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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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81
颗粒名称: 财政志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65
页码: 115-179
摘要: 清代,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课税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地方经费开支在国家规定的税收项目下拨留支用。民国时期,财政收不抵支,其主要开支项目为军政费用。民国36年(1947年),军政费用总支出多达112.98万元,占总支出的89.3%,而用于教育、文化、卫生方面支出仅占总支出的6%;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3%。虽然也曾建立预算、决算、会计、审计等财政管理体制,但有制难行,管理混乱。建国后,景德镇市财政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有力地支持了全市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促进了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36年来,全市财政收入完成9.7亿元,其中1985年的财政收入比1953年增长12倍;财政支出5.4亿元,其中1985年的财政支出比1953年增长33倍。在36年的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支出占55.67%,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占24%,行政支出占11.8%。
关键词: 景德镇 财政 税收

内容

第一章 财政收入
  明清时期是封建君主制国家的财政,完全采取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制,课税的权力掌握在中央政权手里。民国初期,沿袭清末旧制,财税征收采取尽征尽解的方法。民国28年(1939年)以前,浮梁县级财政基本没有固定收入,是省级财政的附庸。民国36年,浮梁县财政收入分为九款,即税课收入、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孳息收入、规费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造产收入、补助收入、县级公粮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供给财政体制,一切收入上交,不列地方财政收入项目。1953年,成立景德镇市市级财政和浮梁县级财政后,市县财政才正式有了固定财政收入。景德镇市的财政收入,仅在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部分来自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其他时期主要来自公有制经济的税利和征自农民的农业税。由于贯彻执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原则,其征收额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53年的16.1%降至1985年的1.7%。建国后,全市财政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1951~1985年,完成财政收入9.7亿元,1985年比1953年增长12倍,年均增长7.8%。其中工商各税增长18.4倍,年均增长9.4%。
  第一节 税务收入
  农业税收 明代,田赋为赋税中枢,是主要的财政收入。洪武初,制定赋役法,按丁、田征税,田租分为夏税和秋粮。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有成熟田地山塘233308亩,征收夏税3407石,秋粮14655石。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清文田地,有成熟田地山塘634214亩,征收夏税4331石,秋粮20649石;有基地2471亩,征收基地钞3152贯645文。至明末,征收数额大致未变。清初沿袭明末税制,以后渐次变化,但田赋仍为主要财政收入。顺治年间,成熟田地山塘6300余亩。年征收地亩银19000余两,丁口银2700~2800余两。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编审丁口46449人,编银2878两。五十二年,开始以五十年的丁口数为定额,以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将丁口银拨入地亩屯粮完纳,每年均摊一次。共摊派丁口银2853两,实际摊派丁口银2032两。是年,共征各款地丁银22506两。这个地丁银征收额至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基本无变化。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征地丁等款(括闰月加银)共银23007两。
  民国初年,财税征收采取尽征尽解方法,每地丁一两,征钱2700文,每漕米一石,征钱3600文。其时官票滥发,银贵钱贱,田赋易银解兑。后修改征收章程,地丁一两,改征银元2元2角,另征手续费银元7分;米折一石,改征银元2元9角,又另征手续费银元6分。十六年(1927年),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改征银元4元。21年,浮梁县有田地361780亩,征收地丁银23533两,米12751石,丁米共折合银元286045元,每亩平均税额3.278元。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由省配定,但实际征获数低于预算数。24年,田赋地价税正税预算数为71161元,征获数为106402元;25年预算数为100500元,征获数为95593元;26年预算数为105000元,征获数为89233元;27年预算数为150511元,征获数为121115元。
  建国以来,农业税的征收、减免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以征收实物为主,以稻谷为计算标准,无论缴纳何种粮食或折征代金,均折合中等稻谷计算。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前,农业税征收以农户为单位结算缴纳,合作化以后,改按农业生产合作社结算缴纳。1957年以前,农业税征收实行累进税制,按土地、常年产量和计税人口作计税基数,以人均农业收入确定税级。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制,核定纳税单位的计税常年产量和税率,按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结算缴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为适应农村新情况,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1982年后,全市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结算缴纳。
  工商税收 1949年,遵照中共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命令,及时开征了城市工商各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为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14种(包括工商各税、地方各税在内)。同年7月进行了调整,宣布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并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3年,鉴于税制繁杂,对工商各税进行精简,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通过税制修改,工商各税只保留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利息所得税6种。1958年5月,开始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全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把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划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次年停征利息所得税。至此,就只剩下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两个税种。197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地方各税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基本上实行一个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地方各税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当时的简单税制,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从1980年起,先后开始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采取各种形式利于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与此同时,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还继续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即个人所得税、个人调节 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产品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批发营业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第二节 企业收入
  建国以后,由于重视经济建设,大部份财力用于发展工业、交通、农林、商业等国营企业,企业收入即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比重仅次于工商税收。但是,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同时期均有所变化。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企业收入仅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92%。“一五”时期(1953〜1957),企业收入达329.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6.84%。1958〜1960年,从报表上反映企业收入大幅度增长,因而1961年的企业收入比I960年下降88.57%。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企业收入只有2000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0.88%。“三五”时期(1966~1970年),企业收入赤字610万元。“四五”时期(1971〜1975年)后两年,企业收入出现赤字620万元。“六五”时期(1981〜1985)企业收入4627.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2.6%;比以前所占比重下降。这主要是(1)1983年上划了一批利润大的企业;(2)“五五”时期的专项贷款在本期归还;(3)实行利改税后,以税代利。
  第三节 其他收入
  公产收入 建国后的公产,大致可分两大部分:一是田地、山林;二是城镇的公有房地产,即祠堂、会馆、寺庙以及没收的反革命分子、恶霸的房地产等。对公有房地产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委托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丈量登记,制定租金标准和管理规则。凡是公有房地产,不论是接管、没收的,也不论是何单位作何用途,一律属于国家财产。对私有房产按规定超过使用面积者,则予以改造。即每户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即属改造对象。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1985年,公产共收入44.6万元。
  规费收入 规费是一项比较经常性的收入,种类繁多,变化很大。计有民政、公安、工商、交通、房地产、卫生、司法、城建、物价9大类。1982年以后,各种规费收入项目增加。如离婚登记费、轻便摩托车牌照费、摩托车驾驶证费,机动车驾驶员考核证费、往来港澳通行证费、国营和集体企业登记费、国营和集体企业变更登记费等等。从1950〜1985年,规费收入共计人民币74.6万元。
  罚没赃款赃物及什项收入 罚没收入,主要有公安、司法、工商、森林、交通、卫生、城建、城市管理等方面罚没收入。1978年以来,此项收入有所增加,共计81.4万元(不含单位留成部分)。赃款赃物变价收入,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案件,依法处理追回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收入。1950-1985年共收入130.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抄家的资财也曾列入此项,嗣后,随着落实党的政策,先后均退还其本人。其他什项收入,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无主货物变价收入;挖掘地财(金银)以及清理捐献、存款、公债尾欠、公用事业附加等收入。建国至今什项收入共计1093.4万元。
  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规定:本公债之筹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之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每分实物之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每分公债应折的金额,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日公布一次。公债票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按发行额自1951年起,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第一次抽还总额10%,第二次15%,第三次20%,第四次25%,其余30%于第五次还清。公债利率定为年息五厘,也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本公债均已按计划分期偿还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在这5年中先后推销公债417.1万元。公债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都是规定以本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为发行时期,自10月1日起计息。在发行期间缴款者,为照顾其利益起见,采取贴息办法:凡在1月份缴款者,贴给全年利息十二分之八;2月份缴款者十二分之七;3月份缴款者十二分之六;以下类推,9月份缴款者不再贴息。在本公债起息后缴款者,其应补缴利息。12月起停收债款。五年公债利率,都定为年息4厘,自发行的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五年公债本金的偿还期限,1954年发行的,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10%;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的15%;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20%。1955〜1958年发行的,都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发行的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五、六、七次起各抽还总额的10%,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15%,其余总额的20%,第十次全部还清。上述各年推销的公债,均已按期照章 偿还本息。
  国库券 国库券是一种政府债券。是国家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建设事业的一种方式。1981〜1983年,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券票面额:1981年实际印刷发行的面额为1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万5种;1982年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1000元6种;1983年分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三种国库券均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但个人认购的交款期限,可于9月30日结束。国库券的利率:1981年发行的定为年息4厘;1982年和1983年发行的,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计息时间一律从当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所有利息在偿还本金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其本金偿还:1981年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1982~1985年的国库券,均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还本付息。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国库券的发行对象:1981年,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配认购: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富裕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则是自愿认购,不分配任务。1982年以后,向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国库券数额比上年调减了一半左右,推销对象扩大到城乡人民。为了防止购买国库券的单位遭受损失,特规定1981年国库券中的1000元、1万元和10万元三种面额,只发行给单位,不发行给个人,并且券面上加印“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帐”字样,对于10元和100元两种国库券原则上只发行给个人,但对单位购买如有千元以下的零数时,也可发行给单位。这两种小额国库券,还本付息时,对个人购买的,可以兑付现金,如有单位购买,亦应办理转帐支付。国库券到期兑付本息,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购买的,都可以凭券在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指定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其他银行,按中签还本的年份兑取。但是,属于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采取银行转帐方式或偿还本金和利息,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办理兑付本息手续。1981〜1985年,共推销国库券2395.44万元,超额2.24万元。
  第二章 财政支出
  第一节 行政管理费
  行政支出范围 行政支出是行政管理费主要部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各级党政机关经费,民主党派和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经费,以及由国家预算开支的乡、镇(人民公社)行政干部经费。
  1962年以前,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税务机关机构经费属行政支出,从1962年1月起,银行系统的基层单位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改为企业编制,其经费由银行的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将基层税务干部经费列入其他支出费类的税务费中,“文革”前期,又将基层税务机构经费开支并入行政支出。从1979年1月起,再将基层税务机关经费转到其他部门事业费类。
  1977年以前,地方外事费均属行政支出范围,列入行政业务费或单独设项设款。从1977年1月起地方外事费从行政支出中划出,列入其他支出类。
  档案馆经费原属行政支出范围,1978~1980年期间,单独在行政支出款下设项,从1981年起,从行政支出中划出,转列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的科学事业费中。
  1951~1952年,在市财政自收自支部分,干部训练费在行政管理费类中单独设款或设项列支,1953~1962年划归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的干部训练费。从1963年起,均属行政支出范围,1982年1月又从行政支出中划出,列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中的党校事业费,至1985年改为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
  从1962年起,农村人民公社按规定配备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其工资和福利费从军队的国防费内列支。1971年,人民公社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费统一改由地方负责供给,列入行政经费内开支。
  市工会组织(总工会)经费,原来亦属行政支出范围,1980年起划出,由工会垂直管理,不再列入行政支出。
  市武装警察中队的经费原由军队从国防费开支,从1977年起列入地方预算,属行政支出范围;1981年转列为公安支出。1982年单独设立武装警察部队经费,1983年1月起归列中央财政预算,由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归口管理。
  行政支出款项 1950年行政管理费不分项分目,概称为行政费支出;1951年,上级拨款分行政经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补助费两款,地方行政经费分市基层行政费、警政经费、市地方财务费、市代表会议费。1952年分设行政机关管理费、干部训练费、政治业务费、民兵事业费、财务费、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费、公安及司法检察七个款级科目,1953年开始设置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的目级科目。1954年分行政管理费、政治业务费、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公安和司法检察费。1956年增设外交支出。1960~1962年行政支出分国家机构经费、人民代表大会经费、公社行政经费、外宾招待费、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其他行政费等六项。1963年把干部训练费从社会文教科学费中划归行政支出。1964~1967年期间,行政支出分为国家机关经费、党派人民团体补助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经费。1968~1972年行政支出无分项支出和分目支出,只有一个总的银行支出数。1973~1975年支出设有分项,但有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分目的支出。1976~1977年行政支出分为国家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四个项级科目。1978年增设档案馆经费,1981年取消。1984年,行政支出分为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自1983年起,固定为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其他行政费三个项级科目。
  行政支出内容 包括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
  个人经费有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等。工资是个人经费的主要部分,平均占82.09%,建国以来,随着工资标准的提高,行政人员的增加,除个别年度外,工资支出稳步提高,至1985年,全市工资开支近200万元,比1953年增加154.9万元,增长3.43倍。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也增加得很快,建国以来,全市共支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分别为347.86万元和189.08万元(缺1968~1972年),平均年支12.42万元和6.75万元。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公务费是公用经费的主要部分,开支范围很广,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会议费自1973年以来逐年增加,开支很大。1968~1971年公用经费无分目资料,1972年分目不完全。
  行政管理费增减 1956年,实行全面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值制和物价津贴制,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通过这次工资改革,景德镇市行政系统平均年支工资585.8万元,较1955年工资制人员年均工资增加109.9万元,增长23.1%。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增加2.5万元。公用经费也大幅度上升,其中公务费增加4.19万元,设备购置费增加1.7万元,业务费增加1.73万元。
  1958年,由于整风“反右”,行政系统的干部比上年减少,其他经费略有降低,故工资支出减少10.5万元,行政支出比上年下降12.88万元,行政管理费比上年下降10.55万元,下降9.93%。1962年,国家财政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当年全市精简干部1475人,行政支出中工资比上年减少13.7万元,差额补助费减少3.8万元,公务费减少6.8万元,设备购置费减支2.9万元,因而当年行政支出大幅度下降,1962年减少支出23.4万元,下降20.2%。
  1963和1964年,行政机关经费公用部分和工资增加,有些开支提高,使行政支出大幅度上升。1968年,会议费开支较多,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理费支出比较多,搞专案外调的差旅费开支较多,使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14.2万元,增长12.5%。1971年,增加职工271人以及召开多次大型会议,使行政支出为180.15万元,比上年增加45.52万元,大大超过省下达的预算167.1万元。1972年,人员继续增加,差旅费不断增多,使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21.1万元。
  1973年,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36.95万元,行政费超支的主要原因是人员逐年增多,其中,因体制改变而划到市行政费开支的有工商行政人员、总工会人员、基层税务人员、专职武装干部和保卫部门的退伍老战士共178人,此外,净增加478人。超支的另一个原因是公用经费开支较大,平均每人开支583.06元。在公用经费中,房屋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增长最大,平均每人107元。1975年,行政人员、设备购置费增多,新购8辆小汽车;成立了几个新机构,增加了费用开支,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20万元。
  1977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支出比上年节 约18.63万元。但是会议费开支很大,当年共支21.9万元,比上年8.1万元增加13.8万元。
  1978年,行政支出更加大幅度上升,比1977年多支66万元,增长26%,比省预算230万元超支89.5万元。其中个人部分超支6.6万元,公用部分超支82.9万元。当年工资调整追加9.6万元。大幅度超支的原因是人数的增加和开支标准的提高以及设备购置费增长幅度很大,当年开支22.2万元,比上年增加17.1万元,增加3倍多。1980年,职工人数增加132人,公用经费开支大,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超支很多,行政支出比上年增长17.7%。
  1981〜1985年,虽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但由于人数增加幅度很大,各项开支标准逐年提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增长幅度很大,公用经费开支标准也有所提高。
  第二节 事业经费
  1951〜1985年,景德镇市共计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15389.7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4%。1985年支出达1896.64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7.9%。从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看,最小的是二五时期,占财政支出的16.37%。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7年(1979〜1985年),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该费类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4.7%。
  教育事业费 1951年以来,教育事业迅速发展,至1985年,由财政拨款在教育费中列支的各级各类学校共计491所。其中:高等学校1所,中等专业学校1所,职业学校4所,中学38所,小学439所,其他教育机构8所。职工总人数达4363人,全所费用支出913万元,比1951年增长了138.3倍。
  高等学校经费支出始于1958年。是年,为新创办的3所高等学校追加经费,还包括共大分校经费,高等业余教育经费等项费用,共计支出27.94万元。据1958〜1985年的统计(缺1968〜1971年),全市共计支出526.83万元,平均年支21.95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43.5万元,比1958年增长55.7%。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指中等师范以及各种专业学校经费。1953年,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13.57万元,其中主要是师范学校的开支。1954年,师范开支的工资总额为3.72万元。1957年增设陶瓷技术专业学校1所,学生人数210人,教职工人数39人,因而经费比上年增加13.58万元。1958~1973年,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在3万元左右。1974年支出16.1万元。以后支出逐年增加,至1985年实支38万元,占教育费的4.16%。
  中学经费 是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经费,占教育费的比重最大。历年来变化较大的有这样几年:1953年有中等学校2所,学生1234人,比上年增加170人。中学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64.73%。1959年,各级中学增加到5所,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增加到471人,经费比上年增长23.8%。1964年各级中学发展到7所,人员经费增加3.2万元,增加修缮费3.9万元,增加设备购置费2.2万元,中学经费比上年增长53.9%。1971~1977年支出比较平稳,平均每年增长约3万元。1978年,各级中学已发展到35所,学生41983人,教职工1077人,工资较上年增加6.8万元,补助工资增加2.6万元,助学金增加1.5万元,公务费增加2.2万元,修缮费增加19.7万元。1979年有中学39所,学生和教职工也相应增加,因而工资开支增加11.2万元,补助工资增加9.5万元,公务费增加2.5万元,设备购置费增加3.7万元。1980年工资比上年增加12.9万元,补助工资增加17.3万元,修缮费增加17.8万元。1980年以后,中学经费迅速增加,每年都有20万元到30万元的增长额。到1985年,中学经费支出达334万元,占教育费的比重比1953年增长32.6倍。
  小学经费 1951年,初等教育费中含小学经费和幼儿教育费,1953年单独设小学教育事业费。1952~1967年期间,小学教育事业费占教育经费的比重为29.9%,1968~1979年占教育事业费的比重高达38.2%,1980~1985年期间,为了解决小学住房条件,大幅度增加修缮费用,5年共计支出75.5万元。因而小学经费大幅度增加,至1985年,全年经费支出265万元,小学经费占教育费的比重达29%,仅次于中学经费。
  幼儿教育经费 1959年,此项经费与小学经费合并,改为初等教育经费,次年又重新单独设此项经费。1968~1971年无此项支出数目。1971~1979年的历年决算,将此项经费并入其他教育事业费内,直至1980年才恢复。景德镇幼儿教育事业费,自1953~1985年中,单独列支经费的仅有20年,共计支出60.5万元,平均年支3.03万元,占同期教育支出总数的2.2%。1985年开支5万元,占当年教育支出的0.55%。
  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 包括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师资培训班及其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等经费。1952年在文教卫生费类中单独设干部训练费一款,当年支出0.53万元。1968~1978年没有单项列支,并入其他教育事业费。据有单项列支的年度统计,全市共计支出39.28万元,平均年支2.07万元。
  业余教育经费 主要包括教育部门举办的业余文化学校,以及扫盲事业开支的经费。1951年设立工农业余教育费,1953年增设扫盲事业费,1956年改为业余文化学校及扫盲教育经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并入其他教育事业费类。1976年恢复设置业余教育经费。1981年将此项经费分列普通业余教育经费和高等业余教育经费两项。
  民办教师补助费 这是国家对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等民办教师的补助费。1963年以前单项列支或者并支其他教育事业费。1963年后,支出逐渐增大,单独设项作为常年支出。1963年支出2.68万元,1985年,民办教职工人数已达1373人,支出达47万元,占当年教育支出的5.2%。
  其他教育事业费 这项经费包括教育部门直接开支的教学业务指导费、招生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还含有历年支出甚少的科学研究费、职工教育费、盲哑学校经费、部队干部转业文化学校经费、劳动部门技工学校经费、精减人员经费、半工半读学校经费等其他教育事业费。历年科目变动频繁,支出幅度变化较大。
  文化事业费 1952年,分设文艺事业费(包括艺术表演团体经费)、社会文化事业费(群众文化经费),音乐事业费、美术事业费和图书馆经费。1953年后设有文化馆、文化站经费,为了统一口径,将其并入群众文化经费。1968-1975年决算没有分项,1976年以后才逐渐恢复分项支出。据统计,1951-1985年(缺1968年、1969年),全市文化事业费共支出1138.47万元,平均年支34.5万元,占同期文教卫生事业费的7.62%。
  文化事业费部分年分变化情况较大:1953年,群众文化经费增加5.6万元,文化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加4.01万元。1955年增设图书馆1所,工作人员10人,增加图书馆经费2.52万元。1957年,电影院、电影放映队、剧场经费增加2.51万元,文化馆经费增加1.1万元,文化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加4.38万元,增长85.9%。1958年,文艺机构人员经费增加1.58万元,文化馆(站)经费增加1.35万元。使文化事业费大幅度增加,当年支出达12.12万元,比上年增加2.6万元。1960年,艺术表演团体经费增加2.13万元,图书馆经费增加9.62万元,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增加2.93万元。比上年支出增加17.54万元,增长1.41倍。1961年文化支出较上年减少6.71万元,主要原因是图书馆经费比上年减少7.16万元。1962年精减职工,人员经费大幅度降低,文化支出比上年减少9.76万元,下降41.8%。1964年,剧团工作人员比上年增加308人,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12.7万元,比上年支出增加10.54万元,增长77.7%。1967年,文化站比上年增加10所,工作人员增加319人,增加文化经费2.37万元,专业剧团增加1所,因而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7.25万元,比上年增加支出16.5万元,增长61.3%。1970〜1975年文化事业费没有分项统计,支出波动幅度不大,平均年支出在31.3万元左右。1978年比上年多支7.29万元,其中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8.93万元,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增加4.5万元。1980年文化支出比上年增加25.06万元,主要是因为文艺机构人员增加,工资标准提高以及增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因而增加人员经费7.45万元,修缮费7.53万元,其他文化事业费11.79万元。至1985年,文化事业机构已达11个,职工人数446人,经费支出已达97.3万元,支出增长15.8倍。
  卫生事业费
  医院经费 主要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城市综合医院,独立门诊部、各科专科医院、疗养院、县医院的补助经费。1951年,新办卫生事业不多,卫生事业费支出仅6.81万元。1955年有综合医院1所,病床150张,医务人员110人,经费开支74.49万元,比上年增长70.86%。1960年,医院工作人员工资全部由国家预算开支,增加了差额补助费,比上年增加29.07万元。1962年减少了差额补助费6.4万元,比上年支出减少10.46万元。1974年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增加23人,增加病床70张,因而增加差额补助费19.15万元。1977年城市医院较上年增加差额单位开支人员66人,病床84张,因而增加差额补助费18.63万元,支出比上年增长42.37%,1978年以后,由于城市医院增加,规模扩大,人员工资标准提高,因而医院经费增长迅速。至1985年,医院经费支出已达205万元,占当年卫生支出的53.4%。
  农村卫生院补助费 主要是公社卫生院和集体所有制公社卫生院补助费。历年来,由 于农村卫生系统的不断变革和发展,预算科目变化也较多。1972年以前,没有单独设农 村卫生院补助费款,有些年度设有卫生所建设及辅助费。医疗保健机构经费,有些年度 则在城市医院经费合并支出,没有单列。自1972年起,才分设区、公社卫生院经费,1983 年改为农村公社卫生院补助费。1972〜1985年共支出355.11万元,平均年支25.36万 元。在这14年中,除1979年略有递减外,共余都有较大的增长,1985年年支50.5万元。1951~1985年(缺1968~1970年),共计支出533.63万元,占相应年度卫生费支出的32.45%,仅次于卫生经费。
  药品检验机构经费 指卫生部门所属的各级药品检验所经费。此项经费多数年度并在其他卫生事业费类,在1951~1985年期间,只有7年单独设项列支,共计支出24.12万元,平均年支3.45万元。1985年,景德镇市设有药品检验机构1个,职工15人,全年支出12.8万元。
  妇幼保健经费 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经费,业务费和妇幼医疗减免等费用。1952年在卫生事业费中设项列支,1961~1963年以及1968~1975年期间,并入其他卫生事业费内。妇幼保健经费支出历年很小,19年中,共计支出20.39万元,平均年支1.07万元。1985年,全市有妇幼保健站2个,职工以工资目开支人数17人,经费开支1.9万元,占当年卫生费支出的0.5%。
  科研机构经费 1967年以前,科研机构经费开支很少,只有1966年突破1万元。1973年以后,支出逐渐增加,1978年增加了科研机构的设备购置费,支出11.43万元,达最高纪录。1985年,景德镇卫生部门有独立的科研机构1所,职工25人,全年支出4.5万元,占卫生事业费的1.2%。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1952~1959年划归教育事业费中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1960年有中等专业学校2所,在校学生人数78人,年末职工人数13人。当年支出2.51万元,占当年卫生事业费的4.4%。1962年精简了人员,压缩了经费开支,支出减少1.63万元。在1966~1977年期间,经费支出回升。1968~1972年,项目并入其他卫生事业费用内。1980年,增加学生153人,职工增加9人,相应增加人员经费6.12万元,又增加修缮费、设备费和业务费2.1万元,比上年支出共增加11.75万元,增长96.54%。据1960~1985年(缺1965年、1968~1972年)的统计,共计支出180.96万元,平均年支9.05万元。
  其他卫生事业费 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开支的各种医疗减免经费、爱国卫生运动业务费、红十字会和其他医药学术团体补助费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之业务费等。自1951年起设置其他卫生事业费,由于经费支出项目变化较频繁,因而变动幅度较大。1985年实支51.7万元,占卫生支出的13.5%。
  公费医疗经费 1950年,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医药费预算标准,每人每月大米8斤折款计算。1952年上半年改为每人每月1.5元,由财政部门统一掌握开支,或拨交医疗部门掌握使用。同年7月,决定将公费医疗办法分期推广,凡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均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除私立中学及乡村小学、乡干部暂缓执行外,均已全面执行。1953年2月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经医师处方的药费、及妇女干部、职工生育住院所需的医药、房间、手术等费用。1965年以后,又包括因病所需的材料费,X光透视照片费、化验费、输血费、结扎费、接生费、产前检查费、补牙费以及医生根据病情处方,在规定医院供应的一切医药品(包括滋补药品在内)费用;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健康检查和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规定检查项目所需的健康检查费等。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人员不断增多,公费医疗开支范围不断扩大,公费医疗经费的支出增长较快。据统计,1953~1985年(缺1968~1970年),共计支出792万元,其中1979~1985年共计支出484.58万元,平均年支69.23万元。1985年支出125.47万元,比1953年增长341.5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达18427人,比1953年增长12.5倍,每人年平均支出69元。
  其他事业费支出
  科学事业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协事业费、社会科学研究费,自然科学研究费、档案事业费、其他科学事业费等项。1960年,在科学事业费款下设科学研究费、干部训练费两项,当年支出13.18万元。1962年以后支出逐年递增,至1985年,有科学机构11个,其中档案馆2个,职工总人数57人,科协系统的协会45个,社会科学学会2个,全年开支71.24万元。据1958~1985年统计(缺1958年、1959年、1971年),共计支出356.11万元,平均年支15.48万元。
  体育事业费 1953年,单独设置体育事业费款。1960年,设有体育竞赛费、体育场所经费、体育训练费和其他体育事业费。1963年又增设国防体育活动费。1985年,体育事业经费含体育竞赛费、体育训练费、体育场馆补助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体育事业费。当年有各种体育机构9个,职工89人,支出达43.4万元。1951~1985年(缺1968~1969年)共计支出382.48万元,平均年支11.59万元,占同期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的2.56%。
  文物事业费 包括博物馆经费、文物事业机构经费、文物保护费、其他文物事业费。1952~1962年在文化事业费中设有博物馆支出数字,1963~1965年在文化事业费款单独设文物事业费项,以后多年又未单独列支,到1976年才在文教卫生事业费类单独设款,1976年和1977年文物事业费款支出主要是博物馆经费。1980年,将图书馆经费从文物事业费内划出,并增设文物保护费一项。1983年增设文物事业机构经费。自1976年起文物事业费支出的增长速度较快,到1985年共计支出207.21万元,平均年支20.72万元,1985年有博物馆1个,在工资目开支的职工人数50人,全年开支36.3万元。
  广播电视事业费 1952年在新闻支出款内设广播事业费项支出。1953年,单设通讯及广播支出,1959年无此项支出数字,1960年起通讯和广播支出款内分设通讯和广播事业拨款、通讯事业费、广播事业费3项。1979年起,按广播电台经费,电视台经费、县广播站经费、科学研究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广播事业费六项范围分别统计。到1982年,才改称广播电视事业费。据1952~1985年(缺1959年、1968~1969年)的统计,共支出382.48万元,占同期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的2.58%。
  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范围包括手术减免费、避孕药具经费、科学研究费、其他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1964年开始设置计划生育事业费款,1968~1970年财政决算无分款决算数字和支出情况,1971~1973年,国家预算科目取消计划生育事业费款,改在卫生支出款内设项列支。从1974年起,计划生育经费从卫生事业费中划出,单独分设款。1976年后,按经费使用性质分项列支。景德镇市计划生育事业费自1964年单独列支以来,据16年的统计共支出272.1万元,平均年支17万元,其中:1983年比上年增加支出46.6万元,1985年比上年增加29.6万元,增长72.35%。
  地震事业费 分为地震机构经费,群测群防费。景德镇市1977年始有地震事业费支出,当年支出业务费0.15万元,以后逐年发展,在1977~1985年期间,地震事业费共计支出6.08万元,平均年支0.67万元。
  党政群干部训练费 1951~1962年,该费类中设有类似的干部训练费一款。1963〜1981年期间在行政支出内列报。自1982年起,从行政事业支出中划出,设置党校事业费,1985年改为党政群干部训练费。当年,全年支出2.6万元,比上年增长15.8%。
  第三节 经济建设费
  经济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科学技术3项费用、流动资金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12个类级科目。解放以来,经济建设费在市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1950〜1952年占财政支出的36.72%;1953〜1957年占财政支出的43.19%;1958〜1962年占财政支出的77.67%;1963~1965年占财政支出47.32%;1966~1970年,增加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等拨款项目,占财政支出的45.39%;1971〜1975年,由于增加县办“五小”企业补助,占财政支出的53.7%;1976~1980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行,国民经济结构得到调整,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5.90%;1981〜1985年经济建设规模扩大,国家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全市相应压缩了经济建设支出,加上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下降到54.19%。
  基本建设投资 1950〜1952年,受制于战时供给财政状态,基本建设投资较少。1953〜1957年,国家开始计划经济建设,战时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从满足战时需要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五年内,市财政承付的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达518.01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71.15%,财政支出的30.73%。这一时期的农业基建投资重点用于建设国营农垦企业及兴修水利;工业基建投资用于陶瓷业的厂矿基本建设,重点是扩建建国瓷厂;市政建设基建投资主要用于新修市区马路;文教、卫生事业基建投资主要用于陶瓷艺校等教学单位的校舍建设。1958〜1962年,基本建设投资激增。特别是1958~1960年,基本建设投资达3636.24万元,基本建设规模超出了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使基本建设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因此,1961年开始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至1962年,两年内压缩了主要基建项目9个,核减基建投资290余万元。为保证经济建设按计划顺利进行,这两年市财政预算未安排基建投资。1963〜1965年,基本建设投资由重工轻农转为农、轻、重三业之间协调发展。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农业方面的投资上升到63.86%,全部用于兴修农田水利。1966~1970年,基本建设投资为791.3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9.51%,财政支出的17.93%。这一时期未分款的基本建设投资达520.54万元,主要用于朱溪铜矿、电视台等项目的建设。1971〜1975年,基本建设投资1713.57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6.43%,财政支出的21.17%。由于基建投资增长过快,造成建材供应短缺,基建战线拉长,工期延长,延缓了经济建设速度。1976~1980年,基本建设投资为751.78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9.71%,财政支出的5.43%。这一时期,工业基建投资比“四五”时期减少1040.33万元,“四五”时期过长的基建战线得到压缩。1981~1985年,基本建设支出达2330.86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了2倍多,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15.42%,财政支出的8.36%。这一时期,文教卫生、行政等部门非生产性的基建投资明显上升。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景德镇市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自1955年起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企业需要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5~1965年期间,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费用含在基本建设拨款之内。1966年,市财政预算拨付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3.68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公用企业的设备更新。1968年,开始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其资金来源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市财政预算拨款。1971年开始,市财政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即县办小水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冶炼厂)给以投资性的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五小企业投资”类级和款级科目。1972年改称“对县办五小企业的补助”。1973年又改称“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一直沿用到1975年。1976年1月1日起,市财政执行对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直至1977年。1978年1月1日起,水产企业和劳动农场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计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商业、粮食、文化和供销系统所属商业企业、服务企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农机供销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所属工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新建企业包括大型联合企业的分厂和独立车间,从建成投产月份开始,三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三年后,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必需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的原则。当年,市财政用于企业挖潜改造方面的资金达111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33.98%。1979年以后,对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集中的范围和比例作了一些变动,对企业更新的资金加强了管理。1982年,又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作了五条补充规定:(一)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二)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三)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应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仍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四)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处贷款合用的,按以前管理办法归谁管理仍由谁管理;(五)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1983~1985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办法按1982年的办法实行。三年内,市财政共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4496.8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2.89%。其中:工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占97.16%,企业上交基本折旧基金收入为334万元。
  景德镇市1966〜1985年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1953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了国营企业技术组织措施费的开支。同年10月,规定国营企业的三项费用为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基本建设支出。1957年11月,增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连同原有的三项费用称为四项费用。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四项费用由企业从利润留成资金内自行开支,不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这种办法实行到1961年底。1962~1964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除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这一办法,企业所需要的四项费用改由国家财政拨款。1965年,增加中间试验费。1967年1月,四项费用和中间试验费中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改为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不再实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1968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费,1969〜1972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费。从1973年开始,国家财政预算正式设置“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并设置了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三个款级支出科目。1976〜1978年,科技三项费用复称新产品试制费,仍实行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1979~1985年,又恢复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继续实行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
  流动资金 1950~1951年,市财政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拨款是根据企业当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以往的工作经验计算核定的。其应增加的流动资金,在超计划利润中抵拨,或在各企业间调剂解决。1952年,对地方国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除银行信贷资金部分外,如有不足,由财政拨款解决;企业多余的流动资金则上交财政。当年,企业缴回多余流动资金收入为6.04万元。1953~1954年,国营企业应增加的流动资金,除20〜30%由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外,一般均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从超计划利润应缴回的多余流动资金中抵拨,财政预算流动资金拨款的对象是新办的企业和个别不能抵拨的企业。1955年,取消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中的定额信贷资金部分,改由地方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8年,地方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恢复为由财政、银行分别供应的制度。1959年.国营工交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都以银行贷款方式供应。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银行,再由银行供应企业。当年,市财政预算拨给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市人民银行,作为市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自1962年起,国营工交企业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实行由银行参与20%定额信贷资金的企业一律按1961年底“定额借款”的帐面数额(限于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20%的范围内)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62年的定额流动资金增加额由财政拨足,企业多余的定额流动资金则缴回国家财政。同时,商业和卫生系统所属的商业企业、亦先后停止了全额信贷的办法,其流动资金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作自有资金,另一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66年对国营工交企业仍实行在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计划的范围内,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的办法。各部门的流动资金供应比例,由财政和银行共同协商确定。1972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调整流动资金的管理办法,对国营工业、交通、农业、文教卫生、城市公用企业及商业、外贸、物资部门所属工业企业,其定额流动资金的供应,除企业现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企业为完成国家计划,由于生产中季节 性、临时性及超产原因所需要的超定额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外贸、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计划供应,除现有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79年,对国营工业、交通、森工、城市公用、文教卫生及物资企业(不包括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供销企业)再一次清产核资。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审批。财政核拨流动资金的对象和办法,仍执行1972年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10月1日起,实行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按照上年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自有资金不足部分,首先在企业之间实行余缺调剂,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依照控制指标额度,从企业原有的超定额贷款中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贷款。完成核资工作的企业,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文教企业)从当年1。月1日起,按流动资金定额的0.21%向市财政部门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物资、供销以及其他应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企业,从1981年1月1日起,按同样的比率向市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此办法一直延用至1983年6月。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内、夕卜)的流动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各专业银行按原来分工分别管理和供应,市财政预算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已拨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留给企业,市财政不予收回。从此时至1985年,市财政预算无流动资金拨款支出;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也只交到1982年12月底,自1983年起,市财政预算无此项收入。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按照历年来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的支出途径,大致可分为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类。个人经费主要是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和退休人员经费、独生子女补助费,约占支出总数的60%;公用经费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单位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约占支出总额的20%;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的业务费、专项补助费、科研、实验、示范场所的差额补助费,约占支出总额的20%。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是国家用于扶持农村集体各种经济组织(包括农户)各项生产经营的专项财政资金。1959年,市财政预算开始安排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属于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类,至1983年市财政预算才设置支援农村社队生产支出类薮科目,1985年改称“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级科目,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项目。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中主要的款级科目之一,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补助费、抗旱经费、小水电站补助费等项目。1960年,市财政预算设有公社农田水利补助费支出项目,但属于水利支出款中,1962年改称农田水利事业费,1963年改称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966年改称小型农田水利经费,1973年小型电力事业费中有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出,1981年正式称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款。1983年开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列入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但仅限于反映国家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土保持措施的补助支出。1985年开始,改称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960~1985年,市财政预算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方面的支出为979.0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71%,年平均支出37.66万元。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是国家安排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户)发展生产经营的财政专项资金。1959~1984年称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1985年称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二五”时期,市财政预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出57.64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支出4.2万元;“三五”时期支出14.6万元;“四五”时期支出240.76万元;“五五”时期支出572.65万元;“六五”时期支出573.89万元。历年来,在该项资金支出中,扶持乡镇企业投资占总支出的40%,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占60%。1979~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安排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1 18.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农资金的10.37%。其中:扶助乡镇企业支出占40%,扶持农村水产养殖支出占8%,扶持种植业占5%,扶持小水电站支出占5%,扶持茶叶生产占35%。
  一平二调退赔支出 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大炼钢铁,大搞水利等基本建设,无偿调用了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和农民个人的粮食、木材及其他生活、生产资料,拆毁或占用了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的房屋等建筑。对此,从1961年开始,市人民政府采取退赔措施,由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分期分批退赔给社队集体和农民个人,以补偿他们的部分经济损失。1961~1962年称此为退赔公社平调支出,从1963年开始称为农村退赔期票支出。根据谁平调谁退赔的原则,除退回实物部分的折价外,景德镇市应由国家退赔的金额为73万元。1961年,市财政预算安排退赔平调款支出66万元,其中省专项拨款61万元,发行退赔期票7万元。1965年开始,发行的退赔期票开始陆续兑付。
  农村开荒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为扩大耕地面积有计划有组织地开荒造田的财政资金。1979年起该项支出称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1985年改称为农村开荒补助费。1979~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开荒补助费17万元,增加耕地面积3000亩。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各种经济组织植树造林的专项财政资金。1976~1982年属于林业事业费支出范围,1983年改称社队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985年改称为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976~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付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52.77万元,补助造林9万亩。
  农村水产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商品鱼基地水产养殖的专项财政资金。1981年起列入水产事业费中开支,1984年从水产事业费中划出,称为社队水产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水产补助费。5年内,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水产补助费31.7万元。
  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技术推广和植物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1983年起称为社队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3年内,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22.03万元,其中农村技术推广补助费占60%,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占40%。
  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1983年起称社队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3年内,市财政预算支出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14.05万元。
  其他经济建设费
  城市维护费 1950年,市财政预算设有市政补助资金支出款,包括城市地籍整理费、城市消防费、城市环境卫生费和其他市政建设费四项。1951~1955年称市政建设支出,1956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包括下水道建设费、公共工程建设费、绿化及园林管理费、公共工程维护费四项。1957年增设勘探设计费、消防及交通设施费两项。1958年增设市政规划费、公共卫生费两项。1959~1961年期间又简称为公共工程建设费,公用事业及维护费两项。1962年,城市公用事业支出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列入经济建设费类,所含内容与1961年相同。1964年增设其他城市维护费一项。1965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支出。1969年取消经济费类,设置城市维护费类级科目,未分款。1973年和人民防空费合并为一类,称为城市维护费和人民防空费类,1976年又恢复为城市维护费类,下含城市维护费一款,1982年增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款。1984年又增设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款,1985年仅设城市维护费一款,主要包括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公共卫生、城市房屋、规划勘探,中、小学校舍维修及其他城市事业维护开支等项目。建国以来,全市城市维护费的支出随着市政建设的发展不断增加。“一五”时期,市财政预算支出城市维护费16.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六五”时期支出达3378.9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2.11%。
  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 1955~1958年设有地方工业事业费,建筑工程事业费,勘察设计费,交通事业费,邮电事业费,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项目。1959~1967年,除按冶金、化学、机械等11个系统设款外,每款又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干部训练等项目。1968~1972年没有分款统计数字。1973~1975年设置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计量事业费、中专和技工学校经费,其他事业费五款。从1976年开始,按30个部门设款进行详细反映。1982年,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分为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和商业部门事业费两类。1955~1985年,市财政预算支出的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直线上升。1982年支出仅45.5万元,1985年支出达222.18万元,比1982年提高3.9倍。
  城镇青年就业费 1960年称为上山下乡人员经费,当年支出1.95万元。1961~1963年停支。1964年恢复经费支出,称为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出。1968年,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出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列入经济建设费类,次年升为类级支出科目,下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一款。1973年取消该款,改设知识青年安置费,城镇居民安置费,集体所有制下放人员建房补助费三款。1974年改设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类,下设知识青年下乡补助费,城镇居民下乡补助费两款。1979年增设知青工作业务费一款,1980年取消该款,增设城市劳动服务公司补助款。1982年改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类,下设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两款。1983年又增设城市待业青年义务劳动周转金一款。1984年和1985年仅设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一款,下设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义务费、其他费用五项。1960~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1684.6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3%,年均支出(剔除1961~1963年)64.79万元。
  第四节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1951~1970年,市财政支出设有抚恤事业费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两款,1971年增设自然灾害救济款。1982年单独设立离休费款级科目。1985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这项支出随着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同步增长。1951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2.09万元,1985年为194.43万元,增长93倍。
  抚恤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分为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其他抚恤事业费6个项目,退伍军人安置费是1981年新增的项目,其余5项都是历年来经常性的支出项目,由于抚恤事业费是较为固定和经常性的支出,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比重在20~30%之间。
  牺牲、病故抚恤费 解放初期,该费开支只几十元。1956年,牺牲病故抚恤人数达151人,加上抚恤金标准提高,支出2.88万元,比上年增长7.2倍,以后此项支出逐年有所降低。1960~1967年,抚恤人数很少,共计支出(1964年无此支出)0.52万元。1968~1975年没有分项支出统计。此后,这项支出逐年有所增加,1976年支出0.14万元,受抚恤人数5人,1985年支出3.51万元。
  残废抚恤费 自1951年列支以来,支出稳定上升,变动幅度也不大。1982年残废抚恤人数增加到246人,抚恤金标准调整,费用支出相应提高,当年支出3.59万元。1985年支出7.59万元,占当年抚恤支出的25%。
  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 此项经费是发给军属、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分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两种。1956~1958年,定期定量和各种临时补助费支出都在2万元左右。1967年,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人数城镇144人,农村871人,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572人,当年支出3.76万元。1967~1975年没有分项统计。1980年,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人数已达3206人次。1981年支出17.10万元,比上年多支10.3万元,增长1.69倍,占当年抚恤支出的98%。1985年支出14.30万元,比上年增长43%。
  退伍军人安置费 这项经费从1981年开始支出,主要发给无住房,确有困难无法克服的当年退伍回乡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费。1982年,一次补助支出2.25万元,占抚恤费的8.1%,其他几年支出较小。
  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是用于民政部门举办教养院、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属养老院)等以及抚恤事业费开支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全市只有6年支出数,共计5.85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4.5万元,占抚恤事业费的14.5%。
  其他抚恤事业费 主要是优抚工作模范和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会议的开支;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来访人员执行处理费用的开支;优抚证件和烈士史料印刷费用的开支;优抚事业主管单位和业务费用的开支等。1981年支出最高达6.1万元,占当年抚恤事业费的24.25%。1985年支出只有1万元,占当年抚恤费的3.2%。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火葬场事业费、其他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6个项目。
  农村社会救济费 解放初期即有此项目,主要用于对农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废、老弱、孤儿、幼婴和家庭劳动力长期患病生活极为困难的群众生活救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救济;农村社员困难中的临时补助等。1953年和1959年农村会救济费和城镇社会救济费支出合并在一起,统称社会救济支出。1960年以后,此项支出有所增加。1963年,农村定期定量救济人数为1282人,其中孤儿22人,当年支出6.04万元。此后,逐年经费有所下降。1976年以后,此项支出稳定下来,当年支出6.78万元,占救济费的12%。1985年支出12万元,占当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14.8%。
  城镇社会救济费 主要是用于对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费。1952年,城镇救济费支出10.45万元,占本款支出的85%。1953年,城市贫民救济人数达4927人,失业工人及知识分子救济人数458人。1954年后,此项支出逐年上升,到1958年支出达13.79万元,占当年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的90.4%,比重达到最高。此后,由于救济人数减少,此项经费有所降低,1976年以后,此项支出渐趋稳定。1976〜1985年,总计支出121.3万元,年平均支出12.13万元。
  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1963年,民政部门始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支出。1965年6月,对精减或退职的老职工救济,放宽了救济面和提高了救济标准,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的人数增加到772人。1985年,享受救济的老职工达456人,开支经费12.9万元,全年共支22.8万元,占当年社会救济费的28%。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主要是民政部门举办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教养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收容管理所(又称精神病院)、游民改造农场经费,盲人聋哑人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1955年,景德镇市设有生产教养机构1所,工作人员6人,教养人员总数120人。1956年增设游民改造农场1所,增加职工17人,生产人员198人,其基本生活费2.47万元,全年共支11.8万元。1963年,增设流动人口收容遣送所1所,工作人员2人;社会敬老院2个,养老人数28人,工作人员4人。这些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有的全部靠国家财政拨款,有的实行差额补助。至1983年,有光荣敬老院1个,社会敬老院7个,麻疯病院1个,残老儿童福利教养院1个,全年共支21.8万元。1985年共支17.55万元,占同期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的21.6%。
  其他支出
  自然灾害救济费是用于遭受水、旱、风雪、霜冻、病、虫、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的救济费。历年支出变化情况很大。1954年由于遭受水灾,全年开支1.61万元。1959年开支4万元,1960年开支4.3万元,1964年开支2.54万元,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各种灾荒,发放救济口粮,恢复农业生产。1971年单独设款以来,支出逐年增加。1979年支出最高,达30.24万元,自然灾害救济人数达3.4万人次。1985年开支23.1万元,占当年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11.9%。
  退休、离休费 退休费是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按照规定开支的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1957年,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1人,全年开支583元。1958年,退休人员14人,开支0.35万元。1959年开支0.30万元。1962年共支0.86万元。1963年退休人员增加到23人,支出0.96万元,1968~1975年无分项分目资料。1976年支出14.96万元,领取退休金人数353人,占当年抚恤支出的65.3%,1980年,民政部门管理发放退休人数达697人,全年共支37.08万元,较上年支出增长59.1%。1981年单独设款。1985年,退休人员509人,退职人数4人,全年实支41.77万元,比上年增加12.9%。离休费是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包括民政部门交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离休金和离休人员其他费用。1983~1985年,景德镇市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年支出平均为4.2万元,其中1985年有军队离休干部6人,地方离休干部6人,全年离休费开支5.67万元。
  第三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财政体制
  财政机构 清代,财政由中央统一掌管,各级财政机构由中央直接派设。民国时期,景德镇曾先后成立公款局、财政局、财委会、会计室、田粮管理处等地方财政管理机构。
  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0年(1931),各县原设有财政局,掌握县款收交事宜,受政府之监督,省财政厅之管辖。21年,为整理地方财政,省颁发了整理地方财政章程,浮梁县奉令遵章成立财务委员会。凡属县之教育、国防自治、慈善各款以及其他一切之公款公产,均属财务委员会管理。29年,浮梁县财务委员长改为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2人。同年,浮梁县田粮管理处设有处长1人(县长兼任)、副处长1人、科长2人、会计主任1人、技士1人、督征2人、科员6人。各乡办事处设有主任、股长、稽征员、管理员、粮警、库丁等职。35年,县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财务委员会就各县党部执监委员中指定一人兼任,受省财务委员会之指挥,其职责:执行上级财务机关之命令;筹划本县党部党务经费自给自足之办法;管理本县党营事业之财务;掌握本县党务基金筹募保管之用;负责县财务计划之拟订及党务机关经费之审核。 1950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和浮梁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财政科,科内分审计、保管、现金会计等,各项业务指定专人负责。1953年,市、县成为一级财政后,财政科原设审计、会计合并为预算,并设有财政监察员。1955年4月,市、县财政科改称为财政局。1959年,浮梁县并入景德镇市,原县财政局业务全部移交市财政局。局内设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科、企业财务科、预算科、基建财务科(对外称建设银行)、秘书科等科室。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6人。1960年10月,市财政局与市税务局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1961年7月,市财政税务局分设为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局内增设财政监察科。1968年,市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成立市财税管理处,内设预算组、秘书组、税征组等科室。1970年1月,市财税管理处和市人民银行合并成立市财政金融局,下设综合组、企业信贷管理组、农村金融组、政工组、保卫组等。1972年4月,市财政金融局分设市财政金融局和市税务局。1973年3月,市财政金融局又分设为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1983年12月,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对内部职能科室设置重新作了调整,设有人事秘书科、预算科、企业财务科、农业财务科、文教行政财务科、会计事务管理科、省级企业监交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沿至1985年未变。
  市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一切课税由中央政权总揽,所有地方经费开支,按朝廷规定在税收项下拨留支用。
  1950年,党中央、政务院作出统一全国财经的决策,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景德镇市的一切财政收入均须上缴浮梁专署,财政支出均由专署按月下拨,年终节余全部上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财政机关负责领导各自所辖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督促检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汇总编制预算决算工作。同年2月,中央规定县(市)征收农业税的超计划部分和随正税征收的附加,均作为“地方粮”,由县(市)掌握用于地方性开支。同年7月又规定,县(市)地方财政收入除地方粮外,还增加中央批准的工商营业税10%(中南改按各项税收超收部分提拨40%)、城市房地产税30%(夏季改为20%)和各种任务超额提成。地方性开支的范围,除乡(镇)保证征收经费和文教经费外,增列了城市建设、社会救济、县立学校、医院以及不属于国家供给的开支。1951年,市、县财政仍包括在省财政内,县以上乡(镇)村地方粮,由县单独编造收支计划,不列入省预算,市县级地方收支范围有所变更。财政收入包括下面9项:地方税附加收入;公产收入;规费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公安及司法罚没收入;农业税收入;杂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度结余。财政支出包括11项:建设事业费;卫生事业费;教育事业费;文化事业费;社会支出费;企业投资;代表会议费;基层行政费;警政经费;财务费;生产奖励费。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52年。
  从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采取“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及省税收和县(市)预算收入两大类,地方收大于支的上缴,收小于支的由上级给予补助”的管理办法。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属于收小于支单位。乡(镇)预算一律列入县财政内,由市、县统一支拨。市、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印花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屠宰税收入;牲畜交易税收入;城市房地产税收入;契税收入;文化娱乐税收入;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土地证照税收入;企业利润收入;企业提缴基本折旧。至1955年,省将农业税附加收入划为市(县)级财政收入,其他收支项目与1953年相同。1956年,省将县(市)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固定收入有:地方各税,国营企业及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债款收入。财政支出除上级拨款外,其余凡在市、县的一切财政开支,均由市、县预算安排。1957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由市、县自行安排,用来解决城市维护和消防清洁费用。
  1958年,市、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一是固定收入,包括市、县的企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省划归市、县管理的企业;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除特殊性开支外,其余按隶属关系由市、县预算安排,年终结余全部留用。但由于1958年经济工作中,过多扩大了地方的财政,缩小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不利于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因此,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执行了一年。
  1959年,省对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按收支计划实行包干,从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进行坐支,年终收入大于支出部分按12%上解省财政,收不敷支由省财政定额补助,上解金额或比例扣除金额一年一定。各项附加收入一律列入预算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由市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1961年,在继续实行这一财政体制时,省适当地扩大了市级财政管理权,规定景德镇市财政超收部分按50%分成,并从省财政预备费中划出5万元给市掌握使用。1967年,省规定留成比例为20%(按收入总数计算),房地产税全部留归市。1970年,省规定市级预算收入按收入40%留成。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即年初由省核定收支计划,收大于支部分上交省财政,财政超收留成按50%留归市级财政,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73年止。
  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2%留给市财政,作为市机动财力,支出包干,超支不补,如有结余留归市使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总收入85%以上划省金库,市级财政支出由省按核定计划上下拨(扣除留归市级的15%部分)。1975年继续执行这一财政体制。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支指标核定后,按收入的支出总额确定留成比例,多收可多分,少收就要少支,自求平衡,遇有特殊情况,自求平衡确有困难时,经上级批准,酌减收入指标或者给予补助。这一财政体制执行到1978年。
  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增收部分按35%提成归市,其中5种地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按总收入的60%提成,作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按经济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市属财政收入的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为市财政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市;市商业、供销和教工收入作为省和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其中80%归省财政,20%归市财政;工商税作为省和市的调剂收入,其中82%上交省,18%留归市财政,该项目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按5∶5比例分成。市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参照1979年决算清理期数字计算。按照收支范围和计算基数的原则,首先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平衡支出,收大支的,多全部从固定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上交财政,不足部分从调剂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留给市,为了调动组织工商税收入的积极性,省对景德镇市当年的工商税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增长部分,给予50%的照顾(包括调剂收入的留给市的比例)。收入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至1983年,除年度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外,均无其他变动。
  1984年,省委、省政府为推动本省城市改革,把景德镇市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财政方面,实行总额分成,一定四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年交省比例为42%,留市比例为58%。
  1985年,省政府决定从当年起,对各地、市、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但对经省批准1984年已经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景德镇市等7个市、县继续实行1984年确定的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收支基数和上解数额,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按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的通知规定收支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及企事业隶属改变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省核定景德镇市1985年递增上交数为290万元,收入留成比例为58%,收入上解比例为42%。
  县(区)财政体制 民国初期,浮梁县设有专门机构管理财政收支,财政管理体制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一切税捐收入全额上缴,支出按预算下拨。民国23年(1934)6月,议定了《划分省县收支原则五项》,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10月,浮梁县奉省令建立一级财政,县地方收入款项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当附加、屠宰税、学业收入、公产收入、留县营业税、杂项收入、省库补助费等。同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从民国30年1月1日起,将省财政划入国家财政系统,另以县为单位成立自治财政系统,使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制。县级自治财政建立后,县财源虽有增加,可是支出也日益扩大,特别是战时军事负担纷繁,苛捐杂税增多。36年(1947),浮梁县地方财政收入有:课税收入(包括营业税、土地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孳息收入;规费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造产收入;补助收入;特别课税收入;县级公粮收入;罚款及赔偿收入;其他收入。这体制一直延续到1949年4月。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景德镇市对乐平县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具体算法是:以1983年的财政收入、支出为基数,按照县各项收入总额,实行市、县分成,确定分成比例为上交市财政42%,县留成58%。至1985年,仍实行这种财政体制。
  1984年,景德镇市辖四个区建立了区级财政,设立区财政局。市对区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根据各个区的经济条件及其各项事业的开支情况,由市划分区级财政收支范围,并核定收入和支出基数,区财政按照市划分的范围,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超收部分市、区按比例分成,完不成任务的,要相应缩减开支,自求平衡。
  1985年,市对区进一步完善了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适当调整收支包干基数,确定对超收部分,市、区两级按2∶8分成,对没有达到收入基数而影响短支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乡(镇)财政体制 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将省级财政改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但乡(镇)收支还是由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实际上只是县财政的基层工作部分。29年,江西省政府颁布《江西省各县、乡(镇)地方预算规则》,规定了乡(镇)地方收支范围,乡(镇)一切财政收入、支出,应由乡(镇)公所统收统支,并编报预算、呈县政府核定。
  建国初期,景德镇市乡(镇)一级财政没有建立,只是市、县财政的一个报帐单位。1958年,浮梁县开始试办乡(镇)财政,制定了《乡村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各乡人民政府应设有专人负责(即乡村财政会计),办理全乡一切财政收支事宜,并明确乡村财政收支范围。乡财政收入项目有:乡村公有林、土改留田、学田、路田、桥田,公渡田等收入;乡自筹粮。财政支出项目有:乡小学所必须的校舍修缮费与添置必须的教学设备费用;乡人民政府的修补费用;在本乡范围内或乡与乡之间联合举办修筑或修补之道路,桥梁所必需的材料费用;乡村公渡经费;乡村民校识字班,冬学及读报组的补助费。同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开始大办公社一级财政,市、县人民公社实行财政预算包干,采取统一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包干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任务采取以收抵支,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则为人民公社保证完成上交的财政收入包干数,收入超过包干任务的,由县社按比例分成。实行这一财政体制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财政权过多,导致公社财力过大,县级财政分散。从1959年下半年起,改变了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对人民公社的财政收支不再实行收入包干以收抵支的办法。重新采取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市下拨的管理办法。
  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将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移交给农业部门管理,各乡配备的财政办事员只办理公社财政预算收支。至此以后,景德镇市乡(镇)级财政被取消,乡(镇)财政收入不再成立年度预算,一律按单位预算进行管理。
  1979年,在古城公社试办了乡(镇)级财政,原则上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责是:抓好本公社范围的农业税征收,管好公社行政经费;扶持社队企业发展等。1980年继续在古城公社试办,至1981年停办。
  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预算编制 民国1~16年(1912~1927),浮梁县部分年度编造了地方财政收支预算,但是无编造预算的规章制度,无收支的明确划分,仅依惯例安排一些经常必要的费用。17年11月,国民政府颁行《国、地收支标准案》,作为国家和地方编制预算的依据。1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开始有了一个预算制度的初步规范。预算编制采用跨年制,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各机关所编机关的岁入、岁出预算为一级预算,各机关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经常门类,不是逐年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临时门类。21年11月,将会计年度改为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26年4月,立法院修正公布《预算法》,将岁入岁出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与特殊门。各级政府每一年度各就其岁入岁出全部所编的预算为总预算;财务机关有法定预算数为单位预算;单位按收支类别编制的预算为分预算。28年,江西省制定《各县政府会计规则》,各县政府关于经费之岁计会计事务,由会计室为之,会计室应于规定期限,根据县长所拟定的数额,编制该县政府之经费概算,并于预算核定半个月内,编造分月行政预算,呈由县长核定后,转呈省政府审核委员会审核即遵照办理。35年7月,改订财政收支系统,恢复中央、省、县三级制。同时就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分类,重新作出规定,作为各级财政编造预算的依据。37年5月,国民政府再行公布了《预算法》,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预算法》终未执行。
  1949年4月,景德镇、浮梁县解放,当年八个月的财政收支未编预算,但根据开辟财源,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了财政工作计划,用以指导财政工作。1950年,执行政务院的《关于编造1950年度行政收支预算的指示》,这一年预算收支以大米为单位,以市两折合货币反映。景德镇市和浮梁县的行政经费及县立中小学等事业经费款项,由省拨交专署再转拨给市、县开支。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造具收支预算一次,报请专署支拨。市、县在批准数内拟定具体开支计划,月终向专署报帐。1951年,改以货币为单位,县(市)预算为省单位预算。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预算管理。市、县成立总预算后,区、乡(镇)的支出列为市、县总预算内,为市、县单位预算。预算的编制是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留有后备和收支平衡的指导思想上,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编制执行的。预算编制的方法是根据市、县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结合各单位的预算和市、县财政的可能进行安排。1956年,编制预算总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增产节约的方针,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把收入打足,在保证国民经济各项建设事业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把支出打紧。并作出几项规定,在收入方面,省将事业收入和公债收入划归管理,列入市、县预算;支出方面除个别特殊情况是上级直接拨款外(如公安、司法、检察业务费等),其余凡在市县的一切开支,均列入市县级预算。1980年,市财政预算本着收支挂钩、总收总支,超级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1979年财政实际收支的基础上,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当年预算。
  1981年,预算编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市预算收入,计算出地方可用财力,并且预留出中央向地方借用的资金,然后本着首先保证人员工资等个人经费部分和必要的事业发展经费,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地方财力可能,量入为出,做到收入短收,要相应压缩支出,确保财政的收支平衡,并要按支出预算的3%左右设置必要的预备费。这一预算原则,持续到1985年。
  决算编制 清末,浮梁县没有编报决算的意见。民国26年(1937),省政府为整理各县财政,制定了各县编制预算、决算办法:每届年终,各县县长,应将上年度地方收支各款,编造决算送核。造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各县编造决算应根据实收实支数目,无论与预算有无出入,均应编入;县长对于地方财政,负责监督,自不容有一丝一毫略涉浮滥,若遇会计年度未满,新旧交替,前任应将本年度地方收支各类,造册送审核对,预算稽查无讹,始得卸除责任。如交卸在年度终了后一月内,上年度决算仍由前任负责造送。
  1950年1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算制度指出:依照《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决定“所有军队、政府、公立学校及受国家经费补助的团体,均需每年向中央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决算报告。……决算之后,凡在预算后所余的款项,均需交回国库。实行决算制度是国家的法令,不得违抗。”1951年和1952年,由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均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办理决算,报清帐目。财政科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汇总后上报专署财政科报销。财政科每月向专署作收支库存报告表及决算,年终编造全年收支决算及库存对照表逐级上报。1953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设立(县)市总预算后,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直接进行决算管理。
  景德镇市财政决算的编制,是从执行单位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基础数字来自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其中,基本建设决算,1979年前由财政部门编制,1980年起改由建设银行编制;公社财政管理基本上是执行报告制的,其决算由总预算会计直接办理,其它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也要编制决算。这一决算编制办法到1985年均无大的改变。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适应逐步建立综合财政计划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财政部决定从1983年起,将从现行国家财政总决算编制内容中预算外资金部分划出,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决算。
  景德镇市财政总决算,主要有4个内容:总决算说明;收支决算。主要反映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数字,包括决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资金活动情况表等;各项事业行政经费基本数字表;附表。包括上下级财政决算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财政决算往来款项明细表。财政决算编制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自建国以来,均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财政年度,并依照预算科目的款、项目编制。
  预算外资金管理 50年代初期,预算外资金来源较少,只有机关生产收入和农村的乡自筹经费。根据自收自支的原则,前者主要用于机关补充不足,后者主要用于农村、文教、卫生、乡政权经费和其他零星开支。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规定》,统一规定了各种附加的开征项目和附加比例。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征收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有:税收附加、公产收入、规费收入、杂项收入、公安和司法罚没收入等。支出主要有:教育、卫生、城镇建设事业费、警政经费、市地方财务费、市代表会议费、生产奖励、企业投资、农村公益事业等。1952年,继续执行上年办法。是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分别成立一级总预算后,将一部分工商税附加和机关生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使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浮梁县乡村自筹经费仍由县自行管理,该项自筹收入以乡为单位筹集,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收支管理,年终编造决算报告。景德镇市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公益事业附加,支出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和地方教育、文化事业。
  1957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特种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建立和健全了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的一些必要制度。1958年,对地方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一律由地方自行管理,不列入预算。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动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交纳上述各税时,统一按所应交纳税款的1%向地方财政交纳工商税附加。从此,景镇镇市的预算外资金开始逐步走向正常轨道。预算外资金的规模日益增大。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项目为5种:地方自筹收入;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代管资金和机关特种资金;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整顿:对预算外资金项目,数字作了全面调查;将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3户国营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对预算外单位分别采取收支集中,自收自支,差额补助3种不同的管理办法,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以前预算外资金存在的范围偏宽,数额偏大,管理偏松的现象。1962年,财政部规定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纳入预算后,仍然是地方的机动财力,但是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年平衡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并要逐级汇总上报。这项规定一直沿用至1985年。1963年,财政部在《关于预算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补充规定:育林费、中小学杂费、园林收入、机关特种资金等,仍由各单位单独管理,自收自支,不列预算;不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不得扩大地方附加项目或提高附加比例。同年11月又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投资,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由计划部门负责审批工程项目,报送省人委批准后纳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景德镇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景德镇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属差额补助单位,定额补助单位和收支数额不大,距离市区较远的单位,经市财政局同意均可实行计划管理办法。除此以外,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系统归口逐级上交市财政局集中分户管理,预算外所需支出则由单位根据批准的季度分月财务计划,按归口系统逐级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做到先存后用,收支平衡。
  “文化大革命”中,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项目、乱收费、乱摊派,划预算内为预算外的现象极为严重,各项报表有的也无形中断。这一期间,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数额有了较大增长,致使财政收入显著下降。
  1977年下半年,随着拨乱反正的全面开展,对预算外资管理着手整顿和加强,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国家预算以外的财政收支,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和预算外企业的收入,都要按规定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随同单位财政决算上报。1978年,省财政局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其要点:(1)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预算外资金,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种集中基本折旧基金,由财政部门或会同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金库设立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户管理;(2)资金所有权归主管部门,按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的资金,包括养路费、码头费、育林基金、水费、小水电收入费,这些资金除养路费、育林基金按规定由收纳单位逐级上交省财政外,其他各项收入均按隶属关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银行“89”科目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户进行管理;(3)收入编制计划,资金自收自支,包括停车场收入、检疫收入、水利工程管理费、电影队收入、广播站收入、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考生报名费收入、体育场(所)及展览馆门票收入等;(4)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这部分资金包括市场管理收支、民间运输收支等,这些资金应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在抵顶当年支出以后,多余部分,应全部以其他收入科目缴入金库。各机关单位房租、水电收支、交通车收支、计量检验收支、礼堂租金收支等全部冲减当年预算支出;(5)资金列作差额单位进行管理,这部分资金包括苗圃收入、园林事业费、行政机关保育院收支等,财政部门应根据这些单位实际收支情况,对其差额部分拨付。景德镇市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上,贯彻执行这一具体办法。
  1983年,景德镇市财政局配备了专职预算外资金管理干部,并从1983年起,单独编报预算外资金报表,比较完整地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景德镇市从1962年4月份起,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全面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管理办法。将省分配的控制指标,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基层单位。各单位对于物品的购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属非买不可的,必须按月编造购物计划,详细开列品种、数量、金额和理由,经单位行政领导人签字,送市财政局逐项审查批准。对不符购物计划的物品,财政部门不拨款,银行不付款,商品不供应。并决定在今后三年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准用公款购买非生产设备和各种高级物品。是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比1961年下降22.25%,其中:企业下降23.94%,事业单位下降29.13%,行政单位下降13.73%。
  1966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不再每年分配下达,改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按制度规定,本着节约的精神,自行控制掌握,取消凭购物证和凭专用发票报销的现行商品供应管理办法。各单位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时,商业部门应当按照正常办法供应。对国务院规定的控制购买的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消费物品,必须报经批准才能购买。其审批权限是:凡是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呢绒绸缎8种商品,逐级报送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凡是购买电影机、电风扇、收音机、计算机和一般家具,由市人民委员会审批。同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曾一度停止控购制度。1972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原来的22种包括: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式高级乐器、铁制和木制桌椅床柜。新增8种是:高级针织品、大型式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品。1973年,中央重申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其中规定: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购买的商品审批权限,除沙发、地毯、小汽车等10种高级消费商品,由省控购办公室审批外,其余由地(市)控购办公室审批;凡属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都要编制年度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的支出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总额。各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定在核定支出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同年,商业部、财政部通知,电视机不列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次年,台式电子计算机、扩大机、多用机、高低音喇叭亦不再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商品。1976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财政局直接批审的品种包括: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照相机(单价在800元以上)、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大型非生产性设备。由地、市代省审批的品种包括:自行车、录音机、电唱机、收音机、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下),体育设备、保险箱(柜)、钟表、电风扇、手提喊话筒、呢绒、绸缎、电器、一般家具等非生产性设备。1977年,恢复凭社会集团购买物证供应商品的办法,各单位购买各种非生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供应商品。社会集团购物证由商业局制发,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额指标由市财政局核定。
  1980年,成立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日常事务工作。1981年,取消了凭证购买、定点供应等控制措施,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业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每年根据国民经济的要求和市场平衡状况,核定社会集团购买指标,规定压缩或增长的幅度,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项内容,下达执行;各使用单位要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对专供商品,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需购买时,应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 套购。至1984年10月,取消控制指标,解除了19种专业商品的控制,下放了大部分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
  1985年,全国控购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如下控制措施:编制压缩计划,落实压缩任务,制定专控商品的压缩指标,迅速恢复指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专业商品的审批,对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和照相机6种紧俏商品,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今年不批准购买;严格小汽车审批。除生产、科研、经营需要的车辆,报废的车辆以及新成立单位等特殊情况外,当年一般不批准购买。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52年,未设立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只是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清理家底,建立有关财务制度,并通过资金的拨付和审核管理,促进生产的恢复发展。
  1953年市级财政建立后,正式开展了财务管理工作。1953~1957年市企业财务工作按照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原则,逐步组织和推动市属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度,把企业的经营成果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审编工作,并通过进行清产核资,初步建立产品成本核算和计划报审等一套财务管理制度。1956年,《江西省、县、市地方国营工业、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内容为五项: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以及有关财政纪律;生产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销售的利润计划完成情况;财政任务上缴的完成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1958~1961年,企业实行“表代帐”和“无帐会计”,造成企业家底不清,财产不明,核算不细,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等问题。1962年,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财务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纠正了赊销商品,预付定金等相互拖欠、占用资金的错误做法。同年,本着全面、彻底、统一、合理的原则,对市区29户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理出物资达2610万元,处理积压物资939.3万元,报废、调整价差损失达684.7万元,并对29户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为1.45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规章制度无法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相当混乱,致使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亏损严重。
  1977~1979年上半年,景德镇市在企业财务管理上制定了扭亏增盈计划,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企业经济效益仍不理想,工业企业仍未摆脱亏损局面。1979年下半年,景德镇市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搞好企业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同时,还根据国务院(1 979)94号文件精神,从1 0月份起,针对工业企业经营不善、资产不清、库存产品积压的严重问题,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直到次年底才结束。 1980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体制进行改革,试行多种财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同年,主要对9户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利润上交办法,对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光明瓷厂、黎明制药厂、艺术瓷厂、瓷用化工厂、印刷机械厂采取利润留成办法;对东风瓷厂、景陶瓷厂采取基数超额利润增长分成办法。即超过基数利润50%以下,按3∶7分成,企业留30%,上缴财政70%,超过基数利润50%,按5∶5分成,企业、财政各得一半;对三六无线电厂试行利润包干办法。次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陶瓷系统实行全行业利润包干办法。1983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景德镇市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预算内国营企业有47户,其中:工业企业34户(大中型企业26户,小型企业8户)对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核定调节税率为16.6%;对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核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47%,核定税后利润定额上交14万元。交通企业1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率为20%;物资企业6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核定固定上交比例为5%;供销企业4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核定上交比例为15%;城市公用企业2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核定调节税率为20%。1984年10月开始对全市58户预算内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1985年,景德镇市还根据上级的要求,分别核定全市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总的原则是: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不得超过20%,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30%,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五项基金比例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业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农业事业财务管理和支农资金财务管理三大部分。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 1953~1957年,景德镇市(含浮梁县)的农业各项事业经费,计划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下达,市、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在上级分配的农业支出预算总额内,只有视其业务情况进行留用、调剂之权。各主管部门领拨经费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按进度拨付。1963年,对市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全面整顿,制定了《关于农、林、水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全额管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法。1964年,景德镇市根据中央5个《关于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对农业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补充规定,主要有:农业机械管理站、植物保护站、林业工作站、勘探设计队、林业科学研究所、水技站、鱼种站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的办法;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试验林场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家禽家畜繁殖场、水稻良种场、良种公司、机电排灌站等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办法。不论采取何种管理形式的单位,一律要编制月、季、年度计划和决算报表,并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和事业效果随同上报财政部门。1981年,根据省财政厅《农业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要求,对市农业各部门,包括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水利、茶叶等所属的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对没有收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支出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方法进行管理;对有正常收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上交),增收节支费用,短支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包干数,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开支标准或经费定额,参照上年执行的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这一预算包干办法沿用到1985年。
  农垦企业财务管理 1962年以前,垦殖场的财务由农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对全市5户农垦企业、1户水产养殖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农垦企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每年的主要财务指标由市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确定下达,各企业应按上级核定的主要财务指标,编制年度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于年前20天内,上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季度计划应在每季前10天编报。各企业还应分月、季编报财务收支完成情况表,按季向财政部门上缴(拨补)利润(亏损)。年终编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上报省。这一办法一直沿用至1978年。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情况,对市农垦殖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管理办法。1981年,又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财务包干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后,财政部门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农垦企业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度安排使用。这一财务包干办法沿用到1985年。
  支农资金管理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国家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支援农业生产。此项投资用于扶持经济困难的社队,发展社队企业;扶持穷队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添置必须的小型农机具和牲畜等。此项支农资金由财政拨款,无偿地支援农村人民公社,国家不收回,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1963年,对支农投资的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作了改进:在分配投资指标时,切实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深入了解穷队的经济情况,按困难程度进行排队,区别轻重缓急,保证把资金用到最困难的生产队;穷队投资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生产资金特别困难,而又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生产队,用于集体经济的生产性开支,一律不得发给非基本核算单位和个人;支援穷队投资的使用范围限于添置耕畜、排灌机械和其他生产性基本建设开支和购买化肥、农药及其他生产费用的周转金。1973年,财政部、农业部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的使用明确规定:支农资金应当有重点地分期分批使用,不要平均分配,社队使用这笔资金购买物资时,一般应按实购物资进行转帐结算,不付现金。1977年,景德镇市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采取指标到社,钱物结合,凭发票审查,财政直接分项拨付的管理办法。1979年,景德镇市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颁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的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全部无偿投资的办法,改为无偿投资和有偿投资相结合的办法。无偿投资主要用于扶助穷队补助和多种经营等。有偿投资主要用于扶助乡镇企业等。使用有偿投资时,必须由财政部门和被扶持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定期归还,不计利息。1979年以来,实行有偿投资的周转金占整个支农资金的比重逐年增长。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50年,全国实行供给财政制,由国家统收统支。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各部门、各单位的一切收入都要上缴国库,一切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供给。这种管理方式持续到1952年。由于执行供给财政制,因此,偏重了行政经费的管理,忽略了事业费的管理,存在着管钱不管事的倾向。1953年,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后,景德镇市财政部门配备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人员,开始注重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并且要求各单位按预算制度办事,无预算不拨款;严格执行编制定额,超编不报销;坚持按标准用款,超标准不核销;定期报送支出报表和统计资料。
  1955年,景德镇市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强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定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保证既定事业的资金供应前提下,尽量节约开支。1957年,为了逐步压缩国家行政机关的开支,市财政局分别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励行节约的六项具体措施》、《行政机关固定资产清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市直各机关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据统计,1957年各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实际执行定额比1956年平均降低19.7%。1959年,根据各项事业的不同性质、特点和政策界限,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并对各事业主管部门逐步推行总额控制、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61年,进一步完善经费包干的办法。经费包干的原则是: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在保证既定事业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有权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事业开支;经费包干以后,如没有完成原定事业计划或因国家重大经济措施和开支标准制度的影响,即应相应减少包干经费指标;经费包干结余的处理,不得用于超过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以外的开支,不得随便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不得用于非生产性设备购置和浪费性开支,不得搞计划外基本建设。1963年,在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小钱柜”,共清理出“小钱柜”122个,总金额365.9万元,总支出202.3万元,结余163.3万元(其中上交财政82.6万元)。1965年,按照中央提出的节约行政、事业费3~5%的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6条带有普遍性的节约措施,对减少财政开支起到一定作用。1973年,景德镇市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市财政局逐户核定公用经费定额,在定额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掌握使用。对人员经费仍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
  1977年,财务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978年,根据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定额的报告》,进一步完善了公用经费、定额管理的办法。按照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每年初,对各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部分,核定全年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使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80年,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使用。这个办法一直执行至1985年。
  第四节 财政监督
  财政监察 1951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的财政部门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次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财政大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18.68万元,其中:景德镇市6.17万元,浮梁县12.51万元。1953年,市、县配合财政中心工作,在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进行多次财政大检查,共查出违反财政纪律金额2.3万元。1954年,根据全省财政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景德镇市对企业部门的财务计划,行政、事业部门的预算收支进行财政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浮梁县以事业管理和乡村财政为检查中心,先后对农业、社会、卫生、乡村财政等方面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4.65万元。1955年,财政监察专职人员增加到3人。当年,配合市监察局、工业局重点检查了景德镇电厂、匣钵厂、南河瓷土制造厂、建国瓷厂、赣华瓷厂在1954年财政纪律执行情况;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对当年市公费医疗超支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提出了改进措施。1956年,浮梁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部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查违反财经纪律案件25起,违反财政纪律金额1.68万元。1958年,贯彻执行两放、三统、一包政策,财权下放,强调群众监督。原配备的专职财政监察员改行,有关财政监督业务交由各业务部门结合本身工作进行。1961年,市财政监督工作恢复,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当年重点检查企业单位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坐支财政收入等情况,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65万元。1963年,市行政、事业单位,县以上预算内企业,农业企业及农村人民公社等单位,开展清理“小钱柜”工作,共清理出“小钱柜”275个,收入金额265.2万元、,其中已支出资金177.1万元,对结余资金88.1万元,上交市财政集中冻结。
  1966~1977年,财政监察业务没有专职人员抓,基本上处于瘫痪状况。
  1978年,财政部、省财政厅恢复监察机构,要求各地、市、县设立监察机构,配备适当人员,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次年,市财政局增设财政监察科,核定编制4人,重新开展财政监察工作。1983年9月,成立景德镇市审计局,由其负责全面监督,检查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执行情况,同时,市财政局内设的财政监察科取消。
  财税大检查 自1980~1985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每年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财税大检查。为了保证财税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市成立财税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在市财政局设立财税大检查办公室。财税大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派工作组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通过检查查出:1981年,偷漏税款110万元,预算内工业企业应交未交利润64.2万元;1982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802万元;1983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356.5万元;1984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555万元;1985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215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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