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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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2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分类号: F127.56
页数: 5
页码: 36-40
摘要: 本文是景德镇市农副产品价格,包括粮食、油料油脂、猪禽蛋菜、林产品等的价格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价格 农副产品

内容

第一节 粮油
  粮食 解放前,粮食由私人经营,其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有高有低。1950年,贸易部规定全国粮食收购价格。景德镇市稻谷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4.1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调整为5.15万元,提高24.1%。1953年,再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提高到5.64万元,上升9.5%。1954年12月,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全省小杂粮收购价格作出规定。景德镇市小杂粮收购价格是:绿豆每市斤(下同)统购价1400元,蚕豆833元,豌豆791元,大麦665元,籼粟599元。从1956年开始,全省稻谷实行最低保护价,规定凡收购价格每市斤低于0.04元(人民币,下同)的一律提到0.04元。1957年,提高到每市斤0.05元。1958年,提高到每市斤0.057元。1960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全省稻谷、玉米、高梁统购价格进行调整,规定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格由6.31元调为6.63元;高梁每百市斤调整为6.40元。同年,对粮食实行超过征购基数部分加价收购。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凡每人全年向国家提供公粮和商品粮超过征购基数200斤的,其超过部分加价10%。1961年,全面调整粮价,景德镇市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格由6.20元调为8.20元,上升32.26%,比全省平均涨幅31.58%高0.68%。1962年,全省6种粮食平均每百市斤收购价格为8.33元,比1959年上升36.785。同时,取消粮食超购加价的规定。1965年,国家规定江西省稻谷收购价格一律为每百市斤8.3元。同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省物委、粮食厅发出通知,从1965~1966年粮食年度开始,对统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粮食加价奖励,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为单位,国营农场以场为单位,每人平均全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100市斤的部分,按统购价格给予12%的奖励金。1966年6月,省物委、粮食厅发出通知,对部分杂粮统购价格进行调整:小麦每百市斤(下同)由11.10元调为13元,提高17%;蚕豆由12.94元调为13.50元,提高4.3%;豌豆由13.78元调为14.50元,提高5.2%;大麦由8.20元调为9.60元,提高17%.7月,省人委同意省物委、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决定从7月1日开始,提高全省粮食统购价格,6种粮食平均每百市斤收购价格由1965年的8.5元调为9.65元,提高13.41%。其中国家物委、粮食部确定江西省城乡市场早籼稻统购价(每百市斤,下同)平均价由8.20元调整为9.50元,提高15.85%。并对粮食类具体品种收购调高幅度作出明确规定。1971年,实行粮食超购部分加价30%。197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省计委、粮食厅对豆类统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是:黄豆、乌豆、茶豆统购价格,中等质量,由每百市斤16.50元调为21元,提高27.27%,上等质量调为21.60,下等质量调为20.40元;青豆统购价格,中等质量由每百市斤16.50元调为21.60元,提高30.91%,上等质量调为22.20元,下等质量调为21元;玉山青豆统购价格,凡符合出口质量的,由每百市斤21.40元调为27元,提高26.17%,不符合出口质量的,按青豆价格执行。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景德镇市稻谷收购价格由每百市斤9.50元提高到11.50元,提高21.05%。1981年,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农副产品议购最高限价的通知”中,对粮食议购最高限价作出规定:粗谷、粗米的最高议购价不得高于牌价60%,糯谷、糯米不得高于牌价65%;黄豆、茶豆不得高于牌价35%;绿豆、蚕豆、豌豆不得高于牌价100%;薯干不得高于牌价50%。1983年11月,省粮食局、物价局下达杂优晚稻、晚米的收购价格,规定杂优晚稻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下同)11.90元,杂优标二晚米为17.20元,杂优标一晚米为18.40元,杂优特二晚米为20.30元。1985年,国家作出理顺农村粮价的决定,粮食收购改为合同定购,将超购加价改为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
  油料油脂 解放后,国家对油料收购价格实行统一管理。1960年,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油料统购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花生果由每百市斤15元提高到18.7元,提高24.67%;菜子由每百市斤18.8元提高到19.1元,提高1.6%;芝麻由每百市斤24.8元提高到29.9元,提高20.56%;芝麻油由每百市斤55.5元提高到60元,提高18.925;花生油由每百市斤53元提高到64.8元,上升22.26%;菜油由每百市斤55元提高到55.8元,提高1.6%;茶油由每百市斤59元提高到66元,提高11.86%;豆油由每百市斤55元提高到59.5元,提高8.18%;皮油由每百市斤52.6元提高到55.6元,提高9.07%;木梓油由每百市斤45.2元上升到49.3元,提高9.07%。1959~1962年,植物油脂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2%。其中:菜油提价2次,累计提高25.65%;花生油提价3次,累计提高33.52%。1966年5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市粮食局对全市菜油、芝麻油统购价进行调整。经调整,菜油无税统购价由每百市斤66.79元提高到67.98元,提高1.8%;芝麻油无税收购价由每百市斤69.39元提高到71.29元,提高2.74%。1971年,全面提高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1972年对油脂油料实行超购加价30%。1977年9月,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批转商业部《关于提高棉籽、芝麻统购价格的报告》,对棉籽、芝麻统购价格进行调整,棉籽由每市斤6.7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19.40%;芝麻由每百市斤42元提高到50元,提高19.05%。同年10月,省粮食局发出通知,调整油脂统购价格,芝麻油(大磨)由92元(1百市斤,中等,下同)提高到105元,提高14.1%;毛棉油由57元提高到60元,提高5.3%;棉精油由64元提高到67元,提高4.70%。1978年7月,在提高豆类统购价格的同时,豆油统购价格由每百市斤90元调高到100元,提高11.1%。8月,省计委、粮食局对全省木本油料统购价进行调整,菜油由每百市斤90元调整为108元,提高20%;木梓、檬子由每百市斤17元调整为20元,提高17.65%。11月,市物委、商业局对全市桐籽、乌桕籽收购价进行调整,二等桐籽由每百市斤20元调为24元,提高20%,二等乌桕籽由每百市斤23元调为28元,提高21.73%。1980年,芝麻收购价格提高14%。同年,市物委、供销社规定,全市桐油统一收购价由每百市斤100元调为130元,提高30%。同时,桐籽、桐仁收购价格提高30.37%。1982年,市物委、供销社根据省政府精神,确定桐油收购改为牌、议混合价格收购,每百市斤桐油收购价格为165元,提高26.92%;桐籽、桐仁收购价格分别提高21.2%和21.4%。1983年,食用植物油脂油料收购价格提高30%。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加价50%。
  第二节 猪禽蛋菜
  生猪 解放前,生猪收购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解放后,国家对生猪收购实行派购制度,以保障猪肉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1950年,中等生猪收购价格每百市斤为37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为33.60元(人民币,下同),下降9.2%。1956年,提到38.50元,提高14.6%。1961年,调整为每百市斤48.00元,提高幅度达23.1%。1970年,提高生猪收购价格,上等大猪收购价格安排较高,中等生猪仅提高2.1%。1979年,中等生猪收购价由每百市斤49.00元调到63.00元,提高28.6%。1984年,调整到64.50元,提高2.4%。1985年4月,取消生猪派购制度,放开生猪购价,中等生猪购价达每百市斤92.00元,比1984年提高42.6%。
  家禽 解放初期,鸡、鸭的收购价格水平较低。1950~1957年,母毛鸡的收购价格由每百市斤(下同)34.00元调至63.00元,提高85.3%;母毛鸭由35.00调至48.00元,提高37.1%。1959年,母毛鸡调整为70.00元,提高11.1%;母毛鸭为58.00元,提高20.8%;阉毛鸡为70元;公毛鸡为60元;公毛鸭为52元;北京母鸭为66元;北京公鸭为58元。1961年,活母鸡由70元调为83元,提高18.6%;母毛鸭由59.00元调为74元,提高25.4%。1963年,活母鸡由83元调低到76元,下降8.4%;活毛鸭由74元调低到46元,下降37.8%。1970年,活母鸡调低到74元,下降2.6%;活毛鸭调为50元,提高8.7%。1975年6月,活母鸡由74元调高到78元,提高5.4%;活毛鸭由50元调高到52元,提高4%;阉鸡由65元调高到78元,提高20%;公鸡由55元调高到57元,提高3.6%;北京鸭由60元调为61元,提高1.7%。1979年4月,活母鸡由78元调为94元提高20.5%;阉鸡由78元调为99元,提高26.9%;公鸡由57元调为71元,提高24.6%;活毛鸭由52元调为75元,提高44.2%;北京鸭由61元调为85元,提高39.3%。1985年,活母鸡每百市斤平均购价为120元,比1984年上升27.7%。
  鲜蛋 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鲜蛋收购价格呈上升态势。1950年,鸡蛋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下同)20元。1957年为50元。比1950年提高72%。同年,鸭蛋收购价格为27元,提高为42元,比1950年提高56%。1958年,鸡蛋收购价格下降到每百市斤46元。1959年,鸡蛋由46元提高到65元,上升41%;鸭蛋由42元提高到61元,上升45%。1962年,鸡蛋提到83元,提高28%;鸭蛋提到79元,提高29.5%。1963年底,蛋类收购价格开始下降,鸡蛋下降到79元,鸭蛋下降到69元,1965年,再次下降,鸡蛋为70元,鸭蛋为64元。1966年,鸡蛋降至56元,鸭蛋降至50元。1963~1966年,鸡蛋收购价下降32.5%,鸭蛋收购价下降36.7%。1967~1970年,价格上下波动,但幅度不大。1971年,每百市斤鸡蛋购价为70元,鸭蛋为68元。1979年3月,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并规定5~8月旺季,鸡蛋收购价为每百市斤85元,鸭蛋为83元;9月至次年4月淡季,每百斤鸡蛋收购价为100元,鸭蛋为98元。同年9月,市物委、商业局决定不执行淡季价格。10月,市物委和商业局又决定调整淡季价格,鸡蛋调整每百市斤92元,鸭蛋为90元。1980年3月,市物委、商业局决定,自9月20日起,鸡蛋收购价由每百市斤92元调整为83元,下降9.78%;鸭蛋由每百市斤90元调整为79元,下降12.22%。9月10日开始,鸡蛋收购价恢复到每百市斤92元,鸭蛋由79元调整为88元,上调11.39%。1984年,鸡蛋购价为每百市斤135元,比1983年提高46.5%。
  蔬菜 解放后,市内鲜菜购销,采取统购包销形式,由国营蔬菜部门经营。其收购价格较稳定。1959年,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开始对鲜菜18个主要品种规定上、下市收购价格。1964年,改为掌握年度综合平均收购价,18个主要品种的每百市斤综合平均收购价为3.22元。1965年为3.23元,1966年为3.78元。1969年上升到4.08元。1971年下降为3.00元,比1969年下降26.5%。处于最低谷。1972年,开始回升。1981年,每百市斤综合平均购价达到5.34元,首次突破5.00元。1982年为5.42元。1983年,从外地调进一部分蔬菜,成本上升,综合平均购价提高到每百市斤7.08元,比1982年上升44.3%。1985年3月1日,放开蔬菜价格,实行议购议销,蔬菜收购价格有所提高。
  第三节 林产品
  木材 解放后,收购价格由农林部管理。1972年12月,省计委、省农林垦殖局根据农林部精神,将全省木材综合平均购价由每立方米(下同)28.80元提高到32.1元,提高11.46%。其中:杉条木由28.90元调为32.90元,提高13.8%;松元木由26.70元调为30.10元,提高12.7%;杂元木由31.10元调为32.30元,提高3.8%。1979年,市物价委员会、市农林垦殖局根据省计委、省农垦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调拨价格的通知》,决定自1979年9月15日起,调整全市木材收购价格:杉条木标准品(长8~10米,直径8~12厘米,二等)10华里收购价由每立方米(下同)28元调为42.00元,提高50%;松原木标准品(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由27.5元调为36元,提高30.9%;杉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14~18厘米,二等)由27元调为40元,提高48.15%。其他树种标准品收购价,按照规定的树种、规格、等级差价计算调整。同年12月,市物委、市农林垦殖局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对全市木材和主要成品收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决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杉原木收购价(每立方米,下同)(长8~10米,直径8~12厘,二等)由30.9元调为48元,提高55.8%;松原木(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由31.70元调为44元,提高38.8%;杉毛板由53元(中板)调为79元,提高49.1%;松毛板由50.90元(中板)调为69元,提高35.6%;整连板毛边板加25%计价。1981年9月,市物委、市农垦局对木材林价和收购价作出调整:林价(即山价)每立方米(包括二元乙种育林基金)杉木由17元调为39元,提12.94%;松木由11元调为23元,提高10.91%;一类杂木由24元调为49元,提高10.42%;二类杂木由15元调为28元,提高86.7%;三类杂木由11元调为21元,提高90.9%;四类杂木由8元调为15元,提高87.5%;五类杂木由7元调为13元,提高85.7%。10华里收购价,杉条木(长8~10米,直径8~12厘米,二等)每立方米由42元调为64元,提高51.2%;松木(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每立方米由36元调为48元,提高33.33%。1982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市农林垦殖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农林垦殖厅《关于自留材、间伐材、非规格材作价办法的通知》,并规定每副铺板收购价杉木为8元,松木为6.40元;杂木棍(第6尺,无大弯,下同)中径5.1~6厘米,每根0.34元;中径4.1~5厘米,每根0.27元;中径3.5~4厘米,每根0.16元。1985年,国家决定放开集体林区木材价格,木材收购实行指导价格。
  茶叶 民国中后期,茶叶批购价格一般按零售价打八折。茶农出售中档绿茶,采摘加工季节每百市斤约值普通食米450~500市斤,7月以后,可值1000斤左右。解放初,茶叶收购价格由省管理,收购价格逐年提高。1950年每担红茶平均收购价43.95万元(旧人民币)。以此为基期,1951年指数为130.1;1952年为126.55,1953年为168.35。1954年4月,省财委决定茶叶收购价格在1953年全国三级计划平均茶价基础上,上调3~5%。为正确及时掌握收购价格,经外贸部同意,大区可上下机动2%,由区外贸局掌握。1955年,省下达茶叶收购价格方案,全省总水平上调1.3%。景市浮红茶收购价按不同级别、等制定价。三等二级标准品每百市斤为115元。1960年初,降至94元。当年,回升到105元。60年代初期,实行加价20%补贴。1977年,每担毛茶平均收购价由1965年的148元下降到120.11元,下降率为18.8%。1979年4月,市物价委员会、市供销社根据省计委、省外贸局、省供销社《关于下达茶叶收购价格和一九七九年收购标准的通知》精神,对全市干毛茶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平均调高7.45%。其中:一级二等由264元(每担,下同)调为305元,上升15.5%;二级四等由218元调为245元,上升12.4%;三级六等由178元调为193元,上升8.4%;四级八等由138元调为151元,上升9.4%;五级十等由104元调为115元,上升10.6%;六级十二等与级外不动。1983年,平均收购价为每百市斤141.20元,比1981年下降11.94%。比1982年下降3.31%。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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