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是封建君主制国家的财政,完全采取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制,课税的权力掌握在中央政权手里。民国初期,沿袭清末旧制,财税征收采取尽征尽解的方法。民国28年(1939年)以前,浮梁县级财政基本没有固定收入,是省级财政的附庸。民国36年,浮梁县财政收入分为九款,即税课收入、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孳息收入、规费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造产收入、补助收入、县级公粮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供给财政体制,一切收入上交,不列地方财政收入项目。1953年,成立景德镇市市级财政和浮梁县级财政后,市县财政才正式有了固定财政收入。景德镇市的财政收入,仅在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部分来自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其他时期主要来自公有制经济的税利和征自农民的农业税。由于贯彻执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原则,其征收额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53年的16.1%降至1985年的1.7%。建国后,全市财政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1951~1985年,完成财政收入9.7亿元,1985年比1953年增长12倍,年均增长7.8%。其中工商各税增长18.4倍,年均增长9.4%。
第一节 税务收入
农业税收 明代,田赋为赋税中枢,是主要的财政收入。洪武初,制定赋役法,按丁、田征税,田租分为夏税和秋粮。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有成熟田地山塘233308亩,征收夏税3407石,秋粮14655石。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清文田地,有成熟田地山塘634214亩,征收夏税4331石,秋粮20649石;有基地2471亩,征收基地钞3152贯645文。至明末,征收数额大致未变。清初沿袭明末税制,以后渐次变化,但田赋仍为主要财政收入。顺治年间,成熟田地山塘6300余亩。年征收地亩银19000余两,丁口银2700~2800余两。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编审丁口46449人,编银2878两。五十二年,开始以五十年的丁口数为定额,以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将丁口银拨入地亩屯粮完纳,每年均摊一次。共摊派丁口银2853两,实际摊派丁口银2032两。是年,共征各款地丁银22506两。这个地丁银征收额至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基本无变化。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征地丁等款(括闰月加银)共银23007两。
民国初年,财税征收采取尽征尽解方法,每地丁一两,征钱2700文,每漕米一石,征钱3600文。其时官票滥发,银贵钱贱,田赋易银解兑。后修改征收章程,地丁一两,改征银元2元2角,另征手续费银元7分;米折一石,改征银元2元9角,又另征手续费银元6分。十六年(1927年),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改征银元4元。21年,浮梁县有田地361780亩,征收地丁银23533两,米12751石,丁米共折合银元286045元,每亩平均税额3.278元。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由省配定,但实际征获数低于预算数。24年,田赋地价税正税预算数为71161元,征获数为106402元;25年预算数为100500元,征获数为95593元;26年预算数为105000元,征获数为89233元;27年预算数为150511元,征获数为121115元。
建国以来,农业税的征收、减免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以征收实物为主,以稻谷为计算标准,无论缴纳何种粮食或折征代金,均折合中等稻谷计算。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前,农业税征收以农户为单位结算缴纳,合作化以后,改按农业生产合作社结算缴纳。1957年以前,农业税征收实行累进税制,按土地、常年产量和计税人口作计税基数,以人均农业收入确定税级。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制,核定纳税单位的计税常年产量和税率,按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结算缴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为适应农村新情况,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1982年后,全市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结算缴纳。
工商税收 1949年,遵照中共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命令,及时开征了城市工商各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为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14种(包括工商各税、地方各税在内)。同年7月进行了调整,宣布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并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3年,鉴于税制繁杂,对工商各税进行精简,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通过税制修改,工商各税只保留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利息所得税6种。1958年5月,开始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全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把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划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次年停征利息所得税。至此,就只剩下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两个税种。197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地方各税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基本上实行一个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地方各税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当时的简单税制,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从1980年起,先后开始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采取各种形式利于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与此同时,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还继续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即个人所得税、个人调节 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产品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批发营业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第二节 企业收入
建国以后,由于重视经济建设,大部份财力用于发展工业、交通、农林、商业等国营企业,企业收入即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比重仅次于工商税收。但是,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同时期均有所变化。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企业收入仅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92%。“一五”时期(1953〜1957),企业收入达329.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6.84%。1958〜1960年,从报表上反映企业收入大幅度增长,因而1961年的企业收入比I960年下降88.57%。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企业收入只有2000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0.88%。“三五”时期(1966~1970年),企业收入赤字610万元。“四五”时期(1971〜1975年)后两年,企业收入出现赤字620万元。“六五”时期(1981〜1985)企业收入4627.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2.6%;比以前所占比重下降。这主要是(1)1983年上划了一批利润大的企业;(2)“五五”时期的专项贷款在本期归还;(3)实行利改税后,以税代利。
第三节 其他收入
公产收入 建国后的公产,大致可分两大部分:一是田地、山林;二是城镇的公有房地产,即祠堂、会馆、寺庙以及没收的反革命分子、恶霸的房地产等。对公有房地产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委托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丈量登记,制定租金标准和管理规则。凡是公有房地产,不论是接管、没收的,也不论是何单位作何用途,一律属于国家财产。对私有房产按规定超过使用面积者,则予以改造。即每户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即属改造对象。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1985年,公产共收入44.6万元。
规费收入 规费是一项比较经常性的收入,种类繁多,变化很大。计有民政、公安、工商、交通、房地产、卫生、司法、城建、物价9大类。1982年以后,各种规费收入项目增加。如离婚登记费、轻便摩托车牌照费、摩托车驾驶证费,机动车驾驶员考核证费、往来港澳通行证费、国营和集体企业登记费、国营和集体企业变更登记费等等。从1950〜1985年,规费收入共计人民币74.6万元。
罚没赃款赃物及什项收入 罚没收入,主要有公安、司法、工商、森林、交通、卫生、城建、城市管理等方面罚没收入。1978年以来,此项收入有所增加,共计81.4万元(不含单位留成部分)。赃款赃物变价收入,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案件,依法处理追回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收入。1950-1985年共收入130.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抄家的资财也曾列入此项,嗣后,随着落实党的政策,先后均退还其本人。其他什项收入,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无主货物变价收入;挖掘地财(金银)以及清理捐献、存款、公债尾欠、公用事业附加等收入。建国至今什项收入共计1093.4万元。
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规定:本公债之筹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之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每分实物之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每分公债应折的金额,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日公布一次。公债票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按发行额自1951年起,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第一次抽还总额10%,第二次15%,第三次20%,第四次25%,其余30%于第五次还清。公债利率定为年息五厘,也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本公债均已按计划分期偿还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在这5年中先后推销公债417.1万元。公债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都是规定以本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为发行时期,自10月1日起计息。在发行期间缴款者,为照顾其利益起见,采取贴息办法:凡在1月份缴款者,贴给全年利息十二分之八;2月份缴款者十二分之七;3月份缴款者十二分之六;以下类推,9月份缴款者不再贴息。在本公债起息后缴款者,其应补缴利息。12月起停收债款。五年公债利率,都定为年息4厘,自发行的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五年公债本金的偿还期限,1954年发行的,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10%;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的15%;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20%。1955〜1958年发行的,都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发行的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五、六、七次起各抽还总额的10%,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15%,其余总额的20%,第十次全部还清。上述各年推销的公债,均已按期照章 偿还本息。
国库券 国库券是一种政府债券。是国家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建设事业的一种方式。1981〜1983年,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券票面额:1981年实际印刷发行的面额为1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万5种;1982年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1000元6种;1983年分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三种国库券均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但个人认购的交款期限,可于9月30日结束。国库券的利率:1981年发行的定为年息4厘;1982年和1983年发行的,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计息时间一律从当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所有利息在偿还本金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其本金偿还:1981年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1982~1985年的国库券,均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还本付息。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国库券的发行对象:1981年,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配认购: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富裕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则是自愿认购,不分配任务。1982年以后,向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国库券数额比上年调减了一半左右,推销对象扩大到城乡人民。为了防止购买国库券的单位遭受损失,特规定1981年国库券中的1000元、1万元和10万元三种面额,只发行给单位,不发行给个人,并且券面上加印“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帐”字样,对于10元和100元两种国库券原则上只发行给个人,但对单位购买如有千元以下的零数时,也可发行给单位。这两种小额国库券,还本付息时,对个人购买的,可以兑付现金,如有单位购买,亦应办理转帐支付。国库券到期兑付本息,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购买的,都可以凭券在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指定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其他银行,按中签还本的年份兑取。但是,属于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采取银行转帐方式或偿还本金和利息,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办理兑付本息手续。1981〜1985年,共推销国库券2395.44万元,超额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