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6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市场管理
分类号: F713.581
页数: 11
页码: 80-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市场培育、经营商品管理、专业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管理、市场管理改革、违章经营查处。
关键词: 景德镇 市场管理 商品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市场培育
  解放前市场发育概况 清代,市域商品交换地点,除景德镇城区外,尚有桃墅镇、湖田市、湘湖市、塘下市、墩口市、流口市、臧湾市、界田市、勒功市。民国时期,市内商品交换场所,逐步相对集中于景德镇城区。至民国37年(1948年),仅城区就有初专业市场雏型的各类市场10多处。其中以柴、炭交易为主的有里市渡、中渡口两处;以粮、猪为主的有三闾庙、大弄口两处;以水果、鲜鱼交易为主的有戴家弄及沿河路一带;以木、竹交易为主的有里村、半边街两处;以蔬菜和农副土特产品交易为主的有十八桥、圣节巷、落马桥等处。还有明末清初形成的瓷器交易集中地——瓷器街。
  反投机稳定市场 解放初期,市内少数不法奸商仗其所占有的资本优势,肆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金融等市场,给新生的人民政权制造困难。据有关统计资料反映,1949年4月~1950年2月,先后掀起4次大涨价风。1952年2月,大米涨过1949年12月底前的343%,市价高于牌价9.18%,致使人民生活和人民币信誉受到严重影响。为打击不法奸商,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币信誉,1949年6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用金银,稳定市场秩序的通告》,明令市场禁止使用银元、黄金、铜板,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同时强调加强市场管理,及时掌握货币流通和物价情况,严厉打击不法奸商的投机破坏活动。为贯彻落实《通告》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协同粮食、商业部门,积极组织粮棉等物资上市,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一方面配合市人民银行,组织工作队,深入市域城乡,宣传人民币信用,检查金融市场,打击黑市活动。1950年3月,开始实行统一财政收入,统一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财经管理制度。至此,物价涨势得以遏制,市场亦趋稳定。
  整顿行栈行商 市内素有“商行卖瓷,牙纪引之”的传统交易方式。据1950年统计,市内共有牙纪行栈业179户,拥有资金总额74.98万元。其中瓷器行栈104户,共拥有资金36.73万元。鉴于牙纪行栈具有代客买卖,居间介绍,抽取佣金等经营特点,带有投机性、剥削性、垄断性,有碍于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改造旧市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过程中,开展整顿牙纪行栈工作。1951年,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公告,公布《景德镇市牙纪行栈营业登记管理规章》,对牙纪行栈业的登记审查、经营业务范围、收取佣金标准及违章经营查处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规章》规定,粮食、汽车、委托三个行业的行栈收取佣金标准分别为2%、4%,其余各牙纪行栈收取佣金标准不得超过6%。《规章》还规定,处理行栈交易规则,改进代理业务,废除陈规陋习。并责令牙纪行栈接受公安、税务部门监督,限制营业范围,实行集中交易,防止买空卖空。
  行商主要从事长途贩买贩卖。据1950年统计,全市共有行商1477户,拥有资金总额67.8万元。其中瓷器行商1412户,拥有资金66.2万元。为加强对行商的管理,1951年,贯彻中南区《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行商违反管理暂行罚则》,开展对全市行商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工作。凡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同时,明令禁止行商在同一市场既买进又卖出同一商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货物,直至依法裁处。
  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解放初期,市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为稳定市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950~1953年,市人民政府先后就加强市场管理及加强粮食、油盐、瓷器、花纱等专业市场管理,发布一系列《管理办法》。通过这些《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粮食、油盐、瓷器、花纱布等交易所。交易所建立后,积极配合各国营专业公司吞吐物资、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平抑市场物价,活跃城乡经济,促进了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发育。据统计,1952年底,全市城区共有国营批发公司和零售商店66个,并吸收消费者资金,组建消费合作社;农村共有供销社门市部、商店72个。当年,国营商业销售总额,比1950年增长291%,供销合作商业零售总额,比1952年增长161%。基本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第二节 经营商品管理
  商品分类管理 1957~1976年,市场管理逐步转向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购销任务。因此,市场管理工作,本着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严,三类物资开放的原则,对市场上经营的各类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凡国家统购统销的粮油(包括复制品)、棉花等一类物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无论集体多余或个人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凡国家计划收购的二类物资(即合同派购物资),按江西省规定,菸叶、黄麻、荸麻、甘蔗、茶叶、残牛、鸡鸭蛋、松脂、木材、茅竹、棕片、皮张、蚕茧、桐油、牛皮、土糖、土纸、夏布、柑桔、莲子、瓜子、香菇、干鲜鱼、蔬菜、主要中药材等,首先保证完成合同派购任务后,多余部分应持当地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或生产大队以上证明方可出售。其中,对木材、牛皮、猪鬃、棉纱等主要物资的市场管理,分别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江西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存山、存滩的木材进行登记,对正当木材贩运商及木材加工厂商核发木材购销证,1952年,共核发购销证362户,运销木材除查验运销证外,并检查木材销售发票,防止套购。2.对牛皮实行由国营收购部门统一收购,厂商所需加工制品的牛皮,按实际需要造册报市工商管理局核准限量配给,只准自用,不得转销。3.配合国营公司,对市场库存与上市棉纱进行调查摸底,进行盘点登记,对加工复制行业和棉纱用户、实行配购、只准自用。4.核发猪鬃准运执照,无照运销的猪鬃,授权邮政、税务、交通等部门拒绝邮寄、报税、托运、以使防止走私;上述一、二类物资以外的三类物资,允许自由出售,但某些主要品种,根据国家需要,当地商业部门可按政策,同生产队协商,鉴订合同进行收购。
  商品采购管理 外来采购人员,须持当地县(市)一级商业部门介绍信,到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许可,按指定品种和经营单位购买,不得在市场或农村产地进行直接收购、套购等买卖活动。严禁机关、团体、部队和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到农村采购物资;工业、手工业的厂商所需原材料,如属一、二类物资,应报批准,向指定的经营部门购买,市场上一时供应紧张的物资,不论单位或个人,未经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采购或外运。
  商品运销管理 凡外地各经营单位来市购运瓷器,须经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手续费,未经登记盖章一律不准出口。由市内运出的一、二类物资和大批三类物资,均须凭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和主营该项物资部门的运销单,方准运出,无证明者,水陆运输部门应拒绝承运。
  第三节 专业市场管理
  粮油市场管理 粮油系国家列为统购统销的一类物资。为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稳定粮油市场,确保人民生活的需要,1950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办法。明令严厉打击贩卖粮油的不法奸商。同年,成立中国粮食公司浮梁支公司,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粮油经营方针,做好粮食征购工作,统一粮食调度,保证军粮民粮供给,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在粮油统购统销年代,市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市粮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油统购统销的指示精神,明确规定,在粮油统购期间,不论集体或个人的粮油,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凡进入集市贸易的粮油,由国家粮食收购部门按统购价格收购。严禁买卖粮油票证,严禁以粮油或粮油票证交换物资,违者予以没收。坚决打击非法买卖粮油和粮油票证的投机倒把活动。凡集体或个人自食有余的粮油,只能卖给国家粮油收购部门,严禁投入市场或进行黑市交易。
  瓷器市场管理 据载,景德镇瓷器,自唐代就远销朝鲜、日本、欧洲。至元代,已销往世界各地。明末清初,市内逐步形成瓷器专业市场——瓷器街。当时,全国各地驻景瓷商共有8帮,并联合设立驻景瓷商八帮公所,代为本乡瓷商购销瓷器服务。民国时期,成立全国旅景瓷商联合会,后改为全国旅景瓷商公会。
  解放后,瓷器市场日益繁荣。为加强瓷器市场管理,1950年,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科主持成立景德镇市瓷器交易所,并公布《景德镇市瓷器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经营瓷器贩卖业行商,以及从事瓷器加工彩红上下洲店,领市人民政府营业许可证公私瓷厂、客商、行栈等,均得向交易所申请经营入所交易。1952年,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的六条措施,进一步打开瓷器销路。当年召开的全市第一届物资交流会,参观瓷器展览的达3万多人次。大会成交总额中,瓷器占50.89%。1957年,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单位或私人在景购运瓷器出市,须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手续费,凡未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查验盖章者,一律不准运瓷出市。
  1978年,景德镇市正式对外开放。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瓷器市场随之日益扩大。为搞好新形势下的市场管理,1982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先定点、后登记的市场管理办法,对个体瓷器商贩进行逐个登记。审查发证。至1985年底,全市共发展瓷器个体工商户326户,其中个体瓷器小作坊58户,个体瓷器商贩232户;从业人员584人,其中作坊155人,商贩455人;资金总额156.82万元,其中作坊62.17万元,商贩94.65万元;瓷器专业市场3个,经营瓷器600~700个品种。
  茶叶市场管理 浮梁盛产茶叶。唐代白居易《琵琶行》诗言,“前月浮梁买茶去”,可见当时浮梁茶叶市场颇具盛名。尤其是浮梁功夫红茶,更是名扬天下,民国4年(1915年),曾在巴拿马国际博览会上荣获金牌。解放后,景德镇市茶叶市场进一步发展。为加强茶叶市场管理,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市商业管理局《关于加强茶叶市场管理的联合请示报告》。1975年,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商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茶叶市场管理和生产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内各茶叶产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努力增产红茶,积极向国家多交售红茶。同时规定,茶叶属计划收购物资,各生产单位所产红茶、红毛茶,一律交售国家,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不得以茶易物,自行运销;没有生产任务的零星产茶单位,亦应持所产茶叶制成红毛茶,就地向茶叶收购站交售,不得自制绿茶、自订价格,自行出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产茶区和社员群众中擅自采购茶叶;凡违反茶叶购销政策和市场管理规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于从事茶叶投机倒把活动者,坚决予以打击。
  木竹市场管理 市内浮梁县盛产木、竹。为加强木、竹市场管理,保护木、竹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市人民委员会先后于1957年和1962年,公布《景行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市容的几项规定》,均按国家木竹管理政策,将木、竹列为二类物资,实行计划收购。尔后,市人民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革命委员,每次下文,明令严禁乱砍滥伐,严禁非法进行木竹交易。并持续开展打击套购木竹的投机活动。1973年3月,查获××县××公社××大队等11个单位,在市域乡村套购木材669.28立方米,分别给予平价收购、补税、罚款等处理。为配合市场管理,严格进出口物资检查,1978年,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土产、林业等部门联合成立景德镇市港口联合检查站。负责对水上各进出口船舶、木竹排筏进行检查,加强木竹(包括成品、半成品)柴炭市场管理。
  砂石市场管理 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对砂石的需求量日益增多。70年代中期,由于管理工作未能及时跟上,市内砂石市场一度出现混乱。有的私设地下包工队、地下工厂、雇工剥削;有的偷税漏税、行贿走私;有的任意抬价,牟取暴利;有的单位代开发票,非法收取“管理费”。为改变这种状,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建局、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砂石市场管理的联合请示报告》。嗣后,根据报告精神,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及市砂石厂联合成立景德镇市砂石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砂石生产与供销。同时加强砂石经营财务管理,实行全市砂石市场凭专用统一发票结算、付款,作为报销凭证。还配合加强砂石市场管理,打击投机活动,开展了对砂石生产队伍的整顿,在整顿中,经市砂石办公室,对全市砂石的生产人员进行审查,清退了砂石生产单位雇佣的外流人员和下放对象。
  运输市场管理 为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个部门《关于整顿和加强民间运输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短途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对市内运输市场作出4项规定:(1)凡市内从事装卸、搬运、起重等短途运输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短途运输业务必须贯彻“先国营、后集体,先专业、后副业”的管理原则,各副业队车辆和人员,不得争货源、争市场;(2)整顿清理短途运输市场。所有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发给许可证,其运输工具、车辆由短途运输部门发给营运牌照,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未经批准的无证人员和车辆,一律禁止进入运输市场;(3)短途运输费结算,实行全市短途运输专用统一发票,否则,不予结算、拒付营运费、不予报销,并责成税务、银行和各单位财务人员监督执行;(4)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其车辆运行、扣缴行车、牌照和罚款等处理。同时明令取缔地下运输,打击扰乱运输市场的投机活动。
  文物市场管理 1 979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文物商业市场管理,控制文物外流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家关于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强调一切出土文物、革命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不得进入商业文物市场;凡流散在市内的文物(包括瓷器、陶器、玉器、书卷、碑、贴、金、铝、铜、锡器,犀角、象牙、竹、木、刁削等),一律由市文物商店收购,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收购;未经市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明,一律不准私运出口。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予以制裁;对保护文物和检举贩卖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节 集贸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建设 1949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划定中华路戴家弄口以南、新运路地藏庵以东、半边街韦陀桥以北、沿河路八卦图至斗富弄口、珠山路标准钟周围分别为南市场、中市场、北市场、第一柴米菜市场、第二柴米菜市场。1953年,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0个。其中城区有戴家弄、樟树下弄沿河、黄家洲空地、牌楼里、斗富弄、十八桥6个集贸市场;农村有柳家湾、南安坦、南溪、石鼓、瑶里、臧湾、经公桥、里村、旧城、三龙、东埠、鹅湖、桃墅、储田桥14个墟镇。1957年,城区集贸市场调整后增至9个,即:里市渡、樟树弄沿河、斗富下弄、麻石弄、戴家弄、落马桥、周路口、三济楼、莲社路9处。1961年,农村墟镇发展到20个。“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被迫关闭。1976年以后,集贸市场陆续开放。1978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在戴家弄、斗富弄两处,建成木架油毛毡棚顶市场两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集贸市场建设全面启动。自1980年开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自筹资金,兴建市场。当年,兴建半永久性的设备较完善的农副产品市场一个,面积为2100平方米,新建农副产品露天市场两个,铺设水泥地面约4600平方米。1981年,东郊市场扩大露天场地3373平方米,总面积达4530平方米。市场设备趋于配套,有旅社、饮食店、猪圈、宰猪房,烧水灶台、厕所、公平秤、自来水、电灯等。同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中山北路北起樟树弄南至斗富弄口改为步行街,专设水果、小百货、小工业品市场,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沿河东路北起中渡口南至珠山大桥东头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同时,在各集贸市场普遍配置公平秤等服务设施。从而使市场秩序井然。市场上的脏、乱、差和拥挤现象大为改观。1981~1982年,用于市场建设和服务设施的投资金额达12万余元。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市政工程处投资10.54万元,铺设了戴家弄市场水泥路面3413.50平方米,斗富弄市场水泥路面230平方米。1984年用于市场建设投资金额为10.06万元。1985年投资57万元,重点建设斗富弄市场、火车站市场、长途汽车站市场,改造工人新村市场。当年,改造顶棚市场4个,总面积为3000平方米。至年底,全市有集贸市场21个,其中室内市场2个,顶棚市场6个,露天市场13个。
  集市贸易管理 1949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在城区划定5个市场,并规定进城交易的农民和市小商小贩,实行划行规市,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1953年,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0个,其中城区6个,农村14个。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有瓷器、农副土特产、日用杂货、小百货、布疋、柴炭、米谷、疏菜等50余种。1953年,贯彻中南区活跃初级市场六条措施,4月,市人民政府发布放宽市场管理相应的布告。1954年,集市贸易上市品种增加到80余种。
  1956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集市贸易)的指示,为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1957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自由市场必须是国家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并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范围作了适当调整,除一、二类物资有规定不准上市外。其余农副产品,鸡、鸭、鹅禽蛋、蔬菜、非集中产区的干鲜果、分散产区的水产品,一律允许在自由市场出售。1958年,在农村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管理方法统得多,管得死,集市贸易濒于中断。195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精神,10月,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物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资采购、外运和市场物价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改进了管理方法,放松了限制,集市贸易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1961年,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财税、粮食、商业等单位组织成立集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全市集市贸易工作。同年,全年集贸市场数由1953年的20个,增加到23个,其中城市3个、农村20个。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恢复到45~50种。全年参加集市交易进城的农民达9万多人次。其中郊区农民占23%;波阳农民占36%;万年农民占27%;其他邻县农民占14%。为便于进城农民购销,除在集市组织小农具、日用品供应外,并由国营商业设立贸易货栈,吞吐物资,调剂供求,平抑物价,办理代买代卖,代储、代运业务。为贯彻执行商品分类管理政策,加强集市贸易管理,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完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大胆放,认真管”的原则,具体做法是:农副产品集中上市旺季管严,淡季放宽;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严,三类物资管活,对某些主要三类物资,根据国家需要,在政策界限内,通过产销协商的形式,也可由国家进行收购。在集市贸易价格管理方面,对三类物资和自找原料生产的手工产品,逐步实行议价。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精神,市场管理部门,配合国、合企业,开展对私商的代替工作。通过国、合企业直接参加集市贸易的购销活动等方式,开展对私商的代替工作,全部被代替的有肉食行业,基本为国、合企业所代替的有饮食行业。以粮食为主要原料和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豆干、豆芽、禽蛋、瓜果、香烟等行业也开展了代替工作。市场阵地基本实现由社会主义商业所占领。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强烈冲击,1968年11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取缔个体经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阵地的通告”,取缔个体经营,取缔自由市场,严禁私自买卖。明令国营农林场、垦殖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城市居民所生产的农副产品,一律交给国家有关部门收购,不准到市内自行交换或销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开放集市贸易市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1979年,开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5个。至1981年,发展到13个。1982年,进一步开放瓷器集贸市场和小商品集贸市场。1983~1985年,通过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从人员、物资、市场秩序、物价、经营作风、查处违章行为六个方面,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具体做法是:(一)对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人员在集市贸易市场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正当购销活动,予以保护。对无证工商业户,无证游医,测字算命以及出售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的商品和人员,则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市场。(二)允许上市的物资主要是:(1)乡镇集体、农民和国家农林牧渔场的农副产品(除木材、烤烟、等内棉花和二类中药材外)在履行合同完成交售任务后,均可在城乡集市市场出售;(2)国营工业产品中属于国家允许自销部份,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属于国家不收购的部分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持主管部门证明,可以到集市市场出售。下列物品不准到集贸市场出售:汽油、柴油、废旧有色金属、文物、珠宝、金银制品、走私外货、粮票及各种票证,迷信品、违禁品、毒品、麻醉品、假药、劣药以及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的物品。(三)进入集市的人员和商品,必须到指定的地点经营,划行归市,不准任意摆设摊点和场外交易,有证个体户要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地点从事购销活动。(四)进入集市的商品允许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必要时经过批准,对某些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限定最高幅度价和最低幅度价。严禁在集市上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提级提价,欺骗消费者、明令进入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亮证经营,实行明码售货。(五)凡进入集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树立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新风尚,不准掺假使杂、短斤少两,不准使用不符合规格的度量衡器,不准欺行霸市。1985年,在集贸市场开展创建“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文明窗口”活动,组织各市场之间对口竞赛。(六)对违反国务院《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违章行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1985年,全市集贸市场发展到21个。其中农副产品市场10个,小商品市场3个,瓷器市场3个,水果市场2个,饮食市场2个,其他1个;集市上市品种达275个,比197〓年增加191个。
  第五节 市场管理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市场管理工作,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逐步转向与服务、疏导相结合,同时逐步放宽政策,以畅通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放宽对粮油、棉花、中药材、木材的购销管理。1982~1985年,市场管理贯彻执行中央4个一号文件之规定,实行:粮油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多渠道经营,在征购期间,可以边交售,边上市,边贩运出县出省;非棉产区没有交售任务的自产棉和产棉区完成任务后的剩余棉,允许上市和贩运;二类中药材,除国家全额收购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4种外,其他在履行药材部门合同后,允许多渠道经营。三类中药材全部开放、自由购销;木材,在严格执行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等外材、间伐材、困山材、自留材以及制成品允许上市,多渠道经营,凭乡政府证明可以出县、出省。
  放宽对工业品及其生产资料的购销管理。1981年开始,允许工业企业在下列范围内自销产品:(1)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超产的产品;(2)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3)试制的新产品;(4)商业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产品。1982年,对三类工业产品中的针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6类160种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定价,然后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商品范围,分批陆续开放。1985年,允许进入市场交换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有: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企业分成的产品、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企业计划外计划内允许自销产品,如钢材、生铁、煤炭、水泥、化肥以及机电产品等,允许多渠道经营。除大宗废旧有色金属、废旧钢材外,其他废旧物资,生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收购和进行加工。为了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同时规定,凡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单位的开办或开业,要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支持长途运输和长途贩运活动,从事长途运输和长途贩运专业户、联合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简核发营业执照和外采外运证。贩运活动不受地域、数量限制。支持贩运者、生产者、零售商贩产、运、销一条龙的购销活动。农村生产基层单位和个人贩运大牲畜,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打破地区封锁,撤除妨碍商品流通的关卡——检查站,对政策允许的贩运活动,正常的物资调剂,串换(包括工业企业需要的原燃料),过境的农副产品(包括允许贩运的工业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拦截、查扣、收费、罚款。允许农民或联户购买各种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务,并允许兼营贩运农副产品,但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贩运证明。对于手提、肩挑、自行车或少量农副产品贩运,可以不强调有照经营,但应服从到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在指定的市场出售。从事农副产品贩运,可以随季节的更迭,改换贩运品种;贩运农副产品进城,也可以从城镇贩运政策允许的工业品到农村销售。
  调整市场管理职能。改革开放以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着放开的搞活,该管的管住管好的精神,经过调整市场管理职能,确定着重进行三项管理:一是破坏国家购销计划的行为。1983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告》明文规定,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和工业品市场管理,对未完成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的工业品以及未完成计划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以确保计划的完成;二是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2年,对全市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度量衡器进行多次检查,查处短斤少两、掺假使杂、变相涨价等违反市场管理行为案件23起。1983年7月,取缔无证经营工商户477户、地下旅社26家。1985年,在卫生、税务、计量部门的配合下,先后进行4次市场大检查,没收不合格的衡器255件,处以罚款6239元,没收和销毁进口旧服装405件,瘟猪肉450余斤,处理冒牌商品、伪劣商品938件;三是管商品流通,积极支持国营商业广开流通渠道,扩大商品货源,开展计划经营。同时,积极为国营商业提供商品吞吐和购销活动的方便,支持国营商业搞活流通,使之发挥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节 违章经营查处
  解放初,重点是打击不法奸商,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1950年8月,在市城区三闾庙查获伪造银元案1起,抄出伪造银元的大小铜模机具180余件,并将案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53年,开始加强对私商和小商小贩违章经营的检查。当年,查处违章经营案99起。1955年,查处违章经营案涉及221户,占全市私商小商小贩总户数的9%。违章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压价收购,超出牌价出售;缩小规格,短斤少两;以次充优,以劣充优等。处理结果是:给予批评教育的174户;没收其所获暴利的29户;处以罚款的14户;处以长期停业的1户;法办的3户。1956年,违章经营的主要是非摊贩户。在当年查处的574件违章经营案中,有331件涉及非摊贩户,占案件总数的57.67%。1957年,查处贩运国家统购统销物资案533件,占当年查处违章经营案总数915件的58.25%。1961年,查处的违章经营案多达2307起,比1960年的1038起案件上升45%。其中:违章贩卖农副产品案1208起,占当年查处的违章经营案总数的52.36%;违章贩运与高价私售工业品案1003起,占43.47%。
  1962~1965年,通过整顿市场秩序,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等,加强市场管理,违章经营现象逐年减少,4年中,所查处的违章案依次为937起、867起、611起、479起。
  1966~1971年,市场管理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查处违章经营收效甚微。
  1972年8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保护正当交易,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布告》,明令取缔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和个体游医、严禁代开发票,牟取非法收入,严禁贩卖黄金、白银、粮票、布票等黑市活动。并对查处投机倒把分子作出明确规定。
  1976~1978年,共查处违章经营案1877起。其中获利万元以上的2起。查获的主要物资有:钢材、水泥、煤炭、柴油、木材、粮食、粮票、油脂油料、布票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新的历史环境中,为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经营秩序,1979~1985年,先后开展4次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斗争。
  第一次是1979~198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打击投机倒把的通知》,制定《关于检查处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三年中,共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案件2242件。其中一般违章案件1879件,投机倒把案件363件。查获投机倒把、走私的主要物资有黄金、白银、手表、收录机、电子计算机、古瓷、伪币等,暴利金额41万余元,没罚金额45.3877万元。在开展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中,针对单位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案件明显增多,内地的投机倒把分子和沿海的走私分子互相勾结,投机倒把活动转向走私文物、金银、贵重药材、外币、伪币等特点,把打击的重点集中于查处大案、要案、集团案和走私贩私活动,并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加强打击走私贩私和查辑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的政策法令,教育启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仅1981年便收到群众揭发检举信32件,查获各种走私贩私物资20余件,其中贵重药材一项便达347.25公斤。
  第二次是198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决定》,专门设立抓大案、要案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专案工作的领导。当年共查获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612件,其中投机倒把案109件,违章案503件,属大案要案69件,万元以上的案件11件,没罚款35.2921万元。重点打击了那些内外勾结倒卖重要物资,以权牟利,破坏国家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查获的案件主要特点是:破坏森林管理,倒卖木材的多,倒卖木材达247立方米;集体企业投机违法的多,集体企业投机倒把、走私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72%;地下包工的多,大案中包工、雇工剥削案达20件。投机倒把的手段是:行贿受贿,内外勾结,请吃请喝,钱物开路。
  第三次是1983年,全年共查处投机倒把违章案件292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52件,一般违章案件240件,投机倒把大案27件,没罚金额27.28万元。
  第四次是1984~1986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重点查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三年中,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880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94件;一般违章案件1686件;投机倒把大案125件。其中涉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机关、团体等案件共65件,占大案总数的57%。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