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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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3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5
页码: 53-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1909年以来物价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景德镇市管理机构、管理分工、监督检查等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价格 物价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宣统一年(1909年),成立景德镇商务总会。民国21年(1932年)改称景德镇商。其时,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商务总会、商会代管。
  民国24年(1935年)7月,浮梁县政府设有一、二、三科,物价管理工作由一科兼理。29年1月,县政府增设社会科,掌管救济、限价等工作。32年5月,成立浮梁县物价管制委员会。34年7月,社会科裁撤,其所管事务划归民政科管理,直至35年7月恢复。
  解放后,1949年5月,成立景德镇市工商局,10月,改为人民市政府工商科。1951年4月,复改为工商局,负责管理物价。1952年,由市财政经济委员会主管物价工作。1955年,市人民委员会财粮贸办公室负责管理物价。1956年5月,财粮办撤销后,由市计划委员会主管物价。1957年9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物价事务。1958年12月,市物价委员会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合并为景德镇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57年12月,成立浮梁县物价委员会,1959年3月,与市合署办公,直至1960年9月浮梁县建制撤销。1963年2月,市场、物价分设机构,恢复市物价管理委员会,专管物价。“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管理工作受到冲击,一度瘫痪。1968年7月,由市革委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财贸组代管原物委工作。1969年7月,成立市革委抓促部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管理市场、物价。1972年10月,市革委经济计划委员会分管物价,具体工作由计划组办理。1973年10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委员会,负责物价综合平衡工作,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1978年3月,为加强物价委员会工作,由编制8人增至12人,内设秘书科、物价科,撤销办公室。1983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改为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物价工作。编制增至20人。内设秘书、工业品价格、物价检查、综合物价4个科。1984年8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检查所,与局物价检查科合署办公。下设昌江、珠山、鹅湖、蛟潭4个区检查所。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除政府部门设置物价局外,市直有关局(司)均设置物价科,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1953年,市粮食局配备一名兼职物价员。1954年,江西省景德镇陶瓷销售公司设置物价科,配备物价员8人。(1985年,更名为商情物价科),1983年,市商业局、市供销社、省陶瓷工业公司、省陶瓷出口公司、市外贸局、电子工业局、房管局、自来水公司、汽车配件公司以及商局所属专业公司等均设置物价科,或配备专职兼职物价人员。据1985年底统计,全市共有物价人员327名,其中专职物价员128人。
  第二节 管理分工
  解放前,商品价格由同业公会协商,评议确定后分别执行。同时接受政府干预。抗日战争期间,浮梁县政府通令健全和加强同业公会组织,进行平抑物价工作。民国36年(1947)4月,浮梁县政府训令抄发《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和《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意欲加强物价控制,但无成数,限价流于形式。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物价管理实行高度集中,坚持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对工农业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性收费标准,采取重要的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管理;比较重要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一般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管理。
  1955年6月,开始贯彻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制定的《国营商牌价掌管分工制度》,市物价部门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掌握市管商品零售价和批复价起点。
  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体制的几项规定》,其中规定:工业品中的棉纱、棉布、呢绒、食糖、食盐、煤炭、食油等关系人民生活和市场物价稳定较为重大的商品,以及其他由国外进口的商品,由中央统一规定各主要市场的价格;农产品价格,第一类(国家收购)农产品和第二类(国家统一收购)农产品价格,由中央召开和省(市)联席会议共同议定;第三类农产品价格,由各省县(市)党委和人民委员会规定。
  1959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在《关于物价管理分工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我会管理除中央和省括定管理以外的商品。这些商品是:瓷器(日用瓷、工业用瓷、化学、建筑、卫生、医药、纺织等用瓷)、金水、花纸、颜料、各种矿石、瓷土、耐火砖、原煤、木炭、木柴、窑柴、电力、自来水、砖瓦、石灰、水泥、匣钵、瓷箱、酒、樟油、茶油、糠油、枇麻油、樟脑油粉、棕片、各种机械以及各种地方工业(包括手工业、民办工业)和各种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以及包装费等”。
  同年6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转发省物委通知,明确规定:人民公社不能自行制订和调整价格;人民公社社办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报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公社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一律要按国家牌价执行。
  1964年9月,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市各有关部门除负责督促检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人民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商品价格和各种差价外,并负责管理下列价格:
  1.省管以外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2.省管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省管以外的地方工业(手工业)主要产(商)品厂、销价格。
  4.省管以外的航运、短运运输价格。
  5.省管以外的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以及服务性的收费标准。
  6.饮食业的主要品种价格和毛利率。
  7.受省委托或其他必须由全市统一管理和统一安排的价格。
  同时规定:上列各项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属于全面性或影响较大的,由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个别品种的安排和调整,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已有原则规定,而需要具体安排的价格,由各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报市物价委员会备查。为便于具体操作,市人民委员会专门就价格管理分工印发通知,并附《价格管理目录》。
  修改目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地方不能随意变动。如果地方认为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先由省主管局和有关地区提出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984年10月13日,市物价局作出规定:没有统、派购任务和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经营部门可以在不高于集市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定价。三类农副产品中比较紧缺且涉及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可由主营单位邀请有关经营部门商定议购、议销价格幅度。必要时由市、县物价局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其它三类及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国计民生的骨干商品、专卖商品、国家财政补贴的商品和高税利商品,定量供应的粮、油、豆制品、猪肉,供应回民的牛、羊肉、蛋、食盐、食糖、酱油,市区蔬菜主要品种,四特酒、市大曲酒、卷烟、生活用煤(煤炭、煤饼、煤球)、火柴、石油、棉絮、肥皂、15~40W普通灯泡、机制卫生纸、内销日用瓷、手表、计划内化肥、农药等。主营部门和兼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除上述品种以外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其零售价格,以现行牌价的中准价,实行上下浮动。具体浮动的品种范围和幅度,省管品种按省规定,省管以外品种,由市、县商业局决定,报物价局备案。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和浮动幅度内,允许同一市场、同一商品,售价不同,以鼓励竞争。销售季节性较强的日用工业品,可实行季节差价。三类日用工业全部放开,由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决定销售价格。家禽、鲜鱼、瓜果等鲜活商品不再规定牌价,允许生产或经营部门在不高于集市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定价。饮食业的主要品种,其厂、销价格由市、县物价局审定。其余品种实行最高毛利率限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也可以由企业根据规定的毛利率和利润水平自定。允许企业下浮。综合毛利率分两类控制:市区公和圃、森泰楼控制在38%以下,其他在34%以内。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品种之间实行分类毛利率定价,大众菜控制在25~30%之间,一般掌握在34%左右,高级名菜、名点控制在40%以下。工业品出厂价格,凡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包括砖瓦、水泥、瓷砖等建筑材料),按规定价格执行。在完成国家收购、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后,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以在现行价格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自定。出口瓷超计划生产一、二级产品,由工贸主管部门协商定价。出口瓷副次品处理价由企业自定。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优、省优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者外,可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分别在15%、10%和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由企业掌握。协作物资作价管理的重点是,严格控制转手加价。
  1985年2月,开始开展物价信息咨询服务,市物价局和全国17个省、市的163市、县物价部门建立横向信息联系,和市内36个工商企业建立常年信息联络户,全年编印《价格信息》22期,计6160份。物价工作由管理型逐步向管理服务型转化。
  第三节 监督检查
  审价 解放前,商品价格由商会或行业公会协商制订,审价未形成政府部门的职能工作。解放后,国家实行计划价格,国家物价部门对商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工商企业定价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市内开展对工商企业全面审价工作有3次。第一次是1959年,由省统一部署进行,历时8个多月,主要是纠正某些不合理价格,以促进生产的发展。第二次是1964年6月至1965年5月,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和省物委《关于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审价工作。重点是审查工业产品价格,特别是支援春耕生产资料价格。通过审价,调整了18个社厂的402个品种价格,平均降低10.7%。其中:花篾110个品种,平均降调10.4%、瓷篾10个品种,平均调低17.98%;小五金51个品种,平均调低14.4%、雨具57个品种,平均调低13.2%;皮革平均调低7.21%,锅炉16个品种,平均调低15.02%;圆木118个品种,平均调低10.54%;白铁23个品种,平均调低14.3%;瓷篾6个品种,平均调低11%。这次审价主要以教育为主,贯彻批评教育从严,经济处理从宽的原则,一般不作经济退赔。而对于严重违犯价格政策,进行投机倒把牟取非法利润的工商户,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理。第三次是1972年,本着“有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自审为主,互审为辅的方法,重点审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以及饮食、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标准。
  监督检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价格形式和管理权限发生新的变化。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价格体系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物价部门从1979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市场物价大检查。是年11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当月2日,开始组织检查,至次月4日结束。这次检查的重点是饮食、副食品、蔬菜、服装、运输、修理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检查方法采取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条条和块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参加检查的人员来自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局,共80余人。通过这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计量器具不准确,短斤少两;(2)质次价高,充级提价;(3)自行订价,擅自提价;(4)价格差错;(5)拆零商品和地区差价偏大;(6)收购农副产品压级压价;(7)服务收费乱收乱要;(8)部分商品调价幅度偏高。对此,分别作出适当处理。1980年8月,省物价局《制订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的暂行办法》,同时颁发《江西省物价检查证》。据此,市物价委员会从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量所及各区,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40名,建立起全市物价检查基本队伍。为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市革委授权市物价委员会,对于逾期拒付罚款和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通知银行或信用社,将应扣缴金额,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转入市物委帐户。1982年,先后进行3次全市性物价检查,共检查1.2万多个产(商)品价格。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当年5月,市物价局会同市总工会,建立起以退休工人为主的义务物价检查站。1983年初,以国务院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为准绳,开展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立和执行价格登记制度与明码标价制度的情况,检查和纠正日用消费品、节日商品以及重要非商品收费方面存在的乱提价或变相涨价等问题。对模范地执行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对于利用价格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绳之以法。当年,还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紧急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电话会议精神,组成以市长亲自挂帅的贯彻“紧急通知”工作组,开展全市物价大检查。这次大检查发现的问题有:一物多价,高进高出;以超产之名,自行提价;乘产品紧俏之际,随意定价;调出省外,自行加价;物资转手,处处收费;巧立明目,增加收费;物资供应部门收费过高,生产企业负担较重等。同时,在边检查,边纠正的基础上,成立以欧阳志凤市长为组长的整顿市场物价领导小组,抽调近百名工作人员,设立整顿市场物价办公室,对市场和物价进行全面整顿。历时4个月,取缔无证商贩477户,处理市场违章案件498件,罚没款1.89万元,摧毁扰乱集市贸易的流氓斗欧团伙2个,依法逮捕拢乱市场的犯罪分子3人,给予治安拘留9人,治安警告3人,取缔地下旅社26户。通过这次大整顿,市场出现“六多六少”的喜人局面。即:服从管理的多,无理取闹的少;明码售货的多,漫天叫价的少;亮证营业的多,无证经营的少;公平交易的多,短斤少两的少;文明经商的多,欺行霸市的少;遵守秩序的多,乱摆摊点的少。1984年国庆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赣府发[1984]92号文件精神,发出《关于在国庆节期间开展全市物价大检查的通知》。随即由物价、工商、标准计量、商业、粮食等单位抽调人员和义务物价检查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分成6个小组,重点检查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国家定价的商品,尤其是节日计划供应的商品和有关服务收费为重点,着重解决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短斤少两、乱收费用,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等问题。共检查国营、集体商店152家,个体商贩67户和7
  个农贸市场。处理违犯单位92家、个人32人。1985年7月,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价格,特别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价格;比较短缺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国家规定的非商品收费标准。11月,市物价局批转物价检查所《关于群众检举、揭发物价违纪案件奖励暂行办法》。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物价违纪案件的奖励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税漏税和稳定市场物价,国务院提出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三大检查活动。为贯彻这一精神,市内及时成立三大检查办公室,市物价局根据市政府提出的要求,认真开展物价大检查,使市场物价趋于基本稳定,乱涨价、乱收费的现象得到制止和查处。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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