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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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1120
颗粒名称: 物价志
分类号: F714.1
页数: 29
页码: 29-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物价志,市场零售物价,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服务行业价格,物价管理。
关键词: 景德镇 物价志 国民经济

内容

物价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解放前,景德镇的市场物价,以价值规律为轴心,按照供求变化情况,自发形成。民国初期,市场物价涨落幅度很小。1930~1936年,价格每年涨幅为5%左右,稳定于比较低的水平。1937~1948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内战争的影响,使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物价不断上涨。特别是1948年,国民政府印发金圆券后,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市场物价由数日一涨发展到一日几涨。1948年6月与1947年6月相比,大米价格上涨75.05倍;食盐上涨47.5倍。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贯彻党的“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和“基本稳定,个别调整”的物价工作方针,运用价值规律,利用价格扛杆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并有计划地开放一定范围的市场,利用价值规律起调节作用,作为计划经济的补充,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使市场物价日趋稳定。在“大跃进”年代里,由于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物价一度猛涨。“文化大革命”期间,冻结物价长达10年之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逐步进行价格体系的改革,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一章 市场零售物价
  第一节 衣着
  1943年,市内白棉布价格为每市尺47.00元(法币,下同)。1945年,涨至140.00元。解放初期,布匹价格仍呈上升趋势。1949年9月,每市尺龙头油布为450元(旧人民币,下同)。1950年6月,达2850元,10月,涨至3100元。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从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出发,及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国家定价,使市场零售物价日趋稳定。1965年,省物价管理委员会和省商业厅对棉布的批零差率作出统一规定:白布为10%,色布为13%,花布、色织布为15%。同时规定,南昌产的拖拉机市布,在景德镇市的零售价降低8%左右。1967年,省物价管理委员会决定,省产化纤布价格调低10%以上。1979年,省计划委员会决定,省产维棉纱、布零售价格降低10〜15%,商业部门库存维棉印染布零售价降低20%,其他维棉布零售价格降低13%,晴纶衫、裤价格下降幅度为13〜22%。1981年,国务院决定适当降低涤纶、涤棉及其制品销售价格。
  景市调低幅度为13.64〜15.12%。1983年1月,国务院决定较大幅度地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适当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嗣后,市物价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商业局、供销社等部
  景德镇市1980〜1985年衣着类零售物价指数门,对市内纺、针织品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第二节 食品
  粮食 1948年6月,1百市斤大米零售价格高达297.40万元(法币),比1947年6月,上涨75.05倍,比1945年上涨1312倍,比1937年上涨61万倍。
  解放初期,物价波动仍较大。1949年10月25日,米价一日三涨,晨开每石1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中午涨至15万元,晚收18万元。28日开始下降。1950年,全年九二米零售物价指数为112.15(以1949年为基期)。1963年,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同购价持平。1965年4月,粮食统销价格提高22.6%。粮价提高后,对职工(工人和18级及18级以下干部)实行粮价补贴。1966年,省人委同意省物委、省粮食厅“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报告”。决定从1966年8月1日起,对粮食统销价格作如下调整:(一)城市大米统销价格:标二早米平均每百市斤(下同)由12.15元提到1420元,提价16.8%;标二粳米由13.12元提到16.40元,提价25%;特二早米由13.70元提到16.30元,提价18.89%;特二晚米由14.10元提到16.80元,提价19.15%。标一米、标二糯和名贵品种大米,全省不分城乡执行一个统销价格:标一早米由12.40元提到14.80元,提高19.35%,标一晚米由12.80元提到15.30元,提高19.50%,标二糯米由14.40元提到18元,提价24.56%。(二)面粉,全省执行一个价:标准粉由22.76元调低为17元,降低25.31%;特制粉由30.73元降为24元,降低21.9%;赣一号粉由26.17元调为20元,降低23.57%。(三)大豆,城市由15.10元提到16.90元,提高11.92%;玉山青豆由18.24元提到20.20元,提高10.57%。(四)原粮统销价,不分城乡按照同当地购价相平的原则调整。(五)杂粮,在购价的基础上,稍加购销差,不分城乡执行一个价格。绿豆由20.31元提到21元,提高3.4%;蚕豆由12.94元提到14元,提高8.2%;豌豆,由13.78元提到15元,提高8.86%;玉米由8.46元提到10元,提高18.22%。经过这次对粮食价格较大幅度的调整,使8种主要粮食购销价格由倒挂转为顺差。之后,虽然对粮食收购价格进行了几次调整,但统销价格一直未动。
  食油 1935年,每百市斤食油为11.58元(法币,下同)。1936年为16.51元,比1935年上升42.6%。1937年18.47元,比1936年上升11.9%。抗日战争爆发后,食油零售价格猛烈上涨。1946年和1937年比较,上涨2000倍。解放战争期间,涨势进一步加剧。1946~1948年,食油零售价格上涨300多倍。解放后,迅速扭转了这种局面。1950年比1948年下降96%。1952年比1950年虽有上涨,但涨幅仅4.6%。之后,几次调整,幅度都很小。
  食盐 1935~1937年,价格基本稳定。1946~1948年,零售价格上涨114.5倍。其间,1948年6月,比上年同期上涨47.5倍。1949年,恢复到低于1946年的水平。1950年,每百市斤食盐零售价为23.8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下降到17万元。1957年,下降到16元(人民币,下同)。1977年,市物委、市商业局下达《关于调整我市食盐价格的通知》,决定市区零售价每百市斤由16元调整为15元,农村由零售价每百市斤17元调整为16元。
  肉类 1946年,市内猪肉零售价格为每市斤400元(法币,下同)。1947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由2000元涨至3200元。1949年5月,猪肉零售价为每市斤4000元(旧人民币,下同)。6月10日,降为每市斤2200元,下降45%。1957年,由于外调调拨价提高,猪肉销价由每市斤0.62元(人民币,下同)调为0.65元。1960年,每市斤猪肉,牌价为0.65元,市价高达5〜8元。1961年,猪肉价格由每市斤0.65元涨到0.82元,上涨26.2%。1965年,经济形势好转,猪肉价格降为每市斤0.78元。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办公室规定,菜牛肉在景德镇市市场的零售价为每市斤0.60元。1979年11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精神,提高猪肉销价,带骨猪肉每斤由0.78元提到1.05元,提高34.60%;牛肉由每市斤0.60元提高到0.90元,提高50%;羊肉由每市斤0.60元提高到0.80元,提高33.33%。1985年4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放开猪价,取消派购。为保证市场供应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国家对国营商业的销价实行指导价,每市斤猪肉定价1.36元,比放开前提高29.5%。同时给每个城镇居民每月生活肉贴1.60元。
  禽蛋 1959年,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规定:毛鸡零售价为每市斤0.80元,公毛鸡0.70元,公毛鸭0.60元,北京公鸭0.66元。1975年,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商业局《关于调整家禽购销价格的报告》,其中规定每市斤零售价格,母鸡由1.10元调为0.98元,阉鸡由0.96调为0.98元,麻毛鸭由0.64元调为0.65元,北京鸭由0.78元调为0.76元,活鹅由0.70元调为0.63元。1979年11月,调整肉、禽、蛋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家禽平均提高32.51%;鲜蛋平均提高30.4%。1980年3月,市场物价委员会和市商业局发出通知,对蛋类实行季节性差价。同时确定蛋类城市购销差为21%,农村购销差为14%。随着收购价调低,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每市斤零售价,鸡蛋由1.85元调为1.00元,下降13.04%;鸭蛋由1.13元调为0.96元,下降15.04%;鹅蛋由1.11元调为0.94元,下降15.32%。同年9月,恢复淡季购价,同时将城市购销差价缩小到20%。
  蔬菜 解放后,市内蔬菜市场价格一直较为平稳,仅三年自然灾害期间,蔬菜价格曾一度上涨。之后,复趋平稳。1985年3月,市内鲜菜放开价格。
  第三节 日用品
  解放前,日用品价格由行业公会议定。其价格水平波动较大。解放初期,物资奇缺,价格不够稳定。1950年5月,日用商品价格开始下跌。其中肥皂、火柴等日用品零售价下降幅度较大。1953年,人民政府采取降低工业品价格和提高粮价措施,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以日用品所交换大米数量计,毛巾(每打)减少26.3斤,肥皂(每箱)减少63.5斤,火柴(每件)减少41.4斤。1953年6月,在调整城乡差价的同时,小幅度调整日用工业品价格。1954年,为平衡供求,经提高部分工业品价格,整顿地区差价,促进了工业品下乡。1963~1965年,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日用工业品价格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调高价格的有肥皂;降低价格的有收音机、闹钟、金笔、西药、塑料制品、洗衣粉等。1965年,连续两次降低日用瓷器价格。1966年,通过调整百货、文化大商品,以及自行车、收音机的地区差价,使日用品价格发生较大变化。1979年,调整纺织品价格。同时降低手表、闹钟、彩电、照相胶卷等日用工业品零售价格。1982年和1983年,国务院两次决定放开350种工业小商品价格,其中大部分是日用品。既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又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
  第二章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第一节 粮油
  粮食 解放前,粮食由私人经营,其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有高有低。1950年,贸易部规定全国粮食收购价格。景德镇市稻谷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4.1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调整为5.15万元,提高24.1%。1953年,再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提高到5.64万元,上升9.5%。1954年12月,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全省小杂粮收购价格作出规定。景德镇市小杂粮收购价格是:绿豆每市斤(下同)统购价1400元,蚕豆833元,豌豆791元,大麦665元,籼粟599元。从1956年开始,全省稻谷实行最低保护价,规定凡收购价格每市斤低于0.04元(人民币,下同)的一律提到0.04元。1957年,提高到每市斤0.05元。1958年,提高到每市斤0.057元。1960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全省稻谷、玉米、高梁统购价格进行调整,规定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格由6.31元调为6.63元;高梁每百市斤调整为6.40元。同年,对粮食实行超过征购基数部分加价收购。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凡每人全年向国家提供公粮和商品粮超过征购基数200斤的,其超过部分加价10%。1961年,全面调整粮价,景德镇市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格由6.20元调为8.20元,上升32.26%,比全省平均涨幅31.58%高0.68%。1962年,全省6种粮食平均每百市斤收购价格为8.33元,比1959年上升36.785。同时,取消粮食超购加价的规定。1965年,国家规定江西省稻谷收购价格一律为每百市斤8.3元。同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省物委、粮食厅发出通知,从1965~1966年粮食年度开始,对统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粮食加价奖励,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为单位,国营农场以场为单位,每人平均全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100市斤的部分,按统购价格给予12%的奖励金。1966年6月,省物委、粮食厅发出通知,对部分杂粮统购价格进行调整:小麦每百市斤(下同)由11.10元调为13元,提高17%;蚕豆由12.94元调为13.50元,提高4.3%;豌豆由13.78元调为14.50元,提高5.2%;大麦由8.20元调为9.60元,提高17%.7月,省人委同意省物委、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决定从7月1日开始,提高全省粮食统购价格,6种粮食平均每百市斤收购价格由1965年的8.5元调为9.65元,提高13.41%。其中国家物委、粮食部确定江西省城乡市场早籼稻统购价(每百市斤,下同)平均价由8.20元调整为9.50元,提高15.85%。并对粮食类具体品种收购调高幅度作出明确规定。1971年,实行粮食超购部分加价30%。197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省计委、粮食厅对豆类统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是:黄豆、乌豆、茶豆统购价格,中等质量,由每百市斤16.50元调为21元,提高27.27%,上等质量调为21.60,下等质量调为20.40元;青豆统购价格,中等质量由每百市斤16.50元调为21.60元,提高30.91%,上等质量调为22.20元,下等质量调为21元;玉山青豆统购价格,凡符合出口质量的,由每百市斤21.40元调为27元,提高26.17%,不符合出口质量的,按青豆价格执行。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景德镇市稻谷收购价格由每百市斤9.50元提高到11.50元,提高21.05%。1981年,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农副产品议购最高限价的通知”中,对粮食议购最高限价作出规定:粗谷、粗米的最高议购价不得高于牌价60%,糯谷、糯米不得高于牌价65%;黄豆、茶豆不得高于牌价35%;绿豆、蚕豆、豌豆不得高于牌价100%;薯干不得高于牌价50%。1983年11月,省粮食局、物价局下达杂优晚稻、晚米的收购价格,规定杂优晚稻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下同)11.90元,杂优标二晚米为17.20元,杂优标一晚米为18.40元,杂优特二晚米为20.30元。1985年,国家作出理顺农村粮价的决定,粮食收购改为合同定购,将超购加价改为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
  油料油脂 解放后,国家对油料收购价格实行统一管理。1960年,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油料统购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花生果由每百市斤15元提高到18.7元,提高24.67%;菜子由每百市斤18.8元提高到19.1元,提高1.6%;芝麻由每百市斤24.8元提高到29.9元,提高20.56%;芝麻油由每百市斤55.5元提高到60元,提高18.925;花生油由每百市斤53元提高到64.8元,上升22.26%;菜油由每百市斤55元提高到55.8元,提高1.6%;茶油由每百市斤59元提高到66元,提高11.86%;豆油由每百市斤55元提高到59.5元,提高8.18%;皮油由每百市斤52.6元提高到55.6元,提高9.07%;木梓油由每百市斤45.2元上升到49.3元,提高9.07%。1959~1962年,植物油脂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2%。其中:菜油提价2次,累计提高25.65%;花生油提价3次,累计提高33.52%。1966年5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市粮食局对全市菜油、芝麻油统购价进行调整。经调整,菜油无税统购价由每百市斤66.79元提高到67.98元,提高1.8%;芝麻油无税收购价由每百市斤69.39元提高到71.29元,提高2.74%。1971年,全面提高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1972年对油脂油料实行超购加价30%。1977年9月,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批转商业部《关于提高棉籽、芝麻统购价格的报告》,对棉籽、芝麻统购价格进行调整,棉籽由每市斤6.7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19.40%;芝麻由每百市斤42元提高到50元,提高19.05%。同年10月,省粮食局发出通知,调整油脂统购价格,芝麻油(大磨)由92元(1百市斤,中等,下同)提高到105元,提高14.1%;毛棉油由57元提高到60元,提高5.3%;棉精油由64元提高到67元,提高4.70%。1978年7月,在提高豆类统购价格的同时,豆油统购价格由每百市斤90元调高到100元,提高11.1%。8月,省计委、粮食局对全省木本油料统购价进行调整,菜油由每百市斤90元调整为108元,提高20%;木梓、檬子由每百市斤17元调整为20元,提高17.65%。11月,市物委、商业局对全市桐籽、乌桕籽收购价进行调整,二等桐籽由每百市斤20元调为24元,提高20%,二等乌桕籽由每百市斤23元调为28元,提高21.73%。1980年,芝麻收购价格提高14%。同年,市物委、供销社规定,全市桐油统一收购价由每百市斤100元调为130元,提高30%。同时,桐籽、桐仁收购价格提高30.37%。1982年,市物委、供销社根据省政府精神,确定桐油收购改为牌、议混合价格收购,每百市斤桐油收购价格为165元,提高26.92%;桐籽、桐仁收购价格分别提高21.2%和21.4%。1983年,食用植物油脂油料收购价格提高30%。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加价50%。
  第二节 猪禽蛋菜
  生猪 解放前,生猪收购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解放后,国家对生猪收购实行派购制度,以保障猪肉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1950年,中等生猪收购价格每百市斤为37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为33.60元(人民币,下同),下降9.2%。1956年,提到38.50元,提高14.6%。1961年,调整为每百市斤48.00元,提高幅度达23.1%。1970年,提高生猪收购价格,上等大猪收购价格安排较高,中等生猪仅提高2.1%。1979年,中等生猪收购价由每百市斤49.00元调到63.00元,提高28.6%。1984年,调整到64.50元,提高2.4%。1985年4月,取消生猪派购制度,放开生猪购价,中等生猪购价达每百市斤92.00元,比1984年提高42.6%。
  家禽 解放初期,鸡、鸭的收购价格水平较低。1950~1957年,母毛鸡的收购价格由每百市斤(下同)34.00元调至63.00元,提高85.3%;母毛鸭由35.00调至48.00元,提高37.1%。1959年,母毛鸡调整为70.00元,提高11.1%;母毛鸭为58.00元,提高20.8%;阉毛鸡为70元;公毛鸡为60元;公毛鸭为52元;北京母鸭为66元;北京公鸭为58元。1961年,活母鸡由70元调为83元,提高18.6%;母毛鸭由59.00元调为74元,提高25.4%。1963年,活母鸡由83元调低到76元,下降8.4%;活毛鸭由74元调低到46元,下降37.8%。1970年,活母鸡调低到74元,下降2.6%;活毛鸭调为50元,提高8.7%。1975年6月,活母鸡由74元调高到78元,提高5.4%;活毛鸭由50元调高到52元,提高4%;阉鸡由65元调高到78元,提高20%;公鸡由55元调高到57元,提高3.6%;北京鸭由60元调为61元,提高1.7%。1979年4月,活母鸡由78元调为94元提高20.5%;阉鸡由78元调为99元,提高26.9%;公鸡由57元调为71元,提高24.6%;活毛鸭由52元调为75元,提高44.2%;北京鸭由61元调为85元,提高39.3%。1985年,活母鸡每百市斤平均购价为120元,比1984年上升27.7%。
  鲜蛋 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鲜蛋收购价格呈上升态势。1950年,鸡蛋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下同)20元。1957年为50元。比1950年提高72%。同年,鸭蛋收购价格为27元,提高为42元,比1950年提高56%。1958年,鸡蛋收购价格下降到每百市斤46元。1959年,鸡蛋由46元提高到65元,上升41%;鸭蛋由42元提高到61元,上升45%。1962年,鸡蛋提到83元,提高28%;鸭蛋提到79元,提高29.5%。1963年底,蛋类收购价格开始下降,鸡蛋下降到79元,鸭蛋下降到69元,1965年,再次下降,鸡蛋为70元,鸭蛋为64元。1966年,鸡蛋降至56元,鸭蛋降至50元。1963~1966年,鸡蛋收购价下降32.5%,鸭蛋收购价下降36.7%。1967~1970年,价格上下波动,但幅度不大。1971年,每百市斤鸡蛋购价为70元,鸭蛋为68元。1979年3月,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并规定5~8月旺季,鸡蛋收购价为每百市斤85元,鸭蛋为83元;9月至次年4月淡季,每百斤鸡蛋收购价为100元,鸭蛋为98元。同年9月,市物委、商业局决定不执行淡季价格。10月,市物委和商业局又决定调整淡季价格,鸡蛋调整每百市斤92元,鸭蛋为90元。1980年3月,市物委、商业局决定,自9月20日起,鸡蛋收购价由每百市斤92元调整为83元,下降9.78%;鸭蛋由每百市斤90元调整为79元,下降12.22%。9月10日开始,鸡蛋收购价恢复到每百市斤92元,鸭蛋由79元调整为88元,上调11.39%。1984年,鸡蛋购价为每百市斤135元,比1983年提高46.5%。
  蔬菜 解放后,市内鲜菜购销,采取统购包销形式,由国营蔬菜部门经营。其收购价格较稳定。1959年,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开始对鲜菜18个主要品种规定上、下市收购价格。1964年,改为掌握年度综合平均收购价,18个主要品种的每百市斤综合平均收购价为3.22元。1965年为3.23元,1966年为3.78元。1969年上升到4.08元。1971年下降为3.00元,比1969年下降26.5%。处于最低谷。1972年,开始回升。1981年,每百市斤综合平均购价达到5.34元,首次突破5.00元。1982年为5.42元。1983年,从外地调进一部分蔬菜,成本上升,综合平均购价提高到每百市斤7.08元,比1982年上升44.3%。1985年3月1日,放开蔬菜价格,实行议购议销,蔬菜收购价格有所提高。
  第三节 林产品
  木材 解放后,收购价格由农林部管理。1972年12月,省计委、省农林垦殖局根据农林部精神,将全省木材综合平均购价由每立方米(下同)28.80元提高到32.1元,提高11.46%。其中:杉条木由28.90元调为32.90元,提高13.8%;松元木由26.70元调为30.10元,提高12.7%;杂元木由31.10元调为32.30元,提高3.8%。1979年,市物价委员会、市农林垦殖局根据省计委、省农垦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调拨价格的通知》,决定自1979年9月15日起,调整全市木材收购价格:杉条木标准品(长8~10米,直径8~12厘米,二等)10华里收购价由每立方米(下同)28元调为42.00元,提高50%;松原木标准品(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由27.5元调为36元,提高30.9%;杉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14~18厘米,二等)由27元调为40元,提高48.15%。其他树种标准品收购价,按照规定的树种、规格、等级差价计算调整。同年12月,市物委、市农林垦殖局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对全市木材和主要成品收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决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杉原木收购价(每立方米,下同)(长8~10米,直径8~12厘,二等)由30.9元调为48元,提高55.8%;松原木(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由31.70元调为44元,提高38.8%;杉毛板由53元(中板)调为79元,提高49.1%;松毛板由50.90元(中板)调为69元,提高35.6%;整连板毛边板加25%计价。1981年9月,市物委、市农垦局对木材林价和收购价作出调整:林价(即山价)每立方米(包括二元乙种育林基金)杉木由17元调为39元,提12.94%;松木由11元调为23元,提高10.91%;一类杂木由24元调为49元,提高10.42%;二类杂木由15元调为28元,提高86.7%;三类杂木由11元调为21元,提高90.9%;四类杂木由8元调为15元,提高87.5%;五类杂木由7元调为13元,提高85.7%。10华里收购价,杉条木(长8~10米,直径8~12厘米,二等)每立方米由42元调为64元,提高51.2%;松木(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每立方米由36元调为48元,提高33.33%。1982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市农林垦殖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农林垦殖厅《关于自留材、间伐材、非规格材作价办法的通知》,并规定每副铺板收购价杉木为8元,松木为6.40元;杂木棍(第6尺,无大弯,下同)中径5.1~6厘米,每根0.34元;中径4.1~5厘米,每根0.27元;中径3.5~4厘米,每根0.16元。1985年,国家决定放开集体林区木材价格,木材收购实行指导价格。
  茶叶 民国中后期,茶叶批购价格一般按零售价打八折。茶农出售中档绿茶,采摘加工季节每百市斤约值普通食米450~500市斤,7月以后,可值1000斤左右。解放初,茶叶收购价格由省管理,收购价格逐年提高。1950年每担红茶平均收购价43.95万元(旧人民币)。以此为基期,1951年指数为130.1;1952年为126.55,1953年为168.35。1954年4月,省财委决定茶叶收购价格在1953年全国三级计划平均茶价基础上,上调3~5%。为正确及时掌握收购价格,经外贸部同意,大区可上下机动2%,由区外贸局掌握。1955年,省下达茶叶收购价格方案,全省总水平上调1.3%。景市浮红茶收购价按不同级别、等制定价。三等二级标准品每百市斤为115元。1960年初,降至94元。当年,回升到105元。60年代初期,实行加价20%补贴。1977年,每担毛茶平均收购价由1965年的148元下降到120.11元,下降率为18.8%。1979年4月,市物价委员会、市供销社根据省计委、省外贸局、省供销社《关于下达茶叶收购价格和一九七九年收购标准的通知》精神,对全市干毛茶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平均调高7.45%。其中:一级二等由264元(每担,下同)调为305元,上升15.5%;二级四等由218元调为245元,上升12.4%;三级六等由178元调为193元,上升8.4%;四级八等由138元调为151元,上升9.4%;五级十等由104元调为115元,上升10.6%;六级十二等与级外不动。1983年,平均收购价为每百市斤141.20元,比1981年下降11.94%。比1982年下降3.31%。
  第三章 工业品出厂价格
  第一节 陶瓷
  陶瓷产品
  日用瓷(含陈设瓷)民国后期,瓷价随其他物价暴涨而猛涨。解放后,由于党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市场物价,瓷价亦趋稳定。1950年,瓷价约下降30%。1953年,因瓷器成本提高6.52%,加上瓷器畅销,瓷器牌市价最高差率达20%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市人民政府财委会决定调高瓷器价格7.74%,色面差调高2.52%,共调高10.26%。调整后,市场瓷器牌市价相对平衡,瓷器市场日趋稳定。同时规定季节差价控制在15~18%幅度内。(解放前,季节差价超过100%,解放初,季节差价为20~30%。)1955年11月,市人委劳动局、财粮贸办公室对一类新花、三类新花、七类粉彩的彩价进行调整。1956年,对瓷器价格先后进行5次调整。是年3月,市人委财粮贸办公室对10个主要品种和花色的瓷器价格进行调整。4月,对颜色釉瓷价进行调整。经调整,龙泉釉暗花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3.25元,调整为4元;均釉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14.30元,调整为10元;各色纹片釉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5元调为3.20元;均红窑变花釉增加30%作价。1960年6月,市人委决定对日用瓷出厂价平均调高5.4%。1962年9月,再次对日用瓷10个品种35个规格的出厂价格平均调高28.8%。1963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对景瓷出厂价本着保本微利,比价合理原则,确定降低景瓷器出厂价格。其中:细瓷碗类下降14.92%,粗瓷碗类下降20.89%,杯盅类下降0.16%,杂品类下降9.94%,盘类副品代号1由73%下降为55%,代号2由73%降为53%,代号3由70%降为50%,雕塑瓷下降7.11%。1964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再次调低景瓷出厂价。其中:内销瓷器平均调低6.18%,出口转内销三、四级品及级外品平均降低45.31%。1965年3月,按省物价委员会要求,景市瓷器出厂价再度调低15.01%。8月,进一步调整出厂价,平均调低9%。其中一级品碗类降低32.16%,盘类降低12.3%,盅类降低42.6%,杯碟类降低12.16%。1973年1月,提高传统出口瓷出厂价,其中:玲珑传统品种平均提高12%,青花传统品种平均提高30%,古典人物雕塑瓷平均提高20%。1977年10月,古典人物瓷出厂价,实行暂时(时间为1年)上浮60~80%。1979年7月,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计委通知,调高日用瓷器出厂价格,总水平调高2.18%。9月,市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更正补充部分瓷器出厂价的批复”。其中规定:改变等级差价,兰边、白胎呙二、三大,普通青花呙三大,鲜花大、二碗,由代号2改为代号1;白胎三、四合汽球、金钟。园壶、莲子耳盅和合器,由代号3改为代号2;200件箭筒彩比由113改为90;锦玲、新批9头茶具由中号改为大号计价;成套瓷餐、酒、文具由胎三级品种按一级品价格50%计价,四级品按三级80%计价;玲珑、细青花三级品按一级品45%计价,四级品按三级品80%计价;青花边脚腰边花二号金中茶杯(人民瓷厂产)一级品每只出厂价订为1.10元,青花腰花(光明瓷厂产)一级品每只出厂价为0.98元。1980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对用金彩绘瓷价格进行调整:以每同正德大碗为准,金地斗方加彩提高彩价2元,素彩描金提高1元,洋金加彩提高0.50元,包口金提高0.20元,括口金提高0.10元。2月,市物价委员会对部分古典人物大件品种和雕塑瓷花面彩价进行调整,大件人物品种分别提高10~30%,雕塑瓷花面彩价调整幅度分别为:全金地调高8%,金地万花、珊瑚描金调高6%,金竹叶调高3%,窑彩描金、粉彩结果调高4%。1981年12月,省物价局再次调整景市部分内销日用瓷的价格,总水平调高3.27%。1982年11月,市物委经报省物价局批复同意,降低碗、盘、杯类28个品种31个规格的出厂价格。1984年6月,市物价局调整大饭匙出厂价格,提高60%。9月,调整莲子缸的出厂价。1985年6月,市物价局对出口瓷出厂价格进行调整,总幅度平均提高15%。其中胎瓷类调高21.6%,粉彩调胎10%,用金瓷彩价22.8%。同月,市物价局对内销日用瓷25个品种的出厂价格进行调整。提高幅度为15.21%。
  电瓷1957年4月,市计委按市人民委员会指示精神,就电瓷出厂价格函复市交通电工器材公司,原则规定电瓷出厂价格参照日用瓷出厂价格。1957年,电瓷出厂价格提高5%。1974年5月,市物价委员会经请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对瓷夹板出厂价进行调整:1.5寸双线瓷夹板由每付0.016元调为0.017元,提高6.25%;2寸双线瓷夹板由0.045元调为0.032元,下降28.89%;2.5寸双线由0.06元调为0.053元,下降11.67%;2.5寸三线瓷夹板每付由0.07元调为0.062元,下降11.43%。1977年10月,市物委按销地定价原则,同意市电瓷厂低压电器开关易损钢配件出厂价格,按上海出厂价格加商业地区差3.7%计。1978年2月,市物委决定调低7种闸刀开关瓷件出厂价格,降幅为20~27.8%。1978年7月,市物委经转报省计委批准,批复同意曙光电瓷厂生产的瓷插入式熔断器瓷件出厂价。同时规定市属其他瓷厂生产同类产品,实行同规格同价,二级品(合用品)按一级品(合格品)八折计价。1983年4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市五交化公司,同意将1.5寸瓷夹板出厂价每付调整为0.021元。
  建筑卫生瓷 1976年12月,市物委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卫生陶瓷质量标准的通知精神,对釉面砖等级差率作出适当调整,以一级品为100,二级品由75调为80,三级品由50调为63,级外品仍保持35。1978年12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给景德镇陶瓷厂批复,同意152×152×5-6m/m白色面砖一级品销售价格每块由0.174元调低为0.164元。1979年5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再次给景德镇陶瓷厂批复,同意108×108×5m/m白色釉面砖销售价,每千块(下同)一等品为115元,二等品100元,三等品为85元。8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复,对丝网印花瓷砖5个品种出厂价格实行降价。11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再次给景陶瓷厂批复,决定从1980年元月1日开始,调整152×152×5m/m白色釉面砖厂价,每块(下同)一级品由0.164元调为0.17;二级品由0.108元调为0.085元,下降21.3%;三级品由0.086元调为0.075元,下降12.79%。1985年2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地方订价的市面砖厂、市建筑瓷厂的125×125×5白釉石砖价格实行浮动价,上下浮动幅度在现行牌价一级品每块0.19元基础上,允许上浮20%以内,下浮10%以内。品种质量差价仍按原规定相应调整。8月10日,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管釉面砖出厂价的批复》,调高8种省管釉面砖一、二、三级品出厂价格。19日,市物价局决定,从20日起,对市管釉面砖出厂价格作适当调整,平均提高16.2%。其中:152×152×5白釉面砖,每块一级品由0.228元调为0.26元,二级品由0.204元调为0.24元,三级品由0.18元调为0.21元;1 08×1 08×5白釉面砖,每块一级品由0.1 5元调为0.1 82元,二级品由0.1 3元调为0.1 68元,三级品由0.1 1元调为0.1 47元。
  瓷用原材料
  瓷土1956年,市人委财粮贸办公室发出通知,甲级南港瓷土(1000块,下同)调为128元,乙级118元;甲级余干瓷土调为92元,乙级85元;甲级三宝蓬瓷土调为100元,乙级95元;甲级陈湾釉果调为105元,乙级95元,丙级85元;乙级寿溪为90元;乙级明砂调为80元;甲级安仁调为105元。1957年2月,余干瓷土甲等由92元调为100元,提高8.7%,乙等由90元调为98元,提高8.89%,精制由100元调为113元,提高13%。6月,陈湾瓷土甲级由105元调为120元,提高14.3%,乙级调为10元,丙级为100元。1959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作出规定:各产地瓷土价格除余干瓷土价格可在原价基础上提高7%左右外,其余原则上应一律维持原价不动,具体价格由省经计委按通知精神下达。凡未经主管物价部门批准自行调高的价格,应即降回原价。1978年11日,市物价委员会调整土滑石出厂价。每千块(每块干货2公斤)由36元调整为56元,提高55.6%。1981年3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同意市属瓷土矿瓷土出厂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平均调高12.3%,调高幅度为7.7~18.2%。
  瓷用金水 解放初期,金水价格变化较大,据中国土产公司景德镇瓷业公司记载1950年6~12月,每瓶最低价为21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最高价为300万元,起伏较大。1953年以后,金水价格趋于稳定,每瓶(50克,下同)黄金水为68元(人民币,下同)。1965年,每瓶黄金水价格80元,1978年89.30元,1979年达91.80元。1979年11月,省轻化局批复省陶瓷工业公司,同意调整黄、白金水出厂价格,每瓶黄金水价格由91.80元调整为119.70元,上调30.4%;白金水每瓶由75元调为85元,上调13.3%。1983年,黄金水价格降至每瓶113元。1984年7月,黄金水价格调整为每瓶133元,白金水价格上涨到每瓶196.70元。
  粉彩颜料 1957年8月,市计委决定重新规定粉彩颜料价格,并制定15个品种的粗颜料和细颜料出厂价格。其中规定,胭脂红和玻璃白每公斤(下同)粗颜料分别为7.82元,和3.34元。1965年,胭脂红价格提高到10元。1979年,胭脂红价格提到15元,玻璃白提到3.80元。1984年,对部分用金颜料价格进行调整,胭脂红价格提到17.30元。1985年,胭脂红价格再度上涨,达到32元。
  花纸 1972年2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同意从3月1日起,调低花纸供应价格,具体是:六套色以上花纸每张由0.45元调为0.40元,下降11.1%;五套色以下花纸每张由0.40元调为0.35元,下降12.5%;凡有金红颜料色素的不分套次,按每张0.40元供应。1983年3月,市物委批复省陶瓷工业公司,同意从4月1日起,降低64个品种花纸出厂价,副品按一级品价的80%计价,这次降幅为18%~11.1%。
  匣钵 据1943年7月大器匣业呈文中记载,1936年,匣价每担3角5分(当时米价5元1石)。抗日战争时期,当大米涨至每担500元时,而匣价每担才17元,匣钵和米价相比,严重偏低。1957年4月,市计委对匣钵价格进行调整,大器(老产品)每担由1.03元调至1.50元,提高45.6%;新大器每担由2.70元调至3元,提高11.1;小器每担由2.50元调至3元,提高20%。1985年7月,市物价局对大小器匣钵价格进行调整,调高总幅度为13.9%。其中:小器每担平均由15.10元调为15.90元,提高5.3%;大器平均每担由13.27元调为16.18元,提高23.2%。
  陶瓷包装用品 1980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陶瓷供应处,四川、武宁、本市三地区产的包装纸调拨价格由每令19.56元降低为16.56元。1981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调整65个规格出口瓷包装箱价格,平均调高13.2%。10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枫树山林场,石榴汤碗包装木箱(内空40×26.5×46.5立方厘米,板厚1.5厘米)出厂价格由每只6.4元调为6.94元,提高8.4%。送至瓷厂仓库交货另收运杂费0.20元。12月,市物价委员会调整10个品种的瓷篮、瓷篾价格,平均上调26%。1982年元月,市物委改变陶瓷包装纸箱用纸的计价办法,同时调整纸箱(盒)出厂价格。1985年6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从6月10日起,按保本微利原则,对8个品种的包装费进行调整,调高总幅度为25.12%。
  第二节 建材
  水泥 市内水泥生产企业主要有两家,即市水泥厂,柳家湾水泥厂。市水泥厂的产品价格由省管理;柳家湾水泥厂的产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79年2月5日,省计委批复市水泥厂,同意其所产400#普通硅酸盐水泥暂订临时出厂价格每吨(包括包装袋在内)60元。1982年1月,市物委、建筑工程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材局《关于调整部分水泥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自1982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水泥出厂价格:市水泥厂所产425#普通水泥每吨由64元调为70元,上升9.38%;325#普通水泥每吨由60元调为65元,上升8.33%。1982年2月,市物委决定,市柳家湾水泥厂生产的水泥暂订试销价,即325#普通水泥厂价每吨75元,425#普通水泥出厂价每吨80元。(试销期为1年)1983年2月,市物委批复,同意市柳家湾水泥厂生产的325#普通硅酸盐水泥试销出厂价延长1年试销期。1984年3月,市物价局针对1984年每吨水泥单位成本比1983年增长11.5%这一情况,同意柳家湾水泥厂继续执行1983年2月批复的价格。1985年8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柳家湾水泥厂自8月6日起,水泥出厂价执行与省管水泥厂同质同价,即:325#每吨出厂价84元,425#每吨出厂价90元。新价执行后,同时取消原另收用户每吨纸袋差价1.35元。
  砖瓦
  砖类1957年3月,市计委将一等红砖每千块(下同)出厂价由3.10元调整为2.90元,下降6.5%,二等红砖调为2.80元,三等红砖调为2.70元。5月,市计委决定将窑砖售价由9.486元提高到10元。1979年5月,市物委转发省计委《关于砖瓦分级订价的通知》,市砖瓦厂所产红机砖出厂价每万块(下同)一等品为420元,二等品360元,等外品300元;煤灰砖、煤渣砖出厂价格一等品400元,等外品300元。1980年8月,市物委批复市砖瓦厂,红砖出厂价仍执行省统一订价,即红机砖出厂价每万块(下同)一等品420元,二等品360元,等外品300元。1981年9月,市物委对全市公社、垦殖场所办红砖厂生产的红砖出厂价格作出规定,凡采用机器制坯和轮窑、隧道窑生产的普通粘土砖,一律按产品质量分等级订价。具体价格是:新平、三龙公社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每万块(下同)480元,二等品430元,等外品330元;红源、南安公社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490元,二等品440元,等外品340元;西郊垦殖场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500元,二等品450元,等外品350元。10月,开始执行。1982年5月,市物委、建筑工程局对市砖瓦厂所产红砖出厂价进行调整,每万块一级品由420元调为460元,二级由360元调为410元,等外品为320元。同月,市物委制订东郊红砖厂生产的机制红砖出厂价格,一等品每万块(下同)500元,二等品450元,等外350元。1983年3月,市物委为扶持大岭垦殖场灰砂砖厂灰砂砖生产,规定其试销期(1年)每万块出厂价分别为:200标号900元,150标号830元,100标号750元。1984年6月,市物价局决定,区、社办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在现行出厂价格一等每万块490元的基础上,实行15%幅度以内向上浮动价,即最高出厂价每万块不得超过564元,由企业自行掌握。同时取消向用户收取的看砖费用。
  瓦类1979年5月,市物价局转发省计委通知:市砖瓦厂所产红平瓦出厂价为一等品每万块(下同)1000元,二等品800元。10月,市物委将石棉瓦出厂价格由每标张7.5元调整为6.9元,下降8%。1980年3月,市物委调整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4元调为0.15元,二等品按一等品90%计价。1982年5月,市物委再次调整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5元调整为0.16元,二等品按一等品90%计价。1983年4月,市物委对8种建材产品价格作出规定,其中石棉瓦出厂价格每张为6.00元。1985年6月,市物价局进一步提高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6元调为0.17元,二等品按一等品的90%计价。
  石灰、砂石
  石灰 1954~1955年,市竟成石灰厂每百斤批发价为:广灰(即净灰)2.90元,混灰2.30元;零售价广灰3.60元,洋灰2.00元。1957年11月,市物委批复市竟成石灰厂,对质量提高后的净灰,同意按每吨28元出售,里村零售价为每吨30元,市内零售代销为每吨35元。1959年5月,经请示人民委员会同意,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实行批发与零售不同价格:批发价为每吨28元,不足1吨者按零售价每百市斤1.75元计。1964年,石灰出厂价格提高到每吨35元。1975年,每吨出厂价降至30元。1984年5月,市物价局规定:竟成公社新厂石灰厂、古城公社官庄石灰厂生产的石灰出厂价格,由每吨30元调整为34元,零售500斤以下,每百市斤为1.80元。6月开始执行。
  砂石 1975年9月,市物委核定全市红石统一购、销价格,湖田出产的墙基石每块(规格为50×25×24Cm3,六面糙平)收购价(出厂价)0.29元,销售价0.30元;外墙石(规格50×25×24Cm3,五粗一细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46元,销售价0.48元;内墙石(规格50×25×24Cm3,六面粗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40元,销售价0.42元;窗台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73元,销售价0.77元。1980年5月,市物委批复市砂石管理处,同意绿豆砂价格每方由4.8元调为6.5元,上升35.4%。8月,经市物委同意,古城砂厂生产的方砾石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另收短途运输费1.40元。1980年11月,市物委制订市内新产品花石子试销出厂价格:一号花石子(7~10mm)每吨75元,二号花石子(4~7mm)每吨70元,三号花石子(4mm以下)每吨68元。白色、红色、黑色同价。试销期为1年。1981年2月,市物委决定谓水出产的片石销售价由每M34.5~5.00元调整为每M34.50元。1982年3月,市物委对清水砂、泥砂、绿豆砂、卵石价格进行调整,多数调高,个别调低。
  第三节 能源
  煤炭 1959年4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复市仙槎煤矿,核定该矿烟煤供应价格,仍维持每吨20元。1963年7月,市场煤炭价格比1961年上升9.7~13.8%。1965年1月,根据全国物委和省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调整中央统配矿煤炭出厂价格。1974年7月,市物委制定涌山一井烟煤出厂价为每吨24元。同时规定在不同交货地点的批发和零售价格。1978年7月,市物委制定北安煤矿无烟煤正式出厂价格,确认其统煤为每吨24.8元,块煤每吨48.80元(以上价格均含矿区上车力资)。1979年5月,市革委批复,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参照涌山煤矿同类煤种、煤质标准评定,每吨煤价可高于国营5%左右。7月,市物委将寿安公社桃树一、二矿烟煤矿价由每吨34元调整为29.4元,市场销价相应降低。1980年7月,开始执行“江西省煤炭质量标准及出厂价格”,其中对景市涌山无烟煤、仙槎焦煤、沿沟瘦煤的各个等级的出厂价格均有安排。10月,市物委将南安公社煤矿无烟的出厂价格由每吨24元调整为26.8元。1984年5月,桃树一、二矿烟煤每吨由35.75元调为39.00元,南安、北安无烟煤每吨由29.94元调为38.00元,(以上价格均为矿煤场汽车上交货价)
  电力 长期以来,市内电价主要是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对农业、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大宗工业用电,分别按不同千伏实行不同的电价。对农业用电实行优待价。1966年2月,省物委决定适当扩大农业优待电价范围:除农业排灌、电犁电价已实行优待外,农村社队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和畜牧饲料加工(指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用电也实行优待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6元。1~10千伏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58元。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55元。4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市内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对原享受瓷业优待价用户,凡电价高于优待价,仍按原优待价收费;照明用电由每度0.30元调为0.25元;普通工业用电每度由0.12元调为0.11元。农业优待/月直供电价为:不满1千伏0.06元(每度,下同),1~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农业优待趸售电价为:1~10千伏0.035元,35千伏及以上0.03元;大宗工业为基本电价:用电设备装机容量(/千)4.50元,变压器容量(千伏安/月)6元,最大需量(/月)9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5元,1~10千伏0.063元,35千伏及以上0.06元;优待电度电价:电解铝、电石1~10千伏0.045元,35千伏以上0.042元;电炉铁合金、电解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1~10千伏0.05元,35千伏及以上0.048元。1977年4月,市物委转发省计委赣计(1977)价字064号文件,规定饲料粉碎机加工用电,仍按1966年的规定实行农业优待电价收费(每度0.055元)。1980年12月,市物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赣东北电价的通知,从1981年1月1日起以赣东北电价调整为与南昌地区电价同价执行。市内电价随之相应降低。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由0.25元降为0.20元,下降20%;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由0.11降为0.085元,下降22.7%;大工业电价中基本电价平均下降33.4%,电度电价平均下降8.2%。1981年3月,省物价局同意景市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与南昌地区同价执行,因而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随之降低。自1982年10月1日起,赣东北地区各种电价,一律按南昌电网现行价格执行。1983年4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确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对赣东北电价作如下调整:大工业电价按最大需量(/千瓦/月)计算的,由9元降为7元,按变压器容量(千伏安/月)计算的,由6元降为4元,大工业电度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仍维持原价不变,照明用电电价凡执行每度0.25元的一律降为0.20元。
  第四节 电子电器
  电子电器产品出厂价格,有的是部管、省管,有的是工厂采取协商办法自订。1973年2月,省计委批复省机械工业局,同意对省管地方无线电基础产品58种产品价格作适当调整,降价幅度36.67%。3月1日开始执行。同年4月,省机械工业局规定部颁电子产品上册出厂价格本,当月开始在全国统一执行。1974年4月,省物价局、省冶金工业局发出通知,再次降低单晶硅价格,下降幅度为20~30%,5月开始执行。1982年3月,市物委核定六0二厂生产的80功能10位数计算器——53B计算器试销出厂价为每台82元,零售价112元,试销期一年。5月,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市物委批复七一三厂,同意“青竹”牌DD901型便携式收录两用机试销出厂价为每台208.60元,景市零售价每台237元(均带纸箱包装),价格执行到当年12月底止。11月,市物委批复六0二厂,同意SS——53A种电子计算器,按照实际生产(装配)成本,暂订一年试销价格。1983年11月,市物委批复同意南湖机械厂生产的家用电扇、吊灯、调速开关等产品的出厂价格。1984年5月,市物价局根据电子工业部计算机工业管理局(83)算财字509号文件精神,调低六0二厂生产的5种电子计算器的出厂价格,平均下降12%。同时,确定进销差价率为11%,批零差价率为10%。
  第五节 轻纺
  纸张 市产纸张主要品种有包装纸、有光纸、表纸、卫生纸等。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59年10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核定29.5×14.5市寸双篇包装纸产地包税收购价(即出厂价)每刀(80张)1.96元,批发价2.19元,零售价2.48元。11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复幸福人民公社,核定大号万表纸每担出厂价27.78元。1964年7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决定调低包装纸出厂价格:40克每令由20元降为17元,降低15%;30~35克每令由15.50元降为13.50元,降低13%。1967年7月,市产有光纸出厂价格,开始执行全国统一订价。1972年1月,市革委市场管理委员会决定,当年2月1日起,降低2号35克有光纸出厂价格,即由每令18.03元调为16.67元,调低7.6%,木夹板包装每件另加10元,商业批零价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同时还规定2号31克有光纸由每令18.03元调为16.67元。1975年4月,经市物价委员会同意,市商业局制定并执行一级大表纸收购价(即出厂)每担(带包装包税)为38.60元,二、三、四、五级分别按95%、90%、85%、80%的等级差计算,进销差为8%,批零差为9%。同时实行价外补贴1年。1977年12月,市物价委员会规定40克二号有光纸出厂价格为每吨1150元。1978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制定市竟成公社生产的卫生纸试销出厂价,每包0.205元(土产公司仓库交货),市场零售价每包0.24元。1979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制定包装纸正式出厂价格,即35克包装纸每吨为1000元(软包装);45克包装纸每吨1050元(软包装),在工厂仓库交货,采用木夹板包装每吨另加木夹板费40元,商业批零差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980年5月,市物价委员会针对竟成造纸厂试产45克包装纸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尚不稳定的情况,同意暂订合同内一次性出厂价每吨900元;纸张幅面787厘米×1092平方厘米,每令(500张)出厂价为17.4元。1983年9月,市物委批复三龙公社彩色纸厂生产的彩色纸(珠红纸)价格,每令出厂价47.50元(规格50K——78×1092)批发价52.78元,零售价每张0.12元。
  纺织品 1980年9月8日,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市棉针织厂生产的21支白园带(含包装)出厂价为每市斤2.79元,商业部门调拨价为3.03元,零售价为3.64元。9月25日,市物价委员会同意北区针织厂生产的16支维棉纱手套作一次性订价销售,每10双出厂价为3.79元,批发价4.21元。零售价每双0.48元。1981年11月,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0支白元带包装出厂价每市斤2.33元,批发价2.53元。1982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罗家垦殖场金线金箔厂,同意该厂生产的金线每大筒91元,银线每大筒87元,涤纶彩色拉花每朵1.53元。1982年3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交建尼龙针织厂,同意对其产品暂订试销价,即90公分弹力绵纶针织内衣每件出厂价定为14.36元,批发价15元,市场零售价16.5元,二级品按95%,三级品按90%计价,规格差价为士5公分,每件±0.5元,试销期1年。1983年8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二轻局,核订珠山针织厂生产的19.5支等外纱手套出厂价格,每打(10双)为4.46元。1984年4月,市物价局批复乐平县物价局,同意其制定的乐平县羊毛衫厂生产的扎花女西装等品种的正式厂、销价格:90公分扎花女西装每件出厂价9.70元,95公分男开衫每件出厂价9.06元,95公分男抽条背心每件出厂价5.99元,批发价和零售价分别按8%的进销差和12%的批零差计算。
  第六节 食品
  糕点 1978年6月,市物委规定,动物饼干与儿童饼干执行同价,即每百市斤出厂价51.16元,批发价52.20元,每斤零售价0.60元。1979年9月,市物委将秃、麻酥销售价由每斤0.68元调整为0.72元。10月,市革委对糕点价格作出规定:儿童动物饼干每百市斤出厂价55.14元,批发价56.25元,每斤零售价0.63元;秃、麻酥月饼每百市斤出厂价68.27元,批发价69.64元,每斤零售0.78元;小面色每百市斤出厂价45.50元,批发46.42元,每斤零售0.065元;蛋黄饼每百市斤出厂价114.41元,批发116.71元,每斤零售1.31元;花生糖每百市斤出厂价98.24元,批发100.20元,每斤零售1.12元;趸糖每百市斤出厂65.84元,批发67.16元,每斤零售0.75元。11月,市商业局、市物委核定奶油香糖出厂价为每市斤1.58元,进销差3%,批发价每斤为1.63元,批零差14%,零售价每斤为1.86元。12月,市物委、市商业局对畅销的30个品种调价方案进行审核,决定其中除米齐、油渣冻米糖、面川仍维持原价不变外,其他品种的价格从1980年1月1日起平均降低6.38%。1980年5月,市物委核定市粮油工业公司生产的主食面包每百市斤(1000只)零售价为45元。1983年9月,市物委批复市文化艺术服务公司,同意苏式百果月饼暂定零售价每市斤(下同)0.98元,广式百果月饼1.12元,广式豆沙月饼0.84元,苏式玫瑰月饼0.98元。1985年8月,市物价局对月饼主要品种的价格作出规定:秃、麻酥每市斤(下同)出厂价0.73元,批发价0.75元,零售价0.84元;生月出厂价0.737元,批发价0.759元,零售价0.86元;葱酥出厂价0.76元,批发价0.783元,零售价0.89元;鲜肉月饼出厂价0.94元,批发价0.968元,零售价1.10元;果仁月饼出厂价1.09元,批发价1.12元,零售价1.28元。
  酒类 1979年9月,市物委核定瓷瓶装景德大曲价格,每瓶(1市斤装)出厂价4.45元,批发价4.57元,零售价5.00元。1981年11月,鉴于全国各名白酒(瓶装)每斤提价2元以上;地方瓶装名白酒提价1元以上;散装粮食白酒每斤提价0.10~0.20元;散啤酒标准品每公升提价0.15~0.16元,全省名白酒产地零售价由现行平均每瓶1.72元调为2.32元;优质白酒由平均1.73元调为2.12元;散装普通粮食白酒由1.1元调为1.2~1.3元;啤酒标准品每公升由0.48元调为0.64元。为此,市物价委员会决定,对国家名酒和省名酒在市批发、零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调整市酒厂生产的瓶装、散装大曲和白酒、高梁酒价格:市散装大曲酒每斤出厂价由1.06元调为1.245元;瓶装每瓶出厂价调为1.505元;白酒每斤出厂价由0.82元调为0.783元;高梁酒每斤出厂价调为1.13元。批发价和零售价随出厂价调整亦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服务行业价格
  第一节 交通运输
  境外区间运价 据第三战区兵站总监部直属第五分站民国34年(1945年)粮弹包运价一览表所载:浮梁至板石,每百公斤运价为61.60元(法币,下同);峙滩至板石为25.60元;浮梁至石鼓为22.40元;板石至安徽祁门为42.00元。景德镇至南昌、上海,每担瓷器的运价折米,1948~1949年,分别为0.5斗、1.5斗;1950年,分别为7.8斤米、16.8斤米。1948~1950年,安徽祁门至景德镇,每百斤釉果的运价折米依次为1斗、0.6斗、0.9斗;石鼓至景德镇,每担白炭的运价折米依次为0.14斗、0.06斗、0.11斗,每担窑柴的运价折米依次为0.1斗、0.05斗、0.1斗;旧城至景德镇,一船毛槎的运价折米依次为7斗、4斗、6斗。1951年6月,中南交通部作出关于调整汽车运价的决定,规定运价以省为单位,分甲乙两级收费(江西省被定为甲级)进行调整。调车空驶费最高不得超过75%。7月,全省木炭货运价从3600元/吨公里(旧人民币,下同)降为3240元/吨公里。1961年5月,省交通厅决定,从6月1日起,全省公路汽车货运基价由0.25元/吨公里(人民币,下同)调整为0.025元/吨公里。整车一、二、三、四等品运价每吨公里分别为0.36元、0.315元、0.27元、0.2475元。另担不分等每公斤公里为0.0003元。1964年,市内地方铁路开始运营,每吨公里运价为0.15元。1973年10月,调为0.1元/吨公里。1979年1月,调为0.13元/吨公里。12月,按省革委计划委员会批复,恢复0.10元/吨公里。1980年6月,市物委、供销社将全市各农村供销社按路途远近划分为5个价区,并对各价区运杂费作出规定:一价区(13公里以下,含13公里)每百市斤(下同)为0.30元,二价区(14~30公里)为0.70元,三价区(31~50公里)为0.90元,四价区(51~70公里)为1.20元,五价区(71公里以上,含71公里)为1.50元。1981年12月,根据市物委、市交通局意见,汽车运价每吨公里按路途远近分为7个级差:1~5公里为0.4元,6~10公里为0.38元,11~15公里为0.35元,16~20公里为0.32元,21~25公里为0.30元,26~30公里为0.28元,30公里以上按长途运价为0.18元。1983年4月,市物委对全市汽车各种客运价(包括计税包车、计时包车、旅游车、市内公共汽车月票、市内至郊区和各乡的票价)作出批复。1985年1月,市物价局、交通局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内河水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调整水路客、货运价格。并规定,除过闸、过坝费用由托运单位支付外,其他如枯水减载费、养河费、调空费、短航加成、快速航班价等项收费用均计算在价内,承运单位不能再价外收费。同时,确定以新的水路运价为最高限价,各航运企业、联户、个体户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向下浮动(幅度不限)。3月14日,开始执行新颁布的《江西省汽车运价规划实行细则》。
  搬运装卸 1964年9月,省人委颁发“江西省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定”。1975年3月,省物委批复省交通局,同意翻斗车自动倾卸收费标准每吨0.20元。1980年12月,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局“关于颁发《江西省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则》。1981年9月,市物委、市交通局就贯彻执行《规则》发出通知,确定25米以内的装卸车收费标准。装车:一级货物每吨为0.59元,二级货物为0.52元,三级货物为0.48元;卸车:一级货物每吨为0.51元,二级货物为0.45元,三级为0.40元。并规定,冬、春季从20点以后,夏、秋季从21点以后,进行搬运、装卸、起重货物,可收取夜班津贴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运价(力资)的20%。同时规定,毛柴加轻泡费率50%计,墨鱼骨头加30%、散装墨鱼骨头加50%,工业污水加散费30%,散装木柴、木炭、炭末、炭末制品均加收30%,甘蔗渣加30%,芦苇、荷叶、其他植物叶、牧草、湖草、其它草均加50%。1981年12月,市物委、市交通局就市内人力搬运坡度收费问题发出通知。1985年6月,开始试行省物价局新公布的铁路整车货物装卸费本。同时,厂、矿铁路专用线的装卸收费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节 饮食服务
  饮食 饮食业价格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除同一般商品含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国家税金和企业利润之外,还包括为消费者服务而收取的劳务报酬;二是只能采取按原材料成本和毛利率这一特殊的构成形式进行管理。解放后,市内饮食品价格凡粮食制品的大众早点、米饭价格由省或市统一制定,冷饮中的主要品种由市统一制定,炒菜则根据不同店面确定不同的毛利率,大部分品种的价格则由企业制定。1957年10月,市物委批复市福利公司,同意清真食堂的炒菜价格在原价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一些份量,保持毛利率25%左右。196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在“关于调整粮食制品价格的报告”中,确定饮食业经营的粮食制品几个标准品的价格。其中规定:大米饭、每市斤米收粮票一市斤,价格为0.17~0.18元;油条每两根收粮票一斤,价格为0.06元;鲜肉包子每个收粮票一两,价格为0.045元。1972年1月,市革委抓促部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规定馒头等23个主要早点、炒菜价格。其中规定:肉包子每个0.04元,油条每根0.03元,早米饭每斤米0.18元,炒肉片每盘0.90元,炒肉丝每盘0.95元。1978年7月6日,市物委批复市饮食服务公司,同意光切面等饮食品价格按省统一订价执行,并附省管10个品种价格:大米饭每斤米0.18元,素米粉每碗(2两)0.10元,素面条每碗(2两)0.09元,馒头每个0.025元,盐烧饼每个0.03元,油条每根0.03元,开花馒头每个0.04元,白糖包子每个0.035元,鲜肉包子每个0.045元,糯米汤园2个0.05元。1979年10月,市革委对饮食有关品种价格作出批复,鲜肉包子每个0.055元,水饺每6只0.20元,清汤每碗0.16元,肉丝面每碗(2两)0.27元,肉片汤0.35元,卤精肉每斤2.60元。1980年3月,省计委、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通知:供应饮食业的肉、禽、蚕、鱼及其副产品,有批发牌价的一律按批发价供应,没有批发价格的一律按零售价倒扣6%计价;饮食业作价实行最高综合毛利率分类控制,第一类控制在38%以下,第二类控制在31~34%幅度内,第三类控制在25~30%幅度内。同时明确规定省管10个品种和市管8个品种的价格。省管价格为:大米饭每斤米0.18元,素米粉每碗(2两)0.10元,素面条每碗0.09元,馒头每个0.025元,盐烧饼每个0.03元,油条每2根0.06元;开花馒头每个0.04元,白糖包子每个0.035元,肉包子每个0.055元,糯米汤园每2个0.05元;市管价格为:甜馒头每个0.03元,花卷每个0.03元,油条每根0.03元,大肉包子每个0.09元,清汤每碗0.14元,光石每碗(2两)0.12元,肉丝面条每碗0.27元。1980年5月,市物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饮食业的税率由5%减按3%计征后应相应地整顿饮食业价格的通知”,要求能降低价格的品种相应降低售价。1983年3月,市物委决定:普通冰棒每支0.03元,绿豆冰棒每支0.04元,牛奶冰棒每支0.04元,白冰每支0.02元、每斤0.05元冰绿豆汤每碗0.10元,冰琪琳每杯0.20元,果子水每碗0.04元,汽水每瓶0.10元,果子露每瓶0.12元,糖水莲子每碗0.20元。1985年3月,市物价局批复市饮食服务公司,决定从4月1日起,市管品种的肉包子由0.10元调为0.11元。
  旅店 解放后,市内旅店业的收费一直归市物价部门进行管理。1957年10月,市物委批复市福利公司,核定公、私合营沿江旅社二部房间收费,甲级(单铺)房间每铺位每晚为1.80元,乙级(双铺)为1.20元,丙级(单铺)为1.60元,丁级(通铺)为0.35元。1979年8月25日,景德镇饭店自行提高部分床位收费。12月,全市旅店业最高的收费为每铺每晚7.00元,最低的为0.80元,大部分收费标准在1.00~2.00元之间。1980年5月,市物委批复景德镇饭店,同意自5月10日起,适当调整床位收费标准,平均调高13.8%。1983年9月,经市物委同意,景德镇饭店再次调整部分客房收费标准,最高级的1人一间和2人1间,每床每晚收费6.00元,最低级的5人1间,每床每晚收费1.50元。1984年1月27日,市物价局批复昌江旅社和汽车站旅社,同意昌江旅社单人床位每床每天收费2.00元,双人床位每床每天1.40元,3人床位每床每天1.20元,4~5人床位每床每天1.00元,通铺(双层)每床每天收费1.00元,8人以上床位每床每天0.8元。3月10日,市物价局就百花饭店床位、停车场收费等临时价格作出批复:床位每天收费:单人套房11元,单人单间6元,双人房3.50元,1~8人房通铺1.50元,8人以上房通铺1.20元;停车场收费:拖拉机(不分手、轮)每部每天(下同)1元,汽车5吨以下1.50元,汽车6吨以上2元;其他收费:大会场租金每天70元,会议室每天30元。6月30日,市物价局批复百花饭店,将原临时价格改订为正式价格,大会场租用每天收费由30元调为40元(半天20元)。同日,市物价局批复市政府曙光招待所,规定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床位收费:一类房价(2个床位)每床每晚收费7.00元,二类房价(3个床位)为6.00元,三类房价(4个床位)为4.00无,四类房价(2个床位)为3.50元,五类房价(5张床)为3.00元,六类房价(5张床)为2.50元;停车场收费:拖拉机(不分手、轮)每部每天收费1.00元,汽车5吨以下每部每天收费1.50元,汽车6吨以上每部每天收费2.00元;大会场租用每天收费60.00元,会议室租用每天收费30.00元。8月6日,市物价局批复市交通旅社,调整部分床位收费标准,4床位房由1.80元调为2.00元,2床位房由2.50元调为3.00元,1床位床由3.50元调为4.00元。8月23日,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招待所收费标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房标准间参考价格,结合自身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服务项目设施,具体拟定收费标准意见,并报市物价局审批。9月13日,市物价局批复市昌江服务企业管理办公室,决定调整昌江旅社床位收标收费标准。1个床位的房间每天收费由2.00元调为2.20元,2个床位房间每床每天(下同)收费由1.40元调为1.50元,3个床位房间由1.20元调为1.30元,4个床位房间由1.00元调为1.20元,10个床位房间定为1.00元,通铺(双层床)由0.50元调为0.70元。
  理发 解放后,市内理发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58年2月,市物委作出批复,同意全市理发业分四级定价,各式理发价核为:甲级店0.30元,乙级店0.26元,丙级店0.24元,丁级担0.20元;电吹风各级店、担均为0.10元;电烫发甲、乙、丙3个级别的店铺收费,男子依次为:1.00元、0.90元、0.80元,女子依次为:2.50元、2.40元、2.30元;染发手工费按店(担)级别,男子依次为:0.60元、0.50元、0.40元、0.35元,女子依次为:0.80元、0.70元、0.60元、0.55元。同时还对剪、剃光头、净洗、修容、修容洗头、火剪烫倒、搽香油、1公尺以下小孩理发、剃光头等收费作出规定。1979年10月,市商业局确定,理发价格平均提高0.053元。即甲等0.40元,乙等0.32元,丙等0.28元。同时,对吹风、单修容、搽油、剪(剃)光头、烫发等21种理发项目价格提出调整意见。1980年8月,市物委作出“关于景雅理发厅实行甲级店理发价格的批复”,同意市商业局拟订的价格:男式理、剪各种发型,普通店0.28元,甲级店0.35元。并对剪头吹风等28个项目普通店和甲级店的价格作出规定。1985年7月,市物价局从物价管理角度,将全市甲、乙、丙3类理发店依次改为一、二、三级店。一级店有景雅、新美理发厅;二级店有白玫瑰、东郊、新村理发厅;三级店有中山、太阳升、红玫瑰、芙蓉、陈家街、桥西理发店。同时决定,从8月1日起,调整全市理发业价格。经调整,基本理发(男女式同,包括剪发、洗发)一级店0.45元,二级店0.38元,三级店0.33元。全套理发(包括搽油、吹风、不搽油的减0.12元)一级店为0.65元,二级店0.60元,三级店0.55元。对1.3米以下男女儿童,按上述项目各减少0.10元的标准收费。
  第五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宣统一年(1909年),成立景德镇商务总会。民国21年(1932年)改称景德镇商。其时,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商务总会、商会代管。
  民国24年(1935年)7月,浮梁县政府设有一、二、三科,物价管理工作由一科兼理。29年1月,县政府增设社会科,掌管救济、限价等工作。32年5月,成立浮梁县物价管制委员会。34年7月,社会科裁撤,其所管事务划归民政科管理,直至35年7月恢复。
  解放后,1949年5月,成立景德镇市工商局,10月,改为人民市政府工商科。1951年4月,复改为工商局,负责管理物价。1952年,由市财政经济委员会主管物价工作。1955年,市人民委员会财粮贸办公室负责管理物价。1956年5月,财粮办撤销后,由市计划委员会主管物价。1957年9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物价事务。1958年12月,市物价委员会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合并为景德镇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57年12月,成立浮梁县物价委员会,1959年3月,与市合署办公,直至1960年9月浮梁县建制撤销。1963年2月,市场、物价分设机构,恢复市物价管理委员会,专管物价。“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管理工作受到冲击,一度瘫痪。1968年7月,由市革委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财贸组代管原物委工作。1969年7月,成立市革委抓促部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管理市场、物价。1972年10月,市革委经济计划委员会分管物价,具体工作由计划组办理。1973年10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委员会,负责物价综合平衡工作,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1978年3月,为加强物价委员会工作,由编制8人增至12人,内设秘书科、物价科,撤销办公室。1983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改为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物价工作。编制增至20人。内设秘书、工业品价格、物价检查、综合物价4个科。1984年8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检查所,与局物价检查科合署办公。下设昌江、珠山、鹅湖、蛟潭4个区检查所。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除政府部门设置物价局外,市直有关局(司)均设置物价科,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1953年,市粮食局配备一名兼职物价员。1954年,江西省景德镇陶瓷销售公司设置物价科,配备物价员8人。(1985年,更名为商情物价科),1983年,市商业局、市供销社、省陶瓷工业公司、省陶瓷出口公司、市外贸局、电子工业局、房管局、自来水公司、汽车配件公司以及商局所属专业公司等均设置物价科,或配备专职兼职物价人员。据1985年底统计,全市共有物价人员327名,其中专职物价员128人。
  第二节 管理分工
  解放前,商品价格由同业公会协商,评议确定后分别执行。同时接受政府干预。抗日战争期间,浮梁县政府通令健全和加强同业公会组织,进行平抑物价工作。民国36年(1947)4月,浮梁县政府训令抄发《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和《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意欲加强物价控制,但无成数,限价流于形式。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物价管理实行高度集中,坚持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对工农业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性收费标准,采取重要的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管理;比较重要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一般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管理。
  1955年6月,开始贯彻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制定的《国营商牌价掌管分工制度》,市物价部门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掌握市管商品零售价和批复价起点。
  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体制的几项规定》,其中规定:工业品中的棉纱、棉布、呢绒、食糖、食盐、煤炭、食油等关系人民生活和市场物价稳定较为重大的商品,以及其他由国外进口的商品,由中央统一规定各主要市场的价格;农产品价格,第一类(国家收购)农产品和第二类(国家统一收购)农产品价格,由中央召开和省(市)联席会议共同议定;第三类农产品价格,由各省县(市)党委和人民委员会规定。
  1959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在《关于物价管理分工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我会管理除中央和省括定管理以外的商品。这些商品是:瓷器(日用瓷、工业用瓷、化学、建筑、卫生、医药、纺织等用瓷)、金水、花纸、颜料、各种矿石、瓷土、耐火砖、原煤、木炭、木柴、窑柴、电力、自来水、砖瓦、石灰、水泥、匣钵、瓷箱、酒、樟油、茶油、糠油、枇麻油、樟脑油粉、棕片、各种机械以及各种地方工业(包括手工业、民办工业)和各种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以及包装费等”。
  同年6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转发省物委通知,明确规定:人民公社不能自行制订和调整价格;人民公社社办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报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公社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一律要按国家牌价执行。
  1964年9月,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市各有关部门除负责督促检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人民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商品价格和各种差价外,并负责管理下列价格:
  1.省管以外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2.省管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省管以外的地方工业(手工业)主要产(商)品厂、销价格。
  4.省管以外的航运、短运运输价格。
  5.省管以外的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以及服务性的收费标准。
  6.饮食业的主要品种价格和毛利率。
  7.受省委托或其他必须由全市统一管理和统一安排的价格。
  同时规定:上列各项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属于全面性或影响较大的,由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个别品种的安排和调整,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已有原则规定,而需要具体安排的价格,由各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报市物价委员会备查。为便于具体操作,市人民委员会专门就价格管理分工印发通知,并附《价格管理目录》。
  修改目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地方不能随意变动。如果地方认为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先由省主管局和有关地区提出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984年10月13日,市物价局作出规定:没有统、派购任务和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经营部门可以在不高于集市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定价。三类农副产品中比较紧缺且涉及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可由主营单位邀请有关经营部门商定议购、议销价格幅度。必要时由市、县物价局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其它三类及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国计民生的骨干商品、专卖商品、国家财政补贴的商品和高税利商品,定量供应的粮、油、豆制品、猪肉,供应回民的牛、羊肉、蛋、食盐、食糖、酱油,市区蔬菜主要品种,四特酒、市大曲酒、卷烟、生活用煤(煤炭、煤饼、煤球)、火柴、石油、棉絮、肥皂、15~40W普通灯泡、机制卫生纸、内销日用瓷、手表、计划内化肥、农药等。主营部门和兼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除上述品种以外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其零售价格,以现行牌价的中准价,实行上下浮动。具体浮动的品种范围和幅度,省管品种按省规定,省管以外品种,由市、县商业局决定,报物价局备案。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和浮动幅度内,允许同一市场、同一商品,售价不同,以鼓励竞争。销售季节性较强的日用工业品,可实行季节差价。三类日用工业全部放开,由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决定销售价格。家禽、鲜鱼、瓜果等鲜活商品不再规定牌价,允许生产或经营部门在不高于集市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定价。饮食业的主要品种,其厂、销价格由市、县物价局审定。其余品种实行最高毛利率限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也可以由企业根据规定的毛利率和利润水平自定。允许企业下浮。综合毛利率分两类控制:市区公和圃、森泰楼控制在38%以下,其他在34%以内。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品种之间实行分类毛利率定价,大众菜控制在25~30%之间,一般掌握在34%左右,高级名菜、名点控制在40%以下。工业品出厂价格,凡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包括砖瓦、水泥、瓷砖等建筑材料),按规定价格执行。在完成国家收购、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后,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以在现行价格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自定。出口瓷超计划生产一、二级产品,由工贸主管部门协商定价。出口瓷副次品处理价由企业自定。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优、省优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者外,可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分别在15%、10%和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由企业掌握。协作物资作价管理的重点是,严格控制转手加价。
  1985年2月,开始开展物价信息咨询服务,市物价局和全国17个省、市的163市、县物价部门建立横向信息联系,和市内36个工商企业建立常年信息联络户,全年编印《价格信息》22期,计6160份。物价工作由管理型逐步向管理服务型转化。
  第三节 监督检查
  审价 解放前,商品价格由商会或行业公会协商制订,审价未形成政府部门的职能工作。解放后,国家实行计划价格,国家物价部门对商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工商企业定价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市内开展对工商企业全面审价工作有3次。第一次是1959年,由省统一部署进行,历时8个多月,主要是纠正某些不合理价格,以促进生产的发展。第二次是1964年6月至1965年5月,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和省物委《关于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审价工作。重点是审查工业产品价格,特别是支援春耕生产资料价格。通过审价,调整了18个社厂的402个品种价格,平均降低10.7%。其中:花篾110个品种,平均降调10.4%、瓷篾10个品种,平均调低17.98%;小五金51个品种,平均调低14.4%、雨具57个品种,平均调低13.2%;皮革平均调低7.21%,锅炉16个品种,平均调低15.02%;圆木118个品种,平均调低10.54%;白铁23个品种,平均调低14.3%;瓷篾6个品种,平均调低11%。这次审价主要以教育为主,贯彻批评教育从严,经济处理从宽的原则,一般不作经济退赔。而对于严重违犯价格政策,进行投机倒把牟取非法利润的工商户,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理。第三次是1972年,本着“有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自审为主,互审为辅的方法,重点审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以及饮食、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标准。
  监督检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价格形式和管理权限发生新的变化。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价格体系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物价部门从1979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市场物价大检查。是年11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当月2日,开始组织检查,至次月4日结束。这次检查的重点是饮食、副食品、蔬菜、服装、运输、修理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检查方法采取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条条和块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参加检查的人员来自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局,共80余人。通过这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计量器具不准确,短斤少两;(2)质次价高,充级提价;(3)自行订价,擅自提价;(4)价格差错;(5)拆零商品和地区差价偏大;(6)收购农副产品压级压价;(7)服务收费乱收乱要;(8)部分商品调价幅度偏高。对此,分别作出适当处理。1980年8月,省物价局《制订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的暂行办法》,同时颁发《江西省物价检查证》。据此,市物价委员会从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量所及各区,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40名,建立起全市物价检查基本队伍。为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市革委授权市物价委员会,对于逾期拒付罚款和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通知银行或信用社,将应扣缴金额,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转入市物委帐户。1982年,先后进行3次全市性物价检查,共检查1.2万多个产(商)品价格。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当年5月,市物价局会同市总工会,建立起以退休工人为主的义务物价检查站。1983年初,以国务院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为准绳,开展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立和执行价格登记制度与明码标价制度的情况,检查和纠正日用消费品、节日商品以及重要非商品收费方面存在的乱提价或变相涨价等问题。对模范地执行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对于利用价格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绳之以法。当年,还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紧急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电话会议精神,组成以市长亲自挂帅的贯彻“紧急通知”工作组,开展全市物价大检查。这次大检查发现的问题有:一物多价,高进高出;以超产之名,自行提价;乘产品紧俏之际,随意定价;调出省外,自行加价;物资转手,处处收费;巧立明目,增加收费;物资供应部门收费过高,生产企业负担较重等。同时,在边检查,边纠正的基础上,成立以欧阳志凤市长为组长的整顿市场物价领导小组,抽调近百名工作人员,设立整顿市场物价办公室,对市场和物价进行全面整顿。历时4个月,取缔无证商贩477户,处理市场违章案件498件,罚没款1.89万元,摧毁扰乱集市贸易的流氓斗欧团伙2个,依法逮捕拢乱市场的犯罪分子3人,给予治安拘留9人,治安警告3人,取缔地下旅社26户。通过这次大整顿,市场出现“六多六少”的喜人局面。即:服从管理的多,无理取闹的少;明码售货的多,漫天叫价的少;亮证营业的多,无证经营的少;公平交易的多,短斤少两的少;文明经商的多,欺行霸市的少;遵守秩序的多,乱摆摊点的少。1984年国庆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赣府发[1984]92号文件精神,发出《关于在国庆节期间开展全市物价大检查的通知》。随即由物价、工商、标准计量、商业、粮食等单位抽调人员和义务物价检查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分成6个小组,重点检查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国家定价的商品,尤其是节日计划供应的商品和有关服务收费为重点,着重解决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短斤少两、乱收费用,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等问题。共检查国营、集体商店152家,个体商贩67户和7个农贸市场。处理违犯单位92家、个人32人。1985年7月,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价格,特别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价格;比较短缺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国家规定的非商品收费标准。11月,市物价局批转物价检查所《关于群众检举、揭发物价违纪案件奖励暂行办法》。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物价违纪案件的奖励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税漏税和稳定市场物价,国务院提出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三大检查活动。为贯彻这一精神,市内及时成立三大检查办公室,市物价局根据市政府提出的
  要求,认真开展物价大检查,使市场物价趋于基本稳定,乱涨价、乱收费的现象得到制止和查处。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卷下限止于1985,记述了景德镇的计划志,统计志,物价志,标准计量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财政志,税务志,金融志,审计志,交通运输志,邮电志,粮食志,商业志,对外贸易志,物资志,房地产管理志,环境保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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