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分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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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4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分工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54-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解放前至1964年对于物价管理的分工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价格 管理分工

内容

解放前,商品价格由同业公会协商,评议确定后分别执行。同时接受政府干预。抗日战争期间,浮梁县政府通令健全和加强同业公会组织,进行平抑物价工作。民国36年(1947)4月,浮梁县政府训令抄发《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和《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意欲加强物价控制,但无成数,限价流于形式。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物价管理实行高度集中,坚持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对工农业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性收费标准,采取重要的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管理;比较重要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一般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管理。
  1955年6月,开始贯彻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制定的《国营商牌价掌管分工制度》,市物价部门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掌握市管商品零售价和批复价起点。
  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体制的几项规定》,其中规定:工业品中的棉纱、棉布、呢绒、食糖、食盐、煤炭、食油等关系人民生活和市场物价稳定较为重大的商品,以及其他由国外进口的商品,由中央统一规定各主要市场的价格;农产品价格,第一类(国家收购)农产品和第二类(国家统一收购)农产品价格,由中央召开和省(市)联席会议共同议定;第三类农产品价格,由各省县(市)党委和人民委员会规定。
  1959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在《关于物价管理分工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我会管理除中央和省括定管理以外的商品。这些商品是:瓷器(日用瓷、工业用瓷、化学、建筑、卫生、医药、纺织等用瓷)、金水、花纸、颜料、各种矿石、瓷土、耐火砖、原煤、木炭、木柴、窑柴、电力、自来水、砖瓦、石灰、水泥、匣钵、瓷箱、酒、樟油、茶油、糠油、枇麻油、樟脑油粉、棕片、各种机械以及各种地方工业(包括手工业、民办工业)和各种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以及包装费等”。
  同年6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转发省物委通知,明确规定:人民公社不能自行制订和调整价格;人民公社社办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报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公社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一律要按国家牌价执行。
  1964年9月,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市各有关部门除负责督促检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人民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商品价格和各种差价外,并负责管理下列价格:
  1.省管以外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2.省管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省管以外的地方工业(手工业)主要产(商)品厂、销价格。
  4.省管以外的航运、短运运输价格。
  5.省管以外的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以及服务性的收费标准。
  6.饮食业的主要品种价格和毛利率。
  7.受省委托或其他必须由全市统一管理和统一安排的价格。
  同时规定:上列各项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属于全面性或影响较大的,由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个别品种的安排和调整,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已有原则规定,而需要具体安排的价格,由各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报市物价委员会备查。为便于具体操作,市人民委员会专门就价格管理分工印发通知,并附《价格管理目录》。
  修改目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地方不能随意变动。如果地方认为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先由省主管局和有关地区提出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984年10月13日,市物价局作出规定:没有统、派购任务和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经营部门可以在不高于集市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定价。三类农副产品中比较紧缺且涉及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可由主营单位邀请有关经营部门商定议购、议销价格幅度。必要时由市、县物价局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其它三类及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国计民生的骨干商品、专卖商品、国家财政补贴的商品和高税利商品,定量供应的粮、油、豆制品、猪肉,供应回民的牛、羊肉、蛋、食盐、食糖、酱油,市区蔬菜主要品种,四特酒、市大曲酒、卷烟、生活用煤(煤炭、煤饼、煤球)、火柴、石油、棉絮、肥皂、15~40W普通灯泡、机制卫生纸、内销日用瓷、手表、计划内化肥、农药等。主营部门和兼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除上述品种以外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其零售价格,以现行牌价的中准价,实行上下浮动。具体浮动的品种范围和幅度,省管品种按省规定,省管以外品种,由市、县商业局决定,报物价局备案。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和浮动幅度内,允许同一市场、同一商品,售价不同,以鼓励竞争。销售季节性较强的日用工业品,可实行季节差价。三类日用工业全部放开,由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决定销售价格。家禽、鲜鱼、瓜果等鲜活商品不再规定牌价,允许生产或经营部门在不高于集市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定价。饮食业的主要品种,其厂、销价格由市、县物价局审定。其余品种实行最高毛利率限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也可以由企业根据规定的毛利率和利润水平自定。允许企业下浮。综合毛利率分两类控制:市区公和圃、森泰楼控制在38%以下,其他在34%以内。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品种之间实行分类毛利率定价,大众菜控制在25~30%之间,一般掌握在34%左右,高级名菜、名点控制在40%以下。工业品出厂价格,凡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包括砖瓦、水泥、瓷砖等建筑材料),按规定价格执行。在完成国家收购、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后,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以在现行价格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自定。出口瓷超计划生产一、二级产品,由工贸主管部门协商定价。出口瓷副次品处理价由企业自定。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优、省优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者外,可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分别在15%、10%和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由企业掌握。协作物资作价管理的重点是,严格控制转手加价。
  1985年2月,开始开展物价信息咨询服务,市物价局和全国17个省、市的163市、县物价部门建立横向信息联系,和市内36个工商企业建立常年信息联络户,全年编印《价格信息》22期,计6160份。物价工作由管理型逐步向管理服务型转化。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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