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行业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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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3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服务行业价格
分类号: F127.56
页数: 4
页码: 49-52
摘要: 本文是景德镇市1945年以来交通运输、饮食服务等方面的价格的价格。
关键词: 景德镇 价格 服务行业

内容

第一节 交通运输
  境外区间运价 据第三战区兵站总监部直属第五分站民国34年(1945年)粮弹包运价一览表所载:浮梁至板石,每百公斤运价为61.60元(法币,下同);峙滩至板石为25.60元;浮梁至石鼓为22.40元;板石至安徽祁门为42.00元。景德镇至南昌、上海,每担瓷器的运价折米,1948~1949年,分别为0.5斗、1.5斗;1950年,分别为7.8斤米、16.8斤米。1948~1950年,安徽祁门至景德镇,每百斤釉果的运价折米依次为1斗、0.6斗、0.9斗;石鼓至景德镇,每担白炭的运价折米依次为0.14斗、0.06斗、0.11斗,每担窑柴的运价折米依次为0.1斗、0.05斗、0.1斗;旧城至景德镇,一船毛槎的运价折米依次为7斗、4斗、6斗。1951年6月,中南交通部作出关于调整汽车运价的决定,规定运价以省为单位,分甲乙两级收费(江西省被定为甲级)进行调整。调车空驶费最高不得超过75%。7月,全省木炭货运价从3600元/吨公里(旧人民币,下同)降为3240元/吨公里。1961年5月,省交通厅决定,从6月1日起,全省公路汽车货运基价由0.25元/吨公里(人民币,下同)调整为0.025元/吨公里。整车一、二、三、四等品运价每吨公里分别为0.36元、0.315元、0.27元、0.2475元。另担不分等每公斤公里为0.0003元。1964年,市内地方铁路开始运营,每吨公里运价为0.15元。1973年10月,调为0.1元/吨公里。1979年1月,调为0.13元/吨公里。12月,按省革委计划委员会批复,恢复0.10元/吨公里。1980年6月,市物委、供销社将全市各农村供销社按路途远近划分为5个价区,并对各价区运杂费作出规定:一价区(13公里以下,含13公里)每百市斤(下同)为0.30元,二价区(14~30公里)为0.70元,三价区(31~50公里)为0.90元,四价区(51~70公里)为1.20元,五价区(71公里以上,含71公里)为1.50元。1981年12月,根据市物委、市交通局意见,汽车运价每吨公里按路途远近分为7个级差:1~5公里为0.4元,6~10公里为0.38元,11~15公里为0.35元,16~20公里为0.32元,21~25公里为0.30元,26~30公里为0.28元,30公里以上按长途运价为0.18元。1983年4月,市物委对全市汽车各种客运价(包括计税包车、计时包车、旅游车、市内公共汽车月票、市内至郊区和各乡的票价)作出批复。1985年1月,市物价局、交通局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内河水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调整水路客、货运价格。并规定,除过闸、过坝费用由托运单位支付外,其他如枯水减载费、养河费、调空费、短航加成、快速航班价等项收费用均计算在价内,承运单位不能再价外收费。同时,确定以新的水路运价为最高限价,各航运企业、联户、个体户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向下浮动(幅度不限)。3月14日,开始执行新颁布的《江西省汽车运价规划实行细则》。
  搬运装卸 1964年9月,省人委颁发“江西省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定”。1975年3月,省物委批复省交通局,同意翻斗车自动倾卸收费标准每吨0.20元。1980年12月,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局“关于颁发《江西省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则》。1981年9月,市物委、市交通局就贯彻执行《规则》发出通知,确定25米以内的装卸车收费标准。装车:一级货物每吨为0.59元,二级货物为0.52元,三级货物为0.48元;卸车:一级货物每吨为0.51元,二级货物为0.45元,三级为0.40元。并规定,冬、春季从20点以后,夏、秋季从21点以后,进行搬运、装卸、起重货物,可收取夜班津贴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运价(力资)的20%。同时规定,毛柴加轻泡费率50%计,墨鱼骨头加30%、散装墨鱼骨头加50%,工业污水加散费30%,散装木柴、木炭、炭末、炭末制品均加收30%,甘蔗渣加30%,芦苇、荷叶、其他植物叶、牧草、湖草、其它草均加50%。1981年12月,市物委、市交通局就市内人力搬运坡度收费问题发出通知。1985年6月,开始试行省物价局新公布的铁路整车货物装卸费本。同时,厂、矿铁路专用线的装卸收费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节 饮食服务
  饮食 饮食业价格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除同一般商品含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国家税金和企业利润之外,还包括为消费者服务而收取的劳务报酬;二是只能采取按原材料成本和毛利率这一特殊的构成形式进行管理。解放后,市内饮食品价格凡粮食制品的大众早点、米饭价格由省或市统一制定,冷饮中的主要品种由市统一制定,炒菜则根据不同店面确定不同的毛利率,大部分品种的价格则由企业制定。1957年10月,市物委批复市福利公司,同意清真食堂的炒菜价格在原价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一些份量,保持毛利率25%左右。196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在“关于调整粮食制品价格的报告”中,确定饮食业经营的粮食制品几个标准品的价格。其中规定:大米饭、每市斤米收粮票一市斤,价格为0.17~0.18元;油条每两根收粮票一斤,价格为0.06元;鲜肉包子每个收粮票一两,价格为0.045元。1972年1月,市革委抓促部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规定馒头等23个主要早点、炒菜价格。其中规定:肉包子每个0.04元,油条每根0.03元,早米饭每斤米0.18元,炒肉片每盘0.90元,炒肉丝每盘0.95元。1978年7月6日,市物委批复市饮食服务公司,同意光切面等饮食品价格按省统一订价执行,并附省管10个品种价格:大米饭每斤米0.18元,素米粉每碗(2两)0.10元,素面条每碗(2两)0.09元,馒头每个0.025元,盐烧饼每个0.03元,油条每根0.03元,开花馒头每个0.04元,白糖包子每个0.035元,鲜肉包子每个0.045元,糯米汤园2个0.05元。1979年10月,市革委对饮食有关品种价格作出批复,鲜肉包子每个0.055元,水饺每6只0.20元,清汤每碗0.16元,肉丝面每碗(2两)0.27元,肉片汤0.35元,卤精肉每斤2.60元。1980年3月,省计委、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通知:供应饮食业的肉、禽、蚕、鱼及其副产品,有批发牌价的一律按批发价供应,没有批发价格的一律按零售价倒扣6%计价;饮食业作价实行最高综合毛利率分类控制,第一类控制在38%以下,第二类控制在31~34%幅度内,第三类控制在25~30%幅度内。同时明确规定省管10个品种和市管8个品种的价格。省管价格为:大米饭每斤米0.18元,素米粉每碗(2两)0.10元,素面条每碗0.09元,馒头每个0.025元,盐烧饼每个0.03元,油条每2根0.06元;开花馒头每个0.04元,白糖包子每个0.035元,肉包子每个0.055元,糯米汤园每2个0.05元;市管价格为:甜馒头每个0.03元,花卷每个0.03元,油条每根0.03元,大肉包子每个0.09元,清汤每碗0.14元,光石每碗(2两)0.12元,肉丝面条每碗0.27元。1980年5月,市物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饮食业的税率由5%减按3%计征后应相应地整顿饮食业价格的通知”,要求能降低价格的品种相应降低售价。1983年3月,市物委决定:普通冰棒每支0.03元,绿豆冰棒每支0.04元,牛奶冰棒每支0.04元,白冰每支0.02元、每斤0.05元冰绿豆汤每碗0.10元,冰琪琳每杯0.20元,果子水每碗0.04元,汽水每瓶0.10元,果子露每瓶0.12元,糖水莲子每碗0.20元。1985年3月,市物价局批复市饮食服务公司,决定从4月1日起,市管品种的肉包子由0.10元调为0.11元。
  旅店 解放后,市内旅店业的收费一直归市物价部门进行管理。1957年10月,市物委批复市福利公司,核定公、私合营沿江旅社二部房间收费,甲级(单铺)房间每铺位每晚为1.80元,乙级(双铺)为1.20元,丙级(单铺)为1.60元,丁级(通铺)为0.35元。1979年8月25日,景德镇饭店自行提高部分床位收费。12月,全市旅店业最高的收费为每铺每晚7.00元,最低的为0.80元,大部分收费标准在1.00~2.00元之间。1980年5月,市物委批复景德镇饭店,同意自5月10日起,适当调整床位收费标准,平均调高13.8%。1983年9月,经市物委同意,景德镇饭店再次调整部分客房收费标准,最高级的1人一间和2人1间,每床每晚收费6.00元,最低级的5人1间,每床每晚收费1.50元。1984年1月27日,市物价局批复昌江旅社和汽车站旅社,同意昌江旅社单人床位每床每天收费2.00元,双人床位每床每天1.40元,3人床位每床每天1.20元,4~5人床位每床每天1.00元,通铺(双层)每床每天收费1.00元,8人以上床位每床每天0.8元。3月10日,市物价局就百花饭店床位、停车场收费等临时价格作出批复:床位每天收费:单人套房11元,单人单间6元,双人房3.50元,1~8人房通铺1.50元,8人以上房通铺1.20元;停车场收费:拖拉机(不分手、轮)每部每天(下同)1元,汽车5吨以下1.50元,汽车6吨以上2元;其他收费:大会场租金每天70元,会议室每天30元。6月30日,市物价局批复百花饭店,将原临时价格改订为正式价格,大会场租用每天收费由30元调为40元(半天20元)。同日,市物价局批复市政府曙光招待所,规定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床位收费:一类房价(2个床位)每床每晚收费7.00元,二类房价(3个床位)为6.00元,三类房价(4个床位)为4.00无,四类房价(2个床位)为3.50元,五类房价(5张床)为3.00元,六类房价(5张床)为2.50元;停车场收费:拖拉机(不分手、轮)每部每天收费1.00元,汽车5吨以下每部每天收费1.50元,汽车6吨以上每部每天收费2.00元;大会场租用每天收费60.00元,会议室租用每天收费30.00元。8月6日,市物价局批复市交通旅社,调整部分床位收费标准,4床位房由1.80元调为2.00元,2床位房由2.50元调为3.00元,1床位床由3.50元调为4.00元。8月23日,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招待所收费标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房标准间参考价格,结合自身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服务项目设施,具体拟定收费标准意见,并报市物价局审批。9月13日,市物价局批复市昌江服务企业管理办公室,决定调整昌江旅社床位收标收费标准。1个床位的房间每天收费由2.00元调为2.20元,2个床位房间每床每天(下同)收费由1.40元调为1.50元,3个床位房间由1.20元调为1.30元,4个床位房间由1.00元调为1.20元,10个床位房间定为1.00元,通铺(双层床)由0.50元调为0.70元。
  理发 解放后,市内理发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58年2月,市物委作出批复,同意全市理发业分四级定价,各式理发价核为:甲级店0.30元,乙级店0.26元,丙级店0.24元,丁级担0.20元;电吹风各级店、担均为0.10元;电烫发甲、乙、丙3个级别的店铺收费,男子依次为:1.00元、0.90元、0.80元,女子依次为:2.50元、2.40元、2.30元;染发手工费按店(担)级别,男子依次为:0.60元、0.50元、0.40元、0.35元,女子依次为:0.80元、0.70元、0.60元、0.55元。同时还对剪、剃光头、净洗、修容、修容洗头、火剪烫倒、搽香油、1公尺以下小孩理发、剃光头等收费作出规定。1979年10月,市商业局确定,理发价格平均提高0.053元。即甲等0.40元,乙等0.32元,丙等0.28元。同时,对吹风、单修容、搽油、剪(剃)光头、烫发等21种理发项目价格提出调整意见。1980年8月,市物委作出“关于景雅理发厅实行甲级店理发价格的批复”,同意市商业局拟订的价格:男式理、剪各种发型,普通店0.28元,甲级店0.35元。并对剪头吹风等28个项目普通店和甲级店的价格作出规定。1985年7月,市物价局从物价管理角度,将全市甲、乙、丙3类理发店依次改为一、二、三级店。一级店有景雅、新美理发厅;二级店有白玫瑰、东郊、新村理发厅;三级店有中山、太阳升、红玫瑰、芙蓉、陈家街、桥西理发店。同时决定,从8月1日起,调整全市理发业价格。经调整,基本理发(男女式同,包括剪发、洗发)一级店0.45元,二级店0.38元,三级店0.33元。全套理发(包括搽油、吹风、不搽油的减0.12元)一级店为0.65元,二级店0.60元,三级店0.55元。对1.3米以下男女儿童,按上述项目各减少0.10元的标准收费。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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