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贸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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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6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集贸市场管理
分类号: F713.581
页数: 4
页码: 84-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建国以来集贸市场建设、集市贸易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

内容

集贸市场建设 1949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划定中华路戴家弄口以南、新运路地藏庵以东、半边街韦陀桥以北、沿河路八卦图至斗富弄口、珠山路标准钟周围分别为南市场、中市场、北市场、第一柴米菜市场、第二柴米菜市场。1953年,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0个。其中城区有戴家弄、樟树下弄沿河、黄家洲空地、牌楼里、斗富弄、十八桥6个集贸市场;农村有柳家湾、南安坦、南溪、石鼓、瑶里、臧湾、经公桥、里村、旧城、三龙、东埠、鹅湖、桃墅、储田桥14个墟镇。1957年,城区集贸市场调整后增至9个,即:里市渡、樟树弄沿河、斗富下弄、麻石弄、戴家弄、落马桥、周路口、三济楼、莲社路9处。1961年,农村墟镇发展到20个。“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被迫关闭。1976年以后,集贸市场陆续开放。1978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在戴家弄、斗富弄两处,建成木架油毛毡棚顶市场两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集贸市场建设全面启动。自1980年开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自筹资金,兴建市场。当年,兴建半永久性的设备较完善的农副产品市场一个,面积为2100平方米,新建农副产品露天市场两个,铺设水泥地面约4600平方米。1981年,东郊市场扩大露天场地3373平方米,总面积达4530平方米。市场设备趋于配套,有旅社、饮食店、猪圈、宰猪房,烧水灶台、厕所、公平秤、自来水、电灯等。同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中山北路北起樟树弄南至斗富弄口改为步行街,专设水果、小百货、小工业品市场,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沿河东路北起中渡口南至珠山大桥东头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同时,在各集贸市场普遍配置公平秤等服务设施。从而使市场秩序井然。市场上的脏、乱、差和拥挤现象大为改观。1981~1982年,用于市场建设和服务设施的投资金额达12万余元。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市政工程处投资10.54万元,铺设了戴家弄市场水泥路面3413.50平方米,斗富弄市场水泥路面230平方米。1984年用于市场建设投资金额为10.06万元。1985年投资57万元,重点建设斗富弄市场、火车站市场、长途汽车站市场,改造工人新村市场。当年,改造顶棚市场4个,总面积为3000平方米。至年底,全市有集贸市场21个,其中室内市场2个,顶棚市场6个,露天市场13个。
  集市贸易管理 1949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在城区划定5个市场,并规定进城交易的农民和市小商小贩,实行划行规市,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1953年,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0个,其中城区6个,农村14个。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有瓷器、农副土特产、日用杂货、小百货、布疋、柴炭、米谷、疏菜等50余种。1953年,贯彻中南区活跃初级市场六条措施,4月,市人民政府发布放宽市场管理相应的布告。1954年,集市贸易上市品种增加到80余种。
  1956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集市贸易)的指示,为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1957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自由市场必须是国家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并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范围作了适当调整,除一、二类物资有规定不准上市外。其余农副产品,鸡、鸭、鹅禽蛋、蔬菜、非集中产区的干鲜果、分散产区的水产品,一律允许在自由市场出售。1958年,在农村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管理方法统得多,管得死,集市贸易濒于中断。195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精神,10月,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物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资采购、外运和市场物价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改进了管理方法,放松了限制,集市贸易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1961年,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财税、粮食、商业等单位组织成立集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全市集市贸易工作。同年,全年集贸市场数由1953年的20个,增加到23个,其中城市3个、农村20个。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恢复到45~50种。全年参加集市交易进城的农民达9万多人次。其中郊区农民占23%;波阳农民占36%;万年农民占27%;其他邻县农民占14%。为便于进城农民购销,除在集市组织小农具、日用品供应外,并由国营商业设立贸易货栈,吞吐物资,调剂供求,平抑物价,办理代买代卖,代储、代运业务。为贯彻执行商品分类管理政策,加强集市贸易管理,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完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大胆放,认真管”的原则,具体做法是:农副产品集中上市旺季管严,淡季放宽;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严,三类物资管活,对某些主要三类物资,根据国家需要,在政策界限内,通过产销协商的形式,也可由国家进行收购。在集市贸易价格管理方面,对三类物资和自找原料生产的手工产品,逐步实行议价。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精神,市场管理部门,配合国、合企业,开展对私商的代替工作。通过国、合企业直接参加集市贸易的购销活动等方式,开展对私商的代替工作,全部被代替的有肉食行业,基本为国、合企业所代替的有饮食行业。以粮食为主要原料和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豆干、豆芽、禽蛋、瓜果、香烟等行业也开展了代替工作。市场阵地基本实现由社会主义商业所占领。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强烈冲击,1968年11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取缔个体经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阵地的通告”,取缔个体经营,取缔自由市场,严禁私自买卖。明令国营农林场、垦殖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城市居民所生产的农副产品,一律交给国家有关部门收购,不准到市内自行交换或销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开放集市贸易市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1979年,开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5个。至1981年,发展到13个。1982年,进一步开放瓷器集贸市场和小商品集贸市场。1983~1985年,通过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从人员、物资、市场秩序、物价、经营作风、查处违章行为六个方面,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具体做法是:(一)对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人员在集市贸易市场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正当购销活动,予以保护。对无证工商业户,无证游医,测字算命以及出售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的商品和人员,则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市场。(二)允许上市的物资主要是:(1)乡镇集体、农民和国家农林牧渔场的农副产品(除木材、烤烟、等内棉花和二类中药材外)在履行合同完成交售任务后,均可在城乡集市市场出售;(2)国营工业产品中属于国家允许自销部份,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属于国家不收购的部分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持主管部门证明,可以到集市市场出售。下列物品不准到集贸市场出售:汽油、柴油、废旧有色金属、文物、珠宝、金银制品、走私外货、粮票及各种票证,迷信品、违禁品、毒品、麻醉品、假药、劣药以及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的物品。(三)进入集市的人员和商品,必须到指定的地点经营,划行归市,不准任意摆设摊点和场外交易,有证个体户要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地点从事购销活动。(四)进入集市的商品允许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必要时经过批准,对某些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限定最高幅度价和最低幅度价。严禁在集市上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提级提价,欺骗消费者、明令进入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亮证经营,实行明码售货。(五)凡进入集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树立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新风尚,不准掺假使杂、短斤少两,不准使用不符合规格的度量衡器,不准欺行霸市。1985年,在集贸市场开展创建“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文明窗口”活动,组织各市场之间对口竞赛。(六)对违反国务院《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违章行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1985年,全市集贸市场发展到21个。其中农副产品市场10个,小商品市场3个,瓷器市场3个,水果市场2个,饮食市场2个,其他1个;集市上市品种达275个,比197〓年增加191个。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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