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体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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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7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个体经济管理
分类号: F717.3
页数: 5
页码: 103-107
摘要: 本文记述景德镇市1949年以来个体工商业登记、个体工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个体经济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个体工商业登记
  1949年,景德镇有个体工商业4045户。其中小商小贩683户(不包括肩贩),手工业(包括瓷业)3352户。
  1950年,开展对全市工商业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对象仅限于1949年已登记的工商业户。经登记,全市手工业领得证照的仍为3352户;个体商贩领得证照的有2404户。其中摊贩458户,肩贩1946户。
  1952年,开始对个体工商业采取适当发展的方针,对个体工商业的发证条件特别强调“必须是以经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者”。1953年,个体工商业发展到5774户,其中:小商小贩2307户,个体手工业3467户。同年,开始引导个体手工业走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逐步把他们组成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和生产小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商小贩,则通过经销、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等形式,加强国营经济对他们的领导,引导他们向合作化方向发展。1954年上半年,根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全市共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44个,其中:生产小组19个,社(组)员4121人。尚末组织起来的个体手工业者有10069人,占全市个体手工业总人数的70.96%。1955年,全市有个体工商业2255户,其中:小商小贩1694户,手工业561户。瓷业改造户数是2224户,计11175人。
  1956年,一批批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分别加入手工业合作社(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全市手工业者参加合作化组织的共有4141户,计14790人,共组成生产社(组)44个,社(组)员人数14459人,其中:生产社39个,社员14403人;生产小组5个,组员56人。全市小商小贩参加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有650户,计1150人,共组织合作商店55个,计535人;组织合作小组54个,计615人。至年底,全市城市和农村的个体手工业只剩下个体工商业984户,其中:小商小贩423户,手工业561户。
  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把一批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过渡”到国营企业,1959年1月,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市有木器、五金、篾器等25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为木制、轻工机械、竹篾等11家国营工厂和美术,雕塑等4家大集体工厂。1960年、1961年,全市1541户小商小贩中,有376人过渡到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
  1961年下半年,开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中央有关政策,调整农村政策和手工业方面的所有制,整顿财贸队伍。恢复农村农副业生产和手工业合作社、个体手工业,把国营、供销合作社退出一部份原小商小贩重新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或者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到年底止,商业方面恢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合作商店49个,合作小组25个,比调整前增加65个。除百货合作商店是由公私合营企业划出来的以外,其他都是以大化小,重新调整核算形式的,全市共增设门市部133个,流通服务网点107个,共调整安排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1215人(其中由公私合营企业调整出来的50人)占原小商小贩总数的86.35%。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会召开,根据这次会议强调的“狠抓阶级斗争”的精神,开展整顿农村社队商业,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等,个体工商业又开始下降。1965年,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确定对小商小贩采取紧缩政策后,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数又进一步减少,根据缩小合作商店经营比重的原则,除对合作商店的经营商品进行调整外,相应地对合作商店设置的网点也作了调整。在主要街道闹市,工矿区和车站码头,收回合作商店设立的网点7个,个体工商业由1964年的2236户,减少为948户,其中:小商小贩384户,手工业564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个体经济被限制,大批个体工商业被取缔。1968年,全市下放农村劳动的个体工商业者达4463人,到1975年,全市个体工商业减少为433户。造成了市场产品大量减少,商业和服务网点严重不足。197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的指示精神,但因受到某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恢复个体工商业工作仍然停滞不前。这期间,全市个本工商业只有127户。
  1980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经请示市革命委员会后,作出规定:(一)放宽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范围。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和有经营能力的社会闲散人员,均可从事个体工商业。在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而且其原福利待遇不变,被国营、集体除名的人,有正式户口,本人有悔改表现并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二)放宽个体工商业的组织形式,并经核准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允许按照5种组织形式进行生产经营:1人独立生产或经营;1人领照,全家生产或经营;按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学徒生产或经营;个人或家庭租赁国营或集体小型企业生产或经营;个体劳动者联合生产或经营。(三)放宽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方式,为搞活经济,充分发挥个体工商业面广、分散、灵活、方便群众的优势,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方式可以来料加工;自(包括家庭)产自销;自购自销;批量销售、零售;经销代销;代购、代储、代运;摆摊设点、流动服务;当年,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527户。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后,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81~1982年,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共1428户。
  1983年,贯彻中共十二大和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坚持适当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层层落实个体经济的各项政策,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共2162户,从业人员2747人,其中安置待业人员943人。
  1984年,贯彻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市工商业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对个体经济的政策,出现了不少个体联营户。专门发出(84)第67号文件,支持改革,搞活流通。并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工商业联户办厂:允许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从事客货运输;对个人集资从事本地区资源开发的,优先给予发照,并可以边兴办、边开业。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专业户、重点户,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所在地工商所优先及时办理,并免收1年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精神.当年,全市城乡发展个体联营55户,共有417人从业人员参加联户或合作经营。
  1985年,个体工商业发展的重点是第三产业,全年新发展个体工商业2389户,其中第三产业占总数的45.6%。饮食业、百货业超过群众消费水平,出现过剩的问题,因此在发展上着重给予控制。至年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业3281户,从业人员4070人,按行业划分:在户数中,手工业有303户(其中:陶瓷作坊42户),交通运输业221户,商业1564户,饮食业567户,服务业382户,修理业203户,其他行业41户。
  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194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整理摊贩暂行办法》、《管理摊贩暂行办法》的布告,首次对摊贩的登记发证,按指定的地点营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查处等都作出条例性规定,(1)各业摊贩必须向工商科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证,如无营业证者,不准营业,有歇业转业者,应缴销原证。(2)凡领有营业证之摊贩,须在指定地点营业,并随带营业证以便查验。营业证不得转让假借或涂改,违者处罚。(3)凡摊贩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由公安局依据情节 之轻重给予下列之处分:1、警告;2、定期停业营业;3、处以所纳之营业税一倍至五倍之罚金;4、缴销营业证勒令停业。
  1950年,对全市个体摊贩进行登记发证,为便于管理,对登记发证之摊贩按市场排列,5~10人为单位进行编组,民主选举产生组长1人,负责本组内部事务。同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南区《城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内实际情况制订了《景德镇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全市摊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953年8月,公布《景德镇市违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惩罚规则》,专门对违犯管理的摊贩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公布《景德镇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对摊贩的管理,对摊贩登记(开、停、转、歇业)、秩序、价格、经营范围,经营作风的管理以及对违反管理的摊贩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以法律的条款形式暂行固定下来。这个时期,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主要是管秩序,按指定的地点营业;管理证照,凭许可证经营;管价格,按规定价格,明码标价出售商品。
  1956年以后,各行各业实行归口领导,个体手工业、个体商贩分别划归市手工业管理局和市商业局管理。1963年5月30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景德镇市个体手工业管理暂行办法》。10月31日,颁布《景德镇市个体商贩管理暂行办法》。自此,个体工商业的领导管理,均由归口单位负责。
  1962~1965年,进行清理整顿无证经营。4年中,共核发临时营业许可证263户,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本着“取缔、安排、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给予取缔、劝止经营、安排返乡或回单位、就业、救济等处理。其间,1963年清出无证个体经营1530户,除符合发证条件的957户发给营业许可证外,对不符合条件的无证户,取缔87户,经过说服教育劝止经营的有155户,联系有关部门安置就业的有30人,建议民政部门安排救济的有8人。
  1968年11月4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取缔个体经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阵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个体商贩、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药业以及其他一切个体经营,不论有证无证,一律取缔”。结果是,原有证经营者被公开取缔,却冒出了一批隐蔽的无证经营,反而造成市场混乱。
  1975年5月24日,市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商贩,无证手工业的工作意见”的批复》。1985年4月20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处理无证经营户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请示报告》。1975~1979年,先后对市场上出现的无证经营进行4次清理整顿。在1975年的清理工作中,发证的政策界限是:有城市正式户口粮油关系;一贯从事手工业生产、修理服务或商贩经营的(指1965年核准登记的);目前生活确实困难、必须依靠手工业、商贩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以及本人具有经营能力或生产技术并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从事法律许可范围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生产经营行业,品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为市场需要的。凡具备以上4条者,经审核批准,可以发给临时登记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发证,并禁止生产经营:没有城镇正式户口和粮油关系;在职职工、在校学生、擅自离职、离厂、商店人员(包括干部职工家属),下放对象以及已经下放倒流回市人员;合伙经营,雇工剥削,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者;从事粮食、棉花、油料加工贩卖以及特种行业经营的。当年,全市共清出无证经营429人,其中:无证商贩202人;无证手工业180人。按类型划分,这些无证经营者,一贯从事个体经营的有91人,倒流回市有123人,职工家属77人,居民113人,在职在校职工、学生17人、离职、退休工人4人、其他4人。
  1979年以后,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首先是在个体工商业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爱国守法、公平交易;热爱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教育形式主要采用:开展“十法一例”教育,普及法律基本知识;推行《景德镇市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规范》和《十要十不准》的行为规范;开展“创个体文明户”和“循环红旗”竞赛活动等。同时加强登记管理,对申请登记的工商户业主姓名、是否有职业,从业人员是否有职业,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地点,资金数额等,经逐项审查后,认定符合政策规定,才发给营业执照,批准开业。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取缔无证商贩的通告》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缔无证商贩477户,地下旅店26户。个体工商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地点、方式及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的,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为加强监督管理,1985年,首次进行对全市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共查验个体工商户证照3289户,计从业人员4070人。在加强经营作风管理方面,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外,还针对某些个体工商户掺假使杂,短斤少两,以次充优,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问题,采取经常与突击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加强检查监督。并合同税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共检查城乡个体工商业1269户,查出279户违犯工商管理法规和偷漏国家税收。对农村工商户的管理,一是实行权力下放,凡是农村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工商所,就地发证,就地安排,就地管理;二是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乡(场)为单位,建立个体工商户组,并推选组长,管理本组事务。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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