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广告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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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7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广告管理
分类号: F713.82
页数: 2
页码: 110-1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建国初期市人民委员会对于广告管理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广告 管理

内容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牌或张贴广告,均属广告管理。
  1955年7月11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以文字、图画、电影、广播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之各种广告,概由市人民委员会商业科管理之;凡张布广告,均应向商业科申请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其不属招待营业性之广告,免费登记。同时对广告的种类和管理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景德镇市广告主要有特许广告、电影广告、临时广告、传单广告等9种类型。
  1959年5月,为迎接建国十周年,商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和商品陈列的通知,并召开广告会议,制定“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服务”的“四为”方针,提出“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四性一格”的广告要求。
  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方针后,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生产增加,市场活跃,广告事业随之相应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户外广告被“红海洋”式的政治标语所代替,社会上除影剧院广告宣传8个样板戏外,其余广告概被取消。
  1982年,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广告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广告条例》和《实施细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2年9月,发出“关于加强广告、播放、刊登、印刷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切专营、兼营或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均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兼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广告业务。1984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管理报告的通知”,对全市户外广告作出具体规定。同年,发布《加强广告管理的通告》,基本制止未经批准到处张贴广告的混乱现象。1984年,全市广告专营公司发展到2家,兼营4家,还有广告印刷厂2家;全市建立张贴广告栏32块,统一规划路牌广告设施400多平方米,竖立路牌广告15块;全市共有广告业务人员29人,美工人员27人,制作和管理人员21人,为了反映景德镇瓷器特色,并在火车站、人民广场等处设置大型的醒目商品宣传广告牌。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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