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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营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96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营业
分类号:
TM92
页数:
3
页码:
220-22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景德镇市电力安装、用电价格、电费收缴等内容的具体情况。
关键词:
景德镇
电力工业
用电管理
内容
申报安装 1978年11月,景德镇供电局制定了《供电服务工作‘一口对外’的初步方案》,规定营业报装的具体工作统一由下属用电管理所业务接洽处,“一口对外”实行“内转外不转”,规定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批准权限:50千瓦及以下的高低压用电由用电管理所办理;50千瓦以上的或需架设专用线的由省电力工业局审批。其中接受申请和办理供电手续,均经过用电管理所。
1984年10月,供电局制定《营业报装工作细则》,对用户供电报装、供电方案、审批权限、变更用电设计、安装验收与接电等作了规定。要求高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办理用电营业报装时应提供电气设计说明、用电负荷组成分布图、用户性质及保安电力容量,设备功率因数计算、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方式等;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只要求提供有关负荷组成及用电设备清单,100千瓦以上用户还应提供设备功率因数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农村电力排灌站100千瓦以上用户应提供水利勘察设计书,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农村乡办企业100千瓦以上用户应提供主要产品产值,用电负荷组成及性质、设备功率因数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100千瓦以下的农村专用变压器,在申请用电报告上应有乡场电管站的签证,城市在公用配电变压器上用电的个体工商业户,凭工商营业许可证办理报装手续,居民大型楼房用电,应提供电气设计图纸。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批准权限,仍按1976年11月的规定,其中增加了照明用户单位或房管部门统建住宅申请。新装或增加容量,由用电管理所业务班核实,居民新装用电或原住户过多分户新装由用电管理所批准,短期临时用电由用电业务查勘人员核定用电容量、用电时间、预收电费后办理用电手续。
用电价格 民国36年以前,景德镇市电价只有照明电价,分为包灯和租灯两种。包灯者自出进线材料费,一盏15瓦灯每月交1角钱,租灯者每月交2元钱,灯炮为15瓦,没有计量电度表。1950~1958年,实行由市政府定电价。1958年后,开始实行国家统一电价,单一制(非工业、普通工业动力用电)电价按供电电压等级分为每千瓦时,0.11元、0.108元、0.105元3种;二部制(大宗工业用电)电价按供电电压等级分为每千瓦时0.063元、0.06元2种,并附加用电设备或自用变压器容量基本电价;瓷土加工用电优待电价每千瓦时0.10元;生产合成氨等化肥优待电价每千瓦时0.048元。居民用电照明仍为包灯制,每瓦每月0.10元,即俗称的15支光灯泡每月1.50元。1970年开始,居民用电照明逐步取消包灯制,按居民住房情况,一般每10户以内由用电管理部门配一总电度计量,每千瓦时0.25元,每月计加收10%城市附加费。1983年,省人民政府通知,调整赣东北地区电价,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25元,调为0.20元延续至今。对有一定供电区域和供电线路的涌山乡,实行趸售电价,即俗称“批发价”,每千瓦时0.0864元,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035元。同时,取消瓷业用电优待电价。
1976年,水电部颁布新的电热价格。景德镇市执行由此制定的赣东北地区电价,同时执行国家在50年代制订的《功率调整办法》。1983年,景德镇供电局制订《景德镇地区电价管理办法》,对原实行的生产合成氨等化肥用电优待电价,按照先进水平核定产品耗电定额,在定额范围内仍实行优待电价,超过部分按其它工业用电价计收。对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商店、娱乐场所的用电,按照其实际用途,分别按照明、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计价,对实行大宗工业用电电价的用户,其生产车间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按原价,其它场所和其它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设备)用电,均按照明用电计价。
1983年12月,水电部为鼓励和提高用电设备功率,重新颁布《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984年,景德镇地区开始执行。
1985年景德镇地区开始停止增加趸售用户,并不准原用户扩大容量,新增加的农村地区用电,由供电双方协商,根据各类用电比例实行综合电价。下半年对部分工业企业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即每日7~11日,19~23时,用电高峰时电价为正常电价的170%,23时至次日7时,用电低谷时电价为正常电价的40%,其它时间用电仍为正常电价。按照省电力局通知,实际执行高峰电价,每千瓦时加收0.04元,低谷电价每千瓦时减少0.04元。
电费收缴 电费收缴,采用先用后收的形式。景耀电灯公司期间,设1名收费员,挨家挨户上门收费。50年代,城市居民用电,仍由收费员上门收取电费,工矿企业、商店和事业单位,在银行设立帐户的,采用按电度表计费,通过银行托收划拨,即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收取电费。60年代以后,城市居民用电收费、由上门收改为坐收,即由抄电度人员每月上门抄写电费收据三联单,将其中一联交用户,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持缴款单到设在南门头十字路旁的营业室交纳电费,边远农村仍由收费员上门上费,每月的抄表日期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大宗工业用户一般为每月25日后几天,必须现场抄表,不许误抄、漏抄、估抄。电费管理考核的标准是:电表实抄率、电费回收率、抄表差错率、复核差错率、收费差错率,其中电费回收率主要的考核指标,要求在下月5号、下季度8号,下年开始月10号前分别按月、季、年度100%完成。
景德镇供电地区的电费回收工作,1981年后,每年都达到了100%。“文化大革命”中,如“大中学校红卫兵总指挥部”一度占据市政治协商委员会办公大楼、“雷锋造反兵团”占据市陶瓷销售公司办公楼等所用的电费,以及1978年前后农村拆社并乡等机构变动,造成个别乡村企业和管理组织不存在,用电发生后电费收缴无主认帐等原因,历年来积压“呆帐”达32万元,由国家冲销。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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