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商企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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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6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商企业管理
分类号: F715
页数: 14
页码: 90-1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解放初期以来的私营工商业管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关键词: 景德镇 个体 经济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私营工商业管理
  扶持恢复 解放初期,市人民政府在建立和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扶持政策,动员其开市营业,恢复生产,以利用其积极作用为恢复国民经济服务。同时限制其消极作用。据市工商局调查统计,当时全市烧瓷窑有103座(其中:柴窑81座、槎窑17座,阶级窑5座),到1949年6月底止,经动员复工的只有34座;全市共有坯厂1035处,(其中:园器636处,琢器399处),已复工的只有612处。针对这种情况,全市首届二次各届人民代表会议集中就恢复瓷业生产,动员窑户开工,救济失业工人,安定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会后,广泛宣传“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保护工商业等政策,并把工人组织起来进行教育。到1949年12月,全市私营工业恢复生产的窑厂有102座,生产工人2564人,坯厂1461处,生产工人5147人。商业开市营业的店面达371家,占总户数的75%。
  工厂复工后,市政府决定组建瓷土开采委员会,鼓励投资,开采瓷土资源;疏通瓷土运销渠道,整顿商业瓷土行陈规陋习,调整佣金等,使制瓷业的瓷土供应初步得到保证。同时,组建窑柴公司,组织动员干部分赴鄱阳、浮梁山区建点设立窑柴站,收购窑柴,解决燃料问题。并成立瓷业贸易公司和瓷器交易所,帮助扩大瓷器销路。对复工后生产资金有困难者,如工商业中的中、小户,由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扶植,1950年,全市给私营工商业贷款额达45万元。还由市政府工商科、劳动科、总工会出面解决窑、坯厂之间生产不平衡的矛盾,做到坯厂做出的瓷器有窑烧,窑厂烧窑不间断。至1950年底,全市私营瓷业恢复生产的达3070户(处),商业开市营业的达1348户(包括行商、摊贩)。瓷业生产得到恢复,市场也初步繁荣。
  调整关系 1950年3月,开始贯彻执行财经统一政策,市场物价日趋稳定。但却一度出现私营工商业产品滞销,公私关系、劳资关系紧张局面。针对这一状况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产销关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一)缩减部份国营商业网点,让出一部份市场给私商经营。各专业公司所属零售门市部和委托代销店,也主动逐步缩减,百货公司原有门市部两个,缩减为一个;粮食公司原有门市部29个,缩减为1个;国营景德镇商店原有代销店14个,缩减为3个。(二)调整批零差价,使私商有利可图。百货公司在调整前批发给私商的批零差价只有5%,调整后提高到8~15%。粮食公司在调整前仅4~5%,调整后提高到7%。国营景德镇商店油盐的批零差价均为5.5%,调整后,分别将油提高到7%,盐提高到12%。(三)改善交易措施,放宽尺度,方便成交。将粮食原场外交易限量为296市斤,放宽到500市斤;一般交易除重点抽查证件外,概不检查入场证;交易管理费也由原来3‰降低为1.5‰。(四)动员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户停产转业。通过市场调查,并结合各业体和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对一些不利于国计民生,而无发展前途,当前市场又不需要的行业,如商业方面的仅第一批被动员停业转向瓷业的原从事纸扎、神香、金银首饰等经营的就有78户。通过调整关系,新的市场开始建立,经济状况转向平衡,公私关系得到改善。1951年全市营业额比1950年上升85.5%,其中,私营工商业上升47.04%。
  重估财产 为防止私营工商业抽逃资金,动员将其帐外资金投入企业生产经营。1951年,开展对全市私营企业重估财产工作。当时,全市私营工商业6000余户中,共核定重估户909户,其中:瓷业411户、商业498户。重估前资金总额239万元,其中:瓷业147万元,商业92万元。重估后全市总增资额达368万元,增加153%,其中:瓷业增资234万元,增加159%,商业增资134万元,增加145%。通过重估财产工作,私营工商业有的主动申报,将抽逃资金转向企业扩大生产;有的主动将隐藏的金银外币、房屋财产、土地证券等全部拿出来投资。献出黄金共计530.52两,白银6068.58两,银元24594块,房屋1597幢,土地40536平方丈。
  五反斗争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商业采取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1952年1月11日,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临时会议决定,在全市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五反”运动。整个运动分为宣传动员、坦白检举、处理结案、复查4步进行。通过这场斗争,共查出不同程度的违法户3616户,占私营工商业总户数的59.81%,这些违法工商业户的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总金额达53.4万元。其中:行贿金额1.4万元,偷税漏税金额24万元,盗窃国家资财金额26万元,偷工减料金额1.9万元,盗窃国家经济情报金额1.7万元。通过“五反”运动,私营工商业经营作风为之一新,为加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
  景德镇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从1949年5月起,逐步采取经销、代销、批购、联营、加工订货、特约包销等形式,变资本主义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第二步是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人事安排等形式,再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基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
  初步改造 景德镇市对私营工商业初步改造的主要形式是:
  (1)专业代销:国营商业把商品委托私商代销、私商按规定的牌价出售,从国营领取代销手续费。私商的资本存入银行作为代销“保证金”,不得私自经营其他业务。企业挂国营代销店的牌子,专业代销主要是经营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1953年11月23日和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先后发布粮食、食油、棉布实行计划供应,计划收购的命令,凡专业经营这些商品的零售商所有存货,一律登记交国营公司收购,停止自营,改为国营代销店,每月按代销额领取代销手续费。1954年11月底止,全市有专业代销户10户,其中粮食9户,占全行户数的100%,从业人员24人;百货1户,占全行业户数的31.25%,从业人员7人。
  (2)一般代销:这种代销不同于专业代销,除代销国家计划供应商品的食油外,还可兼营食盐、煤油等。同样按国营规定的牌价出售商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向国营领取代销手续费。代销货款收入每日存入银行,定期拨付给国营货款和结算手续费。到1954年1 1月底止,全市共有一般代销户计油、盐业1 0户,占全业数的76.92%,从业人员28人。
  (3)合同批购经销:由国营和私商双方签订合同或由国营、私商、人民银行三家签订三角合同两种形式。全部商品固定向国营公司计划批购,按国家牌价出售商品,赚取合法的差额利润。以前的存货盘点造册,非国营经售商品,卖完为止,今后不得向自由市场进货;其签订三角合同者,每日销售货款通过银行专户划拨,银行除有权监督私商的资金运用情况外,并视其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贷款扶助,同时,国营对供应货源及品种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其中绸布业因为国家实行棉布计划供应,在业务方面必须凭证出售。到1954年11月底止全市共有批购、经销户57户,其中:绸布37户,(经销28户,从业人员147人;批购9户,从业人员23人),百货20户(经销13户,从业人员56人;批购7户,从业人员13人)。
  (4)协议批购:它不同于合同批购,一个是由私商直接和国营、银行签订合同;协议批购是通过工商联由同业公会集体向国营签订协议。因此,它的约束性较少,除受工商联及同业公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和按计划向国营进货并按国营牌价售货外,在国营一时缺货或货源不足情况下,可征得国营公司同意,到外地采购商品,同时要货计划可以于每月初提出增减的确实理由,予以进行修改,国营公司在供应货源上较一般的私商,给予优先照顾。到1954年11月底止,全市计有协议批购户28户,其中五金2户、从业人员5人;文具纸张3户、从业人员10人;南货4户,从业人员61人;卷烟6户,从业人员12人;药业6户,从业人员34人;陶瓷商业2户,从业人员7人;颜料业5户,从业人员17人。
  (5)特约包销:主要是陶瓷工业,共有两种包销形式:一种走直接包销,由国营公司直接与私营陶瓷企业签订包销合约,按照国营企业提出的产品规格、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明确规定,所生产的瓷器产品只准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商。产品经验收后,由国营公司直接通过银行拨款。在订约时,国营公司根据不同情况给私营瓷厂预付25-40%的定金,以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另一种是间接包销,因为有些瓷器产品需要加工,瓷器产品是通过国营公司调拨单,由陶瓷加工店加工后送国营公司仓库验收,瓷器货款由国营公司付给陶瓷加工店转付瓷厂,其不需要加工的瓷器仍由仓库验收后直接付款。在订约时不需付预定金。前者多为陶瓷行业的园器(灰可器、二白釉、脱胎等),后者多为琢器(粉定、大件、针匙、刁削等)。到1954年8月底止,陶瓷工业的特约包销户有761户,占全市陶瓷行业802户总数的94.89%,从业人员(包括工人)10436人。 (6)加工订货:1949年至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加工订货,是扶助私营工商业恢复生产的一项措施,自此以后,加工订货是作为改造资本主义工业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中级形式。到1953年止,全市计有粮食加工、织布、织袜、毛巾等行业纳入国家加工订货,总户数为82户,从业人员197人。
  自1953年起,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对私营工商业企业的利润分配,实行“四马分肥”,即:(一)国家所得税;(二)企业公积金;(三)职工福利奖金;(四)资本家股息红利。其中国家所得税必须得到保障。1954年,对全市资本主义商业进行分行业、分户的调查摸底。据调查资料反映,通过并店、改组、调整人员,改善经营业务、建立与健全企业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为使资本主义商业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公私合营 1955年,景德镇市有私营制瓷业666户,从业人员8548人,登记资金208万元,私营商业实有640户,从业人员1792人,登记资金总额119.4万元。
  景德镇市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由单个公私合营,发展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52年,对有公股公产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实行单个公私合营;第二阶段是1953~1955年,有计划地扩展公私合营,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三阶段是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
  单个企业公私合营:195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景耀电灯公司率先接受改造,转为公私合营企业。1951年,有粮食加工厂3户私营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到1952年底,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已发展到5户。
  组织联营:景德镇市的私营工商业中,占比重最大的是陶瓷工业。而制瓷坯厂和烧炼瓷器的窑厂各自独立,往往导致做坯与烧瓷两行之间产生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对私营瓷厂和部份商业、手工业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改造形式——组织联营。1951年,根据自主自愿的原则,经各私营厂、商申请,并经过充分酝酿、选择对象、预筹资金、成立筹备机构、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等步骤。最后经领导机关批准,在瓷业方面有755户私营瓷厂(匣厂),组建成建中、国光、裕民、大器、小器匣厂等5个联营瓷厂,共有资金13万元;商业方面有黄烟、五洋、石灰、针织、油盐等5个行业组织了8户联营厂、店,共有资金2.9万元。联营厂、店按其经营类型来划分,有联购联销,即统一采购原材料,统一向国营公司订立包销合同,如陶瓷、石灰行业等;有联购、联产、分销,即统一采购原材料,集中生产,分散各门市部销售,如黄烟业等;有联购联销,即通过合并商店、统一进货,统一销售,如商业方面的五洋业、油盐业等。1954年,又有私营制瓷业的112户,组织了光大、建成、黎明、裕华、民生、建民、利生等7个较大联营瓷厂,集中资金计50.6万元,职工1430人,私方从业人员467人。到1955年底,全市陶瓷行业中,共组织联营厂19个。
  通过并厂联营,集中资金、设备,改变了过去制瓷坯厂和烧炼窑厂分家脱节现象,使生产工序连接起来,既有利于生产、经营,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为公私合营创造了条件。
  扩展公私合营:1953年开始,根据“投入少量资金,进而改变生产关系,逐年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进而取得整个企业”的方针和“少而精”、稳步前进的原则,经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进行筹备班子等步骤,共扩展公私合营企业7户。1955年,陶瓷行业通过全行业的经济改组,调整企业结构,清估资产、人事安排等措施,分别在19个联营瓷厂的基础上,扩展公私合营瓷厂13户;在其他工业与制瓷有关的行业中,对中小型企业,根据规模小、分散等特点,采取全业安排,通盘筹划,改组与改造结合的方法,扩展公私合营。至年底,先后在颜料、瓷土、匣钵、制酱、铁工、石灰等6个行业中,扩展公私合营企业6户。
  全行业公私合营:1955年12月23日~29日,中共市委第二次代表会议传达了党中央、省委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指示。30~31日,市工商联召开执委扩大会,传达毛泽东主席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的讲话。嗣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委五人小组对资改造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掌握政策,人事安排,协调关系。1956年1月4~18日,由各工商业申请,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市33个行业的工商业689户,4633人,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还有摊贩1351户批准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浮梁县私营商业108户,私营饮食业102户,也同时批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从业人员266人。
  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后,首先进行了清产核资,根据对资产阶级的赎卖政策,对资本家参加公私合营的生产资料,进行清理估价,以确定私股股额,通过清产核资,全市共核定定股定息户91户,私股股金366.29万元,1956年10月底,共发放1~6月份股息8.983万元。公私合营后,有关厂、店进行了改组,调整了经济结构。
  瓷业方面。全市原有公私合营瓷厂12户,从业人员7184人,其中职工6580人。私营瓷厂6户,从业人员2198人,其中职工1736人。根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方针,1956年2月,将新批准的6户公私合营厂与原有12个公私合营厂,合并成为10个瓷厂。将分散的、落后的企业变为集中的全能生产厂,并对不够公私合营条件的小型厂分别并入合作社。
  其他工业方面。全市原有人民铁工厂、化工厂、匣钵厂、瓷土厂、竟成石灰厂等5户,从业人员747人,其中职工688人。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吸收了上海花纸厂全部资金和人员,合并为瓷用化工厂。其他4厂按原来结构未作变动。
  商业方面。全市原有22个行业,共有2040户,其中座商659户,摊贩1381户,共有从业人员3324人。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座商户中核定为定息户的有108户,其余不够公私合营条件的夫妻商店551户,改为经销、代销户,仍维持原来经营方式不变。摊贩户分别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粮食业代销店4户,屠宰业29户,直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粮食局和食品公司门市部。
  通过全行业公私合营、清产核资、定股定息、人事安排等形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变为社会主义经济。1966年,停止支付定息后,合私合营企业变为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
  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景德镇(属浮梁县管辖)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由浮梁县政府建设科(第四科)负责。经营粮食行、柴行、猪行、鱼行、代客买卖的商业行业需要县政府发给营业许可证,(民初时期称官帖)。由经营商号填写申请书,说明商号名称、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负责人姓名、商号地址等,经同业公会盖章 ,转报县政府主管科调查审核后发给许可证;粮商开业要填写“粮商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呈报浮梁田赋粮食管理处转报江西粮食管理处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
  民国24年(1935年)江西省陶业管理局成立后,陶瓷业的烧窑户,在建窑前要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建设科派技士测定窑位大小是否适合规定以后,发给建窑许可证,方可开工。
  一般工厂、商店开业、停业、歇业,无明令规定须经政府批准。但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凡是米店及瓷厂停、歇业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民国35~36年(1946~1947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营业牌照税法》和《使用牌照税法》,对工商企业通过征税方式进行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厂、商店申请,经商业公会转县政府,由财政科(后改由浮梁县税捐稽征处)核发。
  为了加强对工商业管理,浮梁县政府奉江西省政府命令,自民国33~34年(1944~1945年)浮梁县政府建设科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商业登记,登记范围为:除摊贩以外的商店、手工业、瓷业、行栈、旅店、面饭菜馆、运输业等。登记内容规定为:商号名称、负责人姓名、资本数额、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数,独资或合股等。共登记1200余户。
  1949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公布《景德镇市工商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市内工商业,均应依据暂行办法之规定申请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准营业,并受合法保护。1950年7月10~25日止,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全市私营工商企业进行全面审查登记发证。经审查登记的工商业户共有6350户,从业人数18911人,其中动力加工业9户,商业1405户,瓷业和手工业4930户,按经济性质划分,其中国营业企业7户,从业人数209人;公私合营4户,从业人数59人;私营企业6333户,从业人数18607人;合作社企业6户,从业人数36人。
  1952年,据市工商业管理局对全市工商企业普查,全市共有工商企业5289户,比1951年总户数减少了12.24%;工人总数为10245人,从业人员总数为6490人;私营企业经理及小业主为5301人。私营各行业年底的户数和职工数分别为:陶瓷生产业2050户,职工8046人;其他工业及手工业1678户,职工1194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及行商1561户,职工1005人。1953年,进行工商业登记。至年底,全市实际共登记的私营工商业共有5348户。各行业户数与职工总数分别为:陶瓷业2216户,职工7790人;其他工业和手工业1658户,职工1049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及行商1474户,职工971人。
  1956年,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归口领导管理和行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企业开、停、转、歇业由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决定,实行“谁归口领导管理,由谁登记发证”的原则,忽视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证的监督作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58年,在“大跃进”中,掀起全民办工业的高潮,企业盲目发展,大合大并,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改变企业经济性质,撤并网点,改变企业牌名。
  1963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配合计划主管部门,撤消计划外企业,调整企业经济性质,整顿企业牌名,核定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全市工商企业统一进行全面登记发证,落实经济调整政策,巩固调整成果。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人民委员会指定市商业管理局主管。6月15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商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请示报告”。9月13日,发出“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和印发景德镇企业登记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全市城乡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一律依法进行登记、审查、核发“工商企业登记证”。到1964年2月底止,共登记发证3841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中: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商企业为106户,公私合营企业92户,合作工商企业607户,在全面开展登记发证的同时,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商企业,处以停业的4户,不宜机关单位办的工商企业,移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归口领导管理的有5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一度中断,导致企业的开、关、并、转、迁和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控制。1973年,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3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审查发证。并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在市革委的统一领导下,各主管部门组成“景德镇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范围是,凡市域内的工业、手工业、陶瓷、交通运输、建筑、商业、饮食服务业。包括各种体制,各类隶属关系的城乡各工商企业。凡属应登经工商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市革命委员会核准,全市共核发工商企业证照679户,其中国营企业367户,集体企业312户。核发证照的工商企业条件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经营方向;服从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市场;生产和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需要和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服务等。不符合以上4条者,只登记不发证,或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
  1978年,贯彻省革委(78)35号文件和市革委(78)109号文件精神,开展对工商企业的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工作。重点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办企业。旨在端正企业经营方向,逐步建立正常的产销关系,使之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计划轧道。经清理整顿、登记、审核,至年底,全市共发营业许可证1148户(其中特种行业的营业许可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共同签发)。
  1979年,开始贯彻“开放、改革、搞活”的总方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着手从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发证速度方面进行改革,以解决企业“办照难”的问题。为此作出新的规定,凡新办企业,只要经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给予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同时放宽对企业的各种限制,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在企业使用名称上,以不重复为前提,工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不强求署明隶属关系经济成分,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挂两块招牌。对产品质量好,销路稳定或经营有方的城乡企业,允许挂市级招牌;企业经营范围上,允许国营、集体批零兼营;工业企业兴办的自销门市部,可以扩大经营企业外同类产品,经批准还兼营其他商品;修理服务行业,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包括外地人员、市内退休人员),其工资、奖金不予限制;在生产经营方式上,集体商业可以开展“代销、代购、代储、代运”业务,也可以批零兼营。零售商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批准也可以兼营批发业务。1981年,全市有工商企业2468户,其民全民所有制企业有835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633户;从业人员总数有13.4526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有61072人,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73454人。1982年,贯彻执行《登记管理条例》后,1985年,全市工商企业增至466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818户,从业人员8.46万人;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3851户,从业人员12.76万人。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在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总方针过程中,逐步转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支持企业从生产型转为生产经营型,开办自销门市部、批发部,自行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并主动办理开业登记审批手续。1984年底止,全市陶瓷生产企业开办的销售机构153户,不少企业还在广州、深圳、上海、武汉、南京、北京等大中城市开设销售点;支持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资金设备引进,搞好“外引内联”,提高自身素质。1984年,全市共与外商、外省、市科研单位达成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利润分成、技术转让、科研生产协作和设备引进联营、协作项目30余项,新办各种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合营企业100余家;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1984年,全市新开业的服务性企业有800多户。累计达3394户,比1979年的820户增加2574户,增长3.14倍。市区各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家庭劳动服务性企业,开办幼托、洗衣、饮食、旅店、修理、缝补等服务网点,既解决了部分待业人员就业问题,又方便了群众生活;通过企业登记管理,采取简化手续,变通政策等措施,对乡镇企业发展实行“十允许”:(1)允许乡镇企业的名称不冠以乡镇或隶属单位名称,合作企业可以免冠“合作”字样。企业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还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允许乡镇企业招聘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包括退休人员),其工资、奖金不予限制。(3)允许乡镇商业企业扩大经营或进行计划外的商品批量销售。(4)允许农民投资或入股兴办各种小型工厂。(5)允许乡镇企业进城办厂、开店或与国营、集体协作联合。(6)允许外地乡镇企业来景德镇联合办厂、开店,市内乡镇企业也可出市、出省联合经营。(7)允许区、乡、镇成立各种专业公司。(8)允许乡镇建筑队进城或外出承包,也可转包。(9)允许乡镇企业随时申请变更生产经营范围。(10)允许乡镇企业实行分散生产、联合购销。“四优先”:(1)对从事本地农业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先发照。(2)对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优先办理登记。(3)对农民集资、入股兴办的企业或农民联户经营的合作企业优先核准发照。(4)对到集镇开店办厂的优先登记发照。截止1984年年底止,全市乡镇企业共有1168户。比1976年底的458户增加710户,增长1.55倍。
  1972年,开始对外地来景德镇市的副业队、手工业队、建筑队(简称“三队”)实行登记管理。1973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手工业队和副业队的劳动力管理的指示》和中共景德镇市委《关于清理动员农村外流劳动力的决定》,压缩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人员1800余人。1981年7月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批准登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严格控制计划外基建,对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的审批手续重新作出规定:(1)凡基本建设工程,使用外来建工队、民工队的,统一由市建委审查安排,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临时登记手续。(2)生产、生活设施维修工程,使用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搞维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审批登记。火车站工商所按批准通知书进行管理和收费;设在农村国营、集体单位使用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的,限额在20人以内者,由各工商所管辖地区办理批准、登记、收费。超限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批登记。管理费统一在当地工商所缴纳,按其纯收入即工资部份20%计算收取。(3)来景德镇市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队”如难以计算纯收入的,可按其生产时间、人数、特点进行登记管理,每人每月收费三元,不满一月者,以每人每天收费一角的标准办事。(4)外来“三队”来市城乡从事经营活动,都要有县以上单位证明,市属农村“三队”要公社证明。根据“从严审查,适当控制,重点审批”的原则,1983年,全年共批准外来副业队人员4090人次;手工业队人员717人次。
  1976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种行业管理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当年,全市共有特种行业85户,其中:旅社7户、旧货委托、废品收购12户、照相3户、洗染1户、刊刻印刷2户、修理51户、公共娱乐场所9处。从事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703人。1978年1月10日,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特种行业整顿发证工作方案的联合通知”,对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发证工作。197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家联合发出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包括旅店、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开设。国营一时不能开设的可由集体开设。个人从事特种行业的要从严控制。对当地确有需要,本人又有专长而且是城镇正式户口人员,可以批准他们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经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未经核准登记发照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立帐户。1980年3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80)工商行字第08号文件,对全市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再次进行清理整顿、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同时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经营性管理,规定特种行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审查,并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工商、公安、商业、供销、二轻、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经常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济户籍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198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全市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进行普查。1981年,以普查资料为基础,全面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普查登记 1980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联合报告》,嗣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工业部门所属的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非工业部门所属的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一、二轻工业部门和其他工业部门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国防工业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民用工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工业企业等19个系统的699户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工业企业的“经济户口”。在普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工商企业开办条件,对一些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业进行了重点审查。查出无证经营的工业企业有32户,经批评教育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陆续发给营业执照。同年,根据国家建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施工企业普查和颁发营业执照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施工企业普查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市建委,继全市工业企业普查登记之后,对全市36个城镇以上施工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并对全市农村13个社队建筑队以及外地进入景德镇市的24个社队建筑队进行调查登记。普查和调查登记及省审批结果是:全市城镇以上的施工企业普查登记36户,经省审批准予登记的有32户,不予登记发证的有4户。在经审批准予登记的32个施工企业中,同意发营业执照的有14户,同意发一般民建维修执照的有15户,限期半年整顿同意发临时营业执照的2户,属事业单位已登记不发照的1户;按经济性质划分,属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7户,大集体施工企业9户,小集体施工企业16户。全市农村13个社队建筑队总人数为782人。外来的社队建筑队24户,其中经省、市建委批准来市施工的(不含市工商局批准的维修队伍及外省社队建筑队)建筑队总人数为3359人。
  1981年11~12月,对全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普查登记的范围是:(1)商业、供销、粮食系统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2)外贸、二轻、水产、医药、物资部门所属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3)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社队及其他部门办的国营、集体所有制商业;(4)工矿、农、林、牧、渔场(厂)及各部门办的自销门市部(包括试销展销门市部);(5)各部门所属的贸易货栈,信托服务部,供销经理部、物资服务部、交易所、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6)文化部门所属的影剧院;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各部门、各厂矿、各社场办的大型影剧院;(7)国营、地方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办的运输业和对外营业的装卸搬运业。通过全面普查,全市实际登记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企业总数为1332户,从业人员2.22万人,其中:商业907户(国营企业582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25户);饮食业151户(国营企业31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20户);服务业205户(国营企业为59户,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46户);交通运输业69户(国营企业14户,集体所有制企业55户)。
  建立企业档案 工商企业档案,包括3个组成部分。即:(1)一套基础档案,按独立核算单位一户一档。档案以企业登记申请书、职工花名册,上级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普查登记资料为基础,随时注入各项变更登记资料,年检报告书以及其他企业动态,按资料的先后顺序汇集成册,形成企业档案。(2)两套台帐,一套是全市工商企业基础情况登记表(总帐),主要系统地详细登记企业户数、人数、资金、产值、利润、经营方式、范围等情况;一套是企业发照流水帐、按行业、部门登记、每月统计一次,以掌握各类企业在一个月内的发展变化情况。(3)三种卡片。即《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卡片》,分系统设置,每户一张,记载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可连续使用10年;部门帐卡,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年终报表所列业务主管部门办,机关团体办等8个部门分行业编制,便于年终统计上报对口;企业卡片(即行业帐),按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外贸业、旅游业、手工业等10大行业编制。企业户卡是每个企业申请登记面貌的缩影,是为检查企业、向上级反映有关行业情况便于携带、使用、保管。
  另外,还建立了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企业违章情况处理登记表。
  企业档案利用1982年,在企业填报《工商企业年终检查报告书》时,运用档案资料,对企业填报事项进行查验,对未填报的企业,通过查对,督促其尽快填报,从而使年终报告书回款率达到100%。同时经过验照,对企业变更登记1363户。其中: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67户,变更企业地址的43户,变更经营范围的67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1130户,补办营业执照的56户。注销关、停企业共345户。进一步掌握工商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情况,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展、调整工商企业提供了可靠数据和准确资料,也为工商企业统计汇总、合同鉴证、商标注册、市场管理、处理投机违法案件提供了有关资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监督检查
  换发照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于1962年、1963年、1965年和1967年,4次换发工商企业证照。其中:1962年的换证,是按归口领导进行的。1963年,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统一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65年,全市工商企业共换证1344户,其中:国营219户,公私合营103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022户,从业人员47127人。
  开、停、转、歇业及变更登记事项管理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保证工人不致因私营企业停业而失业,对私营工商业的停业实行严格控制。为制止私营企业停业,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3月22日,发布不得擅自停业的通告。1950年8月,陶瓷行业停业的达172户。采取控制措施后,至10月,停业的仅3户。1956年三大改造前,为制止私营企业盲目发展,对私营工商业开业采取“封闭”政策。十年建设时期,企业开、停、转、歇业管理,主要是强调服从国家计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采取支持发展,或加以限制的政策。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以来,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剂为辅”的方针,对工商企业开、停、转、歇业和变更登记事项,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使工商企业得到很大的发展,1981年,新开业的企业275户,1983年,增加到447户。1985年新开业的达1466户。
  日常把关登记管理 1964年10月17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支行“关于加强经常性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联合报告”,明确规定,工商企业开业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税务局购买发票,公安局签发刻字证刊刻公章 、商业局进货;工商企业歇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向银行注销帐户和税务局缴销发票。为了加强银行帐户管理、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78年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工商企业登记事项报告书》和“加强银行帐户管理的联合通知”,1983年,对工商企业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清理整顿。
  日常监督检查 对工商企业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和歇业注销手续;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查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1980〜1981年,主要力量集中于工商企业的普查和全面登记工作,对日常的监督管理抓得不紧、不经常。出现一部分企业违章 经营问题。1982年,在普查的基础上,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入监督管理,保护合法,取缔违法,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年,在宣传贯彻《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各系统、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和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验证。查企业名称、公章 、招牌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地点、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是否与核准登记相符。经过验照查对,全市2431户企业中,有1363户需要补办变更登记手续。1984年对988户工商企业进行了检查,查出无证经营的98户;登记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5户;违反生产经营范围的153户;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方式的6户;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42户。在查处的企业中,批评教育的169户,勒令停办停业的2户,警告限期整顿的3户,冻结银行存款的2户,吊销营业执照的1户,处以罚款的132户。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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