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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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油
分类号: F127.56
页数: 3
页码: 36-38
摘要: 本文是景德镇市解放前至解放后粮油价格的变化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价格 粮油

内容

粮食 解放前,粮食由私人经营,其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有高有低。1950年,贸易部规定全国粮食收购价格。景德镇市稻谷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4.1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调整为5.15万元,提高24.1%。1953年,再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提高到5.64万元,上升9.5%。1954年12月,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全省小杂粮收购价格作出规定。景德镇市小杂粮收购价格是:绿豆每市斤(下同)统购价1400元,蚕豆833元,豌豆791元,大麦665元,籼粟599元。从1956年开始,全省稻谷实行最低保护价,规定凡收购价格每市斤低于0.04元(人民币,下同)的一律提到0.04元。1957年,提高到每市斤0.05元。1958年,提高到每市斤0.057元。1960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全省稻谷、玉米、高梁统购价格进行调整,规定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格由6.31元调为6.63元;高梁每百市斤调整为6.40元。同年,对粮食实行超过征购基数部分加价收购。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凡每人全年向国家提供公粮和商品粮超过征购基数200斤的,其超过部分加价10%。1961年,全面调整粮价,景德镇市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格由6.20元调为8.20元,上升32.26%,比全省平均涨幅31.58%高0.68%。1962年,全省6种粮食平均每百市斤收购价格为8.33元,比1959年上升36.785。同时,取消粮食超购加价的规定。1965年,国家规定江西省稻谷收购价格一律为每百市斤8.3元。同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省物委、粮食厅发出通知,从1965~1966年粮食年度开始,对统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粮食加价奖励,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为单位,国营农场以场为单位,每人平均全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100市斤的部分,按统购价格给予12%的奖励金。1966年6月,省物委、粮食厅发出通知,对部分杂粮统购价格进行调整:小麦每百市斤(下同)由11.10元调为13元,提高17%;蚕豆由12.94元调为13.50元,提高4.3%;豌豆由13.78元调为14.50元,提高5.2%;大麦由8.20元调为9.60元,提高17%.7月,省人委同意省物委、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决定从7月1日开始,提高全省粮食统购价格,6种粮食平均每百市斤收购价格由1965年的8.5元调为9.65元,提高13.41%。其中国家物委、粮食部确定江西省城乡市场早籼稻统购价(每百市斤,下同)平均价由8.20元调整为9.50元,提高15.85%。并对粮食类具体品种收购调高幅度作出明确规定。1971年,实行粮食超购部分加价30%。197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省计委、粮食厅对豆类统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是:黄豆、乌豆、茶豆统购价格,中等质量,由每百市斤16.50元调为21元,提高27.27%,上等质量调为21.60,下等质量调为20.40元;青豆统购价格,中等质量由每百市斤16.50元调为21.60元,提高30.91%,上等质量调为22.20元,下等质量调为21元;玉山青豆统购价格,凡符合出口质量的,由每百市斤21.40元调为27元,提高26.17%,不符合出口质量的,按青豆价格执行。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景德镇市稻谷收购价格由每百市斤9.50元提高到11.50元,提高21.05%。1981年,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农副产品议购最高限价的通知”中,对粮食议购最高限价作出规定:粗谷、粗米的最高议购价不得高于牌价60%,糯谷、糯米不得高于牌价65%;黄豆、茶豆不得高于牌价35%;绿豆、蚕豆、豌豆不得高于牌价100%;薯干不得高于牌价50%。1983年11月,省粮食局、物价局下达杂优晚稻、晚米的收购价格,规定杂优晚稻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下同)11.90元,杂优标二晚米为17.20元,杂优标一晚米为18.40元,杂优特二晚米为20.30元。1985年,国家作出理顺农村粮价的决定,粮食收购改为合同定购,将超购加价改为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
  油料油脂 解放后,国家对油料收购价格实行统一管理。1960年,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油料统购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花生果由每百市斤15元提高到18.7元,提高24.67%;菜子由每百市斤18.8元提高到19.1元,提高1.6%;芝麻由每百市斤24.8元提高到29.9元,提高20.56%;芝麻油由每百市斤55.5元提高到60元,提高18.925;花生油由每百市斤53元提高到64.8元,上升22.26%;菜油由每百市斤55元提高到55.8元,提高1.6%;茶油由每百市斤59元提高到66元,提高11.86%;豆油由每百市斤55元提高到59.5元,提高8.18%;皮油由每百市斤52.6元提高到55.6元,提高9.07%;木梓油由每百市斤45.2元上升到49.3元,提高9.07%。1959~1962年,植物油脂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2%。其中:菜油提价2次,累计提高25.65%;花生油提价3次,累计提高33.52%。1966年5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市粮食局对全市菜油、芝麻油统购价进行调整。经调整,菜油无税统购价由每百市斤66.79元提高到67.98元,提高1.8%;芝麻油无税收购价由每百市斤69.39元提高到71.29元,提高2.74%。1971年,全面提高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1972年对油脂油料实行超购加价30%。1977年9月,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批转商业部《关于提高棉籽、芝麻统购价格的报告》,对棉籽、芝麻统购价格进行调整,棉籽由每市斤6.7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19.40%;芝麻由每百市斤42元提高到50元,提高19.05%。同年10月,省粮食局发出通知,调整油脂统购价格,芝麻油(大磨)由92元(1百市斤,中等,下同)提高到105元,提高14.1%;毛棉油由57元提高到60元,提高5.3%;棉精油由64元提高到67元,提高4.70%。1978年7月,在提高豆类统购价格的同时,豆油统购价格由每百市斤90元调高到100元,提高11.1%。8月,省计委、粮食局对全省木本油料统购价进行调整,菜油由每百市斤90元调整为108元,提高20%;木梓、檬子由每百市斤17元调整为20元,提高17.65%。11月,市物委、商业局对全市桐籽、乌桕籽收购价进行调整,二等桐籽由每百市斤20元调为24元,提高20%,二等乌桕籽由每百市斤23元调为28元,提高21.73%。1980年,芝麻收购价格提高14%。同年,市物委、供销社规定,全市桐油统一收购价由每百市斤100元调为130元,提高30%。同时,桐籽、桐仁收购价格提高30.37%。1982年,市物委、供销社根据省政府精神,确定桐油收购改为牌、议混合价格收购,每百市斤桐油收购价格为165元,提高26.92%;桐籽、桐仁收购价格分别提高21.2%和21.4%。1983年,食用植物油脂油料收购价格提高30%。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加价50%。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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