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57
颗粒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志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9
页码: 75-113
摘要: 民国时期,域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浮梁县政府建设科主管。同时委托县商会办理工商有关事宜。1949年5月30日,成立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主管全市工商管理工作。同年10月,工商局改为工商科,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管理。1951年4月,工商科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后,机构多次并撤。1972年10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恢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机构,运用行政权力,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及地方法规,对全市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全市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经济检查、经济合同鉴证、调解和仲裁、商标核准注册,以及对广告的管理等工作,为保护工商企业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发展,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景德镇 工商 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景德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来已久。唐代官府在镇区设务、以管理贸易和税收。宋代在镇设监镇厅,并设窑丞1名,奉御旨督造瓷器。元代设立浮梁瓷局专管瓷器烧造。明清设御器厂(御窑厂),设督陶官管理瓷器生产。清宣统元年(1909)设商会,官署委托其管理、监督工商业和市场经济活动。民国3年(1914),国家颁布《商标注册规定》、规定商标注册由县知事管理。24年,浮梁县政府内设第三科、掌管工商等事务。26年,将第三科改为第四科,分管工商和农业。29年,将第四科改为建设科,其后增设社会科,分管工商业和市场管理工作。34年,社会科裁撤,建设科改为第四科,负责掌管工业、商业、农业、水利、合作,交通等工作,这一机构延续至景德镇、浮梁县解放。
  1949年5月30日,成立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并在市区南、北、中3个行政区人民政府内设工商助理员,具体承办、管辖区内工商管理事务。同年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市工商管理局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科,负责管理全市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1951年4月,市人民政府工商科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
  1953年3月,根据省编委会关于市以下不设局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又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同时,分别在一、二、三、四区人民政府内设工商股,受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双重领导,负责管理辖区内工商业户及登记发证;打击投机倒把;配合税务部门督促完成税收任务等。1956年2月,区工商股随同区建制一并撤销。同年6月,根据省财委通知规定:“过去工商科所管工业划出并入工业局业务范围。工商科改为商业科,专管商业……”。自此,市人民政府工商科改为商业科,专管商业和市场。1956年4月,市人民政府商业科改为景德镇市商业局,工商管理和市场管理工作,完全并入商业局。1957年2月,中共景德镇市委决定,市商业局改为市商业管理局。1958年3月,商业机构进行调整。撤消市级各专业公司,将市商业管理局改为市第一商业局,同时成立市第二商业局,实行行政企业合一的商业体制。第一商业局内设行政科,行使商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权力。同年5月,第一、二商业局、市供销合作社合并,恢复景德镇市商业管理局。1962年12月,市商业管理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业务领导,由市人民委员会委托市商业管理局代管,并由市商业管理局行政科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行使商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职权。
  1964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成立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两个科,并与市商业管理局合署办公,对内称商业管理局行政科,对外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工作是:(一)市场管理。(二)对私改造。(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四)商标管理。1965年,经市人委办公室(65)秘财字第8号文件批复同意,经公桥、蛟潭、新平、鹅湖、市郊等处设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但是,除蛟潭地区正式成立蛟潭工商行政管理所外,其他地区因故均未成立。
  1967~1971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撤销。
  1972年10月,根据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72)5号文件通知,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恢复,并从市商业管理局划出,独立行使职权,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受市革命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重领导。同时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革命委员会。增设商标合同科。为加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1979年,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城市建立景南、景北两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火车站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农村建立鹅湖、南安、三龙、蛟潭、经公桥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3年,进行基层机构调整,设昌江、火车站、黄泥头、鹅湖、蛟潭、经公桥、鲇鱼山、三龙等8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4年11月,全市农村设6个工商所,鹅湖、黄泥头、三龙、蛟潭、经公桥5个所不变,鲇鱼山工商所改为昌江工商所。农村工商所实行工商行政管理综合领导。城市设两个工商所,即城市市场管理工商所,个体经济管理工商所,将原有的车站工商所改为车站码头工商所,城市工商所实行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业化领导。
  随着形势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任务不断扩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研究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对个体工商业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计划,促进生产,活跃流通,繁荣经济。围绕这个基本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城乡市场秩序。(二)办理工商企业登记。(三)管理经济合同。(四)对商标进行管理。(五)管理广告。(六)管理个体经济,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七)打击投机倒把。(八)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违法活动,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节 群众组织
  景德镇市市场管理委员会 1951年12月7日,成立景德镇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工商管理局、税务局、合作社、国营贸易购销机构、工商联、瓷联及主要行业等单位推派代表组成,受市工商管理局领导。其主要工作是管理市场、稳定物价、取缔投机倒把活动。
  1958年10月,市场管理委员会与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列为市人民委员一个办事机构,委托市商业管理局代管。1962年12月,复分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物价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商业管理局代管。主要工作打击投机倒把、反对资本主义势力、整顿城乡市场秩序、活跃物资交流,以促进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巩固。
  1964年在城市各街道办事处和市郊各设5~7名义务协管员,协助报案和管理市场。在农村各人民公社、垦殖场普遍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6年,市场管理委员会机构被撤消。
  1972年8月31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原市场管理委员会改称为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
  1973年5月,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农村以人民公社、垦殖场为单位,恢复市场管理委员会,受社、场党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重领导,全市农村共重建22个市场管理委员会。
  1974年10月21日,中共市委常委讨论决定,对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与调整。1978年,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制改为领导小组。同年,群众专业机构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名称停止使用,改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1983年,市场管理委员会机构和业务范围完全并入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浮梁县商会 清宣统元年(1909)由景德镇各大商贾发起,经清廷农工商部批准成立景德镇商务总会。民国5年(1916)改称景德镇总商会。15年,总商会撤销,建立景德镇商民协会。20年,成立景德镇商会临时维持会和商会整理委员会。21年,两会统一成立景德镇商会。30年,改组为浮梁县商会。受浮梁县政府委托办理工商有关事宜。直至1949年4月,市域解放才告结束。
  市工商业联合会 1949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原浮梁县商会改组为市工商业联合会。嗣后,本着有利于陶瓷生产与其他工商业协调关系,改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繁荣的原则,将有关陶瓷生产工商业与其他各工商业划分为市陶瓷生产业联合会,市工商联合会。1952年5月,两会合并成立景德镇市工商业联合会,受市工商管理局领导;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则改为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市工商业联合会在协助人民政府,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瓷业生产,辅导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加强市场管理、进行工商业登记,以及督促完成税收任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其前身包括市摊贩委员会和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协会。景德镇市摊贩委员会成立于1953年3月,易名为景德镇市摊贩管理委员会,为市工商业联合会团体会员。1961年,改名景德镇市小商小贩联合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后未恢复;景德镇市手工业劳动者协会成立于1954年5月,下设陶瓷、木材加工、服装鞋帽、五金、白铁、棕棉、手工小作坊等5个分会。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停止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工商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83年10月7日,成立景德镇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到1986年,共建立9个基层分会,发展会员3459人。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开展活动,为火车站、汽车站、工人新村集市贸易市场解决水、电问题;与有关部门协调关系,解决个体户生产、经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等做了大量工作。
  市消费者协会 成立于1985年7月。协会由各人民团体、有关部门及各方面消费者代表组成。其宗旨是对市场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广大群众的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协会成立后,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处理消费者投诉做了大量工作。当年,受理群众投诉114件,处理112件,占总数的9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00元。
  市广告协会 1984年11月成立。其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的方针政策、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交流广告工作经验,开展广告咨询服务,培养广告专业人才,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培育
  解放前市场发育概况 清代,市域商品交换地点,除景德镇城区外,尚有桃墅镇、湖田市、湘湖市、塘下市、墩口市、流口市、臧湾市、界田市、勒功市。民国时期,市内商品交换场所,逐步相对集中于景德镇城区。至民国37年(1948年),仅城区就有初专业市场雏型的各类市场10多处。其中以柴、炭交易为主的有里市渡、中渡口两处;以粮、猪为主的有三闾庙、大弄口两处;以水果、鲜鱼交易为主的有戴家弄及沿河路一带;以木、竹交易为主的有里村、半边街两处;以蔬菜和农副土特产品交易为主的有十八桥、圣节巷、落马桥等处。还有明末清初形成的瓷器交易集中地——瓷器街。
  反投机稳定市场 解放初期,市内少数不法奸商仗其所占有的资本优势,肆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金融等市场,给新生的人民政权制造困难。据有关统计资料反映,1949年4月~1950年2月,先后掀起4次大涨价风。1952年2月,大米涨过1949年12月底前的343%,市价高于牌价9.18%,致使人民生活和人民币信誉受到严重影响。为打击不法奸商,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币信誉,1949年6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用金银,稳定市场秩序的通告》,明令市场禁止使用银元、黄金、铜板,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同时强调加强市场管理,及时掌握货币流通和物价情况,严厉打击不法奸商的投机破坏活动。为贯彻落实《通告》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协同粮食、商业部门,积极组织粮棉等物资上市,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一方面配合市人民银行,组织工作队,深入市域城乡,宣传人民币信用,检查金融市场,打击黑市活动。1950年3月,开始实行统一财政收入,统一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财经管理制度。至此,物价涨势得以遏制,市场亦趋稳定。
  整顿行栈行商 市内素有“商行卖瓷,牙纪引之”的传统交易方式。据1950年统计,市内共有牙纪行栈业179户,拥有资金总额74.98万元。其中瓷器行栈104户,共拥有资金36.73万元。鉴于牙纪行栈具有代客买卖,居间介绍,抽取佣金等经营特点,带有投机性、剥削性、垄断性,有碍于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改造旧市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过程中,开展整顿牙纪行栈工作。1951年,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公告,公布《景德镇市牙纪行栈营业登记管理规章》,对牙纪行栈业的登记审查、经营业务范围、收取佣金标准及违章经营查处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规章》规定,粮食、汽车、委托三个行业的行栈收取佣金标准分别为2%、4%,其余各牙纪行栈收取佣金标准不得超过6%。《规章》还规定,处理行栈交易规则,改进代理业务,废除陈规陋习。并责令牙纪行栈接受公安、税务部门监督,限制营业范围,实行集中交易,防止买空卖空。
  行商主要从事长途贩买贩卖。据1950年统计,全市共有行商1477户,拥有资金总额67.8万元。其中瓷器行商1412户,拥有资金66.2万元。为加强对行商的管理,1951年,贯彻中南区《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行商违反管理暂行罚则》,开展对全市行商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工作。凡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同时,明令禁止行商在同一市场既买进又卖出同一商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货物,直至依法裁处。
  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解放初期,市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为稳定市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950~1953年,市人民政府先后就加强市场管理及加强粮食、油盐、瓷器、花纱等专业市场管理,发布一系列《管理办法》。通过这些《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粮食、油盐、瓷器、花纱布等交易所。交易所建立后,积极配合各国营专业公司吞吐物资、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平抑市场物价,活跃城乡经济,促进了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发育。据统计,1952年底,全市城区共有国营批发公司和零售商店66个,并吸收消费者资金,组建消费合作社;农村共有供销社门市部、商店72个。当年,国营商业销售总额,比1950年增长291%,供销合作商业零售总额,比1952年增长161%。基本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第二节 经营商品管理
  商品分类管理 1957~1976年,市场管理逐步转向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购销任务。因此,市场管理工作,本着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严,三类物资开放的原则,对市场上经营的各类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凡国家统购统销的粮油(包括复制品)、棉花等一类物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无论集体多余或个人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凡国家计划收购的二类物资(即合同派购物资),按江西省规定,菸叶、黄麻、荸麻、甘蔗、茶叶、残牛、鸡鸭蛋、松脂、木材、茅竹、棕片、皮张、蚕茧、桐油、牛皮、土糖、土纸、夏布、柑桔、莲子、瓜子、香菇、干鲜鱼、蔬菜、主要中药材等,首先保证完成合同派购任务后,多余部分应持当地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或生产大队以上证明方可出售。其中,对木材、牛皮、猪鬃、棉纱等主要物资的市场管理,分别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江西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存山、存滩的木材进行登记,对正当木材贩运商及木材加工厂商核发木材购销证,1952年,共核发购销证362户,运销木材除查验运销证外,并检查木材销售发票,防止套购。2.对牛皮实行由国营收购部门统一收购,厂商所需加工制品的牛皮,按实际需要造册报市工商管理局核准限量配给,只准自用,不得转销。3.配合国营公司,对市场库存与上市棉纱进行调查摸底,进行盘点登记,对加工复制行业和棉纱用户、实行配购、只准自用。4.核发猪鬃准运执照,无照运销的猪鬃,授权邮政、税务、交通等部门拒绝邮寄、报税、托运、以使防止走私;上述一、二类物资以外的三类物资,允许自由出售,但某些主要品种,根据国家需要,当地商业部门可按政策,同生产队协商,鉴订合同进行收购。
  商品采购管理 外来采购人员,须持当地县(市)一级商业部门介绍信,到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许可,按指定品种和经营单位购买,不得在市场或农村产地进行直接收购、套购等买卖活动。严禁机关、团体、部队和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到农村采购物资;工业、手工业的厂商所需原材料,如属一、二类物资,应报批准,向指定的经营部门购买,市场上一时供应紧张的物资,不论单位或个人,未经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采购或外运。
  商品运销管理 凡外地各经营单位来市购运瓷器,须经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手续费,未经登记盖章一律不准出口。由市内运出的一、二类物资和大批三类物资,均须凭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和主营该项物资部门的运销单,方准运出,无证明者,水陆运输部门应拒绝承运。
  第三节 专业市场管理
  粮油市场管理 粮油系国家列为统购统销的一类物资。为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稳定粮油市场,确保人民生活的需要,1950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办法。明令严厉打击贩卖粮油的不法奸商。同年,成立中国粮食公司浮梁支公司,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粮油经营方针,做好粮食征购工作,统一粮食调度,保证军粮民粮供给,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在粮油统购统销年代,市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市粮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油统购统销的指示精神,明确规定,在粮油统购期间,不论集体或个人的粮油,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凡进入集市贸易的粮油,由国家粮食收购部门按统购价格收购。严禁买卖粮油票证,严禁以粮油或粮油票证交换物资,违者予以没收。坚决打击非法买卖粮油和粮油票证的投机倒把活动。凡集体或个人自食有余的粮油,只能卖给国家粮油收购部门,严禁投入市场或进行黑市交易。
  瓷器市场管理 据载,景德镇瓷器,自唐代就远销朝鲜、日本、欧洲。至元代,已销往世界各地。明末清初,市内逐步形成瓷器专业市场——瓷器街。当时,全国各地驻景瓷商共有8帮,并联合设立驻景瓷商八帮公所,代为本乡瓷商购销瓷器服务。民国时期,成立全国旅景瓷商联合会,后改为全国旅景瓷商公会。
  解放后,瓷器市场日益繁荣。为加强瓷器市场管理,1950年,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科主持成立景德镇市瓷器交易所,并公布《景德镇市瓷器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经营瓷器贩卖业行商,以及从事瓷器加工彩红上下洲店,领市人民政府营业许可证公私瓷厂、客商、行栈等,均得向交易所申请经营入所交易。1952年,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的六条措施,进一步打开瓷器销路。当年召开的全市第一届物资交流会,参观瓷器展览的达3万多人次。大会成交总额中,瓷器占50.89%。1957年,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单位或私人在景购运瓷器出市,须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手续费,凡未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查验盖章者,一律不准运瓷出市。
  1978年,景德镇市正式对外开放。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瓷器市场随之日益扩大。为搞好新形势下的市场管理,1982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先定点、后登记的市场管理办法,对个体瓷器商贩进行逐个登记。审查发证。至1985年底,全市共发展瓷器个体工商户326户,其中个体瓷器小作坊58户,个体瓷器商贩232户;从业人员584人,其中作坊155人,商贩455人;资金总额156.82万元,其中作坊62.17万元,商贩94.65万元;瓷器专业市场3个,经营瓷器600~700个品种。
  茶叶市场管理 浮梁盛产茶叶。唐代白居易《琵琶行》诗言,“前月浮梁买茶去”,可见当时浮梁茶叶市场颇具盛名。尤其是浮梁功夫红茶,更是名扬天下,民国4年(1915年),曾在巴拿马国际博览会上荣获金牌。解放后,景德镇市茶叶市场进一步发展。为加强茶叶市场管理,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市商业管理局《关于加强茶叶市场管理的联合请示报告》。1975年,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商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茶叶市场管理和生产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内各茶叶产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努力增产红茶,积极向国家多交售红茶。同时规定,茶叶属计划收购物资,各生产单位所产红茶、红毛茶,一律交售国家,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不得以茶易物,自行运销;没有生产任务的零星产茶单位,亦应持所产茶叶制成红毛茶,就地向茶叶收购站交售,不得自制绿茶、自订价格,自行出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产茶区和社员群众中擅自采购茶叶;凡违反茶叶购销政策和市场管理规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于从事茶叶投机倒把活动者,坚决予以打击。
  木竹市场管理 市内浮梁县盛产木、竹。为加强木、竹市场管理,保护木、竹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市人民委员会先后于1957年和1962年,公布《景行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市容的几项规定》,均按国家木竹管理政策,将木、竹列为二类物资,实行计划收购。尔后,市人民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革命委员,每次下文,明令严禁乱砍滥伐,严禁非法进行木竹交易。并持续开展打击套购木竹的投机活动。1973年3月,查获××县××公社××大队等11个单位,在市域乡村套购木材669.28立方米,分别给予平价收购、补税、罚款等处理。为配合市场管理,严格进出口物资检查,1978年,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土产、林业等部门联合成立景德镇市港口联合检查站。负责对水上各进出口船舶、木竹排筏进行检查,加强木竹(包括成品、半成品)柴炭市场管理。
  砂石市场管理 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对砂石的需求量日益增多。70年代中期,由于管理工作未能及时跟上,市内砂石市场一度出现混乱。有的私设地下包工队、地下工厂、雇工剥削;有的偷税漏税、行贿走私;有的任意抬价,牟取暴利;有的单位代开发票,非法收取“管理费”。为改变这种状,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建局、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砂石市场管理的联合请示报告》。嗣后,根据报告精神,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及市砂石厂联合成立景德镇市砂石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砂石生产与供销。同时加强砂石经营财务管理,实行全市砂石市场凭专用统一发票结算、付款,作为报销凭证。还配合加强砂石市场管理,打击投机活动,开展了对砂石生产队伍的整顿,在整顿中,经市砂石办公室,对全市砂石的生产人员进行审查,清退了砂石生产单位雇佣的外流人员和下放对象。
  运输市场管理 为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个部门《关于整顿和加强民间运输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短途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对市内运输市场作出4项规定:(1)凡市内从事装卸、搬运、起重等短途运输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短途运输业务必须贯彻“先国营、后集体,先专业、后副业”的管理原则,各副业队车辆和人员,不得争货源、争市场;(2)整顿清理短途运输市场。所有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发给许可证,其运输工具、车辆由短途运输部门发给营运牌照,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未经批准的无证人员和车辆,一律禁止进入运输市场;(3)短途运输费结算,实行全市短途运输专用统一发票,否则,不予结算、拒付营运费、不予报销,并责成税务、银行和各单位财务人员监督执行;(4)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其车辆运行、扣缴行车、牌照和罚款等处理。同时明令取缔地下运输,打击扰乱运输市场的投机活动。
  文物市场管理 1979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文物商业市场管理,控制文物外流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家关于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强调一切出土文物、革命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不得进入商业文物市场;凡流散在市内的文物(包括瓷器、陶器、玉器、书卷、碑、贴、金、铝、铜、锡器,犀角、象牙、竹、木、刁削等),一律由市文物商店收购,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收购;未经市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明,一律不准私运出口。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予以制裁;对保护文物和检举贩卖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节 集贸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建设 1949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划定中华路戴家弄口以南、新运路地藏庵以东、半边街韦陀桥以北、沿河路八卦图至斗富弄口、珠山路标准钟周围分别为南市场、中市场、北市场、第一柴米菜市场、第二柴米菜市场。1953年,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0个。其中城区有戴家弄、樟树下弄沿河、黄家洲空地、牌楼里、斗富弄、十八桥6个集贸市场;农村有柳家湾、南安坦、南溪、石鼓、瑶里、臧湾、经公桥、里村、旧城、三龙、东埠、鹅湖、桃墅、储田桥14个墟镇。1957年,城区集贸市场调整后增至9个,即:里市渡、樟树弄沿河、斗富下弄、麻石弄、戴家弄、落马桥、周路口、三济楼、莲社路9处。1961年,农村墟镇发展到20个。“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被迫关闭。1976年以后,集贸市场陆续开放。1978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在戴家弄、斗富弄两处,建成木架油毛毡棚顶市场两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集贸市场建设全面启动。自1980年开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自筹资金,兴建市场。当年,兴建半永久性的设备较完善的农副产品市场一个,面积为2100平方米,新建农副产品露天市场两个,铺设水泥地面约4600平方米。1981年,东郊市场扩大露天场地3373平方米,总面积达4530平方米。市场设备趋于配套,有旅社、饮食店、猪圈、宰猪房,烧水灶台、厕所、公平秤、自来水、电灯等。同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中山北路北起樟树弄南至斗富弄口改为步行街,专设水果、小百货、小工业品市场,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沿河东路北起中渡口南至珠山大桥东头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同时,在各集贸市场普遍配置公平秤等服务设施。从而使市场秩序井然。市场上的脏、乱、差和拥挤现象大为改观。1981~1982年,用于市场建设和服务设施的投资金额达12万余元。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市政工程处投资10.54万元,铺设了戴家弄市场水泥路面3413.50平方米,斗富弄市场水泥路面230平方米。1984年用于市场建设投资金额为10.06万元。1985年投资57万元,重点建设斗富弄市场、火车站市场、长途汽车站市场,改造工人新村市场。当年,改造顶棚市场4个,总面积为3000平方米。至年底,全市有集贸市场21个,其中室内市场2个,顶棚市场6个,露天市场13个。
  集市贸易管理 1949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在城区划定5个市场,并规定进城交易的农民和市小商小贩,实行划行规市,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1953年,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0个,其中城区6个,农村14个。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有瓷器、农副土特产、日用杂货、小百货、布疋、柴炭、米谷、疏菜等50余种。1953年,贯彻中南区活跃初级市场六条措施,4月,市人民政府发布放宽市场管理相应的布告。1954年,集市贸易上市品种增加到80余种。
  1956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集市贸易)的指示,为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1957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自由市场必须是国家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并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范围作了适当调整,除一、二类物资有规定不准上市外。其余农副产品,鸡、鸭、鹅禽蛋、蔬菜、非集中产区的干鲜果、分散产区的水产品,一律允许在自由市场出售。1958年,在农村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管理方法统得多,管得死,集市贸易濒于中断。195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精神,10月,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物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资采购、外运和市场物价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改进了管理方法,放松了限制,集市贸易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1961年,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财税、粮食、商业等单位组织成立集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全市集市贸易工作。同年,全年集贸市场数由1953年的20个,增加到23个,其中城市3个、农村20个。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恢复到45~50种。全年参加集市交易进城的农民达9万多人次。其中郊区农民占23%;波阳农民占36%;万年农民占27%;其他邻县农民占14%。为便于进城农民购销,除在集市组织小农具、日用品供应外,并由国营商业设立贸易货栈,吞吐物资,调剂供求,平抑物价,办理代买代卖,代储、代运业务。为贯彻执行商品分类管理政策,加强集市贸易管理,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完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大胆放,认真管”的原则,具体做法是:农副产品集中上市旺季管严,淡季放宽;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严,三类物资管活,对某些主要三类物资,根据国家需要,在政策界限内,通过产销协商的形式,也可由国家进行收购。在集市贸易价格管理方面,对三类物资和自找原料生产的手工产品,逐步实行议价。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精神,市场管理部门,配合国、合企业,开展对私商的代替工作。通过国、合企业直接参加集市贸易的购销活动等方式,开展对私商的代替工作,全部被代替的有肉食行业,基本为国、合企业所代替的有饮食行业。以粮食为主要原料和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豆干、豆芽、禽蛋、瓜果、香烟等行业也开展了代替工作。市场阵地基本实现由社会主义商业所占领。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强烈冲击,1968年11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取缔个体经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阵地的通告”,取缔个体经营,取缔自由市场,严禁私自买卖。明令国营农林场、垦殖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城市居民所生产的农副产品,一律交给国家有关部门收购,不准到市内自行交换或销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开放集市贸易市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1979年,开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5个。至1981年,发展到13个。1982年,进一步开放瓷器集贸市场和小商品集贸市场。1983~1985年,通过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从人员、物资、市场秩序、物价、经营作风、查处违章行为六个方面,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具体做法是:(一)对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人员在集市贸易市场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正当购销活动,予以保护。对无证工商业户,无证游医,测字算命以及出售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的商品和人员,则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市场。(二)允许上市的物资主要是:(1)乡镇集体、农民和国家农林牧渔场的农副产品(除木材、烤烟、等内棉花和二类中药材外)在履行合同完成交售任务后,均可在城乡集市市场出售;(2)国营工业产品中属于国家允许自销部份,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属于国家不收购的部分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持主管部门证明,可以到集市市场出售。下列物品不准到集贸市场出售:汽油、柴油、废旧有色金属、文物、珠宝、金银制品、走私外货、粮票及各种票证,迷信品、违禁品、毒品、麻醉品、假药、劣药以及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的物品。(三)进入集市的人员和商品,必须到指定的地点经营,划行归市,不准任意摆设摊点和场外交易,有证个体户要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地点从事购销活动。(四)进入集市的商品允许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必要时经过批准,对某些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限定最高幅度价和最低幅度价。严禁在集市上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提级提价,欺骗消费者、明令进入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亮证经营,实行明码售货。(五)凡进入集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树立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新风尚,不准掺假使杂、短斤少两,不准使用不符合规格的度量衡器,不准欺行霸市。1985年,在集贸市场开展创建“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文明窗口”活动,组织各市场之间对口竞赛。(六)对违反国务院《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违章行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1985年,全市集贸市场发展到21个。其中农副产品市场10个,小商品市场3个,瓷器市场3个,水果市场2个,饮食市场2个,其他1个;集市上市品种达275个,比197〓年增加191个。
  第五节 市场管理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市场管理工作,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逐步转向与服务、疏导相结合,同时逐步放宽政策,以畅通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放宽对粮油、棉花、中药材、木材的购销管理。1982~1985年,市场管理贯彻执行中央4个一号文件之规定,实行:粮油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多渠道经营,在征购期间,可以边交售,边上市,边贩运出县出省;非棉产区没有交售任务的自产棉和产棉区完成任务后的剩余棉,允许上市和贩运;二类中药材,除国家全额收购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4种外,其他在履行药材部门合同后,允许多渠道经营。三类中药材全部开放、自由购销;木材,在严格执行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等外材、间伐材、困山材、自留材以及制成品允许上市,多渠道经营,凭乡政府证明可以出县、出省。
  放宽对工业品及其生产资料的购销管理。1981年开始,允许工业企业在下列范围内自销产品:(1)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超产的产品;(2)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3)试制的新产品;(4)商业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产品。1982年,对三类工业产品中的针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6类160种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定价,然后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商品范围,分批陆续开放。1985年,允许进入市场交换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有: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企业分成的产品、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企业计划外计划内允许自销产品,如钢材、生铁、煤炭、水泥、化肥以及机电产品等,允许多渠道经营。除大宗废旧有色金属、废旧钢材外,其他废旧物资,生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收购和进行加工。为了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同时规定,凡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单位的开办或开业,要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支持长途运输和长途贩运活动,从事长途运输和长途贩运专业户、联合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简核发营业执照和外采外运证。贩运活动不受地域、数量限制。支持贩运者、生产者、零售商贩产、运、销一条龙的购销活动。农村生产基层单位和个人贩运大牲畜,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打破地区封锁,撤除妨碍商品流通的关卡——检查站,对政策允许的贩运活动,正常的物资调剂,串换(包括工业企业需要的原燃料),过境的农副产品(包括允许贩运的工业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拦截、查扣、收费、罚款。允许农民或联户购买各种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务,并允许兼营贩运农副产品,但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贩运证明。对于手提、肩挑、自行车或少量农副产品贩运,可以不强调有照经营,但应服从到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在指定的市场出售。从事农副产品贩运,可以随季节的更迭,改换贩运品种;贩运农副产品进城,也可以从城镇贩运政策允许的工业品到农村销售。
  调整市场管理职能。改革开放以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着放开的搞活,该管的管住管好的精神,经过调整市场管理职能,确定着重进行三项管理:一是破坏国家购销计划的行为。1983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告》明文规定,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和工业品市场管理,对未完成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的工业品以及未完成计划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以确保计划的完成;二是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2年,对全市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度量衡器进行多次检查,查处短斤少两、掺假使杂、变相涨价等违反市场管理行为案件23起。1983年7月,取缔无证经营工商户477户、地下旅社26家。1985年,在卫生、税务、计量部门的配合下,先后进行4次市场大检查,没收不合格的衡器255件,处以罚款6239元,没收和销毁进口旧服装405件,瘟猪肉450余斤,处理冒牌商品、伪劣商品938件;三是管商品流通,积极支持国营商业广开流通渠道,扩大商品货源,开展计划经营。同时,积极为国营商业提供商品吞吐和购销活动的方便,支持国营商业搞活流通,使之发挥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节 违章经营查处
  解放初,重点是打击不法奸商,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1950年8月,在市城区三闾庙查获伪造银元案1起,抄出伪造银元的大小铜模机具180余件,并将案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53年,开始加强对私商和小商小贩违章经营的检查。当年,查处违章经营案99起。1955年,查处违章经营案涉及221户,占全市私商小商小贩总户数的9%。违章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压价收购,超出牌价出售;缩小规格,短斤少两;以次充优,以劣充优等。处理结果是:给予批评教育的174户;没收其所获暴利的29户;处以罚款的14户;处以长期停业的1户;法办的3户。1956年,违章经营的主要是非摊贩户。在当年查处的574件违章经营案中,有331件涉及非摊贩户,占案件总数的57.67%。1957年,查处贩运国家统购统销物资案533件,占当年查处违章经营案总数915件的58.25%。1961年,查处的违章经营案多达2307起,比1960年的1038起案件上升45%。其中:违章贩卖农副产品案1208起,占当年查处的违章经营案总数的52.36%;违章贩运与高价私售工业品案1003起,占43.47%。
  1962~1965年,通过整顿市场秩序,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等,加强市场管理,违章经营现象逐年减少,4年中,所查处的违章案依次为937起、867起、611起、479起。
  1966~1971年,市场管理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查处违章经营收效甚微。
  1972年8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保护正当交易,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布告》,明令取缔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和个体游医、严禁代开发票,牟取非法收入,严禁贩卖黄金、白银、粮票、布票等黑市活动。并对查处投机倒把分子作出明确规定。
  1976~1978年,共查处违章经营案1877起。其中获利万元以上的2起。查获的主要物资有:钢材、水泥、煤炭、柴油、木材、粮食、粮票、油脂油料、布票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新的历史环境中,为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经营秩序,1979~1985年,先后开展4次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斗争。
  第一次是1979~198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打击投机倒把的通知》,制定《关于检查处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三年中,共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案件2242件。其中一般违章案件1879件,投机倒把案件363件。查获投机倒把、走私的主要物资有黄金、白银、手表、收录机、电子计算机、古瓷、伪币等,暴利金额41万余元,没罚金额45.3877万元。在开展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中,针对单位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案件明显增多,内地的投机倒把分子和沿海的走私分子互相勾结,投机倒把活动转向走私文物、金银、贵重药材、外币、伪币等特点,把打击的重点集中于查处大案、要案、集团案和走私贩私活动,并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加强打击走私贩私和查辑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的政策法令,教育启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仅1981年便收到群众揭发检举信32件,查获各种走私贩私物资20余件,其中贵重药材一项便达347.25公斤。
  第二次是198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决定》,专门设立抓大案、要案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专案工作的领导。当年共查获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612件,其中投机倒把案109件,违章案503件,属大案要案69件,万元以上的案件11件,没罚款35.2921万元。重点打击了那些内外勾结倒卖重要物资,以权牟利,破坏国家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查获的案件主要特点是:破坏森林管理,倒卖木材的多,倒卖木材达247立方米;集体企业投机违法的多,集体企业投机倒把、走私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72%;地下包工的多,大案中包工、雇工剥削案达20件。投机倒把的手段是:行贿受贿,内外勾结,请吃请喝,钱物开路。
  第三次是1983年,全年共查处投机倒把违章案件292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52件,一般违章案件240件,投机倒把大案27件,没罚金额27.28万元。
  第四次是1984~1986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重点查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三年中,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880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94件;一般违章案件1686件;投机倒把大案125件。其中涉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机关、团体等案件共65件,占大案总数的57%。
  第三章 工商企业管理
  第一节 私营工商业管理
  扶持恢复 解放初期,市人民政府在建立和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扶持政策,动员其开市营业,恢复生产,以利用其积极作用为恢复国民经济服务。同时限制其消极作用。据市工商局调查统计,当时全市烧瓷窑有103座(其中:柴窑81座、槎窑17座,阶级窑5座),到1949年6月底止,经动员复工的只有34座;全市共有坯厂1035处,(其中:园器636处,琢器399处),已复工的只有612处。针对这种情况,全市首届二次各届人民代表会议集中就恢复瓷业生产,动员窑户开工,救济失业工人,安定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会后,广泛宣传“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保护工商业等政策,并把工人组织起来进行教育。到1949年12月,全市私营工业恢复生产的窑厂有102座,生产工人2564人,坯厂1461处,生产工人5147人。商业开市营业的店面达371家,占总户数的75%。
  工厂复工后,市政府决定组建瓷土开采委员会,鼓励投资,开采瓷土资源;疏通瓷土运销渠道,整顿商业瓷土行陈规陋习,调整佣金等,使制瓷业的瓷土供应初步得到保证。同时,组建窑柴公司,组织动员干部分赴鄱阳、浮梁山区建点设立窑柴站,收购窑柴,解决燃料问题。并成立瓷业贸易公司和瓷器交易所,帮助扩大瓷器销路。对复工后生产资金有困难者,如工商业中的中、小户,由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扶植,1950年,全市给私营工商业贷款额达45万元。还由市政府工商科、劳动科、总工会出面解决窑、坯厂之间生产不平衡的矛盾,做到坯厂做出的瓷器有窑烧,窑厂烧窑不间断。至1950年底,全市私营瓷业恢复生产的达3070户(处),商业开市营业的达1348户(包括行商、摊贩)。瓷业生产得到恢复,市场也初步繁荣。
  调整关系 1950年3月,开始贯彻执行财经统一政策,市场物价日趋稳定。但却一度出现私营工商业产品滞销,公私关系、劳资关系紧张局面。针对这一状况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产销关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一)缩减部份国营商业网点,让出一部份市场给私商经营。各专业公司所属零售门市部和委托代销店,也主动逐步缩减,百货公司原有门市部两个,缩减为一个;粮食公司原有门市部29个,缩减为1个;国营景德镇商店原有代销店14个,缩减为3个。(二)调整批零差价,使私商有利可图。百货公司在调整前批发给私商的批零差价只有5%,调整后提高到8~15%。粮食公司在调整前仅4~5%,调整后提高到7%。国营景德镇商店油盐的批零差价均为5.5%,调整后,分别将油提高到7%,盐提高到12%。(三)改善交易措施,放宽尺度,方便成交。将粮食原场外交易限量为296市斤,放宽到500市斤;一般交易除重点抽查证件外,概不检查入场证;交易管理费也由原来3‰降低为1.5‰。(四)动员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户停产转业。通过市场调查,并结合各业体和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对一些不利于国计民生,而无发展前途,当前市场又不需要的行业,如商业方面的仅第一批被动员停业转向瓷业的原从事纸扎、神香、金银首饰等经营的就有78户。通过调整关系,新的市场开始建立,经济状况转向平衡,公私关系得到改善。1951年全市营业额比1950年上升85.5%,其中,私营工商业上升47.04%。
  重估财产 为防止私营工商业抽逃资金,动员将其帐外资金投入企业生产经营。1951年,开展对全市私营企业重估财产工作。当时,全市私营工商业6000余户中,共核定重估户909户,其中:瓷业411户、商业498户。重估前资金总额239万元,其中:瓷业147万元,商业92万元。重估后全市总增资额达368万元,增加153%,其中:瓷业增资234万元,增加159%,商业增资134万元,增加145%。通过重估财产工作,私营工商业有的主动申报,将抽逃资金转向企业扩大生产;有的主动将隐藏的金银外币、房屋财产、土地证券等全部拿出来投资。献出黄金共计530.52两,白银6068.58两,银元24594块,房屋1597幢,土地40536平方丈。
  五反斗争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商业采取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1952年1月11日,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临时会议决定,在全市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五反”运动。整个运动分为宣传动员、坦白检举、处理结案、复查4步进行。通过这场斗争,共查出不同程度的违法户3616户,占私营工商业总户数的59.81%,这些违法工商业户的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总金额达53.4万元。其中:行贿金额1.4万元,偷税漏税金额24万元,盗窃国家资财金额26万元,偷工减料金额1.9万元,盗窃国家经济情报金额1.7万元。通过“五反”运动,私营工商业经营作风为之一新,为加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
  景德镇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从1949年5月起,逐步采取经销、代销、批购、联营、加工订货、特约包销等形式,变资本主义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第二步是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人事安排等形式,再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基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
  初步改造 景德镇市对私营工商业初步改造的主要形式是:
  (1)专业代销:国营商业把商品委托私商代销、私商按规定的牌价出售,从国营领取代销手续费。私商的资本存入银行作为代销“保证金”,不得私自经营其他业务。企业挂国营代销店的牌子,专业代销主要是经营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1953年11月23日和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先后发布粮食、食油、棉布实行计划供应,计划收购的命令,凡专业经营这些商品的零售商所有存货,一律登记交国营公司收购,停止自营,改为国营代销店,每月按代销额领取代销手续费。1954年11月底止,全市有专业代销户10户,其中粮食9户,占全行户数的100%,从业人员24人;百货1户,占全行业户数的31.25%,从业人员7人。
  (2)一般代销:这种代销不同于专业代销,除代销国家计划供应商品的食油外,还可兼营食盐、煤油等。同样按国营规定的牌价出售商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向国营领取代销手续费。代销货款收入每日存入银行,定期拨付给国营货款和结算手续费。到1954年1 1月底止,全市共有一般代销户计油、盐业1 0户,占全业数的76.92%,从业人员28人。
  (3)合同批购经销:由国营和私商双方签订合同或由国营、私商、人民银行三家签订三角合同两种形式。全部商品固定向国营公司计划批购,按国家牌价出售商品,赚取合法的差额利润。以前的存货盘点造册,非国营经售商品,卖完为止,今后不得向自由市场进货;其签订三角合同者,每日销售货款通过银行专户划拨,银行除有权监督私商的资金运用情况外,并视其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贷款扶助,同时,国营对供应货源及品种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其中绸布业因为国家实行棉布计划供应,在业务方面必须凭证出售。到1954年11月底止全市共有批购、经销户57户,其中:绸布37户,(经销28户,从业人员147人;批购9户,从业人员23人),百货20户(经销13户,从业人员56人;批购7户,从业人员13人)。
  (4)协议批购:它不同于合同批购,一个是由私商直接和国营、银行签订合同;协议批购是通过工商联由同业公会集体向国营签订协议。因此,它的约束性较少,除受工商联及同业公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和按计划向国营进货并按国营牌价售货外,在国营一时缺货或货源不足情况下,可征得国营公司同意,到外地采购商品,同时要货计划可以于每月初提出增减的确实理由,予以进行修改,国营公司在供应货源上较一般的私商,给予优先照顾。到1954年11月底止,全市计有协议批购户28户,其中五金2户、从业人员5人;文具纸张3户、从业人员10人;南货4户,从业人员61人;卷烟6户,从业人员12人;药业6户,从业人员34人;陶瓷商业2户,从业人员7人;颜料业5户,从业人员17人。
  (5)特约包销:主要是陶瓷工业,共有两种包销形式:一种走直接包销,由国营公司直接与私营陶瓷企业签订包销合约,按照国营企业提出的产品规格、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明确规定,所生产的瓷器产品只准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商。产品经验收后,由国营公司直接通过银行拨款。在订约时,国营公司根据不同情况给私营瓷厂预付25-40%的定金,以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另一种是间接包销,因为有些瓷器产品需要加工,瓷器产品是通过国营公司调拨单,由陶瓷加工店加工后送国营公司仓库验收,瓷器货款由国营公司付给陶瓷加工店转付瓷厂,其不需要加工的瓷器仍由仓库验收后直接付款。在订约时不需付预定金。前者多为陶瓷行业的园器(灰可器、二白釉、脱胎等),后者多为琢器(粉定、大件、针匙、刁削等)。到1954年8月底止,陶瓷工业的特约包销户有761户,占全市陶瓷行业802户总数的94.89%,从业人员(包括工人)10436人。 (6)加工订货:1949年至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加工订货,是扶助私营工商业恢复生产的一项措施,自此以后,加工订货是作为改造资本主义工业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中级形式。到1953年止,全市计有粮食加工、织布、织袜、毛巾等行业纳入国家加工订货,总户数为82户,从业人员197人。
  自1953年起,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对私营工商业企业的利润分配,实行“四马分肥”,即:(一)国家所得税;(二)企业公积金;(三)职工福利奖金;(四)资本家股息红利。其中国家所得税必须得到保障。1954年,对全市资本主义商业进行分行业、分户的调查摸底。据调查资料反映,通过并店、改组、调整人员,改善经营业务、建立与健全企业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为使资本主义商业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公私合营 1955年,景德镇市有私营制瓷业666户,从业人员8548人,登记资金208万元,私营商业实有640户,从业人员1792人,登记资金总额119.4万元。
  景德镇市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由单个公私合营,发展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52年,对有公股公产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实行单个公私合营;第二阶段是1953~1955年,有计划地扩展公私合营,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三阶段是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
  单个企业公私合营:195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景耀电灯公司率先接受改造,转为公私合营企业。1951年,有粮食加工厂3户私营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到1952年底,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已发展到5户。
  组织联营:景德镇市的私营工商业中,占比重最大的是陶瓷工业。而制瓷坯厂和烧炼瓷器的窑厂各自独立,往往导致做坯与烧瓷两行之间产生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对私营瓷厂和部份商业、手工业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改造形式——组织联营。1951年,根据自主自愿的原则,经各私营厂、商申请,并经过充分酝酿、选择对象、预筹资金、成立筹备机构、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等步骤。最后经领导机关批准,在瓷业方面有755户私营瓷厂(匣厂),组建成建中、国光、裕民、大器、小器匣厂等5个联营瓷厂,共有资金13万元;商业方面有黄烟、五洋、石灰、针织、油盐等5个行业组织了8户联营厂、店,共有资金2.9万元。联营厂、店按其经营类型来划分,有联购联销,即统一采购原材料,统一向国营公司订立包销合同,如陶瓷、石灰行业等;有联购、联产、分销,即统一采购原材料,集中生产,分散各门市部销售,如黄烟业等;有联购联销,即通过合并商店、统一进货,统一销售,如商业方面的五洋业、油盐业等。1954年,又有私营制瓷业的112户,组织了光大、建成、黎明、裕华、民生、建民、利生等7个较大联营瓷厂,集中资金计50.6万元,职工1430人,私方从业人员467人。到1955年底,全市陶瓷行业中,共组织联营厂19个。
  通过并厂联营,集中资金、设备,改变了过去制瓷坯厂和烧炼窑厂分家脱节现象,使生产工序连接起来,既有利于生产、经营,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为公私合营创造了条件。
  扩展公私合营:1953年开始,根据“投入少量资金,进而改变生产关系,逐年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进而取得整个企业”的方针和“少而精”、稳步前进的原则,经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进行筹备班子等步骤,共扩展公私合营企业7户。1955年,陶瓷行业通过全行业的经济改组,调整企业结构,清估资产、人事安排等措施,分别在19个联营瓷厂的基础上,扩展公私合营瓷厂13户;在其他工业与制瓷有关的行业中,对中小型企业,根据规模小、分散等特点,采取全业安排,通盘筹划,改组与改造结合的方法,扩展公私合营。至年底,先后在颜料、瓷土、匣钵、制酱、铁工、石灰等6个行业中,扩展公私合营企业6户。
  全行业公私合营:1955年12月23日~29日,中共市委第二次代表会议传达了党中央、省委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指示。30~31日,市工商联召开执委扩大会,传达毛泽东主席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的讲话。嗣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委五人小组对资改造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掌握政策,人事安排,协调关系。1956年1月4~18日,由各工商业申请,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市33个行业的工商业689户,4633人,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还有摊贩1351户批准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浮梁县私营商业108户,私营饮食业102户,也同时批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从业人员266人。
  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后,首先进行了清产核资,根据对资产阶级的赎卖政策,对资本家参加公私合营的生产资料,进行清理估价,以确定私股股额,通过清产核资,全市共核定定股定息户91户,私股股金366.29万元,1956年10月底,共发放1~6月份股息8.983万元。公私合营后,有关厂、店进行了改组,调整了经济结构。
  瓷业方面。全市原有公私合营瓷厂12户,从业人员7184人,其中职工6580人。私营瓷厂6户,从业人员2198人,其中职工1736人。根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方针,1956年2月,将新批准的6户公私合营厂与原有12个公私合营厂,合并成为10个瓷厂。将分散的、落后的企业变为集中的全能生产厂,并对不够公私合营条件的小型厂分别并入合作社。
  其他工业方面。全市原有人民铁工厂、化工厂、匣钵厂、瓷土厂、竟成石灰厂等5户,从业人员747人,其中职工688人。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吸收了上海花纸厂全部资金和人员,合并为瓷用化工厂。其他4厂按原来结构未作变动。
  商业方面。全市原有22个行业,共有2040户,其中座商659户,摊贩1381户,共有从业人员3324人。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座商户中核定为定息户的有108户,其余不够公私合营条件的夫妻商店551户,改为经销、代销户,仍维持原来经营方式不变。摊贩户分别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粮食业代销店4户,屠宰业29户,直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粮食局和食品公司门市部。
  通过全行业公私合营、清产核资、定股定息、人事安排等形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变为社会主义经济。1966年,停止支付定息后,合私合营企业变为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
  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景德镇(属浮梁县管辖)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由浮梁县政府建设科(第四科)负责。经营粮食行、柴行、猪行、鱼行、代客买卖的商业行业需要县政府发给营业许可证,(民初时期称官帖)。由经营商号填写申请书,说明商号名称、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负责人姓名、商号地址等,经同业公会盖章 ,转报县政府主管科调查审核后发给许可证;粮商开业要填写“粮商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呈报浮梁田赋粮食管理处转报江西粮食管理处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
  民国24年(1935年)江西省陶业管理局成立后,陶瓷业的烧窑户,在建窑前要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建设科派技士测定窑位大小是否适合规定以后,发给建窑许可证,方可开工。
  一般工厂、商店开业、停业、歇业,无明令规定须经政府批准。但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凡是米店及瓷厂停、歇业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民国35~36年(1946~1947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营业牌照税法》和《使用牌照税法》,对工商企业通过征税方式进行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厂、商店申请,经商业公会转县政府,由财政科(后改由浮梁县税捐稽征处)核发。
  为了加强对工商业管理,浮梁县政府奉江西省政府命令,自民国33~34年(1944~1945年)浮梁县政府建设科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商业登记,登记范围为:除摊贩以外的商店、手工业、瓷业、行栈、旅店、面饭菜馆、运输业等。登记内容规定为:商号名称、负责人姓名、资本数额、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数,独资或合股等。共登记1200余户。
  1949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公布《景德镇市工商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市内工商业,均应依据暂行办法之规定申请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准营业,并受合法保护。1950年7月10~25日止,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全市私营工商企业进行全面审查登记发证。经审查登记的工商业户共有6350户,从业人数18911人,其中动力加工业9户,商业1405户,瓷业和手工业4930户,按经济性质划分,其中国营业企业7户,从业人数209人;公私合营4户,从业人数59人;私营企业6333户,从业人数18607人;合作社企业6户,从业人数36人。
  1952年,据市工商业管理局对全市工商企业普查,全市共有工商企业5289户,比1951年总户数减少了12.24%;工人总数为10245人,从业人员总数为6490人;私营企业经理及小业主为5301人。私营各行业年底的户数和职工数分别为:陶瓷生产业2050户,职工8046人;其他工业及手工业1678户,职工1194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及行商1561户,职工1005人。1953年,进行工商业登记。至年底,全市实际共登记的私营工商业共有5348户。各行业户数与职工总数分别为:陶瓷业2216户,职工7790人;其他工业和手工业1658户,职工1049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及行商1474户,职工971人。
  1956年,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归口领导管理和行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企业开、停、转、歇业由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决定,实行“谁归口领导管理,由谁登记发证”的原则,忽视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证的监督作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58年,在“大跃进”中,掀起全民办工业的高潮,企业盲目发展,大合大并,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改变企业经济性质,撤并网点,改变企业牌名。
  1963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配合计划主管部门,撤消计划外企业,调整企业经济性质,整顿企业牌名,核定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全市工商企业统一进行全面登记发证,落实经济调整政策,巩固调整成果。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人民委员会指定市商业管理局主管。6月15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商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请示报告”。9月13日,发出“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和印发景德镇企业登记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全市城乡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一律依法进行登记、审查、核发“工商企业登记证”。到1964年2月底止,共登记发证3841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中: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商企业为106户,公私合营企业92户,合作工商企业607户,在全面开展登记发证的同时,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商企业,处以停业的4户,不宜机关单位办的工商企业,移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归口领导管理的有5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一度中断,导致企业的开、关、并、转、迁和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控制。1973年,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3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审查发证。并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在市革委的统一领导下,各主管部门组成“景德镇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范围是,凡市域内的工业、手工业、陶瓷、交通运输、建筑、商业、饮食服务业。包括各种体制,各类隶属关系的城乡各工商企业。凡属应登经工商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市革命委员会核准,全市共核发工商企业证照679户,其中国营企业367户,集体企业312户。核发证照的工商企业条件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经营方向;服从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市场;生产和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需要和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服务等。不符合以上4条者,只登记不发证,或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
  1978年,贯彻省革委(78)35号文件和市革委(78)109号文件精神,开展对工商企业的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工作。重点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办企业。旨在端正企业经营方向,逐步建立正常的产销关系,使之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计划轧道。经清理整顿、登记、审核,至年底,全市共发营业许可证1148户(其中特种行业的营业许可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共同签发)。
  1979年,开始贯彻“开放、改革、搞活”的总方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着手从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发证速度方面进行改革,以解决企业“办照难”的问题。为此作出新的规定,凡新办企业,只要经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给予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同时放宽对企业的各种限制,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在企业使用名称上,以不重复为前提,工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不强求署明隶属关系经济成分,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挂两块招牌。对产品质量好,销路稳定或经营有方的城乡企业,允许挂市级招牌;企业经营范围上,允许国营、集体批零兼营;工业企业兴办的自销门市部,可以扩大经营企业外同类产品,经批准还兼营其他商品;修理服务行业,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包括外地人员、市内退休人员),其工资、奖金不予限制;在生产经营方式上,集体商业可以开展“代销、代购、代储、代运”业务,也可以批零兼营。零售商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批准也可以兼营批发业务。1981年,全市有工商企业2468户,其民全民所有制企业有835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633户;从业人员总数有13.4526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有61072人,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73454人。1982年,贯彻执行《登记管理条例》后,1985年,全市工商企业增至466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818户,从业人员8.46万人;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3851户,从业人员12.76万人。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在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总方针过程中,逐步转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支持企业从生产型转为生产经营型,开办自销门市部、批发部,自行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并主动办理开业登记审批手续。1984年底止,全市陶瓷生产企业开办的销售机构153户,不少企业还在广州、深圳、上海、武汉、南京、北京等大中城市开设销售点;支持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资金设备引进,搞好“外引内联”,提高自身素质。1984年,全市共与外商、外省、市科研单位达成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利润分成、技术转让、科研生产协作和设备引进联营、协作项目30余项,新办各种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合营企业100余家;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1984年,全市新开业的服务性企业有800多户。累计达3394户,比1979年的820户增加2574户,增长3.14倍。市区各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家庭劳动服务性企业,开办幼托、洗衣、饮食、旅店、修理、缝补等服务网点,既解决了部分待业人员就业问题,又方便了群众生活;通过企业登记管理,采取简化手续,变通政策等措施,对乡镇企业发展实行“十允许”:(1)允许乡镇企业的名称不冠以乡镇或隶属单位名称,合作企业可以免冠“合作”字样。企业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还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允许乡镇企业招聘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包括退休人员),其工资、奖金不予限制。(3)允许乡镇商业企业扩大经营或进行计划外的商品批量销售。(4)允许农民投资或入股兴办各种小型工厂。(5)允许乡镇企业进城办厂、开店或与国营、集体协作联合。(6)允许外地乡镇企业来景德镇联合办厂、开店,市内乡镇企业也可出市、出省联合经营。(7)允许区、乡、镇成立各种专业公司。(8)允许乡镇建筑队进城或外出承包,也可转包。(9)允许乡镇企业随时申请变更生产经营范围。(10)允许乡镇企业实行分散生产、联合购销。“四优先”:(1)对从事本地农业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先发照。(2)对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优先办理登记。(3)对农民集资、入股兴办的企业或农民联户经营的合作企业优先核准发照。(4)对到集镇开店办厂的优先登记发照。截止1984年年底止,全市乡镇企业共有1168户。比1976年底的458户增加710户,增长1.55倍。
  1972年,开始对外地来景德镇市的副业队、手工业队、建筑队(简称“三队”)实行登记管理。1973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手工业队和副业队的劳动力管理的指示》和中共景德镇市委《关于清理动员农村外流劳动力的决定》,压缩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人员1800余人。1981年7月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批准登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严格控制计划外基建,对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的审批手续重新作出规定:(1)凡基本建设工程,使用外来建工队、民工队的,统一由市建委审查安排,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临时登记手续。(2)生产、生活设施维修工程,使用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搞维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审批登记。火车站工商所按批准通知书进行管理和收费;设在农村国营、集体单位使用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的,限额在20人以内者,由各工商所管辖地区办理批准、登记、收费。超限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批登记。管理费统一在当地工商所缴纳,按其纯收入即工资部份20%计算收取。(3)来景德镇市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队”如难以计算纯收入的,可按其生产时间、人数、特点进行登记管理,每人每月收费三元,不满一月者,以每人每天收费一角的标准办事。(4)外来“三队”来市城乡从事经营活动,都要有县以上单位证明,市属农村“三队”要公社证明。根据“从严审查,适当控制,重点审批”的原则,1983年,全年共批准外来副业队人员4090人次;手工业队人员717人次。
  1976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种行业管理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当年,全市共有特种行业85户,其中:旅社7户、旧货委托、废品收购12户、照相3户、洗染1户、刊刻印刷2户、修理51户、公共娱乐场所9处。从事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703人。1978年1月10日,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特种行业整顿发证工作方案的联合通知”,对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发证工作。197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家联合发出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包括旅店、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开设。国营一时不能开设的可由集体开设。个人从事特种行业的要从严控制。对当地确有需要,本人又有专长而且是城镇正式户口人员,可以批准他们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经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未经核准登记发照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立帐户。1980年3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80)工商行字第08号文件,对全市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再次进行清理整顿、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同时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经营性管理,规定特种行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审查,并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工商、公安、商业、供销、二轻、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经常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济户籍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198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全市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进行普查。1981年,以普查资料为基础,全面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普查登记 1980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联合报告》,嗣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工业部门所属的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非工业部门所属的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一、二轻工业部门和其他工业部门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国防工业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民用工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工业企业等19个系统的699户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工业企业的“经济户口”。在普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工商企业开办条件,对一些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业进行了重点审查。查出无证经营的工业企业有32户,经批评教育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陆续发给营业执照。同年,根据国家建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施工企业普查和颁发营业执照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施工企业普查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市建委,继全市工业企业普查登记之后,对全市36个城镇以上施工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并对全市农村13个社队建筑队以及外地进入景德镇市的24个社队建筑队进行调查登记。普查和调查登记及省审批结果是:全市城镇以上的施工企业普查登记36户,经省审批准予登记的有32户,不予登记发证的有4户。在经审批准予登记的32个施工企业中,同意发营业执照的有14户,同意发一般民建维修执照的有15户,限期半年整顿同意发临时营业执照的2户,属事业单位已登记不发照的1户;按经济性质划分,属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7户,大集体施工企业9户,小集体施工企业16户。全市农村13个社队建筑队总人数为782人。外来的社队建筑队24户,其中经省、市建委批准来市施工的(不含市工商局批准的维修队伍及外省社队建筑队)建筑队总人数为3359人。
  1981年11~12月,对全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普查登记的范围是:(1)商业、供销、粮食系统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2)外贸、二轻、水产、医药、物资部门所属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3)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社队及其他部门办的国营、集体所有制商业;(4)工矿、农、林、牧、渔场(厂)及各部门办的自销门市部(包括试销展销门市部);(5)各部门所属的贸易货栈,信托服务部,供销经理部、物资服务部、交易所、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6)文化部门所属的影剧院;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各部门、各厂矿、各社场办的大型影剧院;(7)国营、地方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办的运输业和对外营业的装卸搬运业。通过全面普查,全市实际登记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企业总数为1332户,从业人员2.22万人,其中:商业907户(国营企业582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25户);饮食业151户(国营企业31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20户);服务业205户(国营企业为59户,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46户);交通运输业69户(国营企业14户,集体所有制企业55户)。
  建立企业档案 工商企业档案,包括3个组成部分。即:(1)一套基础档案,按独立核算单位一户一档。档案以企业登记申请书、职工花名册,上级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普查登记资料为基础,随时注入各项变更登记资料,年检报告书以及其他企业动态,按资料的先后顺序汇集成册,形成企业档案。(2)两套台帐,一套是全市工商企业基础情况登记表(总帐),主要系统地详细登记企业户数、人数、资金、产值、利润、经营方式、范围等情况;一套是企业发照流水帐、按行业、部门登记、每月统计一次,以掌握各类企业在一个月内的发展变化情况。(3)三种卡片。即《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卡片》,分系统设置,每户一张,记载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可连续使用10年;部门帐卡,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年终报表所列业务主管部门办,机关团体办等8个部门分行业编制,便于年终统计上报对口;企业卡片(即行业帐),按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外贸业、旅游业、手工业等10大行业编制。企业户卡是每个企业申请登记面貌的缩影,是为检查企业、向上级反映有关行业情况便于携带、使用、保管。
  另外,还建立了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企业违章情况处理登记表。
  企业档案利用 1982年,在企业填报《工商企业年终检查报告书》时,运用档案资料,对企业填报事项进行查验,对未填报的企业,通过查对,督促其尽快填报,从而使年终报告书回款率达到100%。同时经过验照,对企业变更登记1363户。其中: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67户,变更企业地址的43户,变更经营范围的67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1130户,补办营业执照的56户。注销关、停企业共345户。进一步掌握工商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情况,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展、调整工商企业提供了可靠数据和准确资料,也为工商企业统计汇总、合同鉴证、商标注册、市场管理、处理投机违法案件提供了有关资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监督检查
  换发照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于1962年、1963年、1965年和1967年,4次换发工商企业证照。其中:1962年的换证,是按归口领导进行的。1963年,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统一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65年,全市工商企业共换证1344户,其中:国营219户,公私合营103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022户,从业人员47127人。
  开、停、转、歇业及变更登记事项管理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保证工人不致因私营企业停业而失业,对私营工商业的停业实行严格控制。为制止私营企业停业,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3月22日,发布不得擅自停业的通告。1950年8月,陶瓷行业停业的达172户。采取控制措施后,至10月,停业的仅3户。1956年三大改造前,为制止私营企业盲目发展,对私营工商业开业采取“封闭”政策。十年建设时期,企业开、停、转、歇业管理,主要是强调服从国家计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采取支持发展,或加以限制的政策。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以来,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剂为辅”的方针,对工商企业开、停、转、歇业和变更登记事项,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使工商企业得到很大的发展,1981年,新开业的企业275户,1983年,增加到447户。1985年新开业的达1466户。
  日常把关登记管理 1964年10月17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支行“关于加强经常性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联合报告”,明确规定,工商企业开业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税务局购买发票,公安局签发刻字证刊刻公章 、商业局进货;工商企业歇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向银行注销帐户和税务局缴销发票。为了加强银行帐户管理、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78年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工商企业登记事项报告书》和“加强银行帐户管理的联合通知”,1983年,对工商企业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清理整顿。
  日常监督检查 对工商企业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和歇业注销手续;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查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1980〜1981年,主要力量集中于工商企业的普查和全面登记工作,对日常的监督管理抓得不紧、不经常。出现一部分企业违章 经营问题。1982年,在普查的基础上,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入监督管理,保护合法,取缔违法,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年,在宣传贯彻《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各系统、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和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验证。查企业名称、公章 、招牌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地点、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是否与核准登记相符。经过验照查对,全市2431户企业中,有1363户需要补办变更登记手续。1984年对988户工商企业进行了检查,查出无证经营的98户;登记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5户;违反生产经营范围的153户;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方式的6户;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42户。在查处的企业中,批评教育的169户,勒令停办停业的2户,警告限期整顿的3户,冻结银行存款的2户,吊销营业执照的1户,处以罚款的132户。
  第四章 个体经济管理
  第一节 个体工商业登记
  1949年,景德镇有个体工商业4045户。其中小商小贩683户(不包括肩贩),手工业(包括瓷业)3352户。
  1950年,开展对全市工商业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对象仅限于1949年已登记的工商业户。经登记,全市手工业领得证照的仍为3352户;个体商贩领得证照的有2404户。其中摊贩458户,肩贩1946户。
  1952年,开始对个体工商业采取适当发展的方针,对个体工商业的发证条件特别强调“必须是以经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者”。1953年,个体工商业发展到5774户,其中:小商小贩2307户,个体手工业3467户。同年,开始引导个体手工业走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逐步把他们组成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和生产小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商小贩,则通过经销、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等形式,加强国营经济对他们的领导,引导他们向合作化方向发展。1954年上半年,根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全市共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44个,其中:生产小组19个,社(组)员4121人。尚末组织起来的个体手工业者有10069人,占全市个体手工业总人数的70.96%。1955年,全市有个体工商业2255户,其中:小商小贩1694户,手工业561户。瓷业改造户数是2224户,计11175人。
  1956年,一批批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分别加入手工业合作社(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全市手工业者参加合作化组织的共有4141户,计14790人,共组成生产社(组)44个,社(组)员人数14459人,其中:生产社39个,社员14403人;生产小组5个,组员56人。全市小商小贩参加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有650户,计1150人,共组织合作商店55个,计535人;组织合作小组54个,计615人。至年底,全市城市和农村的个体手工业只剩下个体工商业984户,其中:小商小贩423户,手工业561户。
  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把一批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过渡”到国营企业,1959年1月,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市有木器、五金、篾器等25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为木制、轻工机械、竹篾等11家国营工厂和美术,雕塑等4家大集体工厂。1960年、1961年,全市1541户小商小贩中,有376人过渡到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
  1961年下半年,开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中央有关政策,调整农村政策和手工业方面的所有制,整顿财贸队伍。恢复农村农副业生产和手工业合作社、个体手工业,把国营、供销合作社退出一部份原小商小贩重新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或者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到年底止,商业方面恢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合作商店49个,合作小组25个,比调整前增加65个。除百货合作商店是由公私合营企业划出来的以外,其他都是以大化小,重新调整核算形式的,全市共增设门市部133个,流通服务网点107个,共调整安排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1215人(其中由公私合营企业调整出来的50人)占原小商小贩总数的86.35%。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会召开,根据这次会议强调的“狠抓阶级斗争”的精神,开展整顿农村社队商业,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等,个体工商业又开始下降。1965年,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确定对小商小贩采取紧缩政策后,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数又进一步减少,根据缩小合作商店经营比重的原则,除对合作商店的经营商品进行调整外,相应地对合作商店设置的网点也作了调整。在主要街道闹市,工矿区和车站码头,收回合作商店设立的网点7个,个体工商业由1964年的2236户,减少为948户,其中:小商小贩384户,手工业564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个体经济被限制,大批个体工商业被取缔。1968年,全市下放农村劳动的个体工商业者达4463人,到1975年,全市个体工商业减少为433户。造成了市场产品大量减少,商业和服务网点严重不足。197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的指示精神,但因受到某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恢复个体工商业工作仍然停滞不前。这期间,全市个本工商业只有127户。
  1980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经请示市革命委员会后,作出规定:(一)放宽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范围。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和有经营能力的社会闲散人员,均可从事个体工商业。在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而且其原福利待遇不变,被国营、集体除名的人,有正式户口,本人有悔改表现并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二)放宽个体工商业的组织形式,并经核准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允许按照5种组织形式进行生产经营:1人独立生产或经营;1人领照,全家生产或经营;按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学徒生产或经营;个人或家庭租赁国营或集体小型企业生产或经营;个体劳动者联合生产或经营。(三)放宽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方式,为搞活经济,充分发挥个体工商业面广、分散、灵活、方便群众的优势,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方式可以来料加工;自(包括家庭)产自销;自购自销;批量销售、零售;经销代销;代购、代储、代运;摆摊设点、流动服务;当年,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527户。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后,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81~1982年,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共1428户。
  1983年,贯彻中共十二大和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坚持适当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层层落实个体经济的各项政策,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共2162户,从业人员2747人,其中安置待业人员943人。
  1984年,贯彻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市工商业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对个体经济的政策,出现了不少个体联营户。专门发出(84)第67号文件,支持改革,搞活流通。并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工商业联户办厂:允许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从事客货运输;对个人集资从事本地区资源开发的,优先给予发照,并可以边兴办、边开业。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专业户、重点户,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所在地工商所优先及时办理,并免收1年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精神.当年,全市城乡发展个体联营55户,共有417人从业人员参加联户或合作经营。
  1985年,个体工商业发展的重点是第三产业,全年新发展个体工商业2389户,其中第三产业占总数的45.6%。饮食业、百货业超过群众消费水平,出现过剩的问题,因此在发展上着重给予控制。至年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业3281户,从业人员4070人,按行业划分:在户数中,手工业有303户(其中:陶瓷作坊42户),交通运输业221户,商业1564户,饮食业567户,服务业382户,修理业203户,其他行业41户。
  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194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整理摊贩暂行办法》、《管理摊贩暂行办法》的布告,首次对摊贩的登记发证,按指定的地点营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查处等都作出条例性规定,(1)各业摊贩必须向工商科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证,如无营业证者,不准营业,有歇业转业者,应缴销原证。(2)凡领有营业证之摊贩,须在指定地点营业,并随带营业证以便查验。营业证不得转让假借或涂改,违者处罚。(3)凡摊贩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由公安局依据情节 之轻重给予下列之处分:1、警告;2、定期停业营业;3、处以所纳之营业税一倍至五倍之罚金;4、缴销营业证勒令停业。
  1950年,对全市个体摊贩进行登记发证,为便于管理,对登记发证之摊贩按市场排列,5~10人为单位进行编组,民主选举产生组长1人,负责本组内部事务。同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南区《城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内实际情况制订了《景德镇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全市摊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953年8月,公布《景德镇市违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惩罚规则》,专门对违犯管理的摊贩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公布《景德镇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对摊贩的管理,对摊贩登记(开、停、转、歇业)、秩序、价格、经营范围,经营作风的管理以及对违反管理的摊贩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以法律的条款形式暂行固定下来。这个时期,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主要是管秩序,按指定的地点营业;管理证照,凭许可证经营;管价格,按规定价格,明码标价出售商品。
  1956年以后,各行各业实行归口领导,个体手工业、个体商贩分别划归市手工业管理局和市商业局管理。1963年5月30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景德镇市个体手工业管理暂行办法》。10月31日,颁布《景德镇市个体商贩管理暂行办法》。自此,个体工商业的领导管理,均由归口单位负责。
  1962~1965年,进行清理整顿无证经营。4年中,共核发临时营业许可证263户,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本着“取缔、安排、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给予取缔、劝止经营、安排返乡或回单位、就业、救济等处理。其间,1963年清出无证个体经营1530户,除符合发证条件的957户发给营业许可证外,对不符合条件的无证户,取缔87户,经过说服教育劝止经营的有155户,联系有关部门安置就业的有30人,建议民政部门安排救济的有8人。
  1968年11月4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取缔个体经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阵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个体商贩、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药业以及其他一切个体经营,不论有证无证,一律取缔”。结果是,原有证经营者被公开取缔,却冒出了一批隐蔽的无证经营,反而造成市场混乱。
  1975年5月24日,市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商贩,无证手工业的工作意见”的批复》。1985年4月20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处理无证经营户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请示报告》。1975~1979年,先后对市场上出现的无证经营进行4次清理整顿。在1975年的清理工作中,发证的政策界限是:有城市正式户口粮油关系;一贯从事手工业生产、修理服务或商贩经营的(指1965年核准登记的);目前生活确实困难、必须依靠手工业、商贩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以及本人具有经营能力或生产技术并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从事法律许可范围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生产经营行业,品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为市场需要的。凡具备以上4条者,经审核批准,可以发给临时登记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发证,并禁止生产经营:没有城镇正式户口和粮油关系;在职职工、在校学生、擅自离职、离厂、商店人员(包括干部职工家属),下放对象以及已经下放倒流回市人员;合伙经营,雇工剥削,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者;从事粮食、棉花、油料加工贩卖以及特种行业经营的。当年,全市共清出无证经营429人,其中:无证商贩202人;无证手工业180人。按类型划分,这些无证经营者,一贯从事个体经营的有91人,倒流回市有123人,职工家属77人,居民113人,在职在校职工、学生17人、离职、退休工人4人、其他4人。
  1979年以后,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首先是在个体工商业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爱国守法、公平交易;热爱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教育形式主要采用:开展“十法一例”教育,普及法律基本知识;推行《景德镇市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规范》和《十要十不准》的行为规范;开展“创个体文明户”和“循环红旗”竞赛活动等。同时加强登记管理,对申请登记的工商户业主姓名、是否有职业,从业人员是否有职业,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地点,资金数额等,经逐项审查后,认定符合政策规定,才发给营业执照,批准开业。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取缔无证商贩的通告》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缔无证商贩477户,地下旅店26户。个体工商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地点、方式及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的,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为加强监督管理,1985年,首次进行对全市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共查验个体工商户证照3289户,计从业人员4070人。在加强经营作风管理方面,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外,还针对某些个体工商户掺假使杂,短斤少两,以次充优,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问题,采取经常与突击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加强检查监督。并合同税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共检查城乡个体工商业1269户,查出279户违犯工商管理法规和偷漏国家税收。对农村工商户的管理,一是实行权力下放,凡是农村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工商所,就地发证,就地安排,就地管理;二是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乡(场)为单位,建立个体工商户组,并推选组长,管理本组事务。
  第五章 商标广告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管理主要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标注册 商品的生产、制造者需要专用商标,依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当时,景德镇市仅在瓷器底款上使用厂名记号,没有开展商标统一注册。
  1960年5月26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均应填写申请书,附商标图案,统一向市商业局办理登记申请注册手续。《通知》还对商标变更、遗失、毁损有关事宜。以及对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作了明确规定。
  1965年1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批准公布《景德镇市商标管理暂行办法》,并发出“关于开展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要求全市陶瓷工业、工业、手工业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能够使用商标的,应全面进行商标注册;对不能使用商标的产品,必须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刊明厂名、记号。并规定凡应使用商标、厂名而没有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投入市场,商业部门不予收购。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转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1965〜1966年,共收到4个企业的8个工业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经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1966年4月,国务院批准内销产品商标改由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注册,景德镇市准备开始执行。同年11月14日又通知停办。
  197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商标合同管理科,为加强商标管理,促使各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申请注册。1977年,对商业、工业、二轻系统等有关企业的商标使用、设计、印刷情况,进行调查。共调查使用商标企业28个,其中:商业7个、工业9个、轻工12个;调查产品145种,其中:工业及手工业产品79种,商业产品66种。调查结果表明,产品中属于使用商标的85种,使用厂名记号的37种,尚末使用商标和厂名记号的23种。
  1979年3月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商标清理和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各企业的已注册商标,末注册商标以及尚未使用商标的产品逐个进行登记。5月2日,发出“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对商品使用商标的范围,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以及商标文字、图形、设计等作出具体规定。11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恢复全菌商标统一注册,并规定:凡是应当使用商标的商品都必须使用商标;凡使用商标都必须注册。其时,景德镇市已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并报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同意,强调各企业要主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否则,产品不准出厂,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1979〜1981年,全市报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132个,占全市社会产品的47%。1981年,全市新设计产品商标7个,产品包装装潢10个。
  1982年8月,国家公布《商标法》,恢复自愿注册(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商标的产品外)。1983年3月,国务院发布《商标法实施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商品竞争的出现,企业重视商标作用,自愿申请商标注册的日益增多。1982~1985年,全市共申报商标注册93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55个。
  专用权保护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的目的,企业逐步重视商标专用权,商标纠纷日益增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企业即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1980~1985年,全市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1起,其中1985年查处违反《商标法》案件12起。通过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打击了利用商标投机牟利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注册商标产品信誉,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设计印刷管理 1965年6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景德镇市商标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印刷、制版厂及其他承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印制证明才能承接业务。生产企业委托报社、电影院、美术服务部、刊登、放映、绘制商标广告的,必须交验商标注册证,否则不予受理”,但许多印刷企业及广告承制单位,未能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违章印刷和不按规定制作商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市场上商品商标、装潢带来了极大的混乱。
  1977年8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商标设计、印刷、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景德镇市的商标设计,有41种是由上海、浙江等地承担,占商标的48.2%;自行设计的有26种,占商标的30.6%;国家外贸出口公司统一设计的有18种,占商标的21.2%。商标、厂名记号的印刷,有55种是由上海等地印刷,占商标的45.4%;市新华印刷厂等自行印制的有49种,占商标的40.3%;国家外贸出口公司统一印制的有18种,占商标的14%。其中多数商标系企业自行设计,未经主管部门审查,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承制商标单位也不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核准证明承接印制任务,属“自由商标”。 1979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印制及其装潢宣传品,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商标及其装潢宣传品印制证》到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印刷企业接受印制商标及其装潢宣传品时,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印制证》,方可印制。
  198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这一《规定》,重申印制单位在承印注册商标时,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托印单位的“商标印制证”,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证商标印制质量,指定市商标、广告印刷厂、新华印刷厂为商标、广告印刷定点单位,非指定定点印刷单位,一律不准承接商标、广告印刷业务。
  1984年,成立市业余商标设计小组,为企业提供商标设计技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聘请5名有商标设计的专长人员,为企业提供商标设计“样本”,每次一标多样,凭企业挑选。1984~1985年,市业余商标设计小组所设计的商标及包装装潢,被企业选中采用100余件。
  质量监督 商标法规定,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有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给予查处及撤销注册商标。
  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市标准局联合成立质量检查组,开始对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陶瓷产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组采取全面检查,重点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漏检率超过40%的单位,初次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若经复查尚未改正,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是年,对国营、区、社办企业80多家产品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其中9家企业严重违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处理。
  为加强注册商标产品质量管理,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企业申报商标时,认真审查企业填写的产品质量规格表,产品质量规格表中规定填写技术标准类型(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除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外,还必须经标准部门审查,并通过市质量检查部门按所填写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食品类除上述部门审查检验外,还必须经卫生部门的检查,各项指标达到标准,才准予商标申报。
  1984年,检查组对全市150多个陶瓷生产单位进入流通领域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对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质量较差的乡镇、街道瓷厂进行重点复查,另外,对不注册的产品质量也开展了监督检查。全年在卫生、标准部门配合下,先后进行5次大检查,并通过报纸、电台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委、市标准局在创优质保名牌的活动中,积极参加各项优质产品预检。根据国家优质产品条例精神,对每次参加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评选,都进行认真细致的预检。在检查中坚持优质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有正式批准的技术标准,才能进入评优产品。从而把商标纳入了各级技术质量管理内容范围,进一步掌握了全市评优产品资料,逐步建立和健全优质产品档案。1979~1985年,全市注册商标的产品,人民瓷厂生产的长青牌青花梧桐餐具于1984年荣获民主德国菜比锡国际博览会金质奖;荣获国家金质奖的有7个,其中瓷器产品5个;有17个荣获国家银质奖,其中瓷器产品7个;有26个荣获部级优质奖,其中瓷器产品23个,有两个商标荣获国家行政管理局“荣誉商标”称号。
  第二节 广告管理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牌或张贴广告,均属广告管理。
  1955年7月11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以文字、图画、电影、广播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之各种广告,概由市人民委员会商业科管理之;凡张布广告,均应向商业科申请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其不属招待营业性之广告,免费登记。同时对广告的种类和管理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景德镇市广告主要有特许广告、电影广告、临时广告、传单广告等9种类型。
  1959年5月,为迎接建国十周年,商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和商品陈列的通知,并召开广告会议,制定“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服务”的“四为”方针,提出“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四性一格”的广告要求。
  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方针后,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生产增加,市场活跃,广告事业随之相应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户外广告被“红海洋”式的政治标语所代替,社会上除影剧院广告宣传8个样板戏外,其余广告概被取消。
  1982年,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广告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广告条例》和《实施细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2年9月,发出“关于加强广告、播放、刊登、印刷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切专营、兼营或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均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兼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广告业务。1984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管理报告的通知”,对全市户外广告作出具体规定。同年,发布《加强广告管理的通告》,基本制止未经批准到处张贴广告的混乱现象。1984年,全市广告专营公司发展到2家,兼营4家,还有广告印刷厂2家;全市建立张贴广告栏32块,统一规划路牌广告设施400多平方米,竖立路牌广告15块;全市共有广告业务人员29人,美工人员27人,制作和管理人员21人,为了反映景德镇瓷器特色,并在火车站、人民广场等处设置大型的醒目商品宣传广告牌。
  第六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鉴证
  合同,以前叫契约,也叫协议。民国时期,景德镇盛行的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书面契约,主要用于买卖土地房屋等;二是以实物为标记的契约,如瓷业户老板,购买窑柴行的窑柴,成交达成协议后,即将瓷渣饼一破两块,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形成一种特殊的契约。
  
  1950年,国家颁布公私合营企业间关于加工订货合同管理办法。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合同形式,实行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在瓷业方面,陶瓷销售公司同私营制瓷厂商普遍推行的特约包销合同。直至1956年全行业公私营后自然消失。
  1979年,开始恢复经济合同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地推行经济合同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各级生产单位工商之间、农商之间、商商之间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首先以陶瓷行业为重点,在瓷业生产厂和商业收购站推行合同制,然后扩大到生猪、茶叶、香菇等农产品收购合同;并在蛟潭公社开展生猪、禽蛋的合同鉴证管理。当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合同有181份,金额1700万元;1980年,鉴证的各类合同上升为1322份,鉴证金额达7855万元,到1981年底,经鉴证的各类经济合同累计数为2948份,鉴证合同累计总金额26493万元。其中工商合同1069份,金额16464万元,占工业总产值29%,占购销计划42%;农商合同756份,金额637万元;商商合同631份,金额8414万元;其他合同492份,金额948万元。全市工商企业(包括部分社场)中有542家,推行合同制。合同内容涉及内销陶瓷、电子工业、机械工业、二轻工业和主要农副产品(茶叶、香菇、柴炭)等231个品种。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之后,经济合同的管理范围扩大到不同行业之间的各类经济合同。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生产、流通、消费、科研等各方面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尤其是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除必须的行政措施外,大量的要靠推行经济合同制来进行。在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的方针指引下,所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合同协调关系已经普遍。当年,全市城乡(除外销瓷外)全面推行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全年鉴证合同共有4786份,其中农副产品购销合同386份,建筑合同242份。鉴证合同总金额已达1933万元,1983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5842份,鉴证金额24946万元,1979~1985年,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近2万份,鉴证总金额为10.45亿元。
  为防止“霸王合同”、“扯皮合同”,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质量,制止利用经济合同从中渔利,进行投机违法活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鉴证职责中,本着把问题处理在合同签订之前的原则,实行签证合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的供方是否属于鉴证机关的所在地;合同条文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要求,文字是否准确,含义是否清楚;合同的标物如属国家统购统销,计划分配或派购的产品,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经济责任是否明确;双方的代表资格是否合适,签订合同的代表人,应该是企业指定的负责人。对大宗的合同,一般在订货会上现场鉴证;小批量的合同则上门鉴证;零量合同,而且又没有问题,企业主动来要求鉴证,做到随到随办理,一切从方便企业出发。在鉴证手续上,一般是坚持调查在前,鉴证在后;重要合同(如金额较大或进口物资)经调查呈报(科)局长批准后再鉴证。同时要求,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供方有生产能力,合同内容条款清楚,责任明确,在具体鉴证工作中把好商品是否对头;数量是否符合生产能力;价格是否符合政策;交货时间是否可能;付款方式是否可以;运输方式是否能做到;交货地点是否明确。不准搞假合同;不准买空卖空;不准转卖合同转包渔利。通过审查鉴?,合同履行率大大提高。1979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181份合同兑现178份,履约率为99.1%,1985年,鉴证合同3420份,履行份数为3415份,履约率达99.85%。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以工业为主,商业为辅,把侧重点放在供方,促使工业企业按国家计划和合同任务组织安排生产,做到全面履约。在工业方面,又以陶瓷工业为重点,为了促进陶瓷工业、商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全面兑现,1982年,在有关部门有密切配合下,对全市12家国营瓷厂,19家大集体企业和国营商业的产、供、销合同进行了历时45天的大检查,发现有少数瓷厂在品种上,特别是工艺要求高和利润薄的产品,迟迟不安排生产,有的想扯皮,甚至打算不履行合同。通过检查,经反复协商,各有关瓷厂重新调整劳动力,组织安排生产,做到措施具体,任务落实,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保证了国家计划和合同任务的全面和超额完成。
  1985年,贯彻江西省经济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的通知》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经济委员会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全市工商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竞赛活动。经评比,有17家企业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二节 调解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适应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的需要,1984年2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基本走上正轨。1979~1986年,共调解合同纠纷174起,金额641.43万元;仲裁案件4起,金额37万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投机违法活动案件7起,没罚金额18585元。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处理合同纠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对每一起案件,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弄清是非,分清责任,以政策、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或仲裁。对于纠纷面比较广,案情比较大的,会同市经委、财办及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研究解决方法。从而使企业不断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执行合同的自觉性,有效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