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能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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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3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能源
分类号: F127.56
页数: 2
页码: 45-46
摘要: 本文是景德镇市煤炭、电力等能源价格的统计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价格 能源

内容

煤炭 1959年4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复市仙槎煤矿,核定该矿烟煤供应价格,仍维持每吨20元。1963年7月,市场煤炭价格比1961年上升9.7~13.8%。1965年1月,根据全国物委和省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调整中央统配矿煤炭出厂价格。1974年7月,市物委制定涌山一井烟煤出厂价为每吨24元。同时规定在不同交货地点的批发和零售价格。1978年7月,市物委制定北安煤矿无烟煤正式出厂价格,确认其统煤为每吨24.8元,块煤每吨48.80元(以上价格均含矿区上车力资)。1979年5月,市革委批复,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参照涌山煤矿同类煤种、煤质标准评定,每吨煤价可高于国营5%左右。7月,市物委将寿安公社桃树一、二矿烟煤矿价由每吨34元调整为29.4元,市场销价相应降低。1980年7月,开始执行“江西省煤炭质量标准及出厂价格”,其中对景市涌山无烟煤、仙槎焦煤、沿沟瘦煤的各个等级的出厂价格均有安排。10月,市物委将南安公社煤矿无烟的出厂价格由每吨24元调整为26.8元。1984年5月,桃树一、二矿烟煤每吨由35.75元调为39.00元,南安、北安无烟煤每吨由29.94元调为38.00元,(以上价格均为矿煤场汽车上交货价)
  电力 长期以来,市内电价主要是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对农业、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大宗工业用电,分别按不同千伏实行不同的电价。对农业用电实行优待价。1966年2月,省物委决定适当扩大农业优待电价范围:除农业排灌、电犁电价已实行优待外,农村社队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和畜牧饲料加工(指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用电也实行优待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6元。1~10千伏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58元。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55元。4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市内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对原享受瓷业优待价用户,凡电价高于优待价,仍按原优待价收费;照明用电由每度0.30元调为0.25元;普通工业用电每度由0.12元调为0.11元。农业优待/月直供电价为:不满1千伏0.06元(每度,下同),1~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农业优待趸售电价为:1~10千伏0.035元,35千伏及以上0.03元;大宗工业为基本电价:用电设备装机容量(/千)4.50元,变压器容量(千伏安/月)6元,最大需量(/月)9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5元,1~10千伏0.063元,35千伏及以上0.06元;优待电度电价:电解铝、电石1~10千伏0.045元,35千伏以上0.042元;电炉铁合金、电解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1~10千伏0.05元,35千伏及以上0.048元。1977年4月,市物委转发省计委赣计(1977)价字064号文件,规定饲料粉碎机加工用电,仍按1966年的规定实行农业优待电价收费(每度0.055元)。1980年12月,市物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赣东北电价的通知,从1981年1月1日起以赣东北电价调整为与南昌地区电价同价执行。市内电价随之相应降低。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由0.25元降为0.20元,下降20%;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由0.11降为0.085元,下降22.7%;大工业电价中基本电价平均下降33.4%,电度电价平均下降8.2%。1981年3月,省物价局同意景市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与南昌地区同价执行,因而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随之降低。自1982年10月1日起,赣东北地区各种电价,一律按南昌电网现行价格执行。1983年4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确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对赣东北电价作如下调整:大工业电价按最大需量(/千瓦/月)计算的,由9元降为7元,按变压器容量(千伏安/月)计算的,由6元降为4元,大工业电度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仍维持原价不变,照明用电电价凡执行每度0.25元的一律降为0.20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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