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业品出厂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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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2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业品出厂价格
分类号: F127.56
页数: 10
页码: 40-49
摘要: 本文是景德镇市工业品包括陶瓷产品、建材、能源、电子电器等出厂价格统计。
关键词: 景德镇 价格 工业品

内容

第一节 陶瓷
  陶瓷产品
  日用瓷(含陈设瓷)民国后期,瓷价随其他物价暴涨而猛涨。解放后,由于党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市场物价,瓷价亦趋稳定。1950年,瓷价约下降30%。1953年,因瓷器成本提高6.52%,加上瓷器畅销,瓷器牌市价最高差率达20%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市人民政府财委会决定调高瓷器价格7.74%,色面差调高2.52%,共调高10.26%。调整后,市场瓷器牌市价相对平衡,瓷器市场日趋稳定。同时规定季节差价控制在15~18%幅度内。(解放前,季节差价超过100%,解放初,季节差价为20~30%。)1955年11月,市人委劳动局、财粮贸办公室对一类新花、三类新花、七类粉彩的彩价进行调整。1956年,对瓷器价格先后进行5次调整。是年3月,市人委财粮贸办公室对10个主要品种和花色的瓷器价格进行调整。4月,对颜色釉瓷价进行调整。经调整,龙泉釉暗花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3.25元,调整为4元;均釉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14.30元,调整为10元;各色纹片釉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5元调为3.20元;均红窑变花釉增加30%作价。1960年6月,市人委决定对日用瓷出厂价平均调高5.4%。1962年9月,再次对日用瓷10个品种35个规格的出厂价格平均调高28.8%。1963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对景瓷出厂价本着保本微利,比价合理原则,确定降低景瓷器出厂价格。其中:细瓷碗类下降14.92%,粗瓷碗类下降20.89%,杯盅类下降0.16%,杂品类下降9.94%,盘类副品代号1由73%下降为55%,代号2由73%降为53%,代号3由70%降为50%,雕塑瓷下降7.11%。1964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再次调低景瓷出厂价。其中:内销瓷器平均调低6.18%,出口转内销三、四级品及级外品平均降低45.31%。1965年3月,按省物价委员会要求,景市瓷器出厂价再度调低15.01%。8月,进一步调整出厂价,平均调低9%。其中一级品碗类降低32.16%,盘类降低12.3%,盅类降低42.6%,杯碟类降低12.16%。1973年1月,提高传统出口瓷出厂价,其中:玲珑传统品种平均提高12%,青花传统品种平均提高30%,古典人物雕塑瓷平均提高20%。1977年10月,古典人物瓷出厂价,实行暂时(时间为1年)上浮60~80%。1979年7月,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计委通知,调高日用瓷器出厂价格,总水平调高2.18%。9月,市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更正补充部分瓷器出厂价的批复”。其中规定:改变等级差价,兰边、白胎呙二、三大,普通青花呙三大,鲜花大、二碗,由代号2改为代号1;白胎三、四合汽球、金钟。园壶、莲子耳盅和合器,由代号3改为代号2;200件箭筒彩比由113改为90;锦玲、新批9头茶具由中号改为大号计价;成套瓷餐、酒、文具由胎三级品种按一级品价格50%计价,四级品按三级80%计价;玲珑、细青花三级品按一级品45%计价,四级品按三级品80%计价;青花边脚腰边花二号金中茶杯(人民瓷厂产)一级品每只出厂价订为1.10元,青花腰花(光明瓷厂产)一级品每只出厂价为0.98元。1980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对用金彩绘瓷价格进行调整:以每同正德大碗为准,金地斗方加彩提高彩价2元,素彩描金提高1元,洋金加彩提高0.50元,包口金提高0.20元,括口金提高0.10元。2月,市物价委员会对部分古典人物大件品种和雕塑瓷花面彩价进行调整,大件人物品种分别提高10~30%,雕塑瓷花面彩价调整幅度分别为:全金地调高8%,金地万花、珊瑚描金调高6%,金竹叶调高3%,窑彩描金、粉彩结果调高4%。1981年12月,省物价局再次调整景市部分内销日用瓷的价格,总水平调高3.27%。1982年11月,市物委经报省物价局批复同意,降低碗、盘、杯类28个品种31个规格的出厂价格。1984年6月,市物价局调整大饭匙出厂价格,提高60%。9月,调整莲子缸的出厂价。1985年6月,市物价局对出口瓷出厂价格进行调整,总幅度平均提高15%。其中胎瓷类调高21.6%,粉彩调胎10%,用金瓷彩价22.8%。同月,市物价局对内销日用瓷25个品种的出厂价格进行调整。提高幅度为15.21%。
  电瓷1957年4月,市计委按市人民委员会指示精神,就电瓷出厂价格函复市交通电工器材公司,原则规定电瓷出厂价格参照日用瓷出厂价格。1957年,电瓷出厂价格提高5%。1974年5月,市物价委员会经请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对瓷夹板出厂价进行调整:1.5寸双线瓷夹板由每付0.016元调为0.017元,提高6.25%;2寸双线瓷夹板由0.045元调为0.032元,下降28.89%;2.5寸双线由0.06元调为0.053元,下降11.67%;2.5寸三线瓷夹板每付由0.07元调为0.062元,下降11.43%。1977年10月,市物委按销地定价原则,同意市电瓷厂低压电器开关易损钢配件出厂价格,按上海出厂价格加商业地区差3.7%计。1978年2月,市物委决定调低7种闸刀开关瓷件出厂价格,降幅为20~27.8%。1978年7月,市物委经转报省计委批准,批复同意曙光电瓷厂生产的瓷插入式熔断器瓷件出厂价。同时规定市属其他瓷厂生产同类产品,实行同规格同价,二级品(合用品)按一级品(合格品)八折计价。1983年4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市五交化公司,同意将1.5寸瓷夹板出厂价每付调整为0.021元。
  建筑卫生瓷 1976年12月,市物委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卫生陶瓷质量标准的通知精神,对釉面砖等级差率作出适当调整,以一级品为100,二级品由75调为80,三级品由50调为63,级外品仍保持35。1978年12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给景德镇陶瓷厂批复,同意152×152×5-6m/m白色面砖一级品销售价格每块由0.174元调低为0.164元。1979年5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再次给景德镇陶瓷厂批复,同意108×108×5m/m白色釉面砖销售价,每千块(下同)一等品为115元,二等品100元,三等品为85元。8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复,对丝网印花瓷砖5个品种出厂价格实行降价。11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再次给景陶瓷厂批复,决定从1980年元月1日开始,调整152×152×5m/m白色釉面砖厂价,每块(下同)一级品由0.164元调为0.17;二级品由0.108元调为0.085元,下降21.3%;三级品由0.086元调为0.075元,下降12.79%。1985年2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地方订价的市面砖厂、市建筑瓷厂的125×125×5白釉石砖价格实行浮动价,上下浮动幅度在现行牌价一级品每块0.19元基础上,允许上浮20%以内,下浮10%以内。品种质量差价仍按原规定相应调整。8月10日,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管釉面砖出厂价的批复》,调高8种省管釉面砖一、二、三级品出厂价格。19日,市物价局决定,从20日起,对市管釉面砖出厂价格作适当调整,平均提高16.2%。其中:152×152×5白釉面砖,每块一级品由0.228元调为0.26元,二级品由0.204元调为0.24元,三级品由0.18元调为0.21元;1 08×1 08×5白釉面砖,每块一级品由0.1 5元调为0.1 82元,二级品由0.1 3元调为0.1 68元,三级品由0.1 1元调为0.1 47元。
  瓷用原材料
  瓷土 1956年,市人委财粮贸办公室发出通知,甲级南港瓷土(1000块,下同)调为128元,乙级118元;甲级余干瓷土调为92元,乙级85元;甲级三宝蓬瓷土调为100元,乙级95元;甲级陈湾釉果调为105元,乙级95元,丙级85元;乙级寿溪为90元;乙级明砂调为80元;甲级安仁调为105元。1957年2月,余干瓷土甲等由92元调为100元,提高8.7%,乙等由90元调为98元,提高8.89%,精制由100元调为113元,提高13%。6月,陈湾瓷土甲级由105元调为120元,提高14.3%,乙级调为10元,丙级为100元。1959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作出规定:各产地瓷土价格除余干瓷土价格可在原价基础上提高7%左右外,其余原则上应一律维持原价不动,具体价格由省经计委按通知精神下达。凡未经主管物价部门批准自行调高的价格,应即降回原价。1978年11日,市物价委员会调整土滑石出厂价。每千块(每块干货2公斤)由36元调整为56元,提高55.6%。1981年3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同意市属瓷土矿瓷土出厂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平均调高12.3%,调高幅度为7.7~18.2%。瓷用金水 解放初期,金水价格变化较大,据中国土产公司景德镇瓷业公司记载1950年6~12月,每瓶最低价为21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最高价为300万元,起伏较大。1953年以后,金水价格趋于稳定,每瓶(50克,下同)黄金水为68元(人民币,下同)。1965年,每瓶黄金水价格80元,1978年89.30元,1979年达91.80元。1979年11月,省轻化局批复省陶瓷工业公司,同意调整黄、白金水出厂价格,每瓶黄金水价格由91.80元调整为119.70元,上调30.4%;白金水每瓶由75元调为85元,上调13.3%。1983年,黄金水价格降至每瓶113元。1984年7月,黄金水价格调整为每瓶133元,白金水价格上涨到每瓶196.70元。
  粉彩颜料 1957年8月,市计委决定重新规定粉彩颜料价格,并制定15个品种的粗颜料和细颜料出厂价格。其中规定,胭脂红和玻璃白每公斤(下同)粗颜料分别为7.82元,和3.34元。1965年,胭脂红价格提高到10元。1979年,胭脂红价格提到15元,玻璃白提到3.80元。1984年,对部分用金颜料价格进行调整,胭脂红价格提到17.30元。1985年,胭脂红价格再度上涨,达到32元。
  花纸 1972年2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同意从3月1日起,调低花纸供应价格,具体是:六套色以上花纸每张由0.45元调为0.40元,下降11.1%;五套色以下花纸每张由0.40元调为0.35元,下降12.5%;凡有金红颜料色素的不分套次,按每张0.40元供应。1983年3月,市物委批复省陶瓷工业公司,同意从4月1日起,降低64个品种花纸出厂价,副品按一级品价的80%计价,这次降幅为18%~11.1%。
  匣钵 据1943年7月大器匣业呈文中记载,1936年,匣价每担3角5分(当时米价5元1石)。抗日战争时期,当大米涨至每担500元时,而匣价每担才17元,匣钵和米价相比,严重偏低。1957年4月,市计委对匣钵价格进行调整,大器(老产品)每担由1.03元调至1.50元,提高45.6%;新大器每担由2.70元调至3元,提高11.1;小器每担由2.50元调至3元,提高20%。1985年7月,市物价局对大小器匣钵价格进行调整,调高总幅度为13.9%。其中:小器每担平均由15.10元调为15.90元,提高5.3%;大器平均每担由13.27元调为16.18元,提高23.2%。
  陶瓷包装用品 1980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陶瓷供应处,四川、武宁、本市三地区产的包装纸调拨价格由每令19.56元降低为16.56元。1981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调整65个规格出口瓷包装箱价格,平均调高13.2%。10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枫树山林场,石榴汤碗包装木箱(内空40×26.5×46.5立方厘米,板厚1.5厘米)出厂价格由每只6.4元调为6.94元,提高8.4%。送至瓷厂仓库交货另收运杂费0.20元。12月,市物价委员会调整10个品种的瓷篮、瓷篾价格,平均上调26%。1982年元月,市物委改变陶瓷包装纸箱用纸的计价办法,同时调整纸箱(盒)出厂价格。1985年6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从6月10日起,按保本微利原则,对8个品种的包装费进行调整,调高总幅度为25.12%。
  第二节 建材
  水泥 市内水泥生产企业主要有两家,即市水泥厂,柳家湾水泥厂。市水泥厂的产品价格由省管理;柳家湾水泥厂的产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79年2月5日,省计委批复市水泥厂,同意其所产400#普通硅酸盐水泥暂订临时出厂价格每吨(包括包装袋在内)60元。1982年1月,市物委、建筑工程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材局《关于调整部分水泥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自1982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水泥出厂价格:市水泥厂所产425#普通水泥每吨由64元调为70元,上升9.38%;325#普通水泥每吨由60元调为65元,上升8.33%。1982年2月,市物委决定,市柳家湾水泥厂生产的水泥暂订试销价,即325#普通水泥厂价每吨75元,425#普通水泥出厂价每吨80元。(试销期为1年)1983年2月,市物委批复,同意市柳家湾水泥厂生产的325#普通硅酸盐水泥试销出厂价延长1年试销期。1984年3月,市物价局针对1984年每吨水泥单位成本比1983年增长11.5%这一情况,同意柳家湾水泥厂继续执行1983年2月批复的价格。1985年8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柳家湾水泥厂自8月6日起,水泥出厂价执行与省管水泥厂同质同价,即:325#每吨出厂价84元,425#每吨出厂价90元。新价执行后,同时取消原另收用户每吨纸袋差价1.35元。
  砖瓦
  砖类1957年3月,市计委将一等红砖每千块(下同)出厂价由3.10元调整为2.90元,下降6.5%,二等红砖调为2.80元,三等红砖调为2.70元。5月,市计委决定将窑砖售价由9.486元提高到10元。1979年5月,市物委转发省计委《关于砖瓦分级订价的通知》,市砖瓦厂所产红机砖出厂价每万块(下同)一等品为420元,二等品360元,等外品300元;煤灰砖、煤渣砖出厂价格一等品400元,等外品300元。1980年8月,市物委批复市砖瓦厂,红砖出厂价仍执行省统一订价,即红机砖出厂价每万块(下同)一等品420元,二等品360元,等外品300元。1981年9月,市物委对全市公社、垦殖场所办红砖厂生产的红砖出厂价格作出规定,凡采用机器制坯和轮窑、隧道窑生产的普通粘土砖,一律按产品质量分等级订价。具体价格是:新平、三龙公社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每万块(下同)480元,二等品430元,等外品330元;红源、南安公社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490元,二等品440元,等外品340元;西郊垦殖场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500元,二等品450元,等外品350元。10月,开始执行。1982年5月,市物委、建筑工程局对市砖瓦厂所产红砖出厂价进行调整,每万块一级品由420元调为460元,二级由360元调为410元,等外品为320元。同月,市物委制订东郊红砖厂生产的机制红砖出厂价格,一等品每万块(下同)500元,二等品450元,等外350元。1983年3月,市物委为扶持大岭垦殖场灰砂砖厂灰砂砖生产,规定其试销期(1年)每万块出厂价分别为:200标号900元,150标号830元,100标号750元。1984年6月,市物价局决定,区、社办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在现行出厂价格一等每万块490元的基础上,实行15%幅度以内向上浮动价,即最高出厂价每万块不得超过564元,由企业自行掌握。同时取消向用户收取的看砖费用。
  瓦类 1979年5月,市物价局转发省计委通知:市砖瓦厂所产红平瓦出厂价为一等品每万块(下同)1000元,二等品800元。10月,市物委将石棉瓦出厂价格由每标张7.5元调整为6.9元,下降8%。1980年3月,市物委调整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4元调为0.15元,二等品按一等品90%计价。1982年5月,市物委再次调整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5元调整为0.16元,二等品按一等品90%计价。1983年4月,市物委对8种建材产品价格作出规定,其中石棉瓦出厂价格每张为6.00元。1985年6月,市物价局进一步提高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6元调为0.17元,二等品按一等品的90%计价。
  石灰、砂石
  石灰1954~1955年,市竟成石灰厂每百斤批发价为:广灰(即净灰)2.90元,混灰2.30元;零售价广灰3.60元,洋灰2.00元。1957年11月,市物委批复市竟成石灰厂,对质量提高后的净灰,同意按每吨28元出售,里村零售价为每吨30元,市内零售代销为每吨35元。1959年5月,经请示人民委员会同意,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实行批发与零售不同价格:批发价为每吨28元,不足1吨者按零售价每百市斤1.75元计。1964年,石灰出厂价格提高到每吨35元。1975年,每吨出厂价降至30元。1984年5月,市物价局规定:竟成公社新厂石灰厂、古城公社官庄石灰厂生产的石灰出厂价格,由每吨30元调整为34元,零售500斤以下,每百市斤为1.80元。6月开始执行。
  砂石1975年9月,市物委核定全市红石统一购、销价格,湖田出产的墙基石每块(规格为50×25×24Cm3,六面糙平)收购价(出厂价)0.29元,销售价0.30元;外墙石(规格50×25×24Cm3,五粗一细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46元,销售价0.48元;内墙石(规格50×25×24Cm3,六面粗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40元,销售价0.42元;窗台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73元,销售价0.77元。1980年5月,市物委批复市砂石管理处,同意绿豆砂价格每方由4.8元调为6.5元,上升35.4%。8月,经市物委同意,古城砂厂生产的方砾石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另收短途运输费1.40元。1980年11月,市物委制订市内新产品花石子试销出厂价格:一号花石子(7~10mm)每吨75元,二号花石子(4~7mm)每吨70元,三号花石子(4mm以下)每吨68元。白色、红色、黑色同价。试销期为1年。1981年2月,市物委决定谓水出产的片石销售价由每M34.5~5.00元调整为每M34.50元。1982年3月,市物委对清水砂、泥砂、绿豆砂、卵石价格进行调整,多数调高,个别调低。
  第三节 能源
  煤炭 1959年4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复市仙槎煤矿,核定该矿烟煤供应价格,仍维持每吨20元。1963年7月,市场煤炭价格比1961年上升9.7~13.8%。1965年1月,根据全国物委和省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调整中央统配矿煤炭出厂价格。1974年7月,市物委制定涌山一井烟煤出厂价为每吨24元。同时规定在不同交货地点的批发和零售价格。1978年7月,市物委制定北安煤矿无烟煤正式出厂价格,确认其统煤为每吨24.8元,块煤每吨48.80元(以上价格均含矿区上车力资)。1979年5月,市革委批复,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参照涌山煤矿同类煤种、煤质标准评定,每吨煤价可高于国营5%左右。7月,市物委将寿安公社桃树一、二矿烟煤矿价由每吨34元调整为29.4元,市场销价相应降低。1980年7月,开始执行“江西省煤炭质量标准及出厂价格”,其中对景市涌山无烟煤、仙槎焦煤、沿沟瘦煤的各个等级的出厂价格均有安排。10月,市物委将南安公社煤矿无烟的出厂价格由每吨24元调整为26.8元。1984年5月,桃树一、二矿烟煤每吨由35.75元调为39.00元,南安、北安无烟煤每吨由29.94元调为38.00元,(以上价格均为矿煤场汽车上交货价)
  电力 长期以来,市内电价主要是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对农业、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大宗工业用电,分别按不同千伏实行不同的电价。对农业用电实行优待价。1966年2月,省物委决定适当扩大农业优待电价范围:除农业排灌、电犁电价已实行优待外,农村社队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和畜牧饲料加工(指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用电也实行优待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6元。1~10千伏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58元。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55元。4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市内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对原享受瓷业优待价用户,凡电价高于优待价,仍按原优待价收费;照明用电由每度0.30元调为0.25元;普通工业用电每度由0.12元调为0.11元。农业优待/月直供电价为:不满1千伏0.06元(每度,下同),1~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农业优待趸售电价为:1~10千伏0.035元,35千伏及以上0.03元;大宗工业为基本电价:用电设备装机容量(/千)4.50元,变压器容量(千伏安/月)6元,最大需量(/月)9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5元,1~10千伏0.063元,35千伏及以上0.06元;优待电度电价:电解铝、电石1~10千伏0.045元,35千伏以上0.042元;电炉铁合金、电解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1~10千伏0.05元,35千伏及以上0.048元。1977年4月,市物委转发省计委赣计(1977)价字064号文件,规定饲料粉碎机加工用电,仍按1966年的规定实行农业优待电价收费(每度0.055元)。1980年12月,市物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赣东北电价的通知,从1981年1月1日起以赣东北电价调整为与南昌地区电价同价执行。市内电价随之相应降低。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由0.25元降为0.20元,下降20%;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由0.11降为0.085元,下降22.7%;大工业电价中基本电价平均下降33.4%,电度电价平均下降8.2%。1981年3月,省物价局同意景市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与南昌地区同价执行,因而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随之降低。自1982年10月1日起,赣东北地区各种电价,一律按南昌电网现行价格执行。1983年4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确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对赣东北电价作如下调整:大工业电价按最大需量(/千瓦/月)计算的,由9元降为7元,按变压器容量(千伏安/月)计算的,由6元降为4元,大工业电度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仍维持原价不变,照明用电电价凡执行每度0.25元的一律降为0.20元。
  第四节 电子电器
  电子电器产品出厂价格,有的是部管、省管,有的是工厂采取协商办法自订。1973年2月,省计委批复省机械工业局,同意对省管地方无线电基础产品58种产品价格作适当调整,降价幅度36.67%。3月1日开始执行。同年4月,省机械工业局规定部颁电子产品上册出厂价格本,当月开始在全国统一执行。1974年4月,省物价局、省冶金工业局发出通知,再次降低单晶硅价格,下降幅度为20~30%,5月开始执行。1982年3月,市物委核定六0二厂生产的80功能10位数计算器——53B计算器试销出厂价为每台82元,零售价112元,试销期一年。5月,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市物委批复七一三厂,同意“青竹”牌DD901型便携式收录两用机试销出厂价为每台208.60元,景市零售价每台237元(均带纸箱包装),价格执行到当年12月底止。11月,市物委批复六0二厂,同意SS——53A种电子计算器,按照实际生产(装配)成本,暂订一年试销价格。1983年11月,市物委批复同意南湖机械厂生产的家用电扇、吊灯、调速开关等产品的出厂价格。1984年5月,市物价局根据电子工业部计算机工业管理局(83)算财字509号文件精神,调低六0二厂生产的5种电子计算器的出厂价格,平均下降12%。同时,确定进销差价率为11%,批零差价率为10%。
  第五节 轻纺
  纸张 市产纸张主要品种有包装纸、有光纸、表纸、卫生纸等。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59年10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核定29.5×14.5市寸双篇包装纸产地包税收购价(即出厂价)每刀(80张)1.96元,批发价2.19元,零售价2.48元。11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复幸福人民公社,核定大号万表纸每担出厂价27.78元。1964年7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决定调低包装纸出厂价格:40克每令由20元降为17元,降低15%;30~35克每令由15.50元降为13.50元,降低13%。1967年7月,市产有光纸出厂价格,开始执行全国统一订价。1972年1月,市革委市场管理委员会决定,当年2月1日起,降低2号35克有光纸出厂价格,即由每令18.03元调为16.67元,调低7.6%,木夹板包装每件另加10元,商业批零价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同时还规定2号31克有光纸由每令18.03元调为16.67元。1975年4月,经市物价委员会同意,市商业局制定并执行一级大表纸收购价(即出厂)每担(带包装包税)为38.60元,二、三、四、五级分别按95%、90%、85%、80%的等级差计算,进销差为8%,批零差为9%。同时实行价外补贴1年。1977年12月,市物价委员会规定40克二号有光纸出厂价格为每吨1150元。1978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制定市竟成公社生产的卫生纸试销出厂价,每包0.205元(土产公司仓库交货),市场零售价每包0.24元。1979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制定包装纸正式出厂价格,即35克包装纸每吨为1000元(软包装);45克包装纸每吨1050元(软包装),在工厂仓库交货,采用木夹板包装每吨另加木夹板费40元,商业批零差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980年5月,市物价委员会针对竟成造纸厂试产45克包装纸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尚不稳定的情况,同意暂订合同内一次性出厂价每吨900元;纸张幅面787厘米×1092平方厘米,每令(500张)出厂价为17.4元。1983年9月,市物委批复三龙公社彩色纸厂生产的彩色纸(珠红纸)价格,每令出厂价47.50元(规格50K——78×1092)批发价52.78元,零售价每张0.12元。
  纺织品 1980年9月8日,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市棉针织厂生产的21支白园带(含包装)出厂价为每市斤2.79元,商业部门调拨价为3.03元,零售价为3.64元。9月25日,市物价委员会同意北区针织厂生产的16支维棉纱手套作一次性订价销售,每10双出厂价为3.79元,批发价4.21元。零售价每双0.48元。1981年11月,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0支白元带包装出厂价每市斤2.33元,批发价2.53元。1982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罗家垦殖场金线金箔厂,同意该厂生产的金线每大筒91元,银线每大筒87元,涤纶彩色拉花每朵1.53元。1982年3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交建尼龙针织厂,同意对其产品暂订试销价,即90公分弹力绵纶针织内衣每件出厂价定为14.36元,批发价15元,市场零售价16.5元,二级品按95%,三级品按90%计价,规格差价为士5公分,每件±0.5元,试销期1年。1983年8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二轻局,核订珠山针织厂生产的19.5支等外纱手套出厂价格,每打(10双)为4.46元。1984年4月,市物价局批复乐平县物价局,同意其制定的乐平县羊毛衫厂生产的扎花女西装等品种的正式厂、销价格:90公分扎花女西装每件出厂价9.70元,95公分男开衫每件出厂价9.06元,95公分男抽条背心每件出厂价5.99元,批发价和零售价分别按8%的进销差和12%的批零差计算。
  第六节 食品
  糕点 1978年6月,市物委规定,动物饼干与儿童饼干执行同价,即每百市斤出厂价51.16元,批发价52.20元,每斤零售价0.60元。1979年9月,市物委将秃、麻酥销售价由每斤0.68元调整为0.72元。10月,市革委对糕点价格作出规定:儿童动物饼干每百市斤出厂价55.14元,批发价56.25元,每斤零售价0.63元;秃、麻酥月饼每百市斤出厂价68.27元,批发价69.64元,每斤零售0.78元;小面色每百市斤出厂价45.50元,批发46.42元,每斤零售0.065元;蛋黄饼每百市斤出厂价114.41元,批发116.71元,每斤零售1.31元;花生糖每百市斤出厂价98.24元,批发100.20元,每斤零售1.12元;趸糖每百市斤出厂65.84元,批发67.16元,每斤零售0.75元。11月,市商业局、市物委核定奶油香糖出厂价为每市斤1.58元,进销差3%,批发价每斤为1.63元,批零差14%,零售价每斤为1.86元。12月,市物委、市商业局对畅销的30个品种调价方案进行审核,决定其中除米齐、油渣冻米糖、面川仍维持原价不变外,其他品种的价格从1980年1月1日起平均降低6.38%。1980年5月,市物委核定市粮油工业公司生产的主食面包每百市斤(1000只)零售价为45元。1983年9月,市物委批复市文化艺术服务公司,同意苏式百果月饼暂定零售价每市斤(下同)0.98元,广式百果月饼1.12元,广式豆沙月饼0.84元,苏式玫瑰月饼0.98元。1985年8月,市物价局对月饼主要品种的价格作出规定:秃、麻酥每市斤(下同)出厂价0.73元,批发价0.75元,零售价0.84元;生月出厂价0.737元,批发价0.759元,零售价0.86元;葱酥出厂价0.76元,批发价0.783元,零售价0.89元;鲜肉月饼出厂价0.94元,批发价0.968元,零售价1.10元;果仁月饼出厂价1.09元,批发价1.12元,零售价1.28元。
  酒类 1979年9月,市物委核定瓷瓶装景德大曲价格,每瓶(1市斤装)出厂价4.45元,批发价4.57元,零售价5.00元。1981年11月,鉴于全国各名白酒(瓶装)每斤提价2元以上;地方瓶装名白酒提价1元以上;散装粮食白酒每斤提价0.10~0.20元;散啤酒标准品每公升提价0.15~0.16元,全省名白酒产地零售价由现行平均每瓶1.72元调为2.32元;优质白酒由平均1.73元调为2.12元;散装普通粮食白酒由1.1元调为1.2~1.3元;啤酒标准品每公升由0.48元调为0.64元。为此,市物价委员会决定,对国家名酒和省名酒在市批发、零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调整市酒厂生产的瓶装、散装大曲和白酒、高梁酒价格:市散装大曲酒每斤出厂价由1.06元调为1.245元;瓶装每瓶出厂价调为1.505元;白酒每斤出厂价由0.82元调为0.783元;高梁酒每斤出厂价调为1.13元。批发价和零售价随出厂价调整亦作相应调整。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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