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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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分类号: F717.3
页数: 3
页码: 105-1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1949年以来个体工商业管理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个体工商业 管理

内容

194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整理摊贩暂行办法》、《管理摊贩暂行办法》的布告,首次对摊贩的登记发证,按指定的地点营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查处等都作出条例性规定,(1)各业摊贩必须向工商科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证,如无营业证者,不准营业,有歇业转业者,应缴销原证。(2)凡领有营业证之摊贩,须在指定地点营业,并随带营业证以便查验。营业证不得转让假借或涂改,违者处罚。(3)凡摊贩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由公安局依据情节 之轻重给予下列之处分:1、警告;2、定期停业营业;3、处以所纳之营业税一倍至五倍之罚金;4、缴销营业证勒令停业。
  1950年,对全市个体摊贩进行登记发证,为便于管理,对登记发证之摊贩按市场排列,5~10人为单位进行编组,民主选举产生组长1人,负责本组内部事务。同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南区《城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内实际情况制订了《景德镇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全市摊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953年8月,公布《景德镇市违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惩罚规则》,专门对违犯管理的摊贩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公布《景德镇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对摊贩的管理,对摊贩登记(开、停、转、歇业)、秩序、价格、经营范围,经营作风的管理以及对违反管理的摊贩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以法律的条款形式暂行固定下来。这个时期,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主要是管秩序,按指定的地点营业;管理证照,凭许可证经营;管价格,按规定价格,明码标价出售商品。
  1956年以后,各行各业实行归口领导,个体手工业、个体商贩分别划归市手工业管理局和市商业局管理。1963年5月30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景德镇市个体手工业管理暂行办法》。10月31日,颁布《景德镇市个体商贩管理暂行办法》。自此,个体工商业的领导管理,均由归口单位负责。
  1962~1965年,进行清理整顿无证经营。4年中,共核发临时营业许可证263户,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本着“取缔、安排、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给予取缔、劝止经营、安排返乡或回单位、就业、救济等处理。其间,1963年清出无证个体经营1530户,除符合发证条件的957户发给营业许可证外,对不符合条件的无证户,取缔87户,经过说服教育劝止经营的有155户,联系有关部门安置就业的有30人,建议民政部门安排救济的有8人。
  1968年11月4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取缔个体经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阵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个体商贩、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药业以及其他一切个体经营,不论有证无证,一律取缔”。结果是,原有证经营者被公开取缔,却冒出了一批隐蔽的无证经营,反而造成市场混乱。
  1975年5月24日,市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商贩,无证手工业的工作意见”的批复》。1985年4月20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处理无证经营户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请示报告》。1975~1979年,先后对市场上出现的无证经营进行4次清理整顿。在1975年的清理工作中,发证的政策界限是:有城市正式户口粮油关系;一贯从事手工业生产、修理服务或商贩经营的(指1965年核准登记的);目前生活确实困难、必须依靠手工业、商贩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以及本人具有经营能力或生产技术并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从事法律许可范围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生产经营行业,品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为市场需要的。凡具备以上4条者,经审核批准,可以发给临时登记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发证,并禁止生产经营:没有城镇正式户口和粮油关系;在职职工、在校学生、擅自离职、离厂、商店人员(包括干部职工家属),下放对象以及已经下放倒流回市人员;合伙经营,雇工剥削,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者;从事粮食、棉花、油料加工贩卖以及特种行业经营的。当年,全市共清出无证经营429人,其中:无证商贩202人;无证手工业180人。按类型划分,这些无证经营者,一贯从事个体经营的有91人,倒流回市有123人,职工家属77人,居民113人,在职在校职工、学生17人、离职、退休工人4人、其他4人。
  1979年以后,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首先是在个体工商业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爱国守法、公平交易;热爱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教育形式主要采用:开展“十法一例”教育,普及法律基本知识;推行《景德镇市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规范》和《十要十不准》的行为规范;开展“创个体文明户”和“循环红旗”竞赛活动等。同时加强登记管理,对申请登记的工商户业主姓名、是否有职业,从业人员是否有职业,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地点,资金数额等,经逐项审查后,认定符合政策规定,才发给营业执照,批准开业。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取缔无证商贩的通告》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缔无证商贩477户,地下旅店26户。个体工商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地点、方式及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的,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为加强监督管理,1985年,首次进行对全市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共查验个体工商户证照3289户,计从业人员4070人。在加强经营作风管理方面,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外,还针对某些个体工商户掺假使杂,短斤少两,以次充优,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问题,采取经常与突击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加强检查监督。并合同税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共检查城乡个体工商业1269户,查出279户违犯工商管理法规和偷漏国家税收。对农村工商户的管理,一是实行权力下放,凡是农村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工商所,就地发证,就地安排,就地管理;二是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乡(场)为单位,建立个体工商户组,并推选组长,管理本组事务。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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