年预算数为105000元,征获数为89233元;27年预算数为150511元,征获数为121115元。
  建国以来,农业税的征收、减免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以征收实物为主,以稻谷为计算标准,无论缴纳何种粮食或折征代金,均折合中等稻谷计算。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前,农业税征收以农户为单位结算缴纳,合作化以后,改按农业生产合作社结算缴纳。1957年以前,农业税征收实行累进税制,按土地、常年产量和计税人口作计税基数,以人均农业收入确定税级。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制,核定纳税单位的计税常年产量和税率,按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结算缴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为适应农村新情况,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1982年后,全市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结算缴纳。
  工商税收 1949年,遵照中共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命令,及时开征了城市工商各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为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14种(包括工商各税、地方各税在内)。同年7月进行了调整,宣布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并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3年,鉴于税制繁杂,对工商各税进行精简,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通过税制修改,工商各税只保留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利息所得税6种。1958年5月,开始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全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把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划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次年停征利息所得税。至此,就只剩下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两个税种。197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地方各税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基本上实行一个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地方各税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当时的简单税制,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从1980年起,先后开始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采取各种形式利于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与此同时,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还继续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即个人所得税、个人调节 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产品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批发营业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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