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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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7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分类号: F717
页数: 9
页码: 95-1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的工商企业登记、经济户籍管理、建立企业档案及工商行政监督检查。
关键词: 景德镇 工商企业 登记管理

内容

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景德镇(属浮梁县管辖)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由浮梁县政府建设科(第四科)负责。经营粮食行、柴行、猪行、鱼行、代客买卖的商业行业需要县政府发给营业许可证,(民初时期称官帖)。由经营商号填写申请书,说明商号名称、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负责人姓名、商号地址等,经同业公会盖章 ,转报县政府主管科调查审核后发给许可证;粮商开业要填写“粮商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呈报浮梁田赋粮食管理处转报江西粮食管理处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
  民国24年(1935年)江西省陶业管理局成立后,陶瓷业的烧窑户,在建窑前要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建设科派技士测定窑位大小是否适合规定以后,发给建窑许可证,方可开工。
  一般工厂、商店开业、停业、歇业,无明令规定须经政府批准。但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凡是米店及瓷厂停、歇业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民国35~36年(1946~1947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营业牌照税法》和《使用牌照税法》,对工商企业通过征税方式进行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厂、商店申请,经商业公会转县政府,由财政科(后改由浮梁县税捐稽征处)核发。
  为了加强对工商业管理,浮梁县政府奉江西省政府命令,自民国33~34年(1944~1945年)浮梁县政府建设科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商业登记,登记范围为:除摊贩以外的商店、手工业、瓷业、行栈、旅店、面饭菜馆、运输业等。登记内容规定为:商号名称、负责人姓名、资本数额、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数,独资或合股等。共登记1200余户。
  1949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公布《景德镇市工商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市内工商业,均应依据暂行办法之规定申请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准营业,并受合法保护。1950年7月10~25日止,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全市私营工商企业进行全面审查登记发证。经审查登记的工商业户共有6350户,从业人数18911人,其中动力加工业9户,商业1405户,瓷业和手工业4930户,按经济性质划分,其中国营业企业7户,从业人数209人;公私合营4户,从业人数59人;私营企业6333户,从业人数18607人;合作社企业6户,从业人数36人。
  1952年,据市工商业管理局对全市工商企业普查,全市共有工商企业5289户,比1951年总户数减少了12.24%;工人总数为10245人,从业人员总数为6490人;私营企业经理及小业主为5301人。私营各行业年底的户数和职工数分别为:陶瓷生产业2050户,职工8046人;其他工业及手工业1678户,职工1194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及行商1561户,职工1005人。1953年,进行工商业登记。至年底,全市实际共登记的私营工商业共有5348户。各行业户数与职工总数分别为:陶瓷业2216户,职工7790人;其他工业和手工业1658户,职工1049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及行商1474户,职工971人。
  1956年,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归口领导管理和行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企业开、停、转、歇业由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决定,实行“谁归口领导管理,由谁登记发证”的原则,忽视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证的监督作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58年,在“大跃进”中,掀起全民办工业的高潮,企业盲目发展,大合大并,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改变企业经济性质,撤并网点,改变企业牌名。
  1963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配合计划主管部门,撤消计划外企业,调整企业经济性质,整顿企业牌名,核定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全市工商企业统一进行全面登记发证,落实经济调整政策,巩固调整成果。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人民委员会指定市商业管理局主管。6月15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商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请示报告”。9月13日,发出“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和印发景德镇企业登记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全市城乡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一律依法进行登记、审查、核发“工商企业登记证”。到1964年2月底止,共登记发证3841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中: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商企业为106户,公私合营企业92户,合作工商企业607户,在全面开展登记发证的同时,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商企业,处以停业的4户,不宜机关单位办的工商企业,移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归口领导管理的有5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一度中断,导致企业的开、关、并、转、迁和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控制。1973年,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3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审查发证。并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在市革委的统一领导下,各主管部门组成“景德镇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范围是,凡市域内的工业、手工业、陶瓷、交通运输、建筑、商业、饮食服务业。包括各种体制,各类隶属关系的城乡各工商企业。凡属应登经工商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市革命委员会核准,全市共核发工商企业证照679户,其中国营企业367户,集体企业312户。核发证照的工商企业条件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经营方向;服从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市场;生产和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需要和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服务等。不符合以上4条者,只登记不发证,或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
  1978年,贯彻省革委(78)35号文件和市革委(78)109号文件精神,开展对工商企业的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工作。重点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办企业。旨在端正企业经营方向,逐步建立正常的产销关系,使之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计划轧道。经清理整顿、登记、审核,至年底,全市共发营业许可证1148户(其中特种行业的营业许可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共同签发)。
  1979年,开始贯彻“开放、改革、搞活”的总方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着手从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发证速度方面进行改革,以解决企业“办照难”的问题。为此作出新的规定,凡新办企业,只要经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给予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同时放宽对企业的各种限制,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在企业使用名称上,以不重复为前提,工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不强求署明隶属关系经济成分,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挂两块招牌。对产品质量好,销路稳定或经营有方的城乡企业,允许挂市级招牌;企业经营范围上,允许国营、集体批零兼营;工业企业兴办的自销门市部,可以扩大经营企业外同类产品,经批准还兼营其他商品;修理服务行业,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包括外地人员、市内退休人员),其工资、奖金不予限制;在生产经营方式上,集体商业可以开展“代销、代购、代储、代运”业务,也可以批零兼营。零售商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批准也可以兼营批发业务。1981年,全市有工商企业2468户,其民全民所有制企业有835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633户;从业人员总数有13.4526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有61072人,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73454人。1982年,贯彻执行《登记管理条例》后,1985年,全市工商企业增至466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818户,从业人员8.46万人;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3851户,从业人员12.76万人。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在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总方针过程中,逐步转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支持企业从生产型转为生产经营型,开办自销门市部、批发部,自行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并主动办理开业登记审批手续。1984年底止,全市陶瓷生产企业开办的销售机构153户,不少企业还在广州、深圳、上海、武汉、南京、北京等大中城市开设销售点;支持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资金设备引进,搞好“外引内联”,提高自身素质。1984年,全市共与外商、外省、市科研单位达成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利润分成、技术转让、科研生产协作和设备引进联营、协作项目30余项,新办各种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合营企业100余家;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1984年,全市新开业的服务性企业有800多户。累计达3394户,比1979年的820户增加2574户,增长3.14倍。市区各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家庭劳动服务性企业,开办幼托、洗衣、饮食、旅店、修理、缝补等服务网点,既解决了部分待业人员就业问题,又方便了群众生活;通过企业登记管理,采取简化手续,变通政策等措施,对乡镇企业发展实行“十允许”:(1)允许乡镇企业的名称不冠以乡镇或隶属单位名称,合作企业可以免冠“合作”字样。企业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还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允许乡镇企业招聘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包括退休人员),其工资、奖金不予限制。(3)允许乡镇商业企业扩大经营或进行计划外的商品批量销售。(4)允许农民投资或入股兴办各种小型工厂。(5)允许乡镇企业进城办厂、开店或与国营、集体协作联合。(6)允许外地乡镇企业来景德镇联合办厂、开店,市内乡镇企业也可出市、出省联合经营。(7)允许区、乡、镇成立各种专业公司。(8)允许乡镇建筑队进城或外出承包,也可转包。(9)允许乡镇企业随时申请变更生产经营范围。(10)允许乡镇企业实行分散生产、联合购销。“四优先”:(1)对从事本地农业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先发照。(2)对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优先办理登记。(3)对农民集资、入股兴办的企业或农民联户经营的合作企业优先核准发照。(4)对到集镇开店办厂的优先登记发照。截止1984年年底止,全市乡镇企业共有1168户。比1976年底的458户增加710户,增长1.55倍。
  1972年,开始对外地来景德镇市的副业队、手工业队、建筑队(简称“三队”)实行登记管理。1973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手工业队和副业队的劳动力管理的指示》和中共景德镇市委《关于清理动员农村外流劳动力的决定》,压缩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人员1800余人。1981年7月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批准登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严格控制计划外基建,对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的审批手续重新作出规定:(1)凡基本建设工程,使用外来建工队、民工队的,统一由市建委审查安排,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临时登记手续。(2)生产、生活设施维修工程,使用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搞维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审批登记。火车站工商所按批准通知书进行管理和收费;设在农村国营、集体单位使用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的,限额在20人以内者,由各工商所管辖地区办理批准、登记、收费。超限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批登记。管理费统一在当地工商所缴纳,按其纯收入即工资部份20%计算收取。(3)来景德镇市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队”如难以计算纯收入的,可按其生产时间、人数、特点进行登记管理,每人每月收费三元,不满一月者,以每人每天收费一角的标准办事。(4)外来“三队”来市城乡从事经营活动,都要有县以上单位证明,市属农村“三队”要公社证明。根据“从严审查,适当控制,重点审批”的原则,1983年,全年共批准外来副业队人员4090人次;手工业队人员717人次。
  1976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种行业管理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当年,全市共有特种行业85户,其中:旅社7户、旧货委托、废品收购12户、照相3户、洗染1户、刊刻印刷2户、修理51户、公共娱乐场所9处。从事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703人。1978年1月10日,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特种行业整顿发证工作方案的联合通知”,对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发证工作。197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家联合发出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包括旅店、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开设。国营一时不能开设的可由集体开设。个人从事特种行业的要从严控制。对当地确有需要,本人又有专长而且是城镇正式户口人员,可以批准他们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经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未经核准登记发照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立帐户。1980年3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80)工商行字第08号文件,对全市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再次进行清理整顿、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同时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经营性管理,规定特种行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审查,并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工商、公安、商业、供销、二轻、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经常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济户籍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198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全市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进行普查。1981年,以普查资料为基础,全面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普查登记 1980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联合报告》,嗣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工业部门所属的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非工业部门所属的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一、二轻工业部门和其他工业部门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国防工业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民用工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工业企业等19个系统的699户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工业企业的“经济户口”。在普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工商企业开办条件,对一些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业进行了重点审查。查出无证经营的工业企业有32户,经批评教育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陆续发给营业执照。同年,根据国家建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施工企业普查和颁发营业执照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施工企业普查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市建委,继全市工业企业普查登记之后,对全市36个城镇以上施工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并对全市农村13个社队建筑队以及外地进入景德镇市的24个社队建筑队进行调查登记。普查和调查登记及省审批结果是:全市城镇以上的施工企业普查登记36户,经省审批准予登记的有32户,不予登记发证的有4户。在经审批准予登记的32个施工企业中,同意发营业执照的有14户,同意发一般民建维修执照的有15户,限期半年整顿同意发临时营业执照的2户,属事业单位已登记不发照的1户;按经济性质划分,属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7户,大集体施工企业9户,小集体施工企业16户。全市农村13个社队建筑队总人数为782人。外来的社队建筑队24户,其中经省、市建委批准来市施工的(不含市工商局批准的维修队伍及外省社队建筑队)建筑队总人数为3359人。
  1981年11~12月,对全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普查登记的范围是:(1)商业、供销、粮食系统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2)外贸、二轻、水产、医药、物资部门所属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3)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社队及其他部门办的国营、集体所有制商业;(4)工矿、农、林、牧、渔场(厂)及各部门办的自销门市部(包括试销展销门市部);(5)各部门所属的贸易货栈,信托服务部,供销经理部、物资服务部、交易所、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6)文化部门所属的影剧院;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各部门、各厂矿、各社场办的大型影剧院;(7)国营、地方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办的运输业和对外营业的装卸搬运业。通过全面普查,全市实际登记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企业总数为1332户,从业人员2.22万人,其中:商业907户(国营企业582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25户);饮食业151户(国营企业31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20户);服务业205户(国营企业为59户,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46户);交通运输业69户(国营企业14户,集体所有制企业55户)。
  建立企业档案 工商企业档案,包括3个组成部分。即:(1)一套基础档案,按独立核算单位一户一档。档案以企业登记申请书、职工花名册,上级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普查登记资料为基础,随时注入各项变更登记资料,年检报告书以及其他企业动态,按资料的先后顺序汇集成册,形成企业档案。(2)两套台帐,一套是全市工商企业基础情况登记表(总帐),主要系统地详细登记企业户数、人数、资金、产值、利润、经营方式、范围等情况;一套是企业发照流水帐、按行业、部门登记、每月统计一次,以掌握各类企业在一个月内的发展变化情况。(3)三种卡片。即《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卡片》,分系统设置,每户一张,记载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可连续使用10年;部门帐卡,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年终报表所列业务主管部门办,机关团体办等8个部门分行业编制,便于年终统计上报对口;企业卡片(即行业帐),按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外贸业、旅游业、手工业等10大行业编制。企业户卡是每个企业申请登记面貌的缩影,是为检查企业、向上级反映有关行业情况便于携带、使用、保管。
  另外,还建立了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企业违章情况处理登记表。
  企业档案利用 1982年,在企业填报《工商企业年终检查报告书》时,运用档案资料,对企业填报事项进行查验,对未填报的企业,通过查对,督促其尽快填报,从而使年终报告书回款率达到100%。同时经过验照,对企业变更登记1363户。其中: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67户,变更企业地址的43户,变更经营范围的67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1130户,补办营业执照的56户。注销关、停企业共345户。进一步掌握工商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情况,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展、调整工商企业提供了可靠数据和准确资料,也为工商企业统计汇总、合同鉴证、商标注册、市场管理、处理投机违法案件提供了有关资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监督检查
  换发照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于1962年、1963年、1965年和1967年,4次换发工商企业证照。其中:1962年的换证,是按归口领导进行的。1963年,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统一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65年,全市工商企业共换证1344户,其中:国营219户,公私合营103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022户,从业人员47127人。
  开、停、转、歇业及变更登记事项管理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保证工人不致因私营企业停业而失业,对私营工商业的停业实行严格控制。为制止私营企业停业,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3月22日,发布不得擅自停业的通告。1950年8月,陶瓷行业停业的达172户。采取控制措施后,至10月,停业的仅3户。1956年三大改造前,为制止私营企业盲目发展,对私营工商业开业采取“封闭”政策。十年建设时期,企业开、停、转、歇业管理,主要是强调服从国家计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采取支持发展,或加以限制的政策。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以来,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剂为辅”的方针,对工商企业开、停、转、歇业和变更登记事项,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使工商企业得到很大的发展,1981年,新开业的企业275户,1983年,增加到447户。1985年新开业的达1466户。
  景德镇市1985年新开业工商企业统计情况
  日常把关登记管理 1964年10月17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支行“关于加强经常性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联合报告”,明确规定,工商企业开业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税务局购买发票,公安局签发刻字证刊刻公章 、商业局进货;工商企业歇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向银行注销帐户和税务局缴销发票。为了加强银行帐户管理、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78年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工商企业登记事项报告书》和“加强银行帐户管理的联合通知”,1983年,对工商企业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清理整顿。
  日常监督检查 对工商企业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和歇业注销手续;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查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1980〜1981年,主要力量集中于工商企业的普查和全面登记工作,对日常的监督管理抓得不紧、不经常。出现一部分企业违章 经营问题。1982年,在普查的基础上,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入监督管理,保护合法,取缔违法,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年,在宣传贯彻《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各系统、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和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验证。查企业名称、公章 、招牌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地点、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是否与核准登记相符。经过验照查对,全市2431户企业中,有1363户需要补办变更登记手续。1984年对988户工商企业进行了检查,查出无证经营的98户;登记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5户;违反生产经营范围的153户;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方式的6户;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42户。在查处的企业中,批评教育的169户,勒令停办停业的2户,警告限期整顿的3户,冻结银行存款的2户,吊销营业执照的1户,处以罚款的132户。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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