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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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7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商标广告管理
分类号: F760.5
页数: 5
页码: 107-1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1950年以来,市人民委员会对商标管理情况和广告管理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商标 广告

内容

第一节 商标管理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管理主要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标注册 商品的生产、制造者需要专用商标,依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当时,景德镇市仅在瓷器底款上使用厂名记号,没有开展商标统一注册。
  1960年5月26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均应填写申请书,附商标图案,统一向市商业局办理登记申请注册手续。《通知》还对商标变更、遗失、毁损有关事宜。以及对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作了明确规定。
  1965年1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批准公布《景德镇市商标管理暂行办法》,并发出“关于开展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要求全市陶瓷工业、工业、手工业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能够使用商标的,应全面进行商标注册;对不能使用商标的产品,必须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刊明厂名、记号。并规定凡应使用商标、厂名而没有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投入市场,商业部门不予收购。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转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1965〜1966年,共收到4个企业的8个工业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经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1966年4月,国务院批准内销产品商标改由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注册,景德镇市准备开始执行。同年11月14日又通知停办。
  197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商标合同管理科,为加强商标管理,促使各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申请注册。1977年,对商业、工业、二轻系统等有关企业的商标使用、设计、印刷情况,进行调查。共调查使用商标企业28个,其中:商业7个、工业9个、轻工12个;调查产品145种,其中:工业及手工业产品79种,商业产品66种。调查结果表明,产品中属于使用商标的85种,使用厂名记号的37种,尚末使用商标和厂名记号的23种。
  1979年3月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商标清理和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各企业的已注册商标,末注册商标以及尚未使用商标的产品逐个进行登记。5月2日,发出“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对商品使用商标的范围,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以及商标文字、图形、设计等作出具体规定。11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恢复全菌商标统一注册,并规定:凡是应当使用商标的商品都必须使用商标;凡使用商标都必须注册。其时,景德镇市已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并报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同意,强调各企业要主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否则,产品不准出厂,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1979〜1981年,全市报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132个,占全市社会产品的47%。1981年,全市新设计产品商标7个,产品包装装潢10个。
  1982年8月,国家公布《商标法》,恢复自愿注册(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商标的产品外)。1983年3月,国务院发布《商标法实施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商品竞争的出现,企业重视商标作用,自愿申请商标注册的日益增多。1982~1985年,全市共申报商标注册93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55个。
  专用权保护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的目的,企业逐步重视商标专用权,商标纠纷日益增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企业即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1980~1985年,全市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1起,其中1985年查处违反《商标法》案件12起。通过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打击了利用商标投机牟利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注册商标产品信誉,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设计印刷管理 1965年6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景德镇市商标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印刷、制版厂及其他承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印制证明才能承接业务。生产企业委托报社、电影院、美术服务部、刊登、放映、绘制商标广告的,必须交验商标注册证,否则不予受理”,但许多印刷企业及广告承制单位,未能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违章印刷和不按规定制作商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市场上商品商标、装潢带来了极大的混乱。
  1977年8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商标设计、印刷、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景德镇市的商标设计,有41种是由上海、浙江等地承担,占商标的48.2%;自行设计的有26种,占商标的30.6%;国家外贸出口公司统一设计的有18种,占商标的21.2%。商标、厂名记号的印刷,有55种是由上海等地印刷,占商标的45.4%;市新华印刷厂等自行印制的有49种,占商标的40.3%;国家外贸出口公司统一印制的有18种,占商标的14%。其中多数商标系企业自行设计,未经主管部门审查,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承制商标单位也不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核准证明承接印制任务,属“自由商标”。 1979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印制及其装潢宣传品,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商标及其装潢宣传品印制证》到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印刷企业接受印制商标及其装潢宣传品时,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印制证》,方可印制。
  198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这一《规定》,重申印制单位在承印注册商标时,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托印单位的“商标印制证”,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证商标印制质量,指定市商标、广告印刷厂、新华印刷厂为商标、广告印刷定点单位,非指定定点印刷单位,一律不准承接商标、广告印刷业务。
  1984年,成立市业余商标设计小组,为企业提供商标设计技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聘请5名有商标设计的专长人员,为企业提供商标设计“样本”,每次一标多样,凭企业挑选。1984~1985年,市业余商标设计小组所设计的商标及包装装潢,被企业选中采用100余件。
  质量监督 商标法规定,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有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给予查处及撤销注册商标。
  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市标准局联合成立质量检查组,开始对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陶瓷产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组采取全面检查,重点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漏检率超过40%的单位,初次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若经复查尚未改正,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是年,对国营、区、社办企业80多家产品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其中9家企业严重违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处理。
  为加强注册商标产品质量管理,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企业申报商标时,认真审查企业填写的产品质量规格表,产品质量规格表中规定填写技术标准类型(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除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外,还必须经标准部门审查,并通过市质量检查部门按所填写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食品类除上述部门审查检验外,还必须经卫生部门的检查,各项指标达到标准,才准予商标申报。
  1984年,检查组对全市150多个陶瓷生产单位进入流通领域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对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质量较差的乡镇、街道瓷厂进行重点复查,另外,对不注册的产品质量也开展了监督检查。全年在卫生、标准部门配合下,先后进行5次大检查,并通过报纸、电台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委、市标准局在创优质保名牌的活动中,积极参加各项优质产品预检。根据国家优质产品条例精神,对每次参加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评选,都进行认真细致的预检。在检查中坚持优质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有正式批准的技术标准,才能进入评优产品。从而把商标纳入了各级技术质量管理内容范围,进一步掌握了全市评优产品资料,逐步建立和健全优质产品档案。1979~1985年,全市注册商标的产品,人民瓷厂生产的长青牌青花梧桐餐具于1984年荣获民主德国菜比锡国际博览会金质奖;荣获国家金质奖的有7个,其中瓷器产品5个;有17个荣获国家银质奖,其中瓷器产品7个;有26个荣获部级优质奖,其中瓷器产品23个,有两个商标荣获国家行政管理局“荣誉商标”称号。
  第二节 广告管理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牌或张贴广告,均属广告管理。
  1955年7月11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以文字、图画、电影、广播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之各种广告,概由市人民委员会商业科管理之;凡张布广告,均应向商业科申请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其不属招待营业性之广告,免费登记。同时对广告的种类和管理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景德镇市广告主要有特许广告、电影广告、临时广告、传单广告等9种类型。
  1959年5月,为迎接建国十周年,商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和商品陈列的通知,并召开广告会议,制定“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服务”的“四为”方针,提出“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四性一格”的广告要求。
  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方针后,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生产增加,市场活跃,广告事业随之相应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户外广告被“红海洋”式的政治标语所代替,社会上除影剧院广告宣传8个样板戏外,其余广告概被取消。
  1982年,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广告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广告条例》和《实施细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2年9月,发出“关于加强广告、播放、刊登、印刷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切专营、兼营或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均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兼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广告业务。1984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管理报告的通知”,对全市户外广告作出具体规定。同年,发布《加强广告管理的通告》,基本制止未经批准到处张贴广告的混乱现象。1984年,全市广告专营公司发展到2家,兼营4家,还有广告印刷厂2家;全市建立张贴广告栏32块,统一规划路牌广告设施400多平方米,竖立路牌广告15块;全市共有广告业务人员29人,美工人员27人,制作和管理人员21人,为了反映景德镇瓷器特色,并在火车站、人民广场等处设置大型的醒目商品宣传广告牌。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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