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济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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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7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D913.6
页数: 3
页码: 111-1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建国初期的经济合同签证管理、 经济调解仲裁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经济合同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合同鉴证
  合同,以前叫契约,也叫协议。民国时期,景德镇盛行的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书面契约,主要用于买卖土地房屋等;二是以实物为标记的契约,如瓷业户老板,购买窑柴行的窑柴,成交达成协议后,即将瓷渣饼一破两块,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形成一种特殊的契约。
  
  1950年,国家颁布公私合营企业间关于加工订货合同管理办法。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合同形式,实行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在瓷业方面,陶瓷销售公司同私营制瓷厂商普遍推行的特约包销合同。直至1956年全行业公私营后自然消失。
  1979年,开始恢复经济合同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地推行经济合同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各级生产单位工商之间、农商之间、商商之间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首先以陶瓷行业为重点,在瓷业生产厂和商业收购站推行合同制,然后扩大到生猪、茶叶、香菇等农产品收购合同;并在蛟潭公社开展生猪、禽蛋的合同鉴证管理。当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合同有181份,金额1700万元;1980年,鉴证的各类合同上升为1322份,鉴证金额达7855万元,到1981年底,经鉴证的各类经济合同累计数为2948份,鉴证合同累计总金额26493万元。其中工商合同1069份,金额16464万元,占工业总产值29%,占购销计划42%;农商合同756份,金额637万元;商商合同631份,金额8414万元;其他合同492份,金额948万元。全市工商企业(包括部分社场)中有542家,推行合同制。合同内容涉及内销陶瓷、电子工业、机械工业、二轻工业和主要农副产品(茶叶、香菇、柴炭)等231个品种。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之后,经济合同的管理范围扩大到不同行业之间的各类经济合同。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生产、流通、消费、科研等各方面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尤其是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除必须的行政措施外,大量的要靠推行经济合同制来进行。在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的方针指引下,所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合同协调关系已经普遍。当年,全市城乡(除外销瓷外)全面推行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全年鉴证合同共有4786份,其中农副产品购销合同386份,建筑合同242份。鉴证合同总金额已达1933万元,1983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5842份,鉴证金额24946万元,1979~1985年,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近2万份,鉴证总金额为10.45亿元。
  为防止“霸王合同”、“扯皮合同”,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质量,制止利用经济合同从中渔利,进行投机违法活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鉴证职责中,本着把问题处理在合同签订之前的原则,实行签证合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的供方是否属于鉴证机关的所在地;合同条文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要求,文字是否准确,含义是否清楚;合同的标物如属国家统购统销,计划分配或派购的产品,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经济责任是否明确;双方的代表资格是否合适,签订合同的代表人,应该是企业指定的负责人。对大宗的合同,一般在订货会上现场鉴证;小批量的合同则上门鉴证;零量合同,而且又没有问题,企业主动来要求鉴证,做到随到随办理,一切从方便企业出发。在鉴证手续上,一般是坚持调查在前,鉴证在后;重要合同(如金额较大或进口物资)经调查呈报(科)局长批准后再鉴证。同时要求,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供方有生产能力,合同内容条款清楚,责任明确,在具体鉴证工作中把好商品是否对头;数量是否符合生产能力;价格是否符合政策;交货时间是否可能;付款方式是否可以;运输方式是否能做到;交货地点是否明确。不准搞假合同;不准买空卖空;不准转卖合同转包渔利。通过审查鉴?,合同履行率大大提高。1979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181份合同兑现178份,履约率为99.1%,1985年,鉴证合同3420份,履行份数为3415份,履约率达99.85%。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以工业为主,商业为辅,把侧重点放在供方,促使工业企业按国家计划和合同任务组织安排生产,做到全面履约。在工业方面,又以陶瓷工业为重点,为了促进陶瓷工业、商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全面兑现,1982年,在有关部门有密切配合下,对全市12家国营瓷厂,19家大集体企业和国营商业的产、供、销合同进行了历时45天的大检查,发现有少数瓷厂在品种上,特别是工艺要求高和利润薄的产品,迟迟不安排生产,有的想扯皮,甚至打算不履行合同。通过检查,经反复协商,各有关瓷厂重新调整劳动力,组织安排生产,做到措施具体,任务落实,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保证了国家计划和合同任务的全面和超额完成。
  1985年,贯彻江西省经济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的通知》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经济委员会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全市工商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竞赛活动。经评比,有17家企业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二节 调解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适应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的需要,1984年2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基本走上正轨。1979~1986年,共调解合同纠纷174起,金额641.43万元;仲裁案件4起,金额37万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投机违法活动案件7起,没罚金额18585元。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处理合同纠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对每一起案件,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弄清是非,分清责任,以政策、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或仲裁。对于纠纷面比较广,案情比较大的,会同市经委、财办及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研究解决方法。从而使企业不断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执行合同的自觉性,有效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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