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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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5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77-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历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关键词: 景德镇 机构设置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景德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来已久。唐代官府在镇区设务、以管理贸易和税收。宋代在镇设监镇厅,并设窑丞1名,奉御旨督造瓷器。元代设立浮梁瓷局专管瓷器烧造。明清设御器厂(御窑厂),设督陶官管理瓷器生产。清宣统元年(1909)设商会,官署委托其管理、监督工商业和市场经济活动。民国3年(1914),国家颁布《商标注册规定》、规定商标注册由县知事管理。24年,浮梁县政府内设第三科、掌管工商等事务。26年,将第三科改为第四科,分管工商和农业。29年,将第四科改为建设科,其后增设社会科,分管工商业和市场管理工作。34年,社会科裁撤,建设科改为第四科,负责掌管工业、商业、农业、水利、合作,交通等工作,这一机构延续至景德镇、浮梁县解放。
  1949年5月30日,成立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并在市区南、北、中3个行政区人民政府内设工商助理员,具体承办、管辖区内工商管理事务。同年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市工商管理局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科,负责管理全市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1951年4月,市人民政府工商科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
  1953年3月,根据省编委会关于市以下不设局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又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同时,分别在一、二、三、四区人民政府内设工商股,受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双重领导,负责管理辖区内工商业户及登记发证;打击投机倒把;配合税务部门督促完成税收任务等。1956年2月,区工商股随同区建制一并撤销。同年6月,根据省财委通知规定:“过去工商科所管工业划出并入工业局业务范围。工商科改为商业科,专管商业……”。自此,市人民政府工商科改为商业科,专管商业和市场。1956年4月,市人民政府商业科改为景德镇市商业局,工商管理和市场管理工作,完全并入商业局。1957年2月,中共景德镇市委决定,市商业局改为市商业管理局。1958年3月,商业机构进行调整。撤消市级各专业公司,将市商业管理局改为市第一商业局,同时成立市第二商业局,实行行政企业合一的商业体制。第一商业局内设行政科,行使商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权力。同年5月,第一、二商业局、市供销合作社合并,恢复景德镇市商业管理局。1962年12月,市商业管理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业务领导,由市人民委员会委托市商业管理局代管,并由市商业管理局行政科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行使商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职权。
  1964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成立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两个科,并与市商业管理局合署办公,对内称商业管理局行政科,对外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工作是:(一)市场管理。(二)对私改造。(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四)商标管理。1965年,经市人委办公室(65)秘财字第8号文件批复同意,经公桥、蛟潭、新平、鹅湖、市郊等处设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但是,除蛟潭地区正式成立蛟潭工商行政管理所外,其他地区因故均未成立。
  1967~1971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撤销。
  1972年10月,根据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72)5号文件通知,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恢复,并从市商业管理局划出,独立行使职权,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受市革命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重领导。同时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革命委员会。增设商标合同科。为加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1979年,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城市建立景南、景北两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火车站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农村建立鹅湖、南安、三龙、蛟潭、经公桥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3年,进行基层机构调整,设昌江、火车站、黄泥头、鹅湖、蛟潭、经公桥、鲇鱼山、三龙等8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4年11月,全市农村设6个工商所,鹅湖、黄泥头、三龙、蛟潭、经公桥5个所不变,鲇鱼山工商所改为昌江工商所。农村工商所实行工商行政管理综合领导。城市设两个工商所,即城市市场管理工商所,个体经济管理工商所,将原有的车站工商所改为车站码头工商所,城市工商所实行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业化领导。
  随着形势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任务不断扩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研究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对个体工商业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计划,促进生产,活跃流通,繁荣经济。围绕这个基本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城乡市场秩序。(二)办理工商企业登记。(三)管理经济合同。(四)对商标进行管理。(五)管理广告。(六)管理个体经济,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七)打击投机倒把。(八)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违法活动,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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