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个体工商业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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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7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个体工商业登记
分类号: F717.3
页数: 3
页码: 103-105
摘要: 本文是景德镇市1949-1985年以来个体工商业登记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个体工商业 登记

内容

1949年,景德镇有个体工商业4045户。其中小商小贩683户(不包括肩贩),手工业(包括瓷业)3352户。
  1950年,开展对全市工商业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对象仅限于1949年已登记的工商业户。经登记,全市手工业领得证照的仍为3352户;个体商贩领得证照的有2404户。其中摊贩458户,肩贩1946户。
  1952年,开始对个体工商业采取适当发展的方针,对个体工商业的发证条件特别强调“必须是以经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者”。1953年,个体工商业发展到5774户,其中:小商小贩2307户,个体手工业3467户。同年,开始引导个体手工业走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逐步把他们组成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和生产小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商小贩,则通过经销、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等形式,加强国营经济对他们的领导,引导他们向合作化方向发展。1954年上半年,根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全市共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44个,其中:生产小组19个,社(组)员4121人。尚末组织起来的个体手工业者有10069人,占全市个体手工业总人数的70.96%。1955年,全市有个体工商业2255户,其中:小商小贩1694户,手工业561户。瓷业改造户数是2224户,计11175人。
  1956年,一批批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分别加入手工业合作社(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全市手工业者参加合作化组织的共有4141户,计14790人,共组成生产社(组)44个,社(组)员人数14459人,其中:生产社39个,社员14403人;生产小组5个,组员56人。全市小商小贩参加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有650户,计1150人,共组织合作商店55个,计535人;组织合作小组54个,计615人。至年底,全市城市和农村的个体手工业只剩下个体工商业984户,其中:小商小贩423户,手工业561户。
  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把一批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过渡”到国营企业,1959年1月,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市有木器、五金、篾器等25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为木制、轻工机械、竹篾等11家国营工厂和美术,雕塑等4家大集体工厂。1960年、1961年,全市1541户小商小贩中,有376人过渡到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
  1961年下半年,开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中央有关政策,调整农村政策和手工业方面的所有制,整顿财贸队伍。恢复农村农副业生产和手工业合作社、个体手工业,把国营、供销合作社退出一部份原小商小贩重新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或者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到年底止,商业方面恢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合作商店49个,合作小组25个,比调整前增加65个。除百货合作商店是由公私合营企业划出来的以外,其他都是以大化小,重新调整核算形式的,全市共增设门市部133个,流通服务网点107个,共调整安排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1215人(其中由公私合营企业调整出来的50人)占原小商小贩总数的86.35%。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会召开,根据这次会议强调的“狠抓阶级斗争”的精神,开展整顿农村社队商业,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等,个体工商业又开始下降。1965年,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确定对小商小贩采取紧缩政策后,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数又进一步减少,根据缩小合作商店经营比重的原则,除对合作商店的经营商品进行调整外,相应地对合作商店设置的网点也作了调整。在主要街道闹市,工矿区和车站码头,收回合作商店设立的网点7个,个体工商业由1964年的2236户,减少为948户,其中:小商小贩384户,手工业564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个体经济被限制,大批个体工商业被取缔。1968年,全市下放农村劳动的个体工商业者达4463人,到1975年,全市个体工商业减少为433户。造成了市场产品大量减少,商业和服务网点严重不足。197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的指示精神,但因受到某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恢复个体工商业工作仍然停滞不前。这期间,全市个本工商业只有127户。
  1980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经请示市革命委员会后,作出规定:(一)放宽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范围。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和有经营能力的社会闲散人员,均可从事个体工商业。在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而且其原福利待遇不变,被国营、集体除名的人,有正式户口,本人有悔改表现并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二)放宽个体工商业的组织形式,并经核准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允许按照5种组织形式进行生产经营:1人独立生产或经营;1人领照,全家生产或经营;按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学徒生产或经营;个人或家庭租赁国营或集体小型企业生产或经营;个体劳动者联合生产或经营。(三)放宽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方式,为搞活经济,充分发挥个体工商业面广、分散、灵活、方便群众的优势,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方式可以来料加工;自(包括家庭)产自销;自购自销;批量销售、零售;经销代销;代购、代储、代运;摆摊设点、流动服务;当年,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527户。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后,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81~1982年,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共1428户。
  1983年,贯彻中共十二大和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坚持适当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层层落实个体经济的各项政策,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共2162户,从业人员2747人,其中安置待业人员943人。
  1984年,贯彻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市工商业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对个体经济的政策,出现了不少个体联营户。专门发出(84)第67号文件,支持改革,搞活流通。并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工商业联户办厂:允许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从事客货运输;对个人集资从事本地区资源开发的,优先给予发照,并可以边兴办、边开业。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专业户、重点户,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所在地工商所优先及时办理,并免收1年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精神.当年,全市城乡发展个体联营55户,共有417人从业人员参加联户或合作经营。
  1985年,个体工商业发展的重点是第三产业,全年新发展个体工商业2389户,其中第三产业占总数的45.6%。饮食业、百货业超过群众消费水平,出现过剩的问题,因此在发展上着重给予控制。至年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业3281户,从业人员4070人,按行业划分:在户数中,手工业有303户(其中:陶瓷作坊42户),交通运输业221户,商业1564户,饮食业567户,服务业382户,修理业203户,其他行业41户。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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